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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市补贴总额的确定
省财政核定我市种粮农民粮食综合直补资金,以年小麦、水稻实际播种面积(省统计局提供数据,含复种面积及所在地国有农场、农垦企业播种面积)为依据,核定我市粮食综合直补资金为1097.07万元
(含农场补贴资金),其中小麦补助资金596.14万元,水稻补助资金500.93万元。
(二)补贴标准和补贴数额的确定
以省核定我市补贴资金总额为基础,以年全市实际粮食种植面积为依据,确定亩均补贴标准。以亩均补贴标准和实际粮食种植面积确定各乡镇(包括城西办事处、国有农场及享受粮食综合直补的单位,下
同)的补贴总额。计算公式为:
小麦亩均补贴标准=省核定我市小麦补贴资金总额÷年全市小麦种植总面积(含国有农场面积);
水稻亩均补贴标准=省核定我市水稻补贴资金总额÷年全市水稻种植总面积(含复种面积和国有农场面积);
各乡镇的小麦补贴总额=全市小麦亩均补贴标准×该乡镇小麦种植面积;
各乡镇的水稻补贴总额=全市水稻亩均补贴标准×该乡镇水稻种植面积。
(三)操作步骤
考虑到粮食复种面积和作物季节性的因素,对种粮农民的综合直补实行分品种、分批次操作,小麦和水稻的补贴分别核算兑付。
1、核准粮食种植面积。首先,各乡镇要摸清辖区内年小麦播种面积,登记造册,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市农委,经农委审核后报市粮补办。其次,在午季水稻栽插后,各乡镇再摸清辖区内年水稻播种面积,登记造册,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市农委,经农委审核后报市粮补办。统计工作必须做到登记到户,分户造册。属于集体或单位所有的种粮耕地,必须分解到直接承包种粮人,否则不给予粮食综合直补。退耕还林套种粮食的不享受综合直补。
2、测算亩均补贴标准。市粮补办根据审核后小麦和水稻的种植面积,按照省核定的小麦和水稻补贴总额,测算小麦亩均补贴标准和水稻亩均补贴标准。小麦和水稻亩均补贴实行全市统一标准。
3、编制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按照全市统一的小麦、水稻亩均补贴标准和分乡镇的小麦、水稻种植面积,直接将补贴资金测算、分配、核定各到乡镇。补贴资金全部分配下去,不留结余。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公示到户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由各乡镇按照核定的补贴资金总额和分户小麦、水稻种植面积将补贴资金直接测算到户,同时将到户粮食种植面积和补贴资金数额张榜公布,并及时核实公示期间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公示结束群众无异议后,进入资金兑付环节。
5、资金兑付。按照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的要求,实行“一卡制”发放,由市财政局和信用联社具体负责打卡发放粮食综合直补资金。承包国有农场和林场等单位土地的粮食生产者补贴资金的发放也要参照“一卡制”发放模式进行操作。
(四)加强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管理
市财政局要按照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的规定,加强对农民综合粮食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和截留粮食综合直补资金。
二、年粮食综合补贴工作的安排
为了确保全市粮食综合直补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上级总体部署,结合实际,采取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制定方案。
1、广泛宣传。召开市粮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全市年粮食综合直补工作会议、乡镇财政所长会议进行宣传。围绕省及市有关综合直补文件精神,编印各种宣传材料;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专栏、标语、报刊、简报、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并贯穿于粮食综合直补工作的全过程。
2、制定我市粮食综合直补方案。市粮补领导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我市粮食综合直补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兑现补贴。
按照粮食综合直补工作实施方案,及时做好粮食种植面积的核查、登记、造册、审核、汇总及公示等工作。乡镇要按照由下而上逐级统计汇总。分户粮食种植面积必须张榜公示,乡镇要实行村、组两级公示;按照省核定的补贴总额,依据审核后的实际粮食种植面积,编制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直接将补贴资金测算到乡镇;乡镇测算编制分户补贴清册,张榜公布到户粮食种植面积和补贴资金数额,接受农民和群众的监督;根据公示后的补贴清册,组织打卡,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力争7月10日之前完成小麦补贴资金的兑付工作,8月底之前完成水稻补贴资金的兑付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总结。
各乡镇在综合直补工作中要及时进行跟踪调查,随时掌握综合直补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偏离政策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发放工作结束后,应向市粮补办上报粮食综合直补工作总结。市粮补办将对各乡镇综合直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形成总结材料上报市粮补改革领导小组。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综合直补工作顺利进行粮食综合直补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影响大,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必须集中精力,把粮食综合直补工作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中心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强化领导,搞好协调,全力以赴。
一是成立组织,强化领导。市政府调整、充实粮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粮食综合直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财政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粮食综合直补的有关工作。各乡镇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抽调精干、得力人员,认真研究政策、测算方案,狠抓落实,在市粮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按时完成粮食综合直补工作。各地在实施综合直补方案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市粮补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不得随意解释、答复,更不能自行其是。
第一条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是国家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了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包括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三条对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管理,县、乡、村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县财政部门按照省、市实施方案要求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所需的工作经费和业务经费,会同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县农牧部门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的协调工作,编制实施方案,复查核实各项数据,指导乡镇划定草畜平衡区域及面积,核定农户的补助金额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草原补奖政策的责任主体,应全面负责草原面积摸底核实、基本草原划定、草原承包到户、补奖资金的兑付、各项数据的采集录入等具体工作。
各村委会负责将草原承包到户、补奖资金公平公正地核实分解及发证到户等工作。
第四条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实施应遵循“先实施、后补助”、“公平、公开、公正”和“农户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要设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专账,下设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明细账户,分别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草畜平衡奖励
第六条草畜平衡奖励对象为是承包草场处于草畜平衡区并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户。
第七条草畜平衡区域要按照草原生态、牧业生产和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主体功能区划,以乡镇或村为基本单位划定。
第八条草畜平衡奖励资金是按照省市确定的草畜平衡奖励标准,在核实牧户草畜平衡面积和落实年度草畜平衡任务的基础上,按规定给农户落实草畜平衡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草畜平衡奖励标准:按照国家草畜平衡奖励政策,结合省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实施方案,我县为黄土高原区,每亩按1.5元给予补助。
第三章牧草良种补贴
第十条牧草良种补贴是调动农户种植牧草的积极性、推广牧草良种的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牧草良种补贴发放要按照“明确对象、核实面积、合理补助、准确发放”的原则,对补贴对象、规模、资金实行“三公开”,坚持谁种草,谁享受补贴,多种草、多补贴的方针,采取先种草,后验收,再补贴的方式,把牧草良种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种草农民的利益。
第十二条从2012年起对选用优良牧草品种进行人工种草(包括多年生和一年生)和草场改良的农牧户进行牧草良种补贴。全县牧草良种补贴资金采取直接补贴和项目管理两种方式兑现。牧草两种补贴标准为10元/亩,补贴资金的65﹪通过财政惠农“一折统”直接发放到农牧户,补贴资金的35﹪由省草原总站以牧草良种形式统筹使用。
第四章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由省草原站统筹安排使用。省、市将依据工作进展情况和考核结果兑现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补助机制工作经费。奖励资金到位后在保证县级工作经费的基础上依据考核结果再将奖励资金分配到各乡(镇)。
第十四条省、市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全县工作开展情况、草原植被恢复评价、草畜平衡评价、农民收入情况以及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等。县上对乡(镇)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全乡草原划定、承包工作进展、表册填写建档、资料收集及公示等情况。
第五章补奖资金的申请、拨付
第十五条县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省、市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指导意见,编制宕昌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农牧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1、补奖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各乡(镇)按实施方案将草畜平衡面积、种草面积及补奖资金分解到村。
2、各村按乡镇分解数据,将面积和资金合理地核实分解到户。经村上公示7天后,群众无异议,由村支书,村主任和村理财小组组长三人签字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查。
3、各乡(镇)政府组织财政所、畜牧站进行抽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县草原生态补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4、草原补奖办公室对各乡(镇)的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县财政局拔付补助奖励资金。
5、县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各乡(镇)财政所,由各乡(镇)财政所和信用社负责将资金通过惠农财政“一册明、一折统”的方式直接兑现到农户。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宕昌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实施和监督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县农牧局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及补贴资金兑付回访复查核实;各乡(镇)具体负责本乡(镇)草原划定、承包面积登记、公示、补助奖励资金兑现和补贴信息建档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监督电话,并予以公布,主要受理政策咨询,接受群众监督,查证举报等事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县草原站也要设立监督电话,并向全县各乡(镇)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各乡镇要按照草原补奖政策,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对补助奖励资金发放不公、群众意见大、违反本款规定的行为,除扣除补奖资金外,同时依照财政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当事人按照党政纪进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九条县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县、乡(镇)应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宣传标语、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宣传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调动农民实施草畜平衡、牧草良种种植的积极性,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真正起到保护生态和农民增收的作用。
一、资金监管力度不够。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强农惠农投入力度,涉及乡镇的财政资金,除了乡镇财政直接管理的各项惠农补贴外,还有土地部门负责的土地整理资金、卫生部门负责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及水利部门负责的低丘田改造、大中型水库加固维修资金等。多数项目资金归口部门管理,乡镇财政在监管方面“插不进手”,导致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难以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整体效益。特别是在新农合基金监管方面,基层财政反映很大。目前,乡镇财政所只负责新农合基金的征收,管理、审核、使用由镇合管办和镇卫生院负责,乡镇财政所无权过问。
二、支农资金缺乏有效整合。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条块分割,资金整合的体制障碍较大。支农资金的使用涉及众多部门,部门内涉及各个业务归口管理单位,上下级垂直对口管理,加之各项支农专项资金都有专门的用途,地方政府难以统筹安排,不利于集中财力办大事,导致很多部门支农惠农资金浪费多、使用效益低。如某区水利部门负责的水利建设和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每年高达4000多万元,而这些资金在使用上各自为战,大都投入到配渠的维修和某一渠段建设,不考虑整个渠系的建设情况,致使投入的资金发挥不了应有的效益。
三、乡镇财政建设落后,不能满足职能转变的需要。
一是管理体制不明确、工作经费无保障。目前,襄阳市乡镇财政所有的由县垂直管理,有的由县乡共管,有的完全下放乡镇管理,没有按照省财政的规定统一划归到各县市区农村财政管理局管理,导致基层财政管理上下难以协调统一,上级财政对基层财政管理、指导和监督的难度加大。农业税取消后,长期以来维持乡镇财政所运转的农业税征收经费没有了,而上级财政也没有给予相应的工作经费,不能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留下了隐患。
二是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乡镇财政所办公、居住用房大多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相当一部分年久失修,而农村税费改革后,原按规定从农业税附加中安排的房修费随之取消,近年来上级财政也没有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镇财政所基础设施建设,基层财政的办公、生活条件和环境长期得不到改善,导致基层财政干部情绪大,思想不稳定,工作积极性不高。
三是机构性质和人员身份模糊不清。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所经历了改革分流定编定性,但到目前,乡镇财政所的机构性质仍然模糊,既不是事业单位,又不属于参公单位。对上已经和经管站合并,但在实际运行中还是各行其事。
针对乡镇财政目前存在的问题,建议尽快出台有关政策和措施,确保乡镇财政健康发展,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
一、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确保乡镇财政管理到位。
健全完善乡镇财政管理制度,把镇、村两级干部工资、公用经费支出的测算、审核、认定,乡镇事业单位发展支出、村级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补助的核定和村级各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乡镇政府采购性支出管理,乡镇财政所建设等统一归口到农村财政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并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确保乡镇财政管理到位。明确乡镇财政干部身份,将乡镇财政所按现有的职能纳入参公管理或者按局属二级单位模式纳入事业单位管理,从根本上明确乡镇财政干部身份和地位,调动乡镇财政人员工作积极性。同时,要提高乡镇财政干部待遇,加强乡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财政办公、生活条件。
二、加大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力度,全面落实“乡财县管”。
借助国库集中收付平台,建立健全各种制度,把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延伸到乡镇,真正实现各项惠农资金、公用资金、项目资金直达到个人、供应商和项目。同时,强化对乡镇新农合基金审核、拨付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议把乡镇新农合基金的审核、使用纳入乡镇财政的监督之下,由乡镇财政所派专人负责组织、协调新农合基金使用的审核与监督。
三、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提高其使用效益。
全面清理、归并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整合和统筹安排。减少涉农资金的交叉重复,必须理顺资金渠道,规范资金用途。因此,重点要对涉农资金的设立依据、来源渠道、投入规模、执行期限、支持对象、支出用途和使用管理方式等认真梳理,摸清情况。在此基础上,按照“该撤消的撤消,该压缩的压缩,该保留的保留,该增加的增加”的要求整合。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涉农资金进行归并,或按资金用途重新分类;对不符合公共财政支持方向或已经完成目标任务的涉农资金,转变其用途。对归并或重新分类的涉农资金,进一步明确支持对象、扶持环节、投入重点、补助标准、资金用途等。按照“区分支持领域,部门归口管理;存量保持不变,增量规范安排;强化沟通协调,统筹安排使用”的原则,积极推进财政部门内部涉农资金的整合和统筹安排。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支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资金范围
市级财政扶持企业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类资金,从扶持方式看:包括对企业的奖励资金、补助资金、贴息资金、资本金注入等专项扶持资金;从资金用途看:包括扶持企业科技创新,技术进步、节能与循环经济、上市、开拓市场、创立品牌、提升质量、融资、进出口奖励等。
二、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项目主管部门是扶持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职责是:提出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重点,编制扶持资金的预算建议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的资金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对拟列入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组织和监督扶持资金预算的执行;向市财政局报送扶持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对扶持资金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财政部门是扶持资金监督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完善扶持资金管理制度;对报送的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扶持重点及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查,及时纠正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内容;对各项目主管部门和企业扶持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逐步完善对扶持资金预算管理工作和对规定范围内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进行评价。
三、严格项目扶持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整合、统筹各类扶持我市企业、产业、项目的专项资金,集中用于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扶持企业政策的兑现及扶持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税收贡献大、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和项目,并分项目的轻重缓急,突出重点。
(二)强化绩效,分类支持。强化在安排项目上的绩效观念,明确所支持的项目应达到一定的税收、创汇、新增就业、生态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指标。根据项目资金筹集方式和企业性质等特点,应合理选择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资本入股等扶持方式,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扶持资金应当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申请企业应将所获得的专项资金纳入企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四、加强项目申报管理
(一)各项目主管部门除按政策、文件规定要求企业提供申报项目必需的资料外,企业应提供对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要求企业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专项审计报告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首选进入省财政厅“优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中单笔补助或奖励金额超过50万元的,必须选择进入“优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次选择在市工商登记的合法会计师事务所。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不重复支持。
(四)县(市、区)级项目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初审,市级项目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审核人员对资金申报材料要进行认真负责任的审核,并签名以示负责。县级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先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复审后再报市级财政部门。
(五)市级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和市级项目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强化项目评审机制
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科学的项目论证评审制度,提高项目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项目需专家评审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抽取的专家应在3名以上(单数)。在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监督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单独编列,由市财政局具体核定各项管理费用的支出标准,严格按相关财政财务规定执行。
六、规范资金扶持和拨付方式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需要在专项资金安排前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通过的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所属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天以上(含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资金分配方案,需上报市分管领导审批的,应经领导审批后下达资金安排文件。对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导致项目建设停滞不前或撤销的,不予拨付资金。
(一)扶持资金属无偿补助的,企业一般应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
(二)以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一年以上)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扶持。
(三)对于新引进的企业或项目,根据企业或项目新增地方税收等情况,一般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扶持。
(四)扶持国有控股企业、可形成固定资产且扶持资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一般采取注入资本金的方式予以扶持。
(五)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予以扶持。
扶持资金的拨付原则上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对县(市、区)企业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财政体制下达至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需要县(市区)配套的资金,县(市区)应予配套。
七、加强项目跟踪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扶持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加强项目跟踪管理;结合各项扶持资金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对扶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将逐步完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安排下一年度扶持资金预算相挂钩。
扶持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二)挪用、截留、侵占专项资金;
(三)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四)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Abstract: Non-toll roads is an important carrier to serve the community and to serve the public. Lack of maintenance funds of non-toll roads is a problem to be solved in the field of road construction and support. To effectively solve the problem of inadequate maintenance funds, must be based on non-toll road development and accurately holding the problems of funding. Through the effective use of special funds, to encourage investment in private enterprises and individuals, full use of modern conservation technology to reduce maintenance costs, to address the regulatory capital of maintenance funds, etc. In the new situation, should actively explore new ideas, new way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insufficient maintenance funds.
关键词: 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Key words: non-toll roads;maintenance fund;raising channels
中图分类号:U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1-0064-02
0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公路交通运输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公路养护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资金短缺是影响公路(特别是非收费公路)养护有序发展的重要因素,尤其在2009年1月1日国务院正式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使得我国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日益突显。在新的形势下,应积极探索新思路、新办法,努力解决养护资金不足的问题以促进非收费公路养护管理的健康发展。
1 我国非收费公路的发展现状
所谓“非收费公路”是指不属于政府还贷性收费、经营性收费的免收通行费的公益性公路,从技术等级上讲,主要是二级以下公路(包括二级),也有少量的一级公路;从管理体制上讲,一般为国省道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自2009年1月1日国家正式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将逐步取消。今后,除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以及经营性收费公路外,绝大多数的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将成为非收费公路。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至2010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400.82万公里,比上年末增加14.7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7.41万公里,一级公路6.44万公里,二级公路30.87万公里,三级公路38.80万公里,四级公路246.95万公里,等外公路70.35万公里。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非收费公路里程约占公路总里程的96%,在公路总体规模中占了绝大多数。
非收费公路主要解决通达的问题,其养护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在2011年全国养护管理工作会上的讲话中指出,2010年全国普通公路养护管理实际投入约2000亿元,而实际需求大约在3000亿元,缺口近1000亿元,初步估算,“十二五”期间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需求规模年均将超过3000亿元。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短缺是阻碍非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应积极采取措施解决资金不足问题,以促进公路的可持续发展。
2 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筹集存在问题分析
随着路网规模扩大、流量增加、养护机械化程度提高、人工和材料价格上涨、应急救援及公路抢通保通任务日益繁重,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需求迅速增长,但是当前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远远满足不了实际需求。
2.1 投资主体单一 普通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是为社会生产、居民日常生活和出行等运输服务提供最基本条件的基础设施,本质上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范畴。非收费公路的养护资金筹集主体一般为政府,主要来源于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中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这与收费公路不同,非收费公路的养护有很大的社会效益,但对投资人来说,不具备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从“经济人”的逐利性考虑,社会民间企业、商业银行等对其投资意愿薄弱。
2.2 政府资金分配不合理 政府资金投入主要包括:①财政专项资金,如长期建设国债资金、车辆购置税资金、成品油消费税专项资金等;②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③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如车辆通行费。看起来名目不少,而实际上用于非收费公路养护的资金主要是成品油消费税专项资金,除此以外的政府资金投入很少。当前,国家每年在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中安排260亿元专项资金,一方面支持各地取消收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的债务偿还,另一方面用于普通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建设,这笔专项资金将优先向西部地区倾斜。但国家投入的这些资金与非收费公路养护所需资金还有较大差距。
2.3 资金到位率比较低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路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是在公路领域“重建设、轻养护”这一思想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公路的健康发展。对非收费公路的养护,国家投入的资金有限,有时又受当地经济条件的制约,导致养护资金被公路建设挤占,甚至被当地政府挪作它用。这些现象都造成养护资金到位率不高,严重影响非收费公路的有效养护。
3 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措施与建议
为使非收费公路更有效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大众,多方面、多渠道筹集养护资金,加强非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是当前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3.1 有效利用财政专项资金 税费改革之后,非收费公路的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燃油税收入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以公共财政保障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应不断加大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投入份额,充分发挥政府在公路养护中的作用,承担应有的公共财政义务。
另外,对于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应注重非收费公路日常预防性养护投入,对公路养护应加强预防性养护,及早发现公路病害,避免进一步扩大蔓延,充分利用有限资金。第二,应注重大中型维修、养护工程投入,在专项资金极其有限的情况下,政府投资功能设计应重在公益性、基础性,追求的社会效果应该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第三,财政专项资金的区域性分配应合理。财政专项资金在区域分配上应综合考量多个指标,如各地区的人均GDP值、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非收费公路的里程数量、人口数量、交通量等,制定适宜的分配方案。
3.2 鼓励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 非收费公路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点多、线长、面广、养护资金缺口大,可把民间资金引入非收费公路养护。“谁投资,谁收益”,为了保证投资者获得良好的回报,必需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的扶持。如地方税收优惠,对投资养护普通干线公路或农村公路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经营期内实行不同的所得税、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从优从宽征收地方税,让投资者有利可图;或者政府可以采取“以地换路”,在公路两侧适当的地方划出一块土地允许投资者进行综合开发,让其经营房地产、加油站、餐饮业等等。
3.3 充分利用现代养护技术降低养护成本 要想有效解决非收费公路资金短缺问题,降低养护成本也是非常有效的手段,应开源节流并重。要降低养护成本,除了要转变养护理念,由事后养护到全面推行预防性养护,提高养护队伍素质等方面之外,充分利用现代养护技术也是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例如,宁波不仅在全省200多万平方米的国道省道上,在高速公路上也成功应用了纤维封层技术,这一预防性养护技术的应用,不仅使公路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到3年,成本低廉更是其一大优势,纤维封层养护技术每平方米的费用只要20元,只为大中修成本的十分之一。
3.4 加强养护资金使用监管 对于非收费公路,各级政府应落实(2011)22号文件精神,要把燃油税费专项资金中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全额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管理;中央取消政府还贷二级收费路专项补助资金在债务还清后,也应全额用于普通公路养护和建设发展。政府应建立燃油税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交通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防止挤占、挪用公路养护管理经费的行为。同时,加强养护管理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和审计监督,提高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能。
参与文献:
[1]逯亮,颜刚.关于对非收费公路建设管理体制和投融资机制的探讨[J].交通财会,2010(02):20~25.
[2]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11-04-08.
[3]李盛霖.李盛霖在2011年全国养护管理工作会上的讲话[EB/OL].
省略/news/2011/605392.php,201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