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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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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和不动产

固定资产和不动产范文第1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精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在第一年认证抵扣后的13个月再行抵扣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在会计核算上,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和“待抵扣增值”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一、购置不动产

(一)购进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借: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银行存款等

注意在这里是指“专用”,也是说,如果购入的不动产既用于增值税项目,也用于免增值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除上述用途外购置不动产

借:固定资产――不动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

――待抵扣增值税(40%)

贷:银行存款等

二、建造不动产

(一)建造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

1.购入的各项专项物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借:工程物质(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2.建造过程中领用生产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Ⅹ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领用企业生产的商品

借:在建工程――Ⅹ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建造除上述用途外的不动产

1.购入的各项专项物质,进项税额分二年抵扣。

借:工程物质(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

――待抵扣增值税(40%)

贷:银行存款等

2.领用生产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Ⅹ工程

应交税费――待抵扣增值税

(40%)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

3.领用企业生产的商品

借:在建工程――Ⅹ工程

应交税费――待抵扣增值税

(40%)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

注意:销项税额按商品的售价计算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其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分二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意味着,改建、扩建等增加固定资产原值未超过50%,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从销项税额抵扣。

五、纳税人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可按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1)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不动产净值率。

(2)按照计算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固定资产和不动产范文第2篇

(一)抵扣主体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一般纳税人是按照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的,而小规模纳税人是按3%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的,显然“进项税额”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有概念,因此只有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抵扣,即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抵扣主体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则不允许抵扣。

(二)抵扣时间 税法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时间界限是“2009年1月1日”。这一规定明确了二点:一是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二是以开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日期为准。

(三)抵扣范围 《增值税例行条例实施细则》从使用目的和种类两方面来确定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因此规定: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于混用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则可抵扣;可抵扣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动产。因此可将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确定为生产经营用动产(包括专用的和混用)。而会计上所认定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非生产经营用动产以及购置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小汽车、游艇、摩托车等应征消费税的动产等固定资产,税法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四)抵扣依据与扣税时限 扣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据以抵扣的原始凭证。具体包括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此之外的原始单据不可作为抵税的依据。抵扣时限则是指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时期。如专用发票,税法规定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申请认证,该认证应在当月进行申报抵扣,超过抵扣时限,就不能进行进税额的抵扣。

二、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生产经营用动产 一般纳税企业外购的生产经营用动产,如机器、设备等,支付的增值税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时取得正规运输发票的运输费用,可按7%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具体的会计处理是:按取得时确定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账户,根据认证并申报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如有支付运费,且取得货运发票,也可一并抵扣),同时按价税款合计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二)自建生产经营用动产 为自建生产经营用动产而购入的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借记“工程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但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则不需转出,领用自产产品也不用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只需直接将领用材料和领用自产产品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账户即可。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生产经营用动产 一般纳税人通过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经营用动产,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增值税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其会计处理为:按照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账户,如为接受投资者投入的生产性设备,则按照其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账户,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账户;如为接受捐赠的生产性设备,则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和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营业外收入”账户;如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生产性设备的,贷记“应收账款”等有关账户,由此发生的利得或损失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三、固定资产不可抵扣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和不动产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不动产 进项税额 抵扣 实操

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在财务上主要指的就是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以及依附建筑物上的不可分割单独使用的设备。企业不动产的来源有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一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营改增”前,作为一般纳税企业新增加的不动产,按取得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不动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这个成本中的“相关税费”包含了支付的营业税。而企业新增加的不动产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是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营改增”后,企业增加、减少不动产或者不动产使用权的让渡均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税率为11%。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将不动产纳入了“营改增”范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营改增”这一项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措施,有助于帮助企业降低税负,降低改善生产经营及办公环境的成本。然而目前在会计实务操作及报税操作上仍未出台可操作性的指导文件,这使许多会计人员在报税操作时存在着疑虑。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会计工作经验,就“营改增”后新增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报税操作提出了一些意见与方法,供会计人员参考。

一、“营改增”后,新增不动产的账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待抵扣的进项税额,核算企业当年新增加不动产的第二年可抵扣的金额。

例如,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购入一栋厂房,计入固定资产,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万元,价税合计1 110f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同时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则:

第一年可抵扣60%:

2016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60%=66(万元)

第二年(指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可抵扣40%:

2017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40%=44(万元)

该企业2016年8月应进行的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 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 000

贷:银行存款 11 100 000

二、“营改增”后,新增不动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税务操作上,在取得该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月(2016年8月),企业财务人员将该发票扫描上传或直接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对该发票进行勾选及确认,并核实认证相符。

(一)取得不动产当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甲企业在2016年8月申报期,登录“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填写如下: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中:

第1栏“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本例中应填入发票上的进项税额110万元。

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本例中应填入发票上的进项税额110万元。

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填写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并适用分2年抵扣规定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本例中通过进项税额的导入,填入进项税额110万元。

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填写按规定本期实际申报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例中填入第一年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66万元。

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该栏应自动合计为66万元。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本表由分期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填写:

第2栏“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填写本期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例中应填入110万元。

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例中应填入本期可抵扣的66万元。

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本期末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例中应填入转入待抵扣的44万元。

(二)取得不动产次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甲企业在第二年,即2017年8月将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0 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 000

2017年8月申报期,登录“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中:

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填写按规定本期实际申报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例中填入第二年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44万元。

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该栏应自动合计为44万元。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中:

第1栏“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上期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本例中应填入44万元。

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例中应填入44万元。

三、不动产持有期间改变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者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一)上例中,2017年11月份,企业将该项不动产转为职工集体福利项目,此时不动产的进项税额110万元已经全部抵扣完成

不动产的净值=原值-折旧=1 000-(1 000÷20÷12×15)=937.5(万元)

不动产净值率=(937.5÷1 000)×100%=93.75%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44)×93.75%=103.125(万元)

将不得抵扣的103.125万元从已经抵扣的110万元中扣减。

1.会计账务处理。2017年11月:

借:固定资产 1 031 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 031 250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中:

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本例中应填入103.125万元。

第15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本例中应填入103.125万元。

(二)上例中,2017年6月份,企业将该项不动产转为职工集体福利项目,此时第一年的进项税额66万元已经抵扣,但第二年的进项税额44f元还未抵扣

不动产的净值=原值-折旧=1 000-(1 000÷20÷12×10)=958.33(万元)

不动产净值率=(958.33÷1 000)×100%=95.8%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44)×95.8%=105.38(万元)>已经抵扣66万元

不得抵扣进项税与已经抵扣进项税的差额=105.38-66=39.38(万元)

从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39.38万元。

1.账务处理。2017年6月:

借:固定资产 1 053 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60 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93 800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中:

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本例中应填入66万元。

第15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本例中应填入66万元。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中:

第1栏“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上期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本例中应填入44万元。

第5栏“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按照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本例中应填入39.38万元。

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本期期末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例中应填入4.62万元。

4. 2017年8月,继续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中剩余部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6 2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6 200

5.2017年8月申报期,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中:

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填写按规定本期实际申报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例中填入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4.62万元。

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该栏应自动合计为4.62万元。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中:

第1栏“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上期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本例中应填入4.62万元。

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例中应填入4.62万元。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和不动产范文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特殊事项;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扣 ;链接

一、服务于增值税的会计科目和专栏设置

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印发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等十个明细科目;(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减免税款”等十个专栏;(3)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核算增值税的,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再设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4)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和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财税链接

(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27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涉及的进项税额:(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和运输服务;(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购进的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和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和建筑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和建筑服务。

3.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二)若干概念范围

《办法》第27至28条及其注释规定:

1.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所谓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3.所谓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g、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4.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5.所谓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资产。

6.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和税收处理

《办法》第29至33条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直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27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27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抵扣的进税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

4.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四)不得抵扣或迟延抵扣等情形下进项税额的处理

1.不得抵扣。一般纳税人发生《办法》第27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事项,经税务机关认证后,进项税额计入成本费用或资产成本,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非正常损失。发生非常损失或其他原因已抵扣的进项额不应抵扣、应予转出时,按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借记相关损益科目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分年抵扣。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或发生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税额按该公告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从取得上述资产时起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从取得上述资产时起第13个月抵扣比例为40%:(1)当年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2)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从第13个月起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4.贷到票未到。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但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再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5.代扣代缴。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不含税金额,借记“生产成本”、“o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已扣除代扣代缴税款后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进,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因改变用途等原因,致使原已抵扣或记入待抵扣、待认证的进项税额,按现行税制不能抵扣,或者相反,原不能抵扣的转为可以抵扣:(1)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规定不能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2)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的应税项目,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而应分二年抵扣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尔后再在以后年度进行抵扣,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7.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设“进项税额”专栏,发生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按含税价入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价值,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三、销售过程中涉及增值税特殊事项的财税链接

(一)会计确认收益时点早于或晚于应税时点

1.会计上确认收入或所得(以下统称收益)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时,会计上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下得称销项税额)应计入“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即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或“简易计税”科目,下同)。

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会计上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应将应纳增值税计入“应收账款”等科目,即按应计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下同),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待会计上确认收益时,再按应确认收入(不含税),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二)试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一般特点是在会计上不作收入确认,其借方是冲减负债或净资产,或增加资产成本,在增值税处理上则按税收规定确认销项税额,即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三)“营改增”跨期事项

“营改增”之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达纳税时点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纳税时点届达时已应改征增值税时,应在增值纳税义务发生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但未缴纳的:(1)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2)根据调整后收入(不含税)计算应计增值税,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

“营改增”后,取消“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重设“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般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四)差额征税

1.相关成本费用抵销销售额:(1)成本费用发生时,按应付或已付金额,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2)待取得有效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3)确认销项税额时,应当按照扣减后的销售额计算。

2.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盈亏相抵后余额作为销售额处理的,在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1)如为转让收益,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2)交税时,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如为转让损失,则转入下月抵扣,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4)年末,本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五)出口退税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1)按规定应先计算的应收退税款挂账,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2)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3)退税额低于购进时进项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1)出口货物在出口后结转销售成本时,按退税额低于购货时进项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2)按当期出口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作的差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3)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四、其他特殊事项

1.减免增值税。对于当期按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后减免税款的,应按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如果在销售时已确定减免税款,减免金额应直接计入损益科目。

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按“营改增”有关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等费用,允许在增值税额中全额抵减,执行时可按应抵减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3.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G].互联网,2016,12.

固定资产和不动产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煤炭行业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类行业的煤炭行业主要受两个增值税政策的影响:一是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

一、增值税的内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对煤炭行业最明显的变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税率由13%恢复为17%;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偏高,煤炭行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2010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2010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

二是煤矿改扩建适用税法有争议。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由此产生了两种争议,即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为改扩建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煤矿在改扩建过程中也会产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销售记销项税额的同时,煤矿在改扩建中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能不能抵扣却困扰着基层税收管理员。

三是固定资产抵扣打“时间差”。增值税转型以前,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 2 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2 000元以上的价值规定,第二十一条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煤炭行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矿车、矿用电缆线、变压器、装载机、台秤、绞车、电机、刮板机、炸药库监控系统、电脑、货车、工字钢等等。因2009年之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存在不索取发票、不入账等情况。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部分煤矿钻时间差的空子,将2009年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补开发票以求抵扣税款。

四是煤炭行业税收管理转型滞后。增值税转型前的煤炭行业税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业购进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区分,严控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违规进行抵扣。对于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特别是大额现金流动则监督不强,一部分煤炭企业聘请了兼职会计为其做账,即每月将收入、费用、成本等单据收集交给兼职会计,兼职会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单据进行归集和整理,出凭证、登记账簿、填制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形式上无可挑剔,但实质上一些煤矿的现金日记账一个月做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也只有税款的缴纳,其它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或购进大额设备或材料的资金都是现金支付,在银行网络业务发达的今天,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税法对大额现金的流入流出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煤炭企业资金会计核算流于形式,难以体现其业务的真实性。

四、应对增值税转型,采取措施,强化行业税收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明确界定政策如何执行。即煤矿属不属于不动产,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样可避免基层管理人员在“是否”之间徘徊,减少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

二是增值税转型后,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还应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2009年固定资产的期初结转,防止2009年取得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补开发票。首先对于新增固定资产要求煤矿从银行账上划款给购货方,以证实真实的资金流向;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要完备,相关的保管人员、采购人员签字认可,以证实其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间、数量、金额要与资金、货物实物对照比对,以证实其票、货、款的一致。其次对煤矿企业从生产中更换的设备、工具、器具要作相应的减少。一方面是废弃物品的变卖要计收入,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及时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期末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促使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结存有依有据,真实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促使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从形式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转变。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煤炭企业的会计核算从形式上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两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向所辖煤矿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规范“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的会计核算,要求煤炭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应根据金融机构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大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在货物的购进、销售方面要有交易双方的购销合同,相关责任人员认可的出库单、入库单,真实体现货物的流向;在购进或销售方面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要按规定及时入账,否则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法定税率征收税款。

四是对内改进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形成横向、纵向管理合力。在数据分析、纳税评估联动、税收检查统筹、各类核查反馈等方面,横向上发挥征管、计统、税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协同作用,纵向上县局和分局两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细分税源管理各个环节,整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五是强化信息采集,开展数据分析,搭建评估模型,遵守评估程序,规范评估过程和评估文书的运用,每月开展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补偿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六个方面的纳税评估,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中探寻征管规律,完善煤炭生产企业按“掘进图”计算产量、销量等征管手段,坚持每月对煤炭行业业户开展一次巡查,每月建立健全《煤炭开采产量表》、《煤炭销售情况表》、《电煤销售情况表》三个电子档案,每月开展煤炭销售价格、煤炭企业工资与产量、煤炭企业电耗与产量、煤炭企业炸药与产量四个方面的统计分析,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搭建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税负和进行税负预警,构建“四位一体”的行业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