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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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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

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如此良好的生态美景有赖于天保工程的实施。天保工程使重庆有效控制了森林资源消耗,实现了全市森林快速增长。记者了解到,天保工程启动后,重庆市停止了商品材采伐,农村自用材消耗也大大降低。

2012年,重庆市一方面狠抓管护与直补,确保了国家及地方公益林安全,督促指导区县抓好以“七落实”为主要内容的森林管护工作,签订管护责任书1022份,签订管护合同17070份,落实管护人员17070人。全面启动了集体国家和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直补林农工作,逐步构建了公益林林主自主管护与村社集体落实巡山人员集中管护相结合的公益林管护体系。

措施到位织就绿色“屏障”

10多年来,重庆市务林人编织了一张精密又温馨的“绿网”,将它轻柔地覆盖在山城重庆的每一方土地之上。这张“绿网”正是天保工程的建设成果。

去年以来,重庆市天保中心层层签订了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将工程实施情况纳入对区县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在天保工程建设中,中心认真指导生态公益林建设及中幼林抚育项目实施,对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中幼林抚育项目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计、施工;认真开展了“四到县”考核工作;举办了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天保工程管理培训班,有效促进了全市天保工程维稳工作依法开展和森林管护责任及相关政策的落实;高度重视信息传递和经验交流,及时报道了各地工程建设的先进经验、重大活动和重要措施等。

在监管上,天保中心督促各级工程资金管理部门和工程实施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天保工程资金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设资金。各级工程建设计划与资金的分解方案均由林业、计划、财政等部门共同审定,形成了相互监督的约束机制。有关单位对工程资金实行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地在强化森林管护的同时,加大了依法治林的力度。各级森林公安、林政执法人员对乱砍滥伐林木、乱征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了有力查处和

打击。

为维护稳定,中心还针对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人员上访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天保安置人员稳定工作纳入市林业局综合目标考核和天保工程“四到县”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信息制度,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和区县的信息沟通,完善处置预案,切实做好了天保安置人员维稳工作。

奏响“深、精、新、稳”四部曲

若要问重庆实施天保工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林业人会坦率地告诉你四个字——“深”、“精”、“新”、“稳”。

“深”是纵深推进天保工程二期建设,即全面落实公益林管护责任制,以“七落实”为工作目标,全面组织开展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的管护工作。落实管护面积4311万亩,完成率达到100%,逐级签订公益林管护责任书,完善公益林管护体系,全面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合同;保质保量完成了公益林年度建设任务。及时分解下达生态公益林建设任务,指导区县完成作业设计,并及时组织评审和批复,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的指导和监管;继续组织开展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工作,努力实现了应保尽保。

“精”是精益求精抓好二期工程管理。及时组织开展了重庆市2011年度天保工程实施情况的县级自查和“四到县”考核自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天保工程的市级复查工作,并向国家林业局上报复查报告;协助国家林业局核查组对重庆市天保工程综合核查,强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管,督促相关区县及时整改国家核查和市级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努力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新”是不断创新工程管理措施方法。一是加强生态效益直补工作的指导,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区县执行“直补”政策进行调研,制定了重庆市“集体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直补管理办法”及“集体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合同”,对“直补”工作进行规范;二是搞好工程建设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在国家“工程建设绩效评估办法”出台后,结合实际,制定了适合重庆市的“绩效评估办法”和“动态管理办法”,用于对区县工程实施绩效的评估和年度计划动态操作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三是在“国家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适合自身的“公益林管护管理办法”及“公益林承包管护合同模式”,确保公益林管护从工程一期平稳过渡到二期;四是建立了“重庆天保工程网站”及“工程管理网络数据库”,作为重庆市天保工程二期精细化运行管理的强力支撑工具,提高全市工程管理数据、信息的时效性、共享性、精准性。

“稳”是始终坚持稳定压倒一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了各区县天保安置人员维稳工作责任制,并纳入工程“四到县”和区县林业目标考核内容;督促指导有关区县做好天保安置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积极争取落实了天保安置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督促有关区县切实做好天保安置困难人员帮扶脱困工作,促进安置人员再就业和创业。

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板桥林场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界于北纬32°50′~33°10′,东经113°15′~113°45′之间。东北、西北和北部分别与确山县、方城县和舞钢市接壤。森林经营总面积1.28万hm2,公益林总面积1.21万hm2,其中2004年经国家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0.95万hm2,2006年认定的省级公益林0.26万hm2,全部为水源涵养林,权属国有,森林覆盖率为95%。由于地域优势,林场林地植被丰富,其中有香果树、杜仲、粉椴等,辖区内分布的哺乳类、两栖类、蠕性类等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

2公益林工作开展情况

2.1抓好护林员选聘,注重业务能力培养

护林员的素质决定着公益林管护的成败。为此,板桥林场专门成立了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委派2名林业技术骨干,专职公益林管理。林场专职护林员实行聘用制,按照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一年一聘。管护公益林的护林员在本场范围内,且有《森林管护》等级的正式职工中产生,并与场签订《国有板桥林场公益林护林合同》,佩证上岗。合同明确规定了护林员的护林范围、面积、期限、权利、报酬、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管护区域按《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在不打破林班的原则下划分管护区域,确定管护面积,结合护林员的档案工资发放护林员的管护劳务费。场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选聘的护林员进行相关的政策、法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有关公益林管理知识的岗位培训,使护林员具备森林管护的技能,从而更好的胜任公益林管护工作。

2.2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抓好岗位责任监督

为加强公益林管理的长效管理,板桥林场严格按照公益林管理办法,签订“二级合同”,先由板桥林场与市林业局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和《省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再由板桥林场与护林员签订《河南省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具体落实管护责任。为规范公益林护林员管理,评价护林员的管护效果,建立长效机制,制订了《国有板桥林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护细则》。场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选聘的护林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培训。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选聘的护林员护林绩效进行考核,护林员的劳务费与护林绩效挂钩,及时调换不称职或不合格的护林员。场公益林管理办公室每月对各林区护林员召开一次例会,随机查岗不少于2次,查验护林日志记录,上岗签到,管护区内有无盗伐林木、乱采滥挖、乱牧滥猎等毁坏公益林资源的现象。护林员请假必须经林区主任批准,以请假条为准,说明请假原因和时间,电话请假一律不予认可。护林日志要求每日记录,认真记录时间、天气、巡护路线、巡护期间发生案件记录、违章纠查记录及宣传记录。同时要求护林员做到“三必须”:必须记录好巡护日志,必须认真参加培训,必须坚持参加例会。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及时通报巡查结果,为场考评护林员提供依据,进而安排下步管护工作[1]。

2.3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公益林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不少基层工作人员和林区群众对公益林的生态作用不了解,对国家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政策不清楚,为了确保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仅靠林业部门一家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提高大众的认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为此我们举办了公益林学习培训班,利用广播、电视、场宣传车、印发宣传册,多种宣传途径,向广大社会人员宣传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森林分类经营改革政策。同时在重点公益林周边的主要路口,河流交叉口设立公益林标牌,明确公益林的管护范围、责任和进入重点公益林林区的注意事项。通过这些工作的落实,取得了社会人员的理解和支持,有效地预防了放牧、砍柴、违法征占用公益林情况、活林木丢失等人为破坏公益林资源行为的发生,减轻了公益林管护人员的负担,提高了公益林概念的社会认知。

2.4完善公益林档案和数据库管理

板桥林场成立了公益林管理办公室,明确专人做好公益林档案管理工作。从公益林区划界定到管护合同、有关管理方案、方法、规章制度及上级文件,分事权等级,分类别存放。档案资料有专人负责,有专门的档案室及档案柜,充分发挥档案的科学性和连续性,使公益林档案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建立完善河南省生态公益林数据库,对全场生态公益林进行全面核查,核实公益林小班面积和小班相关因子,将全部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落实到具体小班,并制作shp格式的矢量数据库和河南省生态公益林小班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公益林数据库相关资料。

2.5建立监管机制,强化科学支撑

林场按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克扣或挪作它用,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公益林管理上去。

2.6注重管护绩效,提高生态意识

《国有板桥林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护细则》规定,护林员的管护效果和护林劳务费挂钩,护林员管护区内一年中无森林火灾发生、无乱砍滥伐、无乱占林地,优先续签护林合同,对考核不合格的护林员终止护林合同。建立宣传机制,提高职工的生态保护意识。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同志不仅要自己首先学习好公益林管理规定及补偿政策,更要主动为护林员和领导提供学习材料,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形式和学习手段,共同把公益林管理工作做好。

3存在的问题

3.1林分质量低

板桥林场为事业差供单位,经费30%来源于财政拨款,70%需要单位自筹,林场为了生存,争取了低产林改造、林木皆伐等项目,森林植被遭受破坏,导致林分质量下降。板桥林场树种为建场时营造的马尾松、黑松、麻栎,树种单一,纯林多,混交林少,阔叶林多,针叶林少。山上土层厚度较薄,树木生长缓慢,病虫害危害比较严重,林区立地条件不高,藤灌较多,有些树木大面积枯死,加上林区内群众封建迷信,进入林区上坟烧纸,使林区内森林火灾时有发生,影响树木生长,降低了林分质量。补植补造后,管护区内牲畜过多,啃食幼苗,幼苗生长缓慢,中幼龄林多,成熟林少,造成生态林林分质量不高,起不到有效抵御自然灾害的屏障保护作用,生态功能等级偏低。

3.2补偿标准低,支撑保障能力不强

自2004年生态公益林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偏低。虽然各级财政投入林业资金总量逐年增加,但与林业建设的需求相比差距还很大,补偿资金只能够满足一部分护林员的护林劳务开支,远远满足不了公益林补植、补造、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开支,国有林场尚未摆脱贫困,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不高。

3.3管护难度大,缺乏护林经验,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历史和自然等原因,林业产业发展基础薄弱,致使林区工作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基础设施落后,大部分林区道路较差,加大了林业资源管护难度。在选聘管护人员队伍中,大多数是初、高中文化水平,只有少数的技术员和管理人员是大专以上学历。因此,他们对管理好生态公益林缺少清楚的认识,也缺少应有的护林知识、技巧和经验,致使公益林管护目标不明确,护林效果不好。

4公益林管理的建议

根据生态区域的重要性和脆弱性,综合森林质量、管护难度,对现有生态公益林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生态公益林的景观资源、林下资源,科学合理地规划林地保护与利用,保障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全面禁伐。通过中幼林抚育和大径材培育,促进保留木生长,缩短林木成熟期,提高林分质量和生长量。实行造林树种多样性(适地适树),改善树种单一结构问题。板桥林场管护面积大,各护林点基础设施薄弱,不能适应现代化管理模式,亟待加强基础设施方面投入。提高管护人员素质是为了更好地管护生态公益林资源,实施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修复。应对护林员进行林业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和系统的、专业的理论知识培训,培育壮大专业管护人员队伍,增强林业基础保障能力。

作者:刘红云 单位:河南省国有泌阳板桥林场

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规范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发[20*]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省财政安排的地方公益林省级补偿资金(以下将两项资金合并简称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使用管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必须执行本办法。市、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可参照此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包括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内的重点公益林和纳入省财政补偿范围的地方公益林。纳入补偿范围内的重点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是指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并由林业主管部门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经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实施方案批复认可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所有者及管护者,包括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包含管护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20*年补偿标准为每亩6.5元,其中6元用于管护支出,0.5元用于项目支出。以后年度的补偿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在每年拨付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文件中规定。

管护支出用于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及管护者的补偿费及管护费。

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区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林区道路维护与改造、森林资源定期定点监测、林业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及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专业森林消防队和购置扑火物资和设备等;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支出主要用于省级预测预报点补助,购置药品、药剂、药械及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生态公益林监测点进行生态公益林消长变化情况的数据采集、分析、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及资源建档所需设备购置等;林业基层执法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基层林业工作站、森林公安派出所、木材检查站等林业执法部门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管护人员培训、宣传牌制作、管护合同签订、公益林资金发放及公益林档案建设等相关经费开支。

第六条对不同权属的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管护支出采取以下方式安排:

(一)国有林场的生态公益林,其管护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面积全部拨付到国有林场。国有林场组织专职管护人员(包括专职护林员及管护监管人员)进行公益林管护。专职管护人员的管护费要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划分不同的补助标准。管护支出用于专职管护人员管护费和资源建档、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集体林场的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执行国有林场有关规定。

(二)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公益林,其管护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面积全部拨付到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聘请专职管护人员进行管护。林木权属为集体或林农个人的,经双方协商,原则上委托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聘请专职管护人员进行管护,专职管护人员管护经费从其补偿资金中安排,一般不超过2元/亩,其余补偿资金全部拨付给集体或林农个人。

(三)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其管护支出由村集体统筹安排使用,并委托专职护林人员统一管护。专职护林人员的管护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元/亩,其余补偿资金由村集体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及其他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乡村干部工资福利支出和列支招待费。

(四)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原则上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聘请专职护林人员统一管护。专职护林人员管护经费从其补偿资金中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元/亩,其余补偿资金全部拨付个人。

(五)其他单位所有或经营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支出分别参照上述情况办理。

第三章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批准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和补偿标准,于每年2月15日之前联合向设区市财政部门、林业部门申请补偿资金。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审核汇总各县资金申报情况,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申请补偿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上年度补偿资金使用和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当年项目支出申请计划、以及上年度批准征占用与调整生态公益林林地情况。

第八条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依据核定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和上年度补偿资金使用及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情况,下达当年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应在收文后20日内向各县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拨付下达补偿资金。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通过财政国库,按照预算级次逐级下拨,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保证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条林农个人的生态公益林,其补偿资金纳入地方财政“一卡通”账户管理,实行一户一折一号,按标准统一发放,不得层层转拨,代签代领。专职护林员管护工资由财政部门或林业部门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账户,将管护工资直接打入专职护林员银行卡上。

第十一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财政“一卡通”基础数据的收集、登记、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补偿资金发放人员名单、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名单、金额,将补偿资金拨入惠农补贴资金专户,由农村信用联社依据财政和林业部门审核后的补偿资金分户名册,将补偿资金拨付到林农“一卡通”账户。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发放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次数一年不得超过2次,第一次发放的金额不低于全年金额的70%,其余金额待当年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管护支出计划和项目支出安排计划拨付和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要严格核定获得管护支出的人员数,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不得搞平均分配。

项目支出经费由省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管理、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安排市、县项目支出资金。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和集体林场等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专账,独立核算。

第十五条补偿资金使用单位在使用补偿资金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六条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调整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和地点。确因建设需要并已办理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手续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已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地点、面积及调整意见报省林业厅。经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认定后,省财政厅从下年度起调减或调整补偿资金。省林业厅每年将对生态公益林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章合同签订和管理

第十七条林业主管部门应与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要求与补偿权益。生态公益林权属为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的,管护合同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生态公益林权属为个人,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基层林业工作站与个人签订。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农,管护合同与自然保护区签订。所有集体和个人聘请的专职护林员必须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站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合同一年一定。签订管护合同的林权单位或个人应按管护合同要求履行公益林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

专职护林员要采取村委会推荐,乡镇政府和林业工作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招聘,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专职护林员的管理,制定专职护林员目标考核量化标准和管护奖惩办法,定期对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业单位、集林及个人签订的管护合同全省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见附件1)。林农个人委托管护合同也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见附件2)。

第十九条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时,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和村委会要将获得管护费或补偿费的人员名单、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管护情况由所在单位或集体考核,并上报县林业局。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兑现管护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管护费或补偿费,并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业队伍对上年度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发生及控制情况进行核查并上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检查情况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并抄报省财政部门。

第五章资金检查和监督

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现状

㈠概况

全镇生态公益林总面积32万亩,共涉及13个村,重点分布在*沿岸地区。

㈡结构

1、地类结构:生态公益林总面积2.13万公顷,其中林地0.7万公顷,疏林地0.3万公顷,灌木林地0.76万公顷,未成林地0.3万公顷,宜林地0.07万公顷;

2、林种结构:全镇防护林1.22万公顷,占全镇林业用地的57%;特种用途林0.3万公顷,占14%。公益林种面积中水源涵养林1万公顷,水土保持林1.13公顷。

3、树种结构:有云南松亩,占31%,华山松亩,占1%,标类亩,占41%,核桃亩,占10%,花椒亩,占5%,其它亩,占8%。

4、地貌结构:全镇公益林主要分布在山区和*区,其中山区1.49万公顷,占70%,*区0.64万公顷,占30%。

二、存在问题

㈠绿化总量小,宜林地多

从目前的*镇的生态公益林建设情况看,全镇生态公益林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比例还较小,有林地面积占公益林总面积的比例相比之下还很低,绿化总量小,另外生态公益林中,宜林地面积0.07万公顷,占公益林面积的3.3%,建设任务仍很艰巨,需要进一步加大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力度,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全镇的生态公益林绿化总量不断增大。

㈡林分质量较差,防护效益低

一是生态公益林防护效益较差,林地利用率低,防护功能弱;二是从目前树种结构看,仅有云南松、华山松等较少的几种,结构较单一;三是从建设结构看,没有形成乔灌草复层异龄结构,存在纯林、单层林多,混交林、复层林少的问题,防护效益和防护功能弱。

㈢管护投入少,机构不健全

多年来,在全镇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中“重造轻管”的问题仍突出,造林投入较多,管护投入较少甚至于几乎没有投入,形成“春天栽树轰,秋后管理松”、“造林不见林”的现象,对森林资源的管护还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同时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机构不健全,没有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只靠镇林业工作站来管护,人员、资金少,形不成合力。加之分布广泛,点多面广,对生态公益林的监管力量薄弱,手段较落后,建成完备的生态公益林监测体系任重道远。

三、发展对策

通过分析,从目前*镇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现状来看,本人认为*镇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护,必须站在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在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强化管理的同时,要因地制宜,按照不同地区的气候、土壤等特点,选择适宜的树种结构,逐步形成合理的乔灌草复层异龄结构,建设多层林、混交林、复层林相结合的生态公益林体系,提高公益林防护功能。

㈠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宣传力度

一是完善基础宣传设施。在新区划的公益林区交通路口及时设立宣传牌、监督岗、公示栏,对一些已经陈旧破损和内容有所调整的公益林宣传牌及时更新,同时丰富宣传手段,利用好各种宣传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二是加强宣传的针对性。主要针对林区群众最为关注的公益林建设和管理热点问题,及时为他们释疑解惑,做好群众长期维护和支持公益林建设的思想工作等内容进行宣传;三是把领导干部纳入宣传对象。不断强化各级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意识,把生态公益林建设当成一件关系地区生态安全的大事,长抓不懈;四是加强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通过开展林业部门送林业科技下乡活动,向林区群众发送有关宣传资料,开办专题讲座,使之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㈡科学规划,全面建设

认真搞好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制定全镇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本着因害设防、适地适树的原则,以增加森林资源、提高生态效益为目标,大力发展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扩大生态公益林总量。同时对每一块宜林地进行具体规划设计,包括整地方式、栽植树种、造林方式、造林年度等统筹考虑,将任务分解到村、社、年度,做到明确任务,明确职责,限期完成。

㈢提高林分质量,增强生态防护效益

在扩大森林资源总量的基础上,增加林地生产力,提高林分质量,培育复层异龄混交林是增强公益林生态防护效益的关键措施。通过造、封、抚、引等措施,培育复层混交林。同时加大科技力度,生态公益林地处自然条件恶劣、气候变化频繁的地带,造林难度较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增加科技含量,建设高质高效的生态公益林。

㈣出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办法,加强公益林管护

对地处*江沿岸的重点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实施生态补偿,加强其有效管理和保护,弥补其因发挥生态效益而使经营者受到的部分经济损失,是保证生态公益林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在财政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也要将生态补偿纳入县乡财政框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益林保护的实质问题。

㈤严格保护,动态监测

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1.地方财力和民资的生态公益林建设参与度低。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倡导,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得到了重视,但由于财力有限,地方政府仍侧重于追求GDP增长,却忽视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的投入,对生态公益林建设没有远景规划,这对生态公益林可持续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同时,现行低标准的补偿金与林农的林木直接受益预期相差甚远,难于调动林农参与建设的积极性。由于受生态林立地条件、投资收益风险等因素的限制,靠招商引资发展林下规模经济、反哺生态公益林建设的路子仅停留在探索层面。目前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仅依赖于中央、省级补助,导致建设标准不高,保护效果不佳。

2.补偿标准低不利于生态公益林的长期保护。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木、林地价格上涨,随着我国土地流转政策的推广,林地价格正呈攀升趋势,而现行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拨款,地方政府没有配套补助,林农得到补偿低,加上林农的生态公益意识淡薄,造成林农对生态公益林营造和管护积极性不高。近年来,由于营造巨尾桉速生丰产林带来的可观效益,仙游县林地流转更为活跃,林地租金每亩达26-30元/年,且租金一次性支付。而目前的补偿标准每亩每年只有12元,远低于林木生长和林地流转带来的经济效益。

3.基础设施建设给生态公益林管护带来一定压力。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划定时,多数地方将人烟稀少、生态脆弱的林地划入生态区位,近年来不断完善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一些原本偏僻的区域变成交通便利地带,外出打工村民有返流趋势。如仙游县列入生态公益林的135个村中涉及的7个山区乡镇58个村,原本交通不便,村民几乎靠外出谋生,客观上便于管护。但随着莆永高速、沈海复线高速和环山区公路的开通和当地红木家具产业的发展,返乡的外出劳工正逐年增多,林木受破坏和森林火灾潜在风险也增加,将给生态公益林管护带来压力。

4.补偿标准单一,没有分类补偿。不同地区、区位、地类和质量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成本和生态价值不一样,但现行补偿标准却相同,没有根据生态效益发挥作用、管护难度高低和公益林分布复杂情况进行合理区分和分配补偿,如交通主干线两侧、饮水源头、环城市一重山、人烟稀少、自然条件好的地带的公益林,其管护难度、林分质量和生态作用不尽相同,已经投入或需要投入的资金差别很大,补偿标准却相同。

5.补偿基金发放环节多,管理仍有漏洞。出于规范管理的需要,补偿基金按照预算级次从中央到乡镇层层下达,由乡镇组织发放到村委会或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林农,并通过层层检查来督促发放到位。由于尚未开发一套完整的补偿基金发放管理信息系统用于操作,县级以下林业、财政部门每年都承担着分配发放、公开公示、审核校正、纠纷调处和接受层层检查等大量工作,为此耗费的人力、精力和财力不少,监管效率也不高。近年来,虽然截留挪用补偿基金现象得到了遏制,但随着林权改革后山林权纠纷的逐年增多,个别镇村以山林权纠纷为由暂缓发放,进而截留挪用补偿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的对策

1.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法规政策环境。(1)抓紧修订出台专门法规。各地在实施森林生态补偿基金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做法,但出现的问题也不少,如普遍反映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资金“撒胡椒粉”达不到生态保护效果等。应充分重视林农经济利益诉求与生态利益要求明显冲突这一问题,修订现行管理办法并出台一部完整的法规,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规定生态公益林的保护方式、补偿类型和标准、额度提高办法、补偿资金分配发放、监督检查办法,以及政府、林农、工矿企业各方责、权、利等,切实维护林农权益,提高他们保护生态的积极性。(2)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在切实保护林农利益的前提下,林业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做好生态公益林管护落实工作,定期公布公示管护责任人、管护面积、范围、补助标准、责任和义务等,接受群众的监督,增加执行政策的透明度。同时,做好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林农履行好义务,鼓励其支持和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

2.确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是整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核心,关系到林农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生态公益林能否持续发挥生态效益。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森林生态效益需求、生态公益林林分质量和管护难度的差异,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根据实际区别开来。在财政年度预算补偿金额总量不变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生态公益林,以森林生态效益需求和管护难易度为主要指标,调整确定不同类别的补偿标准。(1)一类补偿标准:大气重污染地区的生态脆弱公益林、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江河源头、饮水源头周围等重点公益林按高标准补偿,提高的补偿部分用于公益林的林分修复补植、调整树种结构。(2)二类补偿标准:交通主干线两侧、城市周边一重山生态公益林,因区位划定前多数是人工造林,且管护难度相对较大,应考虑林地成本投入和管护难度,按中等标准提高林木补偿管护比例。(3)三类补偿标准:边远地区、人烟稀少的公益林,区位划定前多数是天然林,林地成本投入少,管护自然条件相对较好,按一般标准补偿。确定不同类别的补偿标准后,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和生态效益发挥评估状况,相应确定合理的补偿提高额度、调整间隔期和地方配套补偿额度,让林农坚定对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的信心,让林农分享生态公益林政策红利,确保生态公益林持续得到保护和生态效益发挥最大化。

3.拓宽补偿基金筹资渠道。生态公益林所提供的生态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森林生态效益的受益者是全社会,因此,除政府财政资金拨款外,全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补偿费用。需要拓宽其他筹资渠道,有效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足额到位,以缓解财政投入不足、林农利益渴望、生态效益需求三者之间的矛盾。(1)建立工业发达地区对森林资源发达地区补偿机制。按照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分别根据工业发达地区的GDP增长、PM2.5变化趋势、财政收入状况和森林资源发达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蓄积量情况,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统一指导要求受益的工业发达县对口补偿森林资源发达县。(2)建立江河溪流下游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江河溪流下游的县级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受益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3)建立受益单位合理的补偿机制。规定可以从森林景观旅游经营收入、水力发电收入、矿山开采经营收入、饮水资源收入中适当提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4)建立征占用生态区林地交纳森林资源补偿费机制。应严格控制公路、水库、电力线路架设、旅游开发等项目建设对生态区位林地的征占用,确需征用的,应开征森林资源补偿费。福建省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征占用生态区位和城市规划区林地征收森林资源补偿费,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每亩每年提高5元,就是一条很好的举措。(5)积极探索林农自我补偿机制,增加林农收入。鉴于生态公益林直接经济效益受限制,应积极引导林农充分利用生态公益林林下资源,开展林下非木质利用,提高林农自我补偿能力,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