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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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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近年来,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尽管有了明显提高,但仍存在屋面渗漏、墙体潮湿霉变、塑窗闭封不严等诸多群众反映强烈的质量缺陷。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解决目前住宅工程中存在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居住环境质量等问题,确保全市住宅工程质量稳步提高,现就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突出抓好住宅工程质量管理重点环节,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住宅工程质量,不仅事关我市国民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质量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搞好住宅工程质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根据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现状,确定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阶段目标和任务,制定科学可行的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和“精品住宅工程”活动计划,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

(一)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下同)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住宅工程的建设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在工程发包和材料采购上,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不得擅自降低设计标准,变更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嵌铭牌,将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名称、主要参建人员和工程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

(二)建设单位应设立工程质量投诉接待处理和回访部门,并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联系人、电话和地址。对发生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由建设单位负责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对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问题,建设单位应予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图需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达到规范要求和施工图设计要求。要结合我市处于高寒地区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的住宅工程施工工艺技术标准,对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的屋面、墙体,塑钢门窗安装、卫生间防水等施工环节,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进行专项治理,并采取相应有效的技术保障措施。

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市住宅工程保修规定,积极履行保修义务。

(五)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格把好质量验收关,前道工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要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防渗漏、防结露及室内环境质量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切实履行好现场监理责任。

(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进行分户验收。

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实施。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观感质量应全数检查验收,需要实测实量的项目要使用专业检查工具。在公共部位检验批验收完后,要及时填写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3.建设单位在申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上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

4.工程质量监督站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作为申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件之一,并监督分户验收的落实情况。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应携带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件到质量监督机构申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市(县、市)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民用建筑节能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精神,确保我市节能住宅工程质量

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特别要做好“三玻”节能外窗的落实,屋面防水、外墙保温节点的处理及节能保温材料验收把关等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住宅工程完成质量监督注册后,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特点制定并送达监督计划,同时依据建设、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实行差别化监督。

(二)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影响住宅工程质量的重要结构工程及使用功能的抽查力度,尤其要对防水工程、外墙保温工程、填充墙面层处理、塑钢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等实行专项治理。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1县规划局:负责新开基建工程建筑安装税收和新建住宅楼契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县规划局应根据工程预算向县地税局和契税征收管理所开具纳税通知单。督促建设单位按工程预算的3%向契税征收管理所缴纳契税县地税局、契税征收管理所依此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开具相关税收完税凭证,征收任务为150万元。具体是各类基建工程开工放线前。督促施工企业向地税局先期缴纳50%基建工程建筑安装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建税)同时。县规划局凭县地税局、契税征收管理所出具的完税凭证给予放线和签发开工通知书。对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县规划局要在开工放线前督促施工企业一次性缴清全部应纳税款。

2县城建局:负责各类基建工程欠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县城建局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督促欠税单位缴清全部税款后,征收任务为75万元。具体是对尚未竣工验收的基建工程。对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纳税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已竣工工程所欠税款应在新的工程招投标时,督促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向征管单位缴纳税款,缴清全部欠税后,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准予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参加新的工程招投标,否则,取消其招投标资格,拒绝其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

3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各类水利工程建筑安装营业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县水务局应根据工程预算向县地税局开具纳税通知单。要督促施工企业(个人)缴清剩余税金,征收任务为35万元。具体是各类水利工程开工前。督促施工企业(个人)向地税局先期缴纳50%建筑安装营业税;水利工程完工后。凭县地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方可拨付剩余工程款和进行工程验收。

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土地复垦整理工程建筑安装营业税和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工程预算向县地税局开具纳税通知单。凭县地税局出具的完税凭证,征收任务为140万元。具体是土地复垦整理工程开工前。督促施工企业(个人)向地税局先期缴纳50%建筑安装营业税;工程完工后应督促施工企业(个人)缴清剩余税金。方可拨付剩余工程款和进行工程验收。非农用地审批时(包括土地租赁等)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占用总量开具纳税通知单,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到县财政局缴纳耕地占用税,县财政局根据国土资源局提供的纳税通知征收耕地占用税,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完税凭证方可审批用地指标,否则,不得审批和划拨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应税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土地房屋拍卖)时,县国土资源局应将土地变动和增值情况通知县地税局和契税征收管理所,县地税局和契税征收管理所据此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县国土资源局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审批和划转土地,否则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5县房管局:负责销售不动产税、房产交易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县房管局应督促出售者到县地税局交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否则,征收任务为20万元。具体是不动产房屋、土地)销售时。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办理房产转让手续。不得办理转让手续。县房管局在办理房产证书时(包括新办房产证和因房交易更换房产证书等)对于尚未缴纳契税的县房管局应督促其向契税征收管理所缴纳契税,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办理房产证书否则,不得办理房产证书。

6县公安局:负责房屋租赁营业税的协助征收工作。以房产证为主要依据。建立征管档案,征收任务为30万元。具体是县公安局应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城乡沿街门店的租赁行为进行认真排查审核。督促房主到县地税局缴纳房屋租赁营业税,对拒不缴纳的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县交警队:负责全县车辆营运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县交警队应对车主车辆营运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核。车主缴清车辆营运税后,年征收任务为50万元。具体是车辆年审时。督促车主到县地税局一次性缴纳车辆营运税。凭县地税局出具的完税证明办理年审手续,否则,不得进行车辆年审。

二、征管责任

1各协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税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源头上杜绝税款的流失。切实把好税收源头控制关。

2税务机关要积极指导和帮助协管单位搞好税收协管工作。积极主动寻找税源。保证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征收任务。并充分发挥税收征收的主体作用。切实抓好税收征管。

3县内各单位在支付涉税款项时。不得在未交税的情况下预借任何资金,因单位把关不严造成税款流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把好两个关口,不得支付款项;二是要按照“款清税清和款、税同步”原则支付款项。应对支出票据进行严格审核。一是单位应税行为所换开的税务票据必须是正宁县税务机关开具的否则。

三、奖罚措施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笔者注意到这一事实:尽管存在诸多局限性,但1995年10月4日财政部印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至今仍在实施中,这意味着《规程》应当是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配套的财务制度。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规定》。但《企业财务通则》中并没有涉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中有关“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规定也比较宽泛,不够具体,难以满足严格规范建设成本核算与管理的要求。这就进一步涉及到明确《规则》与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之间关系的要求。笔者认为,由于《规则》第七条第(三)款明确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期末按有关要求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及相关报表”的要求,这就涉及到需要明确《规则》与财政部的《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之间的关系。可供讨论的有以下两种思路:

1.如果《规则》也采取按照财政部令的形式,则《规则》与《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之间属于并驾齐驱的关系,在各自不同的专业领域内发挥着规范财务行为的作用。

2.将《规则》作为对《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用财政资金从事基本建设财务行为进行规范的专门规定。这意味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在分别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过程中执行《规则》。这就类似于2001年~2005年期间《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专业核算办法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第二种思路也许更具有可操作性。考虑到企业为了有效规范包括基本建设财务在内的工程财务行为也具有遵照执行或参照执行《规程》的需求,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财务管理也有必要按照《规程》来规定其财务行为,在《规程》第六十七条中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的表述调整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其他工程财务行为,其他企业的各种工程财务行为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工程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也许是必要的。

二、对进一步明确有关建设成本项目管理的思考

1.建设项目利息支出的资本化处理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三、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

《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文的规定即可。

四、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可以认为,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影响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验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环节的工作规范,由于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则应当在此基础上办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的工作环节规范,则竣工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五、进一步完善对资产移交的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6月8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和7月29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研究在新形势下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措施,做好迎接国家和省检查的准备工作,安排布置下一步质量安全检查工作。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当前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工期紧、任务重。有的建设单位为了完成建设任务,往往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盲目开工建设,给后期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

(二)部分参建企业质量安全意识不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造价低、利润少,大企业不愿承建,而由于建筑市场不规范,企业挂靠行为较多,个别项目建设单位为了拉企业垫付资金,招投标流程有所弱化,对参建队伍的选择把关不严,导致存在挂靠行为;有的项目一味抓进度、赶工期,放松质量安全管理,粗制滥造,不负责任;甚至个别企业为了获取利润,不惜弄虚作假,偷工减料,导致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据新闻媒体报道:郑州市京沙快速路“汇景嘉园”拆迁安置小区,8栋多层住宅楼主体已封顶,因砖砌体酥裂风化成为“豆腐渣”工程,砌墙用砖一捏就碎、一碰就酥,该项目7月17日被拆除;安庆市太湖县开发区的拆迁安置小区——龙安商贸小区房屋陆续出现承重梁、外墙裂缝和渗水等现象,个别顶层住户甚至出现现浇楼板踩穿等严重问题;今年5月份,青海省湟中县新农村建设项目-多巴“康川新城”,部分现浇楼板、阳台栏板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圈梁构造柱等现浇构件较大范围出现蜂窝、麻面、夹渣、断柱、漏筋的现象,部分楼层需拆除重建,这些质量问题都令人触目惊心。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难度大。对于各级地方政府来说,保障性安居工程不仅仅是一项建设任务,更是政治任务,确保按时开工建设、及时交付使用是当前最紧迫的任务。同时保障性安居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工程,政府既是业主,又是监管者,建管不分容易导致责任不清,形成了特区,这对业务管理部门来讲,不敢管、不会管时有发生,尺度不好把握,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很难有效实施。

二、强化措施,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

(一)强化队伍,联合监督

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还原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棚户区改造等)是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事关党和政府改善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有丝毫马虎和放松,因此,我们要提高认识,增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一是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我为组长,工程质量监督局周虹、建管处陈传庆为副组长,按各自职责联合监督。二是充实队伍,定期督查。监督局与建管处抽专人形成督查办,定期督查。查质量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和各责任主体工作落实情况。重点查:人员到位,交底落实,样板引路,质量检查,见证取样,实体检测,通病治理,分户验收,建筑节能,安全防范,旁站监理,投诉处理,质量安全问责等。三是出台问责办法,两场联动。工程监督局和建管处要联手研究质量安全法规,针对保障房,出台问责办法,让现场与市场真正联动起来。

(二)强化责任,认真落实

工程是企业干出来的,政府监督不能代替工程建设者的作用,所以只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切实负起责任,才能真正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1.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全面负责。要明确项目负责人,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要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违法肢解工程;对施工现场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及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实行打卡考勤制度。

2.施工单位应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把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落到实处,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施工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验收规范,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认真落实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质量管理责任,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等质量管理措施;工程竣工验收前,要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严格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因施工质量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切实履行监理责任。严格执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选派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随意变更;监理单位要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制定“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方案,重点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等的检查,未经检查验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认真做好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对符合要求的有关报验资料及时签字确认;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对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已经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总监理工程师要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对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的全过程跟踪检查和验收。

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确保成果文件真实可靠。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还要做好技术交底及技术服务工作,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需要二次图审的变更应配合建设单位报图审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5.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落实审查责任,审查设计图纸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重点审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消防安全、建筑节能等设计质量,同时加强对厨房、卫生间水电安装设计进行审查,保证较小户型具备基本使用功能,满足居住需求,对违反规定的设计变更不得通过审查。

6.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检测业务,按照有关检测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进行检测,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程序办事,提高效率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条件。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严格执行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同时我们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强化服务意识,打破常规,主动迎前工作,对具备质量安全监督基本条件的工程,工程监督部门要派人先行介入,进行工程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出问题。

(四)强化监管,过程控制

1.加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巡查力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在施工现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监督员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监督方案,明确监督重点和检查频次,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验收时,必到现场。

2.强化材料监管。认真执行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和复检制度,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见证取样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应明确见证人员,见证取样后进行封样标识,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确保原材料“应检尽检”,杜绝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3.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对于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按照《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导则》,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认真编制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监理单位要对预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时要重点抽查各责任主体对质量通病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把以往常见的现浇板开裂、墙面裂缝、起砂空鼓以及屋面、厨卫间、外墙渗水等质量缺陷尽量减少或消除,提高用户对保障性住房质量的满意度。

4.全面实行结构实体质量抽检和标识上墙制度。工程结构验收前,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柱、梁、板、墙等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和现浇板厚度以及砌体砂浆强度等进行抽检。对于结构实体抽检不合格的,及时将有关结果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以便监督部门及时掌握检测不合格信息,迅速提出整改意见,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加固或返工处理,以确保结构实体质量。工程施工全面落实“结构标识上墙制度”,每个关键部位都必须标明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姓名,以及质量检查数据,从源头和重点部位抓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5.加强对工程所用建筑成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所使用的门窗、电料电器、卫生洁具、饰面块材等建筑成品,建设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来保证产品质量。在建筑成品进场时,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要严把质量验收关,重点核验产品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监理单位要对质量验收进行签字确认,对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成品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复试检验,检验不合格或未经监理单位认可的建筑成品不得用于工程。

6.加强激励机制建设。这些年,部分企业在创优方面积极性不高,激励机制不强。实事求是地讲,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确实有大量负责任的企业、负责任的项目经理,他们是在认认真真地搞建设,也涌现出不少质量优异的精品工程。因此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注意做好典型样板引路,鼓励创优,一方面通过表彰先进,促使广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者们树立信心,激发斗志,另一方面通过观摩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提升企业形象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五)严格验收,确保质量

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一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要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实践证明,这项制度执行对保证住宅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减少质量问题投诉具有重要作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按照《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和《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对每套住房每个自然间进行全部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对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检查并抽取一定数量的房间,核查分户验收的真实性,其中顶层、底层和靠西山墙的住户必须各抽查一户,并把抽查情况记入工程监督档案。二是加强建筑节能和门窗、洁具、水电等使用功能验收,重点加强对执行强制性规范条文和使用功能监督检查。三是对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监督机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六)严肃问责,终身追究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153号文)明确要求:“要强化市场现场监管联动,加强不良信用记录管理。要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凡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对重大质量问题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重大质量问题查处情况进行挂牌督办,对市县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进行通报”。因此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必须严字当头,重点治乱,让违法违规者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让守法者不敢越过违法的红线。一是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罚。从严就是一经发现,依法严厉处罚,绝不下不为例;从重就是按法规上限实施。二是强化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处罚。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企业实施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对违法违规个人实施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同时与招投标市场联动,确保处罚到位。三是要强化不良记录管理,要定期在省、市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示,发挥社会和市场对企业的约束。要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标识牌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识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三、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今年上半年,基建处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对全年主要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细化,并根据我处的实际情况,对分解细化后的工作进行了分工,将每项工作落实到人,做到人人有责。并按照我局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推进活动的要求,为规范我处内部行政管理行为,对某些行政职责进行定岗,并对每个岗位配以ab角,以保证每项工作的顺利运行,提高工作和服务效率。

二、创新工作思路,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在中央“保经济增长、促内需、保稳定”的政策下,今年我市水利工程建设总投资达到__*亿元,其中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个重点基建项目就达到17个之多。这些项目不仅数量多、工期紧,而且要求高。面对繁重的建设任务,必须创新建设管理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为了全面推进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确保全年度工程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3月份组织召开了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同时在认真梳理和思考全年工作的基础上,专门下发了《20__年度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制订计划目标、明确思路,拟定了工作要点和工作措施,以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加快水利建设,提高水利对全市经济发展的服务和保障能力。

三、加强项目管理工作,协调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在保证“质量、安全、进度、资金”控制四大目标的基础上,

1、督促重点水利工程尽早竣工。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重点水利工程尽早完成竣工验收,及时发挥效益,对已建设实施的工程项目进行梳理和排查,列出20__年市重点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计划,并督促项目法人依照计划的时间节点尽早完成竣工验收。

(1)二干河整治二期、划子口河整治一期和茅东闸拆建工程汛前已完成主体工程,并投入使用。

(2)划子口河闸和岳子河闸拆建工程、二干河整治一期工程等建设工程已基本完成,计划于8月份完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2、做好对项目法人的管理工作。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已督促水利建设任务较重的区县组建3个以上的项目法人。现在这项工作已经完成,建立起全市重点项目法人库。并计(文秘站:)划在下半年对项目法人进行水利技术、财务、监管等综合能力的培训。

3、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工地的创建工作。安全生产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为更好地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下发了《关于上报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基本信息的通知》,以便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确保所有重点水利工程达到安全生产零事故,3月份和6月份分别对在建重点水利工程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4月份为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确保有序和安全施工,对这些重点水利工工程进行了市级文明工地考核,为使各参建单位重视对安全生产和文明工地的创建工作,考核结束后,根据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下发了《全市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市级文明工地考核情况的通报》。

四、加强制度建设,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体系,提高工程建设依法监管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在充分调研和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以下规范性文件,准备于下半年正式出台:《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市水利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和《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罚实施意见》等五个文件。

五、加强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宣传

今年我市很多重点水利工程是响应中央宏观经济政策拉动内需刺激经济增长的重要建设工程,如何将政府资金管好用好,是广大群众关心的问题。4月1日,借全市水利建管会议召开之机,在《南京日报》“三水统筹”栏目要闻版刊登《一手抓管理创新一手抓工程建设把11.6亿元水利投资管好用好》,以宣传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让老百姓对南京水利工程建设了解,从而南京市水利局的工作了解和放心。

同时,按照局对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的要求,积极向办公室发送信息,并及时更新水利网站的有关内容。迄今为止,我处在南京水利网站上共有信息10条,其中《水利招投标工作又有新举措》一文被省水利网的市县动态栏目录用。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