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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增值服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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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增值服务建议

保险公司增值服务建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大型企业集团;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价值分析及策略建议

大型企业集团具有下属企业多、资产规模大、经营范围宽、地域跨度大、发展速度快等特点,要将大型企业集团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财产损失及人员风险进行有效转移,确保集团稳健发展,需要审视传统分散投保模式的弊端,并整合集团资源构建适合本集团的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机制。

一、大型企业集团分散投保的弊端

分散投保是指未经集团顶层设计和统筹管理,由集团下属企业按其自身意愿自行投保的保险安排模式。集团分散投保的主要特征是保险安排分散化、碎片化。分散投保虽然可以发挥集团下属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分散投保存在着以下诸多弊端:

(一)保费成本难以控制

集团下属企业分散投保将难以形成统一的保费规模优势,特别是地域分布较广的企业集团,更难以对下属企业所在地的保险公司形成有足够吸引力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也就难以提供优惠的保险费率。而且单个企业对保险公司的议价能力不足,保险公司很难就保险费率进行让步。此外,如果下属企业在免赔额、附加条款方面设计不科学,例如设计过低的免赔额、在保障范围上贪大求全也将导致保费成本增加。

(二)管理成本难以控制

分散投保模式下,集团各下属企业均需单独进行市场询价或招标,集团整体交易环节增多,这无疑将导致集团整体保险安排费用的增加。此外,如果下属企业在保险安排时未能进行合理的统筹安排,可能会导致保险管理成本的增加。其中典型的表现形式是,企业为平衡各方利益就不同险种选择不同承保公司,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额外工作,而且企业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与不同的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导致管理成本进一步增加。

(三)风险可能无法得到有效转移

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性企业,其本身具有逐利性,在保费规模缺乏足够吸引力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企业的高风险业务直接拒绝承保或承保时要求企业承担较高的免赔额以及附加限制性条件,这将导致企业面临的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转移。此外,商业保险作为特殊的金融产品,企业如果缺乏专业的保险人才和知识,可能会导致企业面临的风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例如企业一旦对风险评估、投保险种、可保资产、保险金额、免赔额等重要事项进行了错误的选择,企业在发生赔案时可能得不到充分的赔偿。

(四)不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增值服务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保险公司不断推出增值服务以吸引和留住客户,其中某些增值服务是企业普遍可以享受得到的,如小额赔案快速处理服务、全国网上通赔服务等。但价值含量更高的增值服务,如财产险中的防雷及电气安全检测服务、机动车辆保险中的自费药赔偿服务、团体人身险中的免费健康体检服务等等,则只针对VIP客户。而要成为保险公司的VIP客户,较大的保费规模是必要条件。在分散投保模式下因无法形成保费规模优势,保险公司也就难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

(五)不利于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全面风险管理的核心本质是建立统一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全员风险意识、综合运用风险管理技术进行风险规避和转移,使资产保值增值。在分散投保模式下,集团下属各企业在风险评估、保险安排和风险管理技术的选择和应用上自由选择,在此情况下,集团将难以构建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例如,某大型控股集团在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前,其下属企业在固定资产的保险安排上,有的投保财产一切险,有的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障水平参差不齐。此外,有的足额投保,有的明显不足额投保,使企业固定资产出现巨大的风险敞口。实践证明,分散投保不利于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二、大型企业集团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的价值体现

大型企业集团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是指将集团下属企业商业保险统一由集团总部进行统一设计、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的保险安排模式。相对于分散投保,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利于成本控制

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可以有效形成规模优势,提高对保险公司的议价能力,保险公司为争夺大型保费客户也倾向于进行价格竞争。此外,以此模式采购保险往往只需通过一次询价或招标就能完成,交易环节大幅减少,不仅有效降低了集团管理成本,保险公司也因节省了展业成本而更乐于为企业提供优惠的保险费率。总部位于广州的某大型国企实施保险统一集中管理后保费成本下降了37.12%,充分印证了统一集中管理有利于企业管控保险成本。

(二)有利于提升企业保险保障水平

通过统一集中管理形成的保费规模优势,保险公司可以给予企业更宽的保险保障范围,如放宽核保条件、增加扩展条款,降低免赔额等,有利于企业进一步提升保险保障水平。例如,某纸业集团实施统一集中管理后,其固定资产保险方案增加了包括地震、灭火费用在内的50条附加条款,极大的扩宽了保险保障范围。

(三)有利于集团各企业享受更优质的保险服务

大型企业集团保险统一集中管理后,保险公司往往将整个集团及下属企业设为VIP客户并提供更多的保险增值服务。如某通信企业实施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后,其承保公司为该企业建立“总对总”服务机制、设立专项服务小组、开通理赔绿色通道、提供防灾防损检查、免费医疗体检等服务,极大的提升了该企业的保险服务体验。

(四)有利于提高保险采购透明度

统一集中管理后,集团下属各企业的保险采购将集中于集团总部,如果集团采取公开询价或招标,能最大程度提高保险采购透明度,防止不正当交易行为发生,维护企业良好形象。

(五)有利于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

通过统一集中管理,大型企业集团可以建立起统一的保险管理制度、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统一的应急管理机制,可有效避免下属企业重保、漏保、错保、脱保、事故应急处理混乱等现象的发生。此外,集团还可以持续性的对下属企业的理赔情况、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进行动态掌控,有助于集团连续、全面地掌握经营管理中的风险信息,以便迅速有效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大型企业集团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的工作重点

(一)统一协调集团内企业工作

由于集团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需要下属企业配合,为此应统一协调集团下属企业工作。具体而言,可成立由集团总部较高层级管理人员领衔的工作小组,负责统筹管理具体工作。此外,开全集团工作会议,充分了解下属企业对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唯有全集团对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的意义、要求和步骤达成共识,才能有效推进工作进展。

(二)全面分析企业可保风险

为避免盲目投保,集团应安排专人对集团下属企业资产、人员、保险保障、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对企业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划分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此外,应对可保风险进行分层分析,将可保风险划分为损失发生可能性大但损失金额小的风险、损失发生可能性中等但损失金额较大的风险、损失发生可能性低但损失金额极大的风险,以此作为投保的依据和出发点。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可保风险分层分析时,应尽量避免得不偿失的盲目性“逆选择”,即出于控制成本的目的而在主观上简单的判定风险的损失可能性和损失金额,此种做法将导致不足额投保现象的发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敞口。合理的做法应是根据企业历年的损失情况、风险损失承受能力进行综合判断。

(三)以行业为基础设计保险方案

统一集中管理并不意味着保险方案的绝对统一,大型企业集团行业跨度大、企业多、风险各异,若在保险方案设计时“一刀切”,对集团内所有企业采用相同的保险方案,必将出现险种局部适用、保障不充分或过大等问题。因此,大型企业集团在制定保险方案时,应以行业分类为基础制定保险方案,即“一行业一方案”,唯此,设计出来的保险方案才能确实切实符合企业风险转移需要。此外,在实施“一行业一方案”时,应在保险险种、附加条款、保险费率、免赔额、保险期限等方面实现统一化,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统一集中管理工作效率和风险管理成效。

(四)建立健全保险招标体系

保险招标在降低保险安排成本、加快保险安排速度、解决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可以说保险招标工作的效果直接影响到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的成效。大型企业集团在设计保险招标体系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价格因素,如果企业注重成本控制,可适当提高商务标的分值比重。但不能单纯的强调“价低者得”,即不能单纯的以最低价来选择保险公司,因为最低的报价既可能来自于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也可能来自于经常拖赔、惜赔、服务质量恶劣的保险公司。二是保险公司的实力,这可从注册资本金、偿付能力、保费收入、市场地位、承保业绩、理赔业绩等方面进行考察。三是保险公司的服务,可重点考察保险公司对保险方案的响应程度、服务人员专业素质、理赔承诺、增值服务等。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及竞争状况变化极快,因此企业需定期对保险招标体系进行审视和修订,以确保保险招标体系符合实际情况。

(五)适时采用共保模式

共保是指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投保人投保的险种,并按约定份额分享保费及履行义务。共保模式在大型项目、高风险项目和新险种项目上较为常见。相对于独家承保,共保使承保风险得以在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分摊,减轻保险公司赔付压力,降低保险公司拖赔、惜赔的可能性。大型企业集团如需采用共保模式,可从各投标保险公司中择优选择部分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但要注重首席承保人的选择和共保成员数量及承保份额的控制,以保证共保成员之间合作通畅。

(六)明确保险双方权责义务

为避免争议以及确保保险双方合作顺畅,在招标结束后集团总部应与承保公司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以明确双方权责义务。诸多实际案例已证明,只单纯签发保单的大型保险项目往往易在理赔和服务等方面发生争议并严重影响保险双方的合作关系。一份合理有效的“总对总”合作协议应秉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并系统性的涵盖保险方案、“总对总”工作机制、服务成员、出单流程、理赔机制、服务承诺、争议处理机制、违约责任等关键事项。

(七)妥善处理新旧保险衔接关系

统一集中管理后将形成新的保险方案,企业面临着原保险方案与现行保险方案之间的衔接问题,若处理不当企业将面临保险脱节的风险。合理的做法是与统一集中管理后的承保公司提前进行书面约定,明确约定企业原保险方案到期后自动纳入现行保险方案,以此确保新旧保险无缝衔接。此外,在保费缴纳问题上,集团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是由集团统一缴纳保费还是由企业按保费比例缴纳保费,以避免引起争议。

(八)妥善分配保险管理权限

统一集中管理并不意味着所有保险事务都归集于集团总部进行管理,相反应赋予下属企业适当的保险管理权限。具体而言,集团应将索赔处理权赋予下属企业,集团总部集中掌控保险方案设计、保险招标运作、管理制度制定等方面的权限。这是因为企业在赔案处理上比集团总部更直接、更具有针对性且效率更高。

(九)制定商业保险统一管理制度

为使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实现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集团应制定统一管理制度,明确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的目标、要求、范围、职责分工、违规处理等事项。例如,广州某集团制定商业保险统一管理制度后,该集团无一家下属企业出现擅自投保、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范围、改动保险条件和保险公司等情况,极大的促进了该集团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目标的达成。

(十)引入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

由于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因此大型企业集团可聘请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保险经纪公司在法律上代表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处理保险事务方面的专业顾问。保险经纪公司介入后,可在保险方案设计、保险招标、协助投保、索赔及风险管理等各方面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可促进集团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良性发展。目前我国许多大型企业集团,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均聘请了保险经纪人,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十一)建立工作评价及矫正机制

为保证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有效运行,集团应建立工作评价及矫正机制。具体而言,集团应定期组织总部管理人员、下属企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全面分析和评价保险保障对象偏差、责任范围偏差、费率偏差、服务效果偏差和管理制度偏差,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矫正,以确保统一集中管理工作可以更加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1]孙蓉,兰虹.保险原理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2]刘新立.风险管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保险公司增值服务建议范文第2篇

车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现实生活中,不少车主都接受过沉痛的教训,因此大部分车主都会按期购买保险,为自己的爱车增加安全系数。车险时间较短,基本上都是以一年为期限的,所以临近年底,不少车主都准备为自己的爱车续保,

可是,很多车主在续保的时候发现,以往经常在服装卖场看到的促销方式,赫然进入汽车保险领域。记者在多家财险公司网站上看到,满一定额度车险立减费用,投保即送“紧急救援”、“汽车代驾”服务,“买贵无条件补差价”等促销信息,车险公司优惠力度不断升级。对此,《金融理财》提醒各位车主,车险优惠虽利于投保者,但货比三家仍不可少,毕竟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求实惠也要验明正身

11月以来,家住房山的王先生已经接了好几个保险公司打来的电话,都是来询问是否需要续保车险的,令他无奈的是,他的车明年3月份才需要续保,但保险工作人员仍不停地向他介绍电话车险的种种优势,并称现在续保不但不影响下一年保险的起止时间,还能参加保险公司的年底促销活动,并告知现在续保在金额上至少要比平时便宜一两百元。

不难猜测,近期像王先生这样,遇到保险公司轮番“电话轰炸”的车主不在少数,各个保险公司都想先下手为强。市区一家财险公司车险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各家保险公司车险费率基本没有下降的空间,价格也都差不多,相同险种保费差距不会超过50元,所以各家都在比拼后续增值服务,而这时,谁的电话打得勤,谁就有可能抢到客户。

在如今互联网金融的浪漫下,各家保险公司的网络上的促销更是诱人,如平安车险年底的官网上推出“车主报价即送30元芒果网代金券;投保最高可赢300元话费,每日100万限时抢”的优惠活动,还有车主投保满1300元就可参加抽奖,奖品为100元的话费充值卡,如果购买车险费用达3900元,便可参加3次抽奖,最高可获得300元话费。而在太平洋车险官网上,也打出各种优惠促销,其中网购车险+在线支付就赠送50元现金集分宝,或急救包加多功能逃生锤等多种礼品。除了网络支付有优惠外,针对续保客户各大保险公司也都给予一定的奖励。

30岁的王小姐的爱车一直在平安参保,不久前促销员打来电话,称其年底在平安续保的话,不但可享受续保客户的优惠待遇,还可获赠100元话费,保费交纳后一个星期内充值到其指定号码。在她看来,保费在哪都是交,在价格上得到一定的优惠用在别的地方,心里还是挺美的。

如此看来,车险的促销方式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但《金融理财》还是提醒投保人,投保前一定要先给网站验明正身,以防被“山寨”网站所蒙骗。一般来说,假冒的保险电子商务网站虽然与正规网站显示的名称、版式相同,但域名不是完全一样。假域名会夹杂毫无意义的数字或字母,同保险公司本身的中英文名称都无法对应。而且,“山寨”的网站通常功能较单一,而正规保险公司网站或综合网络保险网站的功能较齐全、产品种类也较多,自助投保人需注意辨别。

续保把好“时间关”

现实生活中,很多车主对爱车的续保时间都各执一言,有的主张续保要趁早,有的则认为不宜太早。但无论哪一方,肯定都是经历“沉痛的教训”才得出来的结论,那么车险续保该如何把控好“时间关”呢?

像刘先生就是这么一位,他于2011年3月购买了一辆新车,当时的车险都上得很全,便认为“万事大吉”了,不想今年4月末却发生了一件交通事故,爱车损失惨重。于是刘先生便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传来了一个让他吃惊和后悔的回答:他的车险已经过期了。由于没有了保险,刘先生只能自掏腰包。刘先生认为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自己忘记续保时间造成的,在再次投保后,除了自己牢记投保时间外,还让保险公司的客户经理在到期前提醒一下自己,以便及早投保。

在车险市场上,这种出现车辆脱保的现象很多。像刘先生这种情况多半可能是决有仔细阅读条款,也没有留意汽车保险到期日,却发生了事故只能自掏腰包了。当然也有一些车主认为车辆续保不应太早,他们认为第一年还未理赔的事故,就会被记到第二年,从而造成来年保费上涨。

其实无论尽早还是延迟续保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最好的办法还是在当年车险到期前一两天内购买下一年度的车险,不要等到上一年保单结束的当天续保,否则可能会出现保险的空当期。而且因为尽管早点续保可能会有一定优惠。同样,晚续保也可能会面临费率上浮。通常在“脱保”时间超过1个月,保险公司可能会考虑到事后投保等道德风险,而使费率上浮。

所心车主要务要把好续保的“时间关”。当然,切不可因为有了全套保险就放松了警惕,应在日常驾车过程中谨慎小心,不仅是对个人和家庭安全负责,也是对保护自身经济利益的有效措施,

续保车险如何省钱?

1、少出险可享费率优惠

张先生去年比较倒霉,去年一年发生了多起小事故,他每次都向保险公司理赔。眼看着车险续保期临近,他电话咨询了续保的保费,保险人称他的车险保费得上调几百元,原因是:出险记录达到了5次。

没错,车主的理赔次数、金额将决定来年车险续保的优惠程度,张先生频繁出险的情况影响了保费的上涨。人保财险有关人士表示,按照目前的车险费率方面的规定,假如上一年度车辆未出险,续保时可以享受7折优惠;如果上一年度发生1-2次赔款的车辆,按照基准保费承保(若赔付率低于80%且约定驾驶员的,仍可享受7折优惠);上一年度发生3次赔款的车辆,车险费率在基准保费基础上上浮10%;上一年度发生4次赔款的车辆,车险费率在基准保费基础上上浮20%;上一年度发生5-7次以上赔款的车辆,车险费率在基准保费基础上上浮30%,8次以上就会被拒保。

此外,保险公司人士表示。“以往出险较多的车辆可以通过更换保险公司的方式继续获得折扣,这种方法现在行不通了。”现在车险平台已经联网,出险的记录都显示在车险平台上,因此车主很难通过更换保险公司的方式来获得更多折扣。所以,车主在续保前,了解保险公司的规定相当关键,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些灵活的做法,或许能否省下不少钱。

2、增加和删除一些险种

也许很多车主认为到了年末车险续保,只要延续上一年的保险交钱就可以,但无疑是一个误区。实际上之前购买的车险,并不一定能够完全符合车主的需求,比如上一年出险的情况,有些车险购买得不符合实际。续保时车主不妨把每年的投保当作对保单的重新核查,看一下需要增加哪些险种,减去哪些险种。车主可以根据上一年度的出险情况来进行调整,无须增加不必要的保费。

对于车龄较长,则可以适当减少所购买的车险品种。例如划痕险,有的保险公司规定3年或5年车龄以内才可购买,车龄较长则没有必要购买了,则建议增加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险的投保金额,此时车主可选择为所有座位投保,也可为特定座位投保,保额最好为2万元至5万元。如果车龄在5年以上,最好购买车辆自燃险;如果车子停放在比较容易发生浸水的地方,就要考虑购买涉水险等。如果车主驾驶技术较好,并且不经常跑长途,可以考虑不投保车损险。

另外,选择“指定驾驶人”或指定区域驾驶条款可节省保费。太平洋保险有关人士指出,车主投保时可选择指定省内驾驶条款,而省外出险可获90%理赔,车主所支付的保费也将相应减少。但对于有假期开车回家或旅行习惯的车主,则不建议选择该条款。此外,如果车辆指定驾驶人驾驶,指定驾驶人开车时出险可获100%赔偿,而指定驾驶人以外的人员开车时出险将仅获得90%赔偿,选择该条款也可节省一定保费,指定驾驶人驾龄越长,价格越低。值得注意的是渠道不一样,报价也不一样的问题,希望车主们在为爱车续保时要谨慎挑选,不能完全听从销售人员的推荐,选择不适合自己的车险。

3、换保险公司划算吗?

细心的车主不难发现,今年的汽车商业险价格比去年涨了不少。“去年我买了2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再加上这两个主险的附加险和交强险,一共3600多元,今年就涨到了3900多元。”车主侯先生说道:“据说今年8月份起,各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的价格都开始调高了。”

事实的确如此,记者从平安和太平洋等多家保险公司获悉,此次商业车险涨价是行业性的内部调整,多家保险公司均上调了保费,涨幅在10%左右。对于各家保险公司上调车险费用,有的消费者表示还是按照后续的增值服务来选择保险公司,更多的消费者选择在上一年度参保的保险公司续保。但也有个别车主则认为,如果别的保险公司报价比较便宜的话可以换家保险公司续保。

保险公司增值服务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商业保险公司;大病保险;利弊;建议

健康是人类共同的追求,疾病是却是人类不可避免的风险。为了减轻疾病带来的费用负担,增强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必须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为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共同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

一、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有利有弊

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大病保险的利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大病保险的保费来源于社保资金的直接划转,保险公司不需要展业成本,即可以得到大量的保费来分散风险,符合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大数法则,有利于商业保险公司降低风险、稳健经营。第二,经办大病保险可以使商业保险机构得到居民、职工的信息,有利于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大病保险之外拓展健康险业务,加大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力度。

第三,经办社保的商保公司可以通过保费、人员的增加来扩大公司规模,扩大商业健康险公司的市场空间。社会保险由政府主导、强制参保,具有广覆盖的特点,众多的参保者会给商业保险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第四,大病保险是大势所趋,国家和政府大力支持,因此经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可以获得制度支持,也有利于保险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政府的公信力、行政的推动力会促进商业保险公司的发展壮大,并使商业保险公司获得政策优势。

但是,大病保险的经营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是一把“双刃剑”,给商保机构带来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利的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保部门选择合作的经营机构时采取的方式是招标,为了中标,保险机构必须压低投标价格。这样,就必然会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一种风险――巨额的赔付大于保费收入,即赔付率可能大于100%。商保公司中标后,会形成一种垄断,阻断了其他市场主体的进入路径,不利于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也并不能为参保者提供更多的选择。第二、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后,必须为经营大病保险投入大量的前期成本。前期投入的成本也使得商业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

第三、大病保险奉行的是非盈利性的“保本微利”的原则,这与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经营原则存在出入。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动力,长期而言,大病保险利润空间不足,商保机构缺乏持续经营的动力。第四、集中精力经营大病保险业务会扭曲商保公司的经营模式,挤压其他权利义务对等的健康险产品的生存空间,若不加以控制,可能商保公司会成为专营社会保险的机构,扮演着“人”的角色,对商保公司的发展不利,限制商业保险公司的竞争和自主性。第五、利用有限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购买大病保险难以长久。利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的结余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基金不足之地可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但基本医保结余部分随着社会需求的提高和老龄化的加剧,医疗费用支出每年也在快速的增长之中,仅依靠现有基金结余,难以支撑大病保险所需。一旦保费基金失去了来源,对保险公司是灭顶之灾。

二、对策与建议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要想在现有的资源下实现更好的社会效益,商保机构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商业保险机构应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克服相关弊端,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加强与社保部门、医疗机构等多方面的合作,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联合办公机制。根据大病保险的风险特点,保险公司应通过与政府医保部门建立联合办公平台,借助政府的力量,搭建全流程的医疗风险控制机制。在做好传统的事后报销审核服务的基础上,将风险控制节点前移,通过加大对不合理医疗行为和不合理医疗费用的监控力度,保障参保群众得到合理治疗。

第二,加强医疗风险管控,实施病前健康管理。全流程的医疗风险控制机制包括“病前健康管理、病中诊疗监控、病后赔付核恕比个部分。其中,病前健康管理是很重要的一步。病前健康管理是将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延伸到包括事前预防在内的全过程健康管理,从而达到降低疾病风险,提高被保险人健康水平的目的。病前健康管理服务不仅可以有效化解大病保险业务的经营风险,还可以提高全民的保健意识,充分发挥健康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保险公司可以从管理服务角度出发,形成专属的增值服务工作的人员队伍,帮助被保险人群提升健康水平、加强引导预防疾病、注重饮食健康等,改变人们固有的重治疗轻保健的观念,从根源发挥公司的服务作用,树立保险公司的多元化服务理念。从而,从源头上降低医疗风险,从而使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更加稳健。

第三,利用自身雄厚的资本、灵活的投资方式、覆盖全国的经营网点等优势,提供更加丰富的健康险产品,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健康险产品开发、健康管理服务、保险市场的开拓和经营方面的优势,提供大病保险尚未涵盖的护理保险、疾病保险等保险保障。同时,保险公司在与政府部门合作合作的过程中,逐步转变政府的想法,使其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律,适当放宽对保险公司的限制,使保险公司拥有更多的自。力争在政府力争在政府政策的扶持下,使商业健康保险开辟出自身独立的市场。(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参考文献:

[1]何文炯.商业保险在风险保障体系中的定位[J].中国医疗保险,2014(9):16-18.

[2]宋占军.我国各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追踪与分析[J].上海金融,2013(12):34-39.

[3]何文炯.大病保险辨析[J].中国医疗保险,2014(7):12-14.

[4]卢娜.大病保险中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D]. 苏州大学, 2014.

[5]李文群.浅议我国大病保险属性、供给及发展策略[J].金融与经济,2012, 11:79-81.

保险公司增值服务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汽车保险 起源 职能 作用 分类 发展前景

中图分类号:TP3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8-0378-01

一、汽车保险的概念及起源发展

(一)汽车保险

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

(二)汽车保险起源

汽车保险起源于十九世纪的英国,此行业在第二次中传入我国,但那时的保险行业被外国侵略者垄断,直至1979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的车险办理业务,现中国的汽车保险业务趋现于成熟。

二、车险的职能

保险人按照等价交换关系建立的汽车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简而言之,保险公司最终要从它所开展的汽车保险业务上赚到钱;投保人与保险人要以各类汽车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否则汽车保险没有存在的法律基础;在投保人与保险人所共同签订的保险合同(如汽车保险单)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了违约责任,要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共同遵守;它是一种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的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行为。正是这种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行为,才成为人们转移车辆及相关贵任风险的一种方法,才休现了保险保障经济生活安定的互助共济的特点。

三、车险的作用

对于被保险人来讲,保险公司设置车辆保险的作用有二:其一是使各种车辆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损失时能够获得经济补偿。其二是有效地保护车祸受害者的利益。换句话说,车辆保险不但保障车辆本身,而且为车主或其允许的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保险保障。

四、牡丹江市现有车险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

新华保险公司。

五、牡丹江市主要车险的分类

(一)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与第三者刚相反是顾自己的,如果您爱惜自己的车就要买。

(二)、第三者责任险:属强制性保险,车年审时需要。指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直接损失与人员伤亡的。

(三)盗抢险:如果你的车在使用过程中一直都在比较可靠、安全的停车场中停放,上下班路途中也没有什么特别僻静的路段,就可以考虑不保盗抢险,但如果你的车属于很常见的、丢失率比较高的车型,那一定要保盗抢险。

(四)自燃险: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载运货物自燃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损失以及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是新车建议不买,三年以上的车建议考虑。

(五)划痕险: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剐划(无明显碰撞痕迹)需要修复的费用,一般新车、新手买。

(六)不计免赔率: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20%),由保险公司负责赔。

(七)不计免赔额: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不计免赔率―附加险几乎是个必保的好险种,建议加上。特别是新手,加上了会有用的,尤其在你碰到大的事故损失时,这个险种可以大大减少你的损失。

六、牡丹江市汽车保险行业的发展前景

虽然牡丹江市在公路行驶的汽车数量在过去几年快速增长,整体的汽车拥有比例仍然处于低水平。因此,在达到市场饱和之前,牡丹江市的汽车市场有足够的增长空间,这也给牡丹江的汽车保险行业带来巨大的商机

同时牡丹江市受益于近年新车销量大幅上升和行业监管政策趋严影响,汽车数量的猛增,与之相对的车险市场也愈发澎湃,呈现良性发展态势,汽车保险行业也迎来了高速发展,保险费用增长速度和盈利能力创造了历史高点,综合成本趋于下降。中国汽车保险现状表面上形态各异,百家争鸣,相当活跃,但实质却是良莠不齐,形成的品牌数目屈指可数。品牌化规范服务将成行业趋势。服务基本保障能力基础上的创新和提升,将是价格产品同质化后吸引客户促进销售的最佳途径,而服务创新也是目前形成企业自身差异化优势的一个最好突破口。服务创新不仅仅可以实现差异化,如果将其进行系统规范的梳理包装打造,还可以变成企业的一个标志性识别符号,成为企业品牌体系中的一个亮点,可以有助于在市场竞争层面树立自己的领先地位。虽然行业里也不少有有实力和资金的巨大的"潜力股",但受我国经济增长速度的影响、国外企业的介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等因素的影响,牡丹江市汽车保险市场预计两年内会趋于上升发展不仅如此,牡丹江市的电话车险,凭借投保便捷、价格优惠、增值服务优厚等优势被越来越多的车主接受和认可,尤其是平日工作繁忙的年轻人,只要一个电话便能为爱车投保,通过电话完成咨询、投保、上门收费、理赔进度查询、理赔回访等,关键是各家大的公司还推出很多增值服务,这些服务能为日常用车没有出险的情况下提供很多保障,也会省却很多费用。另外,这种渠道投保是比较透明的,没有了中介,是直接与保险公司沟通投保,信息透明化、价格透明化的优点也就显露出来,综上一些浅述可以预测,牡丹江地区电话车险市场的发展空间巨大。

近几年来牡丹江市还兴起网上汽车保险,所谓网上汽车保险,就是指车主可以通过网络完成汽车保险的在线查询、在线购买、在线支付和在线续保等功能。网络的发达,为网上汽车保险提供了可能。众多的车主可以自由选择这一投保方式,为自己的爱车提供保障。

第一,省时间。网上汽车保险比其他任何一种投保方式都方便快捷,通常完成整个保险流程只需要大概十分钟的时间。

第二,省精力。无论是到保险公司的柜台办理投保手续,还是打电话让保险业务员上门服务,都需要车主投入一定的精力,而网上汽车保险则没有这样的麻烦。

第三,更实惠。选择网上汽车保险,可以省去一部分费用,因而在价格上也有一定的优势。

第四,赔付快。车主通过网上投保就可享受到超乎寻常的理赔服务,对于万元以下的车险理赔,如果资料齐全的话,仅仅一天时间就能获得赔付了。

围绕这四点,牡丹江地区车主也开始选择网络来为自己的爱车保险,走在了时代的前面,同时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以上就是牡丹江市车险行业的发展前景。

致谢

感谢团队中默默奉献的队友及指导老师

参考文献

[1] 王宇航,王斌.新时期浅谈汽车保险[J].技术经济.2003.09.

[2] 陈立辉,吴立勋浅谈我国汽车保险现状及发展趋势[J].上海汽车.2004.01.17-17

[3] 中国保监会考察团.美国和加拿大保险业介绍及其借鉴[J].保险研究,2004.

[4] 王祺德国车险发展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J].保险研究,2004,

[5] 王祺.法国车险经营简介[J].上海保险,2004,(4).

[6] 周延礼.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保险公司增值服务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有限合伙制;产权缺损;创业资本;筹资机制;增值服务

经过20年的努力,我国创业资本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截至2006年底,我国可统计的创业投资机构有345家,这些创业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5.8亿元,管理的资金达到663.8亿元。现在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创业投资发展最为活跃的国家之一。但由于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方面还不尽如人意。其中最重要的是创业资本的出口与入口问题。出口决定着创业资本的活跃程度,而入口决定着创业资本的规模和水平。本文重点分析创业资本的入口问题,即吸入机制。创业资本吸入机制系指创业资本吸纳社会资金进入创业资本领域的制度体系。

一、我国创业资本筹资的特征

(一)创业资本的筹资渠道狭窄,规模偏小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创业资本构成中,富有个人投资、养老金和保险基金这三项构成所占创业资本比重都在50%以上。在我国,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而且我国目前投资渠道较少,再加上目前进行的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制度的改革,增加了人们对支出预期的不确定性,从而使银行储蓄和购买国债成为投资者的首选方式。那些握有大量现金的潜在投资者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十分淡薄,他们宁可满足于获取少量的利息,而把钱存在银行里或投资于相对安全的债券,也不愿意去从事收益率很高的创业投资活动。养老基金、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则尚有诸多限制。由此可见,上述各投资主体或因投资原则不符,或因政策限制严格,或因自身资金短缺,或因创业投资意识淡薄,短时期内均难以成为创业资本真正的投资主体。所有这些致使基金规模偏小,远达不到分散风险、建立投资组合的目的,制约和限制了创业资本的发展。据统计,我国目前平均每个机构管理的资金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资金管理规模在2亿元以下的创业投资企业所占比例约为3/4;而资金管理规模在2亿元以上的机构所占比例不及1/4,而且管理规模较大的主要是政府独资或政府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而外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管理规模要明显大于内资,均在5亿元以上。

(二)政府资本在整个创业资本资金构成中比重仍然偏高,但比例在下降

虽然近几年我国创业资本的资本构成已经发生变化,政府创业资本在总量上升的前提下,在创业资本构成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下降,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比较却仍然很高。如表1所列的国家和地区中,政府创业资本比重最高的英国和德国也只有8%,而我国在下降后仍然是34%,高出英、德的4倍以上。而我国非政府资金尤其是民间资金比例却很低。其他国家和地区创业资本构成中有90%以上的资本来自于非政府资金,尤其是民间资金,而我国却一直很少。

(三)银行金融机构的创业资本所占比重偏低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中,除美国银行金融机构没有参与创业资本外,其他国家的银行金融机构创业投资在整个创业资本构成中所占的比重均较高,最低的英国也有18%,最高的德国高达59%,而我国这一比例只有4%,与英国相差14个百分点,与德国的相差55个百分点,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差16个百分点。

二、创业资本筹资机制的健全

(一)积极构建激励与约束相容的创业资本组织

创业资本市场最大的特征就是信息高度不对称,出于对道德风险的回避,出资者在对创业投资企业出资或选择人――创业投资家时,会出现逆向选择的问题。所以构建激励相容的创业投资组织至关重要,这是提高创业资本筹资能力的关键。

在目前情况下,促成创业资本基金尽快以公司形式起步或许是一种更为现实的选择。在创业资本市场尚未成熟,市场声誉约束机制还很难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以公司形式设立创业资本基金有利于建立起适合当前我国国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当务之急是规范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可以根据《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借鉴有限合伙制的某些制度设计来解决激励与约束问题。只要管理构架合理,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同样可以确保基金具有较高的运作效率。其中的关键,是必须实现基金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经营权的真正分立,以确保基金经理班子享有完全的法人财产权,在投资项目筛选、投资项目评估、投资方案设计等各个环节,都不能受董事会的干预。甚至在投资决策环节,也可采取由总经理全权决策制度,董事会仅进行合规性审查,起最后批准决定的作用。

(二)努力吸引境外创业资本

2006年,我国的创业资本构成中有5.7%的外资机构创业投资。短期内,引进外国创业资本有利于我国创业投资制度环境的培育,打破目前非效率均衡,尽早促使创业资本产权完善化。具体体现在:有利于解决创业投资家、专业人才的短缺问题;有利于缓解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能够为创业者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高水平的增值服务,还可以充分利用境外创业投资机构的关系网络和信誉,整合各种资源,并为创业企业进入全球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比如引进人才(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与国外企业建立战略联盟等,而这些资源是国内创业投资机构难以整合的;可以通过示范作用带动国内民间资本进入创业资本市场。为此我们可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一是鉴于国外资金间接通过创业资本(基金)公司来我国从事创业资本,在性质上已经不同于外商直接来我国投资办厂或是设立以投资办厂为目的的产业投资控股公司,不会构成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所以,可以允许其不受限制地投资于《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行业。二是鉴于国外资金间接通过创业资本(基金)公司来我国从事创业投资,不仅不会构成国家经济安全问题,而且还能引进国外先进的创业资本管理经验,是一种最佳的利用外资方式。因此,不仅应清除现行的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等同于产业投资控股公司而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相区别的税收歧视政策,而且应当制定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对外商来我国设立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加以鼓励。三是应当进一步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从而依据“税赋公开”原则,使法人公司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能

够享受与非法人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为保险资金和银行资金小比例进入创业资本领域提供条件

我国应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可以以不超过5%的比例,将资金投资入股到创业投资企业或通过委托创业投资企业、创业资本顾问公司运作。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内本外币资产总额达到459288.8亿人民币。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负债总额为435444.2亿人民币。目前可以根据2006年2月14日的《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中“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允许证券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规定,将部分保险资金用于创业投资。为稳妥起见,我们建议坚持两点原则:一是小额分散、安全至上。即使在发达国家,保险资金进行创业投资的数额也只占一国创业资本的10%左右,占保险资金总量的1%以下。我国到2005年底的创业资本规模也就是500亿元人民币。即便用发达国家的“高标准”要求,保险资金也最多能投入50亿元。相对于我国1万亿以上的保险资金可投资总量而言,比例在0.5%以下。这样小的比例,应该不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为了保证投资收益率,无论是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都要坚持适度分散的原则,可以说,今后5年之内都是保险资金进行创业投资的摸索期和尝试期,切不可冒进。二是分段注资原则。由于初创企业前景的高度不确定性,像保险公司之类的机构投资者对创业企业的出资承诺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分批投入。只有保险公司对投资对象的运营结果满意时,才履行后续注资承诺,这样,就锁定了损失上限。在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投资时,向基金划款同样是分批进行。在采用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时,保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只要参与管理的行为没有超出规定界限,依然只承担有限责任,根据协议实现分阶段出资。在有限责任制的创业投资企业中,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三)款:“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保险公司在参与创业投资活动时也可以实现分期注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