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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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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勘察行业的竞争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是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首规委办),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经首规委办批准不宜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除外),均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一)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

(二)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工业、民用、市政建设工程项目;

(三)总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特级和一级建筑物或对地基基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项目。

第四条  招标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个。

特殊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议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规划部门核准用地范围的图纸和文件;

(三)设计任务书和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筑平面位置图。

第六条  招标活动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一次性招标,也可以分项招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第八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书、工程概况、招标方式、对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对提交勘察成果报告时间的要求、对勘察技术的特殊要求以及勘察现场条件的图纸和说明等内容。

第九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后,发送投标单位。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需经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天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条  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勘察证书的工程勘察单位,均可按工程勘察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的资格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核查,并报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复核。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领取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真实准确,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勘察方案及说明书;

(二)勘察手段、施工组织方案;

(三)需建设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

(四)提交勘察成果的时间;

(五)勘察费报价。勘察费根据投标书工作量按国家收费标准计算,上下浮动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后的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一经送达不得更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并应当在全部投标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开标时应当对标书登记编号,做保密处理后送评标小组。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宣布评标原则、决标办法和程序,启封投标书,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作开标记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文字不清、内容不全、弄虚作假;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交;

(五)未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和专业技术专家、该项工程的建筑设计人员五至七人组成,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单位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

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书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对投标单位执行规范和规程、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勘探和测试工作量的合理程度、勘察进度以及投标单位的资历和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后,择优决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  评标报告由招标单位编制。招标单位将评标报告报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决标后十日内,招标单位应当向所有未中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付给未中标单位投标书编制补偿金,补偿金的具体数额由评标小组根据编制投标书的工作量确定;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勘察合同后,由招标单位返还。

第二十一条  中标单位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招标单位按照投标书的内容签订勘察合同。

中标单位应当依照勘察合同进行勘察,不得转包给非中标单位勘察。

第二十二条  决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结果不予确认,设计单位不得使用;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对责任单位处以勘察费50%的罚款,其中属投标单位责任的,责令投标单位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一)按照本规定应当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投标单位不符合条件,参加投标并中标的。

本条第(二)项的招标、投标无效。

第二十四条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互相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互相串通,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参与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责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或者招标,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发出一个月后,中标单位不签订勘察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六条  勘察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转包的,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对其处以勘察费50%的罚款,并责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申请调解。

第六章  附  则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外,其施工的发包与承包,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称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市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承担本市城区范围内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未设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

导下进行。

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未按本办法规定招标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施工招标可以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和特殊专业工程招标,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

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八条施工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招标公告,凡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三)议标:对抢险救灾工程、涉及保密的工程及依附主体结构的续建工程等不宜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经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选择二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协议定标。

第九条施工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已依法征用并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取得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或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三)建设资金能够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四)主要材料、设备已落实或明确供应方式和来源;

(五)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已经接通,拆迁、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第十条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依照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选择、确定投标单位,择优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中介机构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组织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招标工作机构或办理委托招标手续;

(二)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项目登记;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六)向具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七)开标,审查投标书;

(八)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

(十)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编制招标文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计划批准文件、工程名称和地址、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现场条件、计划开竣工日期、总工期及工程发包范围、发包方式、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三)金融机构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工程款支付方式及结算办法;

(四)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及价差处理办法;

(五)合同主要条款;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依照评标规则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标准;

(八)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应将编制的招标文件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或补充的,招标单位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并在投标日期截止前7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招标单位组织答疑后,应将答疑内容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送达或收取招标投标文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标底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及主要建筑材料用量等。

第十八条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单位不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代为编制。

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单位的委托编制投标书。

第十九条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证书,所编制的标底必须附注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编制人员姓名及其资质证书等。

第二十条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为依据,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规范和定额,确定工程量、工程造价和工期。

一个招标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将所编制的标底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所有知悉标底的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二条实行议标的项目,其承发包价格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后确定。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可作为投标单位参加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四条投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单位提出申请,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简介;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装备情况;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质量情况;

(六)招标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招标单位根据招标公告和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投标单位参加发标会议,并发送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申请投标的单位认为其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要求,但招标单位不予确认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

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含有

下列内容的投标书: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工程量、工程造价、主要材料用量及各项费用计算标准的说明;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主要措施;

(五)计划开竣工日期和工程总进度;

(六)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说明;

(七)招标单位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投标单位认为需要对施工设计、合同条件等进行修改的,可以在投标书中提出修改建议方案。

第二十七条投标书编制完成后,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需要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可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函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九条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启封并公布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标底。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的编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的;

(三)投标书无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印章的;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无效投标书由招标单位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确认。投标单位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组织评标小组对投标书进行比较和评价。

评标小组由7至9名评标人员组成。

评标人员由招标单位指派的人员、邀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设立的评标人员名册中随机挑选的人员担任,其中从评标人员名册中随机挑选的人员应当占全部评标人员的2/3以上。

第三十三条评标应当坚持公正、效益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工程质量、施工方案、主要材料用量、安全保证措施、资质等级、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小组的评价意见,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不得以垫资承包、行贿受贿等形式相互勾结,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

开标到定标的时间,大中型项目不得超过15日,其他项目不得超过7日。

第三十四条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在3日内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经核备无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接到招标单位定标核备报告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由招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违反行政纪律的,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定标结果予以否决,并责令招标单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调解,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法律效力和证明效力的文书、合同的标准格式及评标规则,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制订。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附一:《**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责令其停止建设,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0.5%至1%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实行招标而自行将工程发包的;……

(八)违反规定压级压价、收取保证金、指定承包施工队伍和建筑材料的。……

附二:《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有关条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包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三:《**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有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标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拨付建设资金,施工单位不得接受施工。

(二)参与编制或确定暗标标底的人员泄露标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24-0132-02

水利工程属于公益性工程建筑,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对水利工程的建设工作需要谨慎合理进行。

1 我国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现实问题

1.1 政府利用行政权力进行过多干预

水利工程投资巨大,它的建设能够带动一方经济的发展。一些政府出于拉动当地经济总和增长的考虑,在招标要求中设定一些不符合相关招投标法律的规定,限制外地投标人参加招标活动,阻止非本地投标商中标。

政府利用其行政权力过多的干预投招标活动,这无形中缩小了招标范围,减少了投标商。被限制的投标商中可能不乏更加优秀更加适宜的企业,但由于被政府的招标范围排除在外,无法中标,这损害了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原则。反之,这也一定程度上对招标方造成了损失。

1.2 无视规定任意编制标底

一些水利部门为节省经费,在编制水利工程招标项目相关内容时,不根据实际情况,不遵守相关规定,而是根据一些文件资料内容,自行进行编制,没有邀请相关专家或有资质企业单位参与编制,这使得标底编制不具有规范性和可行性。同时,在编制标底时,标底价设置太低,中标的建筑商建筑此项水利工程的资金费用紧缺,常常出现经营困难等问题,不但影响工程施工的进度,而且容易造成施工方为完成项目出现偷工减料的现象。

1.3 标评规范无统一标准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水利工程评标标准,因此,标评工作陷入了一种不规范且分散无序的状态。不同的评委的评标标准不一致,将影响标评结果的正确性。同时,在没有相关标准的情况下进行的标评活动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例如:如果标评成员由单位主管和职员组成,那么此次项目标评结果很容易出现趋同结果。这种不全面的标评结果违背招投标工作所应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而且很可能对工程建设造成不良后果。

1.4 法律不健全,监管力度小

我国虽然出台了相关的水利工程投招标的法律和制度,但由于执行力度不够,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足,法律体系不完善,一些水利工程单位往往选择自行制定水利工程招投标相关规章制度。这造成法律制度不统一,规章制度不一致,标准多样化。这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合法运行,将助长不法分子及不良行为的滋生蔓延。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水利工程投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松懈,造成整个水利工程投招标工程处于松散无序无规范的状态,阻碍了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公正进行。

2 对水利工程招投标进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2.1 保证水利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及高效完成

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属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活动,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活动,水利工程部门能够选择出最适宜的投标企业,将工程交给最可靠最优秀的企业负责,是保证水利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及高效完成的关键前提。

2.2 规范招投标活动,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对水利工程投招标进行规范管理,能够规范投招标双方在交易中的行为,保证其行为及相关要求符合国家规定,从而减少不法行为对工程施工建设活动造成干扰。

同时,也体现了水利工程投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原则,保证了投标商在投标过程中受到平等对待。这在一定程度了增加了投标商之间的竞争,间接提升了众多投标商们的整体水平。

2.3 提升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

对水利工程投标进行规范化管理,能够促使投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地进行下去,各投标商能够根据自身的施工能力现状,结合市场的招投标运行规律合理确定符合自身实际的造价,在保证利用招标方所提供的资金能保质保量完成工程的同时能够获得施工利润。同时,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活动,中标的投标方一定是最优秀最适宜的企业,选择他们作为项目的实施者能够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尽量降低工程成本。

2.4 防止不法分子及违法行为趁虚而入

不规范的水利工程投招标活动容易引起一些不法分子和违法行为趁虚而入,这将严重影响整个投招标工作的正常运行及其结果,甚至对整个工程施工造成持续影响。而规范的投招标环境能够有效遏制行贿、造假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和出现。

3 水利工程招投标的规范化管理的相关措施

3.1 完善相关法律,制定系统完善的监管制度

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应完善投招标的相关法律做到有法可依,与之同步进行的是制定系统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法律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投招标工作的合法正常进行进行规范,对不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惩罚。

3.2 明确分工,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明确分配

针对政府利用行政职权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进行过度干预的情况,在规范管理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时应将进行招投标工作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防止越权现象的发生,保证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有序进行。

3.3 完善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一系列规定及标准

由于国家对一些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编制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不同时间的招标编制标底及标评标准等不一致。这将使招投标工作处于杂乱无章的状态,极易导致不法分子和违法行为等趁虚而入。因此,应完善和统一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涉及的一系列规定及标准。

3.4 对招投标相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为保证投招标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从而保证招投标工作高质量完成,应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培训。普及国家及地区新近实行的法律法规;组织学习投招标工作的工作准则和流程;培养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等。

4 结 语

对水利工程投招标进行规范管理对投招标工作及之后的整个水利施工过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水利工程投招标工作相对于整个水利工程建设就是整个工程的初始阶段,因此,投招标工作的规范化不容忽视。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系统监督管理制度;对参加投招标的工作人员进行明确分工,防止越权行为干扰工作的正常进行;完善水利工程投招标活动中的一系列规定及标准,使其统一化。另外,对投招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评标水平及专业素质等,也是规范管理水利工程投招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发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 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代理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代理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代理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代理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代理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代理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代理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发布;(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

,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 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发布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 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代理,甚至超越代理权限,越权代理;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代理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 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 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代理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 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国家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招投标;工程项目;措施

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长期以来,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项目管理都是采用单纯性的由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规定的模式。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国家重点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逐年扩大,建设市场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但竞争却渐趋激烈的今天。因此,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降低建设工程造价,同时能达到以科学合理的资金投入,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投标工作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加大了管理力度,并相继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力求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日趋有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但是,在实际的履行和适用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的实际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施工单位虚假中标现象严重

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施工企业自身不具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资质及能力,但却通过一些非常手段获取资质或者通过挂靠以具备资质的企业的名义参加投标。而建设单位也缺乏必须要的信息时,将导致不符合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中标,就会造成“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的现象发生。这种虚假中标现象已成为目前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大弊病。

2.建筑单位施工合同管理与投标管理脱节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管理有着密切的内部联系,它是有效控制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资金投入的法律性文件。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招投标中“经济标”“、技术标”编制与管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管理分属公司内不同职能部门及工程项目组。一旦投标中标,施工合同与甲方签订后,此“合同”只是以文件形式转给项目经理部,技术交底往往流于形式,最终使得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管理在实施过程中严重脱节。

3.施工单位不正当竞争

施工单位出现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如弄虚作假、收买贿赂。或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骗取中标。有些施工方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投标单位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合谋中标。有的出现围标、陪标、串标或分包、转包谋利。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再进行利益分配。有的企业中标后即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致一级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的企业资质却很低。还有的施工单位靠低价中标,中标后通过设计变更来获取利润。

4.机构行为不规范

招标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业务起步晚,招标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其次对于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而且机构的业务水平不够,难以给招投标双方提供满意的中介服务,导致招标的结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问题成因

1.地方保护主义干预中标

在一些大型的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不管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总是能看到有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地区或行业的施工单位.他们中有的虽然实力不如其他众多的投标单位,但却总是要为他们保留一些标段或者强制别的中标单位把其中的一部分工程来分包给指定的施工单位,有的地方还出现要求外来的施工单位降低自身的资质等级来进行投标,以保护和扶持本地的施工企业。这些现象说明在我国的建筑市场领域还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并未完全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有形建筑市场不够健全规范

从实践来看,存在的大部分问题都是在招投标阶段,招标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同时对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建筑工程项目而不进场,尚无制约和追究的法规;再者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到位,没有形成信息网络平台。以上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有形建筑市场在规范招投标行为、遏制腐败等方面的作用。

3.建筑产品信息不对称特性

从理论上说,建筑工程作为期货商品,商品品质的预期性特点引起需求者对商品品质的

不确定性担忧,因而商品需求者(招标人)更为关注的是商品生产者(投标人)的资信、业绩及可信度。现实中,项目法人主体在层层情况下,建筑商品这种特性给人“寻租”提供了很好的籍口。一般性建筑产品(主要指变更设计)虽然技术含量不高,但由于一个承包合同清单项目众多,工程实施及结算具有一定伸缩度,且工程成本控制及账务处理较具弹性,存在着“黑色利润”空间,这个空间提供了工程项目招投标“暗箱操作”物质基础。从而使建筑市场形成过度竞争的局面。

4.管理体制不完善

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不足,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或者由其他职能部门代管,但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落实,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同时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格局,有利于发挥各有关部门在管理方面的优势,但是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使招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降低了依法行政的效率。

三、完善我国现行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思考

1.建全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筛选、评标办法、专家选择、合同签订、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流程的制度规定,真正建成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

2.强化职能建设,严格监督执法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个招投标过程中,都应依法接受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组织在参与的过程中担负着重要的监督职责,必须依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使用正确的方法,掌握尺度,还要注重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工作,严格遵守建设市场的规则程序,强化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意识,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其主要职责包括:配合业务管理部门开展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和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参与有关制度规定的制定和完善,监督检查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工程项目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负责接受招投标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等。

3.规范行为,建立招标行业自律机制

严格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资格标准、审查认定招标机构资格,严格招标的市场准入,通过建立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强化招标机构信用意识,强化信用管理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和促进企业守信经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通过招标机构资格复审,加强对招标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督,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招标机构或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接受投标单位委托招标业务,串通投标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机构,坚决清理出去;加强对招标从业人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招标机构的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招标行业自律机制,由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为规则,通过行业自律,维护招标活动的秩序。

4. 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现行招投标制度中,但无论是业主编制标底,还是承包商编制报价,在计价规则上均未超出定额规定的范畴。这种传统的以定额为依据、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标底为中心的计价模式和招标方式,因为建筑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监管尚不到位,加上定额计价方式的限制,原本通过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却没有完全起到竞争的作用。对于市场主体的企业,应具有根据其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其产品价格的权利,而原有工程预算由于定额项目和定额水平总是与市场相脱节,价格由政府确定,投标竞争往往蜕变为预算人员水平的较量,还容易诱导投标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去探听标底,严重阻碍了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化运作。把定价权交还给企业和市场,取消定额的法定作用,在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中增加“询标”环节,让投标人对报价的合理性、低价的依据、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及落实安全措施等进行详细说明。通过询标,不但可以及时发现错、漏、重等报价,保证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将不合理报价、低于成本报价排除在中标范围之外,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又可改变过去“只看投标总价,不看价格构成”的现象,排除了“投标价格严重失真也能中标”的可能性。

5.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标定标办法

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评标定标是最关键的环节,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评标办法,一些业主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评标过程中自由性、随意性大,规范性不强;评标中定性因素太多,缺乏客观公正;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必须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参考国外先进经验建立起一套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定标方法来与之相适应,这样才能杜绝建设市场可能的权钱交易,堵住建设市场恶性竞争的漏洞,净化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促进我国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结论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中一项极为重要的、需要不断总结和完善的管理过程。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由计划经济时代过渡到市场经济时代的时间较短,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尽完善,种种历史的原因和人为的因素造成了建筑市场运作的不规范性。要想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除了提高交易过程的透明度,加强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力度,加强建筑市场的立法建设和执法监督外,建立科学、合理的招投标体制势在必行。招投标管理工作除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不得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受到非法干涉外,还应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进行科学地招投标。我们应将科学的方法应用于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建立目前适应我国国情的招标模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取最佳投标单位,以确保建设工程投

资、质量、工期三大目标的实现,从而建立起完善的国内招标体制。

参考文献:

[1] 宁素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管理[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