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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有保险业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保险业较之于过去取得了不错的进展,但是依旧存在着些许问题,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1)居民缺乏保险意识,对保险的认知度不高。在中国,多年来“卖保险”已成为坑蒙拐骗的代名词,广大居民对“买保险”望而止步。调查显示,70%的居民对保险知识了解甚少、甚至是一无所知,只有少数人对保险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从而导致我国的保险密度和深度都偏低,致使我国保险市场的规模不能够迅速扩大。(2)保险业地区发展不平衡。我国地大物博,从全国的角度来看,无论在资金、技术还是人才的配置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城市在资金、技术和人才上面都有非常明显的优势,这些地区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和效益与经济欠发达的西北地区比起来,都有明显的优势。长此以往,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会加深区域间的利益冲突,大量人、财、物流向发达地区,导致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保险业的发展空间被压缩,形成恶性循环,延缓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进程。(3)保险公司同质化现象严重。我国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有很多家,但是这些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体制和营销方式、保险产品与服务对象的选择、经营理念与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模仿和克隆现象比较严重,各保险公司之间经营管理模式的差异性不够明显。(4)我国的保险业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效率不高。经过多年的保险业建设,可以说我国初步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但是较之于国外的发达国家,我国的保险体系还存在着很多缺陷,主要体现在:第一,保险监管的内部关系还不够清楚。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基本上是实行分业监管,虽然成立了保险监会,但是他与保险机构的职能关系不够明确,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第二,保险业监管工具单一。这是我国保险监管手段不健全所导致的。目前我国主要的保险监管是外部监管,虽然也有自我内部监管,但由于缺乏自我管理于约束的机制,内部监管只是形式。第三,保险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今年来我国的保险立法取得了不错的进展,对我国保险体系的健康运转起到了不小的推进作用,但是相对来说,我国的保险立法还应当进一步的完善,特别是与相关的其它法律之间的衔接与协调方面,应当予以重视。
二、我国保险体系的完善对策
我国保险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保险行业新秩序的建立有所阻碍,同时也阻碍着我国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因此,完善我国保险体系势在必行。(1)加强对保险业的宣传工作。首先要改变社会对保险业的传统认识,提高社会对保险业的正确认识。保险监管部门、保险业以及社会各界都要加强对保险知识的正确宣导和普及,充分的灌输保险对个人、家庭及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改正传统对保险业“坑蒙拐骗”的错误认识,提高保险业的社会诚信度。(2)根据具体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设定保险。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质的差异,保险行业应该针对不同地区设定不同的保险产品。针对中西部的欠发到地区,积极发展符合当地特色的保险,如农业保险,从而保证当地收入较低的农民能够享受到保险的实惠,从而提高我国保险行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广度和深度;针对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可尝试健康保险、发展保险等等独立于温饱问题之上的保险。(3)建立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各保险公司应该高度重视目前在经营方式和产品设计上面的同质化现象,应该积极主动的加强创新人才的培养,从而创新、优化自我的保险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最终建立自己的核心竞争力。(4)加强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保险监管体系的不完善直接影响我国保险体系的有序进行。完善保险监管体系,首先要职能分工明确。对保险监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所属问题要明确,避免无人监管,员工懒散的现象,建立奖惩制度,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其次,完善保险监管工具。拥有较多的监管工具,方可保证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保证效率。另外,加强保险体系中法律法规的建设。法律法规是保证各项工作能够有序开展的前提条件,有了法律法规作为参照,人们才可知道何可为,何不可为,保险体系也是一样,保险体系与金钱的关系密切,所以更应当在法律法规中注意贪污受贿等行为,对于那些有损国家与人民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严重的惩罚。
完善保险体系建设是我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它对保证我国市场机制的运行有着重大的影响,是我国建设小康社会进行集资融资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完善保险体系对我国未来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关键词:河南;保险业;高速发展;瓶颈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4-0061-02
一、引言
河南保险业经过2006―2008年“黄金三年”的快速发展后,一跃成为中国的保险大省,截至2008年,河南拥有40多家的省级分公司,保费总量达到518亿,其中财险到了77亿,寿险达到441亿,位居全国第六位,成为作全国最具吸引力和发展活力的市场之一。河南保险市场由小做大、由大做强、连续多年保持几何级的增速、规模居全国前列,成为资本商场上一道亮丽的风景。但河南保险业经过高速发展后将遇到难以逾越的瓶颈。
二、河南保险业高速发展后存在的问题
1.河南保险业竞争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河南保险业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综合实力和竞争力问题仍然较为落后,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险种单一,有效供给不足。近年来,各家保险公司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需要,进一步加大了新型产品研发工作的力度,但是,从险种结构分析,个别骨干险种份额较大,而其他险种份额较少,还不能满足消费者众多的保险需求。另外,几家保险公司主导着市场产品的主流,其他保险公司力量单薄,从产品种类增加来看,产品种类更新滞后于河南经济迅速发展对保险市场的需求,不能形成产品丰富的市场供给。
其次是有效竞争不足。近年来,恶性竞争是河南保险市场的普遍现象,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或多或少地通过高返还、高手续费、夸大保障范围、帮助企业融资等手段在市场上招揽客户。这种不计后果的竞争行为不仅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提高、经营风险日益加大,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败坏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这正说明河南保险市场有效竞争的不足。
再次是监管水平有限。保险监管是政府保证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高显的监管对建设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发展具有在重要意义。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各保险公司为了提高管理效益,提升服务水平,在科技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技术水平和信息化程度显著提高,而监管水平并未随着被监管主体的水平相应提高,甚至还停留在较为原始的水平。
最后是高素质从业人员缺乏。根据现代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的相关理论,拥有正式员工身份的工作人员心理状态比较稳定,对于企业具有归属感,在健全的企业管理体制下,不仅可以调动个人潜能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而且可以安心在企业长期服务,对于保险公司的保全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可是他们根本没有经过专业的保险教育与学习。而且由于有很多营销人员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在其完成基本定额后,可以在保留营销人员身份的同时,或公开或隐蔽地从事其他可以获得更多收益的兼职工作。而且由于是编外人员,其心理经常处于波动状态,对于业务推广更多的注重的是量而不是质。为了佣金收入所进行的错误诱导和不负责任的产品介绍事件频繁发生,这是导致保险公司信誉较差,在人们心目中地位较低的主要原因。同时,作为保险公司“边缘人”的心理感觉,使其对于企业的归属感较弱,一遇机会可能就另择高枝,不仅不利于保单推销和保险公司稳定发展,而且导致客户群出现不稳定状态,对于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市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营销人员既是保险宣传者又是一个保险顾问,后备人才的稀缺断层将导致保险公司的竞争力越来越弱。
2.保险购买力不足。从河南民众对保险业的认识的程度上看,保险观念还很差,人们对保险在稳定社会经济,维护个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认识不够。主动买保险的个人寥寥无几,整个保险业,特别是人身保险还是个买方市场,迫使百万保险推销大军四处奔波,推销保险产品。单从河南经济发展、GDP、保险的深度、密度指标等因素来看,普遍认为,河南保险市场发展潜力极大,但客观的说,潜在的保险市场并不一定是现实的保险市场。我们一般用保险费占GDP的比例大小来分析市场潜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一般保费占GDP的10%左右,而中国保费只占到2.52%,比如2001年,美国人均GDP为34 000美元,中国为800美元,显然在可支配收入中,百姓不可能有多余的资金首先购买保险,有需求,但购买力不足。我们也常用人口数量来分析保险市场的潜力,河南省虽然是人口大省,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但在人口分布中,更多的是农村人口,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温饱问题,在农村经济尚不发达的时代,保险从潜在需求变为现实的购买力还有很长的距离要走。
在考虑保险市场需求时我们也常拿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作为衡量保险购买力的指标。拿保费与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比例来分析保险的潜在市场。我们都知道保险是解决了今天的温饱才会考虑明天的风险。一般而言,年收入在5 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居民有保险需求但无有效的购买力。而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解决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的人群,有购买力但没有通过保险来解决后顾之忧的需求。潜在需求比较大的中产阶级在河南人口分布中并不多。我们以中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超过11万亿元为例,中国人口13亿人来计算。按照“二八定理”,如果20%的人拥有80%的储蓄余额,意味着2.6亿人拥有8.8万亿元储蓄,人均为33 846元,就这个数字而言,富裕阶层解决了子女上学、住房、就医等问题后所产生的有效需求有限。80%的人拥有20%的储蓄,意味着10.4亿人人均拥有2 115元,显然如此少的货币资产,很难产生有效保险需求。另外,社会对保险的认知度不高也是导致保险购买力不足的原因之一,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有限,对保险公司的信心较低。大多数居民对保险知识只有一般性的了解,只有6%的家庭认为自己对保险知识了解的较多,而36%的家庭表示自己对保险知识了解甚少,甚至完全不了解。同样被访者对保险公司推出的服务和保险产品了解也很少,调查表明,在中国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可投向的比较上,保险处于较次要的地位。银行储蓄仍然是居民处置闲置资金的首选。
三、逾越瓶颈的建议与对策
1.提高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多元化的保险市场体系。针对我省保险业竞争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采取积极有力措施以提高河南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多元化的保险市场体系。目前,河南省是全国保险机构最多、发展最为活跃的省份之一。但是,目前还没有一家注册在河南省的保险法人机构,这不仅制约了河南省保险业的发展,也与河南经济大省、人口大省的地位很不相称。相对于全国不断增加的保险市场主体而言,河南省的保险机构仍然偏少。因此,我们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首先,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引进实力强,管理规范的保险公司甚至一些合资、外资公司的分支机构,从而引入竞争,引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其次,对于已有的保险公司,加强其下设分支结构的建设。再次,按照国际惯例,稳步培育保险中介市场,大力促进保险业的专业分工,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促进保险市场向纵深发展,形成保险人、经纪人展业,保险公估人理赔,保险公司核保和运作管理保险资金的市场机制,逐步建立一个市场主体多元化、地区分布合理的保险市场体系。最后,大力推进保险产品创新。要根据不同客户群体多层次的保险需要,推出个性化、差异化的保险服务项目,优化产品结构,切实解决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
2.完善保险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应不断调整监管思路,转变监管理念,就保险监管而言,要区别管制和规范,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一方面,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方案,加强对资产负债比率监管。保险公司的资产是其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也是保险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面,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在监管实践中仍存在一些误区。在监管实践中,人们习惯了在项目上的监管,忽视了对资产结构的监管。因此,在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时,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实现资产的多元化,同一投资领域实现风险分散化。另一方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和保险业的公众性决定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的目的之一。保险信息的披露可以保险经营的透明度,不但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力,而且可以保障保险消费的知情权、选择权、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3.加强从业人员专业化及培养力度。在保险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客观上对保险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商业保险公司将更加重视人才的培养。我省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需要我们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不断加强人才的培养。首先,要拓宽用人视野,善于发现人才,还要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其次,要制定长远的人才培养计划,建立起以素质和能力建设为核心,与保险业相适应的教育培训机制,大力提高人才的专业素质,同时注意增强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发展壮大。
4.增强全民投保意识。改变人们投保观念是发展保险业的重要途径之一。只有在观念改变的情况之下才能够使我们的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市场需求,才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发展中去。现在很多人不了解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许多参加社会保险的公民,就认为不需要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从而降低了公众对商业保险的需求。因此,首先必须让人们了解保险、认识保险、接受保险。保险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必须让人们从切身利益上认识其作用。
参考文献:
[1]田霖.河南省金融产业竞争力的行业评价与对策分析[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7,(6).
[2]鱼建光.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与监管的探讨[J].保险研究,2002,(1).
[3]张伟,蔡春玲.2004年河南保险市场情况分析[J].上海保险,2005,(12).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保险业
1.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
所谓不对称信息就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异,即一方掌握的信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而另一方则恰好相反。信息不对称是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象,不同行业的劳动者在不同的信息领域或不同的时期 ,产生了不同的信息优势和信息劣势。信息不对称现象是一种普遍、长期、大量的经济和社会现象,其不仅存在于有形商品市场,且在无形商品市场即服务市场中也经常出现,保险市场就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
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是双向的,对于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存在。
首先,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信息不对称。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风险状态,保险双方存在信息差别是难以避免的。尤其是在保险定价中,保险人通常使用分类计算法厘定保单价格,这种方法尽管简便,但却不能区别具有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标的,从而也就不能确定适合于投保人的保费水平,其最终结果是高风险类型消费者把低风险类型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即所谓的逆向选择问题。另外,由于保险人不了解投保人的真实情况,投保人风险意识降低,甚至诈保、骗保,也往往会造成保险公司因为居高不下的赔付率而陷入困境。
其次,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信息不对称。中国的保险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保险公司层出不穷,保险商品复杂多变,保险服务参差不齐,而人们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因此,在保险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信息缺乏披露的情况下,投保人很难对保险公司的财务实力、资信等级、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和发展前景作出正确的评价。同时,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之绝大多数保单条款在表述上所含专业词汇过多,或晦涩难懂或模糊不清,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而且赔付时,一般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的条件和拒赔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制定、履行、赔付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存在保险人利用其掌握的优势信息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2.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弊端
2.1妨碍保险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信息是影响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因素,信息结构的不对称,使处于不同信息地位的供求双方的风险和收益结构失衡。由于缺乏保险基本知识,面临风险的个体特别是规模较小的经济实体和个人对自身风险的认识不足,将慎重对待投保或持两可、观望态度甚至敬而远之,使潜在客户转化为现实客户的可能性变小,从而影响保险公司业务的开展。
2.2促使次品驱逐良品现象的产生
信息不对称,保险人事前不能准确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程度,保险公司只能按照危险发生的平均概率厘定保单费率。当保险费处于一般水平时,低风险类型的消费者投保后得到的效用可能低于他不参加保险时的效用,因而这类消费者会退出保险市场,只有高风险类型的消费者才会愿意投保。
2.3使保险需求得不到满足
传统的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是为遭受灾害者提供补偿,以使其能够度过灾害、恢复生产、维持生活、保证一定的生活质量;现代保险产品在原有功能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投资功能。若保险消费者参加保险,则保险的两大功能就能得到顺利实现。但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投保时徘徊不前,犹豫不决,最后可能做出少投保甚至不投保的决策;当遭受灾害打击时,消费者就不能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和经济赔偿,当然更无法获得资金增值的利益。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全社会保险需求就无法得到满足,保险的功能也丧失殆尽。
3.治理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措施
3.1督促保险企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需求者披露有关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条款的详尽信息(尤其是新型寿险产品)。同时保险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保险行业内部信息的公开,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包括人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库,以利于社会查询。
3.2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人的监督管理
这种监管体现在许多方面。(1)从保险条款方面进行监管。保险公司一般是保险条款的制定者和颁布者,因此其倾向于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这就要求保险监管部门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对保险条款进行监管,使保险条款尽量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如我国目前人身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人的不可抗辩权规定过窄,因而对我国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不利。保险监管部门应对这样的保险条款进行完善、充实、修正,使其更好地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2)从财务方面进行监管。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影响着保险业的发展,更影响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但个体消费者受知识、时间、财力等因素所限,不可能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全面、透彻的了解,这就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掌握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定期向社会披露。显然,这样的做法十分有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增强信息的透明度。
3.3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保险技术
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市场无不善于总结和发展新技术,其条款设计、费率厘订、展业方式、理赔规范等都是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对象。成熟的保险技术不仅能够对风险进行精确的分类和测算,设计不同类型的合同,将不同风险的投保人区分开,从而规避投保人的逆向选择;而且可以通过条款约定等形式,对投保人投保后的行为加以限制和激励,从而预防和控制道德风险,减少投保人的欺诈行为。另外,西方发达国家低承保利润的运营策略也是成功控制逆向选择的法宝之一,值得借鉴。
3.4加快中介市场的发展
保险中介是保险知识的拥有者和卖家,其身份易于为保险合同双方所接受。但值得警惕的是,目前我国保险中介体系既不健全,又不规范,误导销售、高手续费、高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保险公司固然对其爱恨交加,投保人也是毁誉参半。这就需要保险监管机构的干预了。只有保险中介的充分和规范发展,保险市场才能进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不可能被彻底消除的。况且,由于风险多样化的出现,不对称信息对保险市场的影响方式将日趋复杂。因此,要实现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就应当进一步研究不对称信息对保险市场的影响,研究保险市场有关各方在长期或短期的不对称信息状态下的行为规律,揭示非对称保险市场的内在特征,为保险人的保险经营活动提供决策依据。唯其如此,方能保证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一)有效的保险监管是动态监管
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监管趋势更多采取动态监管,即对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管。随着保险公司外在经营环境以及公司自身的保险技术、管理水平、业务发展以及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不断变化,公司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类风险也会不断变化,有效的保险监管也应该是动态的保险监管,即不断发展的监管理念、不断完善的监管体系、不断改进的监管手段和不断创新的监管方法,以有效防范化解保险市场出现的风险,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稳定和高效率。
(二)有效的保险监管理念体现了依法监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保险业进行监管必须依法监管。为了保险业和被保险人的整体利益,必须保持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贯性,以实现保险监管的有效性。保险监管以法律为依据,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并保持依法监管的持续性和一贯性。同时,有效的保险监管工作应严格遵照工作程序进行,既体现在监管机构内部进行程序化,也体现在对监管对象进行外部监管工作的程序化。
(三)有效的保险监管体现更高的监管实践要求
有效的保险监管是适度的、经济可行的、技术先进、保证市场公平的监管实践活动。有效的保险监管,既追求市场效率又兼顾市场公平。从追求市场效率讲,有效的保险监管必须是适度的,过度监管会导致监管成本提高,影响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积极性,束缚保险业发展,影响保险市场效率提高;监管不到位会导致行业系统性风险积聚,造成保险市场的无序和混乱。因此,有效的保险监管必须是适度的、经济可行的,即使保险市场的收益与成本差额实现最大,使保险市场效率达到最优。从兼顾市场公平讲,有效的保险监管必须能实现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实现保险监管“公平、竞争、稳定、高效率”的监管目标。
二、影响保险监管有效性若干因素分析
我国的保险监管在结合保险业发展实际基础上,充分吸纳和借鉴了ICP原则,并在监管实践中不断进行完善。但有效保险监管理念和实践却仍与预期目标存在距离。
(一)有效保险监管前提条件不充分
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核心监管原则(ICP)阐述:有效的保险监管,依赖于国家良好的经济金融政策、恪尽职守的监管机构和符合行业发展实际的一系列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框架。首先,在良好的金融政策和制度环境及法律框架条件下,监管机构可以行使其职责,保证监管质量和有效性。其次,经济发展、法律规范和适应行业发展的外部市场环境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起支持作用的市场条件。第三,保险监管权威性和可信性,需要在保险市场的参与者心目中树立。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险监管的独立性:保险监管者的权威和强制力需要政府的支持和严格的法律保护,应该具有超脱政府和其他政治力量的强制性权威,在进行保险监管工作中具有较为独立的职能和实施权利,并在法律中有明确界定;保险监管者必须有足够的监管资源,包括人员、信息技术、财政经费;保险监管必须依赖于一个稳定的金融体系,而这些前提条件在目前条件下都是不完全具备的,这就从根本上制约了保险监管有效性的实现。
(二)影响保险监管实施有效性的若干因素
有效保险监管,除了要具备上述前提条件外,若取得良好实施效果还需要更多基础条件。在我国实施有效保险监管的基础条件尚不充分,还有许多制约因素。
1.有效保险监管理念不成熟
我国引入有效保险监管时间不长,有效保险监管所体现的依法监管、动态监管、适度监管等先进监管理念尚不成熟,体现为:一是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善,部分法律条款内容缺乏合理性,监管机构内部工作职责的界定不清晰,个别部门工作职责存在交叉,协调不够;二是受监管经验、监管技术与监管人员等多方面因素限制,保险监管偏重静态监管,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现金流测试和资本充足性等先进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方法应用少,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等方面监管力度不足,容易导致行业风险积聚。三是监管不到位和过度监管。首先,由于中国保监会承担引领行业发展和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的双重职责,在监管实践中,监管机构无法准确把握和正确处理二者之间关系,造成监管低效;其次,其他外部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某一内容重复检查现象时有发生,造成重复监管问题,多年来形成了“九龙治水”的局面,既无形提高了监管成本,又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第三,由于保险监管是一种外部监管和行政行为,保险监管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二者职能错位,一旦保险公司出现问题,监管当局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就容易导致将合规性监管变为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微观直接干预。
2.保险市场约束作用不明显
市场约束是市场内生性监督机制,能对保险机构予以全方位的监督约束。我国目前保险监管实践中存在:一是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不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透明性关系市场各方利益,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取决于投保人的信息的真实性,而由投保人的道德风险所形成的信息虚假则是行业普遍现象。二是披露信息利用度不高。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披露信息的理解程度、反映态度,影响信息披露的效果。由于保险知识缺乏、市场不成熟等原因,具有良好信息披露的保险公司并未获得实质性受益。三是信用环境软约束。由于监管不到位,某些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违规现象既逃脱监管处罚,也不受市场惩戒,市场参与者逆选择行为会获取最大利益,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违规成本低,存在违规“冲动”。
3.市场退出机制未有效建立
是否具备适当的市场退出机制,是衡量市场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保证保险监管有效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条件。目前,我国保险业已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10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9家,但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因经营困难、管理混乱、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而退出市场,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为维护稳定,不愿也不能让保险公司退出市场,面对违规行为,监管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时,考虑诸多矛盾、利益等因素,犹豫不决,监管低效。没有市场退出机制,就会形成政府对保险公司的隐性担保,实施市场退出则须动用公共资源,以尽可能让问题公司继续经营,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低效,风险进一步加剧,不断增加处置成本,最终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4.监管人员工作能力尚需进一步提高
IAIS对监管人员有具体要求:监管人员应具有足够的技能和经验,要受到有关利益冲突规定的约束。我国保险监管工作人员工作能力与有效保险监管原则要求有一定差距,体现在:一是宏观经济政治分析能力不强,影响监管政策制定和监管工作效果。宏观经济政治环境直接决定着监管政策取向和监管实践选择,也影响某段时期监管工作重点,部分监管人员总是困惑于宏观经济政治形势对保险业和保险监管的影响,缺乏对宏观经济和保险业的准确分析,没有及时监控宏观经济走势及行业潜在的系统性风险,风险识别、监控和评估工作滞后,预警风险能力弱。二是监管创新能力不足,监管滞后于行业发展。虽然许多保险监管人员监管实践经验丰富,但吸收信息渠道不畅,知识更新缓慢,尤其缺乏具有保险精算知识、保险业务知识和熟练驾驭计算机能力的复合型监管人才,在应对不断创新的保险业发展,无法准确度量创新保险产品的风险和合规性,监管创新显得力不从心。
5.监管体系设置不尽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实行“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信息交流和工作沟通主要依赖监管联席会议,这就造成监管制度安排的缺陷——监管权力分散、联系会议形式松散、缺乏刚性约束,监管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难以取得实质性效果。银行、证券、保险每个行业的性质、规律和发展阶段都不相同,工作职责和目标各异,在监管实践中难免发生目标冲突;对金融控股集团缺乏监管经验,较难对其总体经营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控;分割的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设置的广度和层级不够,造成一定监管死角,特别是对保险公司基层分支机构的监管。在保险监管多层次体系中,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行业协会、独立第三方(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组织)的专业监管力量和新闻媒体的多方面监管效力还没有充分发挥,没有形成强大的保险市场监督力量。
三、提高保险监管有效性的若干举措
提高保险监管有效性是保险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不仅要在监管理念上不断创新和发展,在监管实践上也要随着保险业发展形势变化而不断调整。
1.形成有效保险监管文化,转变监管理念
保险监管不仅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文化、一种理念。监管文化是监管理念和价值观在监管实践中的体现,具有道德规范作用。作为系统性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根植于监管人员的内心,体现在监管工作的每一个细微环节。形成有效保险监管文化,一是要正确处理引领发展和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二者关系;二是要将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和动态监管的监管理念融入监管文化,形成监管人员潜意识;三是转变保险监管人员理念和意识中的计划经济和封闭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行政干预的落后理念,树立市场经济理念,杜绝对保险公司微观经营的行政干预。
2.强化保险市场约束机制
有效的保险监管,需要进一步强化保险市场约束机制——保险市场信息披露。一是加快信息披露的法规建设,尽量减少市场信息不对称,让保险消费者充分了解和掌握市场信息,提高市场监督能力;二是提高社会公众保险知识和消费意识,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普及保险知识,加强宣传,要求保险公司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知识教育工作重视,只有社会公众的保险知识不断提高,才会最终形成有效保险市场监督;三是适度强调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结合。
3.建立有效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公司破产、被兼并是不可避免的,是市场自我协调、优胜劣汰的结果,是保险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结果。保险监管部门要促进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法规建设,建立系统性保护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减少公共资源浪费,但同时也要防范经营者诱发道德风险,大量拓展高风险的保险业务。
4.建立科学的监管人事制度,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
保险监管人员综合素质是实施有效保险监管的关键。由于保险监管历史较短,对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条件下保险监管理念、技术和手段的了解、认识和掌握比较有限。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应当健全保险监管机构的教育培训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方式的专业培训,对监管人员进行教育,提高其素质:一是保险监管和保险业务知识素质,包括监管历史、国内外监管理念与实践发展方向与趋势,熟练掌握动态的、适度的监管技术和手段;二是法律法规素质,熟悉保险法律法规,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民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提高监管的深度和广度;三是宏观经济分析与把握能力,保险监管不是“闭门造车”,主动培养宏观经济运行与政策变动分析能力,以防范化解宏观经济政策变动所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四是科技信息网络技术知识,保险监管人员如果没有必备的科技和信息网络知识,则风险预测和风险识别、管控能力就会无法适应保险产品创新日新月异的发展速度;五是综合素质,分析判断、调查研究、语言表达是保险监管人员必备的基本能力,特别是组织和协调能力的培养。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还要转变用人观念,拓宽选人视野,完善用人机制,充实一批业务精、政策性强的专业人才,提高监管水平。
5.推进有效保险监管创新
有效保险监管创新应当是与保险业务创新紧密相联的。首先,完善监管流程,从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方面入手,对保险监管资源进行整合,体现监管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尽量与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相匹配,通过梳理保险公司的业务线和产品线,实施业务监控和风险追踪。二是推动保险监管方式和手段创新,尤其是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技术手段,引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适时实施动态偿付能力监管。
6.构建有效保险监管体系
首先,完善监管部门内部组织管理体系,加大监管机构各部门的工作协调力度,保证监管政策的一致性;明确各类监管人员职责,按岗择人;建立各种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实现监管信息顺畅,做到信息共享。其次,加强各监管部门协调沟通,继续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特别是加强基层保险监管部门合作的制度性安排,实现监管信息交流与共享,消除监管盲区和真空。三是注重社会第三方监督力量,特别是会计师和审计师的作用,借助其对保险机构的会计账簿和数据报表的真实性进行有效监管。四是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公司内控的监督力量。
1保险公司角度
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漏出来。影响理赔的业务前期相关环节的问题包括:
条款制定中的问题。众多的保险产品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对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功不可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展业过程中的问题。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大都通过雇用保险人和保险兼业机构销售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没有动力去向潜在的消费者披漏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理赔纠纷问题自属正常,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另外在少数保险理赔人员身上仍然存在“官僚”作风,最终只能造成保户对“保险”望而却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2客户角度
从客户角度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有些客户的心里就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所以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3保险监管角度
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监管理念。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的强调了,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门槛的把关,却忽略了保险公司进入门槛以后的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投诉的监管。
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产品审批情况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了解他们准备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合法;第二,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三,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损害了业绩优良、守法经营的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四,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只能听信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的一面之词,助长了误导之风。
4保险行业协会角度
一般社会公众对保险认识不多,对保险行业协会来说自然也没有深入的了解,保险行业协会也并未向一般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因为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保险行业协会对此无能为力,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5外部环境角度
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过错,社会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的发展,亟待对相关法律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
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作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上报刊舆论、审计单位、资信评级机构等对保险业的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二、解决保险理赔难题的对策
理赔难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样,解决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彻底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应当克服其不足之处,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广大客户以致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1保险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要解决理赔难题,就是要以客户为导向,提高理赔质量。理赔工作真正做好的标准是公正理赔,对于不该赔的情况用恰当的方式让客户给与体谅,对于该赔得采用简捷的手续让客户感到服务的周到,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以“优质的服务,一流的效率”赢得保户的信任。具体而言,当前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保险公司要抓好如下几个环节:
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管理观念。在保险公司整个经营过程中,牢固树立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具体落实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要以客户为中心来构建客户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和优化客户服务,树立诚心可靠的良好企业形象。
完善保险经营前期各环节的管理来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首先,革除现有保险条款的弊端,在保持保险条款的严谨性和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让保险条款通俗化。其次,加强展业管理,提高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人的监管。再次,加强核保管理,严把“进口”关,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防范保险欺诈和或犯罪,把可能出现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赔经验,让保险专业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介入保险公司的理赔。加强现有理赔人员的素质培训,制定出一套详尽的理赔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理赔人员在业务、服务等方面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可按不同职级给予专业津贴,以激励理赔人员不断提升自己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健全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保险公司要健全严格的理赔服务规程,实行经理负责制和个人岗位责任制,将保户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以评定优劣。
2客户应注意的问题
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要避免自己在出险索赔时遇到理赔难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了解保险理赔流程。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即由关于理赔流程的说明,客户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当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柜台或者热线电话详细咨询理赔的流程。在申请理赔时,可以向保险理赔人员了解保险理赔的具体步骤以及办理进度等情况。
正确地看待保险。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正确看待保险的保障功能,实事求是对待保险索赔,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广大保户要进一步提高保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避免侥幸心理和投机行为,在订立合同时讲求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注意投保环节的问题。客户在投保时应注意选择一家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这样可以在客户服务方面有保障;选择一名从业时间长、无不良记录的保险人,并根据个人情况正确选择保险产品;注意仔细阅读自己所投保险的条款,特别注意对其中的保险责任、如实告知及理赔申请等条款的了解,并核实是否与业务员的讲解一致,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客户在理赔环节要注意的事项。一旦出险,客户要自己或委托业务人员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业务人员的协助下尽快收集好相关单证,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理赔案件过程中,经常与理赔人员保持联系,如果需要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时,客户应该及时进行反馈。另外,保险客户要不断增强法律维权意识,按照程序处理和解决双方就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分歧或纠纷。
3保险监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转变监管理念。保险监管不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更要认识到保险最基本的“稳定器”、“助推器”作用,所以保险监管要紧紧围绕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主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宏观调控、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制定规章、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其中要加强对保险投诉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
提高保险监管的透明度。当前,只有保险监管部门有能力和资源对公众进行全面的信息,因此应当及早解决监管透明度低的问题。比如公布各大保险公司产品审批和情况,让社会公众了解市场上的产品的合法性;对外公布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让社会公众真实反馈自己接受服务水平的优劣;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给予处理,或让其退出市场;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让社会公众及时、完整地从这些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改变保户只能听取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一面之词的现状。
4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加强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建设。面对保险市场中众多的市场主体,保险行业协会的实力明显单薄,如不加强自身建设,很难保证其职能的发挥。今后要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明确和完善协会职责。此外,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推进保险协会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等等。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让各保险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保险公司等经营机构充分认识到保险行业协会存在的意义。
协调与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保险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保险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其成员大部分是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所以应充分的与保险市场各行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沟通,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机制,一方面,可以代表协会会员向政府反映保险监管的意见和情况;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牵头,制定行业公约督促会员共同遵守和相互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协调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
5外部环境的培育
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力度。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险法虽然作过一次修改,但并不能满足保险理赔发展的需要。法律工作者应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讨和修订工作,加强对保险业发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对一些有益的立法精神、立法理念加以借鉴和吸收,准确预测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可能遇到的保险理赔法律问题。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是防范和化解理赔风险的有力武器。然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赔款逐年上升,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行业形象,恶化了保险理赔难的现状,导致理赔难言论泛滥。因此,应加大司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以解决理赔难问题。
加快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将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保险活动中来,其中犹以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更为迫切。首先,应大力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因为其代表投保人利益,帮助投保人选择其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同保险公司洽谈合同细则并代办相关手续。保险合同条款“晦涩难懂”的用语,往往因保险经纪人的参与而别有效过滤,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其次,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成熟经验,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由没有利益关系的公估人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能够更好地体现保险公司合同平等的特点,使理赔过程公开、透明,能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当前,我们社会监督已经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对行为主体的影响正在逐步增强,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能有效解决保险理赔难的问题。比如通过报刊舆论披露保险公司理赔中存在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企业形象,从而影响到其市场份额,也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力和必要的干预;或者通过独立的资信评估机构采用一定的评估标准对保险公司的资信状况进行评级,这种结果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社会影响很大,它可以直接影响到保险客户选择哪家保险公司,而且也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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