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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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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国有资产处置方案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市属一切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国有资本)营运主体和政府授权市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国有独资、控股及相对控股的企业适用本条例;国资参股企业原则上由履行国资权益的出资人代表在企业内按本条例主张权益。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的管理条例;未纳入市国资委实行“三管统一”监管的企业资产和市属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性资产及政府出资设立的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资产,由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资产的工作职能。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事项,经主管部门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章产权登记

第四条凡是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要求。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等产权发生增减变化时。并办理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市国资委可适时对企业国有资产使用主体进行财务检查。各企业必须按时向市国资委提交财务报告和经营年度报告书。进行年度检查登记,报告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其他事项。

第三章资产评估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前。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前。经市国资委审核后,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九条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并由评估申请人与中介机构签订评估项目约定书实施评估。

第十条评估结果应在被评估单位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国资委核准。核准的评估结果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合法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转让、出售、出租、报废、核销的行为。

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企业处置审批范围内的实物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处置实物资产应报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有主管部门的企业。

2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方案。涉及企业整体改制、转让的还应提供企业整体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批复文件.

3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4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市国资委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资产账面价值凭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文件;

8涉及国有资产报废、核销的应提供资产账目明细表、固定资产鉴定结论。

9其它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收到企业处置国有资产申请后。涉及国有资产报废、核销的市国资委组织人员对资产、账目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审批权限:

1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报市国资委审批;资产总额在500万(含5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审批。

2企业国有资产涉及企业整体转让、转让全部股权或者转让部分股权致使国有股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以及以协议方式转让的由市国资委审核。

第十五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必须到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不得擅自处置交易。

第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以评估价为底价。企业应向市国资委重新申请批准。

第十七条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要求交易方提供市国资委的批复和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鉴证书后,方可办理国有资产(含房屋、土地、车辆、设备)转移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涉及国有产权变动、注销的应及时到市国资委办理国有资产变动、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由市国资委监管。

第五章联营投资和合并、兼并

第二十条企业对外投资、联营。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境外投资。再按其他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兼并。其资产可不进行评估,可按清算价值无偿办理资产划拨手续。除此之外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合并、兼并,视同产权交易,按本文第二章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实施对外投资联营。并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投资可行性分析;

3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4草签的投资或合并、兼并协议书;

第六章资产租赁与抵押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外资产租赁。承租人应缴纳租赁抵押金。

第二十五条企业资产出租。采用市场竞争的方法,以出价高者承租的原则实施。应比照资产处理的管理条例交市产权交易机构进场公开交易。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必须维护资产的正常运转及完好。

第二十六条企业抵押资产应报经市国资委批准。不得挪作他用。企业抵押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进行担保。但是担保方与被担保方要遵守《担保法》规定,并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企业不办理国有产权登记。不按时报送会计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一经发现,按《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企业处置国有资产不进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损害国有权益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省纪委《关于违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有资产处置方案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一)无偿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上下级或同级之间调拨;

2、跨部门、跨地区和跨级次的资产划转;

3、因分立、合并、撤销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5、对外捐赠;

6、经国家或县直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货币资产损失、坏帐损失,以及对外投资或担保(抵押)损失等的核销。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经营性门面房,须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开招标出售。县财政局按以下权限审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一)单笔或分类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二)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资产的处置;

(三)县财政局认为应报县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县直行政事业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部门本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一)单笔或分类在0.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审批;

(二)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0.5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审批。

第八条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进行账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也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安排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当履行内部申报程序。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形成单位申报意见,附送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也不得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应报县财政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批。

(三)审批。县财政局对主管部门转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或报县政府审批。

(四)评估。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县财政局的批复,对属于《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县财政局备案。对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报县财政局核准。

(五)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国库或非税收入专户。

(六)调账。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及时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权限以内的国有资产,可参照前款程序办理。主管部门应在年底前将批复文件集中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在提交处置申请时,除提供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资产价值凭证(如购买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加盖公章的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以及固定资产产权证明外,根据不同情况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无偿转让

1、无偿转让协议;

2、无偿转让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3、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处置资产的,须提供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的批文;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售、置换

1、资产出售方案或置换协议;

2、申报资产置换时须提供对方单位及置入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

3、出售、置换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4、其他相关资料。

(三)报损、报废

1、关于报损、报废资产情况的专题说明;

2、报损、报废资产价值清单;

3、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因房屋拆除等原因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因盘亏资产,应提供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或火灾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5、其他相关资料。

(四)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关于货币性资产损失形成的情况说明;

2、股权(或债权)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

3、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证明或破产清算文件、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和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

4、其他相关资料。

(五)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在报县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报损报废等处置行为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收入、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

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置国有资产取得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如下规定上缴:经营性门面房出售收入缴入国库,其他资产处置收入缴入非税收入专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对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主管部门应建立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检查制度,制止资产处置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按照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核;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资产处置方案范文第3篇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核算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偿使用收入具体包括:(1)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2)行政单位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经审批同意,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3)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4)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有偿收入。《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其他资金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不必上交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及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外的收入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讲座》指出:“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固定资产临时出租出借和变价收入、非独立核算的后勤部门服务性收入、报刊发行的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等。”(上述范围指“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而《行政单位办法》则规定:“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分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应纳入单位预算,记入“其他收入”科目,而应纳入财政预算,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上缴前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负债科目。

[例1]某行政单位经批准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存入银行。

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收入

3000

按适应《行政单位办法》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3000

上缴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核算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由于事业单位类型多、收入来源多元化,且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尚未出台,《事业单位办法》没有要求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规定和《事业单位办法》,其会计核算仍然按照原《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投资收益记入“其他收入”科目,出租、出借和担保收入记入“经营收入”科目,待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出台后再作变动。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核算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核算《行政单位办法》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上缴前按购置时的资金来源记入“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主要是库存材料和固定资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库存材料变价处理,恢复存款。变价发生损益,相应增减当期支出。“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单位办法》要求的应当改变。以库存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适应《行政单位办法》的会计处理例解如下。

[例2]某行政单位出售多余的库存甲材料一批,取得变价收入8000元存入银行。该批材料账面成本6000元。

(1)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8000

贷:库存材料——甲材料

6000

经费支出

2000

(2)适应《行政单位办法》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8000

贷: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8000

同时,借:拔入经费或预算外资金收入8000

贷:库存材料——甲材料

6000

经费支出

2000

[例3]某行政单位经批准报废汽车一辆,变价收入10000元存入银行。该汽车账面价值200000元。

(1)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其他收入

10000

同时,借:固定基金

2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适应《行政单位办法》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10000

同时,借:固定基金

2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核算《事业单位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资产损失核销等。”同时还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根据《事业单位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上缴前记入“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资产类别主要有材料、产成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处置收入。

一是材料和产成品的核算。《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没有对材料和产成品变价收入的会计核算作出规定,但规定了在增减材料和产成品的同时,冲减或增加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因此,事业单位对材料和产成品变价收入可做如下会计处理。当变价收入低于账面成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等”、“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贷记“材料或产成品”。当变价收入高于账面成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材料或产成品”、“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为事业活动服务的材料和产成品记入事业支出,为经营活动服务的材料和产成品记入经营支出。而根据《事业单位办法》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规定,应改变上述做法,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记入“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例4]某事业单位经批准处置原用财政补助收入为事业活动购买的甲材料一批,变价收8000元存入银行。该批材料账面成本9000元。

借:银行存款8000

贷:应缴预算款8000

同时,借:财政补助收入8000

事业支出

1000

贷:材料一甲材料

9000

如为事业收入购买,上述会计分录应为:

借:银行存款8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8000

同时,借:事业收入8000

事业支出

1000

贷:材料一甲材料

9000

如为经营资金购买用于经营活动,上述会计分录应为:

借:银行存款8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8000

同时,借:经营收款8000

经营支出

1000

贷:材料——甲材料

9000

二是固定资产的核算。《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同时按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的规定不适应《事业单位办法》要求的,应当改变。

[例5]某事业单位经批准出售汽车一辆,变价收

10000元,账面价值200000元。

(1)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10000

同时,借:固定基金

2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适应《事业单位办法》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10000

同时,借:固定基金

2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三是无形资产的核算。《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讲座》指出:“事业单位无论是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其取得的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记入事业收入”。上述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核算规定不符合《事业单位办法》要求的,应当改变。

[例6]某事业单位经批准转让某项专利权,取得转让收入50000元,账面余额20000元。

(1)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事业收入

50000

同时,借:事业支出

20000

贷:无形资产20000

(2)适应《事业单位办法》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50000

同时,借:事业收入

20000

贷:无形资产

国有资产处置方案范文第4篇

一、验收依据

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和县政府批复企业的改制方案是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验收标准

(一)企业性质变更

1、改制企业是否按县政府批准改制方案中批复的改制形式实施改制。

2、破产解散企业的印章、财务档案等是否移交企业主管部门保存,原企业是否在工商部门注消。

3、实行民营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民营公司是否按《公司法》规范组建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是否明确企业年度考核主要经济指标。

(二)职工安置

1、改制方案是否按程序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同意,同意率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2、是否按企业有效资产合理设置职工置换身份补偿标准,职工补偿金是否发放到位,以资产置换职工身份企业是否履行资产变更手续;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是否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3、职工置换身份补偿标准是否超过县上规定的上限。

4、职工的养老统筹费是否足额补缴,伤残、遗属及离退休等人员是否按政策规定进行补偿。

5、职工与原企业是否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协议书),合同上是否使用县上统一的规范文本。

(三)资产处置

1、改制企业产权清晰,属于企业的资产是否全部登记鉴定;资产评估是否合理,国有资产是否有流失现象。

2、企业资产是否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3、资产处置后,资金支出情况是否合理;涉及的相关税费是否交纳或履行免交手续;县政府明确的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4、剩余的国有资产是否已由企业主管部门代管;资产处置的有关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四)债权债务解除

1、债权是否收缴,未收缴部分是否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收缴;符合核销条件的是否报财政部门核销。

2、银行债务是否签订偿还合同或协议,并按议定数额清理;财政借款是否清算;有关债权债务清理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3、职工欠企业款项是否了结;企业按规定是否补发在岗人员工资和规定标准的生活费。

(五)档案管理

1、企业原有的各种档案是否整理并全部移交主管部门管理。

2、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记录是否齐全并交主管部门管理。

3、解除劳动关系后,原职工人事档案是否移交托管或由主管部门代管。

(六)遗留问题

1、留守费用是否提留,留守人员是否按规定人数确定,有关报酬是否明确,留守时限是否确定。

2、改制遗留问题是否理清,有关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或方案是否明确。

三、验收程序、方法和要求

1、改制方案批复后,改制企业原则上在一个月内(资产进入市场处置的企业放宽到两个月)开始验收,部门驻企业工作组及企业要按改制有关验收标准对改制企业进行自验,写出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初验后,申报县企改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2、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由县企改领导小组组织县企改办、财政、劳动、审计、监察、国土及相关银行等部门人员专门进行验收。

3、验收工作组采取看资料、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对企业的改制情况,特别是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进行全面验收,对改制工作进行总体评价。

国有资产处置方案范文第5篇

(一)企业性质变更

1、改制企业是否按县政府批准改制方案中批复的改制形式实施改制。

2、破产解散企业的印章、财务档案等是否移交企业主管部门保存,原企业是否在工商部门注消。

3、实行民营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民营公司是否按《公司法》规范组建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是否明确企业年度考核主要经济指标。

(二)职工安置

1、改制方案是否按程序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同意,同意率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2、是否按企业有效资产合理设置职工置换身份补偿标准,职工补偿金是否发放到位,以资产置换职工身份企业是否履行资产变更手续;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是否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3、职工置换身份补偿标准是否超过县上规定的上限。

4、职工的养老统筹费是否足额补缴,伤残、遗属及离退休等人员是否按政策规定进行补偿。

5、职工与原企业是否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协议书),合同上是否使用县上统一的规范文本。

(三)资产处置

1、改制企业产权清晰,属于企业的资产是否全部登记鉴定;资产评估是否合理,国有资产是否有流失现象。

2、企业资产是否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3、资产处置后,资金支出情况是否合理;涉及的相关税费是否交纳或履行免交手续;县政府明确的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4、剩余的国有资产是否已由企业主管部门代管;资产处置的有关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四)债权债务解除

1、债权是否收缴,未收缴部分是否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收缴;符合核销条件的是否报财政部门核销。

2、银行债务是否签订偿还合同或协议,并按议定数额清理;财政借款是否清算;有关债权债务清理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3、职工欠企业款项是否了结;企业按规定是否补发在岗人员工资和规定标准的生活费。

(五)档案管理

1、企业原有的各种档案是否整理并全部移交主管部门管理。

2、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记录是否齐全并交主管部门管理。

3、解除劳动关系后,原职工人事档案是否移交托管或由主管部门代管。

(六)遗留问题

1、留守费用是否提留,留守人员是否按规定人数确定,有关报酬是否明确,留守时限是否确定。

2、改制遗留问题是否理清,有关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或方案是否明确。

二、验收依据

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和县政府批复企业的改制方案是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三、验收程序、方法和要求

1、改制方案批复后,改制企业原则上在一个月内(资产进入市场处置的企业放宽到两个月)开始验收,部门驻企业工作组及企业要按改制有关验收标准对改制企业进行自验,写出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初验后,申报县企改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2、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由县企改领导小组组织县企改办、财政、劳动、审计、监察、国土及相关银行等部门人员专门进行验收。

3、验收工作组采取看资料、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对企业的改制情况,特别是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进行全面验收,对改制工作进行总体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