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问责条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大学生 择业 心理误区 调试
中图分类号:B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3-090-02
随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以及大学生数量的日益增多,使得当代大学生就业越发困难。虽然传统的包分配制度的取消为大学生自主选择职业提供了很好的机会,但是由于不能提供足够多的岗位,且用人单位对人才素质要求的苛刻,以及大学生本身所经历的挫折与磨难比较少,对压力的承担能力不够。许多面临毕业的大学生都会产生一些心理问题。这不仅影响大学生的正常择业,严重者还会影响日常生活与学习。因此,关于 大学生择业心理问题及其误区的研究可以帮助大学生调整心态,正确有效的面对社会压力。
1 当代大学生择业的心理误区
1.1 怯懦心理
单纯的校园生活,使得很多大学生不愿意进入社会参加工作。害怕面度社会上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害怕自己做事不妥当受到别人轻视或者处罚,有些甚至因为他人不经意的一句话而产生各种消极想法。因为这些种种的害怕与怯懦,使得他们前怕狼后怕虎,做事时总是想着别做错了,而显得畏首畏尾,不仅不能表现自己的真实风采,长期以往还会造成心理上的压抑。而这样的表现在求职的过程中更会加剧用人单位对自己的不满。
1.2 自卑心理
自卑心理表现为觉得自己不如人,对自己的能力评价较低。常表现为不能勇敢的表现自己,缺乏自信,喜欢听从别人,不敢发表自己的言论。一些来自农村或小城镇的大学生由于家庭地理条件的限制感觉不如他人见多识广,且择业时可能会受到大城市对内保护策略的限制,常常产生自卑心理;有的学生认为自己相貌平平,学业平平,没有任何优势,因而对自己不自信;还有一些学生受到挫折后就贬低自己,认为别人瞧不起自己而产生自卑心理,变得萎靡不振。对于自我意识发展还不健全的大学生来说,不能客观地评价自己,遇到挫折给自己消极的心理暗示,因为这些原因产生的强烈的自卑心理会严重影响他们的择业和正常生活。
1.3 自负心理
自负心理表现为对自己评价和期望值过高,脱离实际。这些现象主要表现在名牌大学就读的以及学习热门专业的大学生身上,认为自己拥有社会所急切需要的一技之长恃才傲物在择业时摆架子,挑职位,对薪水,工作条件一挑再挑,对稍有不满的单位就加以拒绝,却不曾想十全十美的职位少之又少,就这样一次次的错失良机,结果是高不成低不就,就业单位迟迟不能落实。
1.4 焦虑心理
面临毕业时很多大学生都会出现不等程度的焦虑心理,不同的学生也有不同的焦虑,有的同学为市场经济的变化莫测与竞争的风险而担忧;有的为就业城市的选择而焦虑;还有很多大学生在毕业时他的同时面临着感情上的危机,不仅为自己的就业焦虑还担心俩人工作能否在一起。适当的焦虑不会对他们的生活和择业带来阻碍,还能够促进大学生择业的积极性,然而,许多大学生在家受到父母的呵护,在学校有老师协助,心理承受能力相当有限,毕业时受到一些挫折的冲击就可能出现过度焦虑的情况,如不能及时缓解,则可能出现失眠,身心疲惫等症状。
1.5 求稳心理
就业制度的改革给广大学生提供了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同时也加剧了各行业之间的竞争。当今的大学生非常清楚现代社会市场经济下竞争的残酷性,很多毕业生就是害怕面对这种激烈的市场竞争,而在找工作时只求稳定安逸铁饭碗,贪图眼前利益,不愿意为未来奋斗,不去想以后的发展道路,长此以往,必然造成意志的消沉,不利于自己终身的发展。
1.6 依赖心理
当今的大学生很多都是家里的独身子女,从小就受到父母长辈的保护,在学校里老师又成了理所当然的被求助者和依赖者。从小就形成的依赖心理同样会带到求职择业的过程中,缺乏主动积极的竞争意识,犹犹豫豫,缺乏信心去选择自己喜欢的行业,依赖父母,依赖各种社会关系去寻求工作。现在的大学生就业已经被人们形象的形容成是父母实力的比拼,而不再是大学生依靠自己的能力去拼搏,这种就业途径现在已经为很多大学生和家长们所默认,这样下去大学生何时才能独立于社会,依赖心理往往也会成为择业路上的绊脚石。
1.7 功利心理
功利心理,指人们对名利追求的心理。就业制度改革新制度的大学生普遍存在这种心理,过分注重经济效益,重视实惠的物质条件,向往中心和沿海发达城市,忽视个人长远发展。他们在择业时也有为国家社会奉献的强烈愿望,但是由于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以及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家长的阻挠,他们选择的往往是个人利益,把有助于个人才能发展,经济收入好等作为择业的首要标准。偏远贫困地区这些极度缺乏渴求人才的地方,广大毕业生却常常避而远之。1.8 从众心理
从众:指个人的观念和行为由于群体的引导或压力,而向与大多数人相一致的方向变化的现象。从众心理在大学生择业时也常常遇到,这种心理在择业时表现为不知道何去何从,盲目跟随别的同学,向大城市涌进,甚至在选择职位是也是先看哪个职位报考的人数多,这些现象在那些没有正确意识到自己特长和兴趣爱好的同学身上表现得尤其显著,因为这种心理毕业生择业的选择减少,道路越加狭窄,是择业时的又一阻碍。
2 当代大学生择业的矛盾心理
矛盾心理又称心理冲突,是个体在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两种以上相互排斥的动机所产生的紧张心理状态。是心里不平衡的主要原因。其实大学生毕业之时怀有矛盾心理并不奇怪,但过分而长久的矛盾心理则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带来消极的影响。大学生择业心理矛盾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我国第一部编目条例的产生与中华图书馆协会的推动分不开。1925年,我国第个全国性的图书馆学界的学术团体—中华图书馆协会成立,随后专门设立编目委员会,开始对中文图书编目进行研究,总结了我国当时在文献著录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我国文献特征复杂,著录不一致,“往往同一书名,或举其全名,或举其简称;同一著者,或举其姓名,或举其别署;同一版本,或举其刊刻之年,或举其校印之年”,致使读者产生疑惑,查找不便,甚至造成误检,原因是缺乏公认的著录条例;另一方面,出版物类型逐渐增多,旧日的著录方法不能适应新的变化,必须制定统一的编目条例。为此,中华图书馆协会向全国征集著录条例。当时在中文图书著录上存在两大流派:一是主张直接把英文图书编目条例移用到中文图书上来;二是将英美编目理论与我国目录学传统进行融合,吸收西方编目法的精华,并根据我国读者的检索习惯拟定符合我国实际的著录条例。刘国钧是后一种主张的代表,他参考西方的编目规则及编目理论,结合我国目录传统,于1929年制订了《中文图书编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为全国图书馆中文文献的编目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蓝本。
2 《中文图书编目条例草案》的结构及内容
《草案》分导言、上编和下编,上编规定著录事项、著录规则、检索点的选择和规范及特种类型出版物的著录规则;下编规定著录格式、索引及导片的使用规则;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
答:《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亿人,其中农民工6131万人。《条例》实施至2009年底,认定工伤420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080万人次,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待遇434万人。《条例》实施至2010年9月,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089亿元,累计支出649亿元,累计结余440亿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蔷。
问:《决定》对《条例》作了哪些主要修改?
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决定对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处修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问:这次修改为什么要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条例》规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的工伤事宜未作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2005年,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两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对这两类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未作规定,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目前多数地方未作规定,己出台的规定也不统一。
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决定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这样在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问:《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问:目前社会上关于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反映比较大,《决定》在简化程序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诚如你所言,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条例》这次修订,对简化程序问题进行了研究,作了3处修改:
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决定》提高了哪些工伤待遇标准?
答:目前部分统筹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地区约为三、四万元,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为此,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
同时,为了避免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决定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问:《决定》减少了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增加了哪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
答: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决定作了两处修改:
昨天,省保监局召开江苏保险业务发展新闻通报会,会上,省保监局相关人士点评了两大保险风险。
强制三责险,投保得利?
据介绍,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去年5月出台,但是相应的《强制三责险条例》却一直没有出台。今年2月25日,我省高院又下发了一则《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直接将保险公司目前运营的商业三责险视同为并未正式实行的强制三责险,由此造成保险公司“超赔”的普遍现象。如规定只要发生人死、人伤事故,法院就判保险公司赔付,而且一赔就是十几万,绝非原先强制三责险草案里提到的4万元——要知道,按照《保险法》规定,司机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原本都是无责的,现在却一一都要赔付。目前,我省保险公司的超赔率高达50%,三责险已巨亏8000万元。正因此,一些保险公司正积极准备上调三责险费率,车险涨价方案已在向监管部门的报备之中。
点评:看上去,新交规出台后让保险公司赔了,投保人获了利。但是,如果保险公司陷入亏损,无钱赔付,最终投保人的利益不还是要受到损害吗?从最终的结果看,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其实是对立的利益共同体。在《强制三责险条例》未出台前,三责险仍然属于商业性质,保险公司有权根据承受能力上调和下调保险费率。目前,已有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欲提高三责险费率。这既是保险公司对自身的保护,也是向投保人转嫁成本。在某种角度上,实际是让更多的投保人来承担了部分投保人的风险。如何协调这一矛盾?保监局已向有关部门建议希望江苏借鉴上海,在强制条例未出台前,将4万元设为赔偿上限,以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同时,也呼吁更多的配套法规出台。
境外保险,获利多多?
昨天的情况通报会上传出信息,目前我省地下保单的问题又有所抬头。地下保单说白了就是境外保险公司,在未被允许于内地设立保险机构的情况下,非法承保内地居民人寿保险的保单。由于不少境外保险产品,预定利率高,赔付率也高,加上很多消费者觉得通过投保美元保险,可以实现财产保值,所以地下保单得到了不少人青睐。
关键字:房屋拆迁;强制拆迁;行政问责
一、房屋拆迁的相关理论探讨
1.房屋拆迁的涵义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的需要,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对规划范围内的现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并对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拆迁是社会的发展要求,关乎社会发展中每一个人的利益。城市房屋拆迁的目的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出于商业性开发的需要,但是无论哪种目的拆迁活动,都应坚守权利平衡、利益共享、公平正义。
2.强制拆迁与行政问责的概念
强制拆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将被拆迁人的房屋依法强行拆除的履行国家权力的行为。根据强制拆迁实施的主体不同,在新法之前我国的强制拆迁分为司法强制拆迁和行政强制拆迁两种。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政府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是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因违法对相对人造成损害所要承担的责任。行政问责通常指对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其责任的行为。
二、我国新的征收法中房屋拆迁的主要问题
1.行政权力干预司法
当前法院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与官员,造成地方官员屡屡干预司法行为。避免非法干预,让法院摆脱在诸多方面对于地方的依赖,增强法院对于地方与行政的独立性。维护司法强拆的权威,就必须限制行政力量对司法的不当干预,树立司法强拆必要的公信力。在实行司法强拆后,若司法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行政强拆发生的问题就可能同样在司法强拆中重演。
2.法院对涉诉拆迁案件执行的困难
在房屋拆迁案件中,法院时常处于两难境地。当拆迁行为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法院判决撤销或裁定不予强制执行,就会被指责不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维持或强制执行拆迁行为,又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当拆迁涉及社会稳定时,不强制执行则有失法律威严,但则又势必引起群体性上访等暴力事件。取消“行政强拆”确实是一种进步,但必须要完善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否则就会产生负面作用。
3.从立法上对被拆迁者的偏倚
从目前拆迁立法的规定看,强制拆迁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广的,只要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搬迁不提出复议诉讼,法院进行审查就可以强制拆迁,既然有了协议就要履行,按照司法原理,如果一方不愿履行协议,要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强制履行。强制履行只是其中一种承担的违约方式,目的无非是为了执行协议。因此,强制拆迁表面看是被拆迁人不履行协议的直接后果,但从根源讲,强制拆迁是所有环节发展的必然结果,可以看出强制拆迁程序偏重于强调拆迁的速度。
三、由房屋强制拆迁到行政问责的思考
1.关于房屋强制拆迁的案例及其引发的“市长道歉”
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出来后媒体报道依旧有很多违规强制拆迁的例子,酿成一个个自焚、跳楼、投掷石块等方式阻挠执行的悲剧。特别是长春市恶性强拆事件,未签订补偿协议,数百人就开始暴力造成1人死亡。监察部责令长春市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长春市市长向全市人民公开道歉。
2.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问责
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也为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指明了方向。近日中央严肃查处了11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的案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57人。有人认为强拆致死的“事故率”相对很低,当后果严重了才会被问责,所以违法强拆被追究的比例很小,这也是违法强拆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目前行政问责在我国还是有些问题,如上级对下级问责参杂个人感情的,被问责后的官员引咎辞职或者被免职了不过几年又复出的,所以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对行政问责失范进行处理。
四、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的完善对策
1.完善拆迁程序是化解拆迁矛盾的重要途径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和对被拆迁者做出相应的补偿等问题上随意性很大。城市房屋拆迁的正确程序是:规划―公示―安置住房―补偿―拆迁―土地拍卖―开发商进行开发。同时针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迁案件设立听证程序,给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申辩的机会,才能保障听证程序的透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听证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听证的优势,避免加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2.加强对房屋强制拆迁的行政问责
“市长道歉”是一个好的开端:从严厉的问责中,让民众看到中央坚决制止违法征地强拆、维护群众利益的决心,通过严厉的问责,制止部分地方政府无视法律强制拆迁的行为。完善追究程序,在整个追责的过程中,适当吸收外部监督,如新闻媒体、公民、人大、政协等,尽量形成一个相互衔接、密切合作、监督有力的监督体系。通过法定程序,依法对法定情形的行政首长实行罢免、辞职。
参考文献:
王宏.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程序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8
2 孙笑侠.论法律与社会利益[M].北京:中国法学,1995,(4)
3 钱军.房屋拆迁裁决司法化初探 [D].北京:中外法学,2008(5)
4 裴玉良.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法律保护.经济与法,2004,(12)
5 王宏.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程序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08)
刘雨婷.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拆迁设立听证程序的探讨[J].南京:改革与开放,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