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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推进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与有效配置,是我国当前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我国目前工业化、城镇化的需要。因此,希望通过创建科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理论,以西畴县农村承包地流转实践提供理论依据,真正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发挥农村土地的效益,更有利于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况
西畴县土地的流向都是流入农户之间,全县有承包耕地面积172546.5亩,其中:田46044.8亩,地126501.7亩,从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土地流转涉及1782个村,占全县总村数的100%,流转农户有4554户,占总承包户的8.4%,流转面积14839亩,占承包总面积的8.6%。以上调查仅仅只是对西畴县地区,所涉及的面还是比较窄的,但是凸现的问题却并不少,这其中固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实践层面由于执行者本身的原因带来的问题,也有我国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习惯带来的问题,然而更根本的一个方面还是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中不完善、不健全而带来的问题。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全面分析考察西畴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本状况,包括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只有从制度层面入手,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生率一直是很低的。“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面积占承包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流转比例)基本保持在1%~8%之间,发达地区一般保持较高的水平,有的甚至达30%以上,内地则较低。”[1]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自发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基本保持在l%-3%之间,沿海一些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的比例稍高一些”。从西畴县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看,土地流转涉及1782个村,占全县总村数的100%,流转农户有4554户,占总承包户的8.4%,流转面积14839亩,占承包总面积的8.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地区性的不平衡。在离县城近的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非常活跃,而在离县城远的地区,流转程度却非常低,流转具有封闭性,土地经营规模相对较小,流转相对困难。二是事先须经发包方同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流转。三是流转还不规范,农户间的流转大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很少采用书面形式,有些地方依靠行政手段强行推进流转。土地流转的操作程序不够规范。目前,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没有建立,在完备流转手续、规范流转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不少农户采用“口头协议”,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纠纷隐患较多。四是土地流转方式还存在问题,对是否应允许抵押、继承等实践中存在争议。五是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够健全。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流转市场发育不良,中介组织匮乏,信息不灵,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完善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策略
(一)规范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运作程序
为了避免在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出现土地纠纷,建议必须规范运作程序:
第一,民主议定。凡是由集体统一组织流转的,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其流转期限、租金的确定,必须经当事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决不准少数人说了算。第二,逐级审批。凡向本村以外流转承包经营权的,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土地流转申请,经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涉及利益关系复杂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乡(镇)政府请示,由乡(镇)政府把关。第三,签定合同。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一定要有较清楚的流转意愿表达、有效的实现方式,转包、互换、出租的期限,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第四,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模式。所谓登记生效主义,是指登记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生效的要件,如不经登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生效、不受法律保护。(二)完善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体系
第一,培育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要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确立土地流转上的经济利益关系。加快培育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市场决定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价格机制。政府应在市场准入、交易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积极培育农村土地市场,缔造中介服务组织,特别是发展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是推进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建议建立诸如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和土地保险机构等。流转中介组织要调查、收集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价格等信息资料,并通过一定的渠道甚至媒体公开,使供需双方能够获得可靠的市场信息,沟通供需双方的联系,为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双方提供信息引导、政策咨询、法律服务,为实现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
(三)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要加快土地的流转,就必须弱化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要积极而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根据我国国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基本保障农村居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即办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三种保障项目。
四、结论
本文是建立在对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围绕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现状的分析,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以及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一些做法,我们仍无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所在,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却为何又在很多方面打上了债权的烙印?法律规定有欠完善,实际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各级政府以行政手段强制土地流转;再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又指给予过低的补偿甚至不予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用益物权范畴,用益物权的权能主要表现为使用和收益,包括权利人自己使用土地并收益和权利人将土地让与他人使用而从中获得利益。”[3]针对当前西畴县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现实中,本文并基于此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制度的些许建议。希望此研究能够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产生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难点和建议,傅晓,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3:17-18.
关键词 农村经营管理;新时期;工作任务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08-0306-02
在整个国家的“三农”工作体系中,农业部门承担的工作无疑是最重也是最基础的。农业部门内部的工作从总体属性上可分为农业生产管理和农村经营管理两大类,前者属于农业生产力发展和提高的范畴,工作的目标是保障农产品供给的数量和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而后者属于农业、农村内部生产关系调节指导的范畴,工作的目标是如何调节农业、农村内部的各种关系,主动适应农业经营、农村生产力的发展需求,充分发挥生产力的最大潜力,推动农村社会进步,构建“四化”协调发展的新局面。随着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村改革的全面深化,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形势、新内容、新挑战,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也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1 建国以来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沿革
建国以来我国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大体上可分为改革开放前后2个阶段。改革开放前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体制下,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任务有2项:一是指导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年度收益分配,包括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批、落实生产计划、下达并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二是指导管理农村会计队伍,承担对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会计的业务培训和管理,搞好村组一级的核算。当时有一种形象的说法是农村财务管理是农经工作者的看家本领。改革开放后农村经营管理的工作面逐步拓宽,工作重点不断转移。随着的落实,20世纪80―90年代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重心由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管理转到了落实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维护农民权益、保持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上来,出现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繁荣的短暂局面。进入21世纪,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组织、指导农业产业化、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成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重心,也就是所谓的“三大管理、三项指导”,农经工作涉及面广、任务增加。近年来,一些工作又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内容不断拓宽延伸,比如下一步将开展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健全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工作等将成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新的中心[1]。
2 新时期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面临的任务
2.1 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保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并长久不变
随着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由改革开放初期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到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再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经营体制改革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演变,我国的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正逐步深化。
新时期坚持“家庭经营”基础地位最重要的工作是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力,保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并长久不变。这就要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者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层次、新水平。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确权登记颁证是前提,规范流转行为是基础,合同管理是手段,建立流转市场是关键,纠纷调解仲裁是保障。必须集中一段时间对农民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彻底解决农户承包土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确、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建立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变更、抵押等内容的登记制度,确认农户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利;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对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管理的信息化。必须建立完善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为流转双方提供流转信息、政策咨询、合同签订等系列服务,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必须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要求建立土地纠纷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体系。
2.2 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民增收必须突破家庭经营的单一格局,通过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改革,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现收入来源的多元化。逐步加快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步伐,走城乡一体的道路,实现党的“十”提出的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现代工农、城乡关系,确保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协调发展,使广大农民充分享受我国现代化成果。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除了盘活农民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承包地的使用权能,让农民手中的“资源”成为致富的财产外,更重要的是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为此,必须稳妥地推进产权制度改革[2]。这项工作是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延伸,是新时期农经工作面临的又一个新课题。不仅涉及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集体建设用地、非家庭承包土地等资产的股份量化,也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等十分敏感、十分复杂的问题,需要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者大胆积极探索,其最终目标应是在农村指导建立新型的农民股份经济组织和产权交易中心。通过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依靠落实农民的财产权利,尤其是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财产权、集体经济收入分配权等,使农民真正在法律上拥有、占有、支配、处置这些财产的权利。使农民的财产资产化、资本化,农村生产要素实现自由流动,农民在自己财产的交易流动上才能获得应有的增值收益,从而突破农民收入依靠家庭经营的单一格局,实现收入的多元化,破解农民增收困难的问题[3-4]。
2.3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
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小规模农户经营的现状,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农户分散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的矛盾,使经营体系适应现代农业技术装备水平的要求、适应城镇化的要求、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要求。
中办发(2014)61号文件指出,要“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者面临培育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光荣任务,责任重大。当前工作重点应放在分级建立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的示范体系,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通过加大规范化建设培训力度,逐步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其经营效益。使新型经营主体的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明显高于分散经营的农户,吸引农户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走出一条坚持农户家庭经营基础地位不变的农业现代化道路[5-6]。
2.4 完善双层经营体制,探索农村集体经营的有效实现形式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已经被写入了国家宪法,必须坚持。“双层经营”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要充分发挥集体经营和农户家庭经营2个方面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从而最大限度地发展农村生产力。但目前农村由于集体经济普遍薄弱,使集体统一服务功能的严重弱化,多数地方双层经营实际上变成农户单层经营。如何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是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者面临的一项新课题。要大胆探索,在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通过统一连片整理土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采取自营或委托经营方式变相为农户生产提供服务,不断完善双层经营体制,探索农村集体经营的有效实现形式。在集体统一经营功能弱化的情况下,指导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也是农经工作者需要探索的课题。
2.5 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20世纪80―90年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形成了预决算审批、专项审计、监督卡等“三项制度”。进入21世纪,随着国家财力增加,从2005年起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国家逐步对农民实行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支农惠农政策。由于农民的显性负担基本不再存在,“三项制度”中的预决算制度不再存在,但专项审计制度、监督卡制度仍然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如何在新常态下加强对农民隐形负担的监管,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是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者面临的新课题。
2.6 推进产业化经营,拉长产业链条,增加农民收入
随着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是我国农业经营的主力军,农村将涌现出新型的职业农民队伍。要改变新型职业农民仍从事初级农产品生产的状况,有效增加其收入就必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拉长产业链条,建立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使其参与到产业化经营当中去,这项工作将是新时期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者要长期面对的课题。
3 参考文献
[1] 卢金玲.农业经济管理现状与趋势浅析[J].科技与企业,2014(17):88.
[2] 许世亮.信息化在现代农业经济管理中的应用探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4(31):47-48.
[3] 王雅鹏,杨涛,张岳君.农业经济转型期农业经济管理学科发展的思考[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1-5.
[4] 郑晓杰.论转型期农业经济管理学科发展[J].农业与技术,2014(8):229.
关键词;土地流转;土地信托,土地承包
1 农地立法悖论上的根本问题在于农地自由转让
尽管,基于对我国农村生产关系制度的基本认识,我们设计了中国特色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把化解土地限制流通与允许流通矛盾的希望寄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机制上,以为只要土地的所有权不流通,就可以保障农民在生产关系上的基本经济权利保护问题,而土地他物权的设立则解决了土地流通问题。这样的制度设计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非常好的经济效果,也部分地解决了农村土地问题。但是,在现行制度设计中。却存在一个法理上无法解释的现象,既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已经确认了农村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那么“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效力与公示方法均由法律规定,发包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排除,也不得干预承包权人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即使承包权人的权利被侵害了,承包权人仍然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应当是物权的必然内涵,无须法律再行规定,但是现行立法对农村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却存在转让、出资、抵押上的限制,这种限制事实上极大地限制了物权的交换价值,也就等于根本上否认了农村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
之所以出现一方面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另一方面立法限制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进而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自由转让、不能自由出资、不能自由抵押的物权行使怪现状,究其根源还在于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认识并不能解决保护农民利益与提高土地经营效率这种根本性的土地制度价值认知冲突。也正是因为这种认知冲突使得我们在设立土地他物权的时候总是试图在身份、期限,用途上限制土地他物权的物权权能,以突出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笔者认为,如果不能在这一认知上有所突破,那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就不可能取得真正的突破,土地流转方式上的改革也不过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我国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行立法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基本上体现了限制转让、抵押的方针,对于其他流转方式尽管已经不存在立法上的限制,但是由于出租、转包等方式事实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中部分权利的暂时让渡,其接受人取得的并非作为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很难理解为完整意义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例如在2005年3月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中,其第九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条规定似乎扩大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身份范围,但是由于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且其受让方范围也仅限于“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而有关法律则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上述规定意味着除非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采用债权流转地方式,否则就应当得到发包方的同意,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更是进一步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事实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受到的只能是债权保护,其权利只能约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相对人,而要获得土地物权的受让人就必须满足苛刻的程序以及身份限制,从现行立法中,笔者很难去想象这种只能获得债权保护的土地权利在市场经济的高流动性中如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经营,更难想象基于身份限制、物权功能残缺的不动产物权能够具有什么样的经济意义。
总之,无论是转包、还是出租,事实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经济目的最终还是要靠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实现来完成。而这些权能的实现没有物权保护是不可能完成的,那么我们就很难理解在设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物权之后,却只允许其作为债权方式实现其权能,正如我们无法理解如果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设立之后只允许这种土地权利出租、互换,却不允许种物权转让、抵押是多么荒谬一样,所以,无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何种方式流转,都必须解决一个最基本的问题,那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自由转让、自由抵押,如果不能则一切流转方式的设计都是空中楼阁。
2 解决农民生活基本保障问题是解决农地自由转让的基本前提
【关键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可持续发展 农民增收长效机制
一、概念释义
(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指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从而构建城乡一体的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
城乡之间的制度差异、市场经济体制的城乡二元化造成了农村与城市的产权制度存在巨大的差异,这也是当下农村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只有解决传统农村产权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打破市场经济体制的城乡二元化,才能有效缩小城乡之间因为制度问题、经济体制问题而产生收入差距,才能切实保障农民收入增加,进而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地区内统筹城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指当代人不以消耗甚至破坏下一代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生态和环境为代价而谋求发展,保持生物的多样性,使资源可以得到永续利用,生态和环境适合人类居住、生活和工作。
可持续发展是发展的一种高级形态,是在资源禀赋理论的约束条件内最有效率的发展。它的目标是以集约型增长代替粗放型增长,要求正确处理经济数量与质量、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这几者之间的关系。
二、成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情况
成都市农村土地与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于08年启动,并出台配套文件《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作为制度保障。
在“意见”中,成都市确立了改革的基本原则:严格保护耕地; 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重点突破、分步实施。根据以上四项基本原则,改革的重点和基本步骤逐渐明晰起来。
第一,在农村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明晰产权。保证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到村或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农民房屋的产权确权到户。
第二,在农村建立起耕地保护机制。加强对市域范围内土地的利用、规划与管理,实行耕地分级保护制度并同时设立起耕地保护基金,对耕地建立起有效的保护补偿机制。
第三,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确权工作结束以后,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支持农村集体将其所有的未利用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在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同时,要探索并建立对农民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机制,做到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如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体系,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便利高效的现代金融服务。
第四,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依法取得。必须建立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才能依法有效地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此外,还应探索建立对农民自愿放弃宅基地的补偿机制,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情况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三、对成都改革工作的分析
通过稳步推进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逐步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实现了城乡要素权利的平等化,交易关系的公平化和收入分配关系的合理化。成都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主要是在制度改革上下功夫,把已不适宜当代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要求的相关涉农产权制度进行大胆改革,为农村经济的繁荣、农民的长效增收做好制度保障的工作,为城乡统筹的市场经济运行搭建好制度框架,确立了政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第三方、裁判员的角色。
在确权登记工作结束以后,相关产权人可以依法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等法律认可的证书,从法律制度上肯定了村民集体、农民的用益物权。农民能够外出务工、经商,积极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当中,而家乡的产权有了法律保障,让农民不会因为害怕离土离乡以后自己的合法产权受侵犯而据守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这让农民的生产力能够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能够参与到广阔的市场经济活动当中去。
为了让市场经济的活性充分发挥,成都市建立起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设立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民个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等农村经济主体可以来此通过双方协商或“招拍挂”的形式与外来业主进行农村产权交易。只要在政策允许范围之内,政府不会干预双方的交易行为。农民不再像以前一样因获得拆迁补偿款而短时间迅猛增收,因突击消费造成家庭经济的不可持续发展。交易平台的搭建,能够充分诠释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还权赋能”的核心思想,让农民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培养了他们的自主理财观念。农民能够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当下经济的运行情况、产权市场的行情等多方信息,通过多种多样的市场行为经营自己的产权,从而获得可观的财产性收入,并且持续不断的尝到产权改革工作建立起的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带来的甜头,使家庭经济能够可持续发展。区域内家庭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必定能够对整个区域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关键词】市场体制;农村经济;发展方式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038-02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明确指出:“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一定要看到,农业还是‘四化同步’的短腿,农村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农业是“四化同步”的短腿,农村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说,没有农业的市场化,就没有农业的现代化,更不会有真正的城镇化。
一、完善农村市场体系
建设现代农村市场体系不仅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的战略机遇期提出的战略任务。换句话讲,农村是否有完善的市场体系,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建立和正常运转。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是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其一是有形市场建设方面,既存在发育不充分的问题,又有人为盲目建市的问题。其二是生产要素市场发展缓慢、甚或滞后,制约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资源的合理配置。其三是现货市场向期货市场发展还处在起步摸索阶段,尚有许多现实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厘清。
加强现代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是加强农村集贸市场的改造和建设。商品市场是市场体系的基础,农产品只有依靠市场才能卖出去。因而,要在传统集市的基础上发育市场,按照商品流通的规律和地域要求,对传统的集市贸易进行改造,创新农产品流通体制,发展中介组织,科学布局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适应农业产业化的市场体系,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其二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要素市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完成和资本价值的增值依然是通过生产要素在市场流动中的优化组合来实现,全要素市场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发展农产品市场,培育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农村要素市场的发展比商品市场缓慢得多,因而,要重点发展劳动力、资本和土地市场,推动三大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把资源分配提高到新的水平。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改革与创新农村金融体系,解决农业发展融资难的问题。其三是发展商贸流通。要树立贸易主导经济发展、“贸易兴农”的市场经济思维方式,建设农村社会物流体系,实现商流、物流、信息流的统一,为农村商贸和经济的发展服务。其四是建设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是实现农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条件,它关系到农业的增产和农民的增收,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必不可少的环节。要通过改革农资补贴、发展农资连锁网络、严格市场准入、培育中介组织、加大监管力度等措施,不断完善农业资料市场。其五是建设好期货市场。选择需求量大的大宗农产品进入期货市场,扩大农产品及加工产品出口,推广“农超对接”。其六是加快市场体系的软件建设。依法保护农民进入市场后的合法权益,开展公平竞争,反对垄断,以形成合理的市场运作与流转秩序。其七是加大农村商务流通队伍和人才培训力度。
二、加强对农村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
农业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下的农业宏观调控是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自觉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并主要通过市场,对农业生产和流通进行主动调节的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干预农业的一种表现形式。农业宏观调控目标,既要反映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规律,同时又要体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业所提出的基本要求。
其一是保障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基础地位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换句话讲,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保证十三亿人口的丰衣足食,这是排在第一位的大事。正因为如此,农业宏观调控目标,不能脱离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实际情况,农业宏观调控目标的确定,既要反映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自身规律,又要体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业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就目标调控来讲,一方面要保证农业经济总量的平衡,另一方面,保证农产品品种结构的平衡、质量结构的平衡和区域之间的平衡。其二是依据市场导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从产业结构的分布和递次,对农业结构进行调整。首先调整第一产业,即调整农业中的种植业结构,保证粮食高产高效的措施应在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上下功夫,而不是一味地盲目扩大粮田面积。其次注意林、牧、副、渔、各业的增长速度与比例。第三是在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整个农村产业结构中,根据产业优势、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市场需求,确定各地的主导产业,有市场需求,有经济效益,有资源,就可以发展。第四是注意产业结构需求变化的趋势,及时提出主导产业转移和替代任务。其三是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各级财政应优先保证农业农村发展所需资金,重点支持农民增收、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民生改善等。转换投入方式,创新涉农资金运行机制,变分散投资为集中投资。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大涉农资金的监管力度,杜绝农业资金“非农化”现象。健全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保证农业补贴政策效能充分发挥。其四是完善涉农价格保护和价格补贴制度。其五是有计划地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将农户的市场选择纳入农业发展的轨道,抓好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重点支持为农户提供代耕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服务。其六是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分散和补偿市场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农业的特点来说,它是社会效益大而经济效益低的产业,与其他产业相比,它承担着自然与市场的双重风险,并且背着城乡二元结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等历史遗留下来的沉重包袱,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国家既定的保护政策必须严格执行。其七是制定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整体规划,完善相关法制和制度环境,确立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运用金融手段支持农业发展。
三、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