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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与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并称企业管理的三大支柱。区别于财务管理告诉企业“做什么”,“怎样分析”的特点,合规管理的重点在于企业应如何开展经营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治理、行业监管方面的合规事务、法律风险防范、其他内部道德规范和规章制度(包括行为守则)等。
合规管理的对外任务(也是其首要任务)是保证企业妥善履行其对外部利害关系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信息披露、保护公共利益、公平竞争、保护股东利益、不侵犯第三方权益等;对内任务是从整体上改善内部管理控制,进而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竞争力。
本文主要是围绕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特别是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架构如何建立和完善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保险公司现行合规组织架构层级解析
中国保监会2007年向各保险公司及各保监局下发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旨在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明确,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该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在总公司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并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指引》强调,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独立性,对其实行独立预算和考评,并在合规管理部门与其他风险管理部门间建立协作机制。
根据合规管理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近几年逐步都建立起了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在总部大都设立了独立的合规部门或法律合规部门,在分公司设置了专职或兼职的合规管理职位。但不少保险公司(不仅限于新设立公司)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仍处于初级阶段,也就是说,仅在总公司层级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或国有保险公司能够在省一级分支机构也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但省级机构以下的合规组织架构设置情况各公司之间就大相径庭了。少数公司在三级机构设立独立合规部门,有的公司则设置合规岗,大多数公司的三级机构合规岗由其他岗位兼职或未设置;而在四级机构层级,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没有设置合规部门或单独的合规岗,至多设置兼职的合规岗。因此,从保险公司现行各层级组织架构看,基层分支机构,特别是三级机构及以下的层级,合规组织架构亟待建设和完善。
二、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建设的必要性
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应该是一项全员参与的工作,公司员工合规意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该公司的合规水平。笔者一直从事财产保险公司管理工作,以2012年参加的某省行业协会组织的电销业务检查为例,来分析保险公司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建设的必要性。我们在对各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检查时,大多数省级公司都有专门的部门或专门的岗位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凡是设置了合规部门的公司,都比较注重收集监管政策,并结合自己公司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同时下发下级公司并进行相关培训;检查组检查到各公司的地市级机构时,各家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设置就相差很大了,有的公司设置了专门的部门或独立的合规岗位,有的公司设置了某个岗位兼岗合规岗,而有的公司就没有设置与合规管理相关的岗位了。检查的结果比较直观的反映出设置了专门部门或专职岗位的,对监管政策的传达比较到位。在与公司销售员工交谈时,销售部门的人员都能及时接到合规部门人员发来的监管信息,了解监管政策,在销售过程中遇到问题时也可以及时咨询合规岗人员或通过这个岗位人员向上级公司反映,能够得到及时的解答,合规意识就逐渐树立起来了。而没有设置合规岗位的公司,在检查中普遍感觉基层公司人员由于没有相关合规管理人员综合指导,不能及时了解并学习监管信息,而且各部门间缺乏对于监管要求的有效协同配合。例如在问到基层公司销售部门管理人员“电销业务能否在4S店出单,你们公司是如何管理的?”时,回答是只管与销售有关的中介协议签订等内容,没有涉及保单打印的管理。可见缺失了合规管理岗位的管理,相关部门没有将监管政策融合贯通到日常工作中。因此,健全基层机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主要有以下几点必要性:
(一)有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合规风险
近年来,保险投诉、行政处罚、中介业务违规等案件逐年上升,突显出合规管理对保险公司规范经营的重要性。而且这些案件基本都是发生在保险公司的三、四级分支机构,这些对保险公司的行政处罚、财务损失大多数是因保险公司基层机构违规经营和操作不规范引起,因此,加强保险合规管理,建设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基层分支机构的合规风险。
(二)有助于将外部监管内化为公司自身的合规要求
目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不少保险公司由于只看到短期利益,盲目追求短期经营指标,有些公司的业务部门对保险监管政策采取抵触和规避的态度。建立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机制或设置独立的合规岗位后,出于其自身职责,必然会对这类违规行为进行抵制,并在公司内部宣传合规理念、培育合规文化,由外在的约束力转化成内在的自觉性。而一旦合规成为公司的基本经营理念,监管部门监管政策的落实将变得事半功倍。
(三)有助于培养员工的合规自觉性
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的建立,有助于广大基层员工知悉监管规定与内控要求,方便基层员工咨询合规经营管理各项政策,便于提高员工的主动合规意识,增强员工的合规责任和合规自觉性,降低过失违规与主动违规的概率,进而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一支合规的从业人员队伍。
(四)有助于监管政策和公司内控管理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合规部门是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部门沟通的窗口,它负责向公司高层汇报新近的监管政策,提供合规建议,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学习。它同时也负责汇总相关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咨询和反馈,以求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管要求,并为监管政策的改进提供信息。如果将合规部门架构在基层分支机构中完善,将有利于监管政策和公司内控管理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可以有效将合规宣传辐射到基层员工,也有利于公司各项政策、制度的有效落实。
三、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模式探讨
当前保险公司在总公司层级均基本建立起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设立了独立的合规部门或法律合规部门,设置了专职的合规管理职位,但不少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仍处于初级阶段,也就是说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机构还有待完善。
那么,如何设置适合本公司特点的合规组织架构应成为保险同业考虑的问题。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设立应注意把握三项基本原则:其一,能够保障合规部门有效地管理合规风险,合规负责人顺利履行合规职责;其二,合规职能的独立性是必要前提,合规部门必须独立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其三,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在满足上述原则的前提下,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应该在总、省、地市级三级机构中设置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在地市级以下机构设置独立的合规管理岗位。总、省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应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合规政策的有效实施等;各部门(各业务条线)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地市级及以下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管理岗位,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合规风险管理。
四、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
所谓“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首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监管部门及上级公司要求,落实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及工作流程;评估、监测、跟踪和报告公司内部重大合规事件和外部合规监管环境变化,为经理室提供合规建议;组织、协调本公司相关部门做好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对本公司职能部门及所辖机构进行内控合规检查,对发现问题单位作出风险提示,监督、跟踪整改情况;宣传并推行合规承诺制度,组织对所辖机构进行合规考核,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合规问责工作。
【关键词】保险公司 保险业务 经济利益
保险公司的有价单证指在公司保险业务处理过程中用以承载当事人双方因交易而引发可以用货币计量的权利义务的凭证,能够引发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具有法律效力,能够引起当事人双方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有价单证是一经签发盖章即承担经济责任、产生法律效力或以此作为收款依据的有关凭证,每一份都会给公司带来存在潜在的巨大风险,如同金融企业的票据管理一样,实行货币化管理。笔者主要从有价单证管理的重要性、目前存在的问题和管理措施来阐述。
一、有价单证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市场竞争激烈化,近年来无数因为有价单证管理不善而引发的保险纠纷、经济犯罪的事件表明,加强有价单证的管理,不仅是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而且也是监管机构整顿市场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其管理非常重要。
1、有价单证是公司的立业之本和经营产品的根本表现形式,是公司内在价值和社会知名度的最直接表现形式,加强有价单证管理是档案管理和保护客户资源的需要。
2、有价单证一经签发就具有法律效力,成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加强有价单证管理是明确合同双方的保险责任,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3、单证管理是公司内控管理的根本,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其根源主要表现为单证的管理不到位和使用不合规,加强有价单证管理是加强内控管理的需要。
二、目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存在阴阳单的情况。保险公司单证一般为一式多联,有的保险公司为某种非法目的,在保险单公司联所记载的客户账户选择、保险期间、联系电话等内容与客户联不符,也就是所称的“阴阳单”情况,影响保险业务资料的真实性。
2、私自印刷保险单证。有的保险公司为了便于销售保险,虚构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的备案保险条款,擅自印刷保险单证。
3、单证管理不严,遗失单证。保险公司单证应视作货币资金管理,但是有的保险公司对有价单证管理忽视,未定期盘点单证,没有及时收回营销员领取的单证,保险公司业务员拿着保险单证收取保费,但是未将保费上交公司。
三、有价单证管理措施
1、制定单证管理制度,严格系统操作流程
保险公司需要制定有价单证管理制度,从征订、印刷、入库保管、领用、回销、盘点等方面去严格规范单证操作,制定单证操作的流程。单证印刷由总公司统一印刷,单证入库和领用、回销时做好台账登记,完善交接制度,形成单证定期盘点制度,保证系统、实物、台账“三账合一”。发放单证时应遵循“前清后领”的原则,领用单证签字齐全,对领用人持有的有价单证要进行存量控制。保险公司单证使用量非常大,这就需要靠系统管理,要求系统操作及时,和实物流转同步操作,提高单证管理效率。
2、专人专岗,规范岗位职责,签订重要单证岗位职责书
保险公司单证管理员由专人负责管理,财务业务部门都需要有专门的人员去管理,明确各部门单证管理人员,保证单证在任何环节都有人管理,规范各人的岗位职责,签订岗位责任书。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将单证管理和单证保管岗位分开,减少单证保管环节,每一三级机构设置单证管理岗和单证保管岗,四级机构设置单证保管岗位。对违反单证管理的行为,加强处罚措施,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私自设计、印制单证、不纳入单证管理系统管理、单证出现重大遗失、擅自销毁单证以及其他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单证管理失误,分别追究所在机构单证管理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加强中介机构单证管理
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和机构签署的协议应明确中介机构和机构对单证的管理责任和单证管理责任人。业务员代中介机构、机构领取单证的,交付时应要求中介机构和机构单证管理责任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的合作是长期的,这种合作方式就形成了大量单证留在中介机构,对于中介机构库存的单证,应派专人盘点,由中介机构定期报送单证使用情况;对于已经正常使用的单证,应及时收取保费。加强单证的回销管理,对于回销率低的中介机构限制发放单证。保险公司及时收回作废单证,完善签字完整的交接单手续,并和系统状态一一核对,将作废单证定期销毁。
4、重视单证清查,加强超期不回销单证的管控
为展业需要,保险公司业务员可以从公司领取部份有价单证,这部分单证存在管理的风险。为减少每个环节的风险,对于已经领用没有回销的单证,每月需要进行逐份清点,每种单证限制回销期限,超过回销期限的单证,需要强制回销。如果清单发现单证遗失的情况,应立即登报声明遗失处理。
5、定期检查、加强培训
保险公司单证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上级单证管理员去下级部门检查单证使用情况,通过盘点单证、查看台账、领用单、作废单证实物等方式,检查下级机构单证管理是否合规。非现场检查是通过单证系统提取数据,查看是否有未回销单证、未入库单证。保险公司应形成定期检查的制度,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并对检查情况出具通报。
回首2009,艰辛里见成效
在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席卷过程中,保险业同其他行业一样也受到波及,陷入前所未有的复杂境地。面对金融危机,云南保险业是怎样面对的?云南保监局局长华日新坚定地说,云南保险业并没有退缩,而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全国保险和监管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努力应对金融危机,扎实工作,着力服务中央及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扎实推进“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各项工作,开拓创新、锐意进取、顽强拼搏、狠抓落实,并在各方面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实现业务的平稳增长,为金融危机下的云南保险业发展增强了信心。华日新列举的一组数据,着实让人有了些许兴奋:2009年全省实现保费收入180.1亿元,同比增长8.9%,较好地完成了年初预定的目标。其中,财产险业务继续保持较快发展,保费收入68.2亿元,同比增长23.5%;人身险业务在2008年较大增幅的基础上实现了稳定发展,保费收入111.9亿元,同比增长1.6%。全省赔付支出65.1亿元,同比增长2.7%。保险公司总资产270.4亿元,较年初增加38.2亿元,保险风险保障规模超过20万亿。截止2009年底全省共有保险省分公司27家,有中支及以下分支机构2254家,较年初增加82家,保险专业中介主体61家、兼业机构3016家,保险从业人员达6.5万人。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行业整体实力进一步增强,保险行业发展质量及实力的稳步提升,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条件。
当记者问及保险业2009年其他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时,华日新首先谈到保险业结构调整中的显著成效。在产险方面,全省非车险业务中有7个险种保费规模突破亿元,农业险、工程险等业务实现较快增长。寿险方面,全省标准保费同比增长19.6%,高于规模保费增速17.9个百分点。
其次,经营效益明显改善。产险公司实现了有效益的增长,是2006年以来效益最好的一年。其中,保费过亿元的8个规模险种中有4个险种实现盈利,16个州市有13个州市盈利。寿险公司短期险业务也实现了承保盈利。
市场秩序逐步好转,对云南保险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随着监管力度和保险机构内控管理的进一步加强,全行业依法合规意识逐步增强,非理性价格竞争问题有所减缓,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产险公司费率水平较去年上升,综合费用率逐月下降。寿险公司销售行为逐步规范,销售误导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意外险竞争秩序有所好转。
“一年来,云南保监局秉承‘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九字方针,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回首2009年,华日新如是说。面对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保监局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措施,全面排查行业风险点,提高风险防范化解的针对性。防范退保风险,在金融危机中显得尤为重要。加强对寿险公司退保情况的监控,实行退保情况日报、周报和月报制度,做好退保风险的预警和监测。防范偿付能力风险,是规避行业重大风险的有效举措,保监局探索将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密切监测其经营风险状况。督促保险公司加大管控力度,降低费用成本,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避免由于经营亏损影响公司偿付能力水平。防范资金管理风险则有利于市场规范,在全省推行车险“见费出单”,做好收付费零现金规范管理工作,加强监管政策的宣传,督促各公司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工作就是为了规范市场走出的坚实一步。防范业务经营风险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为稳步推进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保监局引导各公司处理好调整和发展的关系,防止业务大起大落;对亏损严重、投诉率高等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公司采取非常监管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误导风险的防范,也是保监局去年的工作重点。加大对销售误导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督促保险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透明度。
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必然。保监局按照“出重拳、动真格、见成效”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加大现场检查力度。2009年,保监局共派出250人次,开展现场检查工作76家次,实施了行政处罚54家次,共罚款167.5万元,罚款金额是2008年的4.3倍。其中对机构处罚165万元,对个人处罚2.5万元,责令撤换高管及直接责任人8人。深入开展打击“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专项工作,初步形成了多部门配合的执法协调机制,打“三假”取得阶段性成果。
保险作为“经济助推器”“社会稳定器”和“人民福利倍增器”,其功能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华日新说:“去年,保监局着重于引领全行业切实贯彻保监会关于‘三农’工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大力推动重点领域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大局工作的开展。”数据永远是最有发言权的,在积极发展“三农”保险方面,2009年全省共承保农作物652.1万亩、奶牛13.2万头、能繁母猪305.7万头,参保农户174.3万户次,农业保险赔款支出2.6亿元,同比增长38.7%。积极推动农房保险业务深入开展,承保覆盖面达95%,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稳步推进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已覆盖2.5万农民,提供风险保障2亿多元。推进“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发展,转移农信社等金融机构62万客户小额信贷风险,为新增的133亿元小额信贷资金保驾护航。在曲靖开展政策性农村计划生育保险试点,财政补贴资金242万元,为12万计生群众提供服务。积极发展养老保险,鼓励和支持保险业参与新农保经办服务,经过努力争取,保监局被纳入云南省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保险业累计为46.87万群众“储蓄和增值”长期养老资金206.7亿元,受托企业年金9亿元。健康保险是去年保监局大力发展的又一项工作。保监局作为云南省医改领导小组成员,积极推动保险业参与云南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开展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公务员和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服务城乡群众多样化的医疗保险需求。全年商业健康险赔款支出6.8亿元,同比增长12.4%。
此外,保监局还致力于责任险和意外险服务领域的不断深化工作。巩固完善“安保互动”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昆明试点取得了实质性突破,责任险和意外险累计实现保费8.6亿元,同比增长11.2%。保险资金引入力度加大。昆玉公路引入平安保险集团增资扩股,实际到位资金17.84亿元。平安集团与省政府、昆明市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华日新介绍说,“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很大程度上助推了企业抵御风险、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2009年,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为云南出口与对外投资合作承担风险12.32亿美元,较上年大幅增长。帮助云南企业追讨货款及支付赔款约5000万元,配合银行支持企业融资超过2亿元,帮助企业调查1500多户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有效促进云南企业应对金融危机。
“不断改进保险监管,提高监管科学性和有效性则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机制。”华日新强调说。改进保险监管,提高监管科学性和有效性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立风险预警和监测制度,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完善保险公司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试行《人身保险公司新设分支机构跟踪巡查办法》,对新设机构实施动态监管。
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不断提高监管效能。探索保险公司与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与日常监管、现场检查和机构审批相结合,采取扶优限劣的监管措施。在玉溪市开展非银行类兼业机构管理“一代一”试点工作。
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增强保险公司规范和发展的内生动力。简化行政许可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鼓励和支持保险产品创新,对“个旧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试点项目进行备案。引入科学的发展评价和考核机制,推动小额保险试点工作。加大窗口指导和培训力度,对高管人员培训新修订保险法,对新设机构营销员开展专题授课。
推动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健全交强险互碰自赔机制,督促各公司建立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优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积极推进航意险改革,建立行业统一标准。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三鹿”奶粉后续赔付经办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展望2010,抓机遇拓新路
新《保险法》的出台,为保险行业良性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也是保险业发展的新机遇。华日新说,保险监管机关及全保险行业在现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需要致力于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要任务是积极抓好新修订的《保险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保监会及时梳理已有法规,做好各项规章制度与新修订的《保险法》的衔接工作,在业务发展、公司管理、被保险人利益保护、加强监管等方面,确保各项规章制度与新修订的《保险法》保持一致。
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也是刻不容缓的。一是按照新修订的《保险法》的要求,修改完善保险产品开发流程与产品条款,进一步规范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二是着力解决市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工作机制,依法严肃查处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督促保险机构严格遵守新修订的《保险法》,依法诚信经营,杜绝欺诈误导、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信誉和社会形象。同时,加强信息披露,通过公众监督促进保险公司改善服务质量。
再次是要完善风险防范的制度机制,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主要从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全面推进分类监管、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三方面入手。通过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以达到继续做好偿付能力的动态分析,加强预警和处置的目的。对保险分类和资金运用的监管,则有利于将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分类,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以及加强交易行为监督,加强风险排查。
展望2010年,华日新认为以下五方面工作需要重点抓好:一是加大结构调整力度,着力转变发展方式,产险方面引导实现各险种的协调发展,推进产品结构调整和渠道结构调整,人身险方面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优化产品结构,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产品,稳步提高寿险公司内含价值。二是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着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三是创新改进监管手段,着力提高保险监管效力,加强保险机构监管,强化高管人员监管,实施分类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建立保险合同纠纷仲裁调解机制,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公正的纠纷处理平台。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四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着力扩大保险覆盖面。五是继续深入推进行风建设,着力提高保险行业“软实力”,加强诚信建设,严格规范自律,切实改进服务。
华日新解读新《保险法》
对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保险法》,华日新认为,与原法相比,新修订的《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保险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明确了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新法中突出体现的是坚持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是这次《保险法》修订的重中之重。一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约束保险人抗辩权。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设立禁止反言的规则。二是规范格式条款,保护弱势被保险人。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免除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义务和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保险条款无效。三是明确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以利于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四是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允许受让人成为新的被保险人。
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了保险业务规则。通过扩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完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完善对保险中介的管理等方式来完善保险经营规则。
关键词:金融事务专业实训基地;企业“6S”管理制度;校企合作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4-000-01
一、实训基地“6S”管理的内涵
6S现场管理就是针对经营现场和工作现场开展的一项精益现场管理活动,其内容为“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安全(SECURITY)”,“6S”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的基础管理手段之一,体现了国际先进企业现场管理的内涵,具有操作简单、见效快,效果看得见,能持续改善等特点,目前全球有65%的企业都在广泛地推行6S现场管理。模拟企业的“6S”管理,在中职金融专业实训基地推行“6S”管理的模式,要求学生在训练中规范操作,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
二、金融专业校内实训基地推行“6S”管理的必要性
为满足金融事务专业学生的“银行实训、证券实训、保险实训、顶岗实训”的实践教学,并为行业的科研、生产、培训、职业资格鉴定和社会技术服务提供良好的条件。我校利用国家改革示范校投入的建设资金采购设备和实训软件,建成了包括银行、保险营销、证券、期货、收银、投资理财等12个专业实训室,如何使设备和软件满足于日常学生实训以及教师的教学工作,满足于对外培训需求,这样就需要对实训基地使用和日常管理进行6S管理,使其成为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
1.有利于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实训基地推行“6S”管理模式,启动“岗位对接”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建设,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为培养出面向基层中、小型企业、快餐店、超市等商业及保险从业于内勤、证券营销及银行服务 ,生产服务一线的出纳、收银、统计、管理和营销等方面工作的技能型应用人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模式。并在此基础下制定出适合实训所需的规章制度。
2.有利于提高学生职业技能
在“6S”管理模式中,通过“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安全”管理,规范了实训基地的现场管理。在实训中整理好实训场所的物品;实训设备摆放要合理化,实训耗材要节约化,环保化;实训场所要做到实训结束后要及时清扫,维护好设施设备;实训场所要经常清理,做到干净化;学生要遵守实训场所规章制度,做到制度化;实训室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实现场所安全化。学生在实训过程中,按照标识,规范操作仪器设备,取用单据和物品,按照操作流程严谨认真的训练,减少了由于“寻找”带来的时间浪费,确保了学生专业技能训练的优质、高效。
3.形成良好的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
在“6S”管理模式中,通过“素养”管理,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岗位操作和岗位管理的职业习惯,教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严格执行“6S”管理,老师的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无时不刻的影响着学生职业习惯的形成,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
4.有利于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的对接
金融专业实训基地与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所、商场超市的布局场景一致,有浓厚企业文化氛围,形成体现现代文明的专业特色的个性化育人环境,我们通过实训基地的“6S”管理,对学生的职业素养培养做到 “人人、时时、事事、处处”, 要求每名学生要像员工一样具有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 管理中与企业文化对接,形成学生良好身心素质、人文素质、职业基本素质、创业意识等。
三、金融专业校内实训基地如何推行“6S”管理
1.校企互进,加强培训
实训基地建设前期经过大量的企业调研,“6S”管理对企业员工来说,是一个非常熟悉的名词,但是对于老师来说还有些陌生,所以我们要求专业教师“走出去”,深入到金融企业,切身感受企业员工工作场景,企业的管理文化;同时我们还将企业专家和技术骨干“请进来”,对我们的老师和学生进行培训,进一步了解什么是“6S”管理,推行“6S”管理的工作内容和环节都有哪些。
2.循序渐进,全面开展
“规范管理,制度先行”,制定实训基地“6S”管理制度,把“6S”管理模式融入日常管理中至关重要。首先对于实训用品要求分类存放,进行标识,用品入库与领用要求登记;其次结合学校卫生大检查,在日常清理清扫的基础上,定期对实训室卫生进行彻底清扫;结合学校的安全保卫检查,对每个实训室的的安全隐患进行逐一排查;同时我们还对学生的实训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与完善,考核中对学生实训课的出勤情况、岗位操作规范、实训设备物资的整理归位、实训报告的书写规范都形成考核标准纳入了学生实训成绩的考核中,通过考核,促进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形成职业素养和提高职业技能。
3.加强监控,师生共进
为了把“6S”管理模式在校内实训基地管理中落在实处,我们也把“6S”管理要求纳入到了教师管理考核中,修改了实训管理教师常规管理工作的考核标准,并采取教师自评和互评的方式纳入期末教师量化考核中,对教师的考核也也督促他们把“6S”管理要求融入到学生技能训练的指导中,全面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
在我校金融事务专业实训基地推行“6S”管理模式的一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整洁有序的实训室,规范操作的准员工,营造了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工作场景和氛围,得到了学生的支持与肯定,也多次受到了评估专家和上级领导的好评。
[关键词]居间人;佣金;财务; 管理
用“百度”搜索“招期货居间人”这个关键词,可以搜索到8.8万余条相关网页,可见在全国一百余家期货经纪公司中,招聘、使用居间人作为市场展业人员是一种通行的做法。有居间人存在,就会涉及到对居间人佣金的管理,但从目前我国期货经纪公司对居间人佣金的财务管理情况来看。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使得其财务处理规范性较差。因此。规范期货居间人佣金的财务管理,保护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利益不受侵害,已经成为各个期货公司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期货居间人的定义及佣金产生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003年7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从法律上理解,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经过多年的发展。居间人已成为我国期货市场一支重要的营销力量。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拥有的期货居间人数量超过了期货从业人员数量,有人曾测算,现有的市场客户60%左右是由居间人介绍进入的,这部分客户的交易量占整个期货市场成交量的一半以上,是市场流动性的主要提供者。只有当客户发生交易,期货公司才会按照客户的手续费净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居间人支付佣金。
二、期货居间人佣金对期货公司的财务影响
近年来,我国期货交易量和交易额稳步趋升。但值得注意的是期货经纪公司的盈利并非同步增加,反而不少公司有下降的趋势。分析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期货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更加普遍,综合手续费率在降低;另一方面其主导因素是期货业内特有的高比例返佣。期货公司给居间人的返佣比例低则20%,高的超过70%。更有甚者。个别客户头上存在二级居间,即一个客户的手续费收入由两人以上按不同比例提成返佣。期货居间人的佣金占手续费收入的比例在不断提高,所以尽管有些公司手续费收入增加,但是佣金支出更多。
那么,每年期货公司向居间人支付多少的佣金?要估算这个数据有一定的难度,信息的不公开导致全行业的整体返佣比例以及居间人业务收入占比很难确定。如果以上两个比例分别按照50%和60%来估算,2008年我国期货行业平均保证金约为500亿元。按lO%的手续费转化率测算,创造的手续费收入在50亿元左右,其中来自居间人介绍的客户手续费收入约为30亿元,当年期货公司给居间人的返佣大约为15亿元,约占期货公司的经营利润50%左右。
目前国内尚未出台对期货居间人相关的管理条例,制度的缺乏使得期货公司占业务支出很大比例的佣金会计处理也杂乱无章,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有的期货公司列入工资或劳务成本;有的期货公司通过居间人提供住宿餐饮等各种费用发票冲账;更极端的是个别公司出现了直接冲减手续费收入的处理手法,连营业税也规避了,使得会计核算信息缺乏客观性,也不具备行业可比性。
三、期货居间人佣盒的规管理
监管部门日趋重视消除这一行业的灰色地带,正在考虑将期货居间人群体纳入到法制监管体系中规范管理。期货公司必须“先觉先行”,尽早做到规范居间人佣金的财务操作,强化其财务管理,切实保护期货公司及投资者、居间人三方的利益均不受侵害。以下为笔者提出的一些解决思路:
(一)居间人相关法规亟待明晰
首先,国家相关部门应借鉴证券经纪人管理规定,依据期货行业的特点,尽快制定并出台《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制定统一的居间人执业规范。有了统一的规范,不仅能从根本上解决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问题,还能起到强化其财务管理的效果。
期货公司应按规定将居间人纳入管理体系,规定和严格执行返佣最高比例限制、依法纳税、确定居间人的合理税收等。
(二)转化居间人的营销模式
期货公司可仿效国外同行的做法,将居间人按组织结构分为内置型和外挂型两种管理模式。
所谓内置型模式,是指把居间人作为期货公司的员工管理,其民事责任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在内置型组织结构下,居间人以固定工资为主,尽管开发客户达到一定交易量时也可以取得佣金提成,但所要求的交易量比较大、提成比例却比较低。
所谓外挂型模式,是指将营销业务进行有条件的外包,期货公司和居间人以合作伙伴的形式共存。在外挂型组织结构下,居间人一般底薪较低或无底薪,其收入几乎完全是佣金提成,不过其提成比例可以相当高,通常可以达到期货公司所留存的手续费净收入的50%以上。
(三)规范会计操作,强化财务管理
期货公司应针对上述两种模式的居间人区别对待,分别采取以下不同的财务操作手法。
1 内置型居间人
此类居间人全部为自然人,期货公司将其视同为公司的内部聘用员工。但工资管理模式与其他员工略有差别。其工资薪金分为两部分:一是每月由公司为其发放固定的底薪,并享受公司的基础福利待遇;二是其开发的客户所产生的留存手续费达到公司规定的一定限额以上。可按比例提成,由此获取绩效奖金。规定限额应大于其固定底薪的三倍以上,提成比例也不得高于30%。
这部分居间人工资的底薪部分应并入期货公司员工的薪金支出共同核算;绩效奖金以年终奖的形式下发,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期货公司应按税法规定对其代征个人所得税。
2 外挂型居间人
这部分居问人的组织结构类同于现阶段国内市场的居间人,分为机构居间人和自然居间人两种。
每月末,期货公司汇总当月各居间人所开发客户产生的净留存手续费,再扣除诸如营业税金及附加之类的费用,
在此基数上按协议返佣比例计算出每个居间人的返佣金额,再按居间人性质分别做如下处理:
(1)机构居间人应按返佣额向期货公司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正规劳务费发票,期货公司依据发票作账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的劳务费支出。
(2)外挂型自然居间人,不属于期货公司的正式员工,由期货公司对外公开招聘,与公司是聘用关系,没有固定的劳动关系,不涉及人事及档案管理。类同于保险公司的外聘营销业务员,其薪酬设置是没有底薪或极少底薪,其收入几乎完全是佣金提成。
期货公司按自然居间人的返佣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发放给各居间人。以提成佣金方式在经营费用中列入期货公司管理费用的返佣支出。
(四)限定居间人返佣领取期限
为增强期货公司的盈利能力,扭转期货公司的竞争压力。居间人不得长期享有佣金收益,即期货公司有必要限定居间人返佣领取期限。针对每个新开发客户,期货公司给予居间人不超过三年的佣金提成,三年以后,客户生成的手续费收入全部归期货公司所有。
(五)考虑税收影响
一是企业所得税。近期,相关部门下发通知,规定期货公司返佣支出税前扣除限额比例为5%,超过部分将做纳税调整。缴交企业所得税。这项规定并未考虑到期货行业的惯例,目前期货公司主要依赖于居问业务生存发展,此项规定的实施势必对期货公司发展居问人业务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给期货行业现有格局带来冲击。相关部门应从实际出发,结合期货市场发展趋势,对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将税前扣除限额比例调整为20%,以规范日后的税收运作。
二是个人所得税。按目前税法规定,自然居间人所取得全部佣金要作为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未考虑自然居间人发生的市场开发费用因素应在计税佣金中予以扣除,导致自然居间人实际税负相当高,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国家为支持保险业的发展,明确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暂定为40%,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期货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向客户提供持续的服务,从实际情况来看,展业成本较保险行业更大。
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从行业实际出发,参照同属金融行业的保险营销员佣金税收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尽快解决期货居间人佣金中展业成本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期货公司现阶段处理居间人佣金发放可采用的财务管理手法有三种:一是针对内置型自然居间人以发放工资方式处理;二是针对外挂型机构居间人以支付劳务费方式处理;三是针对外挂型自然居间人以支付返佣方式处理。而前面所提及的诸如提供费用发票冲账等其他方式必须予以杜绝,以规避期货公司的各项财务风险,保障期货公司的合规经营。
四、今后期货居间人佣金财务管理的发展方向
今后,随着期货居间人管理的日趋规范,外挂型自然居间人这一组织模式将会逐步消逝,其分流途径有两种:一是转化为内置型自然居间人;二是挂靠外挂型居间机构。这样,在整个期货市场层面,居间人的组织结构应逐步转化为内置型自然居间人和外挂型机构居间人两种模式。而相对应的,期货公司财务管理模式也会简化为发放工资方式和支付劳务费方式两种手法。
目前,期货公司应在总结现阶段期货居间人模式运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熟的居间人管理模式,建立居间人制度,明确居间人合法地位,鼓励现有部分优秀的外挂型自然居间人向内置型自然居间人转化。通过建立和完善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强化居间人的财务管理。打造一支专业、诚信、高效的期货居间人队伍。构建合规、和谐、良性的业务发展格局,积极推动期货经纪业健康稳定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