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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市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经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防止市场价格发生不正常变化时,用于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价格调节基金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物价调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征收,日常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市财政局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50万元直接划入市财政局开设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作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固定来源。
(二)向从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委托市国土资源局代征。
(三)向迁入台城的居民户籍者,入户时按每人900元的标准一次性征收,由市粮食局代征。
(四)向开发商兴建的商品房,按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征收,由市规划局代征。
(五)向燃气企业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供应民用燃气除外),按每吨50元的标准征收,由燃气企业按月缴入基金专户。
(六)经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
第五条各单位缴交基金,财务上可在“营业外支出”或“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
第六条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用于“菜篮子”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偿投资和必要的借贷利息补贴。
(二)对承担政府主副食品、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给予利息、仓租及其他必要费用的补贴。
(三)由于市场突发因素,造成人民生活必需品(主副食品)价格暴涨暴落时,为保护生活资料所采取的临时补贴。
(四)用于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时,对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给予适当补偿。
(五)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向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六)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七)其他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的必要支出。
第七条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凡有缴交基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交。具体缴交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代征部门另行通知。
(二)各代征基金的部门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在每月10日前把上月已征的基金款项如数缴入市财政局价格调节基金专户(每月征收的基金款项不足千元的可按季度缴交)。同时,填写《**市缴交价格调节基金汇总表》,报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以便核算。
(三)正常使用基金的审批程序:先由使用基金的单位向市物价局递交《**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及有关资料,然后由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审批后,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使用。
(四)如遇突况急需增加开支的,由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在市财政局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中列支,事后3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江门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补办报批手续。
(五)代征和使用基金的单位要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凡违反基金缴交和使用规定的,按国家财政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六)为了使基金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代征部门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征缴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对违反基金缴交和使用规定的,应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逾期不缴交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追缴应缴基金,并每日处以应缴基金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对弄虚作假,逃避缴纳基金的,依法全额追缴应征基金,并追究单位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监制的票据征收基金的,被征单位和个人均可拒付,并可向财政、监察部门举报,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四)对使用基金的单位,不按项目使用,不按时归还或不专款专用的,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及物价、财政部门有权收回款项,并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或其它行政处分。
(五)对擅自截留、挪用基金的,应依法全额追缴,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财政部门根据代征单位缴入基金专户的金额,分别按3%计提代征手续费,并拨付给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当年基金使用节余部分要结转至下年度基金专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中国水利资源十分丰富,目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日益蓬勃发展。“兴水利,除水害”,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对中国的经济腾飞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下,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投资决策分析,优化资源配置,采用节约式开发,尽量发挥每一笔水利投资效用,更具有小可估量的作用。因此一定要选择最优方案,以降低建设造价,缩短建设工期。
水利水电工程进度控制是施工组织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进度进行管理同做其他任何事情一样,需要按一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首先要构思,对进度作总的设想,确定各项目的性质、特点和所要达到的目标;其次需要考虑如何去做,既要选择适当的方案(决策),制定规划和做好必要的准备;再次是及时组织实施,对项目的进度、成木和质量等进行控制;最后是对完成的任务进行检查、分析,确定效果,进行总结。
2水电工程进度控制方法
2.1水电工程建设进度管理的特点
水电建设项目进度计划管理,是指水电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优化、组织实施、计划控制与协调全过程的管理行为。水电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控制,主要是指建设工期控制和施工期控制。建设工期是指建设项目从永久性工程开始施工到全部建设投产或交付使用所经历的时间,其中包括组织上建施工、设各安装、生产准各及竣工验收所需要的时间,是制定工程项目施工计划和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效果的主要指标。建设工期是以单位工程为计算对象,从单位工程破上开工起至完成全部工程设计规定任务,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止所经历的日历大数。纵观水电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管理,一般具有下述几方面特点:
a.水电建设项目进度计划具备一定的风险性,山于水电建设项目组成复杂,建设工期长,影响因素多,建设项目进度计划编制和实施都会遇到极大的风险。
b.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目标的可分性和进度控制的多层性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目标可以按建设程序阶段分解为建设前期工作目标、设计进度目标和施工进度目标:也可以按工程项目组成划分为建设项目进度目标(即建设工期目标)和单位工程施工进度目标(即施工工期目标),山于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目标具有可分性和多层性,使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管理与进度控制成为可能。
c.各项建设任务活动时间对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目标的影响程度不同建设工期目标或施工期目标都受到完成各项建设工作(或任务)的活动持续时间的影响。水电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投资成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关系十分复杂,单纯地追求某一方而的效益必将对其他方而的效益产生小良的影响,甚至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具体表现在:
(1)如果工程建设速度加快,则可以缩短工期,但须投入适量的工期成本,使工程建设成本上升,同时因抢工期还忽视工程建设质量,造成质量水平降低。(2)如果工程建设中一味地追求控制投资,节约成本,则会使工程建设资金的投入脱离工程建设实际的需要,也会造成工程建设工期拖延。(3)工程建设质量是工程的生命,但若过于强调质量,实际地要求工程建设的质量合格率甚至优良率过高,则会延长工程建设工期。因此,应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决策,确定合理的质量、工期、投资控制目标,投入适量的成木,保证目标的顺利实现,可以使工程建设获得最佳的整体效益。
确定建设工期应根据工期定额、综合资金利用效果(即资金供应与需求)、资源条件、项目组成、功能要求及技术复杂性等方而进行综合分析,以便保持工期、费用和质量三大建设目标的协调统一。
3水电工程建设进度控制的原则
根据水电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控制的特点,对水电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控制应遵循下列三项基本原则。a水电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目标的分解原则,山于水电工程项目组成复杂,参与建设的各方主体较多,为了有一利于各方建设主体制定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对建设进度目标控制,必须将建设项目总进度目标进行分解,建立水电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目标体系。b水电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目标分级控制原则,水电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目标分级控制就是按小同建设活动所需要的活动时间对建设总工期(或施工工期)的不同影响进行分级控制。水电工程进度监控的主要内容:山于水电工程建设工期和投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因而不能进行单一控制。如果控制管理得当,那么,即可缩短工期,又可降低工程投资,使企业法人和承包商均可获益。因此,双方都应重视监控施工计划及工程控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以求优质、按期、高效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工程进度与投资监控的主要内容是:①确定控制标准,绘制控制曲线:②进行施工监测,收集信息,绘制实际积累曲线:③通过实际与计划对比,查找偏离计划的原因,预测其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④针对上述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未完工程的进度计划与费用进行优化调整。建设阶段工期控制效益分析,于水电工程建设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各具特点,其建设成本控制管理所获得效益的大小及其可能性是不同的。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在水电工程建设中,对建设项目成本影响最大的阶段是在项目开始到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而从项目施工实施开始到建成,通过更进一步优化设计和加强管理等措施所能节约的可能性只有5%-10%。尽管施工阶段节约投资的可能性较小,但施工阶段投资额很高,很小百分点的投资节约,其投资节约的总额度是较大的。水电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是工程项目建设成本投入的主要阶段,主要控制包括投资、工期、质量,其研究对提高水电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意义十分重大。水电工程的工期效益主要表现在因提前投产而带来的发电效益和引起的投入成木的节约效益。因此,工期控制效益就是工期效益与工期成本之间的差额,也就是工期成本效益,本节仅对水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工期控制效益进行研究。
整体原因
1. 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工作效率的提高越来越受到重视,调解的工作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2. 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与警力相对紧缺的矛盾进一步突出,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从而忽视了调解工作,甚至流于程序,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从而降低调解结案率。
3. 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与社会及当事人的期望值有较大的差距,对法院及法官还有一种不太信任的态度,怕调解使自己吃亏。
4. 案件承办人员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除部分案件应当先调解外,认为其它案件调解并非必经程序,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更体现不出法律的权威性或说强制性的一面。
5. “人情”的干预,导致部分法官不当行使调解的权利,也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6. 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经济进一步发展,诉讼的目的不再主要是经济利益,很大程度上打官司是“打个名气、掰个输赢”,当事人不愿调解。
个体(具体案件)原因
1. 债务及经济纠纷案件调解率较高,但调解率浮动幅度较大。原因是债务案件是一种既期、短期利益,责任明确,争议不大,只是暂时给付不能,相对来说调解结案较容易,案件调解率也较高,但从调解率浮动幅度较大,主要原因是前几年金融机构贷款纠纷案件大量积累,为及时追回贷款,化解金融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量纠纷涌向向法院,有时占当年法院此类案件的绝大部分,此类案件基本都能调解结案,从而使当年案件调解率大幅度上升;从2003年以后,此类案件诉讼高峰期结束,即使有也仅占此类案件的极少部分,也导致了案件调解率和案件数量的大幅度降低。
2. 离婚、相邻案件调解率较低且较稳定。其原因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西方的婚姻观念不断冲击着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人们对婚姻观念有较大的转变,其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婚姻自由越来越成为追求的目标,人性化得到充分体现,从而导致离婚案件的增加。再加上妇女地位的提高,人身、财产的独立性得到空前增强,对男子的依附性大大减弱,这也成为离婚的“催化剂”。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双方对离婚与否绝大多数能达成共识,但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就成为争议的焦点,从而导致调解不能,直接的反映就是调解率较低且稳定;相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主要是隔壁两邻,有的还是亲属关系,其所争议的标的是具有长期性,甚至关系到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所以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权利时非常谨慎,出现“宁伤感情也不损后代利益”局面,故造成案件调解的难度增大,案件调解率较低的原因。
3. 侵权赔偿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居中且基本稳定。侵权赔偿案件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既涉及到财产权更涉及到人身权,产生纠纷的原因是平时积怨的结果,“百尺之冰,非一日之寒”,在诉讼过程中分歧较大,不容易调解结案,打官司的目的不仅是财产利益更是精神(心理)利益,甚至是打官司是“打个名气、掰个输赢、讨个说法”,判决效果更好,当事人根本不愿调解,故此类案件调解率较低。
4. 其它案件(主要是特殊侵权等新类型案件)的调解率不稳定,波动幅度较大。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越来越广,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且越来越专业化,每年所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没有一定的规律性,具有较大的偶然性,且不同的案件的调解方法也有较大的差异性,甚至部分案件(特别程序)依法根本就不适用调解,调解率波动幅度较大就成了势在必然。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在调解工作中存在两种倾向:一是过于强调调解率,以调解结案作为评定工作和法官能力发主要指标。这就会使一些案件承办人员为了调解结案,出现强制调解的情况,如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劝压调”、“以诱压调”等,甚至因法院内部审限及畏难情绪也会出现而对当事人采取强迫调解的现象;强调调解结案只是一种结案方式,辩证看待调解工作虽然能够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终极目标,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正和效率,不能为了完成调解结案的指标而久调不决,拖延时间;也不能违法调解,压制当事人,给当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让当事人心有不甘;二是忽视调解工作,使调解成为走形式。调解本来就是当事人之间一个互让互谅的过程,为使纠纷解决,必定有双方在利益上有所让步,而法官一旦把握不好审判者和调解者的双重身份,要求让步的一方当事人会理解为司法的不公,对调解失去信心,表现为不积极,敷衍了事,这也打击了法官主持调解的积极性,使审判中的调解程序走走过场,很难调解结案,诉讼效率低。
调解立法规范存在的问题与思考和对策
(一)调解立法规范存在的不足
1.法律规定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弊多利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而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的优势就会丧失,还不如判决更简便、快捷。可见,一味要求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既不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耗时、费力,又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设专章规定了调解,但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很大,何时调解、如何调解,均由法官决定,没有程序性的约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不敢大胆适用。
3.“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程序未作独立、专门的规定,实行的是“调审合一”的调解模式。这种模式对降低诉讼成本、避免严格程序带来的对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在审判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势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冲突,一旦调解不成,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和判决的正义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 转贴于 4.调解中的职权主义色彩过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虽然起步较早,但传统审判方式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调解上就是法官的职权主义特别突出。首先,法官对运用调解方式还是判决方式结案,拥有较大的选择权,有些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却将调解走了过场;有些案件应当及时判决,法官却在开庭后反复调解,久调不决。其次,调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视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5.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规定有待完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而无需任何理由。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并无任何约束力。这对调解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遵守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助长了当事人在调解中随意言行、不负责任的倾向。
6.审限对调解的影响应引起重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讲,因法官在同一时间段内审理的案件数量太多,导致实际分配到每一个案件上的绝对时间是不到3个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冷处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导致有些本来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最后却采用了判决方式解决。
7.检察机关等部门的不当监督对调解的影响不容忽视。在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在调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调解时法官难免要提出调解方案或就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发表意见,且为了调解法官又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在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有时检察机关等部门会以行为不当为由质询法官,并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监督,这必然会给法官造成心理压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调解工作。
8.“送达”已成为制约法院审判效率的重要原因。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在不断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协助意识又比较淡薄,使法院很难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造成案件审理期间的延长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特别是调解书是在送达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时送达将有损当事人的权益。
二)对策与思考
1.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调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结果,法院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重新架构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调解前置、推行调审分离。将调解放在庭前准备阶段,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这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部分民事纠纷,减少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数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较为宽松的氛围下,通过对自己各种权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调解这一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推行调审分离,将法院内部的法官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专司调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为了调解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的尴尬。完善和发展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调解与判决并重原则,注意防止和克服重判轻调的现象,宜调则调,当判则判。但判决前,六类民事案件最高院明确规定应当先调解。
3.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法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对于调解书效力的问题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应当将这一规定扩大适用于普通程序。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采用当场制作并送达的方式解决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为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或突发事件,避免和控制事件发生,特制定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1.重大或突发事件包括:火灾、电梯困人、爆炸、突发性停电、水浸、盗窃、械斗等破坏行为;刑事案件;业户集体投诉(5家以上);中央空调主机、发电机、高低压电柜、通讯设备等大厦主要设备设施故障;大厦主体结构遭受破坏等。
2.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参与事件处理的组长或当值主管应立即到现场处理,同时尽快口头向管理办主管领导报告,并根据事节决定是否报告公安、消防等机构协助处理。
3.参与事件处理的组长在事件处理后立即填写重大事件报告表,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递交管理办主任,详述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事件发生的初步原因和处理经过。
4.重大事件报告表由组长签名后上报。如组长不在而事件紧急时,可由当值主管签名上报。
5.参与事件处理的部门应在事件处理完毕后24小时内填写重大事件总结表上报管理办主任,如实汇报事件的详细处理过程及结果,找出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提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的预防措施。
二、紧急事件处理程序
1.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
(1)凡遇突发事件(指凶杀、抢动、盗窃、勒索、打架、闹事、伤亡或重大纠纷等),必须保持冷静,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值组长。
(2)简要说明事发的地点、性质、人数、特征及损失价值。
(3)驱散无关人员,保护好现场,留意现场周围的情况。
(4)查看本部各类记录、出入登记和电视录像,检查有无可疑情况和人员。
(5)对勒索、打架事件,监控中心应密切注意事发现场的情况变化。
(6)对纠纷事件应及时了解具体原因,积极协调,劝阻争吵,平息事态。
(7)对伤亡事件应做好现场保护和通知抢救工作;对明确已死亡的,应报派出所调查处理并通知殡仪馆。
(8)对涉及刑事及重大责任事故或因治安、刑事案件引致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由保安组组长协助调查处理。
(9)保安组组长在接报突发事件后应立即赶到现场,做好疏通控制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拍照留证。
(10)保安组组长组织人员除维护现场外,还需负责指挥调派人员做好布控堵截,根据事态的大小程度报派出所、有关部门及管理办主任。
2.斗殴等暴力事件的处理程序
(1)处理斗殴等暴力事件应保持客观、克制的态度,除非正当防卫,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与人发生武力冲突或争吵。
(2)巡查发现或接报有斗殴等暴力事件,应马上用对讲机、消防电话或其它最快的方式报告大厦保安中心,简要说明现场的情况(地点、人数、斗殴程度、有无使用武器等)。如能处理的,即时处理;否则监视现场,等待保安中心的指令。
(3)保安中心接报后视情况派适当数量的保安员立即到场制止,将肇事者带往保安中心接受调查。如场面无法控制,应尽快报派出所。
(4)斗殴事件中如大厦的财产或人员受到损害,应拍照、保护现场,并留下目击者、扣下肇事者,作详细调查以明确责任和落实赔偿。
(5)如涉及刑事责任,应交派出所立案处理。
(6)事件中如有人员受伤要及时组织抢救,并尽快送往医院。
3.盗窃等破坏事件的处理程序
(1)巡查发现或接报大厦内有人盗窃,应马上抓获现场嫌疑人。如力量不够,用对讲机、消防电话或其它方式尽快报告大厦保安中心,简要说明现场情况,并监视现场等待保安中心的指令。
(2)保安中心接报后,应迅速派适当数量的保安人员到场制止,设法抓获肇事者,带往保安中心调查处理。
(3)事件中如有财产或人员受到损害,应拍照或录像,并保护现场,留下目击者,做详细调查,以明确责任、落实赔偿。
(4)如涉及刑事责任,应交派出所立案处理。
4.电梯困人的处理程序
(1)消防中心接到电梯应急电话或巡查发现困梯,立即报告当值领班和组长,组织保安员到现场协助控制电梯和解救被困人员,同时将被困电梯的具体方位、电梯编号、停留的楼层通知工程组和电梯公司。
(2)监控中心通过电视监控屏观察电梯内人员情况,使用电梯应急电话与被困者联系,做好解释安慰工作。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消除故障或被困人员中有身体严重不适时,应立即报消防部门或求助有关部门解决。
(4)组长填写重大事故报告表,详细记录故障情况及处理经过。
5.水浸处理程序
(1)当值各岗保安员如发现大厦范围内水浸,应立即将出事地点和情况报告主管,同时尽快采用就近的防水设施保护好受浸楼层各电梯口,以免电梯受损。
(2)当值组长接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查看情况,组织抢险。
(3)设法查明浸水原因,并采取有效的阻截措施。如水浸是来自大厦外的暴雨洪水,应当在各低于水位的出入口使用备用拦水闸板和沙包;如水浸是来自市政地下水反溢,应当暂时将反溢的地下水道通往大厦的入口封闭,并用排水泵将大厦的积水抽排出大厦外;如水浸来自大厦机管设施的损坏或故障,应当先关闭控制有关故障部位的水掣或供水泵。
(4)组织当值人员根据水浸情况,协同工程组采取有效措施,如将电梯开高离开受浸范围、关闭受浸区域的电掣、在水漫延的通道上摆放拦水沙包、疏通排水渠、开启排水泵、用吸水机吸水等,尽可能减少水浸所致的损失。
(5)水浸排除后,立即通知清洁员清除积水并清理现场环境,通知工程组查明故障原因,修复受损的设施,尽快恢复大厦的正常运作。
6.停电事故的处理程序
(1)接到大厦将在短时间内停电的通知,应在停电前10分钟,用紧急广播通知业户和顾客。工程组安排电梯工,提前将电梯停在大厦首层;管理办派管理员提前10分钟到达电梯厅维持秩序,阻止客人使用电梯,以免停电期间有客人困梯。
(2)未预知的情况下大厦突然发生停电,立即联系工程组,尽快采取措施恢复供电。
(3)使用紧急照明,保证公共地方及主要通道的照明。
【关键词】患者满意度调查 优质护理 服务质量
中图分类号:R197.32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12-413-02
患者对护理的满意度是指患者所期望的理想护理和其实际接受到的护理之间相符合的程度, 它是患者对从护士那里接受到的服务的评价以及护理服务的一个结果依据[1]。我院自2010年3月始在全院各临床科室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眼科作为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活动的病区,认真研究制定有关眼科手术患者住院过程中优质护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在整个过程中积极改革护理模式、公示护理标准、夯实基础护理、拓展服务内涵。同时充分利用患者满意度调查对科室优质护理服务工作进行分析、探讨,从而有效改进优质护理服务质量。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在眼科病房住院病人共发放调查表560张,收回有效问卷523张,有效率93.4%。
1.2 调查方法
1.2.1 调查表设计 调查内容包括入院接待、环境介绍、基础护理、病房巡视、技术操作、服务态度、健康指导、病房管理等八个大项目20个子项目。
1.2.2 调查方法采用无记名问卷形式,由护士长在病人出院当天发放给住院病人, 给予规范地填写指导,每条目以打勾方式进行,由患者结帐后自行填写并当场回收,对于病人填写有困难的,由病人口述家属代填。
1.2.3 评价方法问卷调查条目评价分为满意、较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满意度的计算方法为:各项目满意分值除以该项目总分的百分比。每月科室质控组成员对收回调查问卷进行整理、分析、归纳、统计,计算出当月各项目的满意度。
2 结果
表1 3―6月各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比较(%)
通过表1明显看到3、4月份,眼科病房在入院接待、住院须知、基础护理、病房巡视、健康指导方面存在不足,为此科室对患者反映较突出的问题,由护士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问题存在的根源,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经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在5、6月份满意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3 讨论
病人满意度是适应医学模式转变、体现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的护理质量评价方法,它可较客观地表达病人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对所接受的护理服务的满意程度, 反映护理质量水平, 从而成为衡量现代医院质量管理工作的金标准[2]。护士在工作中与患者接触密切,患者对护理工作的评价是最客观最公正的。通过满意度的调查有目标地指导护理质量的持续改进有显著效果。
3.1 规范入院接待礼仪及入院宣教流程
3月份的入院接待、4月份的住院须知满意度均低于90%,针对该现象,科室质控会专门讨论了原因。认为眼科病床周转快,每天入院病人多,护士接待不够及时、接待流程不够规范;有的护士提出在出院填写患者满意度调查表时,病人无法回忆起几天前护士所讲的内容。为此,科室制定了统一的入院接待流程,安排好床位统一在病床边进行;科室还专门规范了入院接待礼仪及入院宣教的流程,制作了适用于眼科病人的住院流程宣教单,让每一位护士在注意微笑服务的过程中,按流程单逐项介绍病区环境、病室设施的使用、住院期间作息时间、医院规章制度、主管医生及护士、住院期间的各项工作及配合。做到先接待再宣教,讲解之后将住院流程单发放给病人,让病人能够再次阅读,从而加深印象。考虑到有研究者发现,在患者出院时行满意度调查,能收集到更真实、全面的信息,切实提高护理服务水平[3]。故发放满意度调查表时间不变,一系列措施下来,5、6月份两项的满意度达94%以上。
3.2 加强病房巡视,落实基础护理工作
随着优质护理活动的深入开展,护理服务模式转变为“扁平化包干制”责任制护理,要求责任护士扁平化、直接负责病人。护士长每天全面掌握病房情况,按病人的病情进行责任护士分配。责任护士必须有计划地安排自己所管床位病人的专业照顾、病情观察、治疗处置、心理支持和健康指导工作。3、4月份正是这个转变时段,护士们还存在功能制护理的现象。针对这个问题,护士长直接参与指导责任护士的工作计划,尽量分时段安排工作。同时要让护士能在病房坐得住,想办法将护理重心前移至病房。因此,科室把必要的治疗用物存放在治疗车上,减少护士在治疗室与病房之间的折返,就近完成注射、换点滴等工作。5、6月病房巡视工作加强了,病房铃声减少了,病人满意度也自然提高了。眼科病房的基础护理重点体现在晨晚间护理、特殊手术病人指导、专科眼药使用及要点等等; 鼓励病人自主活动,尽快适应手术后眼睛被遮盖的生活。落实基础护理首先要让护士们思想重视,提高对基础护理的认识。护士长每天早上针对不同病种进行床旁晨间提问,提高护士对不同病人基础护理要点的认识,以此巩固基础护理知识从而更好地进行操作。科室不断改进,制定了具有科室自身特点的基础护理工作计划,比如每天上午在病人换好药后,及时做好头、面、眼角等部位的清洁,去除胶布痕迹。总之,只有基础护理程序化、固定化,措施到位了,我们的病人才满意了。
3.3 一对一个体化健康教育
医院开展健康教育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病人住院适应能力和自我保健能力[4]。因此, 护士在临床工作中, 要通过对住院病人的健康教育指导, 帮助他们获取健康知识, 最终达到自我保健、预防疾病、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科室开展优质护理活动以来,坚持一对一进行个体化健康教育。根据科室收治病人疾病的种类制作了健康教育宣教图卡,包含了疾病的病因、病理、症状、治疗、预防、手术前后配合及注意事项。特别是手术方式,护士难以描述;让病人看手术录像又过于血腥,病人难以接受。而彩色的健康教育宣教图卡图文并茂,形象生动,手术方式一目了然,深得病人及护士们的好评。最重要的是规范了健康教育的流程及内容,不论高年资护士还是年轻护士在这方面的差距不至于太大,病人接受的宣教内容大体一致。对一些特殊病人如儿童及老年病人,手术前、后要重点进行沟通,确保病人或家属能理解到位。当然,健康教育是一项软,做了,做得好不好,病人有没有理解,这些都有待每一位护士的努力。科室在这方面也有意识地加强了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良好的人文环境。每月护士长都会对患者满意度进行反馈,重点会公布患者点名表扬的护士,还会宣读一些患者的感言:“全体护士都很好,在此我表示感谢” 、“感谢护士的关心与照顾,你们把我当作上帝!”、“希望继续保持,做人民真正的白衣天使!”,这一句句发自肺腑的感恩话语,会给辛劳工作着的护士们巨大的精神鼓舞,也会让护士们体会到自身的价值。
提供满意服务是优质护理服务的终极目标,通过对满意度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析、探讨,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从而有效提高护理质量,最终才能实现优质护理服务的目标―― “患者满意、社会满意、政府满意”。
参考文献
[1] 刘义兰,王桂兰.住院病人对护理服务满意度评价研究现状[J].护理研究,2007, 21(2A) : 295-298.
[2] 李健,黄琼.医院护理服务满意度的调查分析[J].护理研究,2011, 25(5):1340-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