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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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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经营业务

商业银行经营业务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中小企业业务 经营对策

近年来,曾经长期受到冷落的中小企业业务转眼间成为商业银行的“香饽饽”,成为了各家银行的战略重点和市场竞争焦点。笔者所服务的建设银行早在2006年就成立了至上而下的中小企业客户专门服务机构,2008年开始又与淡马锡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加速中小企业“信贷工厂”建设,通过流程优化和产品创新优势,建设银行中小企业业务服务效率和品牌形象大幅提升,在同业市场上也形成了一定的领先优势。如何持续保持竞争优势,提升中小企业业务的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度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紧迫的课题。

一、商业银行加快中小企业业务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只有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业务,才能抓住经济发展的主流方向,从而推进各项业务快速发展

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不断发展壮大,已经占据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有关资料表明,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总数已经超过5000万户(包括个体工商户),约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近10年间,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增加值的58%,上缴税收占50.2%,提供就业机会占75%,出口额占全国出口的68%。

二是中小企业成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岗位,有效解决了城镇下岗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就业问题,缓解劳动力供求矛盾,从而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三是中小企业正成为我国创新的主力军。据统计,目前中小企业完成了我国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是我国创新不可忽视的力量。

因此,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是我国商业银行扩大客户基础、分散经营风险、实现战略转型、履行社会责任,密切银政关系、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

2、只有持续关注、挖潜中小企业业务,才能保持银行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的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电子技术在银行领域的广泛运用,传统的“二八定律”理论受到了“长尾理论”的挑战。长尾理论的基本原理是众多小客户可以汇聚成与大客户相匹敌的市场能量。在大客户利润空间逐渐缩小之时,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通过电子技术抓住广大中小客户获得巨大利润。

从目前中小企业客户对银行的贡献来看,中小企业客户数量在各家银行客户群体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公私业务关联度高,中小企业业务潜力大。以笔者所在银行为例,2010年末,中小企业负债客户占对公负债客户总数比重超过95%,资产客户占对公资产客户总数比重超过73%,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及利润的贡献度分别达到了13%、17%和8%,而且其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同期其他各项业务的增长速度。

3、大中型客户竞争激烈,中小企业业务正在成为各家银行未来竞争的关键性业务

近年来,大企业、大项目的服务需求出现阶段性不足已成为普遍现象,客户基础薄弱、业务增长乏力已成为制约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瓶颈。针对大中型客户所面临的高投入、低回报的激烈同业竞争,2008年以来,工、农、中、建、交等大型银行相继单独设立至上而下的中小企业客户部,各家银行为保持业务稳定增长,都纷纷将中小企业业务作为发展重点,中小企业业务市场竞争已日趋激烈。

二、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各级经营人员对中小企业客户重视不足,众多中小企业无贷客户的营销挖潜缺乏组织管理,营销挖潜工作处于无序状态。其次,中小企业客户营销力量薄弱,近年各家商业银行都纷纷设立了中小企业客户部,但是客户经理业务素质亟待提升,经营重心未能有效贴近市场。再次,针对中小企业客户营销、管理的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奖惩机制,考核激励不到位。最后,对中小企业业务风险偏好尚待进一步协调统一。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时效性强,客户对额度较为敏感,尤其在目前同业竞争日趋激烈,如果客户认为业务办理时间过长、审批条件过高,就可能转移他行。

三、商业银行加快中小企业业务发展的几点建议

基于中小企业业务的战略地位,以及当前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商业银行发展中小企业业务要从经营模式、组织架构、激励机制、风控体系、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深层次变革,加大财务、人力资源投入,全力提升中小企业客户的综合贡献度。

在经营策略上,要逐步实施“三个转变”: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要由“批零结合型”向“批量主导型”转变;金融产品销售方面,要由“信贷产品主导”向“全面产品销售”转变;总体经营策略方面,要由“产品销售”逐步向“客户经营”转变。

1、理顺经营模式,打造专业化、富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客户经营团队

一是进一步明确银行中小企业客户部职责定位,充实岗位配置。实现从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营销、管理职责到中小客户经营、管理职责的转变,建立中小客户的统筹运营机制。

二是进一步明确基层网点定位,强化网点经理作为本网点中小企业客户营销、维护的首席客户经理定位。银行的基层网点是营销、管理中小企业的最前沿阵地,网点负责人(网点经理)对于中小企业经营成果至关重要。要逐步将存量中小企业客户账户按照重点、潜在、清理三级分类进行梳理,将重点中小企业账户、潜在中小企业账户挂钩到网点经理,明确各类中小企业客户营销、维护目标,建立中小企业客户常态化走访维护制度。

2、明确经营重点,着眼“三率”,提升中小企业客户营销服务能力

“三率”是指中小企业客户的市场占有率、产品覆盖率、综合收益率,“三率”指标涵盖了客户、产品和收益的有机整合,提升“三率”是提升中小企业业务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商业银行经营业务范文第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离岸业务;经营策略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70433003)。

作者简介:成光(1963-),男,河南信阳人,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招商银行总行离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要从事金融管理研究;孙林岩(1955-),男,河北景县人,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管理科学与工程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9)01-0132-06 收稿日期:2008-11-10

近年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经济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作为生产、贸易、资本和金融国际化产物的离岸金融,在我国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如何抓住这一难得的战略机遇,采取正确经营策略加快离岸业务发展是我国商业银行需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离岸金融内涵与特点

(一)离岸金融内涵

巴曙松、郭云钊(2008)认为,离岸金融的概念是不断演进的,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内涵,离岸金融的最初形式是欧洲美元(Euro-dollar)。刘振芳(1997),韩龙(200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00)认为离岸金融指银行及其他机构吸收非居民资金向非居民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离岸业务具有特殊的法律和货币经营特征,表现为离岸业务往往独立于东道国在岸金融体系之外,账户分离,适用不同的法律,离岸金融机构吸收和运用的是注册地国家货币之外的其他国际货币。随着1981年美国国际银行设施(IBFs)和1986年日本东京离岸金融市场(JOM)的建立,离岸金融内涵中货币标准被淡化,特殊的监管体制、优惠的税收制度、交易的非居民性质,成为离岸金融和离岸货币特征的关键。Hampton(1994)、Luca E(1999)将离岸金融定义为“在立法上与国内监管体系相分离的金融活动”。Philippe Jean(2002)以国际上通行的准则为区分标志,认为遵循这些准则进行市场管理和监管的金融中心为离岸金融市场,那些主要以国内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的金融中心就不是离岸金融市场。金融稳定论坛(FSF,2000)认为离岸金融中心是“具有优惠性制度安排的地域”。连平(2002)、左连村等(2002)认为,特殊的制度安排和交易的非居民性是离岸金融的主要特征。

本文认为,连平对离岸金融所下定义对其内涵进行了比较准确地把握,即离岸金融就是指在高度自由化和国际化金融管理体制和优惠税收制度下,以自由兑换货币为工具,由非居民参与进行的资金融通,而进行资金融通的市场,就是离岸金融市场(连平,2002)。

(二)离岸金融特点

从离岸金融的内涵可以看出,离岸金融作为相对独立的金融形态,具有自身明显的特点。Hilton M(2006)从对离岸金融中心(CFCs)分析的角度对离岸金融的管辖权、离岸金融对经济的贡献、离岸金融的交易、离岸金融的非居民性质、离岸金融所具备的经济、政治稳定性以及通讯的便利性等特点进行了全面的分析。IMF(2000)对离岸金融特征归纳为:税收优惠、简单的审慎监管框架、不受外汇管制、服务对象为非居民、银行保密和匿名等。归纳起来,离岸金融的特点为:第一,经营对象为非居民。根据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第二,金融监管以自由化为原则。离岸金融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美国商业银行大量美元外逃到欧洲等地,在欧洲进行各类融资业务获取利润,以逃避美国政府对银行的严厉监管。所以,离岸金融业务的最大特点就是受到的管制较少(汪争平,1998),如所经营的货币不受所在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约,利率可以自由浮动等。第三,离岸金融市场享有多种优惠政策。对非居民无外汇管制,可自由兑换各种货币,资金自由流动,存、贷款利率自由浮动,商业银行无须缴纳存款准备金。在税收方面实施优惠如降低或取消利息预扣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廖昌开,1998)。

二、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经营现状

1989年招商银行首先在深圳开办离岸业务。目前,招行、交行、浦发行和深发行四家商业银行经营离岸业务。离岸业务经营经历了初始发展阶段、迅猛增长阶段、清理整顿阶段、恢复发展阶段等四个阶段。历史地看,离岸业务对我国商业银行积累国际化经营经验、增加外汇业务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离岸业务也招致了较大经济损失,从金融监管部门到商业银行,对离岸业务的发展都采取了比较审慎的态度。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跨越式发展,离岸业务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战略机遇,商业银行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为我国“走出去”企业提供跟随式金融服务,离岸业务取得了快速发展并成为支持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一个重要金融服务渠道。但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巴曙松、郭云钊,2008)。因此,采取正确策略促进离岸业务发展的重要性日益迫切。

三、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经营策略分析

(一)离岸业务经营策略组合

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经营策略的制订与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发展的背景与环境,据此制订的策略才能具有可行性,并保证离岸业务的健康发展。商业银行离岸业务经营环境的特殊性主要体现为: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国际化经营与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金融创新能力等方面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作为一种过渡型金融体制,金融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都面临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加快金融创新步伐的压力和动力;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商业银行既面临着经济国际化发展所带来战略性机遇,同时也必须面对金融国际化背景下的激烈市场竞争和全球性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冲击;商业银行对离岸业务经营动机、市场定位、经营策略的认识提高还有一个过程。

基于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经营环境和发展现状,本文认为,离岸业务经营的策略组合包括:客户定位策略、产品组合创新策略和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协同策略,即以我国商业银行在岸客户的境外公司为离岸客户定位,实施“追随客户”策略,发挥产品组合创新的中介效应,在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协同作用下,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离岸经营绩效,促进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健康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经

营策略是由一连串策略组合而成,形成严谨的逻辑链条。其策略组合模型见图1。

(二)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客户定位策略

1、离岸业务客户定位

我国企业跨国经营所产生的离岸金融服务需求是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发展的直接推动力量。其需求主要表现为:境外融资需求、境内外外汇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需求、降低企业经营管理成本需求、沟通便利性需求、境外红筹上市服务需求。

针对我国“走出去”企业所产生的离岸金融服务需求,商业银行离岸业务的客户定位是:我国开展跨国经营的国有大型企业的海外公司;国内民营企业的海外公司;境外上市红筹公司;为节约运营成本、实现合理避税而业务重心和管理人员主要集中在国内的中小企业的海外公司。

2、离岸业务客户定位策略实施的可行性

(1)客户定位策略充分表明了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追随客户”动机。离岸业务阶段是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的重要阶段。赵延河、齐兰(2006)认为,银行国际化发展的逻辑是在岸初级在岸成熟离岸初级离岸高级(跨国)全球化;盖迪将银行国际化分为三个阶段:母国国际银行业务阶段、离岸金融业务阶段和东道国跨国银行业务阶段。因此,作为商业银行国际化重要组成部分的离岸业务,离岸业务经营应实施“追随客户”的客户定位策略。

大量的研究表明,商业银行是跟随客户跨国经营而实现国际化发展的。早期的研究主要有Grabel(1997)、Gray(1981)等。他们认为,国际银行往往跟随本国非金融企业的投资,而进入他国市场,并以这些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学者们使用了不同的经济变量来反映两国间的经济关联程度,例如,Goldberg和Saunders(1981),Goldberg和Johnson(1990),Brealey和Kaplanis(1996),Yamofi(1998)等使用双边贸易量、非金融部门直接投资量等作为经济关联程度的衡量标准,而Tschoegl(1982),Grosse和Goldberg(1991)则将两国地理位置纳入了考虑经济关联的因素分析变量。这些研究的结论都证明,外资银行的进入与国家间贸易、资本往来之间存在着重要联系。Esperanea和Gulambussen(2001)的实证结果还表明,国际性银行进行跨国投资活动不仅追随公司客户,而且追随着诸如永久居民或非公民永久居住者这样的非公司客户。黄宪和熊福平(2005)、朱晓艳和徐光(2007)等对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经营动机研究也表明,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的主要策略之一就是“追随客户”。

(2)离岸业务经营与我国“走出去”发展战略实施具有一致性。罗力强(2006)认为,首先,离岸业务与“走出去”战略的对象存在一致性。“走出去”企业在我国境外投资形成的经济实体,是当地的居民,对于我国来说就是非居民。其次,离岸业务供给与“走出去”战略的需求之间存在明显的匹配关系。离岸业务提供的是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的金融服务,能够满足我国企业在世界各地投资的需要。最后,离岸业务对于我国境外企业的发展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由于“走出去”的企业与国内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的金融机构对这些企业的了解比境外金融机构更全面,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也更便利。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信息搜集成本和违约风险管理方面,比境外商业银行有更大优势,同时可以解决我国境外企业融资难问题。

(3)离岸业务能够有效满足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金融服务需求。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利用离岸业务本身以及在本土经营所具有的独特优势,满足企业跨国经营的融资需求,弥补我国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不足;利用离岸金融市场更具国际化、自由化的环境,帮助企业建立贸易、投资的运作平台;实现企业境外业务境内操作,有利于企业节约经营与管理成本;通过降低客户交易成本和信息的不对称性,促进企业与银行战略合作关系的建立。

(4)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客户定位策略实施的制度和技术保障。第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为离岸业务的跨境服务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我国商业银行不能通过新设机构、以境外“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方式进入东道国提供金融服务情况下,离岸业务可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和“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两种金融服务方式,向我国“走出去”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第二,金融技术的发展为离岸业务经营提供有力的支撑。基于先进网络技术的网上银行服务,可以将服务触角延伸到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遍布世界各地的中资跨国经营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而获得母国的离岸金融服务,使我国商业银行客户定位策略真正得以实施。

(三)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产品组合创新策略

1、资产类产品组合创新

(1)“内保外贷”产品组合创新。“内保外贷”产品组合创新是指商业银行在岸经营机构接受在岸客户反担保的前提下,占用商业银行对外担保额度向本行离岸业务机构开出融资性保函(domestic financing guarantee),离岸业务机构再向在岸客户境外企业(离岸客户)提供授信的一种产品组合方式。该类产品组合创新简称“内保外贷”(offshore financingagainst domestic guamntee),即在岸担保离岸融资。产品组合类型如图2。(2)贸易融资类产品组合创新。根据离岸客户的不同贸易背景和融资需求方式,结合在岸业务项下的中间业务和资产业务的不同具体产品,将离岸客户与在岸客户的贸易链连接起来,进而组合出不同的产品形式。产品组合类型如图3。

2、负债类产品组合创新――“离岸存款在岸授信”

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的部分境外公司积累了相当一部分外汇资金,尤其许多红筹上市公司,在境外资本市场筹集了大量的外汇资金,这些客户需求要将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有效连接起来。离岸业务可用多品种的存款作为质押开出备用信用证,由境内机构向在岸客户提供人民币授信的产品组合方式。产品组合类型见图4。

3、离岸中间业务类产品组合创新

中间业务产品组合创新就是通过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的不同中间业务产品有机结合,组合出新的离岸中间业务产品形式。产品组合类型见图5。

(四)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协同策略

1、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协同内涵和本质

在系统科学中,协同是指系统中诸多子系统或要素之间交互作用而形成有序的统一整体的过程(哈肯,1987),即协同是系统中诸多要素或不同子系统相互协调、合作和同步的联合过程,是系统整体性、相关性的内在表现(陈光,2005)。在波特(Potter)的《竞争战略》(1980)和《竞争优势》(1985)著作中,曾强调过协同的重要性,那些相互支持和补充的业

务单位由于不同实体间的协同效应,能产生价值创造的效果。虽然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在经营对象、经营环境、经营风险、遵循的惯例以及金融监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但基于客户跨国经营所产生的境内外一体化金融服务需求,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两个业务子系统,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交融、密不可分的内在关系,构成了离、在岸协同的基础。

本文认为,离在岸协同是指在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的相关协同要素有机整合、并经这些要素复杂的非线性相互作用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协同、营销协同、管理协同、风险控制协同等路径,实现商业银行整体协同效应进而推动离岸业务发展的过程。

因此,从本质上讲,第一,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协同的过程就是金融创新的过程。通过离、在岸协同,获得新的客户、进行产品新的组合、开辟新的销售渠道、增强风险控制能力,促进了商业银行经营理念、管理模式、激励与约束机制、业务流程再造等一系列创新。第二,离、在岸协同过程就是增强商业银行内部化优势过程。根据科斯定理可以得出,如果某些交易活动在市场上进行的成本较高、效率较低,而在银行内部进行却能够降低成本的话,那么银行就会选择由自己来从事这些交易并使之内部化。通过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的协同,可以扩大客户基础、增加外汇业务收入、降低交易成本、加强资金的统一调度、实现国内与国际金融市场信息以及客户信息共享等,达到优势共享和内部资源优化配置、节约成本的效果,进而增强商业银行内部化优势。第三,离在岸协同过程就是商业银行内部资源整合过程。通过客户资源、信息资源、人力资源、渠道资源、关系资源的一系列整合,改变和优化协同要素,实现离在岸协同效应,促进离岸业务的发展。

2,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协同策略的实施路径

(1)信息协同。由于在岸经营机构和离岸经营机构在客户信息、产品信息、市场信息等方面的不对称性,客观上存在着通过信息协同实现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商业银行借助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实现离、在岸信息协同。该系统基于先进的信息技术平台和业务操作系统,将分散于不同操作系统、不同来源的客户信息采集、整合、存储到分析型客户信息数据仓库,通过采取聚类分析、仿真模拟等数理分析方法进行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了解每个客户包括历史交易记录、客户爱好等诸多方面的详细信息,确定客户需求、贡献度等方面的特征,进而确定为客户提供离在岸协同的一体化金融服务方案。

(2)营销协同。营销协同包括客户开发协同、产品(服务)定价协同、渠道协同、市场推广协同、客户关系管理协同。通过协同实现从在岸客户中开发离岸客户;在确保商业银行总体收益不变的情况下,可以针对客户的不同情况,提高或降低离岸产品(服务)的价格,实现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的结构调整,并体现离、在岸协同情况下的风险缓释程度,确定优惠价格的标准和范围;凭借国内庞大的渠道优势,发挥境内机构的在离岸产品销售、客户咨询、信息收集、业务传递、客户关系维护等方面的优势,有利于节约离岸业务经营成本;在市场推广活动中,既推广在岸业务,也推广离岸业务,给市场和客户留下提供境内外全面金融服务的印象,提高商业银行市场推广的效果;在离、在岸客户关系管理协同中,商业银行应将同一集团的在岸客户和离岸客户视为一个整体,作为一个客户看待,将其往来关系和合作层次、离岸客户和在岸客户对银行的贡献度、离岸客户和在岸客户的满意度等方面全部纳入到同一客户的层面来考虑,扩大商业银行客户关系管理的视野,加强与重点客户的战略合作关系。

(3)管理协同。第一,战略管理协同。发挥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的协同效应,商业银行必须要有明确的战略导向。在战略导向下,合理的配置资源,为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的协同提供资源基础。各项业务战略、IT战略中,尤其要充分考虑离岸业务的需要。如商业银行的IT战略,往往根据国内业务的需求制订,而忽视国际金融市场的需求,一些业务系统常常不能满足国际金融业务经营的需要,而一些大型跨国银行都是全球统一的IT系统。第二,人力资源协同。实现在岸客户经理和离岸客户经理的协同;实现产品经理和客户经理的协同;通过不断提高在岸客户经理的业务素质,充实在岸客户经理离岸金融知识,将在岸客户经理和离岸客户经理“合二为一”,真正推动离在岸整合营销的实施;实现风险经理和离岸客户经理的协同。第三,制度协同。作为“以客户成长为中心”的现代商业银行,在其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中,应该体现既服务在岸客户又服务离岸客户的服务要求;商业银行全面预算管理、平衡计分卡管理和业务竞赛管理的相关规定,既要体现在岸业务的相关指标,也要体现离岸业务的相关指标;商业银行综合绩效考评管理中,既要将在岸业务对离岸业务贡献度纳入到经营机构考核中,也要将离岸业务对在岸业务贡献度纳入到经营机构考核中,即一个经营机构的综合绩效是离岸经营绩效和在岸经营绩效的总和。管理协同的稳定条件包括协同关联度和利益分配,协同关联度是指系统各子系统或要素之间的协同程度,合理的利益分配对管理协同的顺利进行起着决定性作用(白列湖,2007)。第四,流程协同。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流程协同,就是按照流程银行的要求,实现在岸业务流程和离岸业务流程有效衔接。流程银行就是通过重新构造银行的业务流程、组织流程、管理流程以及文化理念,颠覆性地改造传统的银行模式并使其彻底地脱胎换骨,由此形成的以流程为核心的全新的银行模式。流程银行和我国传统的“部门银行”在经营理念、组织流程、业务流程和企业文化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丁俊峰,2007)。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流程协同,在现有监管要求和商业银行离岸经营模式下,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通过统一的销售渠道,实现捆绑式销售,一揽子满足客户的需求;实现前、中、后台分离,在前台推行交叉营销和整合营销模式、建立集中统一的风险控制体系、后台集中化处理模式,除各自业务的特例外,将具有相同特征的业务操作进行整合;搭建统一的IT平台,保证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在同一个平台上运行,尽量减少客户与银行交易的接触点。

(4)风险控制协同。作为高度国际化的离岸业务,同在岸业务相比,其风险特点主要体现为:信用风险更为突出、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隐患较高、流动性风险较大、较高的政策风险。针对上述风险尤其信用风险,风险协同控制策略为:第一,离岸客户和在岸客户信用风险整体控制策略。我国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模式,对同一集团授信既要包括在岸公司授信,也要包括离岸公司的授信,避免多头授信和分散授信。在集团授信总额项下分割为在岸客户授信和离岸客户授信,将离岸风险控制纳入到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之中。第二,客户协同开发规避风险策略。离岸业务的市场定位为从在岸客户中开发离岸客户。通过客户开发的协同,降低信息不对称性,规避信用风险。

第三,产品组合创新规避风险策略。通过离在岸产品组合创新及产品运用,如通过“内保外贷”以及离在岸协同下的贸易链系列融资产品,将离在岸客户的信用关系进行连接并实现风险承担能力的转换,实现在岸客户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覆盖离岸客户,达到通过产品组合创新规避风险目的。

四、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发展的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

(一)离岸业务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监管法规需要完善。现行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其细则颁布至今已逾10年,部分内容已经明显落后于当前的市场环境和离岸业务实践;监管政策之间相互矛盾,如《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与2002年央行恢复和批准四家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的批复有矛盾之处。第二,中外资银行在离岸业务市场准入方面标准不一致,外资银行经营离岸业务没有市场准入的限制。第三,离岸业务税收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法规,缺乏税收优惠的法律依据。第四,尚未建立必要的离岸账户保密原则。

(二)推动离岸业务发展的政策建议

商业银行经营业务范文第3篇

关键词:融资融券;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资金融通渠道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12-0030-05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背景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业务包含了两层信用关系,一是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二是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卖空机制,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明显的单边市特征,这种制度性缺陷导致市场做空力量缺乏,投资者买进股票的力量长期压倒卖出股票的力量,市场供求长期失衡。另外,尽管我国的各级规则及法律都明确禁止信用交易,但券商和投资者基于利益驱动,地下信用交易屡禁不绝。大量地下信用交易的存在不仅增大了证券市场潜在的风险,也给监管机构的监控带来很大困难。我国证券市场的单边市特征和地下金融的现状迫切需要引入信用交易制度,以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机制,同时,信用交易制度的引入也有助于打通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融通渠道,在银行、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起安全、健康、通畅的资金联系。

对于融资融券业务,从监管层到券商都筹备已久,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修改了旧证券法中不允许证券公司向客户进行融资融券的规定后,监管层相继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深交所、上交所也相继制定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这一系列管理条例和指引的出台,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证券公司如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等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也意味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环境日益成熟。在政策面的明确支持鼓励下,多家创新类证券公司相继提出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相关的业务、技术筹备工作也在加紧进行中。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已指日可待。

二、海外成熟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较及我国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

(一)海外成熟市场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较

融资融券业务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其证券信用交易模式大致有以下三种典型模式: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典型的市场化融资模式,也被称为分散授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信用交易高度市场化,对融资融券的资格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在进行信用交易时,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不足时,通过金融市场融通或拆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在证券不足时,可直接从保险基金、投资公司或院校投资基金等长期投资者处融得证券。在分散授信模式下,信用交易的风险表现为市场主体的业务风险,监管机构只是对运行的规则做出统一的制度安排并监督执行。

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专业化的融资模式,也被称为集中授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证券信用交易的转融通业务主要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负责。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信用交易中居于垄断地位,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后,若信用交易交割清算时自有资金或股票不足,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而证券金融公司可通过短期资金市场、日本银行和一般商业银行来筹措资金或股票。这种集中授信模式有明确的层级性,包含“客户――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大藏省”四个层级,职能分工明确,便于监管。

三是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双轨制专业化模式。台湾地区证券信用交易最初承袭了日本的集中信用模式,其信用交易转融通市场由复华证券金融公司独家垄断,在21世纪80年代后,随着台湾金融自由化风潮兴起及货币、外汇和证券市场的迅速开放,当局放宽了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限制,相继成立了富邦、环华和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共同经营资金证券转融通业务,形成了既有垄断,又相互竞争的市场格局。证券金融公司的股东构成也已从最初的复华证券公司的政府控制,转变成为由多家银行、证券公司及其他投资人组成的多元化投资主体。另外,从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由于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其对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信赖性逐步下降,台湾当局进一步放宽了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允许其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这种双轨制的授信模式提高了市场化程度和运行效率,同时降低了运作成本,但相比集中授信模式来说,监管层的集中调控力度也相对较弱。

通过对美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信用交易模式的考察和比较,可以发现,证券信用交易完全是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而产生的,因而信用交易的模式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社会信用水平、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内部控制的水平,以及社会文化习惯等因素。

(二)我国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

关于我国的融资融券信用交易采用何种模式,业界一直争论颇多,证监会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中也未明确说明,但在近期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来源和证券来源做了如下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第五十六条)。”

从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在目前情况下,我国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还是不能直接发生资金融通关系,而是必须通过专门设立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外界信用导入的桥梁集中统一向各证券公司提供信用。在信用交易体系中,第一层面为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当其自有资金或借券来源不足时,转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此为第二层面;最后,证券金融公司在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再向各商业银行、拆借市场借贷,公开市场拆借或进行公开市场操作来获得其所需的资金和证券,从而使证券市场与外界的货币市场有机地联系起来。这种信用交易制度,有利于主管部门统一、集中地调控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入量和流出量。

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原则和经营范围,目前还无法从公开的资料中得到相应的信息,但从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授信机制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来看,由政府出资设立单一垄断的证券金融公司无法适应在金融自由化和创新大背景下的证券市场的发展,在信用交易的转融通市场,必须形成既有明确分工,又相互竞争的市场化格局,才能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业务发展。

三、融资融券相关业务规则解读

(一)融资融券业务参与主体资格认定

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并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创新试点类券商将优先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2.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及风险偏好。对于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二)融资融券相关机制

1.现金账户和信用账户分别设立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同时,应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担保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应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实现现金交易账户和保证金交易账户的分立,以便于清算和信用监控机构随时掌握证券信用状况。

2.可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资格认定

作为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须为经交易所认可的,符合《上海(深圳)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规则》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选取并确定标的证券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3.对市场信用额度的管理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30%。

券商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一定折算率进行折算,其中,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4.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对单个客户的融资和融券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分别按对客户融资和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售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

5.对单只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或融券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四、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及参与各方的影响分析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效应

1.融资融券交易对于增加股市流动性,活跃交易具有明显作用。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和日本的证券信用贷款规模一般低于证券市值的2%,但是信用交易的规模占证券交易金融的比重却达到16%-20%。而台湾地区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规模则占到总交易量的40%以上。

而在我国现阶段推出融资融券业务,受多种因素制约,预计短期内信用交易规模与成熟市场相比会有一定的差距。现阶段我国信用规模的主要限制因素有:一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主体资格受限,目前仅限于在符合条件的创新类券商中开展,而创新类券商在经纪业务市场所占的交易量份额仅为50%;二是可用于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券种有限,仅限于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券种;三是券商的转融通渠道尚未有效打通,目前证券金融公司设立的政策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仅限于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业务规模受限。

2.融资买空与融券卖空交易对市场波动性水平均没有显著影响。海通证券研究人员在对中国台湾地区融资融券的市场冲击进行研究①后发现,证券市场中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后,融资买空与融券卖空交易并未加剧证券市场的整体波动性水平。在信用交易机制引入的同时,若辅之以证券监管部门的适当监管措施(如限制信用交易的开户年限、交易金额、股票种类、保证金比率、融资融券利息等),信用交易并不会对市场整体波动性水平产生显著影响。

3.融资及融券保证金率的调整,会对融资融券交易额产生显著的影响,并进而影响市场整体流动性水平。因此,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保证金率的调整将成为监管层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的一项有力工具加以运用和实施。

(二)融资融券业务将催生证券金融公司这一新兴金融机构

在目前金融分业经营模式下,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资金和证券,仍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或证券持有人处直接融得,而必须经过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转融通。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将催生证券金融公司这一新兴金融机构,并成为金融分业经营模式下,连接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桥梁。

对海外市场信用交易模式的利弊分析表明,由政府出资设立单一垄断的证券金融公司无法适应在金融自由化和创新大背景下的证券市场的发展,在信用交易的转融通市场,必须形成既有明确分工,又相互竞争的市场化格局,才能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业务发展。

因此,未来即将在信用交易市场占有重要地位的证券金融公司,将有可能由各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监管层在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问题上,可能会对参与投资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界定和审查,同时,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控制证券金融公司的总体数量,根据证券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金融公司从事信用转融通业务。

另外,由于目前融资融券仅限于在创新类券商范围内发展,这一规定将使其他综合类和经纪类券商的经纪业务市场份额面临进一步的萎缩,因此,未来融资融券的政策走向,应以市场公平竞争为原则,通过制度设计,也允许非创新类券商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具体来说,可以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允许其向非创新类券商的经纪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同时,非创新类券商履行客户介绍和账户监管职能,并从中获取一定的佣金收入。

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和融资融券业务推进的状况,未来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和业务开展可能会采取如下的分阶段逐步开放的路径:第一步,由符合监管层要求的商业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及其他投资主体参与组建3-5家证券金融公司,业务范围限制在为有融资融券资格的券商提供信用转融通服务;第二步,允许证券金融公司向所有券商和机构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第三步,允许没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证券金融公司与投资者的信用融通业务,券商履行客户介绍和账户监管职能,并从中获取手续费收入。

(三)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影响

1.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1)有利于为证券公司提供新的盈利模式,促进经营模式转型。

证券公司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从中获取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另外,信用交易可以使投资者进行双向交易,改变原来证券经纪业务只在牛市中赚钱,而在熊市中交易量稀薄,收入急剧减少的情况,使证券经纪业务收入能够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

(2)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将增加券商的融资渠道。

目前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除了增资扩股和发行金融债券外,仅限于银行间同业拆借、股票质押贷款、国债回购等有限的融资手段,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使得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转融通交易从证券金融公司中融得资金和证券,拓宽融资渠道。

(3)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的市场占有率将进一步扩大,形成强者恒强的局面。

目前允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券商仅限于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创新类券商。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证券市场股票、基金、权证、债券的总交易额为986454.3亿元,而其中,22家创新类券商的交易总额达到493492.1亿元,占市场交易总额的50%。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将引发有信用交易需求的客户向有业务经营资格的券商转移,经纪业务将进一步向创新类券商集中,以经纪业务为主要业务的经纪类券商和综合类券商的经纪业务市场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形成强者恒强的局面。

2.对投资者的影响

(1)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将为投资者提供合法的资金融通渠道。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这一规定,人为割断了商业银行与证券市场的资金借贷联系。投资者需要融资,只能通过地下信用交易,如透支、“三方协议存款”、改变银行贷款用途等方式来实现。地下信用交易的大量存在,一是增加了银行和券商的信用风险,二是银行、券商和投资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三是监管层每一次对违规资金入市的查处都会带来股市的振荡。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将为投资者提供合法的资金证券融通渠道,同时,保证金交易规则的设定也能使券商的信用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

(2)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和风险回避手段,但信用交易的引入也有可能在放大交易能力的同时放大风险。

在没有证券信用交易制度下,投资者只能做多才能获得投资收益。在熊市中,投资者除了暂时退出市场外,没有任何风险回避的手段。证券信用交易使投资者既能做多,也能做空,不但多了一个投资选择以赢利的机会,而且在遭遇熊市时,投资者可以做空以回避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可使投资者获得超过自有资金一定额度的资金或股票从事交易,利用较少的资本来获取较大的利润,但信用交易的本身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

3.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增加银行的资金存管和清算业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增加银行的资金存管和清算业务。

(2)资金转融通业务将为银行提供新的业务机会和利润增长点。

商业银行未来可能通过参股证券金融公司介入信用交易的转融通业务,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另外,与证券金融公司之间的资金融通业务,也为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提供了风险可控,收益可观的渠道,并实现资产和负债的合理匹配。

五、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面对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对金融市场格局产生的重大变化,作为市场参与主体的商业银行,应早做规划,积极应对,争取在市场格局的变动中,进一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寻找和发现新的业务创新机会和利润增长点。

(一)密切关注有关证券金融公司组建的政策动态,积极寻求介入机会

证券金融公司的产生将成为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资金融通的主要渠道,因此,将对同业业务的市场格局产生重大影响,对此,商业银行应当予以密切关注。

1.参与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从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模式来看,商业银行均参与其中,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未来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将离不开商业银行的参与,因此,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证券金融公司组建的政策动态的研究和跟踪,积极寻求可介入的机会。

2.调整资金运用策略,应对同业拆借市场格局变动。证券金融公司的产生将会对现有的同业拆借格局产生一定的影响,银行资金可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证券公司,未来同业拆借市场上的一部分券商授信业务将有可能转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为此,商业银行应适时在资金运用安排上做相应的调整。

(二)积极应对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带来的第三方存管业务格局变化

投资者与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必须在该券商开户并交易半年以上,且只能和一家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交易。而融资融券试点券商仅限于符合规定的创新类券商,因此融资融券推出后,有信用交易需求的客户必然会将证券账户转移到有业务资格的券商处,这将引发证券经纪业务进一步向大型创新类券商集中,无业务资格的中小型券商将无法避免此类客户的流失。

由证券账户的迁移所带来的第三方存管账户的迁移将对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产生影响,对此,商业银行应引起重视,加强对有信用交易需求的第三方存管客户的营销,避免市场格局变动引发的客户和资金流失。

(三)在理财产品设计中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高理财资金的收益水平

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后,提供信用交易的机构能为新股发行上市提供融资支持,使机构和一般投资人获得所需要的资金,从而在一个低风险的水平上,保证发行的成功。

而目前商业银行理财系列产品中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理财产品主要是与信托公司合作的新股申购信托理财产品,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可以尝试在新股申购时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以所认购的新股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以扩大新股申购的资金规模,提高理财资金的收益水平。

参考文献:

[1]陈建瑜.我国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问题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Z].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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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巴曙松等.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比较研究[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商业银行经营业务范文第4篇

券商投资银行是市场经济的典型经济模式,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中,我国未来的券商投资银行在业务方面仍然面临着重要的挑战,所以必须要充分重视券商投资银行业务经营模式的构建。本文通过简要介绍目前我国券商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进而提出了构建我国未来券商投资银行业务经营模式的相关策略。

【关键词】

券商投资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模式;业务经营模式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开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证券市场开始逐步发展起来,而投资银行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方向。虽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但是投资银行的业务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国的券商投资银行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因此,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券商投资银行的业务发展模式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促进我国未来券商投资银行业务经营模式构建的主要策略。

一、我国券商投资银行的业务模式分析

很多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其券商投资银行的发展比较早,形成了几种典型的业务模式。但是,一个国家金融行业的发展、券商投资银行的业务模式与本国的国情是密不可分的,因此,我国的券商投资银行的业务模式可能与其他的资本主义国家存在一定的不同。通过本文对我国券商投资银行业务经营模式的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券商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经营模式分为以下几种。

(一)优势业务模式。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券商投资银行的发展,我国与其他几个国家合资成立了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该公司抓住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在几年间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并与国内很多著名企业进行合作,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采用的就是优势业务经营模式,该模式主要是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优质、更加专业的服务,通过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分析,选择出具有优势的业务,进而对这些业务集中资源和精力进行发展。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采用的这种业务经营模式,其收益比较稳定,能够较好地应对市场中的风险因素,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券商投资银行都具有该公司的影响力,所以这种券商投资银行业务经营模式很难在其他券商投资银行得到广泛应用。

(二)业务创新模式。中信证券作为我国券商投资银行的重要组成企业,其业务经营模式发展比较快,能够及时地根据市场需求作出业务调整,而且具有较强的执行力,所以其在发展的过程中,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中信证券在发展过程中采用的是业务创新模式,这种业务经营模式的特点如下:第一,这种业务模式的业务结构比较均衡,各种业务都得到了全面的支持和发展;第二,能够对市场环境的影响进行及时响应,在我国市场经济受到各种因素影响产生波动时,可以通过调整业务的比例和权重,着力发展风险较小的业务。

(三)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在发展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是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作为一家国内的保险企业,首次尝试了在发展过程中引入外资,通过吸收国内券商投资银行的先进经验,对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的业务经营模式和管理模式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从而更好地促进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的业务发展。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在一个地区发展项目的过程中,能够产生一定的区域影响力,从而为其他券商投资银行做好榜样,并且为以后在该地区的其他项目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二,投资具备发展潜力的企业,能够通过自身的判断力,投资一些具有发展空间的企业,这种示范性的工作成效非常明显;第三,充分利用服务网点的优势,能够迅速地深入市场,从而不断发展客户群体,扩展其自身的业务模式。

二、促进我国未来券商投资银行业务经营模式的构建策略

目前我国的券商投资银行形成了几种典型的业务经营模式,这些业务经营模式有着自身的特点,与企业的发展方向是紧密相连的。除了这些业务经营模式之外,我国其他的中小券商投资银行仍然采用传统的业务模式进行发展。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未来券商投资银行业务经营模式的构建,可以参考以下几点策略。

(一)做好充分准备迎接机遇和挑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发展,我国未来券商投资银行的发展环境产生了重要的变化,这些都对我国券商投资银行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所以我国未来的券商投资银行必须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从而能够更好地迎接未来的机遇和挑战。为此可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促进我国未来券商投资银行经营能力的发展,通过吸收国外先进券商投资银行的发展经验,同时结合国内券商投资银行自身的特点,不断提高自身的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第二,找准针对我国市场发展前景的正确盈利模式,才能够促进券商投资银行业务经营模式的不断发展,能够使得企业在短期内获得更好的收益。

(二)不断拓宽券商业务的发展空间。目前,虽然我国的券商投资银行业务有多种,但是这些业务在提供服务之前依然设立了较高的准入门槛,所以使得一些业务无法获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为了更好地构建我国未来券商投资银行的业务经营模式,需要参考以下几点策略:第一,逐步降低一些业务的准入门槛,从而使得这些业务能够服务于更多的群体,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的需求,可以在众多的业务中找到更好的盈利点,进一步促进我国券商投资银行的发展;第二,有计划有步骤地尝试一些新的业务类型,通过创新一些业务种类,并且逐步投入市场观察效果,选择发展良好的业务进行重点投入。

(三)完善券商投资银行的各项制度。完善的公司制度是构建我国未来券商投资银行业务经营模式的重要基础,如果在管理和经营结构制度方面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那么很可能给我国未来券商投资银行埋下隐患。因此,为了更好地迎接市场变化带来的重要挑战,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我国的券商投资银行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能够满足上市条件,那么就积极推进其上市的进程;上市之后需要进一步公开企业的管理结构、经营状况等等,这样能够使得公司更好地重视自身的经营,接受更多人的监督;第二,对于我国券商投资银行中一些不合理的规章制度进行改革,目前我国的很多券商投资银行的制度中,都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内容,所以需要对这些内容进行删除,才能够促进我国未来券商投资银行业务经营模式更好地发展;第三,建立一定的风险规避制度,使得我国未来券商投资银行的业务经营模式能够经得起风险的检验,能够更好地规避和应对风险,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未来券商投资银行业务经营模式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结语

券商投资银行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券商投资银行的业务经营模式进行分析,同时结合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提出了促进我国未来券商投资银行业务经营模式构建的主要策略。相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不断发展,能够更好地带动券商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反过来,我国未来券商投资银行业务经营模式的构建,能够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更多的动力。

【参考文献】

[1]曾美欧,赵海强.中美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比较研究[J].华北金融,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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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理平.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特点[J].经济研究参考,2009,24

商业银行经营业务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经营性物业 城市商业银行 风险防范

城市商业银行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5年国务院正式决定组建以来,经过将近二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力量,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城市商业银行受经营规模、地域、人才储备等限制,难以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竞争大客户,但其具有决策链短、机制灵活等优点,更加贴近地方中小企业,更能了解地方中小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并能设身处地为中小企业设计产品和服务。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各地商业地产热的不断兴起,与其密切相关的经营性物业融资业务也应运而生并得以快速发展。作为一种新型融资产品,经营性物业贷款以其期限较长、额度适中、还款方式灵活等特点,为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问题。发展初期,主要是资金实力强的大型银行敢于尝试,随着市场的成熟,业内不断扩展普及,为越来越多的城市商业银行所关注,成为各金融机构开拓市场、争夺客户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定义及特点

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银行向法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购置或支付与物业相关的负债或费用,以其或第三人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及借款人的其他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并定期还款付息的贷款。

借款人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

用于抵押的物业必须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产权证,具备运营条件,预计现金流量充裕、综合收益较好,还款来源稳定的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厂房及可独立经营的附属设施,且借款人拥有对其独立的处置权。

贷款资金可用于物业在经营期中的各种资金需求,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其中,自行建造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负债性资金和超过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购置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购置款。

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特点:第一、贷款期限较长,一般在1年以上8年以下,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经营期限和房地产权的剩余使用年限。第二、贷款额度适中,可根据借款期内物业可用于还贷的现金流确定。第三、还款方式灵活,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月、按季结息,按季、半年、一年分期还本等个性化还款方式。

二、经营性物业融资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经营性物业融资作为一种新鲜事物,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各种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会逐步地暴露出来,特别对于资金实不强、风险防范能力较弱的城市商业银行而言,必须逐一识别以上风险,加以控制,并将风险降低到可控范围内,保障资产安全。

第一、市场风险及其防范。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期限较长,贷款期内的各种不确定和不可预见因素较多。例如受到经济发展周期和房地产市场周期变动影响,借款人可能高估抵押物价值或将市场租售情况不理想的项目抵押给银行,都可能导致抵押率较低,无法覆盖贷款本金及利息。通货膨胀率和市场利率的变化,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实际利息收入可能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城市商业银行要真实客观地评估抵押物市场价值,严格控制贷款用途,杜绝借款人降低注册资本、抽减股本、不当分配利润等降低所有者权益的行为;应高度关注当地经营性物业价值、租金水平的市场行情,加强贷后检查的深度和频度,指定专人定期(至少每季一次)对租户的变动、租赁状态和租金交纳等状况进行查验,并对租约和租金收入专户等情况进行调查;还应关注土地增值税等政策变化对抵押物市值的影响。

第二、信用风险及其防范。信用风险是任何金融机构都需要防范的风险之一,城市商业银行也不例外。城市商业银行在开展经营性物业抵押融资时,由于贷款额度较大,借款对象必须是信用等级较高,具有一定开发资质,财务状况良好,商业地产开发业绩优良或物业经营管理经验丰富,招商引资能力和市场培育、运作能力较强的优质客户。经营性物业原则上是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和中心商业区等城市中心繁华地段,并投入运营一段时间,出租率较高,经营状况良好的低风险项目。稳定的收入、充裕的现金流是经营性物业贷款最重要的还款来源保证。1、加强对借款人资质的审核,通过个人征信查询或网络查询,与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及财务高管人员面谈;2、严格审查第一还款来源和担保措施、承租人资信、经营状况、支付租金能力等资质情况;3、控制租金收入以防范信贷风险本身存在固有的不足等。

第三、操作风险及其防范。操作风险是当前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已成为中国金融机构不可回避的话题。根据巴塞尔协议中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它不同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在不少金融机构中,操作风险导致的损失已经明显大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经营性物业抵押融资业务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使得金融机构面临操作风险。有的操作风险是可以避免的,然而有的操作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可以通过保险或其他风险转移机制加以缓释。具体操作如下:

(一)贷前审查时,1、要明确物业的权属,核实拟抵押的物业是否已竣工验收合格、是否取得房产证并投入正常运营,是否已设定抵押,是否已计入固定资产账等,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银行认可的其他财产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或要求借款人法人代表或其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要了解租约情况,调查租约的真实性以及租赁合同中是否存在损害我行利益的条款。特别注意承租人依法享有的承租权、优先购买权以及其他权力对我行抵押权的限制和影响,对抵押物价值、抵押率、抵押权实现的难易程度作必要地预估。租赁合同是否在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手续。如未办登记手续则租赁合同存在法律瑕疵,会影响到我行对抵押物的顺利处置。3、合理计算物业的出租率,设定租赁合同的租期、租金支付方式。调查租金收入与贷款额度、期限是否匹配,调查租金支付方式,防止物业在抵押给我行时,承租人已经一次性向借款人支付了长期租金,或是将租金与出租人对于承租人的其他债务进行了抵销,导致我行届时无法从租金中获得还款来源以及无法处置抵押物。4、承租人资信、经营状况、支付租金能力等资质情况:对于承租人经营状况或资信不佳、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有困难或多次拖欠租金的,不宜介入。5、在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时应遵循一般原则: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建造或购置价格(扣除折旧)的70%(含),或本行认可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的70%(含),以二者孰低为准,还应结合租金水平,重点考虑评估价值、合理的市场价格以及租金覆盖率等因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8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经营期限和经营性物业使用年限;贷款利率按本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贷款发放前,1、必须对经营性物业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并指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且保险的有效期应至少长于授信到期日后的三个月,投保总额不低于贷款本息额。2、要确认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3、要设立账户监管,与借款人签订租金账户监管合同或协议,明确物业经营收入直接进入银行指定账户,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直接从该账户中扣划。

(三)贷款发放后,银行应确保贷款资金严格按照申请用途走款,防范贷款资金被挪用。如贷款用途为置换他行贷款的,应建立资金专户,确保贷款专项用于归还他行贷款,确保他行抵押权释放后设定为贷款行抵押权,若他行抵押权释放并为贷款行设定抵押前贷款行贷款处于悬空状态,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阶段性担保。

综上所述,城市商业银行开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以其期限较长、额度适中、还款方式灵活等特点,为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客户解决了实际问题。然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存在着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操作风险等不可忽视的风险,城市商业银行要想长期全面发展,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参考文献:

[1]李荣欢.商业银行防范经营性物业贷款风险的几点建议[J].财经界,201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