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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认识代建项目的风险性,有必要对代建项目的风险要素进行分解。代建项目的风险因素有多种,其主要风险体现在代建管理合同中。代建管理合同是代建人与委托人就项目建设过程的有关管理事项进行约定。分析代建管理合同的风险要素,应根据代建项目管理的特点,围绕项目“投资、质量、工期”管理的要求进行。囿于文章的篇幅,本文仅分析代建人在全过程代建管理合同的风险承担。笔者根据某企业的代建项目的实践,结合《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将全过程代建项目可能产生风险要素归纳为政府部门决策监管不科学、建设规模与标准不合理、委托人要求变更、代建人管理能力不足、人力材料机械上涨等47项(详见附表中“代建项目全过程风险要素”一栏)。这47项风险要素,应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合理、公平地分配给各方当事人。但实践中,委托人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将代建项目建设中的风险要素全部让代建人承担。这往往使代建人承担的责任都超出了其能力范围,给其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以某企业各类代建管理合同具体实践为例,该企业某医院病房项目代建管理合同约定:“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代建人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赶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返工处理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该约定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委托人将工程建设的风险全部转移给了该企业,该企业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又如该企业某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项目代建管理合同,该合同中企业收取的代建管理费为项目建安造价的3%,但企业要承担质量、安全、工期等全部无限责任,且代建中节约项目建设资金也不会予以奖励。再如该企业某银行办公大楼项目代建管理合同,该合同第108条“违约责任”约定企业的责任条款共15项,而委托人的责任仅4项。对于影响项目工期的情形,该合同约定:“仅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而致使代建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代建人不承担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相应损失”,此约定将影响工期(包括不可抗力因素)的责任全部让企业承担,该企业因此需承担巨大风险。
2代建人在代建项目中风险承担的原则及共识
上述某企业在代建管理合同中风险承担的不公平待遇,不符合当前代建市场对风险承担的原则和共识。风险承担是项目建设过程中必然选择,国内外对此已经有了深入研究。风险承担是利益分享的前提和基础,风险承担者的风险收益应该与项目剩余索取权匹配。代建制作为项目管理的一种制度,各地代建管理办法亦对风险承担有规定。结合代建制管理的特点,从项目所有权配置的角度考虑代建人承担的风险,代建市场现形成了以下原则和共识:
2.1责权利对等原则
此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代建人在代建过程中应承担责任和应享有的权利应对等;二是代建人在代建过程中应承担责任和其可取得的利益应对等。代建管理合同中应很好地体现此原则。从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看,不能让代建人获得较少收益而需承担更大的责任。如,某银行办公大楼项目代建管理合同,代建人按项目建设投资额的3%收取代建管理费,但代建项目管理工作包括本项目自立项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工程结算、保修期届满之日为止的所有代建管理工作,且代建管理服务优良使项目投资有节余仍不能获得奖励,其承担无限的法律责任。此代建管理合同背离了责权利对等原则。《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管理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管理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亦有此相类似的规定。
2.2谁有能力控制风险即由谁承担风险
风险承担作为代建制制度安排的组成部分,风险承担者应拥有相应的控制权,能积极性做出正确决策。如,代建项目管理中水文地质风险有可预见与无法预见之分。可预见的水文地质风险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可约定为代建人承担,但不可预见的水文地质风险代建人无能力控制,不应由代建人承担此风险。又如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拆迁,其风险代建人无能力控制,亦不应由代建人承担此风险。
2.3代建人承担的风险赔偿责任应有上限
由于项目建设过程的复杂性、多变性,致使代建人代建管理承担的风险极大,有些风险不是代建人有能力进行控制的。为提高代建人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积极性,促进项目开发有效实施,代建人在代建管理过程中的风险不应是无限的。因此设定风险赔偿责任的上限是参与各方的共识。
3代建人在代建项目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承担与风险防范是对风险不同层面的认识。从代建人在代建管理中的规范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角度看,风险承担与风险防范是相辅相成的。代建人在代建管理中的风险防范的主旨是加强项目管控水平,提升风险认识。居于代建人在代建项目中风险承担的原则及共识,代建人对其在代建管理中的风险防范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3.1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合理、公平地分配各方当事人的风险要素
实践中,基于各种原因,全过程代建管理合同中的各个风险要素由代建管理合同哪方主体承担,不同的情势下应有不同的约定。笔者结合《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根据实践中对代建项目法律服务的经验,从公平角度对上述47项代建项目的风险要素的承担主体做了设定:其中委托人独自承担22项;代建人独自承担21项;委托人、代建人共同承担4项(见附表)。
3.2代建人应恰当选择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
风险承担意味着责任承担。代建人在项目代建过程中,一旦发生其承担的风险因素,代建人应按代建管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代建人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可以选择如下方式之一承担风险赔偿责任:(1)对所有承担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代建人在代建管理费额度范围内承担风险赔偿责任;(3)代建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的代建管理费额度不足承担时,由履约保函额内承担。如,《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管理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3.3代建人可合理地将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应承担的风险要素
进行规避与转移若代建人居于建筑市场的需要,在代建管理合同中要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风险要素,其在实施项目代建管理中,可以通过与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监理单位、招标单位等签订相应合同,将代建管理合同中应承担的风险进一步分解到前述有关单位,以达到风险承担规避和转移的目的。如,某代建管理合同约定:“代建人未完成履行本合同义务,造成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人应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代建人负责赔偿。”代建人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就应约定:施工单位造成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业主的投资费用、代建人的管理费用等由施工单位承担。代建人在实施项目代建管理中,还可以通过投保,分解代建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这一做法在各地的代建制管理办法中亦有体现。如《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积极推行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关键词:代建制;代建管理费;制度;风险;分析
“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投资人或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的组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代建单位提供代建服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合理的回报,代建单位取得的代建服务收入,应当体现补偿全部代建业务费用并有合理利润的要求。目前,国家的相关政策还缺乏对代建取费标准的科学界定,在代建实践探索中暴露的代建取费的随意性影响其健康发展。
一、代建取费分析与思考
1.代建取费的现有政策规定
目前国家性涉及代建管理费用的文件只有财政部出台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
财建【2002】394号文件中主要规范的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依据其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基建用固定资产折旧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开支。
考虑到不少建设项目前期筹建期间管理性开支没有渠道,财建【2003】724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将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概念修改为:“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开支”。
依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的规定):
(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和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2)政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如果把代建制视为一种项目管理方式,则有必要参考建设部在2004年11月16日印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这样看来代建制服务收费实际上没有参考标准,只有通过政府部门确定。
2.对目前建设单位管理费规定的分析评价
(1)国家的有关规定具有局限性。首先,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费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工程概算总额在1000万及其以下的,费率为1.5%;1001—5000万元部分,费率为1.2%;5001—10000万元部分,费率为1%;10001—50000万元部分,费率为0.8%;50001—100000万元部分,费率为0.5%;1000001—200000万元部分,费率为0.2%;200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0.1%。例如:
某建设项目总概算为10亿元人民币,则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数为:1000×1.5%+(5000-1000)×1.2%+(10000-5000)×1%+(50000-10000)×0.8%+(100000-50000)×0.5%=683(万元);那么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仅占总投资的0.683 %。这样低的取费标准很难满足代建单位实际管理支出需要的。
(2)财政部的规定把项目法人支付的工程部门管理费用与代建单位发生的代建管理费用混为一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代建企业从事代建业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合理回报。可见,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提供代建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从代建管理费的构成来看,应当包括代建和从事代建业务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因此偏低的代建管理费无法正确提现代建企业提供项目代建服务的价值,也不利于代建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各级地方政府规定也各不一样。按照《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代建制实行项目施工图预算管理,总投资以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控制,代建企业需要承担材料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代建企业独立享有批准预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的实际工程费用节余或超支在批复预算的正负3%(含)以内,该节余或超支由代建单位享有或承担。如节余或超支的金额大于批复预算的3%,超过3%的部分由政府与代建单位按比例享有或承担。这意味着,代建企业通过提供代建服务取得的收入由这两部分构成:①批准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②工程节余。但是,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②代建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包干管理。项目包干额为经计划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若干比例,代建单位承担投资超支风险;③工程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基本管理费和结余分成两部分构成。因此,代建企业通过提供代建服务能否取得利润,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②能否提供有效率的项目管理,在正常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同时有效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以获取管理费降低的效益;③能否通过主观努力,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和降低建设成本,以获取建设成本降低的效益。
3.对获取投资概算结余规定的分析评价
按照北京、深圳两个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定,代建企业通过提供公路代建服务取得的收入取决于列入项目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工程建设成本的包干结余分成。显然,这比国家的规定大大进了一步。但仍然存在一下局限性:
(1)如果代建企业保证了工程质量,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代建任务,建设成本也控制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但没有取得建设成本的节约,这意味着代建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只有在列入项目概预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这就低估了代建企业提供代建服务的市场价值。
(2)衡量工程节约的依据不一致。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应当以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总额为依据;按照深圳市的规定,应当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一定比例后的金额为依据。正常情况下,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之间应当保持概预算总额基本一致的关系;但在现行体制下,存在着影响施工图预算明显偏离初步设计概算的多种因素。例如本单位代建的四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项目的取费实际情况,代建收费分三个组成部分,基本管理费、项目调整补偿金和概算节约奖励三部分组成。而不是单纯的套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本单位在项目代建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规模,将项目由原先的15个精简到8个,有效的控制了投资规模。其余7个项目所做的前期的勘察,设计,招标等额外工作也按照代建费率减半获得的收益;在签订代建合同时,特别增加了一条奖励条款,即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投资概算,节约部分,本单位将按节约比例的30%提取,但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最终我们代建的每一个项目都控制在概算之内,取得了奖励。在以上案例中,代建管理费用被界定为代建企业提供代建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这些收入划分为两部分:①代建基本管理费用,反映了列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②前期费用调整补偿款;③概算节约奖励收入,反映了代建企业提供的代建服务如果取得了建安成本降低的效益,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取得奖励收入。这就意味着代建企业提供代建服务取得的建设成本节约的效益,应当由项目法人和代建企业分享,也可以按照不同的建设成本节约区段采取不同的分成比例。收益分享应当与风险分担相统一。
科学、合理的代建管理费应当能够保证代建单位在完成代建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建设成本控制等基本任务的基础上,补偿代建管理费用并获得合理回报。代建管理费用从内容上应当由两部分构成:(1)基本代建管理费用。(2)合理回报。提供代建服务应当获得合理的正常回报,按照这一要求,代建企业提供的代建服务如果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要求,即工程质量、建设工期以及控制投资概算任务均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要求,代建企业取得的代建管理费用,应当能够补偿提供代建服务发生的相关费用并获得合理的回报。补偿代建企业提供代建服务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取得的收入,可界定为 “基本代建管理费用”,相当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合理回报。一般意义的合理回报应当体现为按照经营者投入资本计算的合理回报率。合理回报率包括无风险利率和承担相应风险应当获得的风险补偿率。与一般意义合理回报的计量不同,由于代建企业在提供代建服务的同时,可以从项目法人取得项目建设所需要的资金,所以一般不存在投入资本的问题;建议可以参照财政部出台的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以基本代建管理费用为基数来计算代建企业应当取得的合理回报。从内容构成上,合理回报应当包括项目法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代建企业的工程质量奖励、建设工期控制奖励、完成建设成本降低任务的奖励等。
三、低效益提供代建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1.低效益提供代建服务意味着代建企业提供的代建服务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存在工程质量不佳、建设工期拖延、建设成本超概算等诸多问题。按照“收益分享、风险分担”的原则,代建单位应当承担由于低效益提供代建服务引发的经营风险。
代建单位承担风险的方式应当与享有收益的方式相一致,即:如果工程质量没有达到预期的要求,或者拖延了建设工期,应当要求代建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如果建设成本超过了代建合同约定的建设成本,成本超支部分相对应地也应当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承担:
(1)所有的建设成本超支的损失一律归代建企业承担;
(2)采取一定的比例分成方式由项目法人和代建企业共但建设成本超支的损失。
关键词: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基本特点;优点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CM制是业主委托建设经理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人,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采用CM制进行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一般来说,精通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是一名优秀建设经理所必须具备的素质。本文对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特点及实践中的应用进行探讨分享一点体会。
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基本特点
所谓“代建制”是指将项目建设人与项目使用人分离,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其他企业,投资人对项目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和监理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竣工后交付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
代建制以市场为依托,以竞争为手段,以提高投资效益为目的,实现政府由封闭的内部管理转向对市场经济环境的宏观管理,由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接生产者、提供者向促进者、合作者、管理者和监督者角色转变,体现市场力量在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代建单位作为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在项目通过政府验收前一切风险自担,包括超概算和工期延误引起的投资增加(投资控制在概算内除外)。代建单位的报酬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其资金渠道一是概算确定的大部分建设管理费,二是概算投资竣工决算结余奖励。
其主要特点是:按“建用分开”、“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行”原则,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职责划分出来,通过招标等方式,以专业项目管理单位代替建设单位行使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由此形成投资人、使用人、建设期项目法人三者相互制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新模式。代建制割断了建设单位与项目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合同形式界定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权利义务,从而建立三者之间更为有效的约束、激励和相互监督制衡机制,既保证政府从质量、工期、造价等方面对项目实行更严格的控制和约束,又确保代建单位在招投标和项目管理上能更严格地执行国家有关管理制度。由于代建单位不享受项目使用的利益,在控制建设规模方面比使用单位更具积极性,有利于减少使用单位人为扩大建设规模的可能,从法律、机制、市场三方面实现对项目投资与预算硬约束。此外,代建单位由市场竞争产生,与行业部门和使用单位利益脱钩;政府主要把握产业政策和宏观决策,项目实施通过市场机制管理,有助于规范政府管理行为,政事、政企分开,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个完整的全过程代建管理合同,代建单位一般要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 研究 报告;
(2)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
(3)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4)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
(5)组织施工图设计;
(6)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的招标活动;
(7)负责或协助办理开工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实施中有关的手续;
(8)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9)审核、鉴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提出对签证或索赔的处理意见;
(10)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资金计划,并按月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11)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交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从上面可以看出,代建单位主要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并不承担任何工程实体的建设任务。
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优点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基本上都是由使用单位通过组建临时基建班子(如基建办、工程指挥部等)进行建设管理。这些基建班子通常缺乏应有的建筑技术和工程经济等相关背景知识,不完全清楚投资规律和基本建设程序,不能掌握并运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因此,难免出现各种管理不善的现象,如决策不够成熟,随意调整方案,前期及实施阶段各环节之间相互脱节,工程建设周期长,工作效率不高,投资效益低下等。同时,基建班子一般在项目建成后随即撤消,在建设中积累的经验教训不能转为技术资源,供其他单位或后续项目借鉴。
而采用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建设实践说明“代建制”与过去的“自建制”相比,代建制有六大优点:
项目决策更加科学深入;
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项目控制得到真正落实;
竞争机制发挥充分作用;
有利于遏制腐败;
政府对项目的监管更加规范有力。
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风险分析
从目前代建制的实施情况上看,代建制的风险分配是不均衡的。代建单位的风险主要来源于2个方面:
1、收益与责任赔偿风险不均衡
代建人收益来自代建管理费和项目投资节余奖励。代建制采取经济合同监督制,代建人的收益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在招投标中确定代建单位管理费,一般不超过财务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70%。而且多数地方在实施代建制的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设置代建费取费下限和严格的标准,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各代建单位在投标中出现无序竞争的现象,导致代建管理费用一降再降;
二是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通常认为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可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但是,目标成本如何合理确定也成为一个难点。
而对于代建制责任赔偿的规定要求代建人提供项目投资额10%~50%的履约保函,并约定赔偿责任。如果代建人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人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代建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与当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人投标。
根据以上对代建单位的收益和责任赔偿的分析可以看出:代建单位的收益与责任赔偿风险是不均衡的。
代建制制度主体资格风险
实践过程中代建人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授予认可的法律地位。因此,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设相关管理、备案部门等方面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实际上仍必须使用人即传统上的建设方出面进行各项手续办理。客观上降低了代建单位的工作效率,并增加了代建单位在协调管理上的风险。
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未来出路的探讨
传统经济学致力于研究如何将资源进行有效配置,而现代经济学则越来越趋于研究人的行为及其相互关系,倡导获得合作博弈的结果,因为合作博弈才可能提高整体效率。合作博弈强调的是公正、公平、共赢和整体效率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提示:“代建制”要想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就要力求做出有利于合作博弈的制度安排。总结近年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实践经验及教训,本文有如下建议:
(一)政府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代建制"的法律地位。
目前“代建制”试点工作是由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出资人代表身份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来推动的,但众所周知, 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与现行传统的法律环境存在大量不相适应的制度,因此应尽快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则成为当务之急。如果政府各个监管部门在"代建制"的权力再分配中得不到一种合理均衡的话,则“代建制”的推行将无疑会面临举步维艰的局面。
“代建制”涉及的政府投资数额巨大 ,政府有关部门不仅应新增相应的管理职能,而且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其职能不仅涉及制订“代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应包括:代建人的管理(如资质认定等)、代建招投标管理(如招标机构的比选、专家库的建立等)、代建合约管理等诸多内容。
(二)制订相应政策,鼓励政府投资项目的使用单位积极选择“代建制”。
代建项目的使用人在传统的投资体制下其身份是以项目业主 (或称项目甲方)出现的。鉴于其在建设合约中处于强势地位,因而自然享有一定的权力及利益。但在代建制度安排下,使用人的权力仅仅限于项目功能的提出权、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权以及项目完工后的验收权。这种权力、利益格局的较大调整,极易诱发使用人的抵触情绪。因此,适当兼顾使用人的利益对推动代建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没有使用人的同意和参与,代建人单方节约建设资金的愿望是很难实现的。
(三)营造有序的竞争环境,推动代建行业健康发展。
作为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行之有效的重要举措,“代建制”理所当然地受到了各个方面的青睐与追捧。在全国各地“代建制”试点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之际,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一些与“代建制”性质与内涵甚至完全相悖的做法也在鱼目混珠地大行其道。比如:一些政府机构以行政手段取代市场竞争方式,人为且随意地指定代建单位,有些地方名曰推行“代建制”,将代建人的选择权与合约的签订权统统交由使用人进行,从根本上背离了代建制的设计初衷;而过高的履约保函要求,又将那些较适合充当代建人角色的咨询管理类企业拒之门外。凡此种种,都直接影响到了“代建制”能否真正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急待加以引导和规范,以营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关键词:代建;协调;管理;工程
Abstract: at present, in our country is actively promote and practice of agent construction system, has got obvious effect; at the same time, also has exposed some problems to be solved.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coordination;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前言
代建管理,也可称项目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代建管理可以实行全过程管理,即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的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实行前期阶段工作或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目前,代建制在我国正积极推广和实践,起得了明显的成效;同时,也暴露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本人亲身参与负责的代建项目管理工作谈谈代建方的协调管理工作。
二 理顺、明确各方的责、权、利
通常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参建方主要有:项目法人(即投资人、业主)、代建单位、使用单位、承建商和政府各个有关部门等等,由于采用了“项目代建”,即多了一家主要单位参与,多了一个管理层面。代建制中一个显著特点是代建机构代表投资人的利益,在代建期间要有项目法人地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践上,存在着几个主要问题:
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代建制是空白的,代建公司的存在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
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或约束,招标制度、合同标准范本、收费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可。
代建单位不是专业代建,很多是“兼职“。
针对以上问题,目前对代建单位要明确:
投资方与代建方必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在委托协议书中尽可能详细的表达清楚投资方、代建方在代建项目实施中的要求、职责、义务等等,如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报批程序、权限、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奖惩办法等等,切实做到有章可楯,有规可依。作为投资方重点把控的是投资、安全、工期等,该管的管,该放的放,抓重点、抓主要、抓方面。作为代建方,受委托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工作一方面该决策的大胆决策,否则,很容易给业主留下“多余“”没有“的印象;又要做到“到位不越位”,,关系到投资、进度、安全的问题必须及时与投资方沟通、商量,仔细分析各种选择的利弊,供投资方决策。总之,正确理顺、处理好投资方与代建方的关系,是代建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
代建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熟悉基本建设的流程,具备专业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行,决不能有个人的私心杂念和不道德行为。所以,代建单位要对派驻项目的人员加强考核、加强监督,及时撤换不称职的人员,以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和代建单位的信誉。
三 代建单位的协调管理作用
代建方作为受投资方的全权委托负责整个项目的建设,责任重大,必须在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和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好各方的关系,协调是项目成功的重要保证。
负责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涉及投资、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消防、市政、园林、地震、防雷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验收手续。
进行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在投资方的授权下,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
负责设计、施工管理,实现项目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整体优化。
组织造价审核工作,把握投资控制的各个环节,保证工程项目的投资在委托方批准的概算内。这条在代建项目中显得尤为重要,必须引起代建单位的高度重视。
依照合同,对施工阶段实行全方位管理与综合监控,减少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增加,避免劳资纠纷,保证质量和安全,合理应对各种风险,及时严格审核工程款,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组织项目验收工作,编制决算报告,办理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后,按合同约定,督促承建商进行工程保修工作。
四 监督协调好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正确处理协调好代建方与监理方的关系,对项目能否顺利、有效地进行,显得尤为重要。代建方与监理方都是由投资方委托的,各自有自己的责、权、利。特别是监理单位,经过多年的运作,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有法可依,责权利比较清晰、明确。在实际工程建设中,代建方与监理方形成在管理上重复复杂。协调得好,能对项目的顺利进行起到互补推动作用;协调得不好,会使工程管理程序繁琐复杂化,降低工作效率,造成杜威扯皮现象,使管理混乱。
明确职责,办好自己应该办的事。代建方就是要完成补充好投资方在项目建设期间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理方按照监理合同、监理大纲(细则),按项目规定要求投入人力,明确分工,提高办事效率,完成监理任务。
代建方必须派专业人员进驻现场,掌握工程动态,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坚决制止出现好事由代建方领功,坏事监理方去承担的现象。双方应该多协调沟通,避免推诿扯皮,耽误时间,同时也造成承建商的迷茫、无所适从。
提高服务意识。良好的服务意识是代建方、监理方都必须共同遵守和落实的,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非常重要,只有各方都树立起为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思想,保证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团结协作,才能保证代建项目的成功。
五代建单位必须协调好与总承包单位的关系
代建方与投资方是委托合同关系,工程总包单位与投资方是承包合同关系。代建方与总承包方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对立是指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统一是指他们在项目实施中,相互依存、各司其职,共同推动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1 代建方作为项目实施期法人,承担项目管理任务,要对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负责。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就是对项目的投资、进度。安全、质量、组织验收等承担管理任务。代建方收取的是管理费、 费和从节约投资中的提成,不承担具体的工程风险。所以说,代建制是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属于业主方项目的管理范畴。
2 工程承包商对承包的任务进行管理,须服从于投资方、代建方的监督管理,收取的是工程款,在经济上承担工程的收益和风险较大。承包商的管理、运作自有一套比较成熟的办法和措施,法律、法规都有很明确的规定。在具体的工程实施中,按照规范和设计图纸保质、保量、保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3 既然代建方与承包商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各有职责和分工,就必须协调解决好对立问题,达到统一,从而实现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如果整天对着干,工程项目必将难以推进;反之,违反原则的统一,也必将损害投资方的利益。代建单位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委托代建合同,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进行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预算,确保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按期交付使用;严禁随意变更规模、标准,涉及到钱的问题一定要跟投资方沟通,同意后实施。对于涉及到以上原则问题,代建方必须旗帜鲜明,态度明确,觉不容许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严格按程序办事;同时,做到廉洁自律。代建方作为监督、指挥、协调单位,必须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在对立统一中实现和谐团结,形成共赢的良好局面,共同的一个目标:完成代建项目,达到投资方的目的。
六代建单位必须协调好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工程项目的准备阶段、报建、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直至办理产权等等,都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着密切关系,都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帮助才能顺利完成,只有了解、熟悉、掌握办事流程,协调好关系;同时,也需投资方的密切配合,才能使代建工作顺利进行。否则,是事倍功半,耽误进度,影响工期。协调好政府有关部门,是代建单位最为重要的工作,也是费时费力的事情,一切工作必须要有周密的时间安排,工作计划表要考虑到政府部门的办事周期、时间,所有的资料应该准备完善充分,办事人员要熟悉情况,及时回答沟通有关事情,省得来回折腾,不打无准备之仗。
七 结束语
(北京建筑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44)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Engineering,Beijing University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Beijing 100044,China)
摘要: 当前我国建筑领域正经历着一系列变革,大量新技术和新思想不断涌现并推动建筑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在这种背景下,IPD模式应运而生。文章通过指出当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普遍问题,构建了IPD模式下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框架,重点分析了IPD模式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应用,为我国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提供借鉴和新思路。
Abstract: Currently, the field of architecture in China is undergoing series of changes. A lot of new technologies and new ideas are emerging and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to achieve leap-type development, and the IPD model appears under the background.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common problems of the current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management models. It builds the relation framework among the participating parties under the IPD model, and emphatically analyzes the application of IPD model in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management, which provides reference and new ideas for China to establish a more scientific and efficient management model of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关键词 : IPD;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
Key words: IPD;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management model
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5-0012-03
作者简介:毛林超(1988-),男,河南安阳人,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管理科学与工程。
0 引言
政府投资项目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构成要素,其实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努力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革,并且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如成功地运用了代建制、DBB、DB以及PMC等项目管理模式,但事实上这些模式长期存在着决策失误、重复建设、管理不善、浪费严重以及效益低下等问题。因此,探索及应用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实现项目投资效用最大化,应该成为我国政府部门关注的焦点。
1 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分析
1.1 政府投资项目及其特征 政府投资项目是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债券、向证券或资本市场融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以及行政事业性收入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因此,政府投资项目具有建设投资巨大、建设程序极为严格和建设周期长等明显特征,并且由于涉及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其也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和监督。
1.2 现行主要管理模式及问题
1.2.1 代建制 代建制是指政府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政府机构的建设管理制度。这种模式存在代建管理合同不规范、代建管理内容不明确以及代建单位没有实际管理决策权的问题,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纠纷。另外,由于利润机制缺乏激励性,无法充分调动代建单位的积极性,导致项目经常面临“三超”问题。
1.2.2 设计—招标—建造(DBB)模式 DBB(Design-Bid-Build)模式是最为传统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是指政府机构分别与设计和施工承包商签订合同,在设计工作全部完成后进行招标工作,然后进行项目的建设施工。因此,这种模式下,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长,设计与施工的协调困难,设计变更频繁,可能使政府机构利益受损。此外,由于工程的责任主体较多,出现问题时各方相互推诿,可能面临更多的索赔、纠纷问题。
1.2.3 设计—建造(DB)模式 DB(Design-Build)模式是指在项目的初始阶段,政府机构邀请有资格的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承包商承担项目设计和施工总承包任务。由于DB承包商不仅承担施工工作,还承担设计工作,所以对承包商的选择对项目的成败有重要影响,政府机构在对DB承包商的选择与其执行成效方面承担较大风险,同时政府机构也面临着对项目控制能力以及应对合同复杂关系能力的极大挑战。
1.2.4 项目管理承包(PMC)模式 PMC(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是指政府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管理承包公司,代表政府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包括对项目的整体规划、项目的定义、招标以及承包商的选择等。这种模式下,政府机构与各施工方、采购方没有合同关系,对工程控制程度较低,主要由管理承包公司负责,如果管理承包公司能力素质不高,则容易引起诸多管理问题。
鉴于以上各种模式存在的弊端及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亟需探索及应用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接下来将引入IPD模式及重点分析其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应用。
2 IPD模式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2.1 IPD相关概念及特征 IPD(Integrated Project Delivery)是一种项目交付的方式,它将人员、系统、业务结构和实践集成到一个过程中,所有参与者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和才华,以便在设计、装配和建设等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和提高效率[2]。与传统项目交付模式相比,IPD模式具有一系列富有创新性的特征,如覆盖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主要参与方的相互尊重与信任、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主要参与方尽早参与、各参与方签订共同合同等。IPD的核心是信任,主要思想是集成化,其通过团队的有效协作和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实现项目的整体利益。
2.2 IPD模式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应用
2.2.1 连续性的项目全寿命周期管理 传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中,项目的开发、设计、施工以及运营管理各阶段之间相互独立,各专业在物理上相互分离,无法从全寿命周期角度对项目进行统筹管理,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混乱。IPD模式从项目的全寿命周期考虑,把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参与方(如设计方、施工方、供货商等)有效地集成起来,要求项目主要参与方提早介入项目实施过程,实现连续性的全寿命周期管理,如图1所示[3]。
在IPD模式的全寿命周期管理下,项目的各阶段之间以及各阶段之内,各参与方能够有效实现信息共享和相互协作,解决了传统交付模式中的上下游信息交流断层和有效信息流失的问题,有效控制时间与节约成本,如图2所示。
2.2.2 集成化的各参与方IPD关系协定 传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中,政府机构分别与各个参与方签订合同,一方面业主承担的合同管理任务繁重、管理成本高,并且不利于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整体管控,另一方面各个参与方之间互相独立工作,不会主动承担自己工作之外的任务,缺乏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项目实施效率低下。IPD模式下,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各参与方形成一个PTM(Primary Team Member)团队,它作为各成员的利益代表与政府机构签订一个基础合同,由政府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两者之间形成的受法律约束的合同关系,各个PTM成员之间达成一个非合同关系的IPD关系协定,而各PTM成员与下级的分包商和供应商又建立合同关系[4],如图3所示。在IPD关系协定下,各关系成员能够有效地集成起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现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达到目标和利益的统一,从而有效地解决政府投资项目中各利益相关者只顾自身利益、忽视项目利益的问题。
2.2.3 合理化的各参与方集成目标 现阶段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目标由政府机构单独决策,项目目标往往从决策阶段开始就很难有准确、全面的定义,无法实现目标的优化。IPD模式下参与项目的多方共同签订关系协定,只有在实现项目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各参与方的利益才能达到最大化,所以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之前,为了保证项目最大利益化,政府机构与设计方、施工方等共同制定项目的成本、工期、质量目标。由于IPD中主要参与方在目标制定过程中主动出谋划策,使得制定的目标更加合理,对目标的执行更加严格,执行成效也更大。
2.2.4 IPD项目应用效果论证 IPD模式在美国推行时间比较早,实践中应用案例也比较多,通过查阅相关官方网址、检索相关文献等可以发现,美国应用案例在规模上涵盖大、中、小型工程,常见于办公楼、学校、医院及展馆等建筑,应用范围比较广泛。2010年美国学者调查得出结论,在其调查的IPD项目中大约70.3%的项目实现成本节约,59.4%的项目实现时间节约[5]。表1所列项目涉及医院、学校、办公楼等工程,能够有代表性的反映IPD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6]。这些项目均在不同程度上应用了IPD模式,如57.1%的项目在实施前由业主、设计方以及总包方共同制定项目目标,71.4%的项目各参与方签订了IPD关系协定,100%的项目实现各参与方早起介入并密切协同工作,集成各参与方的人员、信息、知识等资源,最终各个项目均实现在项目预算范围内提早交付工程的应用效果。
3 结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愈发暴露出种种弊端,为了最大限度提高政府项目管理水平,实现投资效用最大化,迫切需要引入并推广IPD模式。我国政府机构目前也正在致力于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改革,因此IPD模式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但该模式的应用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文章基于对IPD模式的连续性全寿命周期管理、集成化IPD关系协定和集成化项目目标的应用研究,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政府投资项目标底审查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 Integrated project delivery: a guide[M].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 2007.
[3]陈茜,杨建华.基于BIM的建设项目IPD协同管理应用研究[J].低温建筑技术,2014(5):156-158.
[4]滕佳颖,等.基于BIM和多方合同的IPD协同管理框架[J].土木工程与管理报,2013(6):8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