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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基础估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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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基础估值法

资产基础估值法范文第1篇

内容摘要:正确进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不仅对于企业固定资产计价有重大影响,对于企业的税前利润、现金流量等也产生影响。文章主要依据《增值税实施细则》有关指导,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取得、处置、改变用途等方面,按新税法要求做出统一的会计处理,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 固定资产 抵扣范围

自2009年1月1日起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后,我国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同时降低了增值税征收率,延长了纳税申报期限。这次增值税改革最大的变化是将原来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即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等应税项目所含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而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应税项目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这里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依据该条规定,至少需要从两个方面理解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范围:一是取得或使用固定资产的企业类型。二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种类。

在会计处理上,按照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来源不同,账务处理不同。其主要内容是: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税款,属于可抵扣范围的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是确认为进项税额,允许从当期产品销售过程中收取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固定资产

外购的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类。新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按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经税务部门认证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和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不属于抵扣范围。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如下:

1.外购生产经营管理用固定资产(属于扣税范围的动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外购不动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生产经营管理用固定资产,以及新增固定资产属于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额。不抵扣增值税,全部计入到固定资产成本中。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成本=购买价+相关税费(包括增值税)+其他可直接归属的费)

贷:银行存款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购入工程物资。工程物资的增值税要区分两种情形:

建造建筑物的工程物资(用于不动产,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不能抵扣,计入工程物资成本;建造生产经营管理用机器设备的工程物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计入物资成本。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如果需要外购工程所需物资,则外购工程物资用于建造可抵扣增值税的动产时,按规定外购的工程物资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价+相关税(除增值税)+相关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等

如果工程物资用于不动产等的建造,则增值税应计入工程物资成本。

建造工程领用企业自产产品的会计处理:用于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生产经营用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等动产安装工程等时,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因为用于建设工程的产品的权属关系没有改变,所以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是企业自己使用原材料,权属关系没发生改变,不视为销售,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转销原材料的账面价值,原材料包含的增值税是否转出,区别情况处理。

如果购进材料用于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安装工程(动产),材料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因为机器设备和存货的增值税处理原则相同,就相当于把原材料用于生产产品,无需把增值税转出。会计处理:领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购进材料用于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则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要转出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入库转做原材料。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购入时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工程物资入库,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贷:工程物资

二是如果购入工程物资时,将增值税进项税计入了工程物资成本,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工程物资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属于可以抵扣范围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按照取得的扣税凭证,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换出固定资产区别不动产和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动产。可以

抵扣增值税的动产换出时类似于存货处理,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确认销项税额。会计处理:

首先,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

然后,换入的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

借:库存商品等(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换入资产的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的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不动产的营业税)

(五)债务重组

不动产的会计处理与生产型增值税法下一致,我们在这里省略,主要针对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动产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首先,把抵偿债务的固定资产转销,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其次,把抵偿出去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同时把债务账面余额转销,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账面余额)

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损失(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的差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倒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固定资产的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利得(账面价值小于公允价值)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增值税)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处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出售

对于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可抵扣增值税的动产在出售时,应区别以下三种情况缴纳增值税:一是企业已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取得出售价款入账: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属于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动产)报废、毁损的处理

固定资产因为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应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查明原因前,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会计处理

企业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若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固定资产净值(即折余价值)的17%计算出不得抵扣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清理

需要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综上,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必须以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抵扣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如非生产经营用,则应将价税合并全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对于企业在按新增值税法对新增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时,提出几点建议:

对于新办企业及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来说,现在应及时向国税机关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企业应进行纳税筹划,扩大销售,适当减少存货购进,使当期销项税额增加,尽量使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尽早抵扣,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

企业应积极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改革传统的制造业产业,转向高新技术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应抓住这个时机,扩大经营规模,加快商品的生产与销售,完善财务制度,加快产业升级步伐,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S].2008

资产基础估值法范文第2篇

北京工商大学 谢志华专栏

资产价值分为实体价值和功能价值,这两种价值是不断变化的,这就带来了资产价值的估值问题。资产价值估值的必要性不仅发生在资产买卖场合,更多地发生在企业资本规模和资本结构调整以及企业并购之中。

就实体资产价值的估值而言,传统上都采取历史成本法,即按照资产当时的购建价格估值。这种方法是以实体资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和建造价格作为资产价值的计算基础,它有如下特征:(1)是以单项资产作为估值对象,不考虑某一单项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功能协调所产生的价值;(2)是以供货双方进行该项资产交易时确定的价格,或建造时所实际支付的成本作为估价的基础,不考虑资产使用后资产价格的变动;(3)是把单项实体资产作为一个市场上交易的商品予以估值的。对于购进的资产,供货商是以出售其存货的方式将单项实体资产卖给企业,而对买入企业无非是购进一个商品。对于建造的资产,供货商是以存货的方式将建筑资产所需的原材料卖给企业,而对于买入企业仍然是购进建筑资产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商品。在这些存货的交易中,交易双方只是把交易物作为实体资产,而不是功能性资产来看待。

资产基础估值法范文第3篇

一、突破实现原则:对确认理论的启示

实现原则的含义在于会计只对“已发生”或“已实现”的经济交易、事项或情况进行确认,而对于一些因为所实施的经济活动如签订合约等而在经济实质上已导致经济资源的流入或流出,但不符合会计意义上的“实现”的交易、事项或情况,则不能加以确认,即不能作为某一种会计要素而进入会计信息系统。实现原则是目前确认会计要素最为重要的惯例,也是许多“表外项目”进入会计系统的第一道障碍。按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要求,一方面,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出现了一些为会计主体所实际拥有的经济资源如人力资本、自创商誉、衍生金融工具等,在未履行或未交易之前,因为不符合实现原则而不能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这将会影响到会计系统对核算主体在报告日财务状况的披露。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的波动,已确认或未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会发生变动,而且这种价值波动的频率是随市场的发达程度而增加的。价值变动所引起的成本与市值之间的不一致最终将会导致权益的变化,理应在会计系统中得到反映。但按照实现原则,在没有对这些价值载体做出处理前,价值变动所引起的权益变动是不能确认的。这不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效果,特别是对于资本市场中的信息使用者而言,频繁波动的价格更会对决策的有效性带来“噪音”,因而有关权益变动的信息尤显珍贵。可见,实现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理论发展的“瓶颈”,基金会计恰恰在以上两方面对实现原则有所突破:

1、投资估值增值、配股权证的确认

(1)配股权证。作为一种经济权利,配股权证在企业或其他持有者(如基金)作出配股确认之前,既不能用于交易也不能带来现实的收益,即它所代表的经济权利尚未实现。根据实现原则,显然不能作为资产或其他要素加以确认。但配股权证是因股票的持有者在股权登记日拥有该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代表了未来可以实现的经济利益,也会影响未来的现金流量,对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有重要作用,理应加以确认。《办法》对配股权证的核算是这样规定的: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逐日进行估值,借记“配股权证”科目,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这里“配股权证”作为资产要素从其产生之日(配股除权日)起就可以加以确认。

(2)投资估值增值。如果说“配股权证”作为资产确认是“个例”,那么“投资估值增值”在基金会计中的确认则具有广泛的意义。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所有基金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都必须进行估值,并根据估值结果调整基金净值。开放式基金每日公布净值,封闭式基金也需要每周公布。因而,作为一种会计要素,“投资估值增值”尽管并未实现却已得到适时的确认。《办法》中规定:估值日对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估值增值”科目,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如为估值减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投资估值增值”科目。按照现行规定,基金所持有的资产中,股票、债券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也就是说至少80%的基金资产面临估值增值的问题,而这些资产的估值增值按《办法》的规定都已确认。这与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的确认不同之处是:后者只对报告日所报告资产发生的减值或折价情况进行确认,而对该资产的增值或溢价则不予确认。这样,尽管满足了谨慎性需求,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实性却大打折扣,进而必然降低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基金会计中有关“投资估值增值”确认的做法,虽然有其制度特征(基金的每日估值),全面应用于其他会计领域不现实,但却为会计的确认理论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范例。它至少说明,当理论要求的条件能够具备时,理想的符合“决策有用”的会计确认应该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所有包含已实现和未实现的会计要素的会计信息,“实现原则”也应该让位于更符合经济现实的确认原则,如“产权转移制’等。

2、“未实现利得”的确认丰富了所有者权益的涵义

考虑会计平衡等式的另一端,基金会计在将配股权证、投资估值增值确认为资产等要素时,也将以上要素价值变动所引起的持有人权益变动同时予以确认,即确认为“未实现利得”。“未实现利得”被列为持有人权益类科目,可借可贷,从经济意义看,它表明其所确认的内容不仅包括未实现的减值或折价情况,也包括未实现的增值或溢价。而后一部分内容在现行会计制度中是不能确认的,因为现行会计准则不允许这样做,不仅中国这样规定,各国会计准则均如此规定。这不是因为技术原因所限,而是自实现原则产生以来会计理论一直未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实质性发展与改进,从而难有理论上的突破。另外,拘泥于谨慎性原则也是产生这种片面的损益确认状况的原因之一。基金会计中“未实现利得”的确认思路说明,在遵循“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前提下,在制度、信用等健全的会计环境中,提供包含有全部影响权益变动的价值变动事项(包括正、负两方面的变动)的信息不仅可行而且必要。当然,会计是无法脱离具体发展阶段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独立存在的,因而在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有待完善、社会信用尚需建立的阶段,要求完全采用该方法实为苛求,但并非对其他专业核算办法或企业会计准则毫无意义,它至少说明了会计确认应该是怎样的。

二、突破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束缚,普遍采用现行市价

与其他会计核算对象相比,基金的一个明显特征在于:其资产存在形态多以流动性资产为主,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利息等应收项目、股票、债券及配股权证等证券类资产以及按照《办法》规定应作为资产核算的投资估值增值等。对于以上投资类资产的计量,《办法》明确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根据其中“投资估值原则”规定,此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主要采取现

行市价。主要原则如下:(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对于未上市股票中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2)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机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按配股价估值。(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上述分析显示,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最多只是适用于个别资产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计量属性,更多时候现行市价比历史成本更为公允、更为有用。结合基金的制度特征及其资产特性,可以看出以现行市价为主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符合实际的。尽管此种模式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其他专业会计领域,但笔者认为基金会计在计量方面所作出的贡献并不仅在于基金会计计量本身,更在于它所倡导的计量指导原则即“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虽然企业的资产除了投资以外,还有更多流动性较差的类型如固定资产等,即使就股票投资本身也有多种类型,但这些资产的现行市价、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比历史成本更有用的计量属性也可以凭借发达的计量模型与方法较客观地得出。

三、突破实现原则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后的会计披露

不同的确认与计量理论将导致不同的会计披露结果。传统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等报表在实现原则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影响下,已不能完全充分且及时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又因为报告是信息使用者接触会计信息系统的直接环节,所以现行的报表通常为一些信息使用者所诟病。基金的资产负债表与经营业绩表在对报表的完善与改进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1、建立在现行市价基础上的资产负债表。《办法》所公布的基金资产负债表在格式上与传统报表的区别不大,但其所包涵的信息含量却不同。基金资产负债表基本建立在现行市价计量属性基础上。很明显,分别建立在现行市价与历史成本基础上的资产负债表对于信息使用者的有用性程度会大为不同,前者所反映的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将更贴近于经济现实。可靠性方面也有保证。因为基金资产每日都必须经过估值,且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银行之间每日都须进行净值、估值增值以及基金头寸等的核对。因而,以现行市价为基金的基金资产负债表将最大程度地满足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另外,该报表还包括一些因为确认与计量基础不同而在传统报表上反映不出来的项目如未实现利得等,反映内容更为全面。

2、基金经营业绩表:全面收益表的示范。进入20世纪90年代,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要求对会计报表进行改革的呼声逐渐高涨,尤其是损益表。IASC、美国FASB及英国ASB等会计准则研究机构也已就损益表的改进与完善提出了大致相同的意见,即通过对现行的损益表进行内容上的充实或结构上的调整,确立全面收益(或综合收益)在损益报告中的地位,使得会计上的收益概念逐渐向经济学收益靠拢。具体的报表形式主要有英国ASB在传统损益表之外新增的“利得表”即第四报表、美国FASB提出的包括“全面收益表”在内的三种可选择形式等。《办法》中的基金业绩表可以说是全面收益表的一个初步实践,该报表所包括的内容已经涵盖了基金所取得的所有已实现与未实现收益,对于报表的使用者而言,所有的收益信息都能从中得到。

资产基础估值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估值

一、 国外PE估值方法概述

1. 数据的获取和分类。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获取数据的主要通过网络问卷、公司文件、公司调查、媒体追踪、私募股权基金数据库获取相关数据。这一环节,数据分类中不仅有财务数据,也有相关行业、高管层、被调查企业有关的各种数据。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对这些数据分门别类的进行了甄别、加工,并存入公司运行多年的数据库中,为开展公司估值获取充分的数据资源。可以把国外私募股权基金获得的数据分为两类:一类是基础财务数据;另一类是社会责任数据。

基础财务数据是为了运用财务估值模型做准备的。通过企业三大主要报表的关键财务数据,为相关财务分析做好了基础准备。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在分析目标公司时,加入了情境分析,对不同预期的项目收益状况进行了预测描述;同时,有些报表中,加入了EVA的衡量指标,但使用的EVA指标相对简单,并没有对传统会计程序中利润与资本数据的重新调整,这部分指标多是对自由现金流模型的一种解释和补充。

社会责任数据是对非财务指标的概称。国外的投资公司非常注重非财务指标对投资的影响,主要包括:环境、社会、政府关系(ESG)。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公司的企业文化中,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属性;另外,在运用贴现方法中的贴现率这一关键性指标中,引入了社会责任属性的影响,并且予以量化,直接决定了公司的估值。

2. 模型的建立。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总体的估值模型,分为三类决定因素,主要包括:经济、环境、社会。经济因素中包含:公司治理、风险衡量、品牌价值等;环境因素主要包括:运行效率、气候战略、环境报告书等;社会因素包括:人力资本、股东权益、价值链管理等。

简而言之,这一模型由财务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构成,通过现金流贴现的方法,并将社会责任指标量化,决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终获得公司估值。这其中有两个难点:一是数据的准确性;二是社会责任指标的量化分析。

二、 模型分析

1. 财务估值模型分析。

(1)PE的主要财务估值方法。

贴现法和相对估价法是国外PE主要采用的估值方法,我国的PE由于受到数据准确度和可得性的影响,很少用贴现法,主要运用相对估价法和资产评估的方法。期权法由于其复杂性,实务中并不多见。

贴现是西方财务理论的重要成果,这一方法解决了人们对于未来价值的比较问题,任何资产的价值等于未来产生现金流贴现的总和。从贴现的技术上看主要分为红利贴现、股权自由现金流贴现、公司自由现金流贴现。

相对法的基本观点认为:同样的资产应该具有相近的价格。事实上,相对法的前提是认为在同一市场内,各类资产是可以比较的。也就是说,市场的有效性是比较的重要前提。所以,选择有效市场范围,及可以用以比较的对象的合理性,是这一方法的要点。

资产评估法,是评估机构通用的方法。中介机构的评估方法包含了未来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等与贴现方法相近的财务理念。但在私募股权基金实务中,对资产评估的重要合法性要求是出于国有背景投资机构的需要。按照目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资产的买卖需要完成进场交易及评估备案等环节。国有资本占有控股地位的投资机构需要完成在财政部、或国资委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与备案。

(2)贴现方法在PE估值中的运用。

企业估值和公司投资理论的发展,形成了资产组合管理理论、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套利定价理论、期权定价理论,这些理论的基本逻辑就是公司价值本质上就是未来预期现金流的现值之和,说到底,这些模型的根本就是最为朴素的“贴现”财务理念,“贴现”也正是PE主要运用的估值手段。巴菲特谈到自己的投资理念,主要是采用现金流量贴现法,考虑重点是公司在未来10年内能够创造多少每股税后利润总额,再考虑以当前价买入,10年投资期内能获得多高的复合回报率。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主要运用了DCF估值中的自由现金流贴现进行估值,对IRR的计算与国内PE公司也有所不同:一是加大力度进行情境分析,加入多项调整参数(CPI指数、增长率、开工率等10余项指标);二是现金流测算关注视角不同,国内基本上还是通过融资现金流、投资现金流、运营现金流三项传统现金流指标估算,国外PE在IRR计算过程中,没有用传统现金流指标,强调通过债权现金流、权益现金流,从股东角度关注企业现金流的安全边际,而不是从企业经营角度关注现金流指标。

以下分别结合PE的投资特点和我国的情况,对几种贴现模型进行比较分析:

资产基础估值法范文第5篇

自2009年8月财政部颁布《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制度)以来,高校会计制度改革这一主题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当前高校实行的是1998年颁布执行的高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旧制度),旧制度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这一制度造成很多弊端,比如会计信息失真,具体而言资产、负债反映不真实、收入和成本不真实等,制约了高校的发展,高校会计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相关学者意识到了这点,并展开了大量的研究和论证。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高校新旧会计制度的对比研究,主要从会计核算基础、会计科目、会计报告等方面展开对比;二是现行高校会计制度实施的困难与对策研究,主要是高校财务管理人员从实际工作出发,具体阐述现有制度弊端,进而提出会计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三是将会计信息质量、财务风险防范、预算管理等视角与高校会计制度改革相衔接,旨在阐明新制度下,如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如何防范财务风险、如何加强预算管理,这些研究都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高校会计制度改革,其中一点就是要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在旧制度下,固定资产均未提折旧,而无形资产,尚有大部分未入账核算。据来自广东高校的调研数据显示,83.33%的高校对于本校的专利、技术未入账核算,80%的高校对于本校的土地使用权未进行核算。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新旧制度核算转换?我们认为对资产的重新估值就变得关键。现有文献中尚无针对高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新旧制度转化估值的相关研究,这就成为我们的研究任务。本文主要解决高校新旧会计制度转化过程中的三项资产估值问题,以期能对实践工作有所启发。

二、资产估值基本方法概述

资产的种类多种多样,其估值方法也有所不同。本研究主要关注高校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设备及设施)、无形资产(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以下简称高校三项资产)。在会计核算中,土地使用权严格意义上应归属于无形资产类别,但高校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是由政府无偿拨入,其无偿性是区别与其他无形资产(专利、技术)的显著特点,在评估方法的选取上有差异,因此本文区别对待。

传统的资产估值方法主要有三种: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也称市场价格比较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最近出售类似资产的异同,并将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市场法是一种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市场法运用的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即需要有个充分发育、活跃的资产市场;此外,参照物与其被评估资产可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搜集到的。现实中,与被评估资产完全相同的资产是很少见的,这就要求对类似资产参照物进行调整。有关调整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能否获取,是决定市场运用成功与否的关键。市场法的运用,能够客观反映资产目前的市场情况,评估结果易于被各方面理解和接受。但前提是需要有公开活跃的市场作为基础,有时因缺少可对比数据而难以应用;此外,该法不适用于专用机器设备、大部分的无形资产,以及受到地区、环境等严格限制的一些资产的评估。成本法是指在评估资产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成本法的关键是测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以及各项损耗价值,具体有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成本法是当前比较重要的资产估值方法之一,主要在于比较充分地考虑了资产的损耗,评估结构更趋近于公平合理;其次,有利于单项资产和特定用途资产的评估;再次,在不易计算资产未来收益或难以取得市场参照物的条件下可广泛地应用。但是,采用成本法的缺点是工作量较大,而且它是以历史资料为依据确定目前价值,必须充分分析这种假设的可行性。另外,经济性贬值也不易全面准确计算。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收益法的关键是测算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和贴现率,运用此法评估的资产价值,易为买卖双方所接受。但是预期收益额、贴现率预测难度较大,易受较强的主管判断和未来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另外收益法的适用范围很小,一般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三、高校三项资产特殊性

高校存在的目的与企业存在的目的不同,企业以发展和盈利为目的,而高校的存在是为了教书育人、发展教育、振兴科技,提供的是社会公共物品,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这就决定了服务于高校的资产与服务于企业的资产具有很大的不同。高校三项资产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校资产未来收益难以计量 企业的资产,只要能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就可以很好的估计该资产的价值,而高校是非盈利性质的,高校资产发挥的作用是难以用财务上的现金流或其它财务收益指标来衡量,比如服务于教学、科研的各项资产,不能简单地用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来测量资产的收益,这有悖于高校存在的初衷;高校进行的科学研究,其中基础性研究获得的科研成果,难以市场化,很难有收益,但不能因此然为基础研究成过就没有意义,因此,用财务收益来衡量高校资产是有失偏颇的。

(二)高校资产历史成本计量偏误 企业资产的历史成本,以获得该资产所付出的对价为依据,比如企业的固定资产,其历史成本包括买家、相关税费、运杂费、安装费等,而高校当前的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确定过于简单,只将资产的买价作为入账依据,相关税费不做考虑。这种差异从源头上已经决定高校固定资产的价值有偏误。此外,高校对账上的固定资产均不提折旧,这些规定造成了严重的账实不符。

(三)高校零成本账外资产较多 高校零成本账外资产较多,尤其是对于公办高校,比如土地。高校所占用土地都是政府无偿划拨的,且在当前的会计账簿中未做反映,形成账外资产。此外,对于一些研究型大学,其专利、技术、发明等研究成果非常多,但由于管理制度上的欠缺,高校财务很难确认研究成果的价值,因此这些成果要么没入账,要么其入账依据仅仅是专利、技术、发明等的申请费用,而其实际研发成本却未考虑,因此形成大量的零成本账外资产。

四、高校三项资产估值方法选用及修正

如前所述,资产估值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多种方法,而在具体选用估值方法时,还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资产估值方法的选择必须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资产评估对象相适应,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还要受可搜集数据和信息资料的制约,还要考虑不同的评估途径等。

鉴于高校的非盈利性以及高校三项资产的特殊性,本文认为难以从现有的估值方法中直接选取某种方法来进行高校三项资产的估值,必须对现有估值方法加以修正,方能利用。

首先如前所述,高校资产难以找到合适的资产收益指标来测定,因此本文不建议使用收益法,而建议针对不同类型的资产分别使用市场价格法和重置成本法。

(一)固定资产估值 高校固定资产大体可分为两类:房屋建筑类和设备设施类。总体思路上,高校的固定资产如果在市场上能找到同样功能、同样新旧程度的资产,直接用市场价格作为高校该项资产的价值最为方便和简单;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高校固定资产的估值将采用成本法,即在市场上找到与现有资产功能类似、结构相同的资产,然后考虑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计算出高校固定资产价值。

(1)房屋建筑类资产。本文认为房屋建筑类资产采用成本法进行估值。理由是高校的房屋建筑物与市面上的商用、公用房屋建筑物的功能、作用不同,不能参照商用、工用性质的房屋建筑物来估计,因此市场法不可取。

房屋建筑物评估的成本法是基于房屋建筑物的再造费用来考虑,通过估算出房屋建筑物在全新状态下的重置成本,再扣减由于各种损耗因素造成的贬值,最后得出房屋建筑物的评估值。其计算公式为:房屋建筑物价格=房屋建筑物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一是房屋建筑物重置成本测算 对于房屋建筑物重置成本的测算方法有多种,如预决算调整法,重编预算法和价格指数调整法等。而预决算调整法进行评估,必须要具备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决算资料或预算资料;格指数调整法是指根据房屋建筑物的账面成本,运用建筑业产值价格指数或其它相关价格指数推算出房屋建筑物重置成本的一种方法。由于方法本身的缘故,在推算待估房屋建筑物重置成本的准确性方面略显不足,一般只限用于单位价值小、结构简单的房屋建筑物重置成本的估算。综上,本文认为宜采用重编预算法测算高校房屋建筑物的重置成本。

重编预算法是指按工程预算的编制方法,对待估房屋建筑成本项目重新估算其重置成本,此方法主要适用于构造简单的建筑物,具体如下:房屋建筑物重置成本=∑[(实际工程量*现行单价)*(1+现行费率)±材料差异]+按先行标准计算的各项间接成本

二是实体性贬值测算 房屋建筑物实体性贬值,课题组认为采用适用年限法测算即可。使用年限法是指利用房屋建筑物的实际已适用年限占房屋建筑物适用年限的比率作为房屋建筑物的有形损耗率,据以测算实体性贬值的方法。

有形损耗率=(房屋建筑实际已使用年限/房屋建筑实际已使用年限+房屋建筑物尚可使用年限)×100%

实体性贬值=房屋建筑物重置成本* 有形损耗率

三是功能性贬值测算 房屋建筑物功能性贬值是指由于建筑物用途、适用强度、设计、结构、装修、设备配备等不合理造成的建筑物功能不足或浪费形成的价值损失。具体对于高校而言,房屋建筑物功能性贬值主要就是房屋建筑物不能满足教学用途而发生的额外费用,或者由于房屋建筑物富余而形成的浪费。

功能性贬值=功能不足发生的额外费用(或功能过剩形成的固定成本损失)/资产收益率

四是经济性贬值测算。房屋建筑物的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界条件的变化而影响了建筑物效用的发挥,导致其价值贬损。从现象上看,建筑物出现经济性贬值,一般都伴随着利用率下降、如商业用房的空房了增加,出租面积减少,工业用房大量闲置等。对于高校而言,房屋建筑物经济性贬值主要就是招生规模极度缩减导致校舍大面积空置而产生的固定费用损失。而对于当前的中国高校而言,尚不存在该问题。因此经济性贬值可以忽略。

综上,对于高校房屋建筑物估值,宜采用成本法。通过重编预算法估算房屋建筑的重置成本,然后扣减相应的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即可。

(2)设备设施类。设备设施主要是指用于教学、科研的各种仪表、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这类资产多是外购而来,因此在市场上可以找到同样结构、功能的,直接用市场价格调整成新率后的价值作为高校该项资产的价值最为方便和简单。成新率的估计多靠专用人员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经验判断得来。

设备实施类价值=相同或类似设备市场价格*成新率。

成新率=■* 100%。

(二)无形资产估值 高校的无形资产总体上可分为两类:知识产权型无形资产和权力型无形资产。对高校而言,知识产权型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技术、实用新型发明的使用权等,而权力型无形资产则是指土地使用权。本文将土地使用权区别对待,具体估值另作讨论。对于高校已有知识产权型无形资产,按其是否实现技术转化,区别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估值。

(1)已实现技术转化的知识产权型无形资产估值。已实现技术转化的知识产权型无形资产,是指那些已经签订技术转让合约或已达成技术使用协议的专利、技术、实用新型发明等。这一类型的资产能够给高校带来明确的未来收益,可采用比例收费评估法进行估值,比如对于专利权的转让收入,其价格主要与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相关,具体公式为:专利权价格=销售收入*专利权收入分成率。其中专利权价格=最低收费额+销售收入*专利权收入分成率

(2)未实现技术转化的知识产权型无形资产估值 未实现技术转化的知识产权型无形资产,主要是指搁置在案的各项无形资产,包括高校的基础型研究成果和大部分尚未转化的应用型研究成果。由于缺乏市场法和收益法应用的必要条件,对于这类无形资产的评估,本文建议采用成本法。

采用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基本公式为:

无形资产评估价值=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成新率

从公式看出,用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关键是确定其重置成本和成新率。就无形资产成本而言,它是指现时市场条件下重新创造或购置一项全新的无形资产所耗费的全部货币总额。高校是科学研究的基地,其无形资产多为自主研发,因此本研究主要探讨的是自创无形资产重置成本的确定。

自创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按该无形资产实际发生的材料、工时消耗里,按先行价格和费用标准进行估算。即:无形资产重置成本=∑(物质资产实际消耗量*现行价格)+∑(实耗公式*现行费用标准)

其中,重置成本不是按现行消耗量而是按实际消耗量来计算,原因在于:一是无形资产是创造性的成果,一般不能原样复制,从而不能模拟在现有生产条件下再生产的消耗量。二是无形资产生产过程是创造性智力劳动过程,技术进步的作用尤为明显,如果按模拟现有条件下的复制消耗量来估价重置成本,必然影响到无形资产的价值形态的补偿,从而影响到知识资产的创制。

而对于无形资产的成新率,其影响因素是无形资产的贬值,包括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因无形资产无实物形态,也就不存在实体性贬值。通常成新率的确定,采用专家鉴定法和剩余经济寿命预测法进行。专家鉴定法,是指邀请有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对被评估无形资产的先进性、适用性做出判断,从而确定其成新率的方法;剩余经济寿命预测法,是由评估人员通过对无形资产剩余经济寿命的预测和判断,从而确定其成新率的方法。公式为:

成新率=■* 100%

综上,对于高校无形资产的评估,应区分不同类型而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使其估值尽可能科学、合理。

(三)土地使用权估值 土地使用权是权力型无形资产的一种,其评估方法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中的任何一种。但针对高校而言,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是政府无偿拨入,土地用途不同于其它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且其收益难以用财务指标来衡量,因此不具备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的条件。本文建议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值。

土地的市场比较法是指在同一市场条件下,以临近时期条件类似的土地交易实例作为参照,同待评估土地进行比较,参照这些已成交的土地使用权价格,通过多项因素的修正,最终求得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方法。

土地使用权价格=比较案例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交易日期修正系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比较案例价格较容易取得,因为目前国家的土地交易市场是活跃的,而上述修正系数却难以确定,再加上市场比较法主要运用在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的评估,高校用地是一种特殊用地,直接用土地使用权二级交易市场的数据来做评估不太理想。笔者认为,对于高校用地的评估,可以在市场比较法的基础上稍作修正。具体如下:

土地使用权价格=基准地价*综合修正系数

即用政府规定的土地一级市场上的基准地价替代比较案例价格,且不区分多种修正系数,综合成一个修正系数即可。因为在我国,由于政府对土地使用权市场的相对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上的基准地价具有相当的标杆作用,因此采用基准地价进行评估是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至于综合修正系数的确定,首先要从入地用途、待评估土地的区域和个别因素中选择影响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各主要因素,然后确定具体的修正系数。在计算影响地价的各因素的修正系数时,要利用样点地价与基准地价的关系,确定修正系数的大小。

高校新会计制度实施势在必行,对于高校三项资产的重新估值,本研究认为应区分不同类型资产,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具体如图1所示。

参考文献:

[1]刘玉平:《国有资产管理与评估》,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2]乔春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设计若干问题的探讨》,《教育财会研究》2009年第12期。

[3]查道林、万丽亚:《财务风险防范视角的高校会计制度改革探讨》,《财会通讯》201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