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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经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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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经营法律

农资经营法律范文第1篇

一、农资经营现状与问题

目前,该省共有各类农资经营主体20508户,基本形成三大经销网络:

(一)供销社、农技部门经营网络

供销社、农技部门目前仍是农业生产资料营销主渠道之一,农资销售总量约占全省销售量的三分之一,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却日渐萎缩。

1、县以下供销社、农技部门经过改制,原来隶属于县供销社、农技部门的乡镇供销社、农技经营网点或倒闭或解散或承包,员工也都退休、买断,少数改制后的企业也按公司法等规定运作。有的县以下供销社、农技经营系统虽然名义上是国有(集体所有),事实上由个人经营。

2、经营网点迅速减少且布局不合理。全省隶属于供销、农技部门经营户不足30%,具体到乡镇,经营网点更少,如舒城县干人桥镇共有各类农资经营者34户,其中供销农技部门只有3户,不到10%,且集中分布在县城中心乡镇。

3、销售市场占有率下降。如怀宁县,供销系统全县农资销售量已不足全县农资供应量30%。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网络

据2006年3月份统计,全省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体私营经营户已发展到10473户,点多面广销量大,已成为农资商品销售的主渠道之一,整体呈现“网点分散、经营环境差,经营规模小、品种数量少、知识水平低”的特点。但由于目前的政策和法规限制,很多个体私营工商户处于违规经营状态。

1、集体执照、个人经营。如庐江县全县农技部门从事农药经营的共有163户,集体经营户仅6户;怀宁县农业部门124户农资经营户中有66个、供销124户农资经营户中有19户是集体执照,个人经营。

2、一店两照,即一个农资经营门点有两个营业执照。个别地方如桐城市供销系统由于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但由于破产程序尚未终结,为了以合法的主体身份完成破产程序,使职工的社保、医保等有着落,各经营网点普遍保留集体执照,又领取个体执照从事经营。

3、超范围经营。有的个体农资经营者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是一种农资商品,实际上又兼营其他农资商品;有的营业执照只核准为日杂百货,但同时又销售农资。

4、无照经营。在农村尤其是偏远农村,部分经营者未办理营业执照或采取流动经营方式,走村串户,推销农资。

(三)连锁加盟店等新型经营网络

近年来,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异军突起,并朝着规模化方向发展。目前,全省连锁经营企业已覆盖全省60个县区,有连锁经营店2000多家,县级连锁配送中心20多家。其中,辉隆集团、徽商集团农家福等跻身全国农资连锁经营企业50强。

但是,根据目前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该省连锁、加盟经营企业也遇到法律障碍,发展受到限制,如微商农家福是原省物资局改制的徽商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不具有合法的农资经营主体地位,不能经营农药和化肥,销售农药和化肥属于违规经营。

二、当前农资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管理部门多,相互间衔接、协调不够。

农资是一种特殊商品,生产经营管理涉及农业、发改、商务、工商、质检等多个政府部门。如农药经营,从农药企业投资审批、农药登记、生产许可证发放到农药经销审批和注册登记,以及环境保护和打假等等,各个部门都从各自的职能出发,进行农资生产经营的管理,但由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沟通,造成很多问题,增加了政府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果。另外,有的行政机关从本单位利益出发,对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设定了复杂的程序和高额收费。农村个体户本来就是小本经营,农药利润又低,导致一些个体户无钱或不愿办证而超范围经营。

(二)现行政策法规严重滞后,行政执法难以公平公正

一是现行政策法规规定造成不同经营者之间竞争地位不平等。目前农资市场管理实际执行的政策依据主要是国务院一系列文件,如《关于化肥、农资、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关于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等。这些政策法规是在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严重短缺的背景下出台的,为了尽可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国家严格限制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流通渠道,在当时情况下是必要的,而今农资产量已基本能满足农业需求,其中许多限制性政策既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形势,也不符合国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使供销社、农技部门在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的同时,长期处于垄断地位,而深受农民欢迎的个体私营农资经营者及连锁、加盟经营企业则处于违规经营状态,发展受限。

二是有的经营者又是管理者,妨碍了公正执法。如农技部门既是法定的农药管理部门,又是合法的农药经营企业,必然会影响到公平竞争,而对于自己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也很难进行处罚。

(三)现行的限制性政策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WTO的要求,使行政机关执法处于两难境地。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为期一年的临时性许可,并且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目前法律、法规除《种子管理条例》规定了前置许可外,其余有关农资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前置许可,而是设定符合条件的准入制,即符合法定条件即可经营。《农药管理条例》虽然限定了经营主体的种类,但除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设定前置许可外,其余农药经营也实行准入制。化肥等农资无法律规定,国务院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中也无化肥经营许可,因此,对化肥经营继续采取限制性政策已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除在过渡期内特别保护的产业外,将逐步放开市场准入,允许外国资本及经营者参与国内市场竞争,并保证其市场竞争机会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书》附件中保留对天然橡胶、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钢材6类24种产品在过渡期指定经营权,农资不在其中。因此我国目前执行农资经营准入制或按主体设定准入 (实际是指定

经营)不符合我国人世承诺。

但由于目前这些限制性政策、法规仍然有效,使得行政机关执法处于两难境地。如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则限制了个体私营农资经营者及连锁、加盟经营者参与农资经营,极大地不便农民购买农资,也不利于农资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如果不严格执行法律,对农资经营不加限制,又违反了政策规定,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将可能面临受到行政处分的危险。在现实中,地方党委政府要发展农业,稳定就业,鼓励和支持并要求行政机关放开农资经营渠道,行政机关只好采取默许式,用变通方式放开农资经营主体。

三、建议与对策

(一)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我国农资管理虽然初步纳入了法治化轨道,但有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特别是消除政策与法规之间关于不同农资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条件的矛盾规定。建议国家以立法或政府文件形式设定农资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适度放开农资经营主体,严格依法核准种子经营,适度放开农药经营,全面放开化肥经营。

1、对于种子经营者,除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种子及农民在集市上出售交换剩余的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之外的所有经营者,严格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实施前置许可,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

2、对于农药经营者实行区别对待。凡经营属于化学危险物品农药的,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法定单位(即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办理经营许可证后领取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对经营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农药的经营者不限制经营主体性质或成分,允许自由竞争。

3、对于化肥经营者不再设置限制,除国家储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经政府指定或竞标外,放开批发和零售市场。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农资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应进一步理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现行管理方式。目前,农资商品流通市场的地域广阔和网点分散与政府实施有效监管之间的矛盾,使不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难以保证连续有效地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能,少数地方监管职能甚至处于缺位状态,使得农村市场成了假冒伪劣商品倾销地。同时,我国目前的农资管理体制也存在硬缺陷,有关部门职能交叉与职能缺位状况同时存在。一方面,法律赋予了农业部门以管理权,但在具体工作中却缺少有效执法人员和手段;另一方面,发改、工商、商务、质检等部门虽然也从不同角度参与农资管理,但相关权责并没有明细规定。所以,首先应在法律上对相关农资管理部门的责任和权力进行规定,明确农业管理部门在农资生产和经营管理中的主导地位,明确职责分工。其次,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管执法机制,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根据商品质量检查、抽样检测及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市场商品质量状况有关信息,及时向经营者、消费者进行市场预警或消费警示。对不合格商品应责令停止销售,并实施退市机制。取缔不合格的、非法的农资经营者,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事件。第三,建立和实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责任,把监管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个人、落实到岗位,从制度上保障监管工作的落实。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致使问题发展蔓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三)创新农资产品流通模式,保证各类农资经营者公平竞争

目前我国农资市场存在的混乱现象,已经成为破坏我国农业生产和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严重祸害,因此,根据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状况,在农资商品市场的供销渠道、质量保证、价格监督、售后服务、监督检查及损害赔偿等环节,创新农资商品流通模式,逐步形成以经营企业为主体、专业服务为内容、农民利益为中心、政府监管为保障的农资产品流通体系,不仅有助于防范、减少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更有助于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首先,要突破农资商品流通体制障碍,放宽农资商品经营主体的准入限制。国家应将工作重点转向对市场主体资格和规范经营服务的管理监督。凡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农资商品经营准入条件的各类经营者都可以从事农资商品经营。同时,加快体制改革,打破垄断,将农技站、植保站等政府管理部门下属的农资经销企业与政府脱钩,改制成独立的经营实体,与其他经营者一起公平竞争。鼓励农资生产企业进驻农村直接为农民提供服务。

其次,积极扶持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经营业态,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农资经营企业走上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的良性发展轨道。一方面,充分利用现有农资经营龙头企业或批发企业,建立农资现代物流中心或农资现代配送中心。另一方面,以现有零售经营农资网点为基础,采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建立农资零售网络,这样,不但要建成一个进出把关严格、流通线路清晰、内在质量保证的农资供应主渠道,而且要形成一个布局合理、销售行为合法规范,标志标识统一、农民购买方便放心的农资零售网络。

农资经营法律范文第2篇

这次会议是区政府决定召开的,主要任务是总结2015年农资监管工作,对2016年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刚才,春光副局长公布了《农资市场监管实施意见》,工商、质监部门领导分别作了很好的发言,希望大家按照要求抓好落实。下面,就此项工作,我再讲三点意见。

年初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乡镇(街)和工商、质监、公安、农业等监管部门履职尽责、通力合作,深入开展了红盾护农、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打击种子侵权套牌违法行为等一系列整治活动,全面加强了农资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我觉得,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广大群众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各乡镇(街)、农资管理部门通过电视讲话、发放传单、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全面加大了《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一方面,使经营者和使用者及早了解了农资管理工作的内容,知道了该经营什么,不该经营什么,进一步提高了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为守法经营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也使广大农民掌握了购买农资时应注意的事项,知道发现农资质量问题时应该如何维权,有效减少和避免了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是监管机制更加健全。出台了《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健全完善了定人、定点、定责的“三定”管理模式,推行了服务全天候、管理全统一、检验全覆盖、信息全公开、打假全方位、处罚全从重的“六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联席、联防、联控、联管的四联机制,形成了农资市场管理合力。年初以来,联合检查农资市场3次,取缔无证照经营业户2户,查处涉嫌经营推广未审先推玉米品种2起,整顿虚假宣传经营业户12家,进一步规范了农资市场秩序,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种子市场安全保障有力。根据今年种子市场呈现玉米品种自主品牌爆发性增多的情况,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及时推出“一户一档”的品种管理模式,对每个经营业户的每一品种都建立了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品种信息,实施了有效监管。同时,进一步加大农资入户倒查力度,共查出问题水稻品种43个、1.3万斤,问题玉米品种117个、1.2万袋,对所有问题种子都下发了《问题农资劝退通知单》,劝导农户把种子退回了经营企业,农业生产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

四是农资纠纷得到有效解决。今年全区共接到农民投诉84起,主要涉及平安169、平安186、通育99等玉米品种畸形穗问题。对此,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各乡镇(街)、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全面做好了排查摸底、真实性检测、田间鉴定等方面工作,并及时公布鉴定结果,使群众投诉的问题得到圆满解决,有力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区委、区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乡镇(街)和农资管理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政府,向大家的辛勤付出,表示衷心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农资经营行为不规范。个别经营业户受利益驱使,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等行为;二是农资监管难度加大。农资市场放开后,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的经营门槛降低,经营主体日益多元化,经销点多而分散,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代购农资现象逐年增加,农资监管任务日趋繁重;三是部分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到域外购买缺乏保证的种子,造成损失后很难维权;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2016年,农资监管工作要以服务民生为宗旨,以实现护农增收为目标,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检打联动、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强化对种子、农药、肥料市场的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全面提升我区农资市场管理水平,确保农业生产安全。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加强种子市场专项整治。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扎实开展种子侵权套牌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各监管部门要加强种子市场日常巡查,整顿规范种子集中交易市场、集散地、营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彻底整治侵犯品种权、制售假劣种子、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要不定期的进行联查、抽查、突查、暗查,加大种子质量抽检频率和范围,特别是农业部门要采取措施,对市场上流通的种子全面进行DNA检测,严格种子标签管理。对检测出的侵权套牌种子要追根溯源,严厉打击。对标签不合格的,一律清出我区种子市场。对心存侥幸、顶风作案的经营业户,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另一方面,要坚决严防转基因种子非法扩散。这方面,说明四点:第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国家对生产经营转基因玉米种子实行零容忍,只要

检出含有转基因成分即视为转基因种子,必须严厉打击;第二,短期内国家对生产经营转基因玉米种子不会放开;第三,不论种子企业,还是监管部门,都要提高政治敏感度和法律意识,不要被追责和问责;第四,转基因种子同时也是套牌或未审的种子,属于双重身份,农业部门要切实肩负起监管职责。2016年,我区要把转基因玉米种子列入市场监管重点,加大转基因监测力度,严查转基因种子的非法扩散。

(二)要加强农药专项整治。要建立严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销售农药制度,建立、健全农药经营档案。要严查无证、套证违法违规经营现象,严查生产和经营假劣农药、标签不规范农药等行为。同时,要彻底清查收缴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甲胺磷、六六粉等38种高毒农药。

(三)要加强肥料专项整治。各监管部门要以二胺、复混肥、配方肥、生物肥、精制有机肥为重点,严查化肥登记证件,加强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处理有效成分不足、包装标识不规范、任意夸大使用效果等违法行为。

(四)要加强重点案件惩处。要在狠抓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结合群众举报,加大巡查力度,集中力量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经营农资案件,严厉打击不法经营行为。对有影响的大案,要采取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严查严管,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对一些有影响的典型案件,要加大曝光力度,扩大震慑效果。

(一)要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农业、工商、质监、公安等执法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能分工,建立和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专门抓的工作体系。各乡镇(街)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农资管理工作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做好农资安全入户排查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农资经营企业和业户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不参与制售假冒农资活动。对因失职渎职、顶风作案,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事故的相关领导、工作人员以及农资经营者,区里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要强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农资监管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要管好农资市场,规范农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农资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尤其是对新修改的《种子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各监管部门、经营企业和业户要重点学习,熟悉掌握修改后涉及农资方面的内容。

(三)要严格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联席、联防、联控、联管的“四联”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加强农资管理信息共享,对各自掌握的各种农资管理信息及时进行互相沟通、互相报告,便于联控。要进一步加强对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市场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特别是要加大农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该罚的罚,该抓的抓,该判的判,绝不姑息。

(四)要强化服务,加强队伍建设。各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服务职能和设备优势,为农民群众和经营业户提供优质服务,加强检验检测,防止不合格农资流入市场、投入使用。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依法文明行政,公开公正公平执法,严格按执法程序办事,自觉接受法律和社会的监督。

借此机会,我再对农资经营者提出几点要求:

一是要诚信守法经营。对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事不要去做,不要因利益驱使而触犯法律,那样会得不偿失。

二是要严把进货关。今年,我区发生了一起将水溶剂肥料当做农药进行销售的案件,结果是群众上访、经营业户经济受损、信誉下降。因此,这方面一定要注意,农资商品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进货,并且在进货时,对农资是否已经审定或登记、标签是否合格、经营生产许可证是否真实、质量是否达标等问题都要弄清楚,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三是要保证农资质量。销售的各类农资一定要向使用者提供真实的品种说明、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不要做虚假宣传,误导农民。尤其是种子经营业户,必须保证种子经营期间有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营场所为农民提供咨询。同时,提高自身及其他农资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农资产品售后服务,帮助农民解决农业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农资经营法律范文第3篇

“斗柄东指,天下皆春”。这是中国古历法记载的春天到来时的星象。但就农历来说,××*____年的春天来得晚了些,至今仍春寒料峭,乍暖还寒。不过,农事不等人,全区____多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春潮翻滚,春耕在即。所以,我们今天召开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就是研究部署全区农资打假和市场监管工作,不仅达到“打假、护农、保粮、增收”的目的,而且从源头上确保食品安全,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民。刚才,区工商、农业、质监、商务、物价等部门领导和业主代表作了很好的发言,我完全赞同。下面,我再讲三层意思:

一、农民的儿子,要对得起农民

根据工作界面的划分,今天这个会议本应由邵瑜同志来组织,但因他有其它工作让我来召开,当他跟我一商量后,我就毫不犹豫地答应了,为什么呢?因为我也是农民的儿子,只要涉及“三农”的事、涉及农资的事,就是家事、国事、天下事,我们如果“事不关己”的推来卸去,就愧为农民的儿子,就对不起农民。我相信,在座各位绝大多数的父母或祖辈是农民,对农民的感情是质朴、醇厚的。即便是现在,我们的吃喝拉洒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要依靠农民,与农民有着血脉相通的联系。现在,我们手头握有农资市场的监管权力,作为农民的儿子,就要带着真挚的感情,真心真意去做事,一定要爱护农民,一定要对得起农民,这才叫不忘本,爱农民就是爱我们自己。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的转型期、浮躁期,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农资经营已全面放开,在利益驱动下,加之经济落后、人口众多地区合法经营的生财门道不是足够的多,一些制假售假行为猖獗,假冒伪劣农资打而不绝,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演变为食品卫生公共事件,不仅农民群众反映强烈,通常还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目前春耕在即,农资消费高峰已经来临,正是易发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时候。农民缺乏专业的鉴定知识,一旦买到假冒伪劣农资,其结果大家可想而知。大家看一看,是谁的眼泪在飞,是谁在伤心哭泣?大家想一想,是谁让我们的父老乡亲减产节收,是谁让我们的父老乡亲老泪纵横?大家问一问,他们有没有骂“丧尽天良”,他们有没有骂“不肖子孙”?所以,大道理我不讲了,人非禽兽,将心比心。我们知道该怎么做!我们知道做不好事,首先是没做好人!要想做人不失败,就一定要对得起农民。

二、法律的使者,要维护公平正义

农资监管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我们各部门的权利。在我们各自的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我们就是法律的使者。法律是威严的,但它的威严是要维护守法公民的尊严,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对执法者而言,秉公办事,公正执法,就是维护了公平正义,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狐假虎威,徇私枉法,就是玷污了公平正义,侵害了法律的尊严。我们开展农资监管行政执法,对不法经营者就要有执法的威严,对合法经营者更要勇于维护其尊严,以公正文明的监管执法,突出抓好对重点品种、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确保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一靠良心执法,用安全说话。前几天,总理在回答网民提问时,讲到“经济学家、企业家、银行家身上都要流着道德的血液。”我们执法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身上更不能没有“道德的血液”,这个“道德的血液”就叫天地良心。不要以为良心看不见摸不着不好评定,不要以为良心像电影对白一样“值不了几个钱”,良心是讲不出口的,你有的时候别人不一定赞许你,失去良心的时候终究会遭到谴责。执法为民是行政执法的根基准则、力量源泉和生命线,我们监管执法讲良心,就是要上对得起天、下对得起地、中间对得起黎民苍生和我们自己,就是要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服务而不是为少数人的私利服务,其检验标准是农资市场健康和食品卫生安全。

二靠法律执法,用事实说话。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一是关口要前移。严格规范农资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交易行为和退出行为,对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排查和清理,实行经济户口管理。同时,规范经营户的进货和销售行为,指导其建立农资质量档案、进货台账和索证备案制度,拒绝来路不明、假冒伪劣的商品进入市场。二是重心要下移。对农资经营者经营的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标准与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做到心中有数、规范有据,管理得法、责任到人、管理到位。采取“盯牢”、“堵死”战术,提高对示警企业、失信企业的巡查频率,对假劣农资可能进出市场的渠道进行严密封堵。三是查处要严厉。在春耕、秋播等关键时节,各部门要组织专项整治,加大巡查力度,曝光违法行为,把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日常监管中,要加大抽检力度,重点抽查农资产品批发市场、区乡农资集散地、有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乡村流动商贩,提高抽检覆盖率,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要及时依法公布抽检结果,监测公告,提醒广大农民不要购买质量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

三靠技术执法,用数据说话。“三农”物资尤其是种子的真假识别等要有专门的技术,必须加强技术设备等基础保障条件建设,强化员工培训,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保障和智力支持。种子种苗专项整治要坚决查处无证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未审先批、假劣品种、标签标注内容不全、生产经营档案不健全、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农药专项整治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违禁高毒农药行为,化肥专项整治要重点整治复混肥、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及叶面肥料,严查标签标识混乱、有效成分不足等违法行为,饲料专项整治要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违规使用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三、政府的臂膀,要营造社会和谐

市场监管、社会管理是政府的职能,政府依此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我们相关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主管机构,是政府的臂膀,农资监管没有商量余地,没有妥协空间,我们能做的,第一是坚决执行,第二是科学执行,第三是严格执行,着力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农资安全问题。

农资经营法律范文第4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及**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会议精神,结合春耕生产实际,决定组织开展**县农资打假春季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思路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突出重点,强化监督,依法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积极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保护农民切身利益,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农资市场主体,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违法行为,推动农资市场秩序实现明显好转,保障春季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

三、工作重点

春季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行动要突出工作重点,即以种子、农药、肥料、饲料等主要农资产品为重点,强化监管。

种子:以杂交稻、油菜、小麦和其它主要经济作物种子为重点,加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扩大抽查范围,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超范围经营、无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农药:严厉查处生产经营违法添加隐性成份、有效成分不足等假劣农药和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登记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

肥料:严厉查处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产品中有效成份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

四、主要任务

(一)清理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对辖区内从事农资生产、经营的企业资质条件进行逐一清理,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建议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证;对无证生产经营的要坚决依法取缔,保证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条件达到法定要求。

(二)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结合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宣传工作,提高农资生产经营水平。重点宣传与农资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农资产品防假、辨假和使用知识以及农资产品经营等方面知识。指导、督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体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实现农资质量全程跟踪和可追溯管理。

(三)加强农资市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坚持日常监管和集中整顿相结合,强化市场监管。加强对县内重点品种、重点市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日常监督管理,集中整顿一些群众投诉强烈、市场秩序混乱的区域。结合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理整顿,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农资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厉查处。

(四)加强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根据本县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加大对全县重点农资产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抽检。重点监测群众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和企业。逐步推行农资质量例行监测,对不同农资品种实行产品质量定期定点监测和跟踪监督,准确把握全县农资质量状况,提高农资质量预警能力。依法及时公布市场监督抽查和例行监测结果,引导农民正确选购和放心消费。

(五)加强农资广告监管。针对目前部分农资广告宣传不规范、内容不实、误导农民群众的现象,认真开展虚假农资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全县农资广告宣传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虚假农资广告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利用"12316"三农服务热线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在农资购买使用高峰期,组织开展大规模宣传培训活动,普及农资法律法规,传授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加强对农民购买和使用农资的服务和指导,推介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开展技物结合,做好培训?示范和推广工作,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资?

(七)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严厉打击各种坑农、害农行为。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彻底捣毁制售假劣农资窝点。对区域性制假售假行为,联合其他监管部门实行集中整治,坚决果断予以查处,防止反弹。

五、活动安排

(一)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3月中旬在全县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集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普及农资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打假护农声势。

农资经营法律范文第5篇

上半年,大队在市农委的领导和支持下,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利益为目标,深入开展全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有效地推动了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促进了我市农资产品合格率有较大提高。

一、上半年工作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加强法律宣传,增强农民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

今年上半年我大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下乡进村活动,印制了农资识假辨假常识和购买农资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宣传单1万份,宣传手册5仟份,全部发放到各镇各村农民手中。3月份,由省农业厅和儋州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市农委承办的全省2009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在我市举办。这次活动共为农民群众发放农药、种子、肥料等农资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宣传单15000份,宣传手册5000本,接受群众咨询1560人次,展示推介优质农资产品3000件。大大地增强了农民群众的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

(二)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农资经营行为

今年上半年,大队在去年开展诚信农资店创建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创建力度,扩大创建范围。召开诚信农资店创建座谈会,明确诚信农资店创建标准。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农资经营店按照硬件设施齐全、店容店貌整洁、制度健全完善、产品摆放有序、购销台帐齐全的规范化建设标准加以整改。4月份召开了全市农药店经销放心农药签字仪式,前来参加签字仪式的有118家农药店负责人。同时召开了农药经营店负责人座谈会,商议组建我市农药行业协会,以促进我市农资行业加强自律,进一步规范农资经营行为。

(三)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上半年,我大队通过日常执法检查,季节性检查和联合执法检查相结合,对全市农药、种子、肥料等农资市场加强了整治力度。共出动执法人员435人次,完成了对全市386家种子、农药、肥料经营店100%的检查任务,完成了对全市无公害果瓜菜基地85%的检查任务;抽查农药标签1653个、种子标签73个、肥料标签31个;查获不合格农资产品共计29509公斤(其中:种子7682公斤、肥料20594公斤、农药1233公斤),立案查处违法经营农资案件19宗,罚没款44324元,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5.65万元,分别打掉了168个不合格农药产品、18个不合格种子产品、7个不合格肥料产品。农资产品合格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农资市场秩序得到了进一步规范。

(四)着力处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

上半年,

大队按照“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的要求,妥善处理了3起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特别是及时处理了新州镇和白马井镇31户农民因水稻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水稻明显减产的投诉案件,为农民追回损失22714.5元,保护了农民的合法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大队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从政治思想理论和业务上加强对队员的学习培训。一是加强科学发展观及相关政策理论的学习;二是邀请市纪检授课,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三是加强业务学习,邀请了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专家现场指导培训执法文书的制作,以及调查取证技巧。

(六)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依法行政

今年上半年,我大队在完善原有的17项制度的基础上,又制定了《执法办案制度》等制度,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上半年所办理的19宗案件中,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合法适当。今年省依法行政检查组到我市检查,对我大队的行政执法给予了较好的评价。

二、存在问题

(一)农民购买使用农资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仍有待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