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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经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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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经营协议书

委托经营协议书范文第1篇

土地转进委托书范本一

__________:

本农户因_____________,欲将位于_____村_____组的_____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_____流转方式,以每亩_______元的补偿标准,委托贵单位储备、流转(需委托流转的土地情况附后),流转期限为_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具体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委托人(户主):______(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情况

承包地总面积

承包地块总数 地块名称 面 积(亩)等级 地类 四 至 边 界 用 途

附 着 物

东 西 南 北 名称 单位 数量 价值 权属

土地转进委托书范本二

____公证处:

我作为 (单位) 的法定代表,委派(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住址)

为全权代表,与我单位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代表我单位处理该协议书中的一切事宜。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土地转进委托书范本三

__________:

我因_____________ 的需要,欲以每亩_______元的补偿标准,采取_____流转方式,转入土地_____亩。意向流转期限___年,即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对地块的意向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转入的土地主要从事(主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生产经营。

具体事宜委托贵单位与转出方协议确定。流转土地的权利和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和流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请贵单位帮助协商解决。

委托人(或单位):______(签字或盖章)

住址或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经营协议书范文第2篇

1996年12月17日,A银行湖北分行(以下简称“A银行”)信用卡部与广水B信用社(以下简称“B信用社”)签订了一份《融通资金协议书》,约定由A银行信用卡部借给B信用社1000万元,时间从1996年12月17日至1997年6月17日,月利率为14.1‰,逾期按每日0.5‰计算罚息。协议签订后,A银行信用卡部依约将1000万元汇至B信用社指定账户。在收到款项的当日,B信用社将其中的600万元借贷给了武汉市康乐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康乐公司”),由于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故康乐公司给B信用社写了一张借款借据,上面载明借款期限为半年,月利率为17.4‰。该贷款由武汉市某桥梁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桥梁公司”)提供担保。与此同时,A银行的信用卡部向B信用社出具了一份《承诺书》。主要内容是:“B信用社向A银行信用卡部拆借资金1000万元,其中,B信用社向康乐公司贷款600万元,期限半年。如果康乐公司遇到资金运作困难,不能按期归还B信用社此笔贷款,则B信用社向A银行信用卡部拆借资金600万元也按期顺延,A银行信用卡部不得向B信用社催收此笔600万元借款,待康乐公司归还B信用社贷款后,B信用社再归还A银行信用卡部600万元。”

1997年6月17日,A银行的资金计划部又与B信用社签订了一份《金融同业拆借合同》,但A银行的资金计划部没有据此合同向B信用社付款。同日,A银行的资金计划部向B信用社出具了《承诺书》,具体内容为:“B信用社向A银行信用卡部拆借资金1000万元,受A银行信用卡部委托,B信用社向康乐公司贷款1000万元,如果康乐公司不能按期归还贷款,B信用社向A银行信用卡部拆借的1000万元资金也按期顺延。A银行信用卡部保证不得向B信用社催收借款,待康乐公司归还B信用社贷款后,B信用社再归还A银行信用卡部1000万元。此承诺书同融资拆借合同同等有效。”但A银行资金计划部没有据此合同向B信用社付款。1997年6月23日,B信用社又向康乐公司贷款400万元,桥梁公司为康乐公司的两次贷款共计1000万元提供了担保。

1997年至2001年期间,B信用社先后分7次共计偿还A银行借款本金75万元,利息142万元。2001年4月27日,B信用社与康乐公司就康乐公司欠贷事宜达成《关于康乐公司欠贷有关事宜商定笔录》,约定:“康乐公司应于2001年5月15日前还息20万元。若A银行同意B信用社1000万元融资延期,则康乐公司必须保证按期偿还利息。三个月内,康乐公司必须提供资产保全。”由于B信用社没有按照《融通资金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偿还款项,A银行遂于2002年1月11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判令B信用社偿还拆借资金925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819万元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的法律焦点

《融通资金协议书》和《金融同业拆借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A银行信用卡部与B信用社签订的《融通资金协议书》中约定的融资期限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融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四个月的规定,从而认定该合同无效。同时,二审法院也认为,A银行和B信用社之间的拆借期限无论是第一份合同,还是第二份合同均超过了四个月,前后长达一年半的时间,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是,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在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抗诉书认为,二审判决以拆借期限超过四个月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关于同业拆借的规定为由而认定《融通资金协议书》和《金融同业拆借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不当。在再审过程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对《融通资金协议书》和《金融同业拆借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确认,而是认为,因本案中有A银行出具的两份《承诺书》存在,B信用社与A银行之间签订的《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应如何确认,对本案的实体处理没有影响。

笔者认为,对于部分无效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融通资金协议书》和《金融同业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条款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效。但就具体案情而言,对于上述两个合同是否属于同业拆借合同尚需要研究,即便属于同业拆借合同,那么同业拆借期限条款违法,也不会导致整个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从而致使整个合同失去存在意义。

《承诺书》的性质和效力

由于B信用社在一审时提交的是《承诺书》复印件,因此被一审法院认定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故在一审时未对《承诺书》的效力进行认定。

二审时,B信用社提交了1996年12月A银行信用卡部出具的《承诺书》原件,但二审法院认定《承诺书》仅明确A银行与B信用社是同业拆借关系,B信用社与康乐公司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并没有委托的明确意思表示,A银行信用卡部的承诺以及A银行资金计划部的承诺均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由于《融通资金协议书》与《金融同业拆借合同》被认定无效,因此与拆借合同有关的《承诺书》也应归于无效。考虑到A银行信用卡部身为金融机构部门,应当明知同业拆借的法律规定,且A银行的信用卡部和资金计划部均承诺,在借款人康乐公司不能偿还B信用社贷款的情况下,B信用社应偿还A银行的拆借资金期限顺延,客观上对B信用社贷出此笔款项起到了一定作用。所以,A银行对合同无效的造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提起抗诉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却认为,从《承诺书》载明的内容来看,该《承诺书》担保的是康乐公司偿还B信用社贷款的1000万元债务。也就是说,主合同是B信用社贷款给康乐公司,担保合同是A银行以1000万元为康乐公司借款作担保。康乐公司不还贷款,B信用社就无须还给A银行。依《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A银行应依其承诺,在康乐公司向B信用社还清贷款的条件成就前,不能向B信用社主张权利。

对此,再审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将A银行和B信用社签订的《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和A银行出具的两份《承诺书》联系起来看。两份《承诺书》是相互联系的,1997年6月17日的《承诺书》是1996年12月的《承诺书》的延续。从内容来看,两份《承诺书》所指向的只有一个1000万元。没有《承诺书》就没有《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或者说,没有《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也就没有《承诺书》。但《承诺书》是独立于《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之外的A银行的单方意思表示,具有独立的内容和独立的效力,《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认对《承诺书》的效力的认定没有影响。《承诺书》应认定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承诺书》的存在为B信用社履行债务附加了条件。在附加条件未成就时,A银行不能向B信用社主张权利。

笔者认为,从本案中两份《承诺函》的内容来看,其和我国《物权法》以及《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担保方式存在明显区别,其仅承诺在康乐公司未能按时还款时,A银行不得向B信用社催收贷款,待康乐公司归还B信用社贷款后,B信用社再归还A银行。由于我国对物权采取法定主义,故笔者认为本案中的两份《承诺函》不应被认定为一种担保方式。考虑到此承诺函由A银行单方作出,我们可以将它作为A银行给B信用社放款时单方设定的条件,在条件没有成就时,B信用社不负偿还义务。

委托贷款抑或同业拆借

在诉讼中,原告主张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同业拆借关系,而B信用社则主张是委托贷款关系。可见,本案的重点问题就是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是同业拆借关系,而二审法院通过概念辨析,认为同业拆借表现出的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委托贷款表现出的是委托人(非金融机构)、受托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且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从案中当事人各方提供的证据分析,A银行与B信用社应为同业拆借法律关系,而非委托贷款法律关系。并且列举了五条理由:一是从双方签订的《融通资金协议书》和《金融同业拆借合同》字面可以理解。二是两份《承诺书》明确A银行和B信用社是同业拆借关系,B信用社与康乐公司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三是B信用社并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A银行和B信用社是委托贷款关系。四是委托贷款中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需要与借款人办理担保手续,而B信用社贷款给康乐公司时却办理了担保手续。五是还款情况间接证明不是委托贷款。

然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却认为,这个委托关系从表像上看是同业拆借关系,但实质上是委托贷款关系。两份承诺书可以证实这一点,其内容符合委托贷款的受托人不承担贷款收不回来责任的特征。同时,从目的来看,A银行明确该资金的用途是给康乐公司,目的在于为康乐公司开发项目进行融资贷款,而同业拆借的目的在于解决头寸不足及临时性资金不足的问题,故也不符合同业拆借关系的特征。对此,再审法院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而是认为,A银行和B信用社之间签订的《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如何确认对本案实体部分的处理没有影响,转而从两份《承诺书》的性质和效力应如何认定的角度出发寻求案件的突破口。

笔者认为,按照《商业银行法》(1995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业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以及1997年6月17日《承诺书》中B信用社受A银行委托向康乐公司贷款1000万元的内容来看,将原被告双方的关系认定为同业拆借关系较为牵强。同时,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和两份《承诺函》的内容来看,只要康乐公司未能按期归还贷款,B信用社向A银行信用卡部拆借的1000万元资金也应按期顺延,且A银行不得催收,直到康乐公司归还B信用社贷款。而事实上,A银行1996年12月17日与B信用社签订的《融通资金协议书》在期满后的当天,也即1997年6月17日,A银行又与B信用社签订了一份《金融同业拆借合同》。两份《承诺书》的日期也与上述日期一一印证。这表明B信用社在整个过程中实质上并未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即便B信用社在1997年至2001年期间先后分7次向A银行共偿还A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217万元,并且B信用社与康乐公司达成《关于康乐公司欠贷有关事宜商定笔录》,但这并非是认定A银行和B信用社之间存在同业拆借关系的充要条件,相反,认定A银行和B信用社之间为委托贷款关系则更为妥当。另外,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信用合作社不能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但该批复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而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亦即,合同效力不受上述批复的影响。

启示

本案的案情十分复杂,涉及的双方当事人均为金融机构,最后以B信用社胜诉而告终,而A银行败诉后却面临康乐公司不能偿还债务的巨大风险。为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商业银行业务部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在相关文本中应审慎使用有关的专业词语,防范指示不清的风险。本案例中就是因为使用“同业拆借”和“委托”等词语造成模糊而产生究竟是同业拆借关系还是委托贷款关系的纠纷。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认识到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周全详尽指示的重要性。在委托合同中如果对此没有具体详细的约定,委托人将面临因受托人没有约定义务而致使贷款无人管理或者回收困难的风险。对此,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签订条款详尽的委托合同来避免指示不清,在合同中详细明确地约定贷款的条件、对象、用途、授权的范围,贷款审查的义务、专款专用的保证,情况通知的义务和按期催收的义务等相关内容,同时完善相关的担保措施。

严格使用承诺函。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迅速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时大量接触或使用承诺函。但对于承诺函的性质问题上,我国法院目前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对于承诺函是否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证合同看法不一致。由于多数情况下承诺函的用语和措辞比较模糊,不会明确地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偿还欠款的意思,因此为了更好保护自身利益,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定要认真审核接收的承诺函,对承诺函的用语和措辞进行详细分析。同时,商业银行在出具承诺函时,也应注意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重要内容的说明义务及其举证责任,防范相关风险。

委托银行应注意防范受托人资格不符所带来的相关风险。由于委托贷款业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金融业务,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受托人的资格,所以委托人在申请委托之前一定要确认受托人具有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能从事该项业务的资格。在本案中,作为受托人的B信用社就存在受托人资质问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要求,信用合作社不能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因此,也就不能作为委托贷款业务中的委托人或受托人。由于信用合作社不能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因此,其违规办理的委托存、贷款业务就不应纳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予以考核。虽然该批复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但是信用社在具体开展上述业务时,仍然应该加以遵守,防范监管风险。

委托经营协议书范文第3篇

—、财务审慎调查的概念及其与审计的区别

(一)什么是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博调查,是委托方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或者由其自身的专业部门,对某一拟进行并购或其它交易事项的对象的财务、经营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分析。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常见的财务审慎调查有以下几种:

1、为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企业举债往往采取担保、抵押或信用等方式,在信用方式下,金融机构一般要对企业的财务现状、财务前景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论证,以确保款项的收回。在担保方式下,担保方则要求被担保方提供诸多背景资料,以对其投资前景作出理性的判断。

2、收购、兼并中的财务审慎调查。在并购正式实施之前,往往要求对被并购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这种调查往往分为三个方面进行:(1)商业调查。即对收购对象的市场现状、市场前景的调查。商业谍查经常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方式,一般由专业的咨询公司来做。(2)法律事务调查。法津事务调查涉及到被并购对象一切可能涉及到法律纠纷的方面,如并购对象的组织结构、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潜在的法律隐患等,该项工作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来进行,(3)财务方面的调查即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慎调查往往不会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但是,只要是并购方委托的事项,如了解被并购方的内部控制、或有负债、或有损失、关联交易、财务前景等,都可以成为财务审慎调查的范围。这些调查结果会对并购的进行与否有直接的影响。

3、由于出售目的而对自身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对于一家拟出售的企业,若买主尚不得而知,则为了让潜在的买方感兴趣,卖方一般会请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慎调查,以便在对方需要时提供调查结果。

(二)财务审慎调查与审计的区别。对受托进行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虽然可能担负着并购对象的常年会计报表审计任务,或者可能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对并购对象实施审计,但是这种审计很难满足委托人在进行并购交易时对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需要,审计与财务审慎调查的主要区别在于:

1、目标不同。审计是一种鉴证服务,是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对象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的规定,会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发表意见。而财务审慎调查则属非鉴证服务,是对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的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分析。其工作的性质和程度取决于委托人的要求,调查的结果是出具一个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在特殊情况下,财务审慎调查进行当中,如果委托人认为已经达到了目的,也可能不要求出具正式的报告),在该报告中,注册会计师需要从专业角度对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但是不需要也不宜对交易的应否进行提出建议。

2、委托人的出发点不同,企业之所以进行审计,主要由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种强制。而之所以进行财务审慎调查,是自愿的,是出于了解交易中可能涉及到的事项,以减少变易风险、最大限度地从交易中获得利益的需要。

3、工作结果导致的后果不同。审计因其具有鉴证作用,故审计报告一发出,注册会计师便要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件、合法性负责,对所有可能的报告使用者负责。而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只对委托人负责,并且,只对委托人指定的事项的调查、分析结果负责,如果由于调查结果严重失实,则要对由此导致的后果负责。但是,由于财务审慎调查并不对委托人所拟进行的交易应否进行提出明确的建议,故只是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所委托的事项,一般情况下很少会引起法律纠纷。

4、报告结果运用的范围不同,审计报告呈送给委托者后,后者要提供给投资者、债权入、税务机关等,公开上市的公司的审计报告还要公之与社会公众,而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则严格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对象范围、只提供那些委托人认为应该了解调查结果的人士阅读。

二、委托方如何做好财务审慎调查

目前,在我国大陆的并购实践中,收购方很少在实施并购前对收购对象进行财务审慎调查。失败的并购案例中很多是因为收购方对收购对象的财务情况知之甚少,对其复杂性预计不足。本文以为,拟实施并购的企业(即委托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财务审慎调查:

(一)选择有实力的中介结构,并购方往往并无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去调有所需了解的财务事项。即使有,也很难保证独立、客观而带有某种倾向性。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中介机构)属第三方,独立于交易双方,可最大限度地保证客观、公正,提供不带有倾向性的调查、分析结果。

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注意其专业胜任能力,财务审慎调查必竟不同于审计,它需要有专业经验的、高素质的人员,若受托人不能及时地完成,则有可能使交易贻误有利时机,而如果调查、分析结果与事实有较大的出入,则由此而作出的决策可能会给委托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明确进行调查的范围、完成时间。在签订委托协议书时,必须明确调查的范围、完成时间,所委托的调查、分析事项,应是委托人尚不明确、但有可能对并购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有时,并购方可向其财务顾问或进行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拟调查的范围。不明确调查范围,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开展工作;调查范围过小,则可能不足以达到预定的目的,而调查范围过大,则必然意味着调查的工作量和成本的上升,并且可能会导致交易决策不能及时进行。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不断发现委托人事先未考虑到的事项,根据其反馈意见随时调整财务审慎调查的重点,可能会对正确作出交易决策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三)正确运用财务审慎调查的结果,并购方必须将对并购对象财务审慎调查的结果与商业调查、法律审慎调查的结果综合起来考虑,以决定是否进行该项交易,不做调查或仅仅从其中某项调查的结果就作出决定难免有轻率之嫌,难以对股东作出负责任的交代。

三、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做好财务审馆调查

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委托的条款。在开始工作前,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方就双方的职责范围达成一致,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调查范围及委托目的、委托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受托方的工作时间和人员安排、收费、财务审慎调查报告的使用责任,协议书的有效期间、约定事项的变更、违约责任等。

应该说明的是,受托方如一开始就确知己方并无足够的人力或专业能力、或者无法在委托方限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委托事项,则不应冒然签署委托协议书。

(二)选派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人员。与审计相比,财务审慎调查是一项高收入的业务,这

是因为其报告与委托人所拟进行的交易有关。该交易可能导致收购或兼并的对象的所有权或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而给收购或兼并的一方或双方带来巨大的收益。按照西方惯例,从事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正常收费外,还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成功费”。没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是决不能胜任调查、分析任务的,所以应注意选择熟悉交易对象的行业特征、专业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并应确定至少有一位事务所的高层领导负责该项业务,以保证工作的质量。

(三)及时、高效地完成委托事项。财务审慎调查一般分为计划、调查与分析,报告阶段。

1、计划阶段。在计划阶段,财务审慎调查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与调查对象的有关负责人的交谈、查阅有关介绍性的资料来制订书面的工作计划,并获得事务所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在此阶段,应特别注意要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对项目风险的评估一般会影响到工作人员的选派。项目风险越高,则越应派经验丰富的人员。通过项目风险的评估,还可能会建议委托人扩大或修订财务审慎调查的内容,从而涉及到委托协议书的有关条款的变更。

2、调查、分析阶段。此阶段实际上可细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事实调查。是指运用观察、查询等取证方法,来搜集充分、适当的资料。应尽量避免搜集的资料过多或者不完整、不准确,避免遗漏重要的资料。

第二、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在搜集了足够、相关的资料后,应运用专业手段、方法,将其整理成为委托人易于理解的形式。因为财务审慎调查报告的使用者往往并无足够的时间、精力去看会计师所搜集的所有资料。分析的重点应是财务数据、非财务数据,以突出数据之间的关系。如财务数据的分析,应让委托人了解到近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金变动情况。

第三、解释。如果说分析的目的是将所搜集的大量资料以分析的方法整理成委托人易于理解的形式,解释则更多的带有会计师的专业意见,以给委托人提供有意义的指引。其目的在于,使委托人对并购对象的业务性质、管理层的经营理念和思路、金融和市场背景、并购中可能会遇到的重大问题等有一个较为清醒的认识,为此,需对拟并购的对象的总体情况发表意见,对拟进行的交易从正、反两方面发表意见(但不应比较正、反两方面说明交易应否进行,这应该由委托人管理层来决定),对交易双方在谈判期间可能会涉及到的问题发表意见;对拟进行的交易完成后可能会发生的问题发表意见。解释工作一般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来承担。

委托经营协议书范文第4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都跟协议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签订协议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协议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助学贷款协议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助学贷款协议书1合同编号:

借款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贷款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抵押人(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保证人(丁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

甲方因不能按期偿还借字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原借款合同”)

项下的借款,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乙方经审查,同意甲方展期还款。

丙方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同意就甲方的展期借款事项,继续提供如乙、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 抵字第号《抵押合同》所约定之担保。

丁方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同意就甲方的展期借款事项,继续提供如乙、丁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 保字第号《保证合同》所约定之担保。

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借款事项

1、依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展期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依原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______,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现展期期限为______,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借款期限按原借款期限加展期期限连续计算,总期限为________,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依原借款合同,借款期间利率为_______,现展期后,展期借款利率为________,此展期借款利率溯及至此笔借款开始之日。

如展期借款利率大于原借款合同利率,则原借款期间也按展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故甲方应补交利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给乙方。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展期期间的结息日仍按原借款合同规定执行。

4、在展期借款期限届满时,甲方应主动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如到期仍不能偿还,则乙方不再给予展期,将按逾期贷款处理。

第二章担保事项

1、丙方为抵押人,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抵押物,为甲方在原借款合同和本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其余规定仍按照原《抵押合同》执行。

2、丁方为保证人,丁方对甲方在原借款合同和本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偿清其在原借款合同和本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之日止。

第三章杂项

1、本协议为原《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补充协议。

除本协议已有约定者外,原《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中的条款均继续有效。

2、本协议在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于____________签订

第四章 声明条款

1、甲方、丙方、丁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甲方、丙方、丁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

乙方已经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丙方、丁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丙方、丁方具有担保资格。

甲方、丙方、丁方签署与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丙方、丁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除自然人签字生效外其余加盖公章)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助学贷款协议书2甲 方:

乙 方:

双方代表经协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金融机构或个人联系和安排约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出借方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经营周转及消费或装修,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材料;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3.维护乙方权益。

三、乙方职责: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或个人审批同意后,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帐号即视为成功;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须承担的费用:1.利息(详见甲方与出借方问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2.评估费、公证费、融资费、监管费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评估公司、公证处、出借方、担保公司问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3.定金元;4.居间服务费 元,甲方须在出借方审批成功,在房管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办砰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将贷款总额的居问费支付到乙方(定金冲抵居间费用)。

五、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2.出借方贷款审批完毕后在房管局办理他项权证后,甲方保证支付全部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帐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金融机构及个人贷款条件造成无法贷款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5.每笔贷款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办成收取元劳务费,每份评估报告收取二百元手续费(由计估公司收取),其余额费用全部退还。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助学贷款协议书3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1987)教计字139号文件精神,_________大学_________系_________专业_________级学生_________(学号_________),自_________年至_________年共计向_________大学借贷无息贷款(大写):_________;现在已归还(大写):_________。贷款学生因在毕业前不能全部还清所欠贷款,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1990)教财49号和_________大学_________号文件精神,经贷款学生本人申请,并征得经济担保人_________同意和负责经济赔偿担保,特商签该协议如下:

1.协议还款期限为一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止。

贷款学生在此期限内可随时来人或通过邮局、银行汇款办理还款结算手续。

2.贷款学生在未还清全部所欠贷款之前,暂不发给毕业证书(含学位证书)。

3.根据“有贷必还”的原则,对未履行该协议,拖延还款期限者,学校有权向经济担保人追回其全部所欠贷款,并追收所欠贷款年额的5%的滞纳金。

贷款方(盖章):_________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经济担保人(或单位)(签章):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助学贷款协议书4委托方(甲方): 居间人(乙方):甲方因岳正军所属位于青川县曲河、桥楼等乡的林权、地权贷款业务,委托居间人(乙方)促成签订贷款合同(协议)并执行该合同或协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之有关规定,对居间劳务人员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甲方承诺在该贷款业务办理成功后按照该笔贷款总金额的 5%既人民币: 元(税后)支付给乙方。

二、居间费的支付方式为甲方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当日一次性付清;贷款业务在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中介公司服务费、工商增资费、评估费、资料费、差旅费等包括招待应酬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本《居间协议》不因甲方的企业法人或委托人代表人更替而失效,甲方在执行该业务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违约纠纷与乙方无关。

四、本《居间协议》具有与劳务合同、中介服务协议同等法律效力,如甲方不履行本承诺,居间当事人可向甲方追索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等措施,甲方无条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居间协议》至佣金全部付清后自动失效。

五、本《居间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生效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委托方(法人或人): 居间人(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注:本《居间协议》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主合同。)

助学贷款协议书5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缺乏流动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甲方现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协助甲方完成融资人民币万元,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第二条 居间人权利义务

1.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委托时,甲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项目的相关情况。

3.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乙方在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对甲方所借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 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若乙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借款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万元整)作为乙方酬金,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酬金,酬金的有关税款由甲方负担。

2.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3.本合同项下资金的使用期限为

月/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期满时如甲方仍需继续使用该笔融资,则须与乙方另行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服务费用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第四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居间报酬总额的130%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委托经营协议书范文第5篇

关于A某某涉嫌贪污案的司法会计鉴定书

(文号)

委托单位:×检察院

委托时间:×年×月×日

鉴定要求: 对×年×月至×月A某某涉嫌贪污×万元短期委贷资金及其去向的财务事实进行司法鉴定。

送检材料: 委托方提供的甲公司账册、凭证和法院的法律文书等。

一、概况

×年×月至×月,A某某在担任乙公司负责人期间(见附件一/1),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将上述单位的×万元资金,转入甲公司和辛公司。已追回×万元,未追回×万元。

二、检验

(一)关于甲公司的基本情况

甲公司系×年×月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万美元。董事长和法人代表均为A某某,副董事长和总经理为B某某。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产品等。×年×月,因注册资金未到位,甲公司被当地工商局注销。甲公司存续期间,未开展过正常经营业务,只查到大额借贷资金进出,财务上也无完整的账册,只查见一部分应收、应付往来账户(见附件一/2-6)。

(二)关于A某某动用×万元资金的情况

1.关于丙公司委托贷款×万元的情况

×年×月×日,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甲方将×万元委托乙公司贷给乙公司选定的企业,委托期限为×个月,按月息×%计息;乙公司对丙公司委托的资金负全部责任,到期保证归还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手续费,为本金的3%,在委托资金到账后,当场以支票或汇票方式付清(见附件二/1)。

×年×月×日,丙公司开出×银行的#×转账支票×万元,交给乙公司。经乙公司背书后,转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该×万元后,主要用于付给丙公司利息×万元、壬公司货款×万元、癸公司货款×万元、子公司利息×万元、丑公司×万元,归还辛公司借款×万元,合计×万元(见附件二/2-17)。

因甲公司未归还丙公司借出的×万元,丙公司向法院提讼。其后,根据×法院判决和×法院民事调解,由乙公司返还给丙公司本金×万元、利息×万元。×年×月×日,乙公司正式赔付丙公司×万元(见附件二/18-25)。

2.关于丁公司委托贷款×万元的情况

×年×月×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丁公司将×万元委托乙公司贷给乙公司选定的企业,委托期限为×个月,按月息×%计息;乙公司对丁公司委托的资金负全部责任,到期保证归还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手续费,为本金的×%,在委托资金到账后,当场以支票或汇票方式付清(见附件三/1)。

×年×月×日,丁公司开出×银行的#×转账支票×万元,交给乙公司。经乙公司背书后,转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后,通过寅公司归还×年×月×日甲公司向子公司的借款×万元,归还甲公司向卯公司的借款×万元。

上述×年×月×日甲公司向卯公司借入的×万元,用于付给辰公司货款×万元,付给午公司×万元,与其他资金一起付给未公司×万元(见附件三/2-20)。

因甲公司未归还丁公司借出的×万元,丁公司向法院提讼。其后,根据×法院案外调解协议,由乙公司返还给丁公司×万元、利息×万元。×年×月×日,乙公司正式赔付丁公司×万元(见附件三/21-22)。

3.关于戊公司和庚公司委托贷款×万元的情况

(1)关于戊公司委托贷款×万元的情况

×年×月×日,戊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戊公司将×万元委托乙公司贷给乙公司选定的企业,委托期限为×个月,按月息×%计息;乙公司对戊公司委托的资金负全部责任,到期保证归还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手续费,为本金的×%,在委托资金到账后,当场以支票或汇票方式付清(见附件四/1)。

×年×月×日,丙公司开出×银行的#×转账支票×万元,付给戊公司。戊公司背书后,交给A某某。A某某将该支票直接付给辛公司。×年×月×日,甲公司记入“其他应付款――戊公司”账户×万元(见附件四,2-4)。

案发后,戊公司借出的×万元,已通过×个单位签订转账协议书追回,由申公司归还酉公司。

(2)关于庚公司委托贷款×万元的情况

×年×月×日,庚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书,庚公司将×万元委托乙公司贷给乙公司选定的企业,委托期限为×个月,按月息×%计息:乙公司对庚公司委托的资金负全部责任,到期保证归还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委托手续费,为本金的×%,在委托资金到账后,当场以支票或汇票方式付清(见附件五/1)。

×年×月×日,丙公司开出×银行的#×转账支票×万元,付给庚公司。×月×日,庚公司开出×银行的#×现金支票×万元。两张支票,合计×万元,由庚公司交给A某某。A某某将其直接付给辛公司。×年×月×日,甲公司记入“其他应付款――庚公司”账户×万元(见附件五/2-6)。

庚公司借出的×万元,根据×法院判决和×法院判决,扣除已付给庚公司利息×万元、戊公司利息×万元、丁公司利息×万元,合计×万元,由乙公司归还庚×万元。×年×月×日,乙公司正式赔付庚公司×万元(见附件五/23-25)。

(3)辛公司收到×万元的去向情况

辛公司收到以上×万元后,主要用于付给庚公司利息×万元、戊公司利息×万元、丁公司利息×万元,其余×万元,作为甲公司归还×年×月×日向辛公司借款×万元的本息。

上述×年×月×日甲公司向辛公司借入的×万元(×万元+×万元),A某某将其直接解入戌公司。根据戌公司的×年×月×日《转账通知》称,戌公司收到的上述×万元,是收回×年×月×日戌公司经乙公司转贷给辛公司的借款(见附件五/7-22)。

三、论证

一、检材由委托方依法收集并提供,因而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二、对上述有关财务事实的检验,符合公允的证据规则。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见附件九/1)。A某某将客户交给银行的委托贷款通过自己经营的公司贷给客户,在自己经营的公司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又由银行赔付,改变了客户委托贷款的所有权,其行为明显触犯了法律。

四、鉴定结论

×年×月至×月,A某某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将上述单位交给乙公司的×万元委托贷款,纳入其个人控制之下。其中:转入A某某任董事长和法人代表的甲公司的账户×万元;以甲公司的名义付给辛公司×万元。案发后,已追回×万元,未追回×万元。因法院的调解、裁定、判决,经执行三次赔付(×万元+×万元+×万元),乙公司直接损失×万元。

落款: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专用章

高级司法会计师:

(印章)

司 法 会 计 师:

(印章)

日期:

第二部分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公诉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对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进行审查。

×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结论称,×年×月至×月,A某某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将上述单位交给乙公司的×万元委托贷款,纳入其个人控制之下。其中:转入A某某任董事长和法人代表的甲公司的账户×万元;以甲公司的名义付给辛公司×万元。案发后,已追回×万元,未追回×万元。因法院的调解、裁定、判决,经执行三次赔付(×万元+×万元+×万元),乙公司直接损失×万元。

二、审查情况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该鉴定未使用言词材料,检验部分的叙事脉络也较清晰。其次,存在下列问题:

(一)检验不充分

第一,检验采用的仅是查账的叙事法,未对检材特征进行观察描述。

第二,未从多个角度、利用多份相关的涉案会计资料对资金收付进行检验。

第三,未利用各种条件对资金收付的会计记录进行检验。

(二)论证不正确

该鉴定对于检材来源合法性和检材真实有效性的论证是缺乏论据的;对于检验方法的论证是错误的;对于非会计行为合法性的论证是多余的。

(三)结论缺乏部分依据

该案中虽然甲公司会计记录不全,但乙公司是老企业,必定有规范的会计记录,这部分会计记录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然而,该鉴定未对这一范围的涉案会计资料进行检验,因而结论中“直接损失”一词缺乏事实依据。

三、审查结论

若鉴定人无意做重大修改,但能将文书改为“查账报告”,并在结论中删除“直接损失”一词,该鉴定结论拟可采信作为查账结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