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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在现有融资渠道之外另辟蹊径,尽量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以及政府在其中应扮演何种角色,做到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的双赢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1现有融资途径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
中小企业目前可以选择的融资渠道相对较少,而且融资门槛较高而无法获得所需资金,虽然政府的政策导向是鼓励商业银行和其他存款性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等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缺陷导致其贷款风险大,贷款成本高。如:有些中小企业贷款数额小,商业银行为此类贷款要付出和大额贷款相同的固定成本,两相比较,商业银行更愿意选择向大型企业提供高额贷款;有的中小企业在成立初期,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目不完善,银行根本不敢发放贷款。商业银行要求企业提供抵押担保,一部分中小企业根本无法提供,这也是阻碍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原因。中小企业的市场淘汰率远远高于大型企业,银行如果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所承担的风险和其所获得的收益不相称,许多商业银行就此放弃了中小企业。从上述分析来看,目前的融资渠道不畅通,极大地影响了中小企业的资金获得机会。除了对现有融资方式进一步挖掘潜力,扫清障碍之外,寻找新的融资渠道,开辟资金新源头才是解决之道。放宽视野,我们会发现除银行、证券市场之外,作为现代三大金融机构之一的保险公司也可以成为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者。
2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是保险公司经营目标
2.1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作用保险公司基本职能是对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在人身保险公司中,该职能格外重要。人身保险公司对保险资金增值的需求要远远高于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的范畴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人身保险的保险费收入占全部保费收入的比例76%,其中的人寿保险更是一枝独秀,远远领先于其他险种。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公司的主要产品,其特点包括:保险期限长;保险风险稳定;人寿保险采用“均衡费率”经营,即保险期间内,前期收取的保险费要高于保险人为风险事故支付的保险金,这笔多出的资金即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原因在于“人身保险合同是长期合同,只有以有效保险单的全部净值为基础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才能充分保证寿险公司履行合同给付义务”。它不是保险公司的利润,而是在保险期间后期弥补按均衡费率而导致的保费收入不足,寿险公司有义务对其保值增值。寿险责任准备金的使用期限较长,可以充分利用责任准备金进行各种投资。
2.2现行保险公司投资渠道根据上文分析可知,保险公司有充分的资金来源进行投资,也有对保险投资收益的迫切需求,寻找合适的投资渠道,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获取投资收益,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目标。现有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都存在不足。银行存款安全性高但收益低;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风险大;债券收益较低;不动产投资和项目投资流动性差,因此,寻求新的投资方式迫在眉睫。
2.3贷款是可考虑的投资渠道发放贷款是保险公司可选择的投资渠道之一,前文已经介绍,中小企业资金匮乏,而商业银行和其他贷款方式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现有的资金需求。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坐拥资金,急需找到投资方向,如果国务院能够允许保险公司向社会开放贷款业务,无论是对资金需求方还是资金供给方都非常有利。
目前人寿保险产品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单质押贷款的业务,这种服务只针对购买了保险产品的投保人,投保人以其保单项下积累的现金价值作为质押,向保险公司进行贷款。这类贷款的限制非常多:贷款者只能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该贷款最高不能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贷款时间很短,通常在六个月之内。综合以上情况,保单质押贷款还不是真正符合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含义的贷款。很难想象中小企业经营者为了获取从保险公司的贷款而先为自己购买一份高额人寿保险,并为积累现金价值和维持保单效力,不断交纳保险费,这只会给经营者造成更大的财务压力。中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尝试进行针对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这样不仅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也能为保险公司增加收益。那么,究竟如何设计这种贷款制度,在现今的监管体系中会遇到何等问题,下文将予以讨论。
3我国保险公司贷款可行性探讨
3.1经营风险任何投资都会遭遇风险,保险公司进行贷款也不例外。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很大,许多企业缺乏有效的担保,保险公司对中小企业放贷要冒着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保险公司是否能向中小企业进行贷款的关键。笔者认为防范信贷风险,减少投资损失,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是保险公司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核查,对无法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来决定是否放款。保险公司必要时可以主动了解该企业生产和销售、资金回收、员工评价等情况,通过这些来考察该企业是否有发展前景。对那些拥有新技术、新产品,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而言,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对该企业的判断结果,决定是否在无担保的前提下对其贷款。
除此之外,政府应该做好扶植中小企业的工作。毕竟保险公司是商业企业,为保证资金安全可能不愿贷款给某些企业,政府可以制定政策通过减免税款等方式补助保险公司可能失去的利润,效果要好于直接给予中小企业补助。同时,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保险公司会格外关注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会对企业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要求做到事先防范,尽可能的消除风险。
3.2监管制度贷款业务传统上是一项银行业务,保险公司涉足贷款领域,意味着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从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扩展到了银行业务,这和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并不相容。我国的金融体系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银行、证券、保险三大支柱各行其是,各有各的经营范围,对它们的监管也相应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来承担。一旦保险公司开展贷款业务,这对目前的监管体系来说是个难题,因此,如何克服监管方面的障碍,使这项新业务健康有序的开展,同样值得我们思考。
4结论
保险公司可以尝试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这不仅可以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问题,同时也是保险公司经营的内在需求。如何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防止以安全性为主要原则的保险资金的损失是该项制度能否成功的关键,保险公司不仅要深入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政府也应通过对保险企业的补助政策,尽量弥补保险公司的损失。金融监管体系是实施该方案的另一障碍,怎样调整现行监管体制,将保险公司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纳入监管体系中,实行有效的监管,是下一步要讨论的问题。
参考文献:
一、区域性民营银行解决中小企业信贷困境的比较优势
大、中、小银行机构的优势和效率在不同的地域的经济结构条件下具有显著差异。大的机构并不是在任何地方都是最强的,小的也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是弱的。区域性民营银行在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就存在明显的比较优势,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域性民营银行在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方面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
与大银行的经营取向不同,区域性民营银行比较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这除了其资金少、无力为大企业融资外,主要因为区域性民营银行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方面拥有信息上的优势。关于这种信息优势,Baneriee等(1994)提出了两种假说。其中一种是“长期互动”假说(long term interaction hypothesis)。这种假说认为,中小金融机构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机构,专门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通过长期的合作关系,中小金融机构对地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逐渐增加。这就有助于解决存在于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郭斌、刘曼路(2002)等通过对温州的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的实证研究发现,民间金融对信用和私人关系的依赖程度比大银行更高,对个人信用及私人关系网络的依赖使得它们对所服务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背景信息较为熟悉,信用调查成本相对较低,从实证的角度支持了小银行信息优势理论。
(二)区域性民营银行具有较低交易成本优势
区域性民营银行在内部管理制度符合现代企业要求,银行的股东有动力选出具现代管理者素质的优秀的金融从业人员和管理者。这些优秀的人才能够按照现代市场运作的方式来最大化银行的效益,积极寻求市场中的任何有价值的机会。内部严格的管理、激励和监督制度,导致诸如客户“公关”和“寻租”的成本费用大大减少,从而能够很好地克服普遍存在于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官僚机构”作风。
(三)区域性民营银行高市场效率和强适应性的优势
由于区域性民营银行在成立初期,就把自己的客户定位为本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再加上区域性民营银行在客户信息资源和地理方面的优势,使得他们把中小企业这类客户资源作为自身发展的源泉和优势所在。同时又由于区域性民营银行在地理位置上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比较密集的地区,在收集信息和商业交流方面,区域性民营银行有着其它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适应性优势。
二、区域性民营银行在经济发展的作用
区域性民营银行是应市场经济发展而内生的一种金融制度安排,这种金融制度创新安排除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外,还对经济发展的其它方面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域性民营银行的存在和发展,将创造多元竞争新格局,推动我国银行业进一步的发展。时至今日,在我国银行改革中陆续成立的非国有新兴商业银行,虽然以其快速的发展和灵活的经营机制对国有商业银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从市场结构上看,这种影响还是不够大,我国银行业仍是一个高垄断程度的行业。而设立区域性民营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打破银行业现有的垄断格局,有力地促进我国银行业竞争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对国有商业银行施加强大的外部竞争压力,使其产生提高效率和进行机制转换的动力,也有利于形成能为各种类型企业提供良好金融服务的银行体系。
(二)区域性民营银行的存在和发展,可以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从而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和调控。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内生出对民营金融制度的需求,因此作为一种制度供给,民营金融业就自然会不断产生并存在下去。如果国家抑制其发展,民营金融就转为地下金融。广东、浙江、福建等沿海地区地下金融的盛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地下金融作为一种中小企业融资替代途径,体现了当前金融体系安排无法满足中小企业信贷需求。但地下金融毕竟是金融抑制的产物,应该为规范的商业银行所替代。随着规范化区域性民营银行的发展,将有利于地下金融逐步从地下转为地下,这一方面有利于充分释放地下金融所蕴含的巨大能量,另一方面也将其纳入中央银行的有效监管范围,从而有利于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三)区域性民营银行的建立可以缓解加入WTO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压力。我国的金融行业已对国外的金融机构完全开放。外资金融机构自身灵活的管理方式和雄厚实力会对我国的金融行业形成强烈冲击,而国有商业银行长期形成的内部僵化体制在激烈的竞争中难以快速地调整和应对。而区域性民营银行由于自身产权方面及土生土长的优势,在与外资银行竞争的过程中,可以及时调整和轻装上阵,减轻外资金融机构大规模进入对我国金融业的冲击。
三、区域性民营银行的构建模式
在当前我国经济金融体系下,运用何种模式构建区域性民营银行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考虑到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银行倒闭具有巨大的外部社会成本,因此构建区域性民营银行不能急于求成,应该采取渐进的发展战略,有三种战略模式可供选择,一是实行存量改革模式,即吸引民间资本入股现有的微小银行,逐步实现微小银行民营化;二是实行增量改革模式,即在条件成熟时设立完全以民营资本投资入股、按市场机制经营的区域性民营银行。三是对部分具有一定规模和管理制度的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规范和引导这部分民间金融组织从地下走向地上,成为服务于本区域的民有银行。由于目前民间金融组在法律层面上是非法的;但在现实层面上,民间金融组织的存在和影响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这种设立模式应当是介于存量改革模式与增量改革模式之间。
(一)把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区域性民营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数量多、规模小,业务上有明显的区域特征,应是当前民营化改造的重点。民营资本可以采取收购、兼并等方式,直接参股甚至控股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目前我国有城市商业银行112家,分布在各大中小城市,这些银行都是在当地原城市信用社合并改制的基础上设立的,股权结构中地方财政或地方国有企业一股独大,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效益参差不齐,存在进一步改制和引入战略投资者
特别是民营资本的迫切需要。当前,最为理智而现实的选择就是将发展区域性民营银行和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结合起来,通过逐步改善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建立和发展区域性民营银行。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当民营资本比例逐步提高并且达到绝对控股后,一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自然就成为区域性民营银行。同时,要加大农村信用社的改造力度,全国现有农村信用社3万多家,主要分布在县以下地区。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名义上采取的是单一的法人合作制,实际上绝大多数已名存实亡,产权性质混淆不清,治理结构亟待改进,因此要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吸收民间资本,壮大经营实力,规范治理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把部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真正的区域性民营银行,从而更好地为“三农”服务,为中小企业、服务。
关键词:民间融资;模式;规模;评判
JEL分类号:E62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2-0104-05
浙江台州是股份合作制的发祥地,是全国民营经济最为发达、民间融资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近年来,台州民间融资呈现出组织化、信息化趋势,从早期各种形式的“会”逐渐向专业化程度更高的融资组织演变,同时还出现了依托互联网的新型网络借贷公司。为了解在本轮稳健货币政策和流动性收紧的背景下,台州民间融资发展的最新情况,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民间融资的主要模式
模式一:亲友圈互模式
亲友圈互模式是指建立在一定的亲缘、地缘、商缘等关系基础上,亲朋好友之间的融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体现的是借贷双方之间的互,因此,借贷双方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借贷关系可能随时终止或互换。
这种模式的主要形式有:亲友情的救助救急型借贷,主要是为解决临时的生产性或生活性资金需求。如生产中缺少部分生产资金、生活中遇到生病等意外情况,亲戚、朋友间发生的借贷,这种方式的借贷利率一般很低甚至零息。有业务往来的朋友圈互助型借贷,主要是发生在业务上有一定往来的朋友之间的借贷,以解决其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亲友圈的投资型借贷,相较于前两种形式,这种形式的资金借贷更多地以一定的盈利为目的,其借款的利率相对稍高,但这种借贷关系不连续、不连贯。亲友圈互融资模式是当前台州民间借贷的主流,所占份额达到九成以上。
模式二:职业化逐利性模式
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是指一些组织机构个人以收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并以民间借贷作为营生手段的融资方式。这种模式主要形式有:有组织跨界经营的融资形式,如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物资调剂商行等,这些机构都有一个公开合法的身份,在成立之时有明确的业务经营范围,但在实际运行中往往超范围经营,更多的是依靠“资金掮客”从事民间融资业务。个体高利放贷形式,在调查中发现,在台州存在很多高利放贷者,这些人拥有大量的资金,并对当地的形势非常了解。平时带着现金直接上门询问企业是否需要资金,以收取高额利息作为其营生手段。非法集资,近年来,出现一批专门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集资人。甚至有少数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集资;集资人许诺以超出银行利息数倍的高额回报,一些群众纷纷冒险参与,也有人利用自身广泛的人际关系和较强的活动能力,低息吸收资金后再以高息转借给别人,充当融资掮客。从中赚取利差。
二、民间融资的规模测算
(一)基于理论模型的民间融资规模测算
国际上对民间融资规模的统计和测算,通常的是采用对“未观测金融”(Non-observed Finance。NOF)的测度。我们采用NOF方法,从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所创造的生产总值与其所获得的贷款的不匹配程度这个维度来测算民间融资的规模。假定社会经济主体创造产值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用贷款与GDP的比值来表示,定义为“单位GDP贷款系数”。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与全社会经济主体平均的单位GDP贷款系数的差值反映产出与融资的不匹配程度,该差值与这部分经济体创造的GDP的乘积即为民间融资总额。由于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贷款、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单位创造的GDP并非现成的统计指标,我们对现有数据进行了整理汇集,并按一定标准进行分割,通过公式计算,得到全市民间融资余额约为1552亿元(如表2)。
(二)基于抽样调查的民间融资规模测算
首先,测算企业民间融资规模。根据不同规模的样本企业分别计算样本企业的户均民间融资额,再按照企业户数计算企业的民间融资总额。这里的企业户数采用2008年经济普查的处于营业状态的企业数,根据工商注册企业数的增长率换算得到2010年企业户数(如表3)。
测算得到企业民间融资余额约为516亿元。由于样本中的小型企业多为银行贷款客户。导致小型企业样本的贷款与民间融资比过高。从而使得这种方法计算的企业民间融资总额偏小。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对样本数据进行适当调整,综合判断企业民间融资余额约在300-400亿元之间。
其次,测算居民家庭民间融资规模。通过分别计算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住户样本的户均民间融资额,再按照各自的总户数测算居民家庭民间融资总额(如表4)。
测算得到居民家庭民间融资余额为1467亿元。由于农户样本分布范围多集中于城市边缘,这部分农户收入较高、融资需求较大,以及用个体工商户代表非农户,这两方面原因可能导致测算的居民家庭民间融资额偏大。经适当调整,我们判断居民家庭民间融资余额约在1200-1400亿元之间。
(三)基于典型调查的职业化逐利性民间融资规模测算
为区分亲友圈互和职业化逐利性这两种不同运作模式的民间融资,我们单独对民间融资中的职业化逐利性模式进行了测算。该测算主要采用典型调查法,据台州市黄岩区某多年从事民间借贷的业内人士估算,当地专业从事民间融资的个人、组织和机构当前的民间融资额大概在9亿元左右。黄岩区的民间融资活跃程度,相对于玉环、临海等较为活跃的县市来说,在全市居于中游位置。考虑到职业化逐利性民间融资主要依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我们根据中介数量比例进行测算,涉及民间融资的中介主要包括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寄售商行、调剂商行、典当行等,全市合计707家,黄岩区43家,占比6.08%,按比例放大得到全市专业化民间融资规模约148亿元。根据我们对台州辖内各县市的GDP规模、存贷款规模、存贷比、现金出入情况的对比分析,上述规模基本合理,综合判断全市职业化逐利性民间融资余额约在100-150亿元之间。
(四)关于民间融资规模的验证与结论
1、民间融资总规模。通过两种方法测算2011年6月末台州的民间融资规模,一是基于NOF理论模型得到的数值是1552亿元,二是基于抽样调查得到的数值约为1500-1800亿元,前者落在后者区间之内,两种方法相互验证,因此,我们认为这个数值区间是合理的,最终判断全市的民间融资总规模约为1500-1800亿元,区间中值为1650亿元。
2、民间融资两种模式的规模比例。通过典型调查
法测算得到职业化逐利性民间融资规模约100-150亿元,区间中值125亿元,轧差所得亲友圈互民间融资规模约1350-1700亿元,区间中值1525亿元,两者比例约为1:12.2,可见亲友圈互民间融资是民间融资的主要模式。
3、民间融资与贷款的比例。2011年6月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3300.41亿元,全市民间融资余额约1650亿元,民间融资与贷款的比例约为0.5:1。我们曾对2005年末全市民间融资余额作过测算,当时的民间融资与贷款的比例约为0.65:1,说明台州的民间融资与贷款的比例总体趋于下降。这里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正规金融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民间融资阳光化。“十一五”期间,全市正规金融机构或组织的大量增加引导和吸收了部分民间的资金进入正规金融体系。二是正规金融的发展速度超越经济发展速度从而压制了民间融资的发展空间。
三、民间融资的运行趋势及特点
(一)需求:民间融资较为活跃,主体差异明显,户均额度呈放大趋势
调查显示,样本中41户(69.49%)居民家庭近半年发生过民间借贷行为,企业为25户(60.98%),融资现象普遍且活跃度相对较高。从民间融资规模来看,户均额度呈放大趋势,其中,企业户均民间融资余额为354.2万元,是2009年户均融资余额的3倍之多:居民家庭的户均融资余额为18.48万元。不同主体活跃程度差异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居民家庭民间融资活跃程度高于企业,调查显示居民家庭活跃度比企业高9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企业借贷手续较复杂。而且资金借出者难以真实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更多的是倾向于把资金借给知根知底的企业主个人,与台州当地3家城商行或者小额贷款公司绝大多数对小型企业的借贷是直接对接企业主个人相印证:非工业企业活跃程度高于工业企业,其中非工业企业融资活跃度为66.67%,高于工业企业13.73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工业企业一般视需求确定生产量,在接单后开工生产,经营状态较稳定,资金需求平稳,可事先寻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而非工业企业由于临时性资金需求较多,更多寻求融资效率较高的民间融资来解决:小型企业活跃程度高于中型企业。其中小型企业的借贷活跃度为64.71%,高于中型企业21.85个百分点,主要由于小型企业通过正规渠道融资难度较大、可得性低所致。
(二)途径:亲友圈互融资主流地位强化。实体企业转向经营资金现象有所显现
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主要是民营企业和居民家庭的闲置资金等,以在亲朋好友圈之间流动为主。从以上对台州民间融资规模的测算结果来看,通过亲友圈的资金约为1525亿元,通过职业化渠道的资金约为125亿元。问卷数据显示,融入资金方面,体现亲友圈借贷的“其他个人(不含股东、本单位职工)”、“其他企业”的融入方式共占样本总融入资金额的79.34%,这一比例较2009年下半年上升31.38个百分点;融出资金构成中以“自有资金”为主导,占融出资金总量的比例高达94.98%。从借贷资金来源可以看出亲友圈互的融资模式是民间融资的主流并有强化的趋势,同时也反映出在当前通胀压力显现、银行存款“负利率”现象下,民间资金追求保值增值的意愿强烈。
值得关注的是,民间融资市场上也有部分资金来自银行贷款,有的企业在当前经济不景气的形势下。通过经营信贷资金赚取利差,民间融资成为了代替或部分代替实业经营的盈利方式。如一家样本企业,资产总额3200万元。融出资金余额1018万元,其中有150万元融出资金系“通过银行等非民间融资渠道借入的资金”。应关注相关风险。一旦企业融出资金未得到偿付,不仅会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带来不良后果。也将牵涉到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三)用途:民间借贷行为总体合理,少数高利转借、赌博等非常规用途有上升苗头
调查显示,现阶段民间融资用途总体趋向于合理。居民家庭借款主要用于个体经营以及一般性生产经营,选择用于“个体经营”的占总生产频数的43.86%。其中农村住户侧重于“购买修建房屋”、“农业生产”、“生活支出”三大类,个体户借款用途则集中在“个体经营”、“购买修建房屋”和“偿还欠款贷款”方面。企业借贷主要用于资金周转、临时性资金需求以及初创期投资的资本金,选择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占比为57.14%,选择用于“过桥资金”和“企业初创期”也均高达17.86%。主要体现民间融资是一种临时性辅助功能,也是企业初创期外源融资的主要方式。
不容忽视的是。一些非常规用途的民间融资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近年来,一些非法组织或合法机构非法从事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地方经济带来较大负面影响。2011年上半年,台州立案非法集资案件起数及涉案金额分别是去年同期的3.25倍和2.79倍。特别是近期发生的温岭市石塘镇“日日会”爆发倒会现象,涉案数千人、金额上亿元。这些资金主要用于高利转借、房地产投资投机、股票期货以及赌博等,一旦风险爆发,影响恶劣、危害较大。
(四)成本:利率重心上移、结构差异较大,居民借贷利率与银行利率呈反向关系
从样本情况看,居民间融资平均利率为15.64%,企业间借贷平均利率为15.95%。但相比2009年下半年,民间借贷利率重心上移,其中企业借贷利率分布变化不大,个人借贷成本则弹性较大,居民家庭样本借贷月利[1‰,10‰]区间比重由67.82%下降至43.9%,而[10‰,20‰]利率区间分布则由17.33%骤升至56.1%。从人民银行台州中支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数据来看,2011年台州民间借贷利率也呈上升态势,6月份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为23.07%,比去年同期上升566个基点,增幅高达33.02%。同时,利率结构差异较大,其中反映农户及企业等一般社会主体间借贷的普通借贷利率为17.45%。而反映融资性中介机构与一般社会主体间以短期垫资为主的隐蔽借贷利率则高达30.36%。
总体上看,民间融资短期化现象明显,且居民家庭借贷利率与融资期限的关系与银行呈反向关系。由于居民家庭民间借贷风险相对企业较低。主要体现资金的使用效率。考虑到短期资金借贷关系结束后很难较快找到下一借贷对象,资金闲置导致短期综合成本较高。而长期借贷关系则代表稳定的收入预期,故利率与期限出现反向关系。企业借贷利率则与银行一致。体现资金的占用成本,与借贷期限呈正向关系。
(五)风险:总体违约率较低,但交易方式相对原始
调查显示,民间融资风险基本可控,违约率相对较低。企业样本中96%的借贷能按期偿还,居民家庭样本中92.68%的借贷款项如期偿还,只有少数出现延期偿还,但均未出现不能偿还借款的现象。然而,民间融资的交易方式仍相对原始,借贷手续极其简单、不够规范。多数仅凭口头承诺或一张借条即可成交,
且极少对借贷期限、借贷利率以及还款方式进行明确。仅有8%的企业样本和8.33%的居民家庭样本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在交易条件上,很少通过第三人担保或以物资、房产证等实物作抵押,绝大多数仅凭信用交易,分别有84%的企业样本和76.2%的居民家庭样本通过该方式交易,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四、对民间融资的评判
(一)作用非常关键:民间融资是民营企业的“孵化器”
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并存的二元金融结构下,民间融资对民营经济部门生存和发展的意义十分重大。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和优序融资理论表明,企业在初创期除了依赖于自身积累为主的内源融资,民间融资可能是其最重要甚至唯一的外源融资渠道,融资顺序上民间融资也必然先于银行贷款。因为民间融资与民营经济主体“短、小、频、急”的融资特点能够更好地匹配,特别是亲友圈互的民间融资利率不高、期限灵活、能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尤其适合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部门的融资需求;而以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则出于成本考虑往往“亲大疏小”,民营企业在初创期规模小、实力弱,几乎得不到银行贷款,即使成长期的民营企业。其贷款的成本高、可得性低,获得信贷支持也较为有限。因此,民营经济的发展不断内生出对民间融资的需求,而内生的制度往往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也更匹配民营经济的融资需求。
(二)成本并不高昂:民间融资平均利率大体合理
传统观念往往将民间融资等同于高利贷。实际上,无论从民间融资自身还是与银行贷款的比较来看,民间融资的总体成本并不高昂。从民间融资内部结构比例看,亲友圈互模式这种主流的民间融资体现的是互帮互助,利率并不高,而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民间融资的利率较高,其中也存在媒体曝光较多、利率奇高的非法集资和高利贷,但这部分民间融资并非主流、占比较小,因此总体来看,民间融资的平均利率大体上还是合理的。从民间融资与银行贷款的成本比较看,虽然银行贷款的名义利率与民间融资利率相比有优势,但其他的诸如审批时间、非常规手续费、搭售理财产品等隐性成本推高了银行贷款的实际成本,更重要的是,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主体来说,银行贷款的可得性较低,因而导致民间融资这种便捷快速的融资渠道被市场所认可,民间融资这种反映真实资金成本的利率水平为市场所接受。
(三)风险总体可控:民间融资风险应区别看待
利率就是对资金风险的定价。民间融资作为一种市场化的融资方式,其利率基本不受政策管制影响。能够全面反映资金供求的风险水平。从利率与风险的对应关系看,民间融资中亲友圈互这种主流模式的利率不高,民间融资整体平均利率大体合理,因此。民间融资总体风险仍是可控的。具体来讲。亲友圈互模式民间融资在实际运行当中的利率不高,而且其借贷关系依靠地缘、亲缘、商缘等维系,同时具有借贷双方信息对称、道德约束较强的特征,因此这部分民间融资的风险不大,反而有利于帮助借款主体度过暂时性的资金困境,实现持续性的生产经营,对维护社会稳定有正面作用。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民间融资中,非法集资实质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圈钱”行为,高利贷则大大增加借款者的财务负担并容易引发资金断链,这部分民间融资才是风险的主要根源,但其仅仅是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民间融资中的一部分,在全部民间融资份额中占比较低。因此,必须对民间融资风险总体可控有一个清晰、客观的认识,同时也应区别对待不同形式、不同风险的民间融资。
(四)流向有悖政策:民间资金或进入宏观调控限制行业
由于民间融资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其不确定性会削弱甚至抵消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尽管民间金融的利率与央行的基准利率走势是一致的,但是,民间融资的流向可能与央行的政策相悖。由于民间资金的自发性、盲目性、趋利性、不可控性等特征,使得其往往不受国家政策导向的控制,而流入一些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目标行业,如房地产业、“两高一资”等行业,一定程度上削弱和抵消了宏观调控的成效,不利于调控目标的实现。
五、政策建议
(一)创新金融组织体系,着力培育新型金融组织与金融业态
一是大力发展贷款公司、金融消费公司、住宅金融公司等金融业“专卖店”。引导设立该类组织有益于对市场进行细分。二是培育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粮食基金会等新型微小金融组织。三是引导设立新型金融业态。设立政府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基金(VC)、私募股权基金(PE)等。
(二)优化现有金融结构,着力发展服务小微企业与个体经济的金融机构
一是鼓励发展注重服务小微企业与个体经济的银行机构。二是应借鉴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独立、专业、专注的运行模式,创新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支持小微企业与个体经济制度与模式。
(三)解放思想尊重事实,着力规范现有隐性的民间融资机构
对职业化逐利性模式,引导规范是主方向,逐步引导能正常运转隐性民间融资组织阳光化。对亲友圈互模式,适当宽容是主基调。在完善法律、借贷环境的基础上对其适当宽容。
(四)精准打击非法集资,着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稳定
一是建立完善的“举报制度”,应完善跟踪制度。从速处理,使之成为掌握非法集资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二是完善人民银行监测体系。对民间借贷进行定期调查,了解民间融资最新形势,及时反馈信息。三是健全由公安、法院、经贸、工商、人民银行等多部门组成联合查处机制。
(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着力营造民间融资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建立民间融资方面的纲领性法规,如《放贷人条例》。二是修订完善现有《贷款通则》、《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款。明晰合法民间融资行为的界限。三是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放贷人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现金管理、反假币、金融统计和监测等方面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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