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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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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安全责任;安全生产监理管理;风险规避;培训

自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从国家到地方各相关部门相继颁布了若干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通知等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规性文件,上至行政机关下至部门机构到人掀起大家齐抓安全的热潮,充分说明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现在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理安全生产管理社会责任非常大,全国监理企业、监理人员被处罚的很多,监理安全生产管理风险越来越大,所以必须认清形势切实承担起监理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监理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不可逆转,监理作为工程建设过程的参与者与管理者,有责任、有义务承担起监理应承担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我们监理企业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中理应承担起自己的一份责任。

那么监理企业应怎样才能做好自己的安全管理工作呢?那我们监理企业和现场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该注意、做些什么工作值得深思的,来规避监理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笔者就从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项目管理的心得体会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一些看法,供同仁共同探讨。

1.解决监理企业自身方面的问题

1.1大部分监理企业对监理安全生产责任的认识不足,完全放纵于项目监理机构自行管理,公司不闻不问,若出了安全事故公司才来处理已晚矣,监理企业缺乏安全责任防范机制

大多数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对自身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认识严重不够,责任心不强,忽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巡查和管理,认为现场安全生产监理管理工作全是总监理工程师的事,出了安全事故亦是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但近5年来,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被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案例甚多,个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认识不清,不学习国家及地方法规法律及部门规章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业务,未认清“安全生产管理监理责任”形势。安全生产管理是每个监理人员的应尽的责任,不分人员、不分阶层,只要参与就有责任。

虽然监理单位及个人很难承担过多安全责任,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对监理单位赋予一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事实上政府、司法机关对已发生的多起安全事故,就安全责任对监理处罚力度越来越大。打开“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查看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不难发现建设部对监理处罚数量逐渐多于施工单位。对监理的处罚较多的是监理单位停业整顿、监理人员限定执业年限,监理单位资质降级、监理人员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监理人员刑事处罚均有之。所以监理企业必须认真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理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建立安全责任防范机制,这是监理发展趋势所向。

1.2监理企业及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管理组织不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不完善,监理安全措施不到位、不落实

企业应建立监理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岗位责任,安全责任落实到项目,落实到人(专人负责)。完善安全管理流程、方法、措施,做到安全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目前大多数监理企业未成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督查机构,监理企业对所承揽的监理项目做不到安全定期检查,技术服务跟不上,完全依赖现场监理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现场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担子十分的负重,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管理压力很大,风险也特别大。

1.3严重缺乏专业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理人员,普遍安全管理水平较低,监理企业内部对监理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缺乏,未建立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安全工作涉及到许多专业知识,只有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地方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标准和通知,并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才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做好程序性资料编写与审查工作,切实起到指导工作作用

(1)编好监理规划,规划中对监理安全工作作指导性要求。(2)编写安全监理细则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细则,这是监理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指导工作思路。(3)对承建方所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内容认真审查,审查安全组织保障体系是否完善,管理人员是否配置齐全,分工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内容是否全面,切实可行。(4)对承建方安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5)督促承建单位申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对专项安全方案审查,尤其是对深基坑支护开挖降水、脚手架搭设方案、高架支模、幕墙和吊篮、拆除爆破、大吨位吊装等安全措施审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要求承建方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3.对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的安保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尤其是检查各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监理检查承建方现场安全布置落实没有,如平面布置、“七图一牌”、各警示标志等是否规范。(2)检查承建方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检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到岗情况,安全员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3)进场施工人员、机具、各种施工设备及施工临时用电是否符合安全施工要求。(4)施工人员是否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正常巡查,对发现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提出整改,或停工并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等等。

4.监理利用各种手段督查施工方行为,努力创造施工过程的安全环境

4.1加强巡检,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严格按约定的处罚条款处罚

(1)认真做好监理本职工作,每天对现场不定时巡查和检查,有无不按规范及专项方案施工问题,检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组织各参建单位安全大检查(宜每周一次),如安全隐患频繁发生,采取不定期、突击组织参建单位对工地现场进行检查,起到防范和提醒作用,始终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到最高度,安全无小事,长抓不懈,警钟长鸣。(2)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以书面形式要求整改,如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及时签发停工令,并按约定或例会上制定的处罚制度进行处罚,仍未整改的及时上报建设单位,根据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任何的巡查和检查均要留下记录痕迹,以及安全隐患及安全生产监理管理工作处理均要及时做好工作记录,安全台账,这是规避监理安全管理责任风险重要举措。

4.2制定报验程序和制度,行使工序验收权

对于出现安全隐患(包括质量安全)或承建方不整改行为,监理拒绝验收并上报建设单位,视情况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检查和验收均要留下书面记录痕迹。

(1)大部分承建及监理单位往往重视工程上的施工工序质量报验,但忽视了安全施工报验和验收。譬如落地脚手架基础、悬挑脚手架钢构及每完成一步架的报验和验收,大型设备(塔吊、人货电梯等)及幕墙吊篮安装每一步的报验和验收,等。(2)用于安全施工的材料和设备必须履行报验程序,材料和设备必须按有关强制标准规定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这方面往往承建方弄虚作假,监理把关不严,各方严重忽视这方面的控制。譬如脚手架钢管、扣件及安全网取样检测,往往与现场所用材料不相符。

4.3监理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要采取适当手段和措施

(1)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作书面回复,监理及时对回复内容进行复查。(2)提出的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或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总监理工程师要及时签发停工令并进行相应处罚。(3)停工令下发了仍未整改,上报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组织召开工程例会或安全专题会议,并形成有约束力会议决定。(5)获得业主支持,利用工程进度款支付手段进行约束。

监理无论下发通知单、停工令还是向业主、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均要把握好分寸,适可而止,达到效果即可。监理要注意工作方法,表现出极大诚意和耐心,积极主动协调沟通尽量转化矛盾,在不违反原则情况下,复杂问题简单化。因为工程总是在承建方自己组织下完成,监理如与承建方出现矛盾公开化、复杂化,监理也无法很好实现自己的工作目标。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工程监理;安全监督;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颁布的《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为安全监理提供了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南,明确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中必须承担安全监理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在履行好工程质量监理的同时,掌握安全监理工作现状,明确安全监理的职责、程序与内容,履行好安全监理的职能。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拆建等有关活动,主要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一、安全监理工作的现状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在安全监理工作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往往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而工程监理人员也习惯于以“三控”为中心开展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中,并没有把安全监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监控,只是把安全监理放在质量控制的12项工作内容中的其中的1小项,而且监理公司也没有配备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只是由质量工程师代管。这种现象在国内监理行业内普遍存在。

近几年,来建筑物倒塌、大桥垮塌此起彼伏,有的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导致工程建设造成事故的伤亡人数已占全国生产事故总伤亡人数的25%以上,有的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后发生;有施工质量问题,也有的是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如2009年6月汉阳德康居小区发生的化粪池基坑坍塌,导致l死2伤的重大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具有监督责任的监理方对这些工程建设没有从安全、环保方面进行有序的监理,未尽到安全监督之责。针对目前安全监理的现状,作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首先必须在思想上加强安全监理的责任意识,扭转重“三控”、轻安全的观念,明确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安全监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做到思想上重视,工作上落实。

二、安全监理的职责

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理要实施从始至终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控制,并实施主动控制,具体来讲就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重点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计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包括:(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

2.对于所有进场的施工机械进行认真核验,对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

3.审查上岗人员资格。即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督促施工企业雇用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线操作人员。

4.对于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动态控制。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5.在每周的监理例会中,要增加安全内容,对下周施工部位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进一步强调,进行预控制。如发现措施不得力,或人员存在问题,应认真整改,严重时要求停工,以实施主动控制。

三、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的建设

在施工安全的监理责任难以明确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能否做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理队伍自身素质的高低。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贡献绵薄之力,这是目前建设监理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的根本所在。施工安全检查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学习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有“经验”的专业人才,充分发挥在施工安全方面的预控作用,必须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的建设,塑造一批高素质的监理人员对于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尤为重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这就要求监理人员从工程一开始,就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即从始至终抓好安全工作。要想处理好这些问题,就要求监理人员掌握大量的安全生产法规和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各类施工机具安全达标指标和安全操作措施等。作为安全监理人员,工程开工前应尽早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成立施工单位的安全自检系统,要求施工中的每一道工序必须由施工单位按安全监理规定的程序提供自检报告和报表。施工单位的自检人员对保证安全施工起着重要的作用,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随时对施工单位自检人员的工作进行抽检,掌握安全情况,检查自检人员的工作质量。

四、结语

随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已法制化、规范化。工作内容由原来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增加了安全监理的任务,任务加大,责任增加,这就要求全体从事监理业的人们充分领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内容,加快完善知识,调整心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指导,建立组织机构,落实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工程监理工作中,必须把安全监理工作贯穿于施工全过程,严格按规范、标准要求实施安全监理工作,不能有丝毫懈怠。

参考文献

[1]党智勇.浅谈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建筑安全.2000(5)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状创新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没有安全,就没有生产的持续、快速发展。由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指导方针,可以看出:安全就是基石,安全就是生产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方可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推动我国建筑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状

据《2007 年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中建筑施工事故统计分析显示,目前全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类别仍主要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等。另外,随着项目日益高层化,近年来塔吊等起重设备事故多发,必须引起足够地重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公布的2010 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显示,2010 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27 起、死亡772 人,同比分别下降8.33%和3.74%。全国有31 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其中青海、河南、宁夏、新疆建设兵团等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少,江苏、浙江、上海、广东等地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多。全国有12 个地区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其中宁夏、河南、湖南、安徽等地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较大。有11个地区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其中天津、内蒙古、黑龙江、陕西等地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升较大。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29 起、死亡125 人,同比分别上升38.10%和37.36%。

可见,当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仍然比较大;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出现反弹;部分地区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这也表明我国仍正处于建筑施工事故频发的历史时期,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创新理念

1、落实“以人为本”的全面关怀观

传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理念更多关注的是项目本身的安全状况, 安全工作的重心放在对项目实施结果的物的层面的监督和管理。对参与项目的人员的安全有所忽视, 从而出现“轻事前管理, 重事后处理”的现象, 安全管理制度难以落实到建设细节中, 安全宣传教育走过场, 安全管理方式缺乏人性化。从人“机”环事故致因原理来看, 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关键在于建立人、机和环境协调工作的系统。由于事故多发于人“机”交互界面上, 其中, 人的因素和人的过失是酿成事故的主导因素。人本安全事故致因理论更尖锐地指出, 事故并不是随机分布的, 人为因素与事故有着紧密联系。2010年上半年发生的“富士康员工自杀”事件, 从表面上看是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出现问题, 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企业忽视“人本管理”, 重效益、轻文化; 重效率、轻关怀所致。以项目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使被管理者在项目安全活动中长期处于约束、强制、紧张的状态, 形成“被动安全、服从安全、要我安全”的结果, 进而导致压抑、逆反的心理出现,不利于安全管理活动的展开。推动“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 其一就是要一切管理活动以人为本展开, 即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活动的制定和实施中, 站在项目建设者一方考虑问题, 以建设者作为管理主体, 对建设者投入感情, 既讲原则又讲人情味, 一切安全活动围绕建设者的安全展开。当人身安全与经济利益或其他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无条件地服从人的生命安全。每个项目安全制度的确定、措施的落实,生产环境的优化, 生产设备的使用, 劳动条件的改善,职业疾病的防治都应围绕着怎样使得建设环境中建设者安全展开。推动“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 其二就是要运用激励手段, 充分调动每一位建设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让一线建设者成为安全管理的主角,创造一切有利条件, 引导建设者在建设安全活动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 形成“我要安全”的主动型管理氛围。进而将“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融入到企业安全文化中。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 激发建设者安全管理意识。例如, 定期开展“安全个人”、“安全班组”等评选活动; 组织职员定期演练自救互救、逃生应急技能, 提高个人处理突发险情的能力; 定期组织各种轻松、健康、愉快的休闲活动, 减少长期处于紧张工作状态而产生的冷漠、恐惧和压抑, 树立爱岗、互助、关爱生命的价值观。

2、从隐患局限性与危害全局性认识“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观

建设项目安全隐患和事故均具有局部性, 然而一旦隐患酿成事故, 其影响不仅涉及企业, 甚至整个行业。例如, 2005年北京西西工程4号地项目模板工程垮塌事故, 不仅影响工程工期,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 责任人、责任企业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同时, 事故处理期间, 当地所有建设工地停产整顿, 并迎来建设监理行业监理工作内容的重大变革, 安全监理成为建设监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社会属性看, 安全事故不仅造成对事故工程建设企业人员的伤害, 而且,还会造成对非事故工程建设企业的人员伤害, 如2008年10月10日, 山东淄博刘家村住宅楼工程发生的塔吊倒塌事故, 造成工地临近的一幼儿园5名儿童死亡,2人受伤。

在建设工程生产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的时空距离越来越小的情况下, 建设工程自身存在的安全风险, 已不仅是建设工程企业的风险, 而是全社会的风险。形成“全社会、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理念, 是当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必由之路。

3、认识安全风险的时变性, 形成安全“动态管理”观

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或安全隐患, 伴随建设工程活动、环境的时变而不断发生变化。风险因素不仅种类、数量、性质可能发生变化, 而且安全风险量也可能发生变化, 如施工技术风险, 即具有明显的阶段变化特性。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或隐患随施工进展或时间而变化的特性, 说明安全风险或安全隐患具有时变性。只有跟踪建设进展, 实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价, 才可能全面了解、控制安全风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就是要在整个建设过程中, 对建设过程安全风险进行事先预测评价、事中安全风险再评价与监控, 由此实现每时、每班, 每个环节和部位的安全生产都得到保证。通常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制度建设。制度是基础, 实施动态安全管理,首先就要完善和充实规章制度, 建立一套符合项目自身特点的动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包括建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预评价制度, 建设过程安全风险再评价与安全风险监控制度等。

(2)安全生产预评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评价, 是在工程施工开始前, 针对项目建设环境所作的有关安全风险的事先估计及其控制策略。

(3)建设过程安全风险的再评价。针对建设过程的实时环境条件, 进行建设工程后续实施过程的安全风险评估, 是对安全生产预评价的补充和完善。

(4)建设过程安全风险监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评价的目的是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风险作为客观存在, 必须把生产流程与安全风险监控有机结合起来, 准确判断安全风险因素的未来演变趋势, 处理好监控参数设置与报警限值, 重大安全风险因素与一般安全风险因素的关系, 适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使安全风险的后果尽可能减小。安全事故的突发性、隐蔽性和时变性, 决定了发生过程的动态性, 决定了安全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只有针对安全风险的时变性特点, 做好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各阶段的工作, 才能有效控制安全风险。

4、从工人教育培训到技术人才培养全覆盖的高等安全教育

据国务院研究室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 2006), 目前76. 4% 的农村劳动力没接受过技术培训, 建设行业农民工, 参加过培训的仅占从业人数的10%, 并且建设工程领域从业者, 普遍文化水平不高。而同期美国、英国等工业化国家农民工不仅文化程度高, 而且接受职业培训的比例也都在70% 以上。统计发现, 我国矿山、建设等高危行业安全事故中农民工伤亡人数占75% 以上。建设工人文化程度低、职业安全教育培训不足, 是造成我国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严竣的深层原因之一。

建设安全生产理论与技术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和开放性。当前从政府到企业均强调“安全教育培训”, 但仅强调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而为建设领域培养管理与技术人才的高等教育, 并没有纳入到安全教育培训环节, 使得建设工程人才的安全管理理论与技术先天不足, 在长江后浪推前浪的建设管理人才队伍中, 安全管理经验愈加欠缺。因此, 需要在强化建设安全生产适用性教育的同时, 对建设人才队伍实施和普及安全管理理论与技术系统知识的高等教育。

参考文献:

[1] 陈宇涛.试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制化要求[J]. 建材与装饰(下旬刊). 2007(07)

[2] 李强.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研究[J]. 现代企业教育. 2011(10)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4 献标识码:文章编号:2095-2104(2012)12-0020-02

1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现状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全国大中小城市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建设,使得这一支柱产业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建筑业量扩大的同时,质却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尤其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其水平长期较低,导致因安全管理不善而发生的工程事故常年处于较高位。据统计,每年我国建筑业从业人员因安全事故丧生超过数千人,由此而带来的经济损失也逾百亿。这一系列的事实严重制约着建筑业和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也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加大工程安全投入和管理,改善建筑业严峻的安全形势,提高高层次人才投入建筑业的积极性等显得尤为重要。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相对重大,其不仅与国家、民族的公共财产息息相关,更关系到人民大众的生命财产等切身实际的利益,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也有所影响。但由于工程建设生产具有的诸多特点,例如其施工工艺繁琐复杂、露天作业和高空作业频率较大、劳动力相对比较集中等,使其成为安全事故的多发行业。纵观近几年建筑业的发展趋势,总体上建筑安全事故的频率有所减小,但不时仍有较大安全事故发生,而且与国际上经济发达的国家相比较,我国安全事故的频率仍然较高,死亡人数也处于较高位。综合来看,这一系列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高空坠落、机械设备误伤、用电用火事故以及中毒窒息等其他伤害。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面临的问题

2.1 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够

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事故的发生通常是由于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不足所造成的。在施工现场,作业环境通常处于高空和露天的条件下,如果现场人员对安全隐患不够重视,极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例如现场乱接电源,机械操作不符合要求,人工桩开挖时未检测有毒气体,以及塔吊等悬挂物体不牢固导致高空坠物等等。同时,建筑场地狭小,环境恶劣,通道拥挤,地势不平,材料设备随意摆放且无安全标志说明,这都是因为现场管理人员缺乏安全意识,相应管理工作滞后的体现,正是因为这些种种现象,导致安全事故频发,同时也影响了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控制和经济效益。

2.2 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相关人员工作不负责

健全良好的安全责任制度是工程正常进行的保障,无规矩不成方圆,施工现场应设立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架构,切实保障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工程中常见的制度和章程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其操作规程。然而实际工程中,由于施工管理人员流动性大,很多人员都不能由始到终地完成整个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稳定性较差,造成安全管理上的不连续性和诸多困难。即使配备了相关的安全管理人员,往往也不能满足正常管理这方面的要求,例如工地上较普遍的现象是部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够,缺乏主观能动性,被动地应付于检查,没有很好的履行其职责,导致现场较多不安全行为缺乏有效合理的监督。

房屋建设应进行全过程安全管理,综合分析研究合适的措施与制度,管理人员需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完成督促现场安全生产,发现并及时消除安全漏洞,提出并落实相应整改意见。但是,实际情况却往往大相径庭,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不到位,管理不严格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一系列均是导致安全事故屡见不鲜的主要原因。现场管理人员的职业水平和素养也是安全事故得不到合理控制的一个原因,例如其自身安全意识较弱,管理工作疏忽大意,也没有能力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对一些危险违规操作缺乏重视或者根本置之不理。作为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往往对于安全管理提出大的指导方针和措施,而且通常只对大型作业实施比较严格的安全管理工作,忽视小型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这些小型作业也正是工程事故较常发生的地方。因此安全管理人员职业操守是否合格,管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施工企业是否对各种类型的生产均重视,对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发生的频率均有重要影响。

2.3 安全教育工作不够重视且严重滞后

我国建筑行业相关法规规定,施工企业在工程进场前需落实安全教育制度,切实保障施工过程中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既是对企业负责,更是对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但是根据我国安全管理现状调查,安全教育工作严重落后,很多企业和个人只是流于形式,缺少合理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平台和方法,这对之后安全隐患的发生影响较大。例如,一个企业缺少基本的施工安全教育工作,使得大部分农民工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行为,当真正事故发生时,往往不知所措,缺乏应急能力。据有关部门调查和统计,我国建筑行业中大部分施工人员均是来自西部或者边远地区的农民工,这些农民工往往教育水平不高,当其施工前缺少合理有效的安全知识教育,则在施工过程中缺乏基本的安全保护意识和事故防范措施,造成安全事故现象较为频繁。

2.4 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规范

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规范,不仅违背了我国建筑建设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并且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应当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在长期的工程安全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大多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做得不够完善,形式化现象较为严重,许多明文规定强制实行的安全防护措施都没有按照相应要求设置。并且有的工程工期较紧,施工人员过于追求进度和工期等,以经济效益为其主要考虑的因素,而安全防护等工作投入却远远不够,甚至正常的防护费用都得不到保障,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这一系列行为都给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隐患。

2.5 安全经费投入不足

基于建筑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使得部分投资者过于片面的追求经济效益,在获取项目抢占市场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且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也较普遍存在于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根据行业发展情况来看,目前大多数建筑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多为低价中标,致使其利润下降,对于一些经营不善的建筑企业更是度日维艰,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已较难,再加上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因而施工企业资金更加困难,从而不得不严重压缩工程安全管理经费,造成必要的安全投入不足,各种防护设施不到位,设备老化情况普遍存在的现象,使得很多本可避免的事故经常发生。

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单位,应履行好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与重担,然而现实中大多数企业迫于工期的压力,只注重市场经济效益,追求利润空间的最大值,而降低成本,降低工程安全管理费用的投入,轻视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并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事故隐患来不及进行及时整改,伤亡事故则接连发生。即使有些企业资金充足,但其在扩大生产投资时,却投入较少的金额用于安全技术措施资金,致使设备老化、带病运转,防护设施简陋,事故隐患不断增加。这一系列行为均是企业对安全管理的不够重视,而投入相应费用不足,导致一系列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对策研究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进度以及成本等虽然是工程管理的主要内容,但是安全生产关系着每个工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其生产和生活,所以安全应当是工程建设考虑的第一要素,那么如何根据工地现场的实际情况,落实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对策,解决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保障广大工人的生命财产,显得尤为重要。根据长期的工程现场经验和工程事故案例分析,现提出如下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对策措施,供工程管理人员参考。

3.1 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管理

安全意识与工人的受教育程度以及对安全的重视程度等有关,分析大多数工程事故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具备良好安全意识的工人往往能提前预判突发事件的发生,从而做出相应正确的反应,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工程事故通常都是由于长期对安全隐患忽视所导致的,因此工人良好的安全意识决定着工程事故发生的频率,对防范工地现场突发事件效果显著。故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管理,保证在工程作业的同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3.2 保障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工作有效落实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力度直接保障着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行,故完善现场安全检查显得尤为重要,那么,作为施工管理人员,需要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长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且工程负责人需要选拔一批业务能力强,安全意识高且负责任的管理人员作为骨干力量,根据工地现场环境的实时变化,不断反馈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等讯息,以便于制定下一步安全管理计划安排,对相应工作内容进行决策,保证工程安全稳步进行。同时,根据工程类别确定安全检查力度,对于大型复杂工程需着重加强薄弱部位的安全检查工作,对于施工高峰阶段还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专项检查,例如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高空吊装、机械设备使用等均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易导致触电、高空坠物、机械伤人等安全事故发生的工作施工单位需要格外引起重视。

3.3 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与考核工作

制度建立是企业运营之根本,也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的原则性文件。严格按照制度实行,合理指导工作,是每个工程人员的职责和义务。那么,在施工过程当中,严格实行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切实有效地提高管理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保证施工安全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奖罚制度是激励施工单位和员工个人工作积极性的有效措施,合理且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对工作到位且表现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鼓励,对于其工作心得体会、先进经验应值得大家学习并给予推广。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由于工作过失已经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4 探求新的安全管理方法

伴随着近些年来我国工程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建筑工程越趋复杂化,对施工工艺和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传统方式也正逐步迈向信息化综合发展的道路。纵观全局,安全管理工作仍然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中之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总结,在摸索中力求发展改进。时代在发展,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人员在不断总结以往工程建设经验的同时,也不断地探索和研究新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与时俱进,以适应越来越多大型复杂工程建设的需要,并且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施工管理。伴随着建筑事业的蓬勃发展,工程技术和方法也在与日革新,新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材料等应积极推广使用,新的安全管理方法和理念应不断引入且深化学习,以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技术含量。

4 结语

总之,随着建筑技术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型超复杂工程相继涌现,相对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建筑行业作为安全生产的高危行业,应做到加强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培养,避免工程事故和相关安全事件发生,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安全管理系统,确保相应人员的人身安全,从而避免国家公共财产的损失。由于建筑工程的高危性,施工现场面临很多的危险源,而且这些因素随着施工进程的不同而不断发生变化,导致建筑行业安全事故频发,如何提高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率,从实质上改变现阶段所面临的诸多问题,是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 姚崎.房地产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J]. 企业技术开发. 2011(01)

[2] 陈柱高.浅谈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J]. 科学之友. 2011(06)

[3] 赵利利.浅析建设工程安全管理[J]. 山西建筑. 2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