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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的特点
(1)交易规模发展十分迅猛。据统计,2011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规模达到10105亿元人民币,比2010年增长了100.1%;2012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全年交易额规模达到21610亿元人民币,较2011年增长113.9%。2013年全年第三方支付交易额规模达3.8万亿元人民币,较2012年增长80.95%。2014年仅前三季度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已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
(2)业务类型趋于多样化。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央行发放了六批共计有241家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正规许可证,开展的业务类型也不断扩展,覆盖了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银行卡支付、预付卡发行受理、互联网支付等5项主营业务;业务范围也从最初的网购支付到如今的金融理财产品包括基金、保险、信用卡还款、还房贷等。
(3)市场集中度较高。第三方支付发展市场集中度非常高,目前线上支付体量最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以支付宝为首;据支付宝公司的最新数据称,截至2014年底,支付宝实名用户已经近3亿,其中超过1亿的手机支付用户在过去一年完成了27.8亿笔。金额超过9000亿人民币的支付,支付宝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公司.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对银行传统支付业务产生的影响
(1)对银行传统支付业务存在挤出效应。中间业务收入尤其是支付结算收入一直是商业银行盈利的重要来源,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其业务领域的不断延伸,以较低甚至免费的价格提供与银行相同或相近的服务。同时,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通过开展一些现金充值,线下收单等业务,挤占了商业银行传统的线下支付业务,形成了强劲竞争态势。
(2)对银行存款形成冲击。第三方支付虽然不能像银行那样吸收存款,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高速发展以及业务领域拓展,对银行存款业务势必形成较大的冲击,以国内第三方支付市场占有量最大的支付宝为例。其拥有超过8亿注册用户,日均交易额超过45亿,自2013年11月以来,支付宝手机支付每天交易达到1200万笔,这一数字进入2014年之后提升至1800万笔,这是全球手机支付厂商中最好的表现。余额宝在仅仅用了不到一年的时间,至2013年11月14日,余额宝(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的规模突破1000亿元,用户数近3000万户,天弘增利宝成为国内基金史上首只规模突破千亿关口的基金,而银行为了应对这场来势汹汹的资金之争,也推行了类似“余额宝”的银行“活期宝”类产品,它们在风险和流动性两方面都优于“余额宝”,收益水平与余额宝相似,但是由于起始金额一般为5万元较高,阻滞了占有绝大部分市场的中小客户群购买,第三方支付业务对银行存款的冲击力不可小觑。
(3)对银行潜在客户形成分流。第三方支付企业以其方便、快捷和人性化的服务,吸引了国内日益膨胀的普通网络消费者,且一旦建立关系,便会有较强的客户黏性,目前支付宝、快钱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可以通过使用自己的虚拟网关,直接获得客户的相关信息,比如支付宝依托阿里巴巴的电子商务平台,腾讯财付通依托于QQ用户群,电信营运商依托于庞大的手机和固定电话客户群体,在信息流和物流掌握上当然具有较强优势,而主要掌握资金流优势的银行,在客户争夺上处于相对比较被动地位。可以说,原本商业银行可以直接获得客户资源和信息的局面,转变成了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连接客户与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瓜分了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此外,第三方支付减少了人们直接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的次数和频率。
三、第三方支付的未来发展趋势
可以说,第三方支付业务在未来几年还将以爆发式的势头不断增长,而伴随第三方支付业务的高速发展,银行传统的支付经营模式也将不断被打破和调整,业务创新也将不断加剧,双方的未来发展态势,必将是一种竞争与合作共存,博弈互动,相互融合渗透,补充替代等复杂多样的发展前景。
(1)博弈互动的发展态势。第三方支付和商业银行传统支付双方都在不断推陈出新,第三方支付由于其本身就是顺应潮流,借助现代商业网络而诞生的产物,其业务发展有着传统商业银行不可比拟的优势,而商业银行面对第三方支付的步步紧逼则往往只能被动创新转变,双方就是在不断博弈互动的竞争中发展,第三方支付业的灵活创新与延伸服务,可以不断,倒逼商业银行做出相应的改变。
关键词:村镇银行;农村金融;经营问题;建议
虽然村镇行发展中法人治理初步形成、内控建设也逐步健全,同时业务经营也进一步发展,金融服务也逐步加强,发展势头越来越好,但是仍然在经营的过程中存在各方面的问题。
一、村镇银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认知度依然不高
一方面社会公众对村镇银行的认可度低。由于村镇银行新成立且网点单一,特别是在发起成立时有部分民企参与,导致社会公众对其认知度和依赖度不够,影响村镇银行发展,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对村镇银行的认可度低。由于村镇银行目前相比于其他企业的经营规模小,金融供给能力弱,村镇银行受自身经营实力和股本金的限制,不能满足政府对项目的融资需求,从而难以获得当地政府的大力扶助,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发展。
(二)目标定位依然不清
村镇银行的利益最优和服务“三农”“双重”目标使其处于“两难”境地:经营目标方面,村镇银行实行的是商业性运作,必须自担风险与自负盈亏,追求利润最大化和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在市场开拓与客户选择时首先考虑资金的盈利性,即考虑资金的经济价值;政策目标方面,村镇银行设立的目的是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真空”,引进农村金融领域竞争,加大服务“三农”力度。而农业作为高风险低效益行业,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影响巨大,影响村镇银行的资金安全和增值能力,村镇银行无高效益项目支持,盈利空间较小,存续前景不乐观。
(三)资产比率和股本总量依然过小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做农村工作缺乏经验,加之经营规模小,无营业网点,工作成本高,服务区域受限,市场占有率不高,在提供金融服务与加大农村资金投入方面,短时期内难以与农信社等老的银行机构相比,难以实现农村金融机构良性竞争的初衷,难以取到适度竞争的“鲢鱼效应”。股本总量过小,导致其抗风险能力减弱,存款客户存有顾虑,特别是一些大额资金,影响了其负债业务的壮大。此外,由于受最大贷款户比例限制,对于一些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并有良好发展势头的中小企业不具吸引力,影响了资产业务的拓展。
(四)政策扶持依然不足
村镇银行有运营成本高、经营风险大、收益周期长、经营利润率低的特点,虽然财政部门对于贷款增量与投向达到相关要求的村镇银行给予贷款平均余额2%的补贴,这对村镇银行的业务发展有一定的支撑作用,但力度不大也不全面:一是国家税收政策扶持不明确;二是当地政府还未建立和落实支农奖励机制,影响村镇银行的支农积极性;三是人民银行在结算、再贷款、贷款规模控制等相关政策对村行的发展不利。
(五)运行环境依然不优
首先是信用环境较差。农村信用环境是农村银行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但目前农村信用环境还不乐观;其次是担保机制缺失。村镇银行信贷资金的有效运作也依赖于农村地区信贷担保体系的完善,农村地区可用担保资源稀少,遏制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目前在我们县乡级担保机构不健全,特别是乡镇一级几乎缺失;再次是民间借贷冲击。民间借贷便利快捷,民间借贷双方就当事人品性及经营项目收益性较为熟悉,所以民间借贷领域的资金往往相对较为安全和盈利性较高,这样对村镇银行拓展信贷业务形成了较大冲击。
二、加强村镇银行建设的三点建议
建议一:强化自身建设,练好“内功”
一是做好宣传工作。可以通过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上广告,加大村镇银行的宣传力度,提高知名度。二是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村镇银行要本着可持续和健康发展的原则,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强化员工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三是打造核心竞争优势。村镇银行应坚持服务“三农”初衷不动摇,加快信贷产品创新力度,有力支持当地“三农”事业发展,形成特色竞争优势。四是建立长效资本补充机制。村镇银行应制定自身中长期比本补充规划,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适时申请增资或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不断提高自身资本金规模,进一步提高自身风险抵御能力,为自身的业务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建议二:优化政策配套,借好“外力”
一是完善服务功能。人行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协调解决村镇银行支付结算难题,畅通结算渠道,完善村镇银行功能,促进其健康发展。二是加大支持力度。要在存款准备率、财政补贴、税收征收、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给予村镇银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促进其加快支农以及自身发展步伐。三是构建诚信体系。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适合农村地区的金融保障制度,尽快出台存贷款保险制度,各级政府要着力培育面向农村的金融担保体系建设,为村镇银行安全运营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强化农村法制建设和诚信文化建设,增强公众法纪观念和道德观念,培育公众良好的信誉意识。
建议三:细化监管服务,当好“保姆”
一是明确风险监管为重点。监管部门要科学开展对村镇银行的风险评估和日常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督促村镇银行切实按照“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二是保障市场定位为基础。督促村镇银行明确服务“三农”、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市场定位,均衡发展业务,对偏离这一市场定位的行为,积极采取有效监管措施。三是坚持科学评价为手段。建立对村镇银行支农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三、结语
要发展适合中国国情、适合广大农村地区不同需求的农村金融,就需要勇于创新和探索,不能光按照老的经营模式,要创造出可持续发展的多种新模式促进农村经济,这样村镇银行的金融业才能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黄庆华.三农贷款难与村镇银行的构建[D].福建师范大学,2007(12)
[2]曹艺,才凤玲,苗闰.关于我国村镇银行经营模式的现实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09(3)
一、票据法对于经济金融发展的不适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于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促进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和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票据业务和电子技术的发展,《票据法》逐步显露出其不适应性。受当时我国经济环境的限制,《票据法》的制定侧重于规范和约束票据行为、维护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票据的流通性、忽视了票据的信用功能,且对部分票据行为的可操作性较差,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制约了票据业务的发展。为适应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票据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亟需对《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对《票据法》的修改建议
(一)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近年来,电子票据业务作为一项新兴的银行业务倍受青睐。由于电子签名涉及到电子票据支付结算的效力和安全,缺少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必将成为电子票据业务在我国发展的法律障碍。建议《票据法》补充有关电子签名的规定,以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
(二)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真实交易原则对于保护交易安全、防止票据欺诈具有重要意义,但却忽视了票据的信用功能,限制了融资性票据业务的发展。建议删除此条规定,并对融资性票据的签发、交易程序、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办理以及票据专营机构的管理作出相应的规定。
(三)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前款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而对于其他票据的单纯票据交付(如无记名支票的转让)行为是否形成有效的票据转让未予明确。建议在新《票据法》中明确对于无记名票据,只需完成交付票据的行为即构成票据转让。
(四)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由于背书除转让背书外还包含有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所以使得《票据法》对背书连续的认定是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票据法》对于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的再背书效力也没有作出足够明确的规定。建议明确认定背书连续性的标准,明确非转让背书的再背书的效力问题。
(五)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仿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而《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仿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建议修改《票据法》时解决上述责任认定上的冲突。
(六)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列举方式规定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三种情形,即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应扩大享有追索权的情形,如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丧失行为能力,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等原因致使持票人在事实上无法按期提示承兑或付款。建议至少补充以上两种情形。
(七)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第八十六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票据法》中只有上述两个条款涉及到空白票据,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只承认空白支票,而不承认空白汇票和本票;而且空白票据仅存在于出票行为中,在其他票据行为如背书、保证、承兑中不允许空白票据存在,即不承认空白背书、空白
转贴于 保证、空白承兑等附属票据行为。然而,空白票据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大量存在,而且世界各国不同程度承认空白票据法律效力,因而在修改《票据法》时,有必要思考我国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三、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建议
(一)第十条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建议明确持票人是在贴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还是在其他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第十九条规定,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付款人挂失止付。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有些当事人为了自己的某种利益或出于某种特别需要,在票据客观存在并未丧失,且有真正票据权利人的情况下;或者明知该票据存在的情况下,为使他人不能及时行使票据权利,而故意伪报票据已经丧失,现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对该类行为未作规定,建议予以完善。
(三)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在票据的背面或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由于目前对保证人记载保证事项的具置没有明确,建议明确票据上保证人记载保证事项的具置。
(四)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该款规定没有规定处罚金额的上限,在票面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处罚金额可能达到上百万甚至上千万。而根据《刑法》,因签发空头支票构成金融诈骗罪的罚金最高也只有5 0万。这样对一个普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重于对于犯罪的刑罚,违反“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建议结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制定处罚标准。
(五)《票据法》第七条规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和其他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的人的签章。《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也分别对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及支票上的出票人签章作了补充规定,但《票据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对票据的背书、承兑和保证的签章没有明确应签何种印章。建议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对此作出补充规定。
(六)《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该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但对于出票人、收款人和背书人能否反复更改其原记载事项,原记载人签章种类和位置的要求并未作明确规定。建议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对此作出补充规定。
(七)《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并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对客户要求办理的空白支票挂失止付并不受理,但若客户先行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且法院已经受理且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是否应该接受客户的挂失止付要求。建议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规范对空白票据挂失业务的操作。
四、对《支付结算办法》的修改建议
(一)《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行请求付款。建议在《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处理方式和具体的证明材料。
(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汇票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但对于汇票到期日为节假日时,并没有明确应该先异地顺延还是先节假日顺延,在贴现过程中各银行做法不一。建议在《支付结算办法》中予以明确。
(三)《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该款规定目的是确保票据的字迹留存时间。目前实际操作中,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可能用胶印章(刻有收款人名称)代替书写,导致有部分付款行收到此类支票时,以填写不规范为由退票,大大影响票据的流通性。建议在《支付结算办法》中进一步明确签发支票书写的规范做法。
(四)《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但如果实际业务遇到既有预留银行签章又有支付密码时,应该以哪一个作为审核支付的依据?如果签发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是否应按照对签发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要求给予处罚?建议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1.尚福林,“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支付结算制度汇编》,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3.《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一、村镇银行自身要明确市场定位和服务对象
村镇银行市场定位上要重点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积极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管是城市资本还是农村资本,不管是初始投资意图还是开业后市场业务运作,都要以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为己任。要始终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坚持小额、流动、分散的原则,面向三农,面向社区,不断探索灵活、便利的信贷管理和服务模式,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努力扩大服务覆盖面。我国村镇银行必须明确自身的市场定位,服务对象必须是“三农”、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并在此基础上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才能巩固村镇银行的客户群体,千万不能为了短期的利益放弃了农村这个广阔的市场,同时也可以将村镇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区别开来。走出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之路。
二、村镇银行、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要共同打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高村镇银行社会公信力
村镇银行自身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向公众宣传设立村镇银行的意义和目的,介绍村镇银行开展的相关业务,正面引导公众充分了解并认可村镇银行;要不断加大支农力度,提升服务质量,塑造良好形象,赢取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提高社会公信力;监管部门应逐步完善结算环境,对村镇银行出台优惠政策,使之尽快加入支付系统、银联系统、个人征信等系统,帮助其完善银行功能,可以为广大农户提供更加丰富的金融服务;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当在信用环境建设、资金奖励、办公用房等多方面提供支持。促进实现金融与经济的良性互动和循环。最终构造一个竞争、有序、满足多层次、多种类金融需求的新的金融机构体系,服务“三农”。
三、加强金融服务创新,走特色化、可持续发展之路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一级法人机构的村镇银行,结构扁平化,决策链条短,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创新金融产品,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经营;在贷款利率上要有有较大的灵活性。成立初期,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制定三年的发展规划,将工作重点放在拓展客户上,宣传自身的服务,培养忠实的客户群体。其次,应积极为农户和小企业量体裁衣,设计具有自身特色的业务品种,不能简单延续以前大银行的传统做法,而是要改造自己的工作流程,调整自己的经营机制,在客户信息的搜集、贷款风险的甄别、抵押担保品的设计、客户沟通方式等细节方面,要进行切实的“转型”。最后,必须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在贷款流程和日常管理中严格控制,降低经营风险,只有这样,村镇银行才不会陷入坏账泥沼,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四、要创建学习型组织,打造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的人才队伍,提高村镇银行的业务水平。
村镇银行要对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提高,增强服务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重点在业务拓展和风险控制方面,可以采用邀请专家到行讲授和自行提高学历培训的办法进行,方法上可以采用集中学习、网络培训等。要学习新的金融理论,开展服务竞赛,提高职工专业理论水平。积极引进优秀人才,可从农行和商业银行中吸收有经验人员,提升村镇银行管理水平,也可到高等院校进行专业招聘补充人员。
五、要正确处理好发起行与村镇银行的关系
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是商业银行,发起行要有效提供专业人才、金融产品、资金清算以及后续培训等方面的系统性支持,有效渗透本行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方法,以便村镇银行加快快拓展社会业务,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但经营体制上,要重点发挥法人机构,独立自主权。要处理好总发起人帮扶与村镇银行独立自主权问题。为此主发起人要切实承担发起人的职责,在风险管理、清算服务、人员培训、制度建设等方面给予充分的指导和支持。更为重要的是,要充分尊重村镇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更不能将其作为规避监管政策,实施监管套利的通道和载体。在村镇银行组建和运营初期,发起人给予一定程度的物质和智力支持,这是必要的。在机构发展步入正道,自我管理和发展能力加强以后,发起人应当把重点放在运营方向的指导和风险的控制上,充分合理授权,包括人权、事权、财权。推动建立适合小银行特点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大技术和品牌支持力度。共享发起行品牌资源和基础业务平台,促进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逐步创造条件,促使村镇银行尽快获准在加入银联,打通汇路,疏通结算渠道,突破村镇银行发展瓶颈。帮促村镇银行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建设,培育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六、国家政策支持方面的建议
(一)央行政策扶持方面。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应给与村镇银行一定的支农再贷款支持,以扩大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二是对村镇银行的信贷规模调控应采取宽松政策,建议对开业前三年的村镇银行不受规模控制,主要解决“三农”资金供需矛盾、新银行业务拓展、资本金保本增值问题。三是放松对村镇银行的利率管制,实现利率的市场化。国际上成功的农村小额信贷项目均实行的是商业化利率,高利率会对借款户产生一种压力,使他们努力经营,以便及时还本付息;低利率可能使借款户将资金挪为他用,而怠于努力生产经营。四是央行应争取早日将村镇银行纳入全国支付结算体系和存款保险体系,并开通征信系统,允许村镇银行进行同业拆借,减少经营成本,降低放贷风险,提高村镇银行的公信度和竞争能力。五是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区域金融生态。进一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农村地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推动建立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二)在银行业监管政策方面。一是应在调研的基础上出台我国村镇银行监管办法,不宜完全参照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实行差别化监管。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村镇银行的监管力度、要求、标准适当放低些,以便村镇银行顺利渡过适应期。二是对于支农成效显著、风险控制能力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特色的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和基层机构网点布局调整方面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风险可控的新业务可实行备案制,并支持其跨区域兼并重组、出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在国家财税政策方面。建议对村镇银行的税收政策,应基本同农信社一样。其原因是农信社经历了几十年的历程,其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优于目前的村镇银行,而新兴发展的村镇银行虽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同农信社比,同是服务“三农”,且服务的客户群体是农村中弱势群体,由全体股东承担社会责任,有点力不从心。同时,建议对村镇银行开业后一定时期内采取税收保护政策,让村镇银行前期有一个自身积累期,以便增强支农的实力、生存能力和未来潜在的纳税能力。
(四)在地方政府政策扶持方面。一是建议加快设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构建村镇银行服务的风险补偿与转嫁机制,按照“银行+保险公司”模式,开办由村镇银行放款、农户承贷、保险公司担保的贷款。二是建立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正向激励机制,扶持和鼓励村镇银行增加网点,拓展服务区域,对村镇银行的扶农业务进行奖励,把扶农的政策性与效益性这两个目标统一起来,提高村镇银行的经营积极性。三是建议政府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予村镇银行一些财力与物力(如村镇银行缴纳的地方财政收入按比例返还、财政部门为村镇银行涉农贷款提供贴息资金、土地征用等)的支持。四是在财政存款方面尽可能的给予支持,鼓励县以下单位的各类涉农资金、财政资金等存入村镇银行,解决村镇银行开业前期信贷资金供给不足的困难。五是在宣传导向、客户推介、信用环境、法制环境、不良贷款处置上为村镇银行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支撑。
七、村镇银行自身发展的建议
1、着力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扩大农村金融服务对象。一是丰富贷款产品。要不断探索研究“三农”金融产品需求,准确地定位目标客户群,以客户为中心,量身定做特色产品,进行产品创新、细分产品,以推出符合农村客户需求的多样化金融产品,如开办应收账款抵押贷款、未来权属抵押贷款、小额信用贷款、返乡农民自主创业贷款、各种担保和联保贷款等多种多样的贷款类型,用产品与服务打动和招揽客户。二是创新经营方式。村镇银行可以尝试与当地政府部门、农村互助会、担保中介机构等部门合作,本着“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原则,引入资质良好的第三方中介机构,降低信贷风险。三是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村镇银行要建立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统,改善村镇银行的结算功能和支付条件,实现资金跨行处理,加快资金周转,为居民提供与之生活密切相关的支付结算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四是拓展金融服务产品品种。如代销基金、债券,代缴水电费,理财产品销售,保险等,这些中间业务不仅对于增加农村储蓄、提高村镇银行的知名度有着积极的作用,更可以优化村镇银行经营结构、提高利润水平、巩固其前期发展基础。
2、提升村镇银行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一是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尤其是信息监测系统,包括贷款跟踪状况与其他各个类型的金融业务的相关信息。建立农户个人、联保小组资信信息库,在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核定贷款额度。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增强自主决策的深度和广度,减少不必要的上报申请环节,提高决策的时效性。二是创新管理激励机制。对员工考核的重点放在信贷风险的防范和金融服务上,把贷款、利息、利润和服务水平等指标与其收入挂钩,本着“谁发放,谁收回”的原则,制定风险责任制,形成激励机制。三是对农民加强信贷政策宣传,增强信贷工作透明度。村镇银行应当利用当地媒体全面介绍信贷政策,尤其是利用张贴宣传资料的方法宣传,让农民了解信贷工作制度、贷款流程、各种贷款种类、期限、利率及逾期处罚措施等信贷政策。
关键词:山西省 银行 银行贷款 筹组
中图分类号:F830;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2-168-01
当前,我国经济“三期叠加”,经济结构深度调整,各种问题和矛盾显现。山西省经济结构单一、抗风险能力差,受到的冲击尤为明显,经济下行压力很大,经济发展形势严峻。与此相对应,山西省银行业发展明显放缓,资产、负债增速回落,利润水平下降。一方面,银行信贷政策在金融风险不断显现的情况下较为审慎,风控要求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企业流动性比较紧张,资金需求十分迫切。
银团贷款作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业务之一,防范信贷风险、满足企业需求等方面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在山西省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应充分发挥银团贷款的积极作用,支持山西省经济发展。
一、银团贷款对借款人的积极作用
一是有利于满足其大额融资需求。在传统的银企双边贷款方式下,由于银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须遵循法律或监管机构对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的要求,因此,企业大型项目的巨额资金需求往往得不到满足。在银团贷款模式下,通过多家银行联合起来,按照各自的资本规模和承受能力分别提供资金支持,满足客户的实际资金需求。
二是有利于节省谈判时间和精力,降低筹资成本。银团贷款中各银行的贷款条件一般是相同的,并且采用同一个贷款协议和文本,因此,借款人无需像传统双边贷款那样同各家银行一对一地谈判,而只要与牵头行商谈基本就可完成。
三是通过牵头行的推介,借款人可以与一些原本没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建立起业务往来关系,扩大合作银行的范围。
四是银团贷款由于所受的市场关注度较高,影响广泛,信息传播较快,因而有助于提高借款人的声誉。
二、银团贷款对银行的积极作用
一是有利于分散信贷风险。通常来讲,贷款集中程度越高,贷款风险越大。通过银团贷款不仅可以有效降低贷款集中度,分散单个银行的单户贷款风险,而且有利于银行从共同利益出发,共同防范和控制企业风险。
二是有利于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调整利润结构,转变盈利模式。按照国际惯例,银团贷款收费是目前国际金融机构的通行做法,可收取安排费、承诺费和费等,单项费率一般在0.125%~0.5%。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一笔不菲的中间业务收入,对银行盈利模式的改变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是有利于信息共享,防止借款人多头授信、重复授信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单个银行由于信息缺失,可能做出错误的信贷决策。银团贷款由多家y行共同参与,更便于全面掌握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的综合授信情况、资金流向、盈利水平等信息,可以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度,防止借款人多头申贷、重复授信等。
四是有利于建立和谐共赢的金融市场环境,防止银行间过度竞争。银团贷款业务从受理、承诺、融资、服务到收回的全过程中,各参与行要想意见一致,形成统一的贷款条件,就必然要密切合作、加强沟通。这样可防止各银行间为争夺项目而恶性竞争、相互压价或者降低融资条件,有利于促进银行间关系从竞争走向竞合,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改善金融秩序。
五是有利于扩大银行影响力,树立良好的形象。银团贷款受市场关注程度较高,担任银团牵头行,可以使银行在同业中树立良好形象,培育无形品牌和商誉,获得更多市场机遇和发展空间。
六是有利于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调控信贷规模。利用直接银团进行贷款分销或利用间接银团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资产转让,可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控制存贷比,便于调控信贷规模,使有限的信贷资源发挥更大效用。
三、山西省银团贷款筹组的建议
一是做好银团筹组机制建设。由银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召集省内主要金融机构、有关政府部门及有较大融资需求的借款人,定期(半年或一年)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推动银团贷款,共同研究、制定山西省银团贷款筹组相关制度,选定拟筹组银团的具体项目并积极推动项目落地,学习参考价值较强的银团贷款典型案例。
二是确定银团筹组建议标准。根据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山西省银团贷款筹组标准。如,对于合作银行较多、且流动资金需求规模较大的大型集团客户,建议通过银团贷款形式发行流动资金贷款;对于10亿元以上的中长期贷款,特别是与交通行业投融资改革和煤炭行业供给侧改革相关的并购、债务重组等相关融资需求,建议组建银团贷款。
三是加大银团贷款产品创新。当前经济金融形势错综复杂,在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互联网金融等的冲击下,银行业面临诸多挑战,实体经济的金融需求也在不断变化,银行业需不断强化产品创新,在保证合规的前提下,尝试结构化银团、利率差异化银团、分组银团等创新产品,提高银团贷款开展水平。
四是规范银团贷款收费。从银团贷款实际情况来看,对借款人来说,银团贷款对满足资金需求、扩大合作银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银行来说,银团贷款在分散风险、信息共享方面也起有积极作用,但银团相关中间业务收入较少,银团成员在履行银团义务的同事,未获得相应收益,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团贷款的开展。借款人和银行业应在相互理解、互惠共赢的基础上,按照银监会关于银团贷款收费相关规定,保证银团贷款合理收费,共同推动银团业务不断发展,共享银团贷款发展成果。
五是建立完善银团贷款转让制度。我国长期以来未能建立相对比较完善的银团贷款转让实施办法或规定,规范、灵活、透明和标准的信贷二级市场尚未建立,银团贷款的流动性难以实现,无法及时分散和转移信贷风险。如能试点银团贷款转让,对转让对象、份额、利率、手续费用等方面探索政策法规,畅通转让渠道,改善银团贷款流动性,则能有效提高银团贷款的开展水平。
参考文献:
[1] 姜建清.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金融时报,2004
[2] 张玉兰,李文增.关于我市发展银团贷款的对策建议.天津经济,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