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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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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办法

资金监管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民政专项资金在民政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区下拨到各级政府专门用于保障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生活的资金,具体包括:救灾救济、优待抚恤、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五保供养、孤儿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捐赠、惠民殡葬等具有专项用途的民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和社会化发放原则。

第四条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负责制。区民政局具体负责资金分配管理工作;区财政局按照政策规定落实资金;区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用于解决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需要,支付受灾死亡人员抚慰金,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和灾后重建恢复阶段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补助,春荒、夏旱、冬令期间的灾民口粮、衣被和治病救助,以及经省、市、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灾支出。

第六条优待抚恤补助资金用于“三属”(即烈士遗属、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和定期抚恤及丧葬补助费;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及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以及上述各类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费;农村籍60周岁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第七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于保障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城市三无人员及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于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

第九条医疗救助资金用于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享受精简定期定量救助对象、享受百岁老年待遇的百岁老人、狂躁性精神病人以及患重大疾病特困家庭人员,以及上级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困家庭的医疗救助。

第十条五保供养资金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保障需要。

第十一条城乡临时救助资金用于救助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以及上级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第十二条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等基本生活支出。

第十三条社会福利资金、捐赠资金等其它专项资金按照政策、资金使用要求的规定严格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惠民殡葬资金用于符合惠民殡葬政策的相关人员丧葬费用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十五条民政专项资金的分配,由区民政局具体分配使用,其中重大自然灾害资金分配方案须与区财政局会商一致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各类民政专项资金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下拨。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区民政局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建立资金拨付台帐,完整记录每笔资金拨付的时间、数额、去向、依据以及签批人、经办人等。资金分配的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八条民政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或捆绑使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设置民政资金辅助帐,每月和财政所对帐一次,杜绝超列、挤占民政资金等现象的发生,做到帐款分开、帐务公开。

第十九条民政专项资金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审批后,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审签后发放,保证资金发放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条民政专项资金除临优临救资金外,实行社会化发放,委托金融机构上卡直发。

第二十一条民政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实行年终结算制度。每年11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民政专项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每年12月区民政局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外,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准在民政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开展民政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资金监管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民政专项资金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区财政局与区民政局共同负责对民政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区审计、监察部门分别负责对全区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执法监察。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民社办主任、财政所所长、经办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影响灾民、受助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生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虚报、克扣、冒领、截留、拖欠、挪用、挤占、贪污民政专项资金的;

(三)不按程序操作,优亲厚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向民政救助对象收取费用、吃拿卡要、索取钱物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七条民政对象采取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申请或获取民政专项资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交回骗取的资金,对其中的党员、监察对象依法依纪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民政对象变更或自然减员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民政对象变更或自然减员的当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上报区民政局注销。不得故意隐瞒不报,因不及时上报注销出现超领、虚列款项的,一经查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资金监管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特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市科技特派员创业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特派专项资金”是指每年市财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科特派专项资金由市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特办)负责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包括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和企业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行动)。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科特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包括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项目和企业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项目;

(二)科技特派员及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与办公室的工作经费;

(四)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其它事项。

第三章申请要求

第六条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项目申请条件

(一)必须是经市、县(市)区科特办选聘的科技特派员;

(二)农村科技创业项目申请者必须有自己创办的法人实体;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项目申请者必须有与服务企业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或协议;

(三)申请的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已被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项目要求

(一)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较大,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

(二)项目内容必须是围绕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创业链的相关节点开展的创业项目。

(三)项目科技含量较高,至少通过项目的实施能够应用示范1项新品种、新技术。

(四)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好,能够促进科技特派员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增加项目单位的经济效益,带动农民就业,带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第八条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项目要求

(一)工业科技特派员服务的企业要具备法人资格;

(二)工业科技特派员要与服务企业签订科技服务合同或协议;

(三)科技创新成果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证书;

(四)服务企业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科技特派员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由县(市)区科特办紧密结合产业技术需求制定上报,经市科特办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立项审核

第十条科技特派员向县(市)区科特办提交项目申请资料,县(市)区科特办对科技特派员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后推荐到市科特办。

第十一条市科特办对县(市)区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实地调研筛选后提出项目资助意见,提交市科技局局务会研究后与市财政局会商确定下达。

第十二条科技特派员及管理人员的培训由市科特办按审核备案后的内容提出补助意见,提交科技局局务会研究确定下达。

第十三条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与办公室的工作经费、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其它事项需要使用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资金的,由市科特办提出计划并提交科技局局务会研究确定下达。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每年资金围绕当年市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工作重点进行安排。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拨付的科特派专项资金时,应建立备查帐,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

资金监管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师资培训经费管理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我区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相关政策规定,按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的教师培训专项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用经费主要包括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第二章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县级集中管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集中在县级管理,不再下拨到学校。各县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域内由县级统一开展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培训活动。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培训活动,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支。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县域内教师培训活动(包括传统的集中培训,送教下乡和现代远程培训以及支持学校开展校本培训)过程中学员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外聘专家差旅费、外聘专家讲课酬金、场地租赁费、资料费、培训公杂费等开支;用于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教师培训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及必要的培训费等开支。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旅游性质的考察活动费用;不得用于发放工资福利、购置办公设备;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偿还债务开支;不得用于购买与教师培训无关的资料和抵顶其他教师培训专项资金。

第八条专项资金要与其他各类相关师资培训项目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使用。

第九条各试点县须制定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各项活动开展前,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根据年度计划编制具体培训活动方案和详细预算,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专项资金预算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一编报,并按年度培训计划细化支出预算。学校编制本校预算时,不再编报此项预算。

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批复学校预算时,在明确告知学校上级核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同时,应注明教师培训经费由县级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执行,各项支出要据实列支,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不得以“白条”以及其他不规范票据入账。

第十二条严格现金支出,除培训活动发生的学员交通费(含交通补助)、培训公杂费、外聘专家差旅费和讲课酬金等符合现金支出规定的费用可以现金支付外,其他费用,无论支付给个人或单位,一律转账支付。

第十三条委托培训机构承办的具体培训活动或委托有关服务单位承办具体培训活动费用如食宿费等,应签署承办协议(合同),并按承办协议(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支付不高于其协议(预算)金额40%的预付款。

第三章费用报销

第十四条费用报销原则:凭合格有效票据据实报销;报销材料齐全、程序规范;支出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第十五条培训活动报销材料主要包括:一是结算材料,包括费用结算表、原始票据(含交通补助与劳务签领单)、宾馆食宿明细清单与公杂费清单(须服务方盖章确认)等;二是证明材料,如培训通知、活动方案或计划、专家任务书、活动预算、学员签到表、培训课程表、活动总结等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培训活动结束后,培训机构应编制费用结算表、撰写活动总结报告,整理报销材料,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费用报销依据。

第十七条县级培训活动的成本费用原则上每人每天控制在120元以内据实报销,其成本费用包括食宿费、讲课酬金、参加培训活动人员往返交通费、场地租赁费、资料费和培训公杂费用等。

第十八条参加培训活动人员,凭原始合格交通票据据实报销,同时由本人在发票背面注明起止地、姓名时间、按其同等金额直接签领返程交通补助,列交通费报销。参加培训活动人员不得再回本单位报销差旅费。

第四章讲课酬金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讲课酬金是指在开展县级师资培训活动中,支付聘请培训机构以外的专家的讲课报酬。

第二十条活动开展前,培训机构须根据活动方案和预算要求制作培训任务书,明确专家讲课工作量和酬金标准,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凭经审批的会议通知、培训任务书和劳务签领表报销讲课酬金。

第二十一条培训活动须聘请区内外知名专家讲学(课)的,由培训机构撰写专项报告,根据专家讲学情况提出讲课酬金标准建议,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培训活动外聘讲课专家酬金参考标准如下:市、县级专家讲课酬金每人每天200元,省级专家讲课酬金每人每天300元。

第五章监督检查

资金监管办法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市级应急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加大应急投入,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形成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长效保障机制。

第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及时组织绩效评估,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其他财政资金已安排事项,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政府应急办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政府应急办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加强绩效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风险治理能力的建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监控,建档管理。

(二)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完善重点领域监测网络和预测预报系统,构建综合预警平台。

(三)应急信息与指挥系统能力建设。政府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值班体系建设,基层信息员队伍和信息渠道建设。

(四)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抢险救援物资储备、设备购置,应急队伍建设,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

(五)应急管理科普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应急管理培训,印制应急管理知识手册,宣传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救援知识。

(六)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修编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基层应急预案,制定预案操作手册或预案简本,开展综合性、跨区域应急演练。

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八条市政府应急办结合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专项资金计划申请,市财政局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和年度预算规模等下达专项资金。对具备实施条件、进展较快的事项可以重点支持。

第九条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的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政府应急办及时按要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明确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同类任务支出。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政府应急办加强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县(区)财政部门和应急办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监管办法范文第5篇

一、资金筹集

(一)*年新农村建设试点实行省、市、县三级共建,全省共选择确定1万个试点自然村,通过直接统筹和衔接统筹两条渠道筹集试点配套资金16亿元以上。

(二)安排省级直接统筹配套资金6.58亿元,其中:省扶贫办安排整村推进扶贫资金1.08亿元;省发改委安排以工代赈资金0.5亿元;省交通厅安排村级道路建设资金2亿元;省财政厅安排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3亿元。

(三)安排市级直接统筹配套资金1亿元,即各设区市按每个试点村1万元安排市本级财政专配资金(其中调剂增加试点村按每个村2万元安排市本级财政专配资金)。

(四)安排县级直接统筹配套资金3亿元,即各县(市、区)按每个村3万元安排县本级财政专配资金(其中调剂增加试点村按每个村4万元安排县本级财政专配资金)。

(五)直接统筹配套资金是试点村建设的铺底资金,必须予以足额安排。市、县两级财政专配资金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每个试点村的省、市、县三级配套资金至少达到10万元。

(六)安排省级衔接统筹配套资金4.45亿元,其中:省发改委安排以工代赈资金0.9亿元;省水利厅安排农村饮水安全资金1亿元、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0.2亿元;省农业厅安排农村沼气资金1亿元;省“一村一品”引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外专局)安排“一村一品”专项资金0.1亿元;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资金1亿元;省卫生厅安排农村改水改厕资金0.25亿元。

(七)安排市县衔接统筹配套资金1亿元,即统筹市、县两级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部分资金1亿元。各市县按照市本级不少于300万元、县级不少于70万元的最低额度予以筹集落实。

(八)衔接统筹配套资金由各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负责筹集。以上确定的资金额度是用于支持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的最低限额,应予以确保。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千方百计增加试点投入,使试点村建设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

二、资金安排

(九)直接统筹配套资金保证了每个试点村有稳定的铺底资金,衔接统筹资金可以根据试点村的不同要求进行灵活安排,使实际需求与资金性质相吻合。

(十)省扶贫办安排的扶贫资金1.08亿元,按照在整村推进扶贫行政村中安排1080个试点自然村的要求,按省扶贫办、省新村办《关于做好贫困地区*年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开办[*]3号)确定的各县(市、区)分配数量为准,每个扶贫试点自然村安排10万元。

(十一)省发改委安排的以工代赈资金0.5亿元,按照在21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安排500个试点自然村的要求,按省发改委、省新村办《关于做好*年以工代赈项目建议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赣发改地区字[*]1596号)确定的各县(市、区)分配数量为准,每个试点村安排10万元。

(十二)省交通厅安排的新农村建设改路资金2亿元,省财政厅安排的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2.88亿元(扣除了垫付*年农村沼气等资金),合计4.88亿元,按照全省7500个铺面试点村每个村6万元,860个调剂增加试点村每个村4万元,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农垦办所属场站60个试点村每个村6万元的额度进行分配。分解到市县的这两块资金中,交通资金约占41%-42%,财政资金约占58%-59%。

(十三)*年省级直接统筹配套资金安排情况详见附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扶贫办已据此下达了试点资金。

(十四)市、县两级财政共安排专配资金4亿元,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资金筹集”中确定的市、县专配资金额度予以安排。

(十五)各级直接统筹配套资金实行定量安排,即对扶贫试点村、以工代赈试点村、铺面试点村和调剂增加试点村等不同类别,严格按照相应的规定数额进行配置安排,各试点村之间不得增减调剂资金。

(十六)各级衔接统筹配套资金实行总量考核。省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向省有关部门提供*年1万个试点村的名册,省、市、县有关部门在申报和落实项目时,安排到1万个试点村的资金总量不得少于确定的扶持总额。对试点村的选择和具体资金安排,由相关部门和市县按各自项目资金的管理要求和试点村申报情况自行确定,省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将组织考核其在1万个试点村的资金到位率。为切实做好省级衔接统筹配套资金的安排落实,省政府已召集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进行了专项协调。

三、资金拨付

(十七)省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行文,逐级下达到县(市、区);资金由省财政转入省扶贫资金专户,然后逐级拨付到县级扶贫专户(省直管县直接到达)。

(十八)省以工代赈资金,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行文,直接下达到21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市,资金由省财政转入省扶贫资金专户,然后直接拨付到县级扶贫专户。

(十九)省交通资金,由省交通厅行文至省公路局,省公路局逐级拨付到县(市、区),由县级交通部门拨入县级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

(二十)省财政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转移支付逐级下达到县(市、区)(省直管县直接到达),由县级财政拨入县级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

(二十一)设区市专配资金,由市级财政下达到县(市、区),由县级财政拨入县级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县级专配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拨入本级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

(二十二)省级衔接统筹配套资金由省有关部门按原渠道和方式下达拨付,不进入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市县的衔接统筹配套资金通过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进行拨付。

(二十三)各级、各类直接统筹配套资金在*年3月底之前下达并拨入县级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或扶贫专户,各级、各类衔接统筹配套资金在*年6月底之前拨付到试点村。

(二十四)因上级项目资金尚未下达等原因造成试点资金不能按期拨付时,应由同级财政予以垫付预拨,待上级资金到达后,再归还财政,以确保试点资金如期拨付到位。

(二十五)各级、各部门在下达各类直接统筹和衔接统筹配套资金时,文件应同时抄送本级和下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市、县有关部门下达上级和本级资金时,应同时抄报省、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二十六)直接统筹配套资金全部转入专户后,由县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向所有试点村和所在乡镇政府下发《*年*省新农村建设试点自然村直接统筹支持资金到账通知单》,告知资金到位。试点村及时送交回执予以确认,并据此按本县(市、区)规定的程序申请拨款。

(二十七)县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应根据确定的资金拨付和报账方式,及时审核试点村用款计划,加快试点资金拨付进度。在试点工作开始阶段,均应先行拨付部分启动资金到试点村。试点村的用款计划项目一旦完成,所有试点支持资金应及时全部核拨,不得留存结转。

四、资金使用

(二十八)试点配套资金应投入到农民最关心、要求最急迫、受益最直接的项目建设上,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试点自然村进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环境面貌整治,农业生产发展等方面。

(二十九)属于公益性的建设项目,以试点配套资金投入为主;属于半公益性的建设项目,由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与试点配套资金相结合;属于非公益性的建设项目,以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可视情安排一定的试点配套资金进行奖励。

(三十)直接统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村庄整治建设,重点是改路、改水、改厕三项,其次是改房、改栏、改环境、推广沼气、推广太阳能、普及有线电视、普及电话等。直接统筹配套资金应优先用于改路、改水、改厕,未完成“三改”任务的,不得用于其它建设项目。

(三十一)直接统筹配套资金的使用应采取补助、奖励、物资援助、先建后补等政策规定和激励措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主要补助以下内容和环节:公共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费、材料采购费、必要的专业工人工资等;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农户自我建设进行奖励、补助;大宗建设材料政府统一采购费用等。

(三十二)衔接统筹配套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各资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各类项目资金的性质和适用范围进行开支使用,不得强行捆绑安排,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三十三)所有试点自然村应先行规划,不能未规划先建设,也不能边规划边建设。未完成规划的试点村不得拨付和使用试点配套资金。

(三十四)试点配套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设计规划和施工要求,合理地安排建设项目的先后顺序,总体上要先搞通户入宅的水、厕、沼气等,再搞村庄公共部分如修路、绿化等。

(三十五)自然村整治实行“六个不搞”,即不搞环村公路,不搞大型广场,不搞进口草坪,不搞名贵花木,不搞违背群众意愿和经济承受力的大拆大建,不搞脱离实际的负债工程。此外,试点配套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机构经费,兴建和维修村委会、村小组及新农村理事会办公用房,兴建和维修祠堂、门楼、长廊等。

五、资金管理

(三十六)直接统筹配套资金由各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会同财政局、交通局、扶贫办、发改委负责管理。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应加强与上述部门的沟通与合作,重大事项要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共同商议决定,日常管理工作由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牵头负责。

(三十七)衔接统筹配套资金由相关资金管理部门各自负责管理,各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参与项目计划的协调和资金的监管。在保证项目资金用于试点村的前提下,实行“三不改变”,即不改变各类资金的使用性质,不改变资金的下达渠道,不改变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三十八)对安排到试点村的各类试点配套资金,必须坚持按计划投入使用。直接统筹配套资金的安排使用应严格按照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的批复方案执行,衔接统筹资金的安排使用以各部门确定的项目计划为准,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资金安排。

(三十九)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按照承诺的数额足额落实专配资金,并全额列入财政预算,专配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准虚列支出。

(四十)对上级下达和本级安排的试点配套资金要加强调度,及时、足额拨付到资金专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滞拨资金。

(四十一)充分发挥农民自主建设的主体作用和试点配套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积极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建立帮扶单位、乡村集体、企业个人、社会力量等投入试点村建设的长效机制,多渠道筹措新农村建设资金。

(四十二)进一步完善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各级财政、交通等直接统筹配套资金以及市、县衔接统筹配套资金应全部纳入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对其它资金也要尽可能纳入专户管理。要建立专账,专人负责,加强核算。

(四十三)纳入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管理的试点配套资金均应实行报账制管理。主要采取县级报账和乡级报账两种方式,不宜在试点村直接报账核算。报帐程序是填写“资金(物资)报账申请单”,并附费用支出明细表及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经理事会、村支两委、乡镇领导签字后,由县级新村办审核拨付。

(四十四)发挥农民群众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作用,对试点配套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将资金使用情况在村里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提高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和农民群众的监督。

(四十五)各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要依托财政、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对试点配套资金的拨付、使用、核算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可以终止资金拨付,对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项目执行,并限期如数追回。同时,要将处理情况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情节严重、触犯党纪国法的,将依法追究其党纪法纪责任。

(四十六)要建立完工检查制度。项目完工后,由县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计划或签定的合同组织检查,作出检查综合评价。对检查不合格的,要求限期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