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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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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票管理规定

工程发票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不合规 发票 审核 防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违规发票也渗透到了各行各业,工程建设领域成为不合规发票的多发地。据审计署对大型项目的审计公报显示,工程项目中不合规发票的问题尤为突出,表现为伪造、虚开发票入账,导致国家税收收入及建设资金损失。不合规发票不但会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影响投资效益,也给当事企业、行业带来了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作为建设单位工程财务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不合规发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不合规发票的审核与防治工作。

一、工程项目中不合规发票的类型

(一)假发票

假发票是指不是从税务机关合法渠道取得的,而是私自印制、伪造的发票以及换版过期、作废又违规使用的发票。假发票可以表现为真业务假发票,也可以表现假业务假发票。目前,由于增值税发票的监管非常严格,其假发票已经很少见了,而普通发票的监管还存在薄弱环节,成为假发票的主要藏身之地。工程项目多数使用服务业、建筑业等普通发票,因此工程项目中假发票风险大。

假发票在项目管理费用中的较为常见。项目管理费是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办公费、差旅费等。项目管理费涉及的细项多,出现假发票,特别是定额假发票出现的频率最高。

(二)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指没有真实交易而虚构业务开具的发票,可能是完全虚构,也可能是部分虚构,包括违规代开的发票。虚开发票表现为发票是真实的,可验可查,而实际业务不实,是典型的真发票假业务。

在项目管理费用方面,往往存在虚开发票,用“差旅费”报销公费旅游, “业务招待费”报销“公关”费用,用“劳动保护费”报销个人消费品,将预算期内未用完招待费、会议费等虚开发票转入服务单位备用,以及其他虚列项目、虚报金额的情况。在工程费用方面,虚假签证,工程计量高估冒算,结算价格虚高也会形成也虚开发票,造成资金损失,成本信息失真。

(三)混开发票

对于发票的业务内容与发票种类不相匹配,应税项目、税种混淆,以及其他超出发票使用范围的开票行为,笔者暂规类为混开发票。比如:应开增值税发票的开为营业税发票,应开商品销售发票的开为服务业发票,应开劳务属地发票的开为总部所在地发票,还有将经营收入以内部结算收据、财政专用收据、财政资金往来结算票代替等。混开发票行为,表面上是真业务真发票,但实际上存在纳税人未按规定购买发票和申报纳税的主观故意,往往是纳税人避重就轻的结果。混开发票不仅给纳税人偷逃税款提供了条件,而且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混开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对交易双方都有极大的税收风险。

二、工程项目发票不合规性的审核

(一)假发票的审核

假发票由于其本身就是假的,审核的重点就在发票真伪的识别。首先通过查看发票纸质及防伪特征进行识别:看发票中间否标有 SW 字样菱形水印;看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在紫外线灯下是否呈橘红色或呈绿色荧光反应;看发票上是否套印椭圆形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看发票纸张质量,私自印制的发票纸张较为光滑、硬、脆,无通透感。其次借助外部资源进行验证:通过发票信息系统在网上查询;电话拨打 12366 语音电话查询;对无法进行系统验证的也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鉴别真伪。

(二)虚开发票的审核

虚开发票的审核,重点是审核业务的真实性,通过对报销凭证附件反映的业务内容是否符合内部控制制度及管理规定,来确认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如对于会议费,培训费的审核,要结合相关附件;如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单,培训计划与内容、培训申请与审批等;对于办公用品审核,要注意申购手续、合同等,看发票是否与所附清单相符合,是否有验收单。如有“大头小尾“嫌疑,应索取对方发票存根联核对,如有代开发票嫌疑,应通过网络查询,发现发票专用章单位与发票领用单位不一致的,就属于违规代开,也可要求查看其发票领购薄来进行验证。

(三)混开发票的审核

混开发票的审核应熟悉税法相关规定,了解混开发票的各种情况,结合业务发生的实际,对发票内容、开票单位名称、发票类型进行审核。在工程项目,常见的混开发票主要有:施工项目不使用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而使用商业零售发票、工业材料发票、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不使用劳务发生地税务发票,而使用非劳务地发票;施工单位收取预付工程款不开发票,而先开收据代替;以及混合销售行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等。

以上几种不合规发票的审核步骤或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工作中往往需要综合运用,才能提高准确度和审核效率。总之,发票的审核需要较为专业的知识、一定的技巧和相应工作经验。

三、工程项目不合规发票的防治

工程发票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回收工程进度款需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工作。

1、首先要取得预算部门从甲方审定的项目工程开单结算值,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拨付工程进度款的金额。同时填列工程应收工程款结算台账,台账内容为:工程月计结算值,累计开单结算值,工程月计甲供材预算含量,工程累计甲供材预算含量,月计应收工程款金额,累计应收工程款金额。(台账内容围绕工程施工付款合同约定填列,为项目部索要工程款及时提供准确数据)从物资管理部门取得从甲方签发的主材领料单,及时和甲方财务部门核实并进行有效的转抵应收工程账款,为准确反映应收工程款金额做好基础性工作,材料基本占工程造价的40%—60%,为核算工程成本提供可靠的材料数据,避免工程利润潜亏,真实反映项目工程成本,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信息材料,若发现成本偏差,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2、索要工程款时,甲方要求提供建筑业发票的工程项目,我们还需要提前和施工所在地税务局协商开具发票事宜,尤其是分包的工程项目,一定尽力协助分包队伍办理开具税务发票手续,杜绝重复纳税问题;同时,为项目部的工程分包成本提供有效的税务证明,为公司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做好最基础性工作。每向甲方开具一笔税务发票,都要登记税务发票台账,台账之后附发票复印件,为税务审查随时提供有效证据,同时也为与甲方核实有效的应收工程款金额做好准备。

只有及时有效的完成以上两项工作,才能保证项目工程资金的顺利回收,才能保证项目工程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1、对于工程项目部间接费用的使用支出,严格执行“使用款项计划”申报制度。项目部各个部门,每月月初,必须向项目部的财务部和项目经理申请使用款项计划,才可根据当时的资金情况有计划的使用资金。核销每一笔间接费用支出时,按照项目经理审批的用款计划和公司规定的财务制度执行,同时登记间接费用支付台账。月底,间接费用支付台账和公司规定的项目成本费用预算标准做比较,发现费用偏差及时查找分析原因,向项目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及纠正偏差的措施方案。

2、工程项目部赶工奖费用、安措费、机械费支出,要本着“必须、适度、节约”的原则,做到内外有别,禁止先斩后奏,并严格审批把关,;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除严格按照公司财务规定执行核销外,还需要分门别类登记赶工奖、安措费、机械费用台账,及时为工程项目经理和公司相关部门提供工程项目的此三项费用支出信息,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力保项目工程按时、安全、顺利进行。

3、对于项目部的工程分包款支付,在施工期间的工程款,根据内部分包合同约定,依据分包工程结算单,并结合甲方实际拨付工程进度款额度,来确定支付工程分包款的金额,对拨付的分包工程款要实时监督其使用情况,防止分包队伍转移资金影响施工进度,给项目部带来不必要的资金压力,或因其实现一定的利益而中途撤出造成损失。支付每一笔工程分包款时,严格复核分包工程的税务发票,同时登记分包工程支付台账,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已付分包工程款金额及质量安全等情况。月末,核实扣除甲供材料,于预算部门复核实领材料数量和预算材料含量之间差额,如有超领工程物资材料情况,可及时调整下月支付工程分包款金额,杜绝超拨分包工程款现象发生,严格控制资金超额使用。

4、对于项目部材料款的支付,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物资管理规定执行,建立严格的材料清点验收以及入库手续,库管人员和采购员要“查验质量、验收数量、验收品种、检验发票”,验收入库并填写“材料入库单”,一旦发现数量、质量、品种不符,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停止付款,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物资部门负责人,查明原因,向供货单位交涉、索赔。由物管部门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一同签字确认后连同发票一起交财务部门。同时做到以收定支,分批分时定额支付,防止资金链环节断裂。

5、对于工程项目二级单位的工程款使用支出,项目部二级单位,每月初,必须向项目部财务部门和项目经理申报《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经理批准后,才可以根据当时的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使用。支付工程款时,及时登记项目工程价款台账,记录二级单位已完工程工作量、拨付工程款金额、转抵工程款的材料及公司规定的工程扣款项目,准确核算应付二级单位工程款余额,为项目经理提供应付二级单位工程款的可靠资料。发现超拨工程款现象及时查找分析原因,向项目经理提供超拨工程款分析报告,及纠正偏差的措施方案,严把二级单位工程资金的支出。

工程发票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基建项目管理 在建工程 交付使用资产

前言

随着高校基本建设规模的扩大,许多新校区,新校舍的建设从工程项目前期开工到最后竣工验收,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高校校区建设财务管理及核算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为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基建财务管理和用好基本建设资金,进一步参与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强化会计核算的管理职能尤为重要。深切的感受到有效使用建设资金,控制和降低基建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是高校基本建设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1 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1 基本建设投资概算还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投资效益不准确、不真实,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严重。

1.1.1 建设单位不重视项目前期基础工作,千方百计扩大投资规模,提高项目档次,造成资金浪费。

1.1.2 由于基本建设投资风险约束机制还不健全,盲目决策,导致项目投资效益低下。

1.1.3 “重投入、轻产出”、“重资金、轻资产”。项目完工的竣工决算手续滞后,转固定资产手续办不了,使单位的固定资产帐反映不了真实情况。

1.1.4 经常变更基建计划,在基建项目立项时为抢时间,编造可行性计划,有的项目更是先斩后奏,搞计划外工程,使得实际情况与计划脱离,出现严重的投资超概算、超标准。

1.2 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薄弱。一项大的工程项目,需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研究、设计、招投标、建设过程管理、初步验收、结算、决算等很多环节,涉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资供应单位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建设过程非常复杂。而一部分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始后,通常临时组建一个基建班子,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缺乏工程技术、工程建设的专业知识和财务管理经验,基建法制观念淡薄,不能认真理解和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政策,凭意志办事,造成管理混乱,难以做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科学化和财务管理的规范化。

2 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2.1 在建工程的确认不及时

工程会计人员往往只是根据工程管理人员提供的有关凭证被动核算,没有主动参与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而工程管理人员难以理解工程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可能在一项工程支出已经发生(比如工程设备或工程物资已经运抵)但没有发生货币支付的情况下向工程核算人员提供有关的会计凭证,工程管理人员一般总是在需要付款时才向工程财务人中提出申请,工程财务人员也只有在付款时,才能够根据实际付款确认在建工程,结果导致在建工程确认不及时。这其中包括:在确认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时,一般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进度,分数次支付工程款并取得相应的发票,建设单位普遍是在取得发票时,根据发票金额确认相应的在建工程,在工程完工时,账面确认的工程投资往往只达到实际总造价的70%到80%。造成投资确认的不准确,容易形成帐外资产和帐外负债。在确认设备投资时,常在每一次支付设备款时,根据取得的发票金额,确认设备投资,既使设备全部到达现场,因为没有取得全额发票,往往也只是根据付款金额确认了设备总价的80%左右。使资产和负债无法真实的反映。

2.2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帐面结转交付使用资产不及时

根据现行财务制规定,竣工交付使用资产是指: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计算已竣工工程各项交付使用工程的实际成本,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帐。但在实际工作中,校区的一项大型工程,从始建到初步投入使用往往历时几年,耗资庞大,而在已投入使用后,因为土建工程、电工程、室外管网工程及设备投资等无法及时做出决算,则无法准确计算已投入使用工程的实际成本,致使帐面上无法交付使用工程,而学校因此也无法增加固定资产,致使学校的资产负债情况不能真实的体现。

3 对策和建议

3.1 针对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3.1.1 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控制,强化预算控制。

制定基建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在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工程监理管理、基建材料、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等,并严格执行,以确保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年度基建计划和预算进行控制。在编制预算时一定要“量人为出,收支平衡”,做到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经费来源可靠。基建会计部门必须掌握总体投资计划,特别是将最后确认的投资计划作为财务筹资、使用资金、会计核算的依据,如没有投资计划,则应停止支用基建款项,绝不能搞先斩后奏工程。

3.1.2 实行经济责任控制,加强投资评审制度。

实行领导负责制,以不同层次的人员组成一个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各司其职、运行有序的群体,提高专业知识,在领导的指挥、管理、协调和督促下,工同实现财务管理目标。对工程决算实行“初审”,“终审”制度,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要把建设的项目竣工决算,建设单位要会同中介机构以设计概算和工程预算为依据,认真审查建设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审查建设成本、费用开支,结余资金等,全面分析投资效果,并会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做好交付使用资产部分的审查。

3.2 针对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应作如下处理:

建设单位应定期和施工单位办理工程债权债务结算,会计部门应根据施工合同和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或设备供货单位认可的债权债务结算凭证,确认在建工程及设备投资。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将在建工程或设备投资与已付款之间的差异,确认为短期付债或长期负债,而不论是否收到发票。待中介机构做出项目工程决算后,据以调整在建工程和设备投资金额,这样可以尽量的缩少产生的帐外资产的数量,最大限度的体现学校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对于存在的第二种情况,在现实情况下,在一项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后,可以先按在建工程、设备投资及其他投资的余额暂作交付,学校暂以交付部分计人固定资产。待各项工程决算做出后,逐笔将差异部分做出调整,冲回原已暂作交付的资产,再将已准确计算实际成本的工程项目作为交付资产入帐。这样虽然会降低会计信息的质量,但相对于产生大量的帐外资产,这种差异是可以容许的。

工程发票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务管理 税务风险

一、高度重视税务管理,加强税务政策学习,牢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

大型企业集团的各级领导和全体财务、业务人员要高度重视税务管理工作,从思想上进一步统一认识,牢固树立依法纳税理念,加强对税收法律政策的学习宣贯,严格遵守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努力营造良好的税务管理工作环境。要组织财务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系统学习有关税务政策,持续深入开展税务政策解读和培训辅导,普及宣贯税务政策,为依法合规开展税务工作做好政策保障。

二、加强组织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落实税务管理工作职责

要进一步明确税务管理的职责归属,界定各级领导和管理责任。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税务管理负有领导责任,要大力支持税务管理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公司领导负有主管责任,要切实加强税务管理工作的组织推动;各级财务负责人和税务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不断增强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对于违反税务管理规定导致税务处罚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健全税务管理流程,完善纳税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税务管理流程并不断改进和完善纳税工作机制,是大企业集团各级公司税务管理的基础保障。一是在业务开展之初,财务、业务和法务等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税务筹划,充分考虑涉税事项和税务成本,合理合法设计纳税方案。二是要认真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及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填报和保管工作,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税企关系,及时收集和反馈税务信息,积极解决税务问题。三是要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对纳税申报、税负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有效控制税收成本,充分发挥税务管理效益。四是要定期开展内部税务检查,主动检测日常税务风险,及时发现税务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进行整改完善。

四、强化发票、台账、数据提供、档案的日常基础管理,夯实税务管理工作基础

要加强对发票领购、开具、审核和保存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发票使用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开具和取得合规发票,坚决杜绝不合规发票列支成本费用的行为。开具和收取的发票都应为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级税务机关核发的合法发票。

要不断加强税务台账管理,健全台账管理工作机制,及时登记、分类管理,并做好电子登记备份。台账管理责任人岗位变换时要做好移交工作,不得自行删除记录。

要认真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收数据采集工作,_保完整、真实、及时地报送各类数据信息。要定期对本单位税负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税负结构、税负水平变化、提示税务风险,以满足公司决策层的管理需要和税务机关的监管要求。

各类税务台账、税务报表、税务检查文件、向税务局提供的日常资料等税务档案应及时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确保税务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五、加强对重点税种的管理,积极规避税务风险

(一)企业所得税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确定业务所属的税种、缴税基数和适用税率,依法计算税款,及时做好申报和税款缴纳工作。

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确定收入总额、扣除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亏损弥补、企业重组等涉税事项,科学合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要合理确定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各类应纳税收入。要真实、合法确定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各项扣除项目和金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增值税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合理定位纳税人适格身份,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合理确定经营业务所属的行业和适用增值税税率,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开具、抵扣、保管和缴销管理,严禁虚开增值税发票,科学界定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留抵税额,准确缴纳增值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要合理确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合理区分兼营、混合销售等业务的税务处理,特别是采取折扣销售、融资租赁、直销、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等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应认真检查所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开具是否符合要求,发票是否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等,应取得“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的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虚开增值税发票以及失控增值税发票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三)其他税种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确定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一次性奖金、经济补偿、各类保险福利的扣税要求和范围。实务操作中要特别关注以下事项:应合理确定赠送礼品、业务招待、交通补贴、各项商业保险、年金、内退和离退休人员费用和为职工个人所有的非福利分配房产支付的供暖费和物业费等项目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

工程发票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涉税信息交流职责

(一)发改委: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进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和债券发行、兑付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经委: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石油、煤炭、水泥等行业矿产品开采量和产品产量等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全市技术开发项目立项计划、技术改造备案项目、限额以上工业企业经济发展情况。

(三)教育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提供举办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登记情况。每年年初提供知名学者和外籍文教专家、教师登记情况。

(四)科技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和专利、技术转让情况,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20日内提供有关复审情况。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情况。

(五)公安局: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发放“外国人居留证”和“港澳台人员暂住证”等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车船使用、车辆注册挂牌登记、经营性停车场注册、房屋租赁信息等情况。

(六)民政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等情况,各类福利彩票信息。每年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结束后20日内提供福利企业的认定情况。

(七)司法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办理公证合同等情况。

(八)财政局: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契税征收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应税项目,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提供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信息资料。

(九)人事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名单及事业单位改制、撤销等情况。年后6个月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实行工效挂钩的事业单位的挂钩工资清算和挂钩基数核定情况。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外籍人员《劳动就业证》发放、技能培训单位登记、各类统筹金提取基数和比例调整等情况。年后4个月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清算结果和基数核定情况。

(十一)国土资源局: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财政部门提供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土地收回、征用及批租等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应税矿产品和河沙开采情况。

(十二)建委: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定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每月终了后20日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及房地产开发、城市拆迁、旧城改造、重点工程以及外地来济施工队伍有关情况等。

(十三)环保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环保工程施工情况。

(十四)交通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交通运输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信息资料,公路建设项目及其实际资金投入和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公路建设投资计划。

(十五)水利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水利建设项目及其实际资金投入和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

(十六)农业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农用机动车辆登记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农业开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情况。

(十七)贸易服务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重点商贸企业经营等情况。

(十八)外经贸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办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外商投资项目等情况,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市企业或单位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情况。

(十九)文化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举办文化艺术活动计划、文化市场登记和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及有关单位、人员的涉税信息等情况。

(二十)卫生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年审等情况。

(二十一)体育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体育比赛计划及有关单位、人员的涉税信息,提供各类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网点登记等情况。

(二十二)审计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涉税审计信息等情况。

(二十三)统计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财政部门提供各县(市)区工商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规模以上分户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

(二十四)旅游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星级饭店等从事旅游业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情况。

(二十五)国资委: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企业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信息。

(二十六)物价局: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

(二十七)房管局: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

(二十八)市政公用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市政建设项目情况。

(二十九)工商局: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等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营业执照》年检后20日内向税务部门通报年检情况。

(三十)质监局: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检验等情况。

(三十一)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对外付汇等情况。

(三十二)海关: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进口机电设备等有关情况。

(三十三)残联: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残疾人证》发放等情况。

(三十四)税务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房地产营业税征收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相关的涉税信息。税务部门要加强业务协作,加快征管信息系统互通互联,定期交换税务登记底册、企业税款征收入库和税务稽查等税收征管情况。

(三十五)上述未列举的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各部门提供的有关涉税资料只作为纳税评估、分析和税源监控等的参考信息,不得作为强制纳税或收费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涉税信息向社会公布,不得用以进行任何损害企业、单位或个人利益的活动。

二、认真抓好重点行业税源管理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登记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收据,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企业所得税;购房者出售购买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收。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有关税收。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对建筑业按工程项目实行税收属地管理。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应代扣代缴分包方应缴纳的营业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有关税收。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据建筑业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建筑业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业税务发票就支付工程款的,税务部门在计征所得税时不予承认。

(三)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管理。从事生产经营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部门、各单位兴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会展活动,车船营运、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应税经营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申报纳税。

(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对依法认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校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及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有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收入的,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院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医院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五)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和个人的税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税务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骗取国家税收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追缴减免的税款外,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砂、石等矿产品开采的税收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与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依据法律法规,切实加大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等法定税、费的征收力度,加强对砂石等矿产品开采的税收管理。

(七)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加强对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对会计核算不实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税。加强对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不能准确记载营业收入、不使用合法有效发票记载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同行业正常水平的,税务部门可依法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税收管理。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下达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一律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其中,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应税收入,由财政部门代征代缴。

三、对分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管理

(一)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可委托公安、交通、农业等部门代征,税务部门也可设立专门窗口在纳税人办理车船年检时征收。

(二)公安部门受托代征经营性停车场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并监督停车场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在车辆年审时协助税务部门补征车辆购置税;协助调查涉税有关人员的情况;协助税务部门阻止未结清税款或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三)从事客货运输和从事城市公共客运出租的个人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分别委托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和市政公用部门代征。

(四)水利部门向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可委托水利部门代征。

(五)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体育商业性比赛应当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民政、体育、文化部门代征。

(六)房管部门受托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办理房产交易时,向房产转让方和受让方发放《房产交易纳税事项通知书》,对未取得契税完(免)税证明的,不得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提供房屋出租(售)、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房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代征。

(七)应税合同可委托司法部门在合同公证时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

(八)应税建筑安装工程中标合同可委托建委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

(九)国土资源部门受托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出)让手续时,对未取得财政、税务部门完(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并向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受让方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纳税事项通知书》,同时函告财政、税务部门。

(十)工商部门协助税务部门做好集贸市场的税收管理或受托代征代缴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税收;发放《营业执照》的同时发放《办理税务登记通知书》;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或由地税部门派员在工商部门登记大厅征收印花税;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时,检验业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并由税务部门参与进行联合年检。

(十一)物价部门受托向新增收费项目的单位发放《收费项目税收通知书》。

(十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税务部门按法定程序查询纳税人存款帐户的信息资料;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税务部门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十三)由经委与税务部门对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进行联合审查。

(十四)其他方面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代征。

四、严格发票的使用管理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并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税务部门应结合全国发票换码,进一步推进发票改革,将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电信、医疗卫生、教育服务等特殊行业发票逐步纳入管理,特别要规范自开发票纳税人的发票使用和管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支持发票刮奖、摇奖和举报奖励工作,保证奖金落实到位。

五、加强综合治税的考核工作

(一)考核的组织方式。考核工作由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对象为本文明确职责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考核采取半年抽查和年底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考核内容。一是组织、制度建设情况:各县(市)区和*高新区是否拟定下发了实施综合治税的文件以及建立组织机构的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建立综合治税有关制度和人员落实情况。二是受托代征部门、单位代征地方税收的情况:考核受托代征单位是否严格按法定要求,履行委托代征协议。三是涉税信息提供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积极配合地税部门依法实施税收管理,是否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是否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涉税信息传递渠道。四是信息使用和收入增长情况:税务部门是否客观公正地使用了涉税信息,是否实现了税收增长,小税种、分散税种的缴纳管理是否得到了改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