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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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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合规管理

保险行业合规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保险资金;合规;管理

2010年以来,随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的逐步放宽,险资运用日益活跃,逐渐成为金融投资业的热门话题,与前端保险资金运用同等重要的后台合规管理得到的关注并不多,然而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成效与未来。特别是国内几家大型的保险公司保险客户遍布全国,他们上万亿元的保险资金实际是亿万客户的养老钱、保命钱,保险资金在投资时安全性尤为重要,不仅关系到公司业绩与客户收益,甚至关系到国家社会的繁荣稳定。本文尝试通过对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面临的新形势与新挑战进行研究分析,结合国内大型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方面具体实践,提出保险公司提高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水平一些探索性意见和建议。

一、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面临的新形势与挑战

随着保险监管机构稳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强化政策支持,引导业务创新,过去三年保险资金收益率稳步上升,2014年达到了五年以来最好的收益水平6.3%,综合收益率达9.2%。未来几年,保险资金将继续受益于市场化运作的机遇期,同时也将承受更大的竞争压力和市场冲击。与此相适应,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工作将面临着以下新形势与新挑战:

(一)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遭遇投资收益下行压力

宏观角度,中国经济进入下行周期,实体经济日益艰难,A股市场经历巨幅震荡,前景黯淡,国内房地产市场普遍降温,央行进入降息通道,险资投资收益率的维持和提升不容乐观。另一方面,传统上账面收益导向型的寿险投资要求一个较高且稳定的投资回报率,尤其是近几年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几家上市的大型保险公司也需要依靠高现价产品来保证市场占有率不出现负增长,导致近年高达6%左右的承保成本,推高了投资回报需求。投资收益需求的抬升遭遇恶劣的外部经济形势后,很可能形成严峻的投资业务压力,国内外经验表明,市场主体很可能以牺牲合规管理为代价缓解业务压力。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不断强化合规管理意识,合理分解业务目标。

(二)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

近年来,监管机构逐步明确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思路,允许保险资金进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与投资渠道不断放开同时的是事中和事后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2014年,中国保监会专门出台了《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加强了对资金运用违规的处罚力度和操作性。“从严监管”也已经成为新一轮《保险法》修改的工作重点。无论是在近期出台的各项有关资金运用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中,还是在各专项检查中,监管机构都不断强调保险公司的信息报告和披露、风险控制以及关联交易管理等合规义务。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不断健全内部合规管理机制,强化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守住合规经营的底线。

(三)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需适应更多的业务创新

从2014年开始,监管机构陆续放开了创业股权基金、私募基金等投资渠道,并鼓励险资从事境外投资以弥补国内投资收益的不足,保险资金将进入更多投资领域。各市场主体纷纷展开投资创新,比如近几年来另类投资比重不断增加,出现了苏州基金等债股结合创新项目,2014年保险公司已经成为中国境外房地产投资的主力军。可以预见的是,未来险资投资创新力度将不断加强。保险公司投资业务推陈出新,要求合规管理也突破原有定势,加强新业务研究,以适应业务开拓的强劲需求。

二、大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合规管理现状

中国人寿等国内市场份额最大的几家保险集团,管理着近数万亿元的巨额保险资产,有着旺盛的投资需求和较高的投资收益要求,同时也需妥善处理好投资盈利需求与合规稳健经营之间存在的矛盾与冲突。在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方面,除上述保险行业监管问题外,这些大型保险公司还面临A股或海外上市规则有关资金运用的众多复杂规定,同时还需应对因集团化发展带来的错综复杂的关联交易管理问题

虽然存在追求更高效益和效率与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矛盾,上述国内大型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普遍还是比较重视的,依托公司治理组织架构,设计专业化流程,发挥专业人才资源,近年投资能力及合规能力还是得到了一定提升。

一是普遍建立了健全的投资决策管理组织体系。投资管理决策主体由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层三个层面构成,根据监管规定和各上市规则,各决策主体享有不同决策权限。在董事会层面,大型保险公司一般下设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与建议。在内部经营管理层面,总经理会议为投资决策主体,一般还下设非常设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参考,财务会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为投资决策支持部门,为投资决策提供专业建议与支持,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具体执行工作。

二是普遍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多数大型保险公司根据外部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监管规定制订一整套公司内部投资管理的制度,涵盖股权、不动产、境外、独立账户等投资类别,信用评级、资产配置、合规风险管理、应急管理、决策程序等管理事项,基本上或者至少形式上建立了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科学投资管理体系。

三是普遍设计了配套的合规管理流程体系。在管理流程方面,保险公司投资合规管理流程内嵌于投资决策流程中,合规情况是投资决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合规管理机构上,一般大型的保险公司会将法律与合规部门或是风险与合规部门抑或独立的合规部门作为合规管理的主责部门。具体投资项目合规管理由项目律师、合规主责部门、公司合规负责人层层把关,项目律师出具合规意见草案,合规主责部门负责初审合规报告,评估项目整体合规情况,合规负责人负责终审并签署合规报告。在项目管理流程上,项目启动之初,合规评审意见便作为可否立项的重要考量标准;立项之后,选聘外部律师作为项目法律顾问,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进入可行性研究评估阶段;可研通过之后,启动合同谈判,项目律师协助形成签约文件,合同文稿提交有权机关审批;审批通过后,根据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

四是在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以往保险行业监管机关对保险资金运用限制较多,很多投资项目需要审批,也就造成了保险公司在合规管理方面存在对外部监管的依赖性,认为不合规的投资监管机关就不会同意做,只要监管机关同意的,就是合规的。这样也就或多或少的忽视了内部合规管理责任意识的培养、合规责任的确定以及投资合规管理人才的储备。随着监管后移的思路转变,很多保险公司才发现自身对保险监管合规政策的理解水平难以适应新投资业务的需要,内部合规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队伍建设上也都存在很多不足,难以对投资业务提供有力的支持与保障。

三、对大型保险公司加强资金运用合规管理的探索与建议

近年来,保险公司非标投资业务、创新的另类投资日益增多,以更好的弥补传统投资品种收益率较低的缺陷。然而,另类投资,往往投资回收期长、资产流动性差、信息透明度低。由于监管机构对这些投资创新业务了解也不够深刻,并没有出台明确的监管要求,但对创新持一种开放态度,默许部分保险公司对一些并不明令禁止但存在一定合规嫌疑的业务进行尝试,如何把握尺度,这不但对公司投资能力,也对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能力着实是个考验。结合前面两个部分的分析,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对如何提高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提出以下几点想法和建议:

(一)不断强化投资合规管理意识

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同样是正确的投资理念,是防范投资风险的根本所在。只有不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各项投资业务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才能确保广大保险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失。鉴于目前国内大型保险公司自主投资与外包投资并存的现状,建立公司整体与各投资单位为协同作战的合规管理内部协调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公司整体合规管理框架下,各专业化投资主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无缝对接,明确业务一线责无旁贷的合规职责,牢固树立“合规创造价值”、“违规一票否决”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

(二)逐步健全投资合规管理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合规管理四层防火墙,第一层防火墙是投资业务部门,第二层防火墙是内部合规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第三层防火墙是外部法律顾问,第四层防火墙由内控审计部门和稽查部门组成;同时还应将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密切结合,突破小合规管理的局限,形成360度无死角的大合规管理格局,建立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以及风险报告构成的完险管控链条,运用量化风险管理工具控制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等在内的投资风险;形成符合保险公司自身实际的投资管理组织架构和制度流程。同时应当考虑建立的保险公司总部集中投资权限运行机制,统一上收分散于各地、各分支机构包括自用不动产在内的所有投资项目管理权。

(三)全力支持投资合规管理创新和研究

为配合投资业务创新,保险公司应在合规条线建立了重大课题研究机制,组织业务骨干,结合聘请外部专家,专门研究实务中出现的重点疑难投资合规问题,个个突破,保险公司应在合规管理创新方面给予财务和人力支持。

(四)持续加强投资合规管理组织建设

保险公司应在投资合规管理方面做充足的人才储备,由于投资业务专业性较强,需加强对合规人员的专业培训,使他们不但掌握法律合规知识,更要深入了解投资业务;同时在合规管理部门内部应该建立专门投资合规管理组织,使相关合规人员能够专注于投资合规管理,逐步成为该方面的专家。

随着中国的保险业和资本市场不断创新发展,保险资金投资将在其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也会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合规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当然提升保险业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水平不可能一蹴而就,很多问题还有待在今后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探讨解决。

参考文献:

[1]李祝用,鲍为民.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研究[J].保险研究,2006(04):22-27

[2]林义.论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B].保险研究,2002(09):4-6.

保险行业合规管理范文第2篇

通常而言,税收主要指的是国家借助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及再分配的主要模式。作为我国金融行业的关键构成部分,保险业的重要地位不容忽视。实践证明,国家制定的税收政策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偿债能力以及竞争能力,关系着保险行业的两性发展。现如今,保险行业针对营改增实施的相关政策明朗程度虽然较低,却已然对保险公司形成全面影响,其中涵盖有财务管理以及产品定价、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等多项内容。所以,应基于实战角度,面对机遇挑战,认真做好相应准备,及时有效地调整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流程,使之在激烈的竞争洪流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简述营改增的相关内容

为充分掌握了解营改增相关内容,必须了解增值税及营业税间区别。其中,增值税主要指的是价将含有应税劳务在内的商品在流转进程当中形成的增值税当做是相应的计税参考依据进行征收的流转税。纵观计税原理可以知道,增值税为针对劳务服务和商品生产流通多个环节与新增价值,或者是商品附加价值实施征收行为的流转税。采取价外税措施,即为通过消费者进行负担,唯有发生增值事项才可形成增税。对应的,增值税采用公式为运用销项税额跟进项税额相减所得。营业税则指的是在我国范围之内,根据个人或者是单位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是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时获得营业额所征收的税费。对应的,营业税公式为营业额乘以营业税率所得。实践证明,我国目前现行税制采用增值税跟营业税并行流转税制,征收增值税的主要对象为货物销售,征收营业税的对象为劳务提供。保险行是典型的现代化服务行业,近年来,在我国,该行业增长速度最为迅猛,然而实情是我国针对保险行业多存在有重复征税行为。若所从事行业为营业税应税劳务保险行业,购进已纳增值税项目需承担的增值税难以被合理抵扣,基于此形成的增值税及营业税重复征收会让保险行业遭受巨大税负情况,消极影响行业发展。由征收管理税收的角度出发来看,现如今存在的增值税及营业税并行局面让税收征管工作开展陷入僵局。在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之下,商品及服务的捆绑行为甚为突显,形式复杂程度较高,较难准确划分商品服务具体比例,使得两税划分标准面临严峻挑战局面。由此可见,唯有增值税拥有完整链条,方能合理规避重复税费征收,纳税人税负得以充分减轻,产业结构实现优化,现行税制全面完善,征管效率大幅提升。

三、在营改增税收政策推广实施当中人寿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开展所面临的机遇挑战

基于营改增,保险公司采购及管理工作开展颇为受益,与此同时,相较于营业税而言,增值税在系统功能以及业务流程、会计核算及合规要求、人员操作等多元化领域中更具复杂程度,使得保险公司目前采用的财务管理业务流程及相应的信息系统支持面临巨大挑战。人寿保险公司在进行费用收取或者是完成增值税应税服务提供的时候,其可基于明示手段时收取服务接收方增值税,跟各项支出息息相关的增值税不再成为人寿保险公司的成本,由于服务接收以及经营采购形成的进项税能够被合理抵扣,纵观整个产链接,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产生的纳税成本得以有效降低,公司经营效率有效增强及经济效益实现优化提升。公司通过统一申报管理增值税可积极整合改进集团内各个单位税务与其操作流程,增值税自身特有征管与以票控税等各项模式,可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公司税务合规与业务流程对应操作风险的有效降低。人寿保险公司管理工作开展进程当中,营改增的实施为其带来全方位考验,其中,营改增针对风险评估以及控制环境、控制活动以及信息沟通监督等内部控制涉及的多个内容产生很大影响。营改增合规管理工作实施使得人寿保险公司合规成本大幅增加,譬如说软硬件系统升级改造以及人员培训等。营改增要求公司重新评估改造承保以及批改、理赔、佣金、再保、手续费以及收付费、采购、税务等各项核心业务。目前采用的增值税征管模式及相关理念会使公司财税处理遭遇巨大挑战。

四、人寿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流程所受营改增的影响及相关应对措施

财税【2011】110号文件规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若保险业实施简易征收措施,则相关企业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催生抵扣链条中断情况,造成重复征税问题;若不进行简易征收,该行业营改增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增值额,可见,如何抵扣及确定增值额是关键所在。纵观可知,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价值链而言,营改增对其业务流程形成全局性的直接影响。

1.收入及税收流程影响:在新会计执行实施以后,人寿保险公司一般将投连险的管理收入纳入收入进行核算,采用营改增措施之后,充分明确此项收入的税务处理流程。纵观现行实施的税法,就一年及以上健康保险是免于征收营业税的,执行营改增之后,需重新核算免税和非免税业务增值额,并设置调整对应会计科目。应对措施:优化统一科目设置及核算原则,合理修改制定《会计核算办法》等具体制度撮合四,结合增值税下会计处理规则展开重新制定,使得保费以及给付、资本性支出、赔付以及费用等实施有效的价税分离措施,就不含税额与相应销项及进项税额进行分开核算;使得处置财产以及采购及视同销售等多个业务环节会计处理流程得以充分明确;完成衔接过渡方案以核算营改增以前销售长期保险的合理制定。

2.财务管理影响:实施营改增,直接影响着财务管理工作中相关的预算考核与经营数据分析,对应表现为,调整考核指标取数口径,同时,分析工作开展应参考结合分离价税之后相关的各类成本以及收入、资本以及费用等各项内容,其跟预算考核取数口径同样是息息相关的。应对措施:在过渡时期,应开展经营分析数据口径对比分析工作;完成营改增实施之后预算考核指标设计的重新调整,并进行相应考核政策的重新制定,让具体的考核工作更为满足公司导向需求。

3.手续费计算及支付影响:重新定义人寿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手续费特别是相关的计算规则及数据口径;影响发票及合同、付款信息等一致性;影响手续费分摊以及手续费发票及支付时点;影响登记保管进项税发票等相应变化。应对措施:有效调整梳理手续费计算规则,使得手续费计算及对应的分摊规则得以充分明确。针对手续费支付流程实施调整,就进项发票获取要求进行嵌入。使得核心业务系统手续费自动计算得以优化实现。构建完善的进项发票记录存档以及认证接收流程。针对已收票以及未收票、待收票等系统设置报表及提示功能等。每日核对发票及台账、收付信息。标示增值税发票信息系统。

4.发票管理流程影响:以票控税。取得并开具、传递并管理专用发票存在有较大难度;涉及的操作流程复杂程度较高,譬如说每张专用发票均要由税务机关认证方实施抵扣,对应的认证流程相当烦琐;若未能实现及时开票则会引发较大合规风险问题;要求全员参与到增值税管理工作中,旨在保障满足规定进项抵扣凭证的及时获取,确保严格管理销项发票;若未能及时获取进项税票,则会催生一定抵扣损失等问题。应对措施:在整个流程开展进程当中,需全面有效管理增值税发票,完成全面增值税发票管理手段的合理制定,涵盖有领用以及保管、开具及寄送、作废及红字冲销、留存等多个流程环节;强化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强化管理采购发票,其中涵盖有针对发票实施的获取移交以及认证报账、退回等内容。

五、结语

保险行业合规管理范文第3篇

一、营改增背景介绍

目前,我国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制,对销售货物主要征收增值税,提供劳务主要征收营业税。保险业作为典型的现代服务业是当前中国增长最为迅速的生产业,但是我国对保险业实际上在重复征税。对于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保险业,购进已纳增值税项目所承担的增值税不能抵扣,由此发生的增值税、营业税重复征税将导致保险业更大的税收负担,对整个行业产生不利影响。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从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看,目前全世界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通常会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逐步实现对于货物和劳务征收统一的间接税,使增值税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符合国际惯例。总之,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了,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完善现行税制,有利于提升征管效率。

二、营改增对寿险公司现有财务、业务管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营改增既能对保险公司的采购、管理带来益处,同时增值税相比营业税在业务流程、系统功能、会计核算、人员操作及合规要求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保险公司现有的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支持方面也提出了更多挑战。

(一)机遇

寿险公司能够在收取费用或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时,通过明示的方式向服务接收方收取增值税;各项支出对应的增值税将不再是寿险公司的成本,因经营采购、接收服务而产生的进项税可抵扣,能够在整个产业链上降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纳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效率;增值税的统一申报与管理将为公司带来集团内各单位税务及操作流程整合与改进的良机;增值税的以票控税、特有征管等模式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公司的税务合规以及业务流程的操作风险。

(二)挑战

营改增是对公司管理一次全方位的考验。具体包括对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内控五要素均带来较大影响;对承保、理赔、批改、收付费、佣金/手续费、再保、采购、税务等核心业务流程均需重新评估、改造;增值税合规管理工作将增加保险公司的合规成本,如人员培训、软硬件系统升级改造等;现有的增值税的征管方式和征管理念对财税处理带来的挑战等。

三、营改增对财务管理流程的影响及应对

财税[2011]110号文件规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如保险业全部采用简易征收,保险企业将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会导致抵扣链条中断、重复征税。采购产生的进项税其税率在营改增后高于原营业税税率,会增加采购成本。如不采用简易征收,保险业营改增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增值额的确定,例如由于赔付支出无法给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何抵扣,进而如何确定增值额就很关键。但无论怎样,在寿险公司的经营价值链中,营改增对业务流程的影响将是全局性的。首先,保险核心业务流程,包括:产品设计、承保、保全、理赔、收付费和单证管理等流程需要根据增值税相关要求进行改造,流程中的岗位职责、信息交接、重要表单样式、开票时点等需要重新检视、评估和再设计;其次,需要对会计和核算、财务管理、单证管理、税务等管理流程进行风险控制评估,防止科目使用错误、虚开增值税票、进项税票过期、进项税分摊不清无法抵扣、操作失误等风险的发生。下面举例分析对保费收入、手续费支付等财务流程及发票管理的影响。

(一)对收入及税收流程的影响分析

1、对收入确认及税收影响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寿险公司对投连险的管理费收入作为收入核算,营改增后,对这部分收入的税务处理将随之明确;现行税法对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将重新核算免税和非免税业务的增值额,将带来对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置、调整。2、采取措施统一科目设置及核算原则。修订《会计核算办法》等制度办法,重新制定增值税下会计处理规则:对保费、赔付、给付、费用及资本性支出均需进行价税分离,分别核算不含税金额及对应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制定衔接过渡方案以核算营改增之前销售的长期保险;明确处置资产、视同销售、采购等业务环节的会计处理。

(二)对手续费计算与支付的影响分析

1、对手续费计算与支付的影响对寿险公司中介业务手续费,主要是计算规则与数据口径的重新定义;手续费分摊、手续费发票与支付时点;发票、合同与付款信息一致性;进项税发票登记与保管等变化带来影响。2、采取措施梳理并调整手续费计算规则;明确手续费计算及其分摊规则;实现核心业务系统的手续费的自动计算;调整手续费支付流程,嵌入对进项发票的获取要求;建立进项发票的记录、存档、认证和接收流程;发票、台账与收付信息的每日核对;增值税发票信息的系统标示;对于已收票、未收票、待收票等系统存在报表和提示功能等。

(三)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

1、经营数据分析与预算考核影响调整考核指标的取数口径,需按照价税分离后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及资本开支进行分析;对预算考核取数口径的影响等。2、采取措施过渡期实行经营分析数据口径的对比分析;调整营改增后预算考核指标设计,重新制定考核政策,使考核更加符合公司战略导向。

(四)对发票管理流程影响分析

保险行业合规管理范文第4篇

摘 要: 现代保险精算的发展日新月异,保险业的变革对保险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分析了我国保险精算教育在知识系统性、实践能力和创新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将大工程思想引入保险精算教育中,从学生培养、课程体系的设计和实验室建设等角度,提出了保险精算专业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的新思路。

关键词: 保险精算; 教学改革; 大工程理念。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高等教育也不例外———一方面,各国的教育理念以及由此决定的各国高等教育正在发生着巨大变革; 另一方面,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融合,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在这种大背景下,保险行业势必对高校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在转变和更新教育观念的基础上,积极探讨保险精算专业的教学改革,培养高素质的保险精算专业人才,已是当务之急。希望通过教学改革,能使学生在熟练掌握保险精算专业理论的基础上,具有较好地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熟悉保险工作实务,掌握精算基本技能。

一、我国保险精算教育现状。

( 一) 对保险精算人才创新性培养不足。

造成学生缺乏创新意识和能力的主要原因有: 首先,教育者缺乏创新意识。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和教育者,在创新教育中起着关键作用。教师缺乏创新意识,也就不会产生具有创造性的教学和科研成果。目前,不少院校由于教师教学量增加和科研任务的压力,许多教师只能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去应付学校交给的教学任务,没有精力去探索新的人才培养的模式和方法。其次,学生缺乏个性和创造力。当前的保险精算教育常常忽视对学生好奇心和想象力的激发,许多学生只是习惯于被动地回答现成的问题,缺少主动提出新问题的探索能力。此外,学校缺乏创新教育环境。创新教育其重要性已被广大教育工作者所认同,但目前大多保险院校创新教育环境还需要进一步改善。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建设均存在不足,更重要的是,培养创新人才必须对教育体系进行创新,革除传统教育中阻碍创新的东西。而在这方面,绝大部分院校探索的力度还显不够。

( 二) 人才培养过程中忽视相关学科知识的系统性教育。

保险精算是一个应用型专业,它与金融、会计、统计、数学等密切相关。我国的保险院校由于受传统的重专业、轻基础思想以及功利主义价值取向的影响,忽视了知识的相关性问题,具体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专业划分过细,相关学科课程不多,学生知识面太窄,知识融通性不够。保险精算技术人才应具有宽厚的金融、投资等大金融背景知识,如果没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就无法应对保险中出现的的复杂问题。二是人才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结合性不够。由于中学过早实施文理分科,致使学生文化素质训练欠缺,全面素质培养不够。在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方面应注重精神层面,学生是否具备人文素质不能仅仅理解为听过人文学科课程。

( 三) 保险教育中实践能力的缺失。

面向保险实务是保险教育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保险激烈竞争对人才的迫切需要。这方面恰恰是我国保险精算教育的缺陷所在,主要体现为: 没有足够的保险实践训练; 缺乏现代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的初步能力与素质; 解决保险实际问题能力不强; 对保险条款设计、产品开发的认识不足; 缺乏对现代保险所必须具备的有关经济、法律、社会道德等方面知识的了解等等。传统保险教学偏向原理性和理论性,缺乏教学的实践性,一味的灌输知识而忽视了培养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导致了学生动手能力不强,不会解决实际问题。教学方向与实际要求的距离越来越大,正日益制约着我国保险精算教育的发展,切实提高保险精算实践教学水平已经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二、“大工程”理念及其对保险学科的启示。

( 一) “大工程”教育理念。

“大工程”理念最早于 1994 年由麻省理工学院院长乔尔·莫西斯在该学院名为《大工程观与工程集成教育》的长期规划中提出。所谓大工程就是建立在科学与技术之上的包括社会经济、文化、道德、环境等多因素的完整的工程涵义,建立在大工程基础上的工程教育理念即为大工程教育理念。该理念所倡导的工程教育改革方向是要使建立在学科基础上的工程教育更加重视工程实际以及工程本身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具体来说,大工程的“大”指综合性,即把工程活动所需要各种知识、技术、能力、方法、条件系统地整合到一起; 大工程的“工程”指实践性,即工程活动要直接面向应用,满足社会的具体需要。为培养符合大工程要求的应用人才,就必须使工程教育从模仿科学教育的侧重理论研究回归到重视工程实践。

“大工程”教育理念要求学生知识的复合型和能力的多样性,要求所培养的人才,具备从事产品的设计、应用、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具备良好的较宽领域的适应能力。

( 二) “大工程”理念对保险学科的启示。

我们可以使用类似工程的方法,将工程学的思维引入到保险精算领域,结合金融、统计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采用数学、工程、计算机、以及信息等技术来模拟开发设计保险产品、确定营销计划和管理模式。培养出的学生应该是富有保险理论素养、掌握高级数学工具、具有工程思维,同时具备广阔人文关怀,能够进行复杂管理的复合型保险精算人才。

“大工程”教育理念对保险学科的启示,就是要以大工程思想为指导,不仅让学生学习保险精算的理论知识,还应该围绕经济、技术和社会政治三个方面重新进行调整和综合,强调保险精算教育的系统性、实践性和创造性。一方面,要结合本校实际,在培养学生的“通”与“专”上找平衡点,学生不仅要学习专业系统内的知识,还要注意各门知识间的关联性,做到宽而专。另一方面,要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和实验室建设,构建保险精算实践教学平台。

三、保险精算专业教学改革的思路。

“大工程”教育思想指导下,保险精算专业教学改革的路径:

( 一) 从“学会”走向“会学”,培养学生的创造性。

“学会”强调的是教师的教,“会学”强调的是学生的学;“学会”强调知识的蓄积,“会学”则强调学生学习的自主性、质疑性、操作性和创新性。爱因斯坦曾经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一个问题也许仅是一个数学上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问题却需要有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社会进入 21 世纪的知识经济时代,科技进步,知识更新的速度不断的加快,社会的发展日益信息化、智能化,不仅社会生产的主要周期和主要内容不再是重复的,而且每个生产阶段上的生产劳动也不再是完全重复性劳动,加上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科技信息成倍激增,层出不穷的新知识不断取代旧知识。教师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教会学生今后要掌握的所有知识,但一定要培养其再学习的能力。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行业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需要多专多能的高素质人才。因此是否具有不断发现和创造新知识的能力( 会学) ,比掌握多少现有的知识( 学会) 更为重要。 转贴于

( 二) 改革现有课程体系,建立科学、优化的课程方案。

第一,课程设置上应体现保险精算与相关学科的融合,体现大金融的内在逻辑性。金融学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比较严密和完整的基础体系,学生只有掌握了先进的金融问题分析工具和严谨的金融理论功底,才能在保险精算学系列课程中理解金融保险领域中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因此设置一套规范的理论及应用课程十分重要。学生不仅要学习保险精算的理论知识,还应该围绕经济、技术和社会政治等方面进行调整和综合,强调保险精算教育的系统性、实践性和创造性。这一系列的课程能够进一步加深学生对金融学、保险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理解,拓宽他们专业知识的视野和提高他们解决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二,课程的设置要注意知识的连贯和合理性。保险精算专业中每门学科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不同课程之间具有很强的连贯性和逻辑关系。我们不仅要因为认识到课程的重要性而将它列入教学体系中,更重要的是要注意到这门课程应该放在什么阶段开设,掌握这门课程的内容需要准备哪些专业知识等问题。如果教学的前后顺序安排不当,教学质量和效果都会大打折扣。

( 三) 建立高水平的保险精算实验平台。

由于我国高校保险专业建设的历史较短,且人才培养与保险实务的发展有较大差距,同时,保险机构对高校保险专业建设又缺乏良好的反哺机制,保险公司不能有效解决在校大学生的实习需求,学生很难完全了解保险实际业务的操作流程,导致缺乏对保险的深刻掌握。鉴于我国高校保险专业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以“模拟保险公司”为基本理念的保险专业实 验室建设模式。保险实验室可以模拟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包括寿险业务和财险业务的实际操作,为同学们掌握实践技能,提高动手能力提供了更好的平台,很好的解决理论教学和社会实际需要的矛盾。具体来说,实验室具有的功能有以下几方面。

1、提供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与管理的模拟,提供保险公司的日常事务的常规管理的模拟操作。通过模拟保险公司业务运行环节,提高同学们在各类保险机构一线工作的实际操作能力。

2、提供各种类型的保险中介人的所有环节的模拟运作,提供各种类型的保险中介人的日常事务的模拟环境和业务操作,可以提高学生在各类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的执行能力。

3、提供保险监管人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的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模拟环境与模拟运作。提高同学们从宏观的角度来对保险市场有更深入的了解。

4、提供再保险公司业务环节与日常管理的模拟操作。为同学们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提供了条件。

5、提供各种资格的考试培训环境,可以对内和对外提供高层次地培训。

6、提供其他专业相关课程模拟实验与保险市场模拟实验的接口环境( 如银行保险、保险产品证券化、金融工程介入保险产品的衍生品、保险市场和资金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的整合; 控股集团、跨国公司的风险管理等) 。

参考文献

[1]国家教委工程教育赴美考察团。“回归工程”和美国高等工程教育改革[J]。 中国高等教育,1996,( 3) .

[2]杨琳。 大工程观背景下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工程素质的培养[J]。

江苏高教,2006,( 2) .

[3]陈志刚。 基于大工程观办学特色的思考[J]。 江苏工业学报,2005,( 4) .

保险行业合规管理范文第5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精神,继续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治理和整顿市场非理性价格竞争,规范经营秩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我会决定开展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2008年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精神,围绕“速度、效益、诚信、规范”,以数据真实性为重点,继续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扰乱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提高执行力,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中国保监会以交强险为重点业务,对2家产险公司统一组织开展全国性专项检查工作。各保监局结合当地实际,针对交强险、商业车险、意外险、大型商业保险项目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等,对重点业务、重点公司、重点地区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同时对近两年实施过检查的公司进行后续跟踪检查。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集中重点的专项整治和强化日常监管并重的原则。各保监局在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中,应将中国保监会组织的全国性专项检查、后续跟踪检查和日常自行安排的其它检查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的同时,结合辖区内产险市场的实际统筹安排好日常检查和监管工作,特别是做好2007年对阳光产险和天安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等案件的后续监管工作,保持监管的连续性、持续性和有效性,形成并保持治理整顿的高压态势。

(二)坚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以及责任追究与机构处罚并重的原则。各保监局在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时,应按照《关于2007年全国财产保险现场检查处罚原则的通知》(产险部函〔2007〕106号)精神,重在对机构和责任人的处理。即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逐步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对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负有责任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责令撤换”或“罚款”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坚持违规处罚与落实整改、完善监管制度并重的原则。各保监局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从公司经营理念、法人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查找问题的根源,从体制、制度和机制等方面提出监管意见,并且加强后续监管,切实保证监管措施和整改要求的落实。

(四)坚持强化法人监管的原则。各保监局应结合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以及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将导致分支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体制、制度和机制性问题以及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以下简称产险部)。产险部将向相关保险总公司通报并责成其整改,必要时追究总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以进一步强化法人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

四、专项检查对象

本次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专项检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太保、太平)。产险部负责检查上述两家公司的总公司,各保监局负责检查上述两家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

若上述两家公司2007年末尚未在当地设分支机构或机构开业不足三个月的,可根据市场实际确定具体检查对象并报告我会。原则上被检查的经营主体不得少于两家公司,被检查的分支机构不得少于两家。

五、专项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继续坚持强化对总公司监管与对分支机构违规行为查处并重的原则,采取保监会和保监局上下联动、对总分公司一条线检查的方式。即由各保监局对分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线索及时报告产险部,以便产险部及时指导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总公司的检查。产险部结合各保监局对当地分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进行检查的情况,组织力量对总公司进行检查。借助上下联动、及时沟通,全面、系统地摸清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性、内控的有效性(特别是内部稽核监督的有效性)、偿付能力的充足性、经营行为的合规性、经营风险状况等方面情况,保证专项检查的质量。

六、专项检查内容

(一)对总公司的检查

以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经营数据真实性、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等内容为检点,同时针对各保监局在检查中发现的线索,利用“上下联动”检查的优势,从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查找产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源,督促总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堵塞漏洞,有效防范分支机构违法违规经营和保险经营风险。

(二)对分支机构的检查

1、检查区间:以2007年的业务为主,必要时可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

2、重点险种:交强险、商业车险和大型商业保险项目。

(1)交强险。检点:①交强险单证(特别是定额保单)及标志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交强险单证及标志管理制度;是否有专人负责交强险单证及标志管理工作;交强险单证及标志的印制、保管、签发、回收、核销、归档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纳入核心业务系统管理。②承保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费率;应收保费是否真实、完整,其账龄是否合理,核销是否合规。③理赔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交强险理赔是否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关于理赔时效的规定,是否有拖赔、惜赔或无故拒赔的情况;交强险赔款的归属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交强险赔款归入商业车险或商业车险赔款归入交强险的情况;是否存在已报案但长期未立案的情况;对已立案的估损是否准确、合理。④信息系统管控情况。重点检查信息系统是否为交强险设定单独代码;是否支持对交强险单独核算管理的规定;是否根据监管规定和内部管控的需要,对手续费支付比例、费率优惠比例和条件、保险期限、批单生效日期、退保、报立案时间等作出限制;是否有完善的单证管理系统并与核心业务系统相衔接,核心业务系统对已发生已报告赔案的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业务、财务和再保系统是否无缝链接,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是否一致。⑤财务核算费用分摊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交强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和费用分摊的原则,真实、准确地核算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专属负债,特别是对专属费用的核算是否真实、准确。⑥准备金评估情况。重点检查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准备金评估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⑦资金管理情况。对单独运用管理的交强险资金,重点检查是否在交强险资金账户和其他业务资金账户之间转移利益;对未单独运用的交强险资金,重点检查是否以实际可运用资金量的比例将投资收益在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之间进行准确分摊。⑧手续费支付情况。重点检查交强险手续费比例是否超过4%。⑨费用情况。重点检查费用是否真实,是否有通过虚列费用低价(即低于交强险条款费率规定的价格)承保、超规定标准支付手续费或支付保险回扣等情况。

(2)商业车险。检点:①条款费率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②应收保费情况。重点检查应收保费是否真实、完整,账龄是否合理;应收保费的核销是否合规。③手续费支付情况。重点检查手续费列支渠道、支付比例、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是否合规,账务是否真实,是否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④批单退费情况。重点检查批单退费是否合规,违规批单退费的金额、用途及具体去向。⑤理赔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有假赔案;核心业务系统对已发生已报告赔案的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已报案但长期未立案的情况;对已立案的估损是否准确、合理。⑥费用情况。重点检查费用是否真实,是否有通过虚列费用低价(即低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规定的价格)承保、超规定标准支付手续费或支付保险回扣等情况。⑦信息系统管控情况。重点检查信息系统是否根据监管规定和内部管控的需要,对手续费支付比例、费率优惠比例和条件、保险期限、批单生效日期、退保、报立案时间等作出限制;是否有完善的单证管理系统并与核心业务系统相衔接;业务、财务和再保系统是否无缝链接,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是否一致。

(3)大型商业保险项目。检点:①纯风险损失率表和危险单位划分指引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纯风险损失率表和危险单位划分指引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报备的条款费率承保大型商业保险项目;信息系统是否根据监管规定和内部管控的需要,对核保权限、适用的费率和危险单位划分等作出限制。②大型商业保险项目投标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大型商业保险项目投标情况,报告的内容是否属实;在大型商业保险项目投标中是否存在非理性甚至是恶性价格竞争的情况。③共保情况。重点检查共保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不规范共保”的情况。④再保险安排情况。重点检查对大型商业保险项目是否有再保险安排;再保险是否科学、合理;再保险摊回是否及时,核算是否准确。

七、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分为准备、检查实施和总结处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4月)。主要工作是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成立检查组、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和现场检查通知书等。

(二)检查实施阶段(5至7月)。各保监局应在5月16日前进场对太平分支机构进行检查,6月20日前进场对太保分支机构进行检查。产险部将根据各保监局对分支机构检查进展情况,组织力量适时对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三)总结处理阶段(8至10月)。主要工作包括汇总分析检查情况、组织实施监管措施、撰写相关检查报告和整理归档检查资料等。

八、相关要求

(一)认真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及时报告我会。各保监局要切实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立足于全年的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工作,对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后续跟踪检查和日常自行开展的检查作出明确的安排。请于2008年4月18日前,将现场检查方案和《2008年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现场检查计划表》(附件)报至产险部。

(二)切实做好上下联动检查工作。各保监局既要按照各自已制定好的检查方案开展常规性检查工作,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线索报告产险部,又要对产险部需要保监局协助检查确认的问题积极配合,认真查实。

(三)迅速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各保监局在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中,争取检查一家、处理一家,不要等到所有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才统一处理,确保检查处罚的时效性和震慑力。

(四)认真做好市场整顿总结工作。各保监局应结合现场检查工作,全面总结分析市场整顿情况,从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认真查找产生违法违规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和制度性因素,制定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请于2008年11月14日前,将财产保险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报告以及检查统计表(另行下发)报至产险部。

九、其它事项

(一)现场检查参照《现场检查工作规程》和《非寿险监管指导手册》进行。

(二)本次现场检查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

2、《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

3、《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

4、《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74号)

5、《关于规范商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5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

7、《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52号)

8、《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5号)

9、《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680号)

10、《关于认真执行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与纯风险损失率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1317号)

11、《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52号)

12、《关于印发第二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9号)

13、《关于印发第三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124号)

14、《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2号:核电站运营期〉的通知》(保监发〔2007〕36号)

15、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下发的道路、地铁、电厂和商业楼宇4个项目的纯风险损失率表

16、《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