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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调解;现念;制度构想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05(C)-0073-01
一、法院调解存在的问题
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1]从《中国法律年鉴》提供的资料来看,在人民法院审理结案中,调解结案的比例虽有逐年下降的趋势,但对于日益增长的案件,法院调解仍然是主要的结案方式之一。不容否认,法院调解在中国仍有存在的必要,这是中国现实国情作出的必然选择。然而理论界和社会对法院调解却是批评如潮,这种批判是缘于法院调解在执法实践中的歪曲,主要表现在:1、随意调解,久调不决:法官想什么时候调解、调解几次、跟谁调都是法官说了算。2、强行调解,违反自愿:现在的强行调解是不会像旧社会那样强按手印的,在笔录中不会找到强行调解的痕迹,但实际上,当事人还会惧于法官语言上和态度上表现出来的威逼利诱而违背本心而同意调解协议。3、家长里短,不成规矩:调解之所以会给人不严肃、缺乏法官威严的印象,恐怕就是由于在调解过程中,法官的调解通常似家常闲谈,不用法言法语,语言上、态度上的随意性使调解有时更像是说长道短。4、形式调解,过于简化。近几年来,在调解方面出现了另一种情况,就是把调解看作一种格式,简单敷衍,把调解走走过场,法院调解制度形同虚设。
二、塑现代调解理念,明确改革方向
(一)价值目标的重塑――现代法院调解应以公正、效益、安定为价值目标
目的法学派创始人耶林曾指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2]只有设定明确而符合实际的目的,法院调解的构建才能具有一致性、科学性,也有助于其贯彻和实施。
1、公正。《论语》中有言: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3]是说要讲有原则的调和,而不能盲从符合。调解不等于“和稀泥”,通过法官居中调解,达到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公正应是法院调解制度的基本价值之一。在程序上,法官必须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待遇,在实体上,追求合理和公平是调解的直接目的,法官要依法调解,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本着客观、公平的原则,引导当事人从实际出发,达成公平合理的让步与和解。
2、效益。20世纪后半叶以来,诉讼的增长使“迟到的正义”和“难以实现的正义”日益尴尬地成为法治社会无法解决的难题。法律效益越来越受到法学理论界和立法界的重视,从效益的角度出发,与纯粹的裁判相比较,法院调解更能体现“成本最小化”和“效益最大化”的目标:法院调解能随机应变,可照顾到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的特殊要求;法院调解能够产生稳定的实体效益;能够显著地减少解决争议的错误成本和直接成本。
3、安定。调解可以使当事人结束争议,建立全新的法律关系并实现法律关系的安定。即使调解不能成功,由于法官的说服教育工作也可以减轻矛盾冲突。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时候,急需社会环境的稳定,法院作为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之一,有义务在合法限度内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出发,促进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转变“官本位”观念――法院调解应以当事人合意的自由达成为核心、以法官积极中立地位为合意达成之契机
调解是一种根据合意解纷的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就以何种方式和内容来解决等主要观点达成了合意,从而使纠纷得以解决。[4]当事人之间的谅解和妥协,实际上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财产权益,也就是当事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行使着自己财产所有权的核心权能。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所有权的行使必须体现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因此,法官对案件进行调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不得有任何强迫。我们必须从观念上牢固树立这一点。
(三)调解方式灵活不等同于不要程序规制――法院调解应以约束法官行为、合理处理调判连接的规范化程序为保障。
纵然法院调解具有“反程序”的外观,[5]但法院调解归根结底是公权力运作的一种方式,没有规范化的程序作保障就会使公权力的行使失去控制。在诉讼中的合意很难仅仅由当事人自己来达成,往往是通过法院动用法律权威促成当事人和解,要使法官权威及其调解行为的正当性不存在问题不能只依靠法官个人的道德素质,必须有制约机制做保障。
不仅如此,法院调解要实现其价值目标,还应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日本学者棚濑孝雄认为,尽管审判程序与调解程序应加以区别,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相辅相成的流动性关系。[6]我们既要将调解与审判相分离,以避免相互干扰,也要注意在调解程序中“审判的可利用性”。
作者简介:杜超(1983― ),男,河北邯郸人,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团委副书记,助教,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1]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一版):496.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04.
[3]罗国杰.中国传统道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25.
[4][日]棚濑孝雄,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0.
什么是产后便秘
女性产后饮食如常,但大便数日不行,或排便时干燥疼痛、难以解出者,称为产后便秘,或称产后大便难。它是最常见的产后病之一。
产后便秘的原因
产后便秘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结构,怀孕后子宫在盆腔内挤压直肠,使直肠的弯曲度增大。随着妊娠月份增大,直肠的弯曲度更加明显,所以女性产后容易发生便秘。
2.怀孕期间,体内孕激素水平增高,子宫和肠道的平滑肌松弛。前者有利于胎儿的“安居”,而后者却造成肠蠕动减慢,食物和水分在结肠内的停留时间延长,致使粪便干硬。
3.分娩前灌肠致使排便延迟。
4.分娩体力消耗大,腹部肌肉疲劳。
5.分娩后胎儿对直肠的压迫消失,肠腔反应性扩大,肠内容物滞留。
6.剖腹产手术会用到麻醉,导致肠麻痹而引起便秘。腹腔被打开后,肠管接触到空气,有的人会发生肠粘连。
7.产褥期胃肠功能减弱、肠蠕动缓慢、肠内容物在肠内停留时间长,水分被过度吸收,造成大便干结。
8.妊娠期腹部过度膨胀,使腹部肌肉和盆底组织松弛,部分肌肉纤维断裂而收缩无力,致使腹压减弱、排便力量减弱。
9.分娩晚期,会阴和骨盆都或多或少有损伤,通过神经反射,抑制排便动作。
10.产后人体虚弱,加上手术伤口疼痛,不能依靠腹压协助排便。
11.有些新妈妈产后饮食过于讲究,即所谓的高营养,饮食结构不合理,缺乏纤维素,加剧便秘。
12.产后几天内一直卧床休息,活动减少,肠蠕动也不活跃,排便会有困难。
13.有的新妈妈产后饮水量少,肠腔内缺乏湿润的环境。
14.新妈妈不习惯在床上用便盆排便。
产后便秘诱发肛裂
肛裂的主要症状是便后疼痛,严重者便后疼痛持续可达数小时之久,因而使患者惧怕排便,结果粪便更干燥、停留在肠腔内的时间更久,下次排便更痛,形成恶性循环,苦不堪言。因此,女性产后要重视肛裂问题。
1.首先,在孕期就得注意尽可能多参加一些活动,除非有活动禁忌症,一般不要整日卧床休息。
2.更重要的是饮食要得当,除了进食鸡、肉、鱼、蛋等食物外,还应适当吃一些蔬菜、水果、粗粮、豆类及其制品;红薯之类的食物也可适当吃一些。
3.要多饮水、多喝汤,保持体内水分充足。当然,辛辣、热性的食物不宜吃。
4.已有便秘者,可适量食用一些香蕉,也可用开塞露通便。如果已发生肛裂,应及时就医治疗。
如何预防和治疗产后便秘?
早下床活动
一般自然分娩后12~24小时,产妇就可以坐起,进行一些翻身活动。建议采取多种睡姿或坐姿,吃饭时应坐起来。也可自己轻轻按摩下腹部。健康、顺产的产妇,产后第二天即可下床,建议在室内来回走动,以不疲劳为宜,逐日增加下床时间和活动范围,但要避免长时间下蹲、站立。
对于剖宫产无合并症者,产后第2天也可以试着在室内走动;若有合并症,则要遵循医生要求,不可过早下床活动。
早下地、早活动,既有利于恶露排出,也有助于肠道恢复蠕动,防止尿潴留和便秘。
保证充足的休息
充分的睡眠是一切之根本,可使奶水充沛,防止产后抑郁和便秘。所以作为母亲,要渐渐将其他工作转交给其余家庭成员,并将自己的生物钟调至和宝宝一致。宝宝睡,您就赶紧养神;宝宝醒,您就开始“工作”。
保持精神愉快
保持愉悦的心情,避免不良的精神刺激。不良的情绪会使胃酸分泌量下降,肠胃蠕动减慢。
养成定时排便的习惯
即使无便可排,也应该在便桶上坐一会,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条件反射,养成定时排便的习惯。
保持周围卫生清洁
便后或睡前用温水熏浴,可促进局部血液循环。
饮食要合理搭配
荤素结合,适当吃一些新鲜的蔬菜瓜果。少吃辣椒、胡椒、芥末等刺激性食物,尤其是不可饮酒。
药物辅助排便
当大便已秘结、无法排出体外时,可使用开塞露,待大便软化后就可以排出。还可选择柔和缓泻的中药及中成药。注意:禁用峻猛的攻下药,以免损伤正气。
简单的提肛运动
有一种有效的提肛运动――凯格尔运动,只要做法正确且持之以恒,便秘治疗的成功率可达70%左右,而且无论是坐着、躺着还是站着,皆可轻松操作。凯格尔运动主要锻炼骨盆底部肌肉――提肛肌(一种围绕直肠和肛管门四周的平滑肌,排便时收缩,保证开放),促使部血液回流。一般情况下,顺产者从分娩第2天就可以开始练习。
凯格尔运动具体操作如下:
1.仰躺在床上,双腿膝盖弯曲,类似分娩前做妇科检查的姿势。
2.收缩骨盆底肌肉,就像平常解小便中途忽然憋住的动作,将向上提。
3.持续收缩约10秒,再放松10秒。如此重复15~30次,每天早晚各1次。
要点:
1.姿势和用力一定要正确。
2.除了提肛肌群之外,腹部、大腿、臀部均不需用力。
3.运动次数和收缩强度需要随产妇的体质和手术情况而定,最好事先请示医师。
饮食预防产后便秘
1.产妇应多吃鸡、鸭、肉、蛋等高蛋白食物,因为高蛋白食物可增加能量,同时有利于产妇恢复体力。
2.增加膳食纤维,多吃蔬菜、水果和粗粮,以提供较多的食物残渣,有利于大便通畅。但切忌吃过冷、过凉的食物,特别不能直接吃刚从冰箱里拿出的水果,吃前需用温水浸泡。
3.宜多饮水或汤。产妇失血多,不时还有恶露排出,因此要补充水分。可以补充白开水、豆浆、果汁、汤等;下奶的汤水一般都含有一定量的油分,可以起到肠道、促进排便的作用。
4.要适当选用植物油和坚果,例如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花生米、松子、黑芝麻等。植物油和坚果能直接润肠,且在肠道中分解的脂肪酸有刺激肠蠕动的作用。
5.要适当食用“产气”食物,例如豆类、红薯、土豆等。
6.适当食用酸奶,酸奶中的益生菌能够起到促进排便的作用。
鸡丝白菜丝面汤
原料:
大白菜150g,鸡蛋1个,挂面50g,植物油5g,葱、盐、味精各适量。
制法:
1.大白菜洗净切丝,鸡蛋打散。
2.锅内清水烧开,下挂面煮两开,将挂面捞出,水倒掉。
3.锅内重新加入清水、大白菜丝、挂面,煮开后放入鸡蛋,待鸡蛋熟后,放盐、味精出锅。
功效:
温中益气,润肠通便。
商标法实施条例内容解读一是规定了声音商标的申请条件。修改后的《商标法》扩大了保护的客体,删除了对可注册标记的可视性要求,明确将声音商标纳入了可以申请注册的标记范畴。为配合这一规定,新修改的《条例》明确规定了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这些形式要件主要包括:
(1)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2)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3)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根据商标局的规定,这种样本应当是光盘形式,音频文件不得超过5MB,格式为wav或mp3。如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
(4)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如果是音乐性质的,这种描述可以采用五线谱或者简谱的方式,还要求附加文字说明;如果声音是非音乐性质的,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则要求必须以文字加以描述;
(5)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二是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含义及如何确定数据电文方式文件到达主管机关及送达当事人的日期。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新修改的《条例》明确将数据电文方式界定为互联网方式。
关于如何确定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文件的日期或商标局、商评委以数据电文方式将文件送达当事人的日期,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对当事人影响很大。新修改的《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文件日期,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商评委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三是明确申请分割的操作程序。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制度。为使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在部分遇到法律障碍的情况下,使未遇到障碍的部分不受到影响,继续下一步的注册程序,尽快确立商标专用权,《条例》特别规定了相应的申请分割制度。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四是明确了通过快递企业递交文件的日期计算方法。目前,快递行业蓬勃发展,而申请人通过快递企业办理商标业务的情况日益普遍。原来的《商标法》和《条例》对如何确定通过快递企业提交的办理商标注册有关文件的日期,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看法。为维护当事人权利,使其对文件的到达日期有明确合理的预期,修改后的《条例》规定,除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
五是完善商标异议的具体程序。修改后的《商标法》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为落实这一规定,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以及不予受理条件,规定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决定,明确异议程序法定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处理原则为: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六是明确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具体要求。原《条例》规定,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一是要求将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二是要求备案申请应在3个月内提交。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愿将自己的商业合同交主管机关备案,认为涉及商业秘密。3个月的时限要求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相对较短,不便于其行使权利。此次条例修改,将许可合同备案改为许可备案,还将3个月时限取消,改为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了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六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第七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第八条 以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
第九条 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应当使用给据邮件。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存档案记录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十条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
(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送达的期间;
(二)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因当事人更换需要重新答辩的期间;
(三)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及协商、抽签需要的期间;
(四)需要等待优先权确定的期间;
(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第十二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从法定日开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应日的前一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第十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一致。
前款关于申请人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向商标局提出的办理变更、转让、续展、异议、撤销等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五条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类别号、名称填写;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本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六条 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应当送达代表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条第二款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第二十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局认为对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第二十四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第二十七条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第二十八条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称不予注册决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决定。
被异议商标在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不予注册决定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该注册公告。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在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重新公告。
第二十九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更正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更正申请书。符合更正条件的,商标局核准后更正相关内容;不符合更正条件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已经刊发初步审定公告或者注册公告的商标经更正的,刊发更正公告。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
第三十条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三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的,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三十四条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包括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一、设立独立的诉前调解机制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民诉法没有规定诉前调解,其第八章所规定的调解是诉讼调解,虽然法院在诉前对纠纷进行调解尚属于法无据,但法院开展诉前调解的报道却常见诸报端并获得赞誉。显然,诉前调解在实践中已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主要表现为:
1、单一的诉讼调解制度与纠纷的多元化之间存在矛盾。纠纷的多元化以及当事人价值观的多元化对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有些纠纷客观上需要用调解解决,或者即使当事人诉诸法院,也愿意或者首先应当通过调解解决。这类纠纷没有必要一律进入诉讼,而直接在诉前就可调解解决。
2、单一的诉讼调解制度使得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当事人是程序的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应当赋予当事人有选择程序的权利,基于诉讼争议内、外各种利益的考虑,当事人可以选择成本更低的程序。当事人不希望在法院外调解,他们认为法院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他们也不希望立即进行诉讼,因为调解较诉讼便宜,能较快解决纠纷,日后双方能保持联系或合作。而目前当事人将纠纷诉诸法院后,只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要求调解只好等到诉讼程序开始以后进行。
3、单一的诉讼调解不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于应当调解的案件不得不先进入诉讼程序,必然因程序限制而造成不必要的延迟和诉累,从而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诉前调解的特征和价值要素
1、诉前调解因其程序的非正式性而具有灵活和简易的特点,这是针对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高成本及延迟等问题强调其程序价值。
2、诉前调解具有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特征。由于诉前调解尚未进入诉讼程序,调解行为无需机械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空间。
3、诉前调解的纠纷解决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非权力化的平等构造。由于诉前调解在立案前进行,调解主持人无审判权,与其说是法官,不如说更符合民间调解人的角色特征,使纠纷解决脱离审判的影响,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不会出现以判压调、强制调解的现象。
4、诉前调解的纠纷解决过程具有互利性和平和性。由于诉前调解未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在一种与法庭完全不同的非对抗性氛围中协商,其决定完全出于自身考虑而不受其他影响,这也为日后协议的自觉履行奠定了基础。
三、独立的诉前调解程序设计构想
诉前调解程序是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它应当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重点应处理好裁判请求权的保障与诉前调解的关系。其应遵守的原则是:
1、有限强制原则。应当严格界定强制调解的范围,目前来看,主要是一些未经基层调解组织调解而直接起诉到法院的部分家庭、邻里纠纷和简易的债权纠纷。这类纠纷如果最终判决的话并不利于解决矛盾,而通过调解更易达成合意,从而达到“案结事了”的理想效果。
2、双方自愿原则。即使是强制调解事项,法院也不能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于非强制调解事项,当事人有选择调解的权利,法院不能强迫调解。这是调解本身必须遵循的原则。
3、过程快捷原则。诉前调解较诉讼调解更应当快捷、简易,一旦调解破裂,不应拖延而迅速转入诉讼程序,这种程序的转换应确定时限并由法院自动完成,当事人无需另行申请。
4、费用节约原则。对于起诉至法院而选择诉前调解的,法院可比照诉讼预收费用,但诉前调解一旦达成,应当减免收费,相应的也可立法规定律师费用的减少,以此鼓励当事人达成调解。
关于诉前调解的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法官调解,在立案庭专设调解法官,负责主持诉前调解工作。目前在我国法院,有一部分不适合从事审判工作而完全有能力调处一般纠纷的人员,还有一些退休法官,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比较适合做调解工作。
另一种就是适度社会化调解。由调解法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委托相关基层调解组织依法调解,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优势,为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为法院减轻负担,这种做法在上海法院经过尝试取得较好的效果。
四、独立的诉前调解程序确立对我国司法改革的意义
诉前调解程序的确立,并非取代司法和诉讼,但其发展与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不谋而合,并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一,诉前调解程序的确立,为社会主体解决纠纷提供了更为便捷和适宜的渠道,实际上是扩大了司法利用的范围。
第二,诉前调解程序的确立,导致了传统的诉讼文化的某种转变,大大缓和诉讼的对抗性,使其更多地向和解性转变,理性的、平和地解决纠纷的方式受到推崇。
第三,诉前调解中纠纷的解决必须依赖当事人的自愿参与,并强调诚实信用原则,使程序保障理念得以升华。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定的方式,把调解设置为某些类型纠纷进入诉讼的必经程序。如日本《家事审判法》第18条规定对部分家庭纠纷实行调解前置。挪威的《纠纷调解法》规定,除特殊重大纠纷外,所有的民事纠纷在向法院起诉以前,都必须经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也规定8种情形的纠纷,实行诉前强制调解。在诉讼爆炸的美国,法院并未因此不堪重负,其秘诀在于有95%的纠纷并不进入诉讼程序,而通过法院附设ADR制度(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诉前已经得到调解处理。
关键词:温湿度独立控制;节能空调;应用
Abstract: the temperature and humidity control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is independent air conditioning will show the heat load and latent load of a separate deal with air conditioning form, and conventional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has significantly compared to the potential of energy saving. In this paper, the temperature and humidity control in energy-saving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independent application of a brief explored.
Keywords: temperature and humidity independent control; Energy-saving air conditioning; application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
1.1基本工作原理
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的工作原理参见图1,除湿系统只负责处理新风,使其承担建筑的全部潜热负荷、控制室内湿度;而18℃的冷水送入辐射板或干式风机盘管等末端装置,用于去除建筑的显热负荷、控制室内温度,这样实现温度和湿度分别由两套设备分别控制。
图1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流程
1.2相关设备组成
温湿度独立控制系统的4个核心组成部件分别为高温冷水机组(出水温度18℃)、新风处理机组(制备干燥新风)、去除显热的室内末端装置、去除潜热的室内送风末端装置。
典型的溶液除湿系统由新风机(除湿器)、再生器、储液罐、输配系统和管路组成。溶液除湿系统中,一般采用分散除湿、集中再生的方式,将再生浓缩后的浓溶液分别输送到各个新风机中。储液罐除了起到存储溶液的作用外,还能实现高能力的能量蓄存功能,从而缓解再生器对于持续热源的需求,也可降低整个溶液除湿空调系统的容量。
在温度控制系统中,冷源形式不再采用7℃的冷水同时满足降温与除湿的要求,而是采用18℃左右的冷水即可满足降温要求。由于蒸发温度的提高,机组COP也会大大提高。末端装置常用的有两种方式:辐射板和干式风机盘管。由于冷水供水温度可以提高到18℃左右,风机盘管内无冷凝水产生。
在湿度控制系统中,风的处理方式包括四种:冷却除湿、固体除湿、溶液除湿和置换通风。其中溶液除湿可以使用低品位能源达到较好的热力学效果,从而值得推广;置换通风目的性很强,能在人员活动区域形成一个“空气湖”,从而达到很高的利用率。
2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的优点
(1)与常规空调系统相比,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可避免送风再热的能源损耗。
(2)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的空调送风仅需满足室内排热的要求,冷源的温度低于室内空气干球温度(如25℃)即可,考虑传热温差与介质的输送温差,冷源温度只需达到14~18℃,这样许多天然冷源就可以满足使用要求。
(3)全热回收单元中,高温潮湿的新风以溶液为媒介和回风进行全热交换,节约能量。
(4)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能解决室内空气处理的显热和潜热与室内热湿负荷匹配的问题,且冬季不需另设加湿装置。
(5)热泵式溶液调湿机组的除湿处理方式,避免了冷却除湿带来的表面潮湿问题,防止在风道、盘管表面滋生霉菌和微生物;通过机组内的喷淋溶液可有效去除细菌和可吸入颗粒物,净化空气。
(6)机组模块化设计,操作简单,可精确控制送风温度和湿度,始终维持室内环境控制要求。
3温湿度独立控制在节能空调系统中应用
3.1冷梁末端装置
主动式冷梁系统是一种制冷、供热和通风功能为一体的空调系统,它能够提供良好的室内气候环境及单独区域的控制。冷梁末端装置工作原理主要为文丘里效应(Venturi effect),在温湿独立控制空调系统中,主要采用主动式冷梁系统处理空调房间的气化潜热和余热,通过定风量的新风机组输送低压16~18℃的新风到冷梁装置,通过新风处理空调房间的主动式冷梁工作原理。
在冷梁空调系统中,空调主机提供两种温度的冷源,其中一部分6~7℃的冷源提供给空气处理机组来处理新风负荷,然后通过新风来消除空调房间的湿负荷,同时也可以提供热量、冷量和保证新风;另一部分16~18℃左右高温冷源提供给冷梁的换热盘管(干式盘管)来处理空调房间的显热负荷。这样就可以大大的减少空调主机负荷,从而降低系统的初投资和运费成本。冷梁系统通过对温湿负荷的单独处理,降低的空调主机的能耗,避免造成能源利用品味的浪费,给系统提供更好的节能方案。冷梁系统集高舒适度、低噪音、节能和低维护的优点于一体。主要包括标准主动型冷梁、多功能组合式冷梁、玄关吊顶式安装的水平诱导单元、地板式诱导单元等几种型式,以满足不同建筑美观及功能的需求。
室外新风经过空气处理机组(AHU)处理后,形成低压主气流(一次风),一次风以恒定风量和相对较低的静压条件被送至冷梁末端。一次风通过末端单元内的一排喷嘴(可调节)送入混合腔体内,通过喷嘴的高速气流在混合腔内产生负压区域,从而诱导室内空气经过换热盘管后与一次风混合,然后经出风口送入房间内。
系统能得到实实在在的能源节约,因为建筑中需求的风量仅需满足新风换气和湿度调节的需求,所以这就可以节约大量的中央处理机组的电能。在冷梁换热盘管中使用相对较高温度的冷水,进一步达到节能的效果,同时它能保证末端换热盘管在干工况下工作,避免出现和其它系统一样因为冷凝水而带来的维护和卫生方面的问题,譬如风机盘管系统的冷凝水问题。输送的风量大大减少从而节省了风机能量,因为该系统不依靠空气来弥补显热负荷,这可以使得一次风的需求量可以减少到仅用来进行通风、湿度控制和诱导室内回风气流。因为它节能的特点,这个系统在欧洲变得越来越普及。
系统设计注意事项:
1.新风负担室内湿负荷由定风量新风处理机完成,冷梁负责干负荷。
2.冷水进水温度应高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2℃左右。
3.保持室内正压:大于10Pa,可通过冷梁与新风空调处理机配合来实现,从而隔绝室外湿空气进入,达到送新风和保持室内冷天花不会有凝露。
3.2显热末端装置———辐射冷吊顶
近年来辐射作为一种新型的控制显热的空调方式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具有传统空调方式无法比拟的优点。冷媒(或热媒)通过辐射板将能量传递到辐射板表面以对流和辐射,并以辐射为主的方式直接与室内环境进行换热,从而极大地简化了能量从冷源到(热源)终端用户直接的能量传递过程,减少了不可逆损失。由于辐射具有“超距”作用,即可不经过空气而在表面之间直接进行换热,这一过程减少了室内余热排出室外整个过程的换热环节,这是辐射冷却这一温度独立控制末端装置与现有常规空调方式的最大不同。冷吊顶系统主要是具有室内制冷或制热调节功能的金属吊顶结构。大约近50~70%的换热通过辐射完成,是一种非常舒适的新型空调系统。室内的湿负荷处理和新风提供由单独的一次风系统完成。因此,冷吊顶系统集高舒适度、低噪音、非常节能的优点于一体。
辐射冷吊顶系统让人在没有吹风感的状态下感觉特别舒适和清爽。同时其具有明显的节能和免维护的特点。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这些优点,特别是是在欧洲,这个系统越来越受欢迎并成为了达到低能耗建筑法规要求的必需品。在美国和亚洲,这个系统的优点正在被更广范地认识与应用。
3.3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的控制方案
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的控制系统相对于常规空调系统来说更为简单,总体思路是通过调节送风的含湿量和风量来控制室内的湿度,而通过调节室内末端(如冷梁冷吊顶)的制冷量和冷机的出水温度来控制室内的温度,从而实现精确的室内热环境控制和调节。
在温度控制中,主要是通过调节显热处理装置的制冷量来控制室内温度。通过设置在空调房间或回风道的温湿度传感器反馈的数据,自控系统可以得到各空调房间需求冷量与当前供冷量的关系,以冷梁末端装置为例,通过调节冷梁的风量(调节风量档次),来满足房间温度控制需求。当通过调节冷梁的风量无法满足室内显热负荷需求时,则需要通过调节冷水温度来满足需求,比如冷梁最大风量时冷量不够,则需要降低冷水的出水温度。同时,如果当前房间显热负荷较小,冷梁最小风量时冷量仍然较大,则可以通过风机盘管的通断控制来调节供冷量。
总结
温度与湿度独立控制的空调系统,分别控制、调节室内的温度与湿度,全面调节室内热湿环境,在提高舒适度和健康品质的同时,避免了常规空调系统中温湿度联合处理所带来的能量损失,如果再与廉价的可再生能源配合使用,其节能效果非常显著。
参考文献
[1] 田旭东,张秀平,杜立卫,等.温湿度独立控制系统用干式显热风机盘管的研究[J].暖通空调,2011,41
[2] 杨海波,等.南海意库3#办公楼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运行实践研究[J].暖通空调,20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