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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价值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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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价值资产评估

估值价值资产评估范文第1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

中图分类号:F23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1-0121-02

一、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发展的现状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作为无形资产之一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所有产业创造财富的核心资源。目前,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盈利动力中最重要资本性资源。虽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十分普遍,但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只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先开展了针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近年来,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国务院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明确提出“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这为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与此同时,伴随金融市场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的开展,在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有效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如何才能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工作做得更好,始终是评估行业所面临的难点问题,值得我们进行细致的思考和研究。

二、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意义

(一) 有利于拓展企业的融资渠道。

目前一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缺乏以货币或者实物形式存在的自由资本,很难满足银行在传统信贷体制下对风险控制的要求,随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活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以作为该类中小企业拓展融资的主要方式。但是,如果没有规范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将无法进一步开展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工作。因此,通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的研究,有利于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的规范,从而帮助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

(二) 有助于引导和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通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的研究,方便企业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价值有更加深入的了解,进而增强企业的创新意识。同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推广,在提高企业申报或登记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从而增强企业维权意识,有效防范企业风险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通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进行评估,可以促进银行、金融机构和评估机构引导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提高企业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

(三) 有利于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

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普遍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这使得银行不易判断其未来发展前景和财务经营状况,同时对其价值也不能准确定位,因此,很难决定是否向企业提供贷款和贷款数额的多少。知识产权的专业特点成为银行对其质押融资的先天屏障。通过对课题的研究和成果的施行,有利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发表客观、独立的评估意见。这为银行开展点多、面广的信贷业务提供了科学的参考意见和深层的信息分析结果,从而使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起良好互信平台,进而降低贷款风险。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特殊性

(一) 评估目的的特殊性

通常把引起资产评估的资产业务对评估的结果用途的具体要求称为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对于任何一项资产的评估都是基于一定目的的,不同目的下评估的方法和价值也不尽相同。银行在对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不仅十分关注知识产权未来能够实现的价值,而且对其变现能力和风险程度尤为关注。这就使得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比一般无形资产的评估项目涉及的内容更广泛。《国际评估准则》(2005版)中明确规定:“抵押贷款价值是由评估师对财产的未来可售性进行谨慎地估算来决定的财产价值。抵押贷款价值评估成为计算风险权重的众多风险分析技术中的一种,也是一种长期的风险评估技术。”这一规定表明,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已不单单是对标的物价值的判断,更重要是它将作为一种长期的风险评估技术,对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要比单纯对价值的估计更重要。

(二) 质押标的的特殊性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业务的时候,倾向于那些价值稳定、增值性较好且在市场上容易变现的担保物,如机器设备、房屋和土地等。知识产权与实物资产在价值特征和物理特性上存在差别,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的范围。因此,在对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中,要重点对知识产权的稳定性、可制衡性和可转移性等真正能够降低质押人风险的关键特征进行关注。

1.稳定性

在具体的评估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价值由于受许多动态因素的影响而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企业的生产水平、市场运作能力、技术服务水平以及商誉好坏都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已经占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其中某些因素可能会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在短时间内发生较大的变化,当企业遭受危机时,可能会导致商标等市场类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急剧下跌,由此带来巨大的价值波动。随着技术更新速度的加快,一定程度上缩短了技术类知识产权的寿命,使其小于法定寿命,从而引起价值波动。

2.可制衡性

担保的意义在于转移制衡,通过“心理约束”和“实质补偿”可制约出质人的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降低质押风险(张弛,2007)。通常我们把制衡理解为参与经济活动的人对资本与价值的重视。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若企业提供作为质押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对企业核心业务和基础盈利能力影响很大,那么,企业在未来会积极地加强对质押的知识产权的维护和管理,从而有利于降低质押风险。

3.可转移性

知识产权的可转移性指的是将自身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通过转让的方式与受让方进行技术贸易。在企业中,有的知识产权在与其他资产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价值很高,但却由于难以从企业中分离而使转移性下降。因而,评估人员在对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要分别对知识产权对于借款人的有用性和对非所有人的可利用性加以重点区分。例如,对于专利权而言,其所有者或者特许使用者的技能会直接影响其价值。专利权的买方在买入专利时可能还不具备这种使用技能,或者可能还不具备将该项专利与其他决定其是否有用的专利技术共同使用的权利(罗纳德·库明,2007)。

(三) 评估方法的特殊性

当前主要采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成本法虽然原理简单,易于掌握运用,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当中由于受到知识产权资产的特殊性的影响还存在的一定的局限性。在用市场法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应选取类似的知识产权交易作为参照物,综合考虑时间、交易地点和条件以及其他影响价值的因素适时调整,确定评估值。当前应用市场法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还受到交易信息可利用性差、知识产权的交易市场不活跃、参照物可比条件难以满足等问题的制约。

对知识产权的评估是对其获利能力的实现程度的评估,将知识产权资产的获利能力进行量化,确认为预期收益作为被评估对象估价的基础,恰与知识产权价值形成的理论对应;收益法由于灵活、实用性强,能够避开成本法和市场法面临的难题,在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具备了明显优势。

四、对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的意见和建议

(一)制定并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

为了使资产评估的公正性、科学性以及真实性得以保障,提高资产评估的质量,特别是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质量,需要行业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设和落实。通过规范性的文件来明确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从而提高评估的质量。

目前,我国行业内部已经制定出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的准则和专利评估指导意见,这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评估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在评估要素、评估对象、评估类型以及披露事项等方面与其他评估目的的知识产权评估相比存在一些差别,因此,就要根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自身特点制定出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上海已经制定出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规范性文件,但所涉及的范围仅为在上海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希望上海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能够为全国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起到引领作用。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

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上确实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许多成果基本停留在比较浅层次的介绍上,缺乏创新,并且理论和方法明显落后于评估的实践,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对于评估实践的指导作用。因此,对于当前存在的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理论和方法需要有所突破,例如,在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运用超额收益法进行评估时,应当选取适当的折现率和风险系数,对超额收益的方法进行确定。又如,在评估的过程中应用数学方法来确定知识产权的经济性和功能性损耗等。

(三)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数据库

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价格行情体系,通过经常在权威报刊以及常设技术市场上公布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的实际成交价和卖方价格等,使之成为一种包括技术咨询、中介和服务活动的参考体系。而我国由于知识产权的交易数量小、透明度不高等原因使得在评估实践中很难找到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信息,这就造成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很难找到一些可供参考的价格指数,在无形中加大了评估工作的难度。因此,希望国家的知识产权局能尽快建立知识产权的交易行情机构体系。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应该大力推广计算机等现代通讯技术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中的应用,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尽快建立覆盖全国、纵横交错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信息网络系统,通过对各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及各种信息的搜集与处理,建立数据库,科学组织软件开发,有利于评估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现代化、高效化,从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估值价值资产评估范文第2篇

关键词:海洋矿产资源评估 海洋矿产资源评估内容 海洋矿产资源评估方法

我国有着丰富的海洋资源,随着经济发展,人口的大量增加和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强度的增加,海洋资源必须得到优化配置,否则无法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因此需要通过对海洋资源的价值进行评估,来合理配置海洋资源。按照资源的属性,可以把海洋资源分为海洋矿产资源、海水化学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空间资源、海洋能源资源和海洋旅游资源六种。这六种资源自然属性不同,其评估方法及指标体系存在极大的差异,因此需要分类别来分别进行评估。其中海洋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因此通过有效评估海洋矿产资源的价值,建立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体系,对于实现有偿利用和优化配置海洋矿产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一、海洋矿产资源的资产属性

既然是对海洋矿产资源的价值进行评估,海洋矿产资源就应当具备资产属性。首先,海洋矿产资源具有实物形态,具有相应的质量和数量。按照我国《宪法》、《民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尽管海洋矿产资源不归某个企业主体所有,但通过国家有偿转让给企业矿业权许可的方式,在许可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企业依法支配该矿产资源,属于企业控制的资源;企业通过开采矿产资源获得有价值的产品,将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海洋矿产资源价值可以用货币计量。可见海洋矿产资源具有资产属性,因此,海洋矿产资源评估是属于资产评估范畴之内的。

二、海洋矿产资源评估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

(一)有限性。绝大多数的海洋矿产资源需要经过漫长的岁月,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形成,其数量是有限的,随着人类对于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进程,海洋矿产资源正在日益减少。因此在进行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的时候,必须考虑其有限性的特点。

(二)不均衡性。海洋矿产资源分布是极为不均衡的。因此在对某个区域的海洋资源进行评估时,一定要考虑该资源的品位、储量、开发条件以及地域条件,分析开发效果、开发难度与开发成本等因素。

(三)评估对象的复杂性。由于海洋矿产资源大多埋藏于地下,其储量、成本、品质等往往不易确定,增加了价值评估的难度。因此在对海洋资源价值评估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对待资源信息,不能盲目相信,要选择有公信力的资料,比如国家矿产委员会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品位报告、开采价值及运输条件报告等。

(四)环境影响。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不可避免地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因此在对其价值进行评估时,也要考虑开发过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比如水域质量的降低、海洋生物资源的减少等,这些不利影响会降低海洋资源的开发价值,评估人员应出具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技术进步。随着开采的技术进步,会逐渐提升对资源的深加工程度,增加所开发资源的使用价值,提高海洋矿产资源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对海洋资源价值进行评估时,要考虑技术进步因素,详细分析未来时期的技术发展趋势,评估技术对海洋资源价值的影响程度。

三、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体系的构建

(一)评估目的。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的目的是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为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出让、转让、抵押等提供价格参考。

(二)评估原则。

1.最佳利用原则。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应反映在合法开采和使用的前提下,实现海洋矿产资源与开发资金、管理成本等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该最佳组合应符合当地发展的战略需要和法律规定。

2.预期收益原则。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应以在正常客观开发利用条件下,合理估计未来预期收益,并且该预计收益应有一个动态变化过程。

3.市场供需原则。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应充分考虑矿产资源所处的市场地域性以及供给和需求的特点。

4.替代原则。海洋矿产资源的储量、品位、质量差异很大,确定其价值时,应当以附近地区质量相近的矿产资源在相似市场条件和相似用途下的价格为基础。

(三)评估方法。

1.收益法。对于能够合理估计出预计收益或潜在收益的海洋矿产资源,在合理预计收益期限和折现率的前提下,可采用收益法评估该资源价值。收益法公式为:

P=

公式中:P为被评估矿产资源的评估值;Et为预计的第t年该矿产资源的净收益。净收益应为预计每年总收入减去预计每年总费用的差额。预计每年总收入指在进行合理开采、转让、租赁等正常经营活动时,能够稳定并且持续获得合理正常的年收入,包括矿产资源销售收入、矿业权租金收入、矿业权转让收入等。预计年总费用包括均摊的勘探费用、日常开采成本、日常经营费用等等。i为折现率。对于折现率,可以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风险累加法、投资风险排序插入法确定。n为被评估矿产资源预计合理收益期限。

2.市场法。市场法是通过比较相似矿产资源的近期交易价格,进行系数修正后来评估其市场价值的方法。使用市场法要满足三个前提:(1)存在可比的矿产资源,这里的可比指的是储量、品位、成分等具有相似性;(2)所要评估的海洋矿产资源具有一个相对公开公平的市场;(3)在评估过程中,能够收集到近期交易数据。但由于矿业资产自然属性比较特殊,其物理性和经济性差异较大,并且现在矿产资源市场不够公开和完整,大多数矿产资源不适合采用市场法。不过对于石油、煤炭、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其地域性对价值影响不大,并且具有公开的市场、交易大量发生,可以采用市场法。

3.剩余法(假设开发法)。对于待开采的矿产资源,可采用剩余法评估其价值,剩余法也称为假设开发法,即在假定整片区域矿产资源开采完成后,估算其全部价值,减去预期要承担的合理开采成本、相关税费和正常利润后,剩余的就是待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剩余法的公式:

P=V-C-T-Q

公式中:P为被评估矿产资源的评估值;V表示假设开发后所得到的矿产资源的全部价值,该价值可以用市场法或是收益法来估算;C表示开发过程中的合理成本;T表示在开发过程中需要承担的税费;Q表示开采商享有的合理利润。

4.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将已经发生(不包括沉没成本)或预期未来要发生的相关开采费用作为成本基数,寻求合理的成本倍数,用成本基数与成本倍数相乘后的积,再根据风险调整、经营管理水平、开采水平等因素进行修正后可以估算出该矿产资源的评估值。

(四)评估程序。

1.明确评估海洋矿产资源的基本事项。在进行评估前,评估人员应根据委托业务的需求、所要评估海洋矿产资源的特点,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价值类型、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基本事项。

2.现场勘查和收集相关资料。对所要评估的海洋矿产资源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其地理位置、品位、储量、市场需求、市场价格进行现场勘测和调查,收集评估对象及类似参照物的基本情况、交易实例、勘探开发和市场发展现状等资料,并审核所收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根据确定的评估具体目的、具体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被评估对象所属的价值类型以及矿产资源市场现状等,选择确定恰当的评估方法。

4.测算和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根据经审核的材料,按照恰当的评估参数和评估方法,估算出评估对象价值。在评估过程中,尽量采用两种以上恰当的评估方法,如果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评估值的,不能简单用平均数作为评估值,应根据评估条件对各个评估值进行分析,选择最恰当的评估值来评定最终结果。

5.编制评估报告。在确定最终评估值后,根据评估过程中的工作底稿,编制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报告,与委托方沟通后,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

四、海洋矿产资源评估实施的保障

(一)建立海洋矿产资源评估制度的法律保障体制。海洋矿产资源评估是一项评估风险高、评估过程复杂的业务,为了保证评估质量,需要制定并遵循相应的规章制度。因此,应当尽快研究制定《海洋矿产资源评估办法》、《海洋矿产资源评估方法选择及工作程序》、《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结果应用》等一系列统一的制度规范。

(二)建立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结果的运用保障机制。要保障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结果能够得到运用,可以建立结合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结果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完善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同时可以通过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结果,建立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以便公平合理补偿由于资源开发而使得生活受到负面影响的当地群众,使得当地政府和群众可以参与资源开发利益分享。S

参考文献:

1.张高勋,田益祥,李秋敏.基于实物期权的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模型[J].技术经济,2013,(02).

2.陈义政,刘刚,吴家齐.国外矿资产评估准则比较研究[J].资源与产业,2009,(03).

3.余际从,刘慧芳,雷蕾,石云龙,冯宇.矿产资源开发社会效益综合评价方法研究[J].资源与产业,2013,(03).

4.朱萌萌.折现率在矿业权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中的应用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3,(23).

估值价值资产评估范文第3篇

Abstract: The introduction of asset valuation method into accounting fair value measurement has become a trend, the intrinsic link of asset valuation and accounting makes it possibl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ossibility of introducing asset evaluation into accounting fair value measurement, and then discusses the introducing ways and existence difficulties.

关键词: 资产评估;会计;公允价值

Key words: asset evaluation;accounting;fair value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9-0154-02

1 资产评估方法运用于会计公允价值的可能性

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定义中强调了交易性质是“公平交易”,所谓公平交易是指假设在计量日前的一段期间内,市场中该项资产或负债的市场活动是常规性的、经常发生的;而不是被迫的交易。同时,企业会计准则明确提出: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这些都说明清算等非持续经营的交易不适用于公允价值计量。

资产评估的基本目标是资产的公允价值。姜楠教授指出“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是指一种相对合理的评估价值,它是一种相对于当事人各方的地位、资产的状况及资产面临的市场条件的合理的评估价值。”可以看出,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是与一定的资产的状况、市场条件相匹配的价值,是公开市场假设、持续使用假设和清算假设等条件下的公允价值,而不单单是持续经营或持续使用假设条件下的公允价值。由此可以看出,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要比会计中的公允价值的内涵丰富得多,会计中的公允价值仅是资产评估中的一种情况。

资产评估学中根据评估时所依据的市场条件、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态、以及评估结论的适用范围,将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划分为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国际评估准则》中将市场价值定义为: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的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当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这个定义与会计学中公允价值的定义极为相似,都体现了交易的性质是“公平交易”,交易的主体是“熟悉情况”、“自愿”、“不受任何强迫”的。

通过对以上三个概念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与会计中的公允价值有一定区别,但是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却与会计中的公允价值极为相似。而“资产评估的基本目标是公允价值,市场价值是公允价值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因此,我们可以将资产评估运用于会计中公允价值的计量,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提供支撑。

2 资产评估方法在会计公允价值中的运用

新企业会计准则按照市场活跃程度将公允价值的运用划分为三个级次:第一级次是资产或负债存在活跃市场的,应以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第二级次是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以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第三级次是对于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的资产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在这三个级次里,前两个级次可以采用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会计人员容易操作,但由于我国市场不发达,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因此交易价格很难取得;第三个级次要采用估值来确定公允价值,这就要对资产状况以及市场条件都要有一定的了解,但由于会计人员不具备应有的专业知识,或所需耗费的人力、物力较多,而不太现实。因此应当利用更为专业的评估人员的专业知识,来解决公允价值计价的问题。

资产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根据替代原理,采用比较或类比的思想来判断资产的价值。市场法分为直接比较法和间接比较法。

直接比较法:评估对象价值=参照物成交价格*修正系数

间接比较法:评估对象价值=参照物成交价值*(评估对象分值/参照物分值)

这两种方法正好对应公允价值计量中的第一个级次和第二个级次。

资产评估本身就是运用专业的方法对特定资产进行估值的,当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的资产时,可运用资产评估中的成本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成本法:资产评估价值=资产的重置成本-资产实体性贬值-资产功能性贬值-资产经济性贬值。

收益法:P=■■。

其中:P为评估值;i为年序号;Ri为未来第i年的预期收益;r为折现率;n为收益年限。

这正好对应公允价值计量中的第三个级次。

可以看出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实可以运用到会计公允价值计量中。会计与资产评估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相互利用的,会计报表、财务数据为资产评估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撑,资产评估的结果又可以运用于会计公允价值计量中。

3 资产评估方法应用于会计公允价值计量的难点

3.1 资产评估公允价值与会计公允价值易混淆 资产评估与会计毕竟属于不同的学科,在很多方面的理解都不一致。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的内涵要比会计中的公允价值的内涵丰富得多,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是广义上的公允价值,是泛指公平、公正地反映资产的价值,而会计上的公允价值是一个狭义的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的市场买卖双方自愿发生的经济行为的金额计量。

会计人员和评估人员如果没有对市场、资产等因素进行分析,就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把不适当的评估结果运用到公允价值计量中来。

3.2 会计人员专业水平达不到要求 新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会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更高。公允价值计量中估值必须运用到资产评估,但会计人员很少接受过专业的资产评估培训,对资产评估不太了解,不能很好地运用。如果企业遇到类似的问题就咨询中介公司,费用会相当昂贵。

3.3 资产评估方法本身具有局限性 理论上来说,资产评估的三种方法确定的评估值应该趋于相同,不同的只是:成本法是用资产过去的数据来确定现在的价值,市场法是用资产现在市场的数据来确定现在的价值,收益法是用资产未来估计的数据来确定资产现在的价值。但往往这三种方法得出的结果却相差甚远,究其原因,主要是三种方法的思路各不相同,导致其前提条件和数据来源也各有不同。运用成本法要确定资产的重置成本、资产实体性贬值、资产功能性贬值和资产经济性贬值,因素较多,不易操作,而且对人的主观判断要求较高;市场法要求活跃的市场,但由于我国市场不健全,很多数据没有办法获取,因此给评估带来很多困难;收益法要确定预期收益、折现率和收益年限,而这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不易把握。因此,评估方法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参考文献:

[1]姜楠.对资产评估基本目标的再认识――兼论公允价值与市场价值[J].中国资产评估,2002(2).

估值价值资产评估范文第4篇

世界经济史说到底就是一部并购重组史,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永恒的主题。以美国为例,伴随着企业间横向纵向并购到战略并购,美国经济实现了波动向上发展,企业间的并购最终占据了世界五百强的多席位。目前发达经济体每年都保持了较高的并购重组交易额,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美国并购重组交易额占GDP比例约6%,英国并购重组交易额占GDP比例约为5.6%。并购重组促进了经济发展内生发展动力形成,而我国公司并购重组的原始动力在于避免关联交易、降低恶性竞争等。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际操作过程中,标的资产交易定价问题一直以来是实务界的一个难题,即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存在标的资产评估价值和并购重组交易价格混淆不清的问题。当前并购重组过程中过分注重标的资产评估,成交价格和审核工作均是以资产评估作为基础,缺少多方博弈过程,导致资产评估价值与资产实际价值的差距制约了我国企业间的并购重组进程。因此如何确定标的资产价值和创新交易成为我国未来企业进入世界舞台的重要课题。

二、企业价值评估与交易定价关系研究现状

(一)企业并购重组交易现状 我国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企业间的并购重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如今已经成为上市公司规模性扩张的重要方式。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我国政府结合本国国情,推动了第一波国有企业的并购重组交易,带动了国有经济规模扩张和竞争力提升,但是也积累了一定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国有企业缺乏自身战略思考、并购重组目的不明确等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并购重组主要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扩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也使得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兼并重组进入资本市场,促进了金融资本流动。但是我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存在标的资产价值评估与交易定价混淆不清、资产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差距大等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当前并购重组交易过程过分依赖标的资产评估,标的资产评估模式已经固化为通用模版,导致并购重组交易缺乏机制创新,缺少充分的资产交易博弈过程,并购重组流程缺乏合理性和严谨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企业并购重组交易的进一步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企业并购重组历史较短,缺乏相关的经验。我国早期的并购重组交易活跃度较低低,2002年之后我国企业的并购重组交易活动日趋活跃,并购重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2006年至2012年我国并购重组交易金额和案例数变化趋势如图1所示。

本轮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企业在面临海外订单骤减、成本激增等危机的同时,也获得了整合优质资产、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机遇。但是我国仅仅在近十年累计了一定的并购重组经验,据不完全统计,至今我国已有二百余家上市公司完成了行业内整合的资产重组交易,交易金额累计高达万亿,形成了一批产业延伸至供应链上下游的企业集团。虽然我国并购重组交易发展速度超过发达国家,但并购重组交易额占GDP的比重仍然低于2%,远低于发达国家。可以看出,我国的并购重组交易规模仍然落后于发达经济体,未来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二)企业价值评估与交易定价关系研究现状 我国企业的并购重组目标逐渐向整合产业链、完善供应链衔接、降低同质化竞争等方向转变,不少企业抓住机遇合并形成企业集团,增强了核心竞争力。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将成为必然,也将促进国家经济快速发展。杰弗里曾明确指出,并购重组是企业生存发展、规模扩张、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战略之一。公司可以通过提升绩效、并购重组、合作经营和企业联合精英达到战略发展目标,当企业具有较强的无形资产创造能力时,内部增长能够帮助企业形成无可替代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内部资源和能力将帮助企业占据长期竞争优势,而当企业不具备无形资产或无法形成内部资源竞争优势时,通过有形资产的并购重组则是企业保持长期竞争优势、实现规模扩张的重要方式。

国内外已经出现大量关于企业并购重组的研究成果。国外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并购交易定价模式、交易价格合理性、并购重组与企业价值提升的关系研究等方面。蒂姆和戴维(2010)针对美国并购重组交易的合理性检验研究中指出,大量的并购重组交易后企业价值出现下滑,主要原因是并购过程中交易定价不合理,企业部分利益转移给了被收购方的股东。公司并购后整体现金流变小,因此企业价值出现下滑。罗森鲍姆和珀尔(2006)指出,变卖公司或者业务和标的资产是非常重要的管理决策,对于利益相关者而言需要话费数个月的时间完成高风险的资产评估以及资产交易过程,买卖双方都必须谨慎对待标的资产的评估工作,全面的资产评估能够帮助卖房确定合理的价格预期,也会帮助交易双方在合理的交易价格范围内顺利完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

国内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资产评估、并购重组与企业价值以及绩效等研究方面,针对并购重组的大量案例研究缺乏关联性分析。严绍兵和王莉莹等(2008)针对近十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资产交易中的交易价格与评估值之间的差异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对差异的具体状况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统计分析结果显示,评估差异率基本在20%左右,并且大额交易差异率有逐渐变大的发展趋势。研究同时指出,资产评估行业是服务于我国股份制改制、企业产权交易等经济活动的重要中介服务行业,资产评估的基本职能是为各相关利益方提供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因此需要为各主体作出正确决策提供标准的服务。程凤朝和刘家鹏(2011)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价问题研究中指出,定价问题是同一控制下的并购重组的核心与焦点问题,以2010年并购重组交易作为案例对交易定价问题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研究结果显示上市公司股票定价及所购买资产价值存在一定误差,并极可能存在人为操纵偏差的情况。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多数研究成果是基于资产评估视角研究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与交易定价的关系,缺乏价值研究的独立性或仅仅针对某一段时期内的评估结果和交易数量进行数理统计分析,主要结论是突出资产评估的重要性,但缺少资产评估与交易价格的动态关系研究,缺少资产评估在并购重组交易中的定位研究。

三、企业并购重组资产评估预测值与交易价格实证检验

判断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需要根据交易完成后企业价值的变化和资产价值变化等确定资产评估过程和并购重组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对标的资产评估方法的研究成果越来越多,因此本次研究采用资产评估收益法,将并购重组过冲中对资产预期收益和交易后的实际收益进行比较分析,以检验标的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一)样本选取 金融危机爆发后受到国际需求大幅缩减的影响,我国的宏观经济增速明显放缓,但是企业间为抵抗经济下滑风险而形成抵抗风险联盟的并购重组行为增加,资本市场上的并购重组交易也日渐活跃。伴随着并购重组交易增多,我国资产评估方法也尝试改进,出现由资产基础法向收益法过渡的现象。本次研究选取2009至2012年期间并购重组的18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企业,通过对比收益法评估中标的资产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进而检验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度。

为了提高研究结果的准确性,本次研究要求样本企业的未来净利润都来自于并购过程中,以便可以得到准确的实际净利润值与评估预测值,所以本次研究选取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作为检验样本,并选取并购前资产评估值和重组后企业实际净利润。为保证研究结论的准确性,本次实证研究选出了18家能够获得完整数据并采取收益法评估资产的借壳上市公司作为样本企业,这18家上市公司基本覆盖有代表性的各个行业,原始数据来自沪深证券交易所和新浪财经等披露的资产交易报告书、由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置入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等。

(二)实证结果与分析 本次研究从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说明中收集买入资产预期净利润数据,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收集上市公司实际净利润数据,将净利润的实际值和预测值的差值作为预测误差值,并且将计算误差值占预测值比例的绝对值作为检验统计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从上述检验结果可以看出,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预测企业净利润的计算结果偏差较大,交易过程中仅以净利润评估值作为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缺乏合理性和严谨性。我国企业并购重组实务中,没有明确辨明标的资产评估价值和并购重组资产交易价格的区别,已经限制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和能力提升。随着上市公司2013年中期报告的不断披露,多方面因素影响下我国上市公司预期业绩下滑的问题较为突出,光伏产业、能源产业和汽车产业等多家上市公司业绩没有达到预期值,即并购重组过程中资产评估的作用被明显放大,未来资产评估不能作为资产交易定价的唯一标准,应当完善资产交易的流程和监管。

(三)偏差形成原因分析 从本次实证研究结果可以看出,资产评估方法的差异会引发评估差异,而根据当前国内外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看出,学术界的所有评估方法均不可避免的存在计算误差。现实中影响企业净利润的因素也有很多,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和微观经济运行等,换言之,当前所有的评估方法均存在局限性。比如常见的市场法的前提条件过于苛刻,经营风险和其余不确定性因素难以计算,很难找到与评估对象相似度大的对象,并且很难对对比案例企业的原始数据进行准确调整,也会存在较大的人为操纵空间,需要资产评估师具备较强的职业素养和丰富的评估经验,因此资产评估市场法在并购重组中的应用存在局限性。然而资产基础法是以企业资产重置为基础,很难将企业价值的连续性、整体性和单一资产进行整合。同时,资产评估以资产过去值作为主要参照标准,偏重于以历史成本评估标的资产价值,但标的资产的预期收益才是资产价值的源泉,标的资产的价值不是由成本耗费决定,很多标的资产是由未来预期收益决定其当期价格,因此在我国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环境下,资产基础法的运用也存在局限性。

四、企业并购重组标的资产价值评估与交易定价关系研究

标的资产价值评估是并购重组过程中的至关重要的环节。在资产评估基础上合理确定交易价格才能合理确定双方股权比例。并购重组过程中价值评估与交易定价关系研究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长期发展并完善其作用职能的重要基础。

在当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并购双方的董事会、财务部门和监管机构普遍关注标的资产评估结果,而忽略了交易过程中的多方博弈对合理交易的促进作用,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交易管理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类的交易定价模式,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价格的确定方法没有明确。当标的资产的交易定价明显高于资产评估值时,即便股东大会同意并通过了并购重组方案,也面临着各级部门审查,容易遭到交易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的之一,资产交易过程的资产定价的合理解释难以得到认同。当标的资产的交易定价低于资产评估值,又很难说服资产出售方。在平衡双方利益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更加愿意参照评估值确定标的资产价格。第二,严格的发行价格和锁定期限增加了评估结果准确度低的风险。按照我国现行规定,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份价格不得低于公告前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成交均价,由于股票市场中存在溢价,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普遍高于净资产额,在12个月至36 个月的限售期限制下,交易双方都希望高估标的资产价值以完成并购重组交易。

从理论层面而言,仅以标的资产评估值作为交易价格的做法极易引发交易双方主观操纵资产评估流程和结果等问题,因此我国应当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评估工作由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完成,并且需要采取多种估值技术给出综合评估结果。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需要对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和相关报告承担法律责任,以便标的资产能够被公正、公平、合理的估值。因此未来资产评估工作需要满足以下要求:首先,标的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是独立与利益相关方的。无论委托方是资产出售方、买家还是政府部门,资产评估机构都应当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作为基本原则,避免各方对评估结果的人为干扰影响,一切评估流程均严格监管。其次,资产评估结果应当为资产市场价值区间。资产的非市场价值影响因素较多,评估难度较大,因此仅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更为合理。另外,无论采取收益法、市场法或综合法等,评估结果都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导致评估结果的敏感度高,因此评估结果以市场价值的区间给出更为合理和谨慎。

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不应当作为唯一的定价标准,并购重组的交易定价应当是交易双方在多方专家或顾问等指导下多方利益博弈结果,交易双方的管理层是交易方案的提出者,董事会负责最后确定交易责任,交易方案应当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而政府、专家和顾问等应当充分发挥监督和支持作用,使得并购重组成为充分博弈的结果,使得多方利益均得到最大化。目前,不合理的交易定价会阻碍并购重组市场发展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将交易价格博弈理念贯穿评估-交易过程的做法已经得到多方认可,因此本文建议将评估过程合理穿插到并购重组交易的各个环节,具体如图2所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前不但要处理要资产评估价值和交易价格的关系、引入并扩展交易博弈等,而且还要对资产评估工作做出创新改进。本文建议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创新资产评估方法。随着我国并购重组交易市场化进程加快,传统的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已经明显不适应并购重组业务发展需要,我国应当借鉴国外投行的最新做法,将资产比较法、交易先例法等评估方法引入我国资产评估技术中,完善数据收集、数理分析和比较方法研究。另外,完善资产评估价值区间确定工作,避免风险偏好和市场因素对资产评估结果的不良影响,将以上影响造成的估值敏感纳入到估值区间中。资产评估师管理也应当参照注册会计师管理,避免委托方或其余利益相关者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建立健全独立评估制度。此外,政府监督审核部门也应当积极推进资产市场化定价,以促进并购重组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繁荣。政府应当推进溢价交易和折价交易,放宽交易管制,即批准并购重组过程中存在交易价格浮动,为交易过程打开博弈空间,使得充分博弈倒逼企业并购重组市场化进程。政府也可以适当放宽并购重组股票发行价格和锁定期限。发行价格和锁定期限增加了资产注入和资产优化组合的难度,并购重组是一个较为负责的过程,各级政府应当积极配合中央关于加强市场自我管理的政策,逐步精简事前审批环节,改为注重时候监管和惩罚,积极配合政府职能转变工作,强化交易信息披露,加强评估机构职责。

五、结论

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中的标的资产交易定价问题,提出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存在评估价值和交易价格混淆不清的问题。本次研究针对收益法评估值检验了以评估值作为并购重组交易定价的合理性,研究结果显示以评估值为交易定价的唯一依据既不科学也不合理。我国应当促进企业价值评估与交易定价的有机结合,正确发挥评估在并购重组各阶段的作用。最后针对评估领域并购交易主体双方以及监管部门提出建议:推动评估结论由单一绝对值向价值区间转变、注重博弈过程、精简行政审批等。

参考文献:

[1]IVSC.Valuation Accuracy in Real Estate Indices:The Case of the ROZ/IPD Netherlands Property Index Compared to the IPD UK Index and the NCREIF USA Index. 2005

[2]程凤朝、刘家鹏:《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价问题研究》,《会计研究》2011年第11期。

[3]李忍东、饶佳艺、严亚宁:《基于智能计算的股票价格预测》,《科技通报》2013年第4期。

估值价值资产评估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具备从事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明确评估对象,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合理使用评估假设,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的,信息利用是恰当的。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过程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必要判断,恰当引用专业报告。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下列基本事项:

(一)委托方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三)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

(四)评估目的;

(五)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六)价值类型;

(七)评估基准日;

(八)评估假设;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委托方要求,明确评估对象,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并合理使用评估假设。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收集并分析被评估企业的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相关权益状况及有关法律文件、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二)企业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主要 的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资料;

(三)企业的资产、财务、经营管理状况资料;

(四)企业的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未来收益预测资料;

(五)评估对象、被评估企业以往的评估及交易资料;

(六)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的资料;

(七)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资料;

(八)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市场的有关资料;

(九)可比企业的财务信息、股票价格或者股权交易价格等资料。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的审计报告。

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和专业判断。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等相关条件,在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调整,以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分析和调整事项通常包括:

(一)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二)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

(三)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沟通,了解企业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情况,谨慎识别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并对其进行单独分析和评估。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价值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价值。

如果相关权益人有权启动清算程序,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委托评估事项,分析评估对象在清算前提下价值大于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价值的可能性。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根据业务关联性合理界定业务单元,并根据被评估企业和业务单元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财务数据口径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控制权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关注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当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时,应当予以恰当考虑。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结合企业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第二十四条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第二十五条 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

第二十六条 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未来经营模式、资本结构、资产使用状况以及未来收益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充分分析被评估企业的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考虑宏观和区域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企业未来收益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在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形成未来收益预测。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未来收益预测中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等主要参数与评 估假设的一致性。当预测趋势与企业历史业绩和现实经营状况存在重大差异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进行分析。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协议与章程约定、企业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源条件等,恰当确定收益期。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企业经营达到相对稳定前的时间区间是确定预测期的主要因素。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对企业收入成本结构、资本结构、资本性支出、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及其他影响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合理确定预测期。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所在行业、被评估企业的特定风险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未来收益趋势、终止经营后的处置方式等,选择恰当的方法估算预测期后的价值。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选择收益法的其他具体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预期收益口径,并确信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第三十四条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运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的差异因素对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选择与被评估企业进行比较分析的可比企业。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所选择的可比企业与被评估企业具有可比性。可比企业应当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者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可比企业时,应当关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三十八条 价值比率通常包括盈利比率、资产比率、收入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计算、应用价值比率时,应当考虑:

(一)选择的价值比率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

(二)计算价值比率的数据口径及计算方式一致;

(三)应用价值比率时对可比企业和被评估企业间的差异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九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第四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对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识别。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并非每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并用适当的方法单独评估。当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时,应当考虑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资产基础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第四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各项资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 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价值通常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根据相关项目的具体资产、盈利状况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将其单独评估。

对专门从长期股权投资获取收益的控股型企业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控股型企业总部的成本和效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各种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结合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采用定性或者定量分析方式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四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四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在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下列内容:

(一)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二)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

(三)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

(四)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

(五)评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程。

第四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地区有关企业经营的法律法规;

(二)国家、地区经济形势及未来发展趋势;

(三)有关财政、货币政策等。

第四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业主要政策规定;

(二)行业竞争情况;

(三)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四)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特征等;

(五)企业所在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上下游行业发展对本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第四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产品或者服务的用途;

(二)经营模式;

(三)经营管理状况;

(四)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竞争优势及劣势;

(五)企业的发展战略及经营策略等。

第五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情况;

(二)历史财务资料的分析总结,一般包括历史年度财务分析、与所在行业或者可比企业的财务比较分析等;

(三)对财务报表及相关申报资料的重大或者实质性调整。

第五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程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二)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过程;

(三)主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和测算过程;

(四)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五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披露的详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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