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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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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分支机构投资“门槛”降低

    和现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相比,新《规定》大幅降低了保险公司增设分公司的“门槛”。据业内人士介绍,根据现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金“门槛”有全国性公司和区域性公司的划分,前者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5亿元,后者是2亿元。每申请一家分支机构,应当增加资本金至少5000万元。

    但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当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而在此之前,全国性保险公司资本金只有达到人民币15亿元,区域性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人民币5亿元,增设分支机构才可以不再增加资本金。

    另外,新《规定》还取消了保险公司开设分支机构必须是总公司营业满一年的硬性要求,但同时要求,经营期限超过两年的,最近两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

    单个股东持股上限提高

    和原有的《管理规定》最大不同的是,修改稿中增加了“向保险公司投资”这一节。新《规定》将单个法人的持股比例上限从原来的10%,提高到了20%。但境外股东总参股比例未变,仍应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5%。但之前在修改稿中提出的将吸收自然人投资保险公司,在新《规定》中并没有放开,看来个人投资保险公司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

    业内人士表示,按照新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只需5家投资人就可以发起设立一家新的保险公司,相比以前需要10家投资人的规定,大大减少了发起人的数量,投资保险公司对社会资本将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问:该措施的实施有何意义和必要性?对保险公司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答:进一步放宽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的限制,首先,有利于促进我国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保险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西部大开发。

其次,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放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使保险公司可以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当地业务情况,决定是采取设立分支机构,或通过保险中介机构,还是采取组合各种销售渠道的方式开展业务,而不是仅仅靠层层设机构、铺摊子、上人员来开展业务。这有利于保险公司,尤其是新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拓展业务,有利于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降低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

第三,有利于保险公司将核心竞争力转到产品设计和服务创新上来。进一步放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的限制,将有利于鼓励保险公司走集约化、效益化的发展道路。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可以大大减轻营销管理方面的压力,改变长期以来“重营销、轻管理,不注重产品开发和服务质量”的局面,加强产品服务创新,优化产品结构,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有利于形成保险市场体系的多元化格局。保险公司地级市以下的分支机构主要行使展业职能,与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职能重合,形成一种竞争,而不是合作关系。允许保险公司分公司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承揽保险业务,利用保险公估公司开展损失鉴定和理赔业务。这样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中介的作用,大大加快保险营销服务专业化进程,形成保险市场体系的多元化格局。

问:此举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将产生哪些影响?

答: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将为保险公司提供广阔的销售和服务平台。目前,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保险公司可以在注册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开展业务,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分流部分展业和核保、理赔工作。

问:此举对保险公司目前的营销模式是否会有影响?保险公司对委托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如何进行管控?

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的放开,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都会放弃分支机构拓展业务的营销模式,纷纷撤销基层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导致基层服务失控,损害保户利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监管部门应当坚持自主选择的市场原则,而不是强制保险公司选择何种营销体系,保险公司本身也会按照服务和成本效益匹配的原则,选择适合公司业务发展的营销渠道,根据业务情况,合理安排分支机构的布局。

目前,各保险公司都非常重视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大部分公司都已实现了全国分支机构的联网,核保、核赔、财务管理大都通过网络集中到分公司办理,基层公司只负责业务拓展和售后服务。放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后,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现有网络体系与保险中介机构联网,对业务和售后服务体系进行管控。

问:目前我国的保险中介机构还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监管机关将如何有效地管理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人的权益,保证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特点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以下特点:①没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名称。分支机构的名称前都要冠以本公司的名称,且须标明是该公司的分公司、支公司或办事处。例如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天河区办事处等。②没有独立于本公司的资产。分支机构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均为本公司的资产,从公司财务会计角度讲,分支机构尽管可能设立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账册,但这都是本公司财务工作的组成部分。③没有独立于本公司的组织机构。分支机构的组织应由本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其经营管理活动也是按本公司的规定进行的。④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其民事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是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公司承担。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尤其在民事诉讼中,分支机构只有得到本公司的授权,方可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处分属于本公司的资产。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由于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负责管辖总公司所在城市的支公司与营业部,因此总公司所在地不再设立分公司。全国性的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公司,区域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2家分公司。此外,每申请增加一家分公司或者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增加资本金至少人民币5000万元。全国性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达到人民币15亿元的,区域性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达到人民币5亿元的,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增设分支机构可以不增加资本金。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其总公司统一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利于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②总公司开业1年以上,且资本金符合法定要求;③内控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正常、偿付能力充足;④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章行为,拟设分支机构的上级机构年检合格;⑤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⑥上次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筹建成功,运转正常;⑦中国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首先应当提交正式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业务经营范围、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筹建负责人、计算机设备方案及拟定的办公地点等。

中国保监会在接到保险公司的申请报告后,应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并结合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规模、偿付能力、经营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内控制度建设、已有分支机构的分布和数量等情况进行审批。中国保监会在收到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的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批准。申请未获批准的,保险公司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被获批准后,保险公司应当立即进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经保险公司申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筹建工作完成后,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申请,申请领取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开业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筹建工作的完成情况、业务经营的范围、机构负责人、办公场所及有关证明、计算机设备配置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后,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予以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获得营业执照后,即可进行相关的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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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批准。外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交强险出台

2007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实施,这是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条例,也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交强险的强制性体现在它不仅要求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车主或管理人必须投保,也要求具有经营强制三者险合同。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2006年2月,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这一指导意见的规范内容主要包括强化主要股东义务、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监事会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加强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治理结构监管等。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007年4月3日,我国针对重疾险建立的第一个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制定完成。《规范》对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并要求今后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18周岁以上)阶段的保险产品,其保障范围须包括这25种疾病中发生率最高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6种疾病。与此同时,原位癌等6种恶性肿瘤则不在《规范》的保障范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2003年3月,中国保监会2003年第1号令,决定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规定明确了有关概念和指标的含义及取值口径,改变了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标准,改变了资产认可的假设基础、认可方式和计价属性,参照国际惯例提高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要求,完善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偿付能力报告制度,提出了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分类指导”的监管原则和各种具体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和

《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月17日 ,中国保监会联合中国银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和《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涉及的资产托管、投资比例、风险监控等有关问题。成为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的起始日。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2006年3月,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化股东义务、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监事会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加强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治理结构监管等七个部分。《指导意见》的重点是加强董事会建设,强化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和作用,同时也兼顾公司内部相关各方的职能和作用。其目的就是通过严格的问责体系,使保险公司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决策和控制机制,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投资者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

2006年9月21日,保监会出台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允许保险机构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并且在投资比例、资金来源、投资资格、投资目标选择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东风化工厂是某保险公司的老客户,多年来一直在该公司投保财产险。去年年底合同到期后,东风厂提出续保要求。

    今年1月5日,保险公司业务员张辽上门收取了投保书和85万元保费。当日中午,张辽的妻子因急病住院,张辽因当时身上带的钱不够,情急之下,就从保费中拿出一部分先交了住院押金及抢救费用。

    1月8日,在张辽还未将保费交回公司时,东风厂就发生了火灾,部分厂房、设备和原材料被烧毁,损失严重。火灾发生后,东风厂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却以未收到保费、也未签发保单为由,拒绝理赔。

    律师分析

    中关律师事务所李青山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及保险人管理规定,保险人应对其人在授权范围内的错误负责。保险公司业务员收取保费的行为是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没有道理的。

    虽然,根据保险法的通常规定,保险合同只有在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并同意承保后才能成立。但本案中,由于业务员未及时将投保书和保费交到保险公司,才使东风厂的投保目的未能实现。所以,保险公司应对因业务员的“过错”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