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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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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

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范文第1篇

财税[2011]133号指出,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税[2011]133号强调,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1]133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1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试点纳税人2011年底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财税[2011]133号还规定,提供船舶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1]133号还强调,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外,其他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航空运输业务,不缴纳增值税,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试点航空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应税服务使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指出,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范文第2篇

本文作者:徐嘉工作单位: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服务业发展因素

(一)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较低首先,文化娱乐服务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吉林省的文化娱乐服务业虽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开拓了新的领域,旅游会展、教育信息等发展趋势良好,但跟发达地区相比,文化娱乐业占现代服务业的比重仍不高,服务水平也有限。其次,从业人员结构上,以演出业的二人转为例,目前市场稀缺的是具有高素质的创作人员,而现实是多数从业演员文化素质不高,表演作品的文化内涵缺失、作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再次,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新的文化娱乐消费需求层出不穷,新兴文化娱乐方式发展明显跟不上市场的个性化需求,比如现在高薪缺人的心理咨询、体育陪练、一对一的绘画、声乐教师等需求,能提供服务的中介和机构寥寥无几。(二)服务业信用体系不完善服务产品投诉:诸如,教育质量、书籍盗版等。服务业务范围投诉:诸如,体育健身行业私自扩大经营范围开展医疗美容业务;教育机构聘请无从业资质人员上岗;娱乐业从事无照和超范围经营现象普遍。服务质量投诉:诸如,旅行社强制游客购物,更改旅游线路等。娱乐场所实施强制消费,服务态度差等。虚假宣传消费陷阱:诸如,网络和电视购物、休闲娱乐行业以虚假的折扣、充值卡、会员卡等形式欺骗消费者等。(三)服务市场秩序混乱主要表现为一些垄断服务行业的不平等条例,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电视、电信服务业:网速提升缓慢,价格高。收费标准的制定权都在经营者手中,收费不透明,维权困难。强制消费、私开流量屡见不鲜。针对通讯信号弱,固定电话故障、网络维修、有线电视保修等服务不及时的情况更是普遍存在;网络服务:网络文化娱乐缺乏有效监控,黄色暴力缺乏有效分级机制,网吧监管不到位,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沉迷问题等。(四)服务价格偏高当前,吉林省绝大多数的文化娱乐服务产品,都缺乏统一的、权威的、客观的价格标准。这样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服务质量差异大,服务收费混乱,文化娱乐服务业经营不规范,行业难以发展。吉林省的演出市场缺乏收费标准,电影收费偏高,这在全国都是普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观影频率。演出市场定价更为随意,演唱会、音乐会等娱乐活动的价格偏高,基本超出了中等偏下收入群体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吉林省文化娱乐场所和设施还没有达到广覆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化娱乐消费的推广,硬件资源的短缺势必会影响到消费价格的形成。

消费观念与习惯因素

吉林省居民的观念比较保守。从消费环境来说,吉林省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人们对服务性消费的观念多数还停留在生活必需的层次,还未上升到精神文化层次。这反应在吉林省网络文化服务业开展缓慢。从消费资金角度来说,吉林省信贷消费发展滞后,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居民消费观念的现金化,导致超前消费,信贷消费发展缓慢。让居民适应并逐渐愿意采用多元支付方式来进行文化娱乐消费既要解放群众的观念,更要有跟得上的配套设施。从居民生活习惯来说,由于东北的天气情况制约,多数文化娱乐服务性场所营业时间有限,而且居民中具有晚上消费习惯的人不多,再加上一年当中冬日夜晚寒冷不适宜户外活动,造成吉林省的夜生活与一些城市相比较贫乏,种类单一,对文化娱乐消费有一定的影响。

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范文第3篇

关键词:营改增 混合销售 涉税处理 纳税筹划

现代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的多元化,使混合销售已经成为企业日常经营的常态,在全面“营改增”之前,混合销售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涉及的是增值税的不同征税范围。混合销售从其业务性质上来说,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两者之间具有从属关系。随着“营改增”的推进,我国税法上对于混合销售的定义、业务范围界定以及涉税处理规定都有所变化。

一、税法上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

(一)混合销售的定义和业务范围

2009年我国实行新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法,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混合销售有明确的释义和涉税处理规定,随着“营改增”的推进,税法上混合销售的定义、业务范围都有了变化,具体见表1。

混合销售在“营改增”之前和全面“营改增”之后的业务范围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营改增”之前服务称为营业税劳务;全面“营改增”之后,营业税劳务称为增值税服务。在“营改增”过程中,部分营业税劳务改为增值税服务,但财税部门针对混合销售的定义并没有出台新的文件,混合销售的定义仍沿用《增值税实施细则》和《营业税实施细则》的释义,但此时的营业税劳务范围在减少。因此,在部分“营改增”时期,税法上定义的混合销售较“营改增”之前和全面“营改增”后业务范围有所减少。

部分“营改增”后,税法上混合销售减少那部分业务被称为混业经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首次提到混业经营的概念,混业经营是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业务。根据[2013]37号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了“营改增”,此前一些业务符合混合销售定义的,现在则属于混业经营。举例来说,原有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在财税[2013]37号之前属于混合销售,部分财税[2013]37号之后属于混业经营。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财税[2013]106号文,财税[2013]37号文同时废止。财税[2013]106号对混业经营的定义与财税[2013]37号一致,与之前不同的是,此时“营改增”的范围扩大到铁路运输和邮政业。

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新的财税[2016]36号文中没有出现混业经营的概念,而是对混合销售做了重新定义,此时税法上混合销售的业务范围又涵盖了部分“营改增”后划归混业经营的业务,与“营改增”之前一致,与根据业务性质定义的混合销售一致。财税[2013]106号文废止。

(二)混合销售涉税处理规定

企业日常经营行为涉税业务处理,我国税法有明确规定,对于混合销售,税法也有明确规定,具体见下页表2。

二、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的试点。因此本文仅讨论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本文以中央空调销售为例,对企业销售中央空调业务这一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中央空调的销售通常都是售后包安装,对于客户来说光买空调而没有安装是无法使用的,对于企业来说,销售中央空调是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而中央空调的安装服务属于建筑服务业,其增值税税率为11%,明显低于普通货物的税率17%,这就给企业纳税筹划带来了空间。

例:某空调销售企业,销售国产某品牌中央空调,假设2016年6月销售一拖六家用多联机中央空调,总售价37 000元(含税),其中设备款31 000元,安装工程款6 000元,合同报价为含税价,发票开具总价款37 000元。

这是一笔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税法要求,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7%,即该企业获得不含税收入31 623.93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 376.07元。

很明显,上述混合销售行为,企业提供的服务没能享受到应有的低税率,而导致企业税负过重,如果企业能事先进行纳税筹划,使得安装服务享受建筑服务11%的低税率,可以大大减轻企业负担。

筹划思路一:《增值税实施细则》第6条和《营业税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可以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缴纳营业税(全面“营改增”以后建筑业劳务适用增值税税率11%)。空调销售企业,如果是空调生产企业的办事处,可以取得空调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出的自产货物的证明,适用税法中规定的自产货物标准,同时空调生产企业经营范围增加空调安装项目,取得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这样空调销售企业(空调生产企业地方办事处)符合税法上单独核算缴税的政策。企业在销售空调时,合同上分别注明空调设备价款31 000元和工程安装价款6 000元,向客户提供货物销售发票和建筑服务发票。

筹划的结果,企业不含税收入= 31 000/(1+17%)+6 000/(1+11%)= 31 901.14(元),增加277.21元,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31 000/(1+17%)×17%+6 000/(1+11%)×11%=5 098.86(元),节税277.21元,相应会减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277.21×(7%+3%+2%)=33.27(元),在企业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仅此一项销售行为就为企业增加净利润(277.21+33.27)×(1-25%)=232.86(元)。

筹划思路二:更普遍的情况是空调销售企业并不是空调生产企业的办事处,而是商,因此无法取得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产货物的证明。针对此种情况,企业可以单独成立一个公司,负责安装业务。两个公司同一老板,将销售和安装分开,企业在销售空调时,将安装业务给另外一个公司,同时向客户提供由销售公司开具的货物销售发票和安装公司开具的建筑服务发票。

筹划的结果,销售公司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1 000/(1+17%)×17%= 4 504.27(元),安装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6 000/(1+11%)×11%=594.59(元)。由于销售公司和安装公司同属一体,将两者合在一起考虑,进项税额与筹划前相同,税前收入增加277.21元,增值税节税277.21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节税33.27元,在取得含税收入(即客户支付购买价款)不变的情r下,仅此一项销售行为就使企业净利润增加232.86元。

全面“营改增”后,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偏高,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偏低,如果企业是以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就要按照货物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此时企业需要事先做好纳税筹划,如果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符合《增值税实施细则》第6条和《营业税实施细则》第7条特殊业务的规定,可以采用思路一的方案。如果企业不是以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按照服务业的低税率纳税,则企业不需要做纳税筹划,当下方案就是最优方案。

三、结束语

全面“营改增”后,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尚未重新修订,其法律效力仍在,随着“营改增”试点不断推进,混合销售定义、业务范围和涉税处理都会发生一些变化,及时研究财税部门出台的各项文件,积极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大大减轻企业负担。

参考文献:

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范文第4篇

关键词:服务外包产业;新型产业;落后原因;中高端人才

中图分类号:F0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1-0086-02

经济全球化以及发达国家新一轮全球产业布局调整步伐的加速,迎来了第四次国际产业转移浪潮。在这次产业转移中,服务业成为新兴的热点领域,服务外包则成为服务业转移的主导方式。它已广泛应用到金融、保险、会计、IT等领域,主要是指发包方将本企业的信息服务、应用管理等业务发包给第三方服务者完成。作为现代高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方兴未艾。

一、河南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现状

目前,在我国已建立了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中部六省武汉、长沙、合肥和南昌四城市榜上有名,而具有优越条件的郑州却无缘跻身。这从本质上也反映出河南省服务业发展落后的实情。河南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低,现代服务业发展滞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现状更是令人担忧。2007年,河南省郑州首次与“外包”挂靠在一起,第一次建设服务外包产业基地,引进三家服务外包公司,河南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才算刚刚起步。而从近两年来的发展来看又存在着许多问题。

1.外包服务业务上下游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不能提供功能齐全、完善配套的服务。

2.发展起来的外包企业数量少、规模小。

3.承接的外包业务主要局限于国内沿海发达地区,而对于欧美日等服务外包发达的国家,开拓的市场非常有限。

二、河南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落后的原因

河南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落后是由多方面原因促成的。

(一)河南服务业发展落后,对外开放程度低

虽然河南省已经确定了开放带动经济发展的主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但由于思想观念上的保守和闭塞以及长期以来只重视一、二产业的发展,对大部分服务行业的外资引进非常谨慎,同时对外商投资的方式、经营范围以及经营领域等许多方面都做了很大的限制,致使长期以来外商在对服务业内部投资上,主要投向了餐饮、旅馆、商贸、交通运输等传统领域,而对除了房地产以外的金融、保险、信息、软件、科技文化等现代服务业的投资比重非常小,从而直接影响到河南省整个以现代服务业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进程。

(二)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薄弱

随着计算机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知识业逐渐成为现代服务业的主导。而作为国际服务业产业转移的新兴主流模式,服务外包的业务内容也提升到以信息技术、软件开发等知识领域。相应地,发包方对承接方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河南省邮电通信、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软件开发等行业规模较小,其产业增加值占河南经济增长的比重一直偏低;另一方面,河南省承东启西、连南贯北的区位优势由于其在现代物流、运输管理等方面建设的滞后,其独特的地理意义上的交通优势并未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这些对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来说无疑是巨大的障碍。

(三)中高端人才的缺失

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需要复合型的中高端人才,河南省虽然具有丰富低廉的劳动力优势,但适合发展服务外包业务的人才相对匮乏。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综合素质能力低下,缺少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语言沟通能力薄弱,对理论知识的掌握也难以学以致用。一方面是因为学校培育出的人才难以满足服务外包企业特定的需求;另一方面,在服务外包企业对适用型人才急剧需求情况下,社会上又缺少人才与企业对接的专门培训机构,同时再加上河南省严重的人才流失现象,这些都是制约河南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突出瓶颈。

(四)政策法规方面的不完善

近几年来,河南省在外商投资硬条件方面加大投入建设力度,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在软环境建设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相关扶持政策不完善。这主要是由政府过度的行政干预行为、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低下等特点导致的。在对服务业对外开放问题,过分采取小心谨慎的态度只怕“引狼入室”,对软件和信息产业领域对外开放缺少一套促进、激励机制;对开放的服务业领域限制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审批手续繁琐;同时在监管方面又缺乏一套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执法体系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侵权、盗版现象严重,产权纠纷问题时常发生,这些直接影响到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形象问题。

三、河南承接服务外包产业的重要意义

服务外包已成为世界服务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际服务业转移的主流模式,同时,它也将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增长点,因此河南承接并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意义显著。

(一)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

服务外包产业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有利于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河南在过去经济发展中一直依赖资源消耗、粗放型产业的投资拉动,GDP的能耗和资源的消耗量巨大,然而资源匮乏以及环境污染加深等问题的出现已经对这种传统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服务外包产业能耗低、投入产出高的特点正是给今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会。

(二)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服务外包产业另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附加值大,承载的技术含量高。通过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强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积极参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从而促进服务业乃至整个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加速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进程。

(三)有利于改善劳动力结构,提高人才素质

服务外包产业信息化、现代化的特点决定了它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水平,已不再是简单的劳动力而是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因此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能够培育并吸纳一批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才从而改善劳动力结构。

虽然河南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刚刚起步,与国内其他发达城市相比差距悬殊,但是在今后的发展中还是存在很大的机遇。尤其是随着东南沿海地区向内陆产业转移步伐的加速以及在此次金融危机影响下,国外资本开始挖掘中国内陆外包时机的到来,河南丰富的资源以及廉价的劳动力成本优势越来越成为吸引外资的法宝。因此河南省要紧紧抓住这次机遇,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交流,改变服务业落后的现状,不断提升服务业升级发展的进程。

四、河南承接服务外包产业的对策

基于河南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几点对策以提升河南承接并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水平。

(一)转变观念加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力度,制定优惠政策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兴起

首先,政府要改变落后传统的观念,把服务业的发展与制造业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一方面要加大服务业体制改革,扩大外资进入服务业领域,提高服务业吸收外资水平;另一方面要及时调整服务业内部结构不合理的现状,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兴起;其次政府要加大服务外包业务对外开放的宣传力度,在土地、税收、信贷、物流等方面给予一系列优惠的措施,为外商营造相对宽松的政策法律环境,鼓励发包方来河南投资。

(二)加大投资软硬环境的建设,打造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平台

政府除了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的措施从外象上吸引外商来豫投资外,还要下真功夫,从实力上吸引外资。这包括建立健全的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下放服务业领域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扩大现代服务业对外开放领域;加大对服务外包业务运行的监管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要规范各级官员的行政行为,树立服务意识和诚信意识;再者,加大对本省服务外包产业基地建设的投入力度,首选一批功能齐全、条件优越的外包业务发展基地,同时,大力培育本地有实力的供应商和外包承接商,促进本地服务供应商核心竞争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并最终成长起一批本地外包承接商,为服务外包行业的发展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打造承接服务外包行业发展的良好稳定的平台。

(三)加大培养、吸收复合型服务外包人才的力度

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对复合型中高端人才的需要如饥似渴。政府可以通过拨付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适用型服务外包人才的培训,加大对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专项技能的培训;另一方面鼓励并促进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对接,实现学校与企业之间的真正融合,积极开展技术人才交流与合作,互惠共赢,解决高校就业与企业人才紧缺问题;同时,还要建立并健全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不但要防止培养出的中高端人才的流失,留住现有人才,还要通过优惠的待遇条件吸引外来优秀的人才带动本省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子先.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政策建议[J].宏观经济研究,2007,(12).

[2]郑州外包产业基地萌芽..cn/china/dfjj/20071114/15164173660.shtml.

[3]河南省利用外资提高服务业水平研究./sites/template0/llyjnry.jsp?contentId=2453485509276.

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范文第5篇

关键词:商品流通企业 营业税 营改增

2010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首次提出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等10个省市。

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这种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虽然营业税不是商品流通企业的一个主要税种,但由于商品流通企业众多,营业税征收不可避免。本文通过分析商品流通企业目前营业税的征收情况,探讨“营改增”对流通企业产生的影响。

“营改增”的原因和意义

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各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额征收,即实行价外征收(张佩璐,2012)。增值税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白利燕,2011)。

(一)“营改增”的原因

营业税是一种流转税,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且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就越严重。“营改增”就是对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允许抵扣,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负。“营改增”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现行税制存在缺陷。营业税的抵扣链断裂,征收范围有一定的局限,如从事营业税劳务的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制造业购进的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等。二是专业化发展受到限制。一些传统的制造业、商品流通企业自己建立物流公司从事运输业务,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细分和服务外包的发展。三是税收征管问题越来越多。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网店运营商越来越多,传统商品逐渐向服务化发展,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税收征管面临新问题。四是出口成本推高。出口商品成本若包含营业税,将直接推高出口成本,出口利润下降,不利于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营改增”的意义及作用

“营改增”是积极财政政策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其意义在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我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短期内可以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长期可以刺激投资、扩大内需,配合市场经济结构转型,对振兴经济和民众信心具有重要作用。虽然试点方案目前只适用于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但其相关政策很可能代表着“营改增”未来的发展方向。

商品流通企业现行营业税征收原则及存在的问题

商品流通企业是指组织商品购销活动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是通过低价格购进商品、高价格出售商品的方式实现商品进销差价,以此弥补企业的各项费用和支出获得利润的企业(白利燕,2011)。

(一)商品流通企业的特点

商品流通企业是组织商品流通,通过商品购进、销售、调拨、储存(包括运输)等经营业务将社会产品从生产领域转移到消费领域,以实现商品流转,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实现商品的价值并获得盈利。其中购进和销售是完成商品流通的关键业务,调拨、储存、运输等活动都是围绕商品购销展开。

与工业企业等其他行业企业的经营活动相比,商品流通企业的主要特点是: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商品购销;商品资产在企业全部资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是企业资产管理的重点;企业营运资金活动的轨迹是“货币-商品-货币”。

(二)商品流通企业营业税的征收原则

商品流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会涉及增值税、城建税、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我国商品流通企业主要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外贸、医药商业、石油商业、烟草商业、图书发行以及从事其他商品流通的企业。商品流通企业经营范围广,覆盖面大,是现行各主要税种的纳税人。

商品流通企业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要根据商品流通企业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地,商品流通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但有时也会发生一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如运输、仓储、租赁服务等,区分这些劳务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而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兼营行为是指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究竟是属于销售货物还是属于销售劳务,涉及到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一项销售行为若以销售货物为主,同时附带销售劳务,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一项销售行为若以销售劳务为主,同时附带销售货物,视为销售劳务,征收营业税。如提供销售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除外)、加工修理修配,收增值税;如出售无形资产(商标)、房屋则收营业税,如收取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则收营业税,如出租房屋则收营业税;其他收营业税或免税。具体情况如下: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均交增值税。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选择税率: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计税;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混合销售行为则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以经营劳务为主,交营业税;兼营非应税劳务则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交税还是合并交税: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未分别核算,只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

(三)商品流通企业现行营业税存在的问题

一是现行营业税条例对课税对象采用列举法,将应税项目逐一列举出,在列举范围内的课税对象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不在列举范围内的经营行为也就不在营业税征管之列。商品流通企业的营业税比较复杂,当出现新的经济现象并符合营业税征收原则时,因没有法律依据,使得未列举的应纳税劳务和行为被排除在营业税的征管范围之外,造成营业税征管困难和收入流失。

二是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看,存在重复征税。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行为均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而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受托方“代销手续费”收入还应缴纳5%的营业税。而在商品流通企业的零售业中,代销通常有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情况。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受托方对于代销商品的增值部分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实际上是对同一笔收入重复纳税。

三是一件商品从生产商到终端客户需经过众多的中间环节,在多环节课税情况下,营业税税率多层次与简单化并存,会引起重复课税,不利于促进专业化生产和分工协作。

四是营业税有关税目的扣缴义务人、税目的解释及规定不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实际。商品流通企业既有增值税业务,又有营业税业务,企业必须将两种业务分开核算,若不能分开核算,税率从高不从低,按增值税税率缴纳税金,不利于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

“营改增”对商品流通企业的影响

(一)有利于降低商品的综合成本

营业税是一个价内税,商品流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其运输成本、物流成本、人工成本等计入商品成本。增值税是个价外税,实行“销项减进项”的计算方法,若能将服务外包,通过增值税扣抵冲销相应的费用,将从总体上减负。如交通运输业由7%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率,商品流通企业购买交通运输服务时,可供扣抵的税费增加。同样,商品流通企业购买劳务服务可以享受6%的增值税,降低了企业的成本。

(二)有利于主辅分离

在没有营业税妨碍的情况下,商品流通企业可选择把主营业务和辅业务分离,企业的发展模式会更加趋向专业化,选择外购服务会越来越多,不仅可以降低产品,用户也能得到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专业化条件下的协作会带来宏观效率的提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有利于改善资本的有机构成

商品流通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主要是商品资产和劳动力。资本有机构成提高意味着对劳动力投入的需求相对减少,企业生产资料(不变资本)在企业资本投入中所占的比例加大。通过现代化手段提高商品资产的比例和运行效率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营改增”将使商品流通企业加大生产资料投入比重,企业可抵扣的项目增加,整体税负减轻。

商品流通企业“营改增”需解决的问题

(一)税率结构问题

增值税的实施办法是凭票抵扣,销项减进项。企业增值税是增加还是减少,与销项税率和抵扣范围有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商品流通企业涉及面更广,这些税率不足以满足其“营改增”的需要,应根据行业及流通企业的特点进行较为细致的设计规划,尽可能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税费抵扣问题

现阶段,商品流通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营改增”后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就不能再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营改增”后,企业缴纳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营改增”后,企业应税额就是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最终纳税额的多少。哪些税费转换为增值税并可以抵扣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三)会计核算问题

商品流通企业涉及到营业税的项目不是很多,如运输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包装物出租收入、代购代销收入等,这些业务虽不是商品流通企业的主营业务,一旦发生这些业务,营业税将随之产生。现行的会计制度按规定分别核算不同税目下的销售额,然后计算出营业税。“营改增”后,什么情况下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怎样抵扣进项税额等在会计核算上也是一个现实问题。

虽然目前“营改增”只在我国部分地区的交通运输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但商品流通企业覆盖面更广,是我国第三产业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探索该领域的“营改增”问题对行业和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工商税制改革评析》课题组.1994年中国税制改革评析[J].经济参考研究,1997(22)

2.张佩璐.增值税代替营业税的构想[J].商业会计,2012(9)

3.白利燕.浅析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特色[J].商场现代化,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