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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心电信号;单片机;生理信号;放大器
1 引言
伴随人类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当代疾病的流行趋势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与人们社会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疾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疾病已成为危害人们健康的主要疾病,由此已造成政府与个人医疗开支不断增长的巨大压力。而心血管疾病又是影响人类健康的第一大杀手。在我国心脏病患者约有七千万人,死亡原因主要是致命性心率失常和急性心梗。据北京急救中心统计,70%以上病发于家中或工作现场,大部分人因失去抢救时间死于院外,此外,多数人的心脏病发作往往是短暂与随机的,患者难以赶到医院进行心电图扫描,从而影响诊断。因此,为患者赢取抢救时间,为所有的监护对象提供24小时医学监护,保健咨询的医疗诊断系统有着极其重要的实际意义。而心电信号调理电路作为心电监护系统的核心,其设计十分关键。
2 系统框架设计
本电路设计主要是由五部分构成。
(1)前置放大电路。其中前置放大器是硬件电路的关键所在,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信号的质量,从而影响到仪器的特性;
(2)共模抑制电路。在设计中使用了右腿驱动电路、屏蔽驱动电路,它们可以消除信号中的共模电压,提高共模抑制比,使信号输出的质量得到提高;
(3)低通滤波电路及时间常数电路。
(4)工频50Hz的陷波电路。
(5)主放大电路。
3 系统硬件设计
3.1 前置放大电路
由于人体心电信号的特点,加上背景噪声较强,采集信号时电极
与皮肤间的阻抗大且变化范围也较大,这就对前级(第一级)放大电路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要求前级放大电路应满足以下要求:高输入阻抗;高共模抑制比;低噪声、低漂移、非线性度小;合适的频带和动态范围。
3.2 右腿驱动电路
体表驱动电路是专门为克服50Hz共模干扰,提高CMRR而设计的, 原理是采用人体为相加点的共模电压并联反馈,其方法是取出前置放大中的共模电压,经过驱动电路倒相放大后再加回体表上,一般的做法是将此反馈共模信号接到人体的右腿上,所以称为右腿驱动。
3.3 低通滤波放大电路
由RC元件与运算放大器组成的滤波器称为RC有源滤波器,其功能是让一定的频率范围内的信号通过,抑制或急剧衰减此频率范围以外的信号。
3.4 0.05Hz高通滤波器电路
设计使用反相的二阶巴特沃兹高通滤波器,其中放大倍数设置为1,截止频率为0.05Hz。
3.5 50Hz陷波电路
工频干扰时心电信号的主要干扰,虽然前置放大电路对共模干扰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有部分工频干扰是以差模方式进入电路的,且频率处于心电信号的频带之内,加上电极和输入回路不稳定的因素,前级电路输出的心电信号仍存在较强的工频干扰,所以必须专门滤波。
4 仿真
4. 1前置放大电路仿真
前置放大电路仿真结果如图7所示,从仿真结果看出,实际前置放大倍数为K1=46.8mA/4.7mA=9.9,与预期放大结果相同。
4.2 低通滤波电路仿真
(1)输入f=60Hz时,输出波形图如图8所示,输出和输入基本上一致,信号没有被衰减。
(2)输入f=250Hz时,输出波形图如图9所示,输出结果衰减为:323uV/4.9Mv=6.5%,250Hz频率的输入杂波滤除了93.5%。
(3)输入f=1KHz时,输出波形图如如图10所示,1kHz频率的输入杂波基本上被滤除。
4.3 50Hz陷波电路仿真
50Hz陷波电路仿真结果如图11所示,由图可知,当输入信号为50Hz的工频干扰信号时,杂波基本上被滤除。
4.4 次级放大电路仿真
次级放大电路仿真结果如图12所示,从图中可以发现,放大倍数G2=2.65V/27.6mV=96,与预期的设计相符合。
5 结论
设计采用以AD620及OP07为核心的信号放大器来实现心电信号的放大,电路功耗小,灵敏度高,最低只需3 V的电源,可由外接电池提供,容易实现基于移动式设备为核心的心电信号采集及处理,是一种实用的心电信号前端采集放大电路。
参考文献
[1]康华光.电子技术基础 模拟部分(第五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
[2]黄智伟.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训练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6
尼尔是女主的儿子Max。首先Max的完整写法是Maximilien,倒过来的开头就是Neil(尼尔),中间imi正反读都是“我是”的意思,和全片概念很类似。
还有尼尔的头发颜色跟Max一样,都是金色,尼尔曾问过男主,会不会要挟女人和孩子,这也暗示他是女主的儿子。
2、尼尔的目的:
尼尔的第一次出场:当男主需要一名特工帮助自己完成任务时,尼尔几乎是不请自来,在言语中也分明了解男主的喜好。当潜入印度军火贩安保森严的家时,两人的默契配合不像是第一次合作。男主给他讲倒射的子弹和时间逆转,尼尔似乎明白一切却装作不知道,还有在每一次行动中尼尔都能给予男主预见性的帮助。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信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电信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九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十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第十一条 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二)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第十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提供虚假、伪造的资格证明或者确认文件骗取批准的,批准无效,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违反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在内地投资经营电信业务,比照适用本规定。
关键词:信息化;机电管理;理念创新;内容
中图分类号:TD63
现阶段,各领域的信息化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发展的总趋势。煤炭开采行业及建筑供层建设的信息化创新与发展也渐渐提上日程,尤其是其中的机电管理理念创新。机电管理理念创新的目的在于保证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进而保证煤矿开采作业及煤矿企业的发展,也能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本文着重分析了机电管理工作创新的内容,并进一步总结了机电管理理念的创新。
一、机电管理工作创新的重要性及其创新内容
1.机电管理工作创新的重要性
社会信息化水平的发展也对矿井机电设备的创新提出了要求,加大机电设备的创新能够推进矿井生产信息化及建筑工程现代化的跨越式发展。况且近年来,矿井及建筑工程机电管理不到位造成机电事故频发,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矿井与建筑工程机电管理的现状也需要加大机电信息化创新,进而保证机电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机电管理工作工序繁杂,包括机电技术管理、机电区队管理、皮带管理、供电管理、乘人管理、通讯管理、运输管理、排水管理等众多的管理作业,其中每一项管理工作出现问题将会影响机电工程的质量,也会影响机电设备的有效运行。
机电管理工作中管理理念的创新是整个机电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推进机电信息化管理理念创新需要顺应社会理念的发展趋势,并坚持可持续发展观的理念指导作用。
2.机电管理工作创新的内容
近年来,众多信息化的新设备、新技术在机电工程中投入使用,有效推进了效率几质量水平的提升。机电管理工作在信息化背景下也需要作相应的创新性调整,同时机电管理工作的创新需要坚持安全生产及经济效益的提升为基本原则。机电管理工作的创新需要起始于管理理念的创新,同时还要注意加大管理方式、方法的研究创新,从而全面的推进机电管理创新工作的进展。
机电管理工作的创新中管理理念的创新是重要关节,机电管理理念创新工作的开展是整个机电管理工作的总纲,只有全面推进机电管理理念的创新才能对机电创新性管理提供理论与理念基础。现阶段我国的机电管理理念的创新主要表现在六大方面,从总体理念的确定到具体理念的细化,从安全管理到设备的维修保养等环环相扣,相辅相成。
二、机电管理理念的创新
1.机电管理以人为本总理念的确定
现阶段,国家提倡各领域工作的开展都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可以充分站在员工的立场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还能保证安全性的创新性管理。机电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可以形成纵向化的管理局面,进而推进各部门、各级员工共同参与管理,还能形成横向化协同管理局面,各部门还互相监督,共同进步。坚持机电管理以人为本的理念能够实现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为全面展开机电管理工作提供基础。
2.机电管理系统管理理念的创新
机电的系统管理包括机电设备的全程管理与设备维护管理等,机电的全程系统管理需要就机电设备的寿命周期进行设备采购、组装、使用、维修及改造等各环节全过程的有效管理,而且在设备使用期内及时检修设备故障风险,并及时排查。此外,因为机电设备维修工序比较复杂,所以在进行机电设备采购时要注意检查设备的安全指数与可维修性,以免增加机电设备使用的成本。
机电设备的系统管理还需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与责任意识,机电设备的管理要制定完善的检修通道,设备操作人员还要就设备使用中出现的零件丢失、部件脱落及设备的升级等及时记录,以提升设备的安全指数,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机电管理工作需要基于机电设备的整体分析,并制定出完善的管理流程,形成良好的设备管理及维修体制机制。
3.机电管理以预控为主导的理念创新
如果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仅仅依赖于机电设备的维修环节会不利于机电使用成本的控制,因此要适当加大机电设备的预防维护。机电设备的预防维护可以先制定设备日常预防维护流程,并将常见的事故处理方式制度化,以保证在故障发生时员工能及时有效予以处理。
坚持以预防为主导的机电管理理念,制定完善的措施及时处理潜在的事故风险,可以将质量缺陷降低到可控范围内。而且适时地进行设备运行监督,还能有效降低设备运行成本,保证良好的工程施工。
4.机电管理工作中科学化、制度化管理思想的创新
创新性的管理制度是有效管理的基础。机电管理工作理念的创新需着重提升基础管理工作的合理化、科学化水平。要提升机电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需要完善管理制度措施,并建立各个环节的设备维护、检修细节规章制度,从而在管理制度的落实过程中提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提升管理工作的规章化制度水平需要辅助完善的奖惩制度,从而为科学落实管理制度提供保障,并能提升管理工作的效率与效果。
5.机电管理工作中动态管理理念的创新
机电动态管理主要是就机电设备中的事故风险进行动态跟踪,以保证机电设备运行的安全性能。对于机电设备的安全隐患的全程跟踪需要先确定隐患的性质与防控方案,以保证运营干总过程中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理,降低事故损失,进而保证经济效益的实现。
结语:
本文先简要介绍了机电管理创新的重要性及内容,并就机电管理理念的创新进行了相关的总结分析。笔者认为加大机电管理理念的创新可以为机电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理念指导,并推进机电管理工作信息化系统的引入,从而提升机电运行效率。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互联网;信息管理;管理办法
1.相关法律介绍
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整体上看《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目前电信行业最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从法律名头就可以看出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被作为《电信条例》规制范围的一个分支。而《电信条例》是以传统电信业为主要规制对象的。与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密切相关的法律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等。
2.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法律秩序存在的问题
2.1行业行政法规太宏观不具体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由于起步较晚,发展又很快,所以管理水平上就很难跟进。例如《电信条例》是以传统电信业为主要规制对象的,纵观其全部内容除总则以外,与互联网信息服务可能有关的条文并不多。其中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是关于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内容,对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具有约束力。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将“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作为自己的规制对象。第十五条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九项禁止,并由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对此进行了配套性规定。从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的处罚规定来看也缺少对于违反第十三条的处罚措施。综合来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于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严重侵害个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规定比较明确,但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则未予以相应的关注。综上可以看出,我国的主要法律,大部分是宏观上的规定,对象不明确,要求也不太严格,缺乏清晰的界限和规范力度。
2.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便于直接适用
除了上述两个主要的法律规范,其他的法律条例则有更严重的缺陷,管理者使用起来很不方便。与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密切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是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只要是自然人,为了非专用于经营性的用途而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不论其是否直接为服务付费都应当是消费者。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等九大权利,但是将这些规定直接应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上还存在很大的障碍。很难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直接归入人身安全或者是财产安全,并且在保护的范围等方面也还需要明确界定。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明确规定何者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以行政的、民事的甚至是刑事的责任来规制的,如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不当竞争行为难以界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必然很难加以规制。同样《反垄断法》也存在不能直接适用的情况,这就迫切需要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来对此加以规范。从上面介绍可以看出,这些法律在覆盖领域上有所重叠,在交叉领域有些规定甚至相违背,另管理者难以下手。
2.3相关规章的规定比较粗糙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其中《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的第九条规定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的保密的义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公平交易权、知情选择权作出了初步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值得肯定。《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要求“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但我国实行强制认证的软件主要是涉及计算机、互联网安全的软件,没有对普通软件开展认证,已经颁布的强制性认证标准中也没有包括对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对软件和服务实施不兼容、捆绑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与解决用户权益争议密切相关,但直接照搬适用于传统电信领域的申诉处理办法,远远不能应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特殊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等规定虽然与用户权益保护关系密切,但却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当然,法律秩序的问题源于我国互联网领域发展太快,以及各地发展不均衡,所以造成法律、法规、规章的严重滞后,但是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加大法律立法力度和管理力度,明确直接的法律指引与约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3.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建议
3.1审批部门及收费标准要统一
根据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备案手续。目前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的具体部门并无具体规定。据了解,有的省的审批机构设置在通信管理局的市场监管处有的省设置在信息安全中心还有的省设置在中介机构。有的收费、有的不收费尚无统一标准。为了强化管理,统一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力量,我们应该将相关审批部门联合起来,明确规定统一的发放许可证的审批部门以适应国家对电信企业统一监管全国一盘棋的总战略。这样做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有利于提高政务公开的透明度。
3.2审批程序目录化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必备的申请材料按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有十一项,规模大的单位提交的材料多则50多页规模较小的单位提交材料也得40多页。
为提高工作效率,使审批工作制度化、程序化、目录化,我认为申请单位应将提交的材料按下列顺序目录化排列:材料一:申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书面申请;材料二: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材料三: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会计事务所近期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材料四:申办单位的公司章程;材料五:已购或欲购的主要设备清单;材料六: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能力及服务措施;材料七:申办单位的概况包括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场所设施等有关情况;材料八: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材料九: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材料十:提交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登记表。有了统一的审批材料目录,不仅准备起材料来得心应手,审批部门审批时也会提高效率。
4.结语
互联网作为信息交流的主要平台,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而法律规范作为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最重要的手段,它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效果。所以我国要想真正的规范好细心服务系统,必须要极力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加大管理力度。
【参考文献】
[1]苏秦,李钊,崔艳武,赵婷.网络消费者行为影响因素分析及实证研究[J].系统工程,2007,(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