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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下发通知,要求全行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将给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带来重大变化,促使保险公司的经营更加规范,信息披露更加透明。
促进保险业规范经营控制风险
我国保险业的分类统计一直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保监会要求全行业同时、统一执行新会计准则,便于数据统计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目前,中国在保费收入统计时采用的是两套会计准则。已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人寿、人保财险、中国平安等披露中报依照的是已和国际标准一致的香港会计准则,而其他保险公司执行的则是1998年12月财政部颁发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即使是在华的外资保险公司,也在执行这一会计制度。在明年年初采用新会计准则后,两种的标准将基本一致,统计数据也将更加具有可比性。
毕竟,在行业内部,各家保险公司依据不同的规定对保费收入、承保、偿付能力等进行计算,其实是无法进行准确的横向比较的。各公司加总的数据也无法充分反映行业实际状况。这对于投资者的决策以及监管者的调控,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宏认为:新会计准则在要求保险公司规范经营上有多方面的体现,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实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通过实现可比性来促进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
这种可比性直接的作用有两个:第一,对希望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通过将其财务指标与国际市场同类公司进行对比,可以更容易地判断该公司的经营水平和财务状况,便于监管机构审核,同时还可降低该企业的上市成本;第二,对于拟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也解决了大部分准则适用性的问题,有利于国际市场解读和理解国内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
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内含价值法。这种方法对保险公司而言,能全面反映其经营的各个方面,准确衡量和评价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而我国保险公司则一向注重保费收入。就连目前最具权威的保监会排名,也是按照各公司的保费收入排定。
因此,保险公司往往盲目追求保费进账,这大大加剧了保险业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在销售时,只管当下收益,不管未来支付,不计承保成本,这导致了产品设计的失误,大量高利率产品被设计出来。保险公司大力发展投资理财型产品,尤其是寿险企业。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曾对2003年我国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进行分析,发现3011亿元的人身保险收入中,分红保险业务收入为1670亿元,占到了55.48%。理财型业务收入的比例一直很高。他认为,在销售环节上,保险公司给予业务员过度的激励,业务员往往向投保人做出超额承诺,以增大提成的基数。产品设计与销售两个环节的扭曲,导致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的畸形现状。
在郝演苏看来,新会计准则弥补了中国保险业利润不实的现状。他认为,保险业应注重创造了多少价值,而非实现了多少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说,新会计准则更注重保险业的稳健经营。
具体来说,新会计准则更强调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而不是仅仅简单关注企业损益情况。因此,可以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行为和会计秩序,维护投资者利益。
强化信息披露机制
新会计准则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这将使保险会计信息越来越透明。
德勤审计技术合伙人袁文辉表示,“新准则满足了资本市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能够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的财务信息。”
信息披露不透明、不规范,是中国保险业与生俱来的缺陷。由于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建立、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信息披露动机、保险信用评价体系缺失、投保人缺乏相关的保险信息等原因,盲目消费、误导消费的现象不断出现,这对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和发展前景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保险信息透明、规范披露是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要措施。
信息披露有助于投保人实现自我保护。投保人每年将保费缴至保险公司,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依次判断保费的风险。在保险公司信息处于屏蔽的状况下,投保人无法了解风险的大小,他们往往只能通过保险业务员来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而根据披露的信息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人的自我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
信息披露对上市保险公司还具有特别的意义。信息披露既是上市的必要条件,又是吸引投资者、优化资源配置的前提。只有规范的信息披露,保险公司才有资格上市。只有通过公开的信息,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通过保险公司充分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作出投资决策,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风险;对于上市保险公司来说,只有承担信息披露义务,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将经营者的行为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才能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对于证券市场来说,只有通过信息的充分披露,将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展现在投资者面前,才能使有限的资源流向效益高、前景好的公司,从而提高市场效率,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
新的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共计39项。在这39项准则中,有35项与保险业的会计核算有关。其对保险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引入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原保险合同的依据。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要求分拆处理,除非两者无法区分或单独计量。
二、改变了保费收入确认标准。我国现行保险企业会计实务中,除少数非寿险品种分拆处理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作为保险合同处理。按照新会计准则,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的收入将从原有的保费收入统计口径中剔除。
三、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新会计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要求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
关键词:保险监管;偿付能力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保险业从此打开了通往世界保险市场的大门。对中国保险业来说,加入世贸组织不仅要面对保险市场竞争所提出的挑战,更重要的是对国际市场游戏规则的把握与认同。因此,了解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借鉴国际保险监管先进经验,对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形成和制度建设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是当务之急。
1.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现状及其不足
我国目前采用的偿付能力监控指标是在借鉴欧盟偿付能力额度制度和美国风险资本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中包括定性和定量监管两个方面。定性监管主要规定了保险条款、费率、准备金的提存,规定了保险公司单个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留额,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了规定;定量监管主要是采用了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思路。但与实施这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和监管指标尚有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
1.1缺乏完整的保险会计准则体系。
保险公司不仅同一般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且还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责任,关乎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两重性质决定了其会计行为规范的两重性:一方面需符合一般财务会计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保险公司对外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要求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其他行业保持可比性;另一方面要符合监管会计原则,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管当局为保证保单持有人利益而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因此,保险公司在会计制度的设计上,不仅需要建立适合于保险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还需要重视监管会计制度的建设。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都建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管会计制度,而我国仅于2004年下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保险监管会计制度建设总体尚处于初始阶段。
1.2缺乏统一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两种标准,一种是适行于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日颁布),另一种是非上市和股份公司实行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9年1月1日颁布),两种制度最大的区别是在《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更加强调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更有利于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由于两种制度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原则及方法不同,对评估保险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也会带来直接影响。
1.3监管指标不全面,预警作用不明显。
保险财务监管指标体系的建立不仅要做到满足现状,更要能够对以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对以后的经营态势做出合理预测。我国在借鉴美国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基础上建立的财务指标体系只是侧重于公司盈利和经营性风险的分析,涉及综合性财务状况和准备金方面的指标较少。而美国的保险监管财务指标仅对产险公司就设立了11个指标,从综合财务状况、利润经营状况、流动性和准备金等多方面来综合考核公司的经营状况。我国只借鉴了美国监管指标体系的一些指标,没有设立一套类似于美国的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在美国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中3年前提出过警告的公司中,有80%的公司最终都破产了。
1.4缺乏对财务指标的动态监管。
我国评估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偿付能力是以1年内公司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的差额作为标准的,只测算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静态偿付能力,没有考虑保险公司长期持续经营的要求,不能真实反映不同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我国使用的一系列财务比率法是定量指标体系构成的,它们在选择上是否恰当、合理,都会影响到预警系统的运行效率。在2003年下发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只是从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最低偿付金额几方面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监管,并没有联系保险公司在一定假设条件下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预测。
2.加强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
2.1进一步重视并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当局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规定了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但这些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一些中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风险选择的意识不强,挂赔现象严重,整体偿付能力依然薄弱。保险公司承担着广大被保险人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引致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安全,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因此保险监管应进一步重视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的考核,结合国情,参照国际惯例,改善目前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确保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足够的赔偿或给付能力,保证公司良好的财务稳定性和较高的置信度。同时要注重建立应急机制和化解风险的渠道,一旦发现偿付能力不足,应立刻采取诸如办理再保险、转让业务、增加资本金、调整资产结构或是限期整顿、停止部分业务、直接接管等补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险公司的财务信用体系,以维护社会保险园地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2.2建立完善的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
加快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统一化建设,认真研究并借鉴国外保险会计的规范和标准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要求,不断建立完善体现保险行业特殊性的保险业会计准则体系。保险公司可以先按照保险行业通用会计准则(GAAP)编制通用会计报表,再按照保险法定会计准则(SAP)调整为监理会计报表从而满足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不同需要。
2.3建立有预警性和评级等级制度的监管模式。
集中保险公司的资产获利能力、资产质量、投资收益、准备金充足率、资本金充足率等体现偿付能力安全性的各项财务指标,并分析3到5年的财务跟踪指标和财务评价等级制度,通过多年跟踪的财务指标来分析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征兆,评价公司今后的发展趋势,并且采用财务评价等级制度的方式对公司的大小和财务状况进行分类,提高监管的精细化程度。目前,以NAIC(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IRIS(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和RBC(基于风险的资本管理方法)为代表的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机制已经在世界各国广为应用,我国的保险监管应尽快改变传统的主观性和经验性做法,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2.4建立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的监管模式。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动态评价保险产品负债与其相对应资产的实际形态是否匹配;(2)不仅是对决算期进行评估,而且通过对未来任一时点现金流量状态进行模拟,来反映和评估保险公司的所有经营状况;(3)借鉴美国做法进行利率假设,通过适当的概率分布来确定利率和变化,并考虑公司的各种资产和负债的配置,将公司现金流公式化,计算出各种利率假设下公司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此来评价公司的偿付能力。
2.5加强保险行业自律。
成功有序的监管离不开行业组织的自律配合,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其在规范保险市场方面发挥着政府监管当局不具备的协调作用。因为行业组织在起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还能独立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监管当局应积极支持保险行业组织的建设,以行业的自律担负起监管的辅助作用,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各保险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从而避免同业过度竞争造成亏损和偿付能力的不足。
2.6提高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
加入WTO,中国保险监管业面临考验,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保险监管在物质或者有形的层面上迅速地向国际靠拢、与国际接轨,但保险监管同时也是一种文化、一种理念,文化和理念上的转变问题是不可能通过WTO或其他什么协议可以简单解决的。但事实证明,有形和无形两个层面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二者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只有达到协调一致,才能称得上是有效的、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所有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普遍素质。从现状看,我国保险监管队伍是相当不错的,精练、充满朝气。但是必须看到,我们从事保险监管的历史毕竟太短,对市场经济和开放条件下保险监管理念、技术和手段的了解、认识和掌握有限。在不少人的观念中还留存着计划经济和封闭经济体制下政府行为模式的烙印。人的观念不转变、素质不提高,所谓的接轨是不会有生命力的。应当看到,在监管机构、监管形式和监管内容上,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与国际潮流不一致。比如,全球兼并盛行而我国的保险监管则要求产、寿险分业经营,国际保险监管日趋放松对微观层次的监管而注意对偿付能力的审查,我国却强化对费率、条款的监管。对此,一方面,我们应积极地予以正确评价,我国的保险监管方面基本反映了我国的保险业水平及发展要求,如产、寿险分业经营就促进了我国长期以来发展不足的寿险业务迅速增长,又如从全球购并历史来看,合总是以分而发展为基础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从国际保险监管中看到我国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黄亚锋着.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构建,《保险研究》,2001年06期.
[2]曾静.完善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思考,《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3]戴娟.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保险研究》,2004年05期.
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本来就比较困难,而此时施行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对主要以车险业务经营为主的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也将无疑是雪上加霜,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对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产品差异化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后,机动车商业保险在各保险公司将实现差异化经营,这种差异化包括条款的差异和费率的差异,条款的差异体现在保障范围上存在不同,而费率的差异则直接体现在保费价格的不同。产品的差异化特别是费率的差异化将直接影响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与发展。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由于保费规模小,服务水平一般,本来就无法于保险市场中的大公司抗衡,如果在费率上再存在差异,将更难与大公司竞争。
(二)竞争更加激烈
由于产品的差异化,特别是费率的差异化,将直接影响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市场竞争,进而影响车险市场的竞争,再进一步将影响整个财产保险市场的竞争。保险产品的费率厘定具有稳定性的特征,不可能随时调整费率标准。因此,主要依赖车险经营的各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在费率既定的条件下,通过其他方式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而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手段比较单一,大多是依靠提高中间成本的方式争取市场份额,这将直接增加经营成本,给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带来更大的负担。
(三)经营管理难度加大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后,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也会因费率厘定和市场竞争的原因而趋薄,甚至亏损,这将导致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发生支付困难,经营状况会因此出现恶化。保险公司如果仅通过增加竞争成本的方式,试图改善恶化的经营状况,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进一步恶化。不过不能及时扭转局面,保险公司的经营将出现长期性的恶化,进而只能被收购或兼并。
(四)保险监管对经营的压力
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的监管重点已经转变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保险公司的经营如果出现问题,其偿付能力肯定也会出现问题,如果达不到监管机关的最低要求,保险公司的经营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轻者限制部分产品销售,重者会责令关闭相应机构,更重者可能会被勒令退出市场。监管机关也正在研究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监管方面的变化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巨大的压力。
中小保险公司应对举措
面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对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严重影响,中小财产保险公司要积极应对,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些影响带来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在应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市场变化,制定符合自身条件的应对措施,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一)科学合理厘定车险费率
中小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分析业务风险,结合公司的发展方向,科学厘定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费率。费率厘定是否科学,将决定公司短期内的经营结果。如果费率厘定的过高,将直接影响产品的销售,如果费率厘定的过低,又很难控制承保风险和经营成本,同时,费率厘定后需上报监管机关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使用,且需严格执行,费率厘定不科学,经营一旦出现问题,短时间内是无法调整费率标准的。因此费率的厘定一定要科学慎重,如果可能,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可以互相参考和借鉴。
(二)加大非车险的支持力度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后,车险业务的经营肯定会更加艰难。公司要发展,一定要摆脱对车险业务的依赖,可以通过加大非车险的投入,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实现公司业务结构的均衡。但是非车险业务的发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公司坚持不懈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通过不断地培训和市场开拓,提升公司的品牌和培养非车险的专业人员,经过长期的积累和沉淀实现非车险业务发展。非车险业务的发展,不但可以增加公司的利润,同时为车险业务的发展创造足够的空间,保证公司长期稳定经营。
(三)审慎公司经营思路
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从总公司到分公司都应该重新审视自身的经营思路,规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经营战略,科学、合理地制定总分公司的经营目标。特别是总公司在给分支机构下达经营任务时一定要科学合理,符合市场规律和分支机构当地的市场环境,不能为了盲目追求规模或利润,下达不切实际的任务目标,而分支机构为实现总公司下达的经营任务,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加剧市场竞争方式来争取生存的空间。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为实现过高的经营目标而做出的扰乱市场秩序和加剧市场竞争的行为,才能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营造一个良好地内部和外部环境。
(四)专业化经营
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在自己擅长的领域进行专业化经营,即使是在车险业务中也可以就某一类车险业务领域实行专业化。通过专业化经营,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绕开激烈的市场竞争,通过在自己擅长的领域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开发更符合消费者需求的新产品,提供更有特色的服务项目,逐步树立品牌形象,扩大保费规模,并由此带动其他业务的发展。
(五)提升服务水平
中小财产保险公司除了要注重产品的销售外,更应注重服务水平的提升。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搭建客户服务平台,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贴心服务,客户服务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成本,而且见效较慢,但是只要坚持不懈,肯定能够实现用服务留住客户,用服务争取客户,用服务换取业务,用服务换取利润的目标,这才是公司发展的最佳途径。
(六)不断创新
创新是企业生存发展过程中永恒不变的真理,保险行业也需要不断的创新,无论是产品还是服务的创新,都可以为企业赢得发展的空间和机遇。中小财产保险公司正是由于小,在创新机制方面可以更加的灵活,只有通过不断地创新,不断地与竞争对手形成差异,才能更好的生存与发展。
支付宝的全民保是全民保终身养老险的意思,该保险是一款分红型的养老保险。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至终身,是对社保养老险的补充。除固定的最低回报外,每月还会根据保险公司投资收益情况分配红利。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不会由于收入下降,医疗支出等因素,使老年生活质量有较大下降,与一般投资追求收益最大化有所区别,主要作用是在保证本金安全前提下有适度收益和抵御通胀。
分红型保险特点,保险费用比较高,具有确定的利益保证和获取红利的机会。分红是不固定的,分红水平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着直接关系,保险公司与客户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分享经营成果。有分红为零的理论可能。分红保险的红利是保单所有人从保险公司可分配盈余中分享到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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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保险监管
偿付能力是指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拥有充足的资产以应对负债。保险市场是一个非即时清结的市场,即保险交易双方通过订立合同,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但保险合同的订立只是保险交易的开始,保险交易的最终完成要看双方约定的保险事件是否发生。因此,保险人需要准备充足的偿付能力,以保证保险交易的最终完成,才能对被保险人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增强投保人的信心,维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在美国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方法和监管体系,相反,我国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研究及监管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与方法,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特别的意义。
总体来说美国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是围绕三个方面展开的:一是考查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其偿付能力之间的关系;二是研究保险公司经营环境对其偿付能力的影响;三是保险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系统和工具的研究。本文将从上述三方面进行介绍,并在最后一部分中指出美国偿付能力的研究及其监管实践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之间比较的结果,因此必然会在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或资产负债变化的状况中体现出来。正是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大量的研究以保险公司的财务比率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公司的经营业绩来识别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并检验决定公司风险的主要财务指标和其它变量。
早期性的研究主要采用的是单变量分析方法,如Hofflander,A.E.andR.M.Duval(1967)根据一个保险公司的数据,应用数学模型分析了损失准备金、所持证券价格变动和经营分散化对保险公司破产概率的影响。结果显示,平均来说损失准备金每低估10%会造成保单持有人盈余(PHS)减少5%;所持股票的价值下降20%会引起PHS减少40%;多险种经营可以减少保险公司面临的总风险,对资本的需求比专营公司相对要少。
单变量分析方法的缺点在于只考虑各变量单独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而没有考虑各变量的综合性的影响。为此,Trieschmann,J.S.&G.E.Pinches(1973)采用了多变量识别分析(Multi—DiscriminantAnalysis,MDA)法,该方法有两个假设前提:一是假设各保险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组成的向量服从正态分布;二是将所有样本分成具有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不足两组,且假设两组中各公司的财务指标组成的向量的均值和协方差矩阵已知且相等。其判别函数的形式为:Z=V1X1V2X2…VnXn,其中Xn为各种财务比率,Vn为各对应的判别参数,各变量影响经过加总后得到Z值,根据Z值来判断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后来他们在1977年的文章中指出了多变量分析方法存在的缺点,那就是它的两个假设前提所受到的质疑。
鉴于多变量分析方法中的局限性,Eck,J.R.(1982)引进了0-1回归模型,并用最小二乘法来估计参数。Harrington,S.&Nelson,J.(1986)使用了回归分析的方法,其依据是在给定保费公积金比率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随着公司的资产组合、产品结构及其它一些公司特征的不同而变化,即保费公积金比率和公司的破产概率之间的关系会因各公司的投资与承保风险的不同而变化。作者通过回归方法分析了各公司保费公积金比率与公司的资产组合、产品结构及公司其它特征之间的关系,找出行业的正常标准,通过观察各公司是否偏离正常标准来识别出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
后来更多的研究是使用Logit和Probit模型。模型的因变量为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偿付能力的概率,属于0-1型变量,其概率分布由Logit和Probit模型得到,其中Logit模型将判别函数表达为累积的逻辑概率分布,从而回归出判别函数中自变量的系数,再利用模型找出影响偿付能力的重要财务变量,并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预测。如Ambrose,JanM.,andAnneM.Carroll(1994)将IRIS①比率、其它一些财务比率与Best公司的评级归到一个统一的Logit模型中,采用了1969年~1986年人寿保险公司的样本数据,准确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了预测。
PatrickL.Brockett等(2006)运用了非参数识别法中的神经网络法对来识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神经网络是对生物神经系统的仿真,它通过训练来解决问题,训练一个神经网络就是把输入值和理想输出值作为训练的样本,通过一定的算法进行足够的训练,使得神经网络学会包含在“解”中的基本原理,当训练完成之后该模型就可以用来解决相同的问题。作者使用了神经网络方法中的反向传播(back—propagation,BP)法和学习向量量化(learningvectorquantization,LVQ)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预测,并将它们的预测效果与传统的MDA方法、Logistic回归法进行了比较,认为神经网络法比传统方法的预测效果更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研究中一些常用的方法及其作者见表1。
二、保险公司的外部环境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经营的外部环境的变化显然会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效益。虽然外部环境对各个公司的影响程度会有所差别,但是,对于整个保险市场来说,市场外部环境的变化会影响到市场中保险公司总的偿付能力状况,增加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总数。为此,很多学者开始研究保险公司经营的外部环境对其偿付能力的影响。
Browne,M.J.&RobertE.Hoyt(1995)使用了1970年至1990年每个季度的数据,分析了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率与经济和保险市场环境之间的关系。作者使用了Logistic回归的分析方法,分析结果表明:(1)公司总数作为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变量,其值越大,代表着保险市场
的竞争越激烈,公司总的偿付能力不足率就越高;(2)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率在第一季度是最大的,可能是因为监管过程中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在第一季度提交各项财务报表,很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才被发现,因此,作者建议如果监管者能够及时收集到更多的保险人经营信息会帮助其更早的发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3)未预期到的通货膨胀对保险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并不显著,这个结果与其它一些研究有所不同;(4)利率变化对于偿付能力的影响在模型中表现也不显著,作者认为,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在研究的期间中,利率变动引起的资产负债中久期匹配不当的影响由于现金流动效应减轻了。
Browne.M.J.,J.M.Carson&R.E.Hoyt(1999)使用了1972年至1994年寿险公司的数据,采用泊松回归模型(Poissonregressionmodel)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与长期利率、个人收入、失业率、股票市场、保险公司数量和固定资产投资的收益率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实证表明:(1)长期利率与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率正相关,且相当显著,即长期利率的增长会使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率增加;(2)个人收入与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率之间是正相关,且比较显著。因为个人收入的增长会促进寿险产品销售的增加,从而使寿险公司的杠杆比率上升,对盈余也是很大的消耗(ADrainonSurplus),进而使偿付能力不足的概率增大。(3)失业率的增加会引起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率的增加。(4)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率与固定资产投资的收益率是负相关的,而与股票市场的指数变化则是正相关。
D.RichardCutler(2005)使用1969年至1996年非寿险公司的数据,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析外部宏观经济变量和保险业的特征变量对于保险业的损失比率的预测效果。作者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宏观经济变量对于解释和预测保险业的损失比率的效果并不显著,而保险业的具体的预测效果却比较好。
三、偿付能力的监管系统和工具
偿付能力的监管是美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各州的保险监管部门在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的指导下,主要通过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FAST)、风险资本金(RBC)和现金流量测试(CashFlowTesting)等工具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识别。
1.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nsur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System)。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是在1971年早期预警系统基础上,于1974年逐步发展起来的一套比较完善的指标系统。IRIS采用了比率分析的方法,非寿险的比率分为盈利性、流动性、准备金和综合性比率四类,共11个指标;寿险的比率分为盈利性、投资、经营转变和综合比率四类,共12个指标,并且根据历史资料设定每一项指标的“正常范围”。IRIS包括统计检测(StatisticalPhase)和分析检测(AnalyticalPhase)两个阶段。在统计检测阶段,NAIC将对保险公司的法定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比率分析,并与“正常范围”进行比较,最后根据结果对保险公司进行评级;在分析检测阶段,将由专业人员组成检查小组根据统计检测阶段的结果及考虑一些其他标准有针对性的对部分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分析。
2.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FinancialAnalysisandSolvencyTrackingSystem)。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FAST)是NAIC对大型保险公司较为严格的要求,NAIC规定凡是在17个州以上营业,且年毛保费收入超过5000万美元的寿险和健康保险公司,以及年毛保费收入超过3000万美元的财产和责任险保险公司都必须接受FAST的要求进行分析。FAST以保险公司在前三年中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季度财务报告作为依据,分析25个指标,并给每个指标的不同范围赋予不同的分值,然后将所有指标的分值相加就可以得到该公司的FAST检测结果。FAST中指标的详细计算方法、有效范围和相应的得分值均是保密的。FAST系统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进行两项分析:一是保险公司最近的财务报告的比率分析;一是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别专项的五年历史分析。NAIC会根据FAST系统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是否会对某个公司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3.风险资本金(Risk—BasedCapital,RBC)。风险资本金是NAIC在1992年12月采用的一种偿付能力分析工具,该工具的基本思想是保险公司应该持有与其业务规模和所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最小资本金,以保证其偿付能力。RBC法把寿险的风险分为资产风险、保险风险、利率风险和业务风险四类,对于非寿险则分为资产风险、信用风险、承保风险和表外风险四类,通过确定不同资产的风险系数,经过风险加权求得累加的风险资本值,并将其于调整后的资本总额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的结果将保险公司分成不同的等级。最后,NAIC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不同等级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RBC方法与IRIS和FAST不同,前面两个系统是对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进行预测,而RBC方法是对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进行限制,因此,RBC运用时应该在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的情况下,使其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影响最小化。
4.现金流量测试(CashFlowTesting)。现金流量测试(CFT)是一种动态的偿付能力分析工具,通过对保险公司业务状况的诸变量(如利率、死亡率、费用率、投资收益率等)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的变动范围进行模拟,计算各种情况下的资产和负债现金流量,并对每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及资本充足状况进行分析,从而确定每种情况下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现金流量测试的优点在于它是对保险公司潜在的风险进行预测,可以描述将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且通过对保险公司在不同情景下进行现金流量测试,可以使监管部门了解各个保险公司对具体的那种风险比较敏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监管工具。
另外,美国的评级机构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中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如A.M.Best,标准普尔和穆迪等评级机构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专门的评级。同时,近几年来,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趋
势,如随着金融业之间的混业经营趋势的进一步加强,大型金融集团的出现,如何对这些大型的、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成为了偿付能力研究中新的方向。
四、对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研究的借鉴意义
2003年3月24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正式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保险业的监管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的阶段。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的开放,在商业保险领域更多地引入竞争机制,为了更好的与国际形势接轨,逐步放松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加强偿付能力的监管是大方向。因此,加强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其监管方面的研究是当前的紧迫的任务。美国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研究中值得我们借鉴的几个方面有:
1.加强对统计学和计量学中的各种分析工具的研究和利用,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提供科学的工具。如美国在研究中大量运用Logit和Probit等回归模型对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各种因素进行定量分析。虽然我国还没有充足的数据库作为研究基础(特别是我国还没有保险公司破产的案例,而在美国的研究中运用大量的破产保险公司的数据进行了对比研究),但是这些研究中的基本思想,研究中取得的各种结论以及研究工具的使用方法等都值得我们认真的去学习。
2.加强对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制度环境和经济市场因素的研究。从美国的研究中可以发现,经济市场环境等因素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影响是比较显著的,基于我国正处于经济的转轨时期,制度环境和经济市场因素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应该表现得更加突出。同时,我国保险市场中的保险公司数量还不多,市场的集中度还比较大,这样的一种市场竞争环境中,国家制度环境和经济市场因素对于整个市场波动性的影响也会比较大。因此,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在我国更加地具有特别的意义。
3.加强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力量,用市场的约束力来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对自身所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和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的内部管控机制,把风险控制在公司能承受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市场约束,完善对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加强保险业协会以及社会的监督职能,形成对政府监管的有力补充。
4.建立全国的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外部审计制度建设。从美国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信息是进行分析的基础,进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需要大量的可靠的财务数据及公司经营信息;提高保险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对保险公司报表、数据的外部审计,以保证保险公司信息资料的公允性和真实性。
5.借鉴美国的监管体系,完善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系统的建设。当前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中的一些指标借鉴了美国的IRIS系统,但第二层次采用了欧盟的偿付能力监管思路,没有用美国的RBC方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RBC方法的复杂性③。但是应该看到,当前欧盟也正在积极的推进其偿付能力II(SolvencyII)体系,该体系中对资本的要求将体现在偿付能力风险基础之上,这也是RBC方法的思想内核④。另外,应加强对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方法的研究,现金流量测试等动态研究方法在美国也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我们应该敢于走在发展的前沿上去,勇于探索最新的技术与方法。
注释:
①IRIS是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使用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在文中下面部分将详细介绍。
②本表根据各学者的文献整理而成。
③傅安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选自《中国保险监管与精算实务》,P32-35。
④另外还有RBP(Risk-basedPricing)也体现了这种思想,它与RBC之间的区别详细请见参考文献10。
参考文献:
1.Ambrose,JanM.,andAnneM.Carroll.UsingBest''''sRatingsinLifeInsurerInsolvencyPrediction.JournalofRiskandInsurance,1994,61:317-327.
2.Browne,M.J.,J.M.Carson,andR.E.Hoyt.EconomicandMarketPredictorsofInsolvenciesintheLife—HealthInsuranceIndustry.JournalofRiskandInsurance,1999,66(4):643-659.
3.Browne,M.J.,RobertE.Hoyt.1995.EconomicandMarketPredictorsofInsolvenciesintheProperty—LiabilityInsuranceIndustry.JournalofRiskandInsurance,1995,62(2):309-327.
4.D.RichardCutler.ASimpleModeltoPredictLossRatiosintheDomesticStockProperty—LiabilityInsuranceIndustry.QuarterlyJournalofBusinessandEconomic,2005,44:129-139.
5.Eck,J.R..DetectingFinanciallyTroubledProperty—LiabilityInsurers.JournalofBusinessResearch,1982:445-458.
6.Harrington,S.andNelson,J..ARegression—BasedMethodologyforSolvencySurveillanceintheProperty—LiabilityInsuranceIndustry.JournalofRiskandInsurance,1986,53(4):584-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