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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资产投资 增值税 纳税处理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企业投资并购业务越来越多。由于投资并不是一项传统的业务,国家对投资业务涉税处理的规定也比较零散,而且投资往往时间跨度长、涉及的资产金额大,涉税处理不容易界定。增值税是流转税中的第一大税种,因此,对企业投资业务涉及的增值税界定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一、增值税相关规定
为推进增值税制度的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由于此项改革,企业投资涉及的增值税缴纳问题也发生了改变,下面本文将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如何缴纳增值税做一些简单归纳。
二、企业单项资产投资涉及增值税问题
企业以单项资产投资无外乎用货币、应收债权等货币性资产出资,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或持有第三方的股权进行投资等几个方面,下面从这几个方面分别说明。
1、支付现金或应收款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本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以支付现金或应收款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按支付现金或应收款项的面值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说的有形动产,投资过程中也没有产生增值,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以非现金资产为对价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1)以存货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分解为两项交易,即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按视同销售所得价款对外投资。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非企业合并情况下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确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这种情况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以存货进行投资,投资者应按存货公允价值为计算基础缴纳增值税,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某企业以库存材料100万元对外投资,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117
贷: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
(2)以固定资产投资。由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企业应按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本条所指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此外,《暂行条例》还特别指出了三种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前述满足①②③项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2。销售方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购入方来说,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税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销售时都应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净值×17%或其他税率。这种情况下,销售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方若将其用于应税项目则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按9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方也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因此,纳税人以固定资产投资需根据不同的情况缴纳增值税。
(3)以无形资产、不动产、在建工程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所以以无形资产、不动产、在建工程投资不缴纳增值税。
3、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或持有第三方的股权进行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整体投资增值税涉税问题
企业除以单项资产进行投资外,还会以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分公司等多种形式进行投资,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将如何进行纳税呢?由于税法对不同的整体资产投资有不同的规定,下面就分情况予以说明。
1、以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投资
分支机构还包括分公司、分厂、分店等不同的形式。企业以其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投资是一种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行为,即企业将自己的全部净资产投资换取股权或部分非股权的行为。按照《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在流转税方面,税法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应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处理。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的也应缴纳增值税。
2、企业以所属的子公司对外投资
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单独承担纳税义务,企业以所属的子公司对外投资,根据所转让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涉及两种形式。
(1)企业整体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自己持有的企业股权全部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股权资产的转让行为。对于这种股权转让,由于不涉及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变化,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企业整体产权转让,是指企业的所有者将企业的资产、债务及劳动力等进行作价转让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转让一个企业的全部产权。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是企业商品化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把企业作为一种实物商品进入市场,实现企业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让渡。目前我国产权交易的实际运作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直接的有形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的企业兼并等;二是通过证券市场的股票买卖进行的企业控股、购并。因此,只有企业的所有者或企业的主管部门才有转让权。而这种情况的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关键词:纳税筹划 实践应用 筹划方法
自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出于加强自身竞争力的考虑,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并重视税收成本,因此,纳税筹划也逐渐被现代我国企业所熟悉和接纳,加之我国政府对税收杠杆的善加利用,并出台系列优惠导向政策,使得纳税筹划被广泛的运用。现就山东金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税收问题及纳税筹划实践方案做以下报告阐释。
一、公司概述
山东金茂矿业有限公司始建于2002年8月,位于山东省威海市,属地方国有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由山东金鑫公司完全控股,现有员工565人,是一座拥有采、选400吨/日生产能力的黄金矿山企业。年产黄金12000两,是威海市黄金骨干企业。 该企业主要有矿石采选、黄金生产、销售、尾矿综合利用、房产租赁等项目。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增值税、资源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其中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资源税占比重较大,因该公司设立较晚(实为在原来同安公司破产清算的基础上设立),于2003年开始形成生产能力,有应税收入。2003年——2006年4年来基本资料如下:
(一)缴纳增值税与实现收入的比值表:
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6%,应缴纳增值税的项目主要是生产黄金过程中的副产品硫精矿的销售,其他为一些废品材料。另外该公司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加气砖符合财税[2001]198号的优惠政策,增值税款即征即退。从上表可以看出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是逐年递增的,其对应的实现的增值税金额也是增加的,税负率变化不大。
(二)缴纳资源税与课税数量的比值表
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耗用的资产矿石按税收政策缴纳资源税,2003-2005年资源税税率为2.1元/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5月联合下发财税[2006]69号,该公司依据此文于2006年资源税税率调整为3元/吨。
(三)缴纳的所得税与主营业务收入比值
该公司的主营收入为黄金销售收入,黄金销售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以在增值税方面不予考虑。上表表明该企业的盈利能力不断提高,相应的所得税额也逐渐增加,税负率维持在11%以上。
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及筹划
(一)同安公司(金贸公司的前身)破产的涉税问题及解决方案
———通过变更公司的设立程序减少流通环节节税
由于历史的原因,同安公司身负严重的银行借款,这些借款多是在以前政府的安排下,以同安公司的名义借款,款到之后再转出去,为别的公司所用,并且同样的原因,同安公司为多家企业的借款进行担保。上述借款及担保事项在债务到期无力偿还时,被法院冻结账户,造成资金连断裂,企业经营时断时续,已严重资不抵债,被迫破产。但破产的条件是政府要求必须能安排公司的500多名职工,为此山东金鑫公司拟以自己的名义将同安公司的财产拍买过来,同安公司拍卖的资产主要是流动资产,其中存货价值为286万元。在论证时,金鑫公司的方案是由其先将同安公司的存货买下,然后再成立一个新公司(金茂公司),再将物资转到金茂公司去。金鑫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其将物资转移到金茂公司的过程中,依照税法的规定为销售行为,将产生286万元*17%=48.62万元 的增值税,并且在金鑫公司取得这批物资的时候没有进项税额抵扣,故额外增加税负40.12万元。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在决策时改变了操作程序,变后成立公司为先设立公司,变金鑫公司竟拍为金茂公司竟拍;即在破产清算拍卖之前由金鑫公司出资成立金茂公司,以金茂公司的名义去竟拍,这样就省去了这批物资要经过身为一般纳税人的金鑫公司的流转,不需要交纳增值税,该操作可节约税款48.62万元,实际过程中我们按照这个方案运作,省事、省钱,得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的涉税问题及筹划实践
——通过变更所属子公司为分公司规避限制条款节税
金茂公司是资源型企业,随着经营的发展资源消耗越来越大,而探储工作却进展不大,为了寻求企业的后续发展,公司决定利用多年来形成的尾矿资源(金茂公司的前身同安公司也是矿山企业,于1970年建厂),上马一个混凝土加气砌块的企业,经过论证后,方案可行,并与2005年初由金茂公司出资500万元设立金建公司,并于2005年8月份投产。因金建公司的生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文的相关条款,在同当地国税局的沟通下取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因该企业受国家取缔粘土砖的政策影响,市场前景看好,现在销售的局面已是供不应求,买方要想提前提货,只有预付款。按照目前已存有的120万方的尾矿计算在没有其他瓶颈制约的情况下,可生产加气砖180万方,按现在的市场价150元/方,则在存续期间可节税1800000*150*17%=4590万元。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但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抵扣,这种情况怎么做会计处理?(浙江省 刘静)
在线专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5号)中的会计处理原则,可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
(1)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货物尚未使用,或虽使用,但是产品尚未形成销售收入,则冲减存货的成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存货―原材料”、“存货―在产品”、“存货―产成品”等科目;
(2)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货物已经使用,并在以前年度形成对外销售收入,则对以前年度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3)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货物已经使用,并在审批获准年度形成对外销售,则对当年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2.接受应税劳务
(1)如果是在审批获准年度的以前年度接受应税劳务,则对以前年度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接受应税劳务,则对当年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3.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符合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条件的固定资产
(1)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在建工程的成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已在当年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冲减多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3)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已在以前年度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冲减多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外聘讲师个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单位外聘老师进行企业税收政策内训,约定讲课费净额3000元。请问该如何操作才能将单位代缴的讲课师资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广东省 王鑫)
在线专家:
贵单位这种情况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将所代垫代扣的税费属于支付行为讲课费的一部分,则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通过讲课费净额3000元,倒算“含税”讲课费:
其中,劳务报酬业务所涉及的税种包括:按报酬金额的5%缴纳的营业税、按营业税税额的7%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1.应缴纳营业税:讲课费×5%
2.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讲课费×5%×7%
3.应缴纳教育费附加:讲课费×5%×3%
4.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讲课费-讲课费×5%×(1+7%+3%)-费用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费用扣除: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除20%的费用。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该企业支付的讲课费净额为3000元,没有超过3360元,如代垫代扣的税费计入讲课费之内,则: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即“含税”讲课费×〔1-5%×(1+10%)〕-800=(3000-800)÷(1-20%)
“含税”讲课费=〔(3000-800)÷(1-20%)+800〕÷〔1-5%×(1+10%)〕=3756.61(元)
其中,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3756.61×5%×(1+10%)=206.61(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3756.61-206.61)-800〕×20%=550(元)
代垫代缴的税费:206.61+550=756.61(元)
此时,企业实际支付的“含税”讲课费3756.61元是由支付给师资的净额3000元和承付的税费756.61元两部分构成,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还需要提醒贵单位注意的是,该讲课费支出的会计处理也应按照3756.61元列支,同时应在相关合同注明讲课费为3756.61元,还需在合同中注明发票的提供义务以及税款的负担方为外聘老师,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净利润弥补亏损的处理
请问用利润弥补亏损,为什么不需要账务处理?以及税前、税后弥补亏损有何不同?(云南省 马文杰)
在线专家: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即: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这样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需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
航空公司开具的变更、退票收费单可否作为报销凭证
航空公司开具的变更、退票收费单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山西省 连学华)
在线专家:
我国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一般按照权限由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但是一些行业可以自行印制专业发票,比如机票就是特殊的发票。除此之外,一些部门和企业收取的各种费用,有使用收据的现象。
严格地说,这里说的收费单是航空公司自行印制的收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但是,通常情况下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跨年度报销的费用列支
老师,跨年度报销的一些费用能否列支呢?(北京市 王璐)
在线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签发支票
请问老师,月末结账时,做出了银行余额调节表,下月初的时候,可以根据银行余额调节表的余额签发支票吗?(河南省 李紫韵)
在线专家:
是可以的,因为银行余额调节表的余额是企业实际可动用的银行存款,即企业真实的银行存款。但是还要考虑未达账项的时间,有时容易发生未达账款没有进账,开出的支票结算了,容易出现空头。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2013年货物运输途中火灾发生的损失,会计上尚未作损失处理,目前正在处理中,请问如果在2014年确认损失,涉及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该如何处理?(浙江省 张丽佳)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因此,若企业在2014年确认损失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过节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从福利费中列支给员工发放过节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山西省 王月)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质的支出。
因此,企业为单位员工发放的人人都有的补贴,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福利费范围,应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费用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地下停车场(库),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成本、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扣除?(北京市 李丽)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其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地下停车场(库),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地下停车场库,其成本、费用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扣除。
资产损失申报问题
我公司2009年购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按税法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税法规定为五年,我公司是按十年计提折旧。现在器具提前报废并发生损失,请问应按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扣除?(山东省 魏晓华)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贵公司的器具提前报废而产生的损失应按专项申报扣除。
发票开具问题
纳税人采购设备,包含安装业务,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吗?(北京市 赵欣)
在线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安装费用。
股东个人所得税问题
职工及中高层管理者共同以现金出资(每个人都开具了收据和出资证明)购买国企净资产注册成立公司,因人数太多,其他出资人出具委托书给注册人,其出资登记在注册人名下,形成隐名股东;因公司拟上市进行股改,全部恢复实名登记,隐名股东以1元/股价格从工商注册人股权中转出并恢复实名,请问这种情形须交个人所得税吗?(上海市 王军)
在线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必须符合设立的法定人数,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经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签名、盖章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然后由公司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公司股东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股东人数及股权的认定只能以工商登记为依据,未经法律确认的隐名股东不受法律保护,隐名股东在法律上不确认为股东。将隐名股东恢复实名登记,其实质是法律上的股权变更,应当认定为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转让人为自然人,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转让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法人则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劳务派遣员工的个税问题
我公司有一些员工是从人力资源公司派遣来的,由我公司和人力资源公司分别发工资,请问这部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广东省 刘明敏)
在线专家:
根据税法规定,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外籍个人个税代扣代缴问题
外籍个人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咨询服务,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河南省 孙晓丽)
在线专家: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所谓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劳务报酬所得是以劳务发生地判定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若此外籍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其在境外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境内单位无需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国际保理融资
请问国际保理业务如何处理?能否结合实例具体介绍一下操作流程?(浙江省 陈伟清)
专家:
保理(Factoring),又称托收保付,指卖方(供应商)与保理商(银行或财务公司)之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将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现在或将来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至少一项的服务: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催收或销售分户账管理。
国际保理是指卖方(出口商)在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债务人(进口商)销售货物时,由出口保理商(银行)和进口保理商(债务人所在国与银行签有协议的保理商)共同提供的一项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与管理、信用风险控制及贸易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方式。简单理解就是指出口商以商业信用方式出卖商品,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资料卖断给财务公司或银行收进全部或一部分货款的业务。财务公司或银行买进出口商的票据,承购了出口商的债权后,通过一定的渠道向进口商催还欠款,如遭拒付,不得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随着保理业务的发展,保理的定义也得到了能适合时代需要的发展,增加了由经营国际保理业务的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调查进口商的资信、信用额度担保、资金融通和代办托收及账务管理等一系列的服务内容,其核心内容还是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提供融资。从保理服务的角度来论,它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贸易服务方式,具体体现在债权的承购与转让、保理商在核准的信用额度内承担坏账风险损失、为赊销式承兑交单托收方式提供风险担保等基本特征上。同时,保理制度最大的优点是可以提供无追索权的短期贸易的融资,另外操作的手段较容易且风险小,与信用证相比成本低。
国际保理业务有两种运作方式,即单保理和双保理。前者仅涉及一方保理商,后者涉及进出口双方保理商。国际保理业务一般采用双保理方式。双保理方式主要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
下面以一笔出口保理为例,介绍国际保理的业务流程。
假设出口商为我国国内某纺织品公司,计划向英国某进口商出口一批服装,并且计划采用赊销的付款方式,合同金额50万美金。
1.进出口双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该纺织品公司首先找到国内某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向其提出出口保理的业务申请,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用于为进口商申请信用额度。申请书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出口商业务情况、交易背景资料、申请的额度情况,包括币种、金额及类型等。
2.国内保理商于当日选择英国一家进口保理商,通过由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开发的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将有关情况通知进口保理商,请其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通常出口保理商选择已与其签订过《保理协议》、参加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组织且在进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作为进口保理商。
3.进口保理商运用各种信息来源对进口商的资信以及此种服装的市场行情进行调查。若进口商资信状况良好且进口商品具有不错的市场,进口保理商将为进口商初步核准一定信用额度,并于第5个工作日将有关条件及报价通知我国保理商。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惯例规定,进口保理商应最迟在14个工作日内答复出口保理商。国内保理商将被核准的进口商的信用额度以及自己的报价通知纺织品公司。
4.纺织品公司接受国内保理商的报价,与其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并与进口商正式达成交易合同,合同金额为5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赊销,期限为发票日后60天。与纺织品公司签署《出口保理协议》后,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正式申请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于第3个工作日回复出口保理商,通知其信用额度批准额、效期等。
5.纺织品公司按合同发货后,将正本发票、提单、原产地证书、质检证书等单据寄送进口商,将发票副本及有关单据副本(根据进口保理商要求)交国内出口保理商。同时,纺织品公司还向国内保理商提交《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前者将发运货物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国内保理商,后者用于向国内保理商申请资金融通。国内保理商按照《出口保理协议》向其提供相当于发票金额80%(即40万美元)的融资。
6.出口保理商在收到副本发票及单据(若有)当天将发票及单据(若有)的详细内容通过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系统通知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进口商催收。
个人投资者如何投资债券?
除了去银行购买国债外,个人投资者还有什么途径投资债券?(青海省 刘雯)
专家:
目前国内的三大债券市场是银行柜台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前两者都是场外市场而后者是利用两大证券交易所系统的场内市场。银行柜台市场成交不活跃,而银行间债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几乎无法参与,所以都与个人投资者的直接关联程度不大。交易所市场既可以开展债券大宗交易,同时也是普通投资者可以方便参与的债券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成交效率都很高。所以,交易所市场是一般债券投资者应该重点关注的市场。
交易所债券市场可以交易记账式国债、企业债、可转债、公司债和债券回购。
记账式国债实行的是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一般每年付息一次,也有贴现方式发行的零息债券,一般是一年期的国债。企业债、可转债和公司债也都采取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一般也是采取每年付息一次。债券的回购交易基于债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可以起到很好的短期资金拆借作用。所谓净价交易全价结算是指债券交易时,债券持有期已计利息不计入成交价格,在进行债券结算时,买入方除按成交价格(即净价)向卖方支付外,还要向卖方支付应计利息,在债券结算交割单中债券交易净价和应计利息分别列示。目前债券净价交易采取一步到位的办法,即交易系统直接实行净价报价,同时显示债券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并以两项之和为债券买卖价格。结算系统直接以债券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额之和做为债券结算交割价格,这个交割价就是债券全价。净价=全价-应付利息。目前实行净价交易的品种有:全部国债(不付利息而以低于面值贴现发行的短期国债除外)以及沪、深交易所的全部公司债。
这些在交易所内交易的债券品种都实行T+1交易结算,一般还可以做T+0回转交易,即当天卖出债券所得的资金可以当天就买成其他债券品种,可以极大地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在交易所债券市场里,不仅可以获得债券原本的利息收益还有机会获得价差,只要在债权登记日持有某债券品种,就可获得利息收益。
个人投资者只要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既可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现在还时有看到银行门口排队购买国债的长龙。很多人花一早上时间排队甚至从前一天的傍晚就开始排队,就是为了买上一些在银行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或电子储蓄国债。实际上,我们应该认识到,证券不等于股票和基金,还包括债券,证券营业部里还有一个债券交易平台。年轻的个人投资者应该改变到银行排队买国债的传统观念,对于证券营业部要有一个平和的心态,更好地利用交易所的资源获得更多更稳的投资收益。
(一)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确立和评估离不开税收筹划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要求企业最大化的降低成本包括税收负担。只有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是实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有效途径[2]。企业只有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才能保证企业在获取最大利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利益,才能使企业财务分配政策保持动态平衡,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企业税收筹划是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内容
现代企业财务决策主要包括筹资决策、投资决策、生产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四个部分[3]。这些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税收的影响,不考虑税收的决策不能算是英明的决策,所以税收筹划已成为现代企业财务决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三)税收筹划有助于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就是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和获利能力,而这一目标的实现要求企业在提升收入的同时,财务管理也要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的成本,其中成本包括企业的税收。税收负担的降低,只有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来降低税收负担,才符合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才是实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有效途径[4]。其次,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应有利于企业和国家长期利益的增长,要理顺企业和国家的分配关系,企业只有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才能保证企业在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利益,才能使企业财务分配政策保持动态平衡,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税收筹划刚刚起步,以下试对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一)企业税收筹划意识淡薄
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水平和全社会的纳税意识与发达国家尚有较大差距,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够,税收筹划没有被普遍正确认识。另外,个别企业对税收筹划不够重视难以理解税收筹划的意义和从业人员的收费标准等。
(二)税收筹划机会成本较高
如果税法、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则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较低,违法违规收益较大大。企业管理者在权衡了筹划收益与违法违规收益(即:筹划的机会成本)之后,可能倾向于选择违法行为而不选择税收筹划。
(三)税收筹划直接成本过高
企业的任何经济活动都要求收益大于成本,企业只有在筹划收益大于对应成本时才会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过程中产生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货币成本、风险成本,心理成本等诸多成本因素,相应大大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利润[5]。
(四)税收法规环境不稳定
经济转型期的税收法律、法规在不断发生变化,纳税人若根据原来有利于自己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一旦政策发生变化,结果就可能完全相反。而且后出台的政策往往具有溯及力,现在的经营行为可能会由以后出台的法规来调整,增加了纳税人经营结果的不确定性。纳税人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税收环境,税收法规的频繁变化会增大筹划成本,使纳税人对税务筹划持谨慎态度。
三、企业财务管理中运用税收筹划的策略
企业的经营成果是通过财务管理中的筹资、投资和经营管理等一系列活动来实现的,这些环节无一不与纳税有关,因此税收筹划是多方位的,它贯穿于企业整个经营活动的始终。
(一)筹资阶段的税收筹划
一般来说,企业的长期资金比重较大,反映长期资金筹集来源构成及比例的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风险、成本的大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企业税后收益实现的水平。长期负债融资的利息可以在费用中列支,因此抵减一部分税前利益,起到减税作用;而对权益资本支付的股息必须在税后支付,不能利用税收挡板的作用,税收成本高[6]。在税收筹划时,在税前收益率不低于负债利息率的前提下,负债比例越高,额度越大,税负减抑的效果越明显。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在对外投资中,股权投资收益一般不需纳税,而债权投资收益则需要纳税,投资者在投资选择时,除考虑风险因素外,对投资收益也不能简单比较。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应引起决策者的重视。
(三)经营阶段中的税收筹划
1.销售的筹划。
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方式有自由选择权,这就为利用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销售方式不同,往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也就存在税收待遇差别的问题。在运用时销售方式的筹划应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结合起来,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在销售方式的筹划过程中[7],应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计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在赊销方式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中,避免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多用折扣销售,少用销售折扣刺激市场等。
2.折旧计算的税收筹划。
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折旧作为应税所得的一项重要的允许扣除的费用,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影响很大。一般来说,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条件下,折旧越多,绝对节减的税额就越多;在允许折旧的折旧额相同的条件下,折旧期限越短,初期折旧越多,相对节减的税额越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工作量法、与加速折旧法,在实际工作中,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选择一定要遵守相关法规的规定。
(四)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1.股利分配的选择。
企业的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根据税法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交税。从国际上看,依靠股利收入维持生活的股东,往往要求公司支付较多的股利,而个人所得税税率较高的股东往往又不希望公司多分股利。因此,股东利益的差异会影响到股利分配。
2.再投资的选择。
若有再投资优惠,而企业又想扩大生产规模,则企业用税后所得进行再投资而不用借入资金再投资,无疑可节约更多的税款。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
一、税法与会计视同销售综述
1.增值税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8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投资、利润分配、赠送等不属于视同销售,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不视为销售行为。
2.所得税视同销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根据以上规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关键要看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发生了改变,另外,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法人所得税模式,视同销售的范围仅限于法人之间的货物转移,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如将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总分机构之间相互移送货物等,都不视为销售行为,不确认财务转让所得。
3.会计视同销售。从严格意义上讲,会计准则只涉及收入要不要确认的问题,而不存在视同收入的确认问题。但是出于分析问题的需要,这里将与收入准则相对应的收入确认问题看作“视同销售”。如此一来,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视同收入则散见于其他具体会计准则之中,包括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货币性薪酬、代销等以下逐一进行分析。(1)非货币资产交换(包括货物)。非货币资产交换包括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2)债务重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3)非货币性薪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确认的条件与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不同,收入准则规范的是商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它要求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而其他会计准则所规范的收入则属于特殊业务收入,可以称之为视同收入,它要求收入必须具备商品销售所具有的商业实质(所有权在会计主体之间发生了转移),二是必须能够为企业带来利益。例如,非货币性薪酬是用公司产品换取了职工的服务。
二、增值税与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对比
由于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比较宽泛,不仅包括商品销售收入,还包括劳务收入和财产转让收入,而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则只限于货物和部分劳务。虽然增值税转型之后,把固定资产全面纳入征收范围,并且允许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当中抵扣,但是至今仍然没有将固定资产转让纳入视同销售。由于所得税法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模式,因此,企业内部的商品转移不再视同销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多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等;(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但是增值税法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却仍然要求将企业内部资产的转移视为销售,并依法征收增值税。鉴于增值税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增值税把货物分为自制和外购两大类,将自制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对外捐赠、非应税项目和职工福利,视同销售。其他自用外购货物的行为按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所得税不论是自制的还是外购的,不论是货物还是财产,只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一律视同销售。可见,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基于法人所得税考虑,不再强调与增值税的完全衔接,由此与增值税在视同销售方面出现差异是不可避免的。
三、税法与会计准则视同销售的对比
1.增值税与会计准则视同销售的对比。(1)委托代销货物。增值税法要求代销商品移交时确认收入,而会计准则要求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2)销售代销货物。增值税法要求无条件确认收入,而相关会计准则解释规定,只有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才可以确认收入。(3)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货物移送发生于同一个会计主体内部,增值税法要求视同销售,而依据会计准则不应当确认销售收入。(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类视同销售业务,一般属于内部会计事项,不涉及外部会计主体,无需确认收入。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住宅、食堂、文娱体育设施和集体交通工具等,根据职工薪酬准则,应当确认销售收入。但是,如果是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是不应当确认销售收入的,只能够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这一规定与增值税法的要求是一致的。(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会计准则对此无规定,也就意味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并没有换取股东的利益,所以不应当确认收入。这一规定与增值税法的要求出现了差异。(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没有为企业带来利益,所以会计准则不允许将其确认为收入。这一规定同样与增值税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2.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视同销售的对比。(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2)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因为捐赠不符合收入定义,所以根据会计准则捐赠只能确认为营业外支出,但税法不允许捐赠税前扣除,所以捐赠要进行纳税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捐赠还要视同销售,将捐赠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收入,所以还要进行纳税调整。(3)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偿债。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用于清偿债务而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4)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赞助,分别确认为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借方)等,不确认收入,而税法要求将其视同销售,因此要进行纳税调整。
参 考 文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