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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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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范文第1篇

2020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能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xxxx〕xx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发〔xxxx〕xx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办发〔xxxx〕xxx号)等政策法规,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责任明确、运转高效的养护管理运行机制,明确x、乡(镇)、村(社x)三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实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养必优良,有路必管、管必到位”的目标,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筑牢“四好农村公路”全国示范县坚实发展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养管机构

根据x编委《关于设立xx农村公路管理局的批复》(x机编文〔xxxx〕x号)、《关于设立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的批复》(x机编文〔xxxx〕x号)和x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x政发〔xxxx〕xx号)文件,x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为x农村公路管理局,乡镇农村公路养管机构为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村级农村公路养管组织为村农村公路养护队。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一)x人民政府是本辖x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x交通运输局负责全x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情况,指导x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实施路政管理,监督、考核x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促进履职尽责。

(二)x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养护维修、公路安全管理工作和县乡村道的路政执法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其主要职责:

x.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和省市x农村公路(含公路、桥涵及安防等附属设施,下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

x.拟定全x农村公路大中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x.做好县道的日常养护维修、水毁修复和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工作;

x.并在x交通运输局的组织下,检查、考核乡(镇)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考核评定工作;

x.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维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x.完善全x农村公路安防设施,推进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建设。

(三)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具体承担乡道的日常养护维修和公路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考核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维修和公路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x.健全和完善乡镇养护管理站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村级养护组织,配备乡镇养管站监管员和村级护路员,落实“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政策;

x.做好乡道的日常养护维修、水毁修复、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工作;

x.监督、指导村级养护组织履行村道日常养护维修、水毁修复、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工作;

x.负责乡、村公路的路域环境整治工作,包括路肩清理、路田分家、路宅分家、退池还路等工作;

x.协助、配合x农村公路管理局做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和路政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并依法制止各类侵占、损害农村公路的违法行为;

x.负责制定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制度和养护管理考核办法,明确乡镇监管员、村级护路员工作职责、养管内容和标准,并定期组织考核,推进养管责任落实;

x.负责乡镇养管站内业建设,指导护路员规范填写养护工作日志,并定期检查;

x.制定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采取宣传横幅、宣传栏、文化墙、显示屏和广播等形式开展爱路护路和进村入户宣传教育。

(四)村民委员会是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村道的日常养护维修和公路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x.成立村级养护队,建立通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合理配备护路员,并监督履行村道日常养护和路政协管责任;

x.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维修、水毁修复和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抢险,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的检查、考核和验收;

x.负责通村公路和桥梁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x.做好村道的路域环境整治工作,包括路肩清理、路田分家、路宅分家、退池还路等工作;

x.协助、配合x农村公路管理局做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和路政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并依法制止各类侵占、损害农村公路的违法行为;

x.采取村组“一事一议”方式,筹措养护资金,发动群众投工投劳,支持通村公路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范文第2篇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我县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颍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05]4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办[*]76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坚持责任以各级政府为主体、资金以公共财政为主体、养护以市场机制为主体、监管以交通部门为主体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强化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我县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2—3年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县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规范化和长效化。

二、明确管理养护职责

(一)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订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制定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颍上县县乡公路管理所)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负责县道的日常管理与养护,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乡道的日常养护工作,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级组织做好乡道及村道的管理养护、绿化和水土保护工作。

(三)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制定村民护路公约并落实管理人员及其责任。

三、多渠道筹集养护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工作;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水泥(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工作。

(一)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内资金、汽车养路费专项补助和小机(含拖拉机、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等。

1、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日常养护资金来源于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县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补助、乡村自筹和社会捐助等。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征收成本后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日常养护资金的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3000元/公里,乡道每年1200元/公里,村道每年300元/公里。

2、养护工程资金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4000元/公里,乡道每年20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乡镇、村要通过多种方式筹集养护工程资金,乡道每年2000元/公里,村道每年500元/公里。有计划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

(二)加强养护资金使用管理。

1、日常养护资金县财政预算资金和小机养路费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县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养护工程资金县级配套部分每年按预算、按养护工程进度拨付到交通主管部门的养护资金专户;乡镇村自筹资金由各乡镇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3、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在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管理。

(二)所有等级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三)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建立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充分调动村委会和沿线村民保护公路的积极性,配合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维护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占用和破坏公路、红线内建筑、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保障我县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的公路、乡镇(街道)际间、乡镇(街道)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街道)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街道)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镇(街道)村尽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制,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章职责与体制

第五条县交通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以县级为主。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有关规定,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贯彻执行;

(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五)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交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将农村公路纳入路网统一管理范畴,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协调、监督、管理、考核机制,逐步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

县交通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养护市场及养护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开展养护与管理技术培训,指导并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所属的县公路管理段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县交通局的组织指导下,认真履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筹措落实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好乡道的日常养护,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公路养护的相关工作。明确有领导分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并落实乡镇(街道)现有相应机构来具体兼管乡、村道养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明确一位村委会负责人分管,筹措落实村道养护资金,并制订含有保护路产路权在内的村规民约;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建立养护工作的竞争、激励、监督机制;及时制止占用和损害公路的行为,做好村道管养工作。

第十条县道养护工作由县公路管理段直接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职责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承担。

第十一条各相关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应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县交通局及县公路管理段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监督,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进行定期(月、季、年)和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定,建立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标准、办事程序、经费下拨办法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保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养护经费列支符合规范。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十二条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和村民委员会都应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建立由财政投入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筹措机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使用遵循“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同时对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给予适当补助。省补养护工程标准为县道年公里15000元,乡道年公里8000元,村道年公里1500元。省级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水毁工程和附属设施的修复等专项工程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含水毁工程等),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县交通局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并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时,要综合考虑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实际需要及养护工程配套资金、公路水毁及附属设施修复等经费补助(应列专项经费)的需求。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应根据养护资金测算标准加以落实,县级财政投入的具体标准为:县道年公里4000元,乡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投入资金和力量用于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乡级财政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原则上不低于乡道年公里1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按照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也可采用社会、企业捐资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在筹资时,要切实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条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的拨付,应与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挂钩。实行以奖代补。

第十九条县交通局、县公路管理段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养护资金的监管,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村民委员会也应建立相应的养护资金管理制度,下拨村级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村筹集的资金实行帐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以下统称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路政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宜林路段绿化齐整。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根据财力情况,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二十二条乡道、村道的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水毁工程等养护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在县交通局的指导下,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实施。有条件的乡道、村道日常养护也应按市场化机制进行养护,如因山区等自然条件原因,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一般应按照“乡镇监管、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政府补助(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乡镇(街道)统一养护管理。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片)承包、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并签订养护合同,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对日常养护中的一些专业技能要求高的小修,如油路补洞、水泥路灌缝、附属设施维修,可单独委托或招投标,由养护公司进行养护。

第二十三条县道养护工程由县公路管理段提出建议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的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提出要求,县交通局及县公路管理段统盘考虑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等,视公路破损状况全盘考虑,科学合理安排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县交通局、县公路管理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消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并在路口设置绕行标志。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三十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行实施。

绿化树木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线和影响通行。

绿化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县交通局及县公路管理段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生在农村公路上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公路管理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交通局可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工程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以及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列入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计划范围的公路另行下文。其它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根据各自情况解决。

第三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并报县交通局备案。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如何管理和养护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提高公路的使用年限的质量标准,使其连续、稳定地为农民服务,是目前我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仍旧面临的一个问题。现今,我国农村公路的建设速度虽快,但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却严重滞后。 为提高农村公路的好路率和完好率,解决农村公路失养的严重状况,开创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局面,现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道路技术标准低,养护成本高。 农村公路基本是四级路和等外路,路面大部分未铺装,即使油化的农村公路也存在缺沟少涵,有路面无路肩,公路残缺严重、等级低,线形不规范,各种结构物缺乏,公路病害多。

1.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短缺。由于财政比较薄弱 ,真正用于乡村公路的养护资金非常有限,且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来源也非常少,重建轻养,爱路、护路、管路意识淡薄,侵占公路现象时有发生。

2.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低,抗灾能力差。受到建设资金投入等条件的限制,建成的农村公路普遍性地存在技术等级偏低、抗灾能力薄弱的缺陷。在自然灾害来临时,极易发生塌方、挡墙倒塌等险情,给公路安全和行车安全埋下了隐患。

3.超限运输造成道路损毁非常严重。由于行驶农村公路的车辆超限运输,大部分农村道路损毁严重,甚至造成交通中断。目前,我省只是在国、省道上设立专业检测站进行治超,且须经省政府批准,对于农村公路县、乡道的治超,现在无法实施。对于超限的车辆,我县目前只是在受损较严重的路段设置水泥墩等路障(限宽) 限制重车通行,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4.管理体制不健全。按照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农村公路养护必须严格执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养护管理原则。但是,由于各级政府财力不足,县、乡(镇)、村一级养护压力增大,对损毁的县、乡、村道更是无能为力。

二、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一点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下面谈一下自己的意见:

1.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根据《公路法》和《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本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成立乡村公路养护机构,由主管乡镇长任负责人,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1-2名,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每个行政村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该行政村道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在管理人员配备上,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管理组织和人员正常有序的开展工作。

2.加强日常养护工作。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要求,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管理的督导、检查、考核验收工作。乡镇农村公路养护机构也要加大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力度,设专人对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地质不良路段进行经常检查,特别是汛期要经常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桥梁、涵洞重要部件存在明显损坏或不良地质路段存有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要采取限制交通及绕行等措施,同时向地方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采取乡镇每月检查、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季度检查、市局半年检查和省区级年终联查的方式进行,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目标的重要内容。

3.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1)大、中修工程: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由交通主管部门协同乡镇采取招标形式,公平竞争,择优施工队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竞争,逐步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养护工程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照养护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计量支付养护工程资金,保证养护工程的进度及质量。(2)日常养护: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提倡由专业和村委会及沿线村民就近承包,县道和重点乡道由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养护,其他乡、村道通过招投标由辖区乡镇组织各村委会和村民承包等多种形式进行养护。乡镇公路养护组织负责日常检查工作,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依照养护合同和养护完成工作量计量支付养护资金,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4.农村公路的绿化工作。县区各乡镇政府应本着“谁栽、谁有、谁受益”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宜林路段进行绿化,由辖区内行政村本着“自养、自得”的原则实施道路绿化。建议林业部门尽可能的将有关资金安排在农村公路绿化上,为农村公路绿化提供苗木和技术指导,逐步使农村公路达到“顺、洁、畅、绿、美”的标准。

三、加强养护人员培训,解决养护技术问题

在乡村公路养护经费已经解决情况下, 必须还要有一支专业化公路养护队伍。路面的养护起点高、要求高,这对于乡(镇)道路养护职工是一个新的课题,必须要认真学习养护新技术,不断提高养护技能。 新一轮农村公路建成后,根据乡(镇)公路养护人员技术差这一状况,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分批对乡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逐一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要以水泥混凝土路面和沥青路面常见病害及其预防、修理方法等知识为主。 总之,随着公路等级的提高,养护人员的养护技能也要随之提高, 决不能停留在过去的养护水平上。加强乡(镇)村公路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是目前我省县、乡两级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

1.加大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宣传力度,在农村形成浓厚的爱路、护路舆论氛围。使公路上的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平时,县路政执法人员配合对乡村公路的违章行为要定期与不定期的整治。

2.完善乡村公路各类标志、标牌,确保安全畅通。县乡两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完善乡村公路各类附属设施的重要性,特别岔道口、弯道、陡坡等特殊地段安全桩极为重要。应在每条线路的起讫点要埋设路线名称及线路经过的镇、村名称等标志,还要对行车时速要进行限制。

四、结束语

农村公路建设是基础,养护是关键,“三分建,七分养”反映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规律和关系。加强公路养护是公路建设成果的巩固、完善和提高的延伸,是保证和维护公路质量,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发挥公路服务功能的重要环节。农村公路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工作之一,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修好农村公路是荫及亿万农民的大事,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非常繁重,需要政府行为,部门配合,上下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我们要与时俱进,加快农村公路建设,让农民兄弟走上柏油路、水泥路。

参考文献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范文第5篇

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巩固和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成果,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和路况质量,逐步实现“通、平、美、绿、安”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目标。根据县人民政府与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公路水路建管养以奖代补责任书》的内容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成立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交通局局长任副组长,县交通局分管养护工作的副局长、各乡(镇)分管交通工作的领导和县地方公路管理段段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

二、明确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职责

(一)县交通局是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监督指导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和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二)县地方公路管理段承担全县农村公路县道管理养护工作,在县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对乡、村道养护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各乡(镇)负责本地区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工作。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承担乡道、村道管理养护的具体工作。

(四)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列入管养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三、加大养护资金投入,加强养护资金管理

(一)主要资金来源和用途

1.农村公路省补养护资金

农村公路省补养护资金用于保障县道、乡道、村道等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支出,必须专项用于养护管理。

2.县级配套资金

县人民政府按每公里700元安排管养乡道的配套资金,我县纳入管养乡道“以奖代补”养护资金由每年每公里500元,调整为每年每公里12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元不变。县人民政府安排的配套资金由县交通局统筹解决和安排。

3.其他方式筹措

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专项资金用于村道的养护管理。

(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由县交通局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严格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定期公布养护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交通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行为发生。

四、加强养护质量管理

(一)日常养护工作要求

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交通标志、防护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力争构成畅、洁、绿、美的农村公路交通环境。

(二)养护质量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