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范文第2篇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三)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长大桥梁或者隧道工程有特殊要求的;

(三)涉及专利权保护或者受特殊条件限制的;

(四)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利用扶贫资金的。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被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项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和勘察设计收费证书;

(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获奖情况以及社会信誉;

(三)正在承担的和即将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

(四)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应用软件投入情况;

(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和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分包计划和拟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五)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六)勘察设计协议书格式;

(七)投标文件格式;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13第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的审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公告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四日;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一日。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条、投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备规定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组织。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清单组成。

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书;

(二)授权书;

(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四)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二)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

(三)拟进行的科研课题;

(四)工程造价初步测算。

报价清单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勘察设计费报价;

(二)勘察设计费计算清单。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通过资格预审后的更新材料,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应当包括勘察设计周期、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措施。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中,对勘察设计取费应当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进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清单。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密封于同一信封中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均不得接受。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进行公证的,应当有公证员出席。

第三十三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的第二个信封不予拆封,并妥善保存。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

(三)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四)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者由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对项目的技术建议,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和报价进行分别打分评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第一个信封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二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的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

(二)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十五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四十一条、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定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第四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进行方案招标的,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的投标方案,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同意,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招标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资格。

第四十七条、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现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行贿、受贿、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视情况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勘察设计 招投标 重要性 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X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招投标,是招标投标的简称。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招投标制度自20 世纪80 年代随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一起引入我国。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目前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领域里已全面实行了工程招投标制度,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确立,使得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一些地方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企业经验不足等原因,致使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在实际具体操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在公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蓬勃发展,一些大型高速远程公路如同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而与此同时,作为在公路工程建设中起龙头作用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就日益被放到愈发重要的位置。

工程勘察设计是编制作为工程项目建设依据的技术文件和图纸的活动,其目的在于解决如何进行建设的具体工程技术问题和经济问题。勘察设计的质量不仅影响工程施工能否顺利地进行,而且关系到项目目标能否实现和实现的程度。因此选择高水平的设计单位是项目成功实施的保证,招标与投标是选择理想勘察设计者的行之有效的方式。

综上所述,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是公路路基、路面、构造物设计和施工的重要依据,为了适应现阶段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自2002年1月开始,交通部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施行勘察设计招投标制度。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公路工程的业主为了提高设计质量,节约成本,对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也进行了招投标评选,通过招标与投标方式选择项目理想的设计者, 己成为成功地进行公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公路工程项目目标,才能获得合格的公路工程产品,达到预期的投资效益。

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项目招标管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工作能力、信誉保证的审查不够深入

资格审查是招投标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资格审查具有节约经费,提早淘汰能力较低的投标人等多方面的优点,是招标投标工作的常规做法。但在现实中有些招标单位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的审查不够认真仔细,没有深入调查核实投标人的企业资质、工作业绩和信誉情况是否真实,例如,很多设计单位的管理水平、技术力量、及信誉等情况并没有投标文件中表现的优秀,而是在制作投标文件时聘请制作投标文件的专业人士对本单位的各方面进行夸大描述,美化投标文件,使得投标文件所反应的情况不真实,扰乱项目招标管理机构对投标单位的真实实力的了解。然而项目招标管理机构也只是以投标文件的描述好差来作为评判标准,并没有深入实际的了解投标单位的真实情况,这就使得部分投标单位所编递交的投标文件表面上看来没问题,而实际上该投标单位根本就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工作能力、信誉保证与实际相差甚远。

(二)、低价中标现象严重

所谓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公路工程市场中的腐败蔓延。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正因为有这些有利条件许多招标单位只注重投标报价,这就使一些投标企业有机可乘。为了得到工程,在不是很了解设计意图、工程面貌和现场情况的情况下,进行低价抢标,然而,对于投标单位能否按报价完成任务,业主也没有进行实事求是地考察,这就让那些低价强标的投标单位中标。当与业主签订合同后在履约期间再向业主摊摆困难,要求合同追加价格,这种做法破坏了投标报价一次性的竞争原则,如业主不追加合同价格,中标人就不能正常履约而直接导致伪劣工程或中途停止工作这样就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带来工程质量隐患并且过渡的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违反了节约原则,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因素。

(三)、各种人为因素影响评标专家的正常评标,违反职业道德定向评标

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的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

而评标专家大多是业主指派,这样就给一些“走捷径”的投标人提供了温床,用金钱等物质诱惑职业操守不合格的人员,做出出卖人格的事情,评标专家违反职业道德在评标过程中为特定的投标人“开辟安全道路”,使其故意抬高或压低某投标单位的评分,影响最终评标结果,导致评标过程丧失公平原则,最终丧失招投标工作的根本意义。

三、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的改革建议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是公路工程实施过程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的健全保障,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机制应该加大改革力度,健全管理办法,完善法律准则,形成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这样将给国家的经济建设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为此对现行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提出改革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招投标管理法规。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提供虚假信息、存在欺诈、行贿受贿、串标、围标、恶意捣乱竞争市场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外,要严格限制其投标申请人的投标活动,取消申请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提高投标人申请资格。我国地域广阔,工程市场很大,各地市的设计单位不论大小不计其数,其实力参差不齐。提高申请门槛,就可以筛选出资质高、管理过硬、技术水平先进、信誉良好的单位入围,为日后的工作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一、完善、建立投标人信誉资格。完善、建立投标人信誉资格,实行投标人承诺制度。首先,国家监管部门成立对所有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信誉检审的机构,要求所有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此机构下进行信誉备案、评比对各单位进行星级评定。检审机构在通过互联网将各个单位的信誉公开化。在业主招标时,首先从报名的申请投标人中选定具有良好信誉的申请人,对其在出售招标文件。

第二、严格审查投标人资质。首先发包单位成立专门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项目日常性的管理工作。其建立良好的规章制度, 实施目标化管理。同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做好工程项目投标单位的资质预审,对参加投标的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对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并且还要对经过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的实际业绩进行实地考察, 重点了解投标单位的设计业绩、企业信誉、其从业人员的素质以及所拥有的设备状况,对投标单位的管理水平和项目部管理的综合情况进行评价, 以确保最终的中标单位全部是资质高、信誉好的设计单位。

(3)创建公平、公开、良性竞争环境。目前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活动确定最终中标人的方法基本上是招标单位通过众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专家评选打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成为最终中标人。

第一、选择能力、修养高标准的评标专家。首先,评标专家应是在国家专家人才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其次,所抽取的专家应由评标监督部门对各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情况等方面进行测评,记录良好的专家方可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有不良记录的应从专家库除名,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再次,评标过程中,参与评标的专家断绝与外界的一切联系,杜绝操作的情况。

第二、暗标评比。在技术标评审时为保证技术标评审的公平、公正实行暗标评审,在评审前监管人员检查所有投标技术文确定没有泄漏投标人身份的投标文件对其进行编号,再由专家评审,评审完毕后,封存评审结果。

第三、详细评分细则。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应详细列出所用评标方法、标准,评标专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不得擅自改变评标方法。为保证评标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特点适当调整评分分值及相关评分栏目。使其评分细则更合理。

第四、择优入选,精品中选精品。在评标结束后,根据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的评比,选定得分最高的前3名中标候选人进行投标陈述及方案评选。其陈述也采用匿名陈述,陈述人通过语音设备将将在公平、公开的平台上展示自己的设计成果,并做出对项目的理解与构想,解析各自报价的理由。业主可根据各中标候选人对项目的理解深度及报价的准确性来选定最终的中标人,使得投标活动更加透明化,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保证项目的顺利进展,体现公正竞争的原则。

参考文献:

[1]邓韶斌.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思考.中外建筑,2006(5).

[2]刘茂生.我国现行招投标模式的弊端及其对策[J].四川工业学院学报, 2002(04).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勘察行业的竞争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是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首规委办),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经首规委办批准不宜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除外),均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一)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

(二)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工业、民用、市政建设工程项目;

(三)总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特级和一级建筑物或对地基基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项目。

第四条  招标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个。

特殊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议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规划部门核准用地范围的图纸和文件;

(三)设计任务书和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筑平面位置图。

第六条  招标活动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一次性招标,也可以分项招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第八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书、工程概况、招标方式、对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对提交勘察成果报告时间的要求、对勘察技术的特殊要求以及勘察现场条件的图纸和说明等内容。

第九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后,发送投标单位。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需经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天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条  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勘察证书的工程勘察单位,均可按工程勘察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的资格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核查,并报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复核。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领取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真实准确,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勘察方案及说明书;

(二)勘察手段、施工组织方案;

(三)需建设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

(四)提交勘察成果的时间;

(五)勘察费报价。勘察费根据投标书工作量按国家收费标准计算,上下浮动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后的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一经送达不得更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并应当在全部投标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开标时应当对标书登记编号,做保密处理后送评标小组。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宣布评标原则、决标办法和程序,启封投标书,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作开标记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文字不清、内容不全、弄虚作假;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交;

(五)未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和专业技术专家、该项工程的建筑设计人员五至七人组成,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单位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

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书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对投标单位执行规范和规程、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勘探和测试工作量的合理程度、勘察进度以及投标单位的资历和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后,择优决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  评标报告由招标单位编制。招标单位将评标报告报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决标后十日内,招标单位应当向所有未中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付给未中标单位投标书编制补偿金,补偿金的具体数额由评标小组根据编制投标书的工作量确定;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勘察合同后,由招标单位返还。

第二十一条  中标单位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招标单位按照投标书的内容签订勘察合同。

中标单位应当依照勘察合同进行勘察,不得转包给非中标单位勘察。

第二十二条  决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结果不予确认,设计单位不得使用;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对责任单位处以勘察费50%的罚款,其中属投标单位责任的,责令投标单位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一)按照本规定应当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投标单位不符合条件,参加投标并中标的。

本条第(二)项的招标、投标无效。

第二十四条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互相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互相串通,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参与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责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或者招标,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发出一个月后,中标单位不签订勘察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六条  勘察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转包的,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对其处以勘察费50%的罚款,并责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申请调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首规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对经济效益的片面追求,对环境的保护等方面都没有起到重视,最终导致我国的能源严重短缺,面临很严重的危机,在我国能源严重短缺的现状下,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代替作用,水利水电工程不仅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小,为人们提供较为清洁的能源,而且还可以循环利用,但是目前我国在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阻碍,如果勘察设计中出现了问题,就很难保证水利水电工程的整体进度和质量。

一、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任何一个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都有一个完整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但包括工程结构图、工程量和工程成本的计算和细化,还包括作为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的逐步补充完善。不断细化的。设计方案的形成过程也是方案进一步比较、深入、细化的过程。但在实际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中,设计单位只要方案可行,根本不需要比较。

1、勘察设计的观念淡薄: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工程造价的各方面都已经确定下来。设计施工图确定的工程造价中的价具有一定的可变性,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随行就市,但是工程造价中的实际消耗量不能随意改动。但是由于设计部门技术人员缺乏经济观念,考虑不周,使设计文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使设计成果没有充分体现出经济性。

2、设计规划的资料太贫乏,贯彻实施力度不够:水利水电规划是一项长期而繁琐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由于制度不全、管理不善等因素使得许多的规划基础资料太过匮乏,规划成果偏少,规划依据不足,造成设计质量得不到保障, 同时因一些市场行为的干预,社会的利益化、规划成果的贯彻力度不够,影响工程功能发挥的同时,造成大量的社会资源浪费。

3、设计标准化与程序化进展过于缓慢。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因为受水情、地质、工情、地形、业主要求等众多相关因素的影响,设计成果多变,在客观上存在程序受限制条件过多,难以推广的现象,导致标准设计难以统一,目前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中可以用到的标准图集和程序资料太少,浪费设计资源,大大影响了设计效率,影响工程的实施进度、质量和效益。

4、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缺乏专业的资质审核部门:我国在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逐步放宽了勘察设计单位的标准,勘察设计单位正逐渐迈向一种全新自主的发展模式,逐渐成为开放、公平的勘察单位。近几年来,随着个体性质和集体性质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的不断增加,其市场也变的日益活跃,由于政府对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缺乏专业的资质审核部门,管理工作缺乏深入性和客观性,使得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工作的比较滞后,最终导致我国部分地区,尤其是我国农村的水利水电工程方面出现了越级设计、无证设计、粗制滥造设计文件的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的资源的浪费、工作整体质量的下降,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人员的伤亡。

二、解决对策

1、加大规划力度,完善规划范围,巩固基础:各级政府和水利水电主管部门要从思想上重视起来,从根本上认识一切水利水电工作的源头要从规划抓起,意识到水利水电规划工作对水利水电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在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保障水利水电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与制度,把水利水电规划工作的当做头等大事来安排管理。

2、制度上完善:首先要分清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上的主次,将比较大的设计规划上交到有关水利水电管理部门或政府,通过水利水电方面的专家集体论证肯定后,再交由上级政府审核通过,让一切设计均依据于规划,成为在一定范围具有法定约束的纲领性规划,从而在制度上保障规划实施的严肃性与合法性。

3、对于规划资金的保障:由于规划工作的自身特点,规划工作的进行,需要收集大量的基础资料、分析规划、各种设计的反复论证等方面都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在短期内不可能取到很好的经济收益,这就要求政府与水利水电相关部门应专门设立水电水利方面的规划资金,从物质方面保证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4、人才上培养:对人才的培养方面,首先,政府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要重视对规划人员的收益,因为要培养一个较为熟练的水利水电规划人员至少需要5年以上的时间;其次,要自己组建一个长期规划人员队伍,保障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5、结合自身工作,调动设计人员的能动性,多开展一些设计程序的相关活动。设计人员作为设计工作的重要部位,对水利水电勘察设计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有着较之常人更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随着计算机业的快速发展,设计单位应从政策肯定并开发设计人员自身的潜能,让设计人员除了掌握专业知识,还能熟练编写一些创新的计算程序,自己动手开发程序的设计。

6、设计部门应该与一些高等教育的相关专业科研部门联合起来,通过高校科研部门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勘查工作的相结合,理论结合实际,使设计行业在计算程序能与工程勘察设计上能够有很好的衔接,进而得到推广。

7、推广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制:提高服务质量和设计质量,目的就是要引进竞争机制,更好的适应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制的市场化发展,使设计单位危机意识增强,充分调动设计单位在工作中精心设计、优化设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督促设计单位提高服务质量和设计质量,适应市场化发展,更好的服务于业主。

8、对于偏远农村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要加强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标准化作业,随着加强标准化作业,在农村水利水电工程勘察工作中,主要体现为勘察材料的记录和整理、勘察任务目标的明确、勘察结果的具体分析和验证等方面。在进行农村水利水电勘察工作时,可以适当的增加中间检查环节的次数,要严格按照工程相关管理文件和条例的要求来展开工作,坚决杜绝“敷衍了事”的现象,确保勘察资料的质量和完整性。同时,水利水电工程勘察单位要做好总结评价工作和勘察资料的验收,对不准确或不足的部分要及时返工补充,确保资料可以有效服务于工程设计工作的整体需求。要加强农村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作标准化作业,需要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结合,设计图纸要清晰、合理,在可行程度、设计工作的相符程度上,都要符合标准,设计中关于农村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的标准化作业、工程预算的审核等方面,要求设计工作要对农村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建筑模式、技术应用、施工工艺、环境保护等问题进行系统分析与综合策划、论证,以确保设计方案具备丰富的现代科技元素。

结束语

水利水电工程是一项民生民计工程,对社会和人们的影响范围比较广泛,我国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工作中普遍存在作业程序混乱、管理制度不明确、执行标准不确切等现象,因此,在新时期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方面,要加快设计的标准化与程序化工作,完善制度化建设,拓展设计范围,加强与相邻专业的联系,以更好的适应市场需要。

参考文献

[1]朱进锋,李小玲.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河南科技,2013,07:30.

[2]黎英仪.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02标准”、“91标准”的分析比较[J]. 人江,2010,06:4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