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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成建制农转非居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整体转为居民委员会所属的农转非居民。
第三条《暂行办法》第五条所列参保单位是指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农村股份制合作社和村民小组等独立核算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济实体。
居民委员会指“村改居”单位,其他城镇居民委员会不纳入参保范围。“村改居”单位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其18周岁以上在册人员除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应征服兵役人员、在校学生外,必须全员进行参保。
“五保户”、“低保户”人员暂缓参保,仍按原渠道享受待遇。
第五条参保单位须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帐号、18周岁以上在册人员名册、社会保障号、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参保单位应在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并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次年缴费基数。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第一年的月缴费基数按500元或300元申报,以后如市政府调整缴费基数,按新缴费基数选择申报。
社会保险年度指从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七条《暂行办法》实施时选择按500元缴费基数申报的参保单位,之后每年只能按高缴费基数标准申报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不得改变。
《暂行办法》实施时选择按300元缴费基数申报的参保单位,之后如要求按高缴费基数标准申报缴费的,必须补缴历年缴费差额。已退养人员要求补缴的,在补缴缴费差额的次月起按高缴费基数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调节金,之前养老待遇差额不补发。
第八条参保单位统一按缴费基数的16%逐月缴纳全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收代缴。
镇(区)财政核拨的农村养老保险补贴,限于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正常按月缴交养老保险费的被保险人,不含被保险人一次性缴费月份以及欠缴期间的月份。
第九条个人帐户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基数的8%建立。个人帐户基金只用于本人养老,一般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帐户计帐利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统一规定及调整。
第十条参保单位申请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时,在册已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到退养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必须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补缴办法为:按缴费基数16%的标准,其中:参保单位负担8%,被保险人负担8%;一次性补缴按退养年龄计算不足缴费年限减去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农村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既参加过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达到退养年龄时,可采取折算的办法累计计算为同一种缴费年限,折算办法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对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当年养老待遇计发基数,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之按比例折算后累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对应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养老待遇计发基数,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申报缴费工资与之按比例折算后累加。
累加后的缴费年限按整月计算。
第十二条属于*年7月1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为参保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档案,实行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因被保险人户口迁移、出境定居或死亡等原因需增减参保人数的,须提供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死亡证明。
参保单位新增18周岁以上人员(包括本单位新成长劳动力和户口迁移至本单位的人员)、应征服兵役或上学后重新回到参保单位所在地定居的人员,必须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须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或回到本单位定居次月将新增被保险人的有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属毕业或复员、退伍后回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可一次性补缴18周岁后读书或服兵役期间的农村养老保险费,也可以新参保人员身份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属户口迁移至本单位的人员,申报参保时如到退养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农村养老保险费。
参保单位瞒报、漏报应参保人员的,重新申报参保时,瞒报、漏报人员须从办法实施时或年满18周岁或户口迁移至本单位次月起补缴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及利息。
延伸缴费限于户口迁移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户口迁移原因在达到退养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要求延伸缴费的,需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继续缴费满15年后的次月起享受退养待遇。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达到退养年龄时,由所在参保单位提前两个月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以保证达到退养年龄次月起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应于每年6月底前,由本人或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当年7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可予补发。
第十六条养老金根据缴费基数的调整调升。当缴费基数发生调整时,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增长率同步调整。
调节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不调整。
第十七条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支付时,由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则,委托银行将养老金直接发给被保险人。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在城镇单位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须在当月申报缴费期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暂停缴纳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本市农业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回到农村的,所在农村参保单位须在30天内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为其申报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如不及时申报的,重新申报缴费时,须从中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次月起补缴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条参保单位没有能力如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经检查核实后,办理缓缴养老保险费手续。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对申请缓缴单位的核查工作。
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单位必须补缴缓缴期间应缴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费)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一条欠缴养老保险费是指参保单位(含所属被保险人)未经批准逾期未缴纳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或瞒报应参保人数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并限定欠缴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根据欠缴单位和被保险人实际缴纳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审核新增退养人员,如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得享受按月领取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是指不具备或者已经丧失《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必要性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保证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社会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判断是否“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的标准,则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否脱离,或者对劳动者而言,参加的生产活动是否属于其主要社会生活内容而定。另外,法定的年龄界限亦根据各国实际情况相应确定。第二,社会养老保险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因此,养老金在分配过程中不再遵循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原则,而是依据劳动者的社会贡献、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来确定额度[1]。
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国家可测算出未来大概的养老金开支,并根据某些既定标准来确定养老保险待遇;④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我国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了50多年的发展,历经多次改革,目前,我国城镇已初步建立了较高水平、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但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我国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也不相同,农村养老保险从1991年开始试点,此后一段时期,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迅速开展,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有近2000个县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54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基金达300多亿元,已有200万名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尽管如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存在着覆盖面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少、保障水平低的特点,一个综合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形成,这样,在土地初级保障的基础上,绝大多数农民的养老缺乏保障,这不仅会加剧城乡差距,而且也会酿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在我国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在我国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到来的需要
国际上,一般把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0%的社会、或者将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7%的社会叫做老龄化社会。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1.34亿,超过总人口的10%。其中65岁以上人口1.1亿,占总人口的8.5%,而且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为严重的是老龄化速度在未来的30年间将持续加速,根据预测,2030年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率将上升到17.93%,比城镇的比率高出4.8个百分点,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解决好迅速增加、数量庞大的老年人口的老有所养。与发达国家“先富后老”不同,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的发展水平不一致,绝大部分地区处于“先老未富”,甚至是“先老还穷”状态,另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人口总量较少,人口老龄化的负担相对较小,而中国农村基数大,老年人口数量很多,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超过了整个欧洲各国老年人口之总和。因此,为了迎接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到来,使数量庞大的农村人口老有所养,就有必要适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使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却在不断扩大,1964年中国城乡居民收人比为2.2∶1,1978年为2.4∶1,到了1994年就达到2.87∶1,2001进一步上升到2.9∶1,2004年则为3.45∶1,目前仍有扩大的趋势,而我国二元化格局下的城乡养老保险差别也很大,以国家近年来社会保障费用支出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保障费总支出的11%,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455元,农民仅人均15元,相差近30倍;从覆盖面看,城市已达90%以上,而农村只有2.4%。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巨大差距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羁绊。要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和谐,就必须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效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和不公平,使社会稳定发展,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土地和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
由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农民人均拥有的土地数量有限,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2005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093hm2,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加之城市化过程中耕地消失的速度快于农业人口消失的速度,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显得更是脆弱。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还要面临世界低成本农产品的更大冲击,其价格还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相应地,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获取的收益也就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单纯依靠有限的土地已经难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了,土地保障的作用正日益削弱。
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进行以及现代观念的冲击,我国农村过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渐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现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结构不断简化,家庭规模渐趋缩小。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户常住人口由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54人,每个劳动力负担人口(含本人)也由2.26人减少到1.57人,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受到巨大冲击。对于我国如此众多的农村老人依赖自己不稳定的老年劳动收入来养老,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确实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土地、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是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它不仅可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四)从西方历史经验看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
从一些欧洲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丹麦、瑞典、葡萄牙与西班牙分别于1891年、1913年、1919年与1947年开始通过立法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当时这四个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相当于中国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与73.3%。欧盟15个成员国将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在时间上大致从20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末完成。与这些国家当时的农业产出、人均收入等指标比较,我国整体经济水平和农村经济水平都达到或超过这些国家当时的条件[2]。另外,比照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国家,一般有两个规律,一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滞后城镇30-50年;二是农业占GDP的比重在3.1%-41%之间,平均为16.2%。而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当时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暂行条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事实上已滞后城镇50多年。2003年,我国农业GDP比重为14%,已经达到或超过了国际上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建立该制度时的比例。而目前我国政府财政收入保持年均高速增长,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后盾;同时,我国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中存在着社会保障支出不足的问题,这也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入实施提供了潜在的经济支持。因此,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基本具备条件。
(五)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保证经济可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
党的确立的在农村实行,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带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结构的变革,以及小城镇的发展,农村已经初步构筑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体制框架。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民是率先进入市场经济的群体。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农民不论亦工、亦农、亦商都必然要承担市场风险。逐步在农村建立发展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3]。
由此可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们国家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必要条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陈英.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的可行性[J].科技资讯,2006(17):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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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代内再分配/代际再分配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这实际上是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这次改革的背景是原制度(国发[1997]26号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计发办法不合理、个人账户“空账”等问题,从而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转轨的前景。新制度的出发点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并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形成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可以肯定,这一改革不仅在宏观上有利于增大基金规模,而且在微观上体现了参保者权利与义务的对应,避免了搭便车行为,因此有其积极作用。但是,社会保障的基本性质与功能决定了我们在关注任何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候,不能只强调效率因素,而忽视其公平的一面。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则具体体现在其所发挥的收入再分配作用上。那么,这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会对收入再分配产生什么影响呢?这不仅关系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问题,也关系到新制度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因此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实质上是改革的核心问题。本文试图对此次养老保险改革前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进行比较研究,以判断此次改革对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影响。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养老保险制度通常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根据基金是否积累,可以分为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二是根据给付的确定方法,可以分为待遇确定型和缴费确定型。在现收现付制中,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当前工作一代来负担,体现的是一种代际转移关系。基金积累制中,养老金待遇水平取决于个人退休前所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与历年的投资回报率有关。缴费确定型是指养老保险的缴费率是外生的,而待遇水平是内生的。待遇确定型是指养老金待遇水平要么是固定的常数,要么与指定的变量挂钩,变量可以是社会平均工资或者是个人以前的收入和缴费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的缴费率是内生的,根据人口结构和工资增长情况而定。但是,实际上,无论缴费确定型还是待遇确定型,这种内生调节的能力是有限的,因为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不能过低、缴费率也不能过高。另外,目前也有文献(Lindbeck和Persson,2003)根据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是否含有精算成分进行划分,将养老保险制度分为精算型和非精算型:从宏观层面讲,如果一种养老保险制度能够维持长期的财务稳定,我们称之为“精算平衡”(actuarialbalance);从微观层面讲,如果个人养老保险缴费的现值和其养老金收益的现值相等,我们称之为“精算公平”(actuarialfairness)。
一般地,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具有以上提到的多种性质。例如,它可能既是现收现付制,又是缴费确定型,同时还具有精算性质。但是,无论如何,区分这些分类方法对我们从理论上分析养老保险制度对收入再分配的影响是非常有帮助的。
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是指养老保险促使财富在同一代人不同收入人群之间或代际之间的转移。简单来说,收入再分配效应包括两个方面:代内再分配(intragenerationalredistribution)和代际再分配(intergenerationalredistribution)。现收现付制无疑具有代际再分配的功能,但其代内再分配的效应取决于具体的缴费办法和养老金计发办法,即需要考虑其是缴费确定型还是待遇确定型。如果养老保险采取固定缴费率、待遇水平一视同仁,这必将产生财富从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转移。如果采取累进的缴费率,这种收入转移的效果就更加明显。如果待遇水平与缴费挂钩,即具有精算性质,那么现收现付制的代内再分配功能将减弱。基金积累制一般不具备代际再分配功能,其代内再分配的功能也取决于具体的制度安排。如果是建立个人账户,强调个人所有权,其代内再分配的功能很弱;如果个人退休后,个人账户基金转换成年金形式进行发放,则其可以使财富从寿命短的人向寿命长的人转移。
二、改革前后的基本内容
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这个决定确定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框架。根据此决定,所有的参保人员分为三类:“老人”,即在此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新人”,即在此决定实施后参加养老金计划的职工;“中人”,即在此决定实施前参加养老金计划、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针对不同的人群,具体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也不一样,详细情况见表1。然而,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这种“统账结合”模式遇到了重大挑战。具体表现在:1.由于国家想利用统筹基金来消化制度转轨成本,导致统筹基金负担过重,收不抵支,不得已只好借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的便利条件,透支个人账户以确保当期养老金的发放。这就引起个人账户有名无实,形成“空账”。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得不到解决,将直接导致我国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改革模式失败。2.将会导致个人的严重“搭便车”行为。按照规定,只要个人缴费满15年以上,基础养老金都按照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这样就很难激励职工的缴费积极性,必将引起严重的“搭便车”行为。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合理。按照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随着人们预期寿命的提高,如果坚持此计发办法,无疑将会引起个人账户基金的收不抵支。
针对以上种种问题,尤其是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国务院从2001年开始在东北三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措施包括:做小做实个人账户、增强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等。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在吸取东北三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最终形成了国发[2005]38号文。具体的制度规定参见表1。
对比国发[1997]26号文和[2005]38号文,我们可以发现2005年底的这次改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调整了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相对比重。缩小个人账户规模以方便做实。同时,扩大社会统筹账户规模以增强统筹账户的基金实力。2.基础养老金部分引入了激励约束机制,强调了多缴费多受益的原则,能够有效地避免“搭便车”行为。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更加灵活,综合考虑了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应该说,这些办法的针对性非常强,对缩小“空账”规模、提高人们参保积极性以及使养老保险制度长期有效稳定地运行能够产生积极作用。
三、改革前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无论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部分属于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部分属于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部分的缴费率是固定的,毫无疑问属于缴费确定型。由于其强调个人所有权和可继承性,所以,个人账户部分几乎不存在收入再分配效应。由于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具有明确的计发办法,我们通常认为社会统筹部分是待遇确定型。只不过改革前后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发生了重大改变,改革后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精算性质,基础养老金水平与个人缴费水平的关联性大大增强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社会统筹部分在待遇确定型的基础上,同时也规定了企业缴费率的上限。这样就使得社会统筹部分的内在调节能力有限,在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下,要么国家强制提高缴费率或改变养老金计发办法,否则国家必须承担出现赤字的风险。
在这种制度背景下,本文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的研究主要是针对社会统筹部分。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以下两部分:一是研究财富从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转移,即代内再分配;二是研究养老保险的代际负担水平,即代际再分配。根据第二部分介绍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无论是代内再分配还是代际再分配,都与未来工资增长率、利率水平和缴费年限有密切关系。
(一)测算方法
为了方便说明问题,我们假设存在两类参保人员:一类是高收入者,另一类是低收入者。这两类人都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加入养老保险体系,加入时的年龄都为20岁,60岁退休,80岁死亡。在这里,我们未考虑由于生活质量不同而引起的预期寿命的差异。假设2006年在职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w,以后年平均工资增长率为a,年平均利率是r,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缴费率都为θ。根据我国养老保险的制度规定,高收入者的缴费工资是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低收入者的缴费工资为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
根据表1中描述的改革前后我国养老金的具体计发办法,利用年金知识及其相关模型和等比数列求和公式,我们可以求得以下所有计算参保人未来缴费和收益现值的公式。
参保人在新旧制度下所缴费用的现值可以用同一个公式表示出来。当a≠r时,高收入者未来年份所缴费用在2006年的现值CPV0H=年限。在这里,t=-15,16,…40,因为根据我国规定,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以下分析都假设个人缴费超过了15年。下标H、L分别代表高收入者、低收入者。上标1、0分别代表新、旧制度(下同)。
如果我们按照国发[1997[26号文的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那么,当a≠r时,高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在2006年的现值BPV0H=由于所有人的基础养老金待遇都相等,所以,低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在2006年的现值BPV0L=BPV0H。
如果我们按照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那么,当a≠r时,高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在2006年的现值BPV1H=收入者的平均缴费指数为3,低收入者的平均缴费指数为0.6。个人指数化年平均工资等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缴费指数。
若高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现值小于其所缴费用的现值且低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现值大于其所缴费用的现值,我们就认为养老保险制度能引起财富从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转移,即存在正向的代内再分配效应。反之,若高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现值大于其所缴费用的现值且低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现值小于其所缴费用的现值,我们则认为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负向的代内再分配效应,这种情况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此外,若无论高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现值都大于其所缴费用的现值,这说明该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负担是不公平的,下一代的负担要重于当前一代。反之,若未来的养老金收益现值都小于其所缴费用的现值,说明下一代的负担要轻于当前一代。
(二)测算结果
我们分别根据不同的假设条件,对利率、工资增长率、缴费年限三个主要经济变量对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影响进行了模拟分析。详细结果见表2至表4。
如表2所示,在工资增长率5%、缴费率20%、缴费年限40年的假设条件下,利率越低,原制度的正向收入再分配效应越强。当利率为1%、2%、3%时,高收入者参加养老保险将分别“损失”(在这里,“损失”是指参保人未来养老金收益现值小于其所缴费用现值的情况)29.78元、28.42元、25.86元(为了简单起见,假设2006年的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为1元,下同),低收入者则分别获得净收益15.41元、7.29元、2.77元;而在新制度下,则基本不具有收入再分配效应,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净收益都大于零。若利率高于工资增长率,无论在哪种制度背景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参加养老保险都将遭受损失。当利率为7%时,在旧制度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分别损失15.5元、1.9元;在新制度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分别损失10.98元、1元。
如表3所示,在利率4%、缴费率20%、缴费年限40年的假设条件下,工资增长率越高,原制度的正向收入再分配效应越强。当工资增长率为6%、7%时,高收入者参加养老保险将分别损失25.9元和28.59元,低收入者则分别获得净收益2.62元和6.67元;而新制度则不具有收入再分配效应,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净收益都大于零。工资增长率越低,无论在哪种制度背景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参加养老保险都将遭受损失。当工资增长率为1%时,在旧制度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分别损失13.41元、1.93元;在新制度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分别损失10.58元、1.36元。
如表4所示,在工资增长率5%、缴费率20%、利率3%的假设条件下,无论缴费年限多长,原制度都存在正向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但是,随着缴费年限的延长,高收入者的损失逐渐增加,低收入者获得的收益却并未随之增加。当缴费年限为25年、30年、35年、40年时,高收入者的损失分别为9.15元、14.19元、19.74元、25.86元;低收入者所获得的收益分别为6.12元、5.11元、4元、2.77元。而新制度则不具有收入再分配效应,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净收益都大于零,并且缴费年限越长,对低收入者越有利。当缴费年限为25年、30年、35年、40年时,高收入者的净收益分别为5.75元、5.67元、5.08元、3.93元;低收入者所获得的净收益分别为6.12元、7.09元、7.97元、8.73元。
四、结论及启示
1.从代内再分配角度来看,当工资增长率高于利率时,在原制度下,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正向的代内再分配效应;在新制度下,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很弱的代内再分配效应,且工资增长率与利率水平的差距越大,这种再分配效应越弱。当工资增长率低于利率时,无论改革前还是改革后,参加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对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来说都不是一种明智选择,对高收入者来说尤其不利。
2.从代际再分配角度来看,当工资增长率高于利率水平时,在原制度下,代际负担水平取决于当期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比例;而在新制度下,工资增长率越高,下一代的负担水平就越重。当工资增长率低于利率水平时,无论改革前还是改革后,下一代的负担都比当前一代轻。
3.当工资增长率高于利率时,在新制度下,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对低收入者越有利;在原制度下,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削富”的力度在加强,但同时“济贫”的效果并未加强。
关键词:建立;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保障制度;研究
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创新研究,对我们而言,富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随着现代社会法制观念的增强、人权理念的深入人心,欧美国及亚洲的部分国家相继确立了该制度。
通过研究我国的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可以发现我国现阶段城乡养老保险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分析,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总结出经验和结论,有利于构建和完善城乡养老保险,进一步地推动我国现代城乡养老保险的构建,使其与时展的趋势相一致,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需求,促进社会和谐持续地发展,并能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研究起到借鉴作用。
二、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社会保障方面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在新农保制度建设和城市居保的过程中,政府应履行其责任,发挥自己的作用。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发展滞后、享受人群数量太少、保障水平低
还没有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所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严重滞后。实际覆盖面有限,救济范围有待扩大基于一系列复杂,我国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对象至今仍局限于持非农村户口的城市居民。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落实和实施,主要由各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组织和实施,并最终由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所来完成。但是,在一些地区因为管理人员的缺乏,他们很难将工作做到位。
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机制的服务水平太低。低层次的统筹水平,有很多的不足之处。不仅降低了社会统筹的大部分功能,而且影响社会保障公平性的体现,执行中还会遇到制度转移接续和劳动流动受阻的问题。救助标准偏低不合理,部分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由于各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
(二)医疗保险不能缓解贫困家庭的经济支出的负但,未能更好地发挥其保障作用。
国家对于因长期患病、因病伤残等原因暂时或永远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通过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必要费用,用以保证他们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但由于医疗保险制度才刚刚起步,再加上社会保险的不完善,救助对象范围窄小,保障标准低下,致使某些城市贫困人口享受不到本该应有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三)地区政府的财政责任不明确
城居保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交相结合。有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合并后的城乡居民,需要当地政府补贴生活支付所有的安保费用的最低标准或部分弱势群体,以及为被保险人的选择标准支付更高等级适当鼓励农民。但该系统目前只规定了地方政府补贴个人缴费标准,使在一些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新农保补贴个人缴费标准往往按照最低标准即为中央执行规定的最低标准。此外,由于缺乏约束机制警醒,地方财政未来的能力大小能否用来进行补贴等问题,还需要持续关注。
三、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保障制度
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如何使社会养老保险发挥最大的效益,促进社会救助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对社会救助进行广泛宣传,改变人们对社会救助理念的理解
众所周知,社会养老保险是我们社会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它的宣传工作应该深入人心,是人人对其有深入的理解,让他们意识到在遭遇靠一己之力无法克服的困难或挫折时,应及时向社会寻求社会救助和社会帮助。同时,通过制作宣传页对改变人们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观念的理解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对待贫困问题的看法和观点,不要把贫困的原因简单归结为个人的因素。
(二)完善政策体系,规范操作系统,建立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公平和效率,是值得我们常常深思的问题,在社会养老保险中也存在这一问题,如何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发挥最大的设计效益,如何让真正贫困的家庭得到他们应有的社会救助,如何更好的发挥社会养老保险的双重作用,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值得我们研究思考。
(三)加强财政在养老保险中的支持力度
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必须依靠雄厚的资金支持、公共产品,充分体现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政府供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地区整个社会福利制度,也可以让系统继续承担持续的资金支持的责任。
关键词:基础管理 养老保险 效果
社会保险是员工薪酬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养老保险又是社会保险的重中之重,养老保险工作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如何提高个人账户的准确率、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如何提升离退休和在职员工对养老保险工作的满意度,人力资源部社保组在实际工作中逐渐摸索出一条规范化管理,做实做强基础管理的新路子。
一、概况
我公司的养老保险是逐步发展起来的,养老保险1998年由原来的铁路系统行业统筹移交到地方管理,养老保险登记、变更、年审,养老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养老金的结算、拨付,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数据录入、打印《对账单》及日常管理,退休待遇审核,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具体业务,全部由公司社保对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办理。当时养老保险业务的管理状况是: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没有具体、明确的工作流程,随意补缴,私改账户等情况时有发生,管理混乱。
2、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各有分工,但没有统一的工作标准,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没有明确的工作权限,易导致人为的随意性,难以形成规范的管理。使经办人员陷入复杂的事务圈和各种矛盾的漩涡中,终日忙得不可开交,但正常的业务却进行的很慢,并且很难有充足的时间和更充沛的精力研究工作改进和关注养老保险的发展。
针对这种现状,如果不采取积极的措施,没有一种规范、精细的管理手段,必然会造成工作的疏漏。在公司领导的重视和领导下,人力资源部认识到,只有狠抓规范化管理,做实做强基础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保面临的问题,开创养老保险工作的新局面。
二、主要措施
人力资源部综合考虑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各种影响因素,积极借鉴西方先进的管理经验,通过业务流程的反复重塑和再造,实现了养老保险管理规范化、精细化。
1、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人力资源部社保组依据岗位职责制定了《社保主要职责和工作目标》等管理制度,明确经办人员的具体责任,同时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积极参考经办人员的意见随时修改、完善,提高了经办人员对管理制度的认同度并促使其主动遵守。
2、设计详细的业务流程。对外以河北省市社保局社会保险规范化业务操作内容为依据和标准,对内与公司相关管理流程衔接,设计或重新梳理养老保险业务流程8项。流程中的每个步骤和操作程序都经过反复讨论,分析研究,并通过了一段时间的试运行。经过多次上下反复讨论修改,编制出了流程清晰,环环相扣,责任明确的业务流程程序,明确了养老保险的每项业务所涉及部门的职责,使经办人员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过程清晰。
3、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养老保险管理涉及到离退休员工管理、个人账户管理、遗属管理等,数据量大且复杂,为了便于与河北省社保局“保险之星”软件接口,社保部门建立起多个VF数据库管理相关信息,并组织人员编写与业务流程相对应的数据库管理程序,方便经办人员操作;同时,经办人员全部自学了VF的相关课程。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养老保险数据库规范、统一、真实、准确,维护和保障了公司员工合法权益。2008年,公司引进了SAP—HR系统,社保组积极配合,使SAP系统中社保数据准确全面,社保业务流程科学顺畅,实现了新老管理方式的顺利对接。
4、制定考核反馈办法。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实施后,还要抓好考核和反馈。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问题,对相关经办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修正相关业务流程,避免相同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几点体会
1、要经常研究养老保险业务变化动态。一方面,养老保险政策性强,要敏锐注意政策变化,并随时变化调整相关业务流程及工作标准,与政策始终保持一致;另一方面,随着公司的高速发展,公司内部管理也在变化,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保持公司内部业务流程顺畅。
2、业务流程设计和重新梳理要逐步推进,注重细小环节。设计和梳理工作流程,对于繁琐复杂的工作,应一步步来。一是要认真修订和审查岗位职责,把岗位职责落实好。二是制定的业务流程和工作标准即要实又要严格,真正成为每个经办人员今后工作的统一航标。三是要注意结合实际,力求实效。要保证制定的工作流程没有纰漏,经办人员正常执行业务流程时不会出现偏差和错误。
3、真抓实干,不走形式。要注意调动经办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别是在推行的初期,要让每位经办人员参与到业务流程的设计中,每人都要重新修订岗位职责,根据岗位职责制定好岗位工作标准,最后将工作内容及标准程序化。通过修订和制定标准,让每名经办人员受到责任教育。
4、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公司社会保险管理的发展。完成养老保险后,社保部门又把这种方法推广到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管理中,由于养老保险的工作扎实,使得推行的过程很顺利,全面提高了公司社会保险工作的效率,完善了社保管理机制。
四、实行效果
通过几年的努力工作,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1、经办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提高,完善的业务流程和考核机制,使每名员工都明确自己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减少了推诿扯皮现象,责任心大大增加并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2、主管领导管理轻松。因为员工实现了高自觉地工作,这就使主管领导不用再钻到业务堆里处理日常事务,腾出了更多的时间考虑其它问题,从而为加强社会保险其他管理腾出了精力。
3、提高养老保险管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通过这一系列的管理措施,提高了个人账户的准确率,加快退休审批等业务的办理时间,保障了员工的权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