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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内容;措施
中图分类号: TL3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工程的适用性和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历来对建设工程质量十分重视,建国以后就提出“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改革开放以来,进一步反复强调,为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如何根据工程的长期特点,创新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是新形势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必须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很多,有对施工的监督,对材料的监督,对设计的监督以及对管理的监督等等。从工作流程上看,质量监督工作可分为工程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阶段。
1、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有关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勘察和设计文件,应及时予以指出,将勘察设计文件退回,并责成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审查不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通过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进行修改。二是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
2、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技术控制。技术控制的方法采用评价标准的方法比较好。
总的来说,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以施工主体为主线,建设、监理、设计、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主体及检测主体的协作配合的全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方法主要是通过现场的地基基础质量验收监督、主体结构的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监督为主要形式,把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纳入监督的范畴,环境质量的监督渗透于各个监督全过程,也是质量监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中的监督,保证各主体的质量行为规范化,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质量。
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1、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2、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3、转变角色,恢复执法地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改变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行政职能,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
4、改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和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效能。对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必须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实现监督方法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以有效地适应建筑技术发展的需要,保证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管理技术装备能力和监管效率,推动全行业信息化和建筑科学技术进步。
5、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体系,保证建设市场良性运作,提高建设工程整体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是一个涉及多方主体参与、受众多因素影响、涵盖建设工程决策、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建设、使用维护全过程的复杂系统,从根本上治理建设工程质量差的问题,就必须树立系统工程的观点,对其进行全面、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治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体系,即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建设监理与工程保险在内的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系。
总而言之,建筑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在其建造过程中涉及的人员众多。这就要求在每一个环节中,每一个参与建设的人员要切实提高质量意识,监督人员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各尽所能,各负其责。才能建造出人民满意的合格及精品工程。
参考文献:
关键词:质量监管;现状分析;工作重点
中图分类号:TU201.5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建筑节能质量监管状况
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开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迟于世界经济发达国家。20多年来的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正向纵深发展。建设部于2008年5月31日了《关于发展节能节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 在2009年7月31日又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建筑能耗统计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等一系列标准正在组织编制中。各省市根据当地条件, 亦积极加大建筑节能的监管力度, 如江苏省率先在国内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现场热工性能检测标准》、《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等三项节能标准,并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我们不断努力的同时,尚需正视我国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现状。
二、建筑节能质量的全面监管体系及工作重点
全面质量管理原本用于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这是质量管理的一种高级境界,我们完全可以将全面质量管理模式引入建筑的节能质量管理体系,并相应建立三大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即各建设主体的节能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建设监理与工程保险在内的社会监督保证体系、政府监督管理体系。在此思想的指导下,笔者认为今后一段时期, 建设主管部门应把握如下工作重点:
(一)倡导全社会关注建筑节能
目前,广大市民群众的建筑节能意识还不强,更多市民在选购房屋时,关注的是价格、结构和朝向。采取节能措施的建筑比不考虑节能的同类建筑建造成本会增加10%左右,由此不少开发商和建设单位暗自降低建筑的节能标准。此外,对于积极应用节能技术的开发商和建设单位, 应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建筑节能是一项发展中的建筑技术, 而且具有较强的地域和气候适用性,而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因此,提高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必须实施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全面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这就需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并加强相关资质和执业资格管理。
(三)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推行工程保险制度
社会信用程度的提高和完善需要全社会的努力,需要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道德水准的提升, 更需要法律对信用行为的规范和保护。具体工作包括: 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企业、个人信用登记制度; 借鉴穆迪、标准普尔经验,培育我国自己的信用评级机构,努力提高金融机构的信用甄别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尽快制定维护信用的法规,强化法律对失信行为的监督与制裁效力。
(四)确保实现建筑节能质量的全过程监管
即将出台的《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的第一项内容为新建建筑节能市场准入制度,该制度以“闭合式管理”制度来保障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闭合式管理是从节能论证、城市规划、建设施工、施工监理、质量验收、到建筑后期运营管理中对建筑节能进行全过程的监管和保障。应该说这是一次改革, 要改变把质量管理的重点放在施工阶段的习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的建筑节能措施监督力度,并严格施工图的审查工作。
(五)改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和方法
实现建筑节能的全面质量管理,政府的监督管理手段和方法必须与之相适应,主要是: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实现监督方法的科学化;督促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以保证政府对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监管效率。
三、国外工程质量监管模式借鉴
据统计,建筑能耗占人类总能耗的1/4,而我国的建筑能耗是欧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的2~3倍。如果深入考察,不难发现,这些国家普遍采用了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更关键的是,他们具有较高水平的建筑质量监督与管理机制,值得我们借鉴的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完备而严明的工程质量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这是质量监督的有效保证,而政府的监督职能着重于促使建设各方行为主体质量意识的建立以及从制度上保证其贯彻执行。
(二)重视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包括: 重视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这项工作包括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评价四个阶段。
(三)积极有效的强制性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由于担保与保险费率的确定须考虑承包商的声誉和业绩,为了得到优惠的担保与保险费率,承包商必须通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声誉、积累良好的业绩。
(四)业主在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而且发达的工程咨询业实行规范化和专业化管理。
(五)系统强化的行业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四、结束语
目前, 我国建筑的节能质量尚需要强而有力的监督管理, 这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基于全面质量管理模式,可以形成三大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
安全生产是国家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世界各国产业发展的首要原则。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长期以来,建筑业一直是各国职业安全事故发生频率最高的工业部门之一,使得建筑业安全监督管理的难度不同于一般的生产行业。统计表明,在英国平均每周有1名建筑工人死亡,在美国平均每天有2名建筑工人死亡,而我国据不完全统计每天有3人死于建筑安全事故,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目前,我国建筑业在超常规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构建我国的建筑安全管理监督体系,完善监督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安全生产问题,提高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现状
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如图1所示,在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监督管理体系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证。而当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手段来进行监督管理。自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颁布实施以来,目前我国75%的县级以上地区逐步建立了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它对减少和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建筑施工安全水平提高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但是,在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今天,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远远未能解决建筑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因此当前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建筑业市场的发展。(图1)
二、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与建筑安全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相关条款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且一些建筑安全生产行政规章的时间过久,不适合现行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要求;另外,现行的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不够健全,如《建筑法》中规定了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但具体工程建设中,还涉及设备租赁、劳务承包、咨询等建设参与者,而对这些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法律法规缺乏明确规定。另外,法律法规对安全监督的执法主体设置不规范,安全监督机构国家设有安全生产监督局,行业设有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独立的安全监督站,但各职能部门职责重叠、交叉,存在监管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的弊病。
(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体制不健全。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仍有一些地区和城市没有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建筑安全监督执法人员,致使一些建筑企业不了解建筑安全技术的法规和标准,更无法贯彻执行;很多地方政府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权利过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不足、素质良莠不齐、安全监督经费紧缺等致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难以开展;目前我国没有足够先进的安全监测设备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手段应用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而多部门实施的集中执法更使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丧失了对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责任主体的处罚权,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普遍现象,从而也致使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的安全监管工作中严重缺乏权威性。
(三)建筑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之间缺乏相互监督机制。我国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缺乏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由于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包括施工单位内部安全行为的监管和对分包单位等安全行为的监管。同时,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监督管理和协调配合不够,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不是直接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而是通过委托监理企业进行,而监理企业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又受限于业主的利益和权责范围。因此,监理企业的监督行为并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而由于我国的监理市场混乱,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更不能保证监督管理的质量。与此同时,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等之间的监督管理脱节,造成建筑企业之间缺乏相互的监督机制,因此难以保证建筑企业之间的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因而也就不能发挥企业之间相互监督管理的作用。
(四)中介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由于我国大多数中介机构是政府主管部门划分来设立和管理的,因此主管部门在与中介机构的利益关系被切断后,失去了监管的积极性。而有些社会中介机构脱钩后主管部门仍是政府机构,这些机构难以完全与政府脱钩从而独立成为一个真正的自律机构,实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目标,政府部门与中介组织之间的社会定位仍不够明确,长期存在政企不分等体制,政府职能尚未得到根本转变,制约了中介机构的组织发展和行为规范,监督力度明显不够。
三、建立健全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策分析
(一)完善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融入标准化、体系化的法律法规框架,明确划分建筑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制定完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考核配套规章;认真做好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和及时更新地方建筑安全生产法规,尽快形成国家和地方相互呼应、互为补充、比较完善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同时还要保证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因此,健全和完善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保障建筑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有利于落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完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运行体制。完善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运行机制,首先应明确监督机构的执法定位,确定其单位性质为行政部门,鼓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大胆执法,将监督机构的性质由执法类的事业单位直接转型为主体上由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执法单位,使其行使行政执法更加合理合法。其次应避免多部门集中执法,对于监督机构应实行垂直管理以排除行政干扰,使监督管理能充分运用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现行规范标准。最后为了保证政府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全面性和权威性,监督机构应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加强各类专业人才的培养教育,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检测手段,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不同时期要求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水平。
(三)强化建筑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建筑企业是搞好安全工作的主体,只有他们加强安全管理,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良性开展,因此在认真执行现有建筑安全生产制度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建设各方主体应承担的安全监督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自觉担负起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并增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同时,还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和其他建设相关责任主体也要落实安全责任。在强调施工单位按事故鉴定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业主也应对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间接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安全事故的监督失察责任,设计、勘察和咨询等企业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得建筑安全生产人人关心,从而建立一套良性的安全管理监督运行机制。
(四)加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中介机构的发展。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壮大和发展,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不断由政府监管向市场监管的转变,随着监督性质、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的不断调整,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成为以第三方签证审查为主要责任的中介机构,这些机构应得到持续、健康、有序的建立和发展。同时,政府监督对其他性质的服务机构(如保险服务机构)起到了促进作用,保险公司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投保单位进行安全咨询服务,并做好预防控制工作。这样能够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增加现场日常的安全管理力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就是把社会力量引入安全生产的保障之中,完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培育引导这些中介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提高建筑安全生产整体管理水平,开创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新局面。
(作者单位:1.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2.四川省泸州合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张仕廉,马亭,王锋.构建我国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体系.土木工程学报,2007.1.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动态监管;全过程管理;制度建设;体制创新
0 引言
随着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的不断加剧,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已形成了企业对建筑安全生产实施了全面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面。具体来说,就是施工单位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以及其它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也都必须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安全生产,从而构建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我国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形式,内部监督主要是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外部监督主要是政府建筑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监督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
1 运行模式的特点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运作模式的特点主要包括开放性、综合性和动态性等。开放性表现为运行模式时刻处于整个建筑业各个参与主体开放的监督管理体制中;综合性是因为运行机制每时每刻都与建筑安全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动态性是由于运行机制既能保持监督管理效果和功能的相对稳定性,又能在不断变化的建筑业发展环境中,改变或加强某个或多个主体的监督管理作用或重新调整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使其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较好的持续性。
2 运行模式的机制组成
2.1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执行机制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执行机制,仅依靠建筑安全监督法律、法规的制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规章制度的约束,停留在安全管理部门监督、各方主体相互监督和内部监督的自觉性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建立起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执行机制,监督权和实施权相分离的执行机制,使得建筑安全的监督管理体制更加公开和透明。
首先从横向关系看,工程建设项目内部管理机制、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机制、四方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中介保险机构监督管理机制共同运作,可以使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行使不同监督管理权利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之间、行业组织从事不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分工的人员之间、建筑业企业行使不同监督管理职能的安全管理人员之间以及中介机构、保险机构进行不同安全监督管理内容的人员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从而达到监督权利均衡的目的,同时也使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各个主体内部的监督行为更具开放性。再从纵向关系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同的监督主体之间涉及监督的具体程序以及监督过程中安全管理问题的反馈和处理,故存在纵向监督问题。因此不管是行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还是保险机构等都应该建立起由行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各参与主体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最终形成高效运转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执行机制。并形成横向分主体、纵向分层次的双重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执行机制。这种双重的监督管理执行机制,不但在各参与主体内部形成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又相互促进和制约的执行机制,又加强了纵向的监督管理制约效果。
2.2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评价机制
要使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执行机制达到预期效果,就要对其进行评价,而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执行机制的评价要做到全面、可行、科学,同时符合可测性、科学性和时效性等原则。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经过执行后,能否发挥既定的监督管理效果,实现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展现监督管理机制的作用,因为监督管理体制在运行的过程中会一定的滞后性,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建设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手段、行业组织的监督管理方式、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行为、中介和保险机构等参与监督管理的积极性等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彼此之间的相互牵制和冲突,就会造成监督管理体制的运行力度上的阻滞,从而影响体制预期监督管理效果的实现。因此就必须制定出一套科学的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各方的监督管理效果进行判断,检查监督管理体制执行的效率和效果,对体制的监督管理绩效进行衡量,并通过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确定监督管理体制的运行过程是否高效,运行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的要求,各参与主体间的监督管理问题和信息反馈是否及时、畅通,通过对体制运行机制的评价,克服体制执行机制在运行过程中的弊端和障碍,从而增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执行机制的监督管理效果,从而确保安全生产。
2.3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改进机制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持续改进是我国建筑业安全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体制运行过程的必然结果。体制持续不断的改进不仅能够有效的促进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还能使各主体真正的融入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并为体制的不断发展提出具体要求和改进意见,因此持续改进机制也是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运行模式的重要机制。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改进机制是一个不断持续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与体制的执行、评价和反馈紧密结合。因为完善的执行机制、系统的评价机制是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持续改进的关键,同时信息反馈机制对于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持续改进产生重要影响,动态的信息反馈有利于查找和发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在运行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从而对反馈出来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处理和改进,因此信息反馈机制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运行至关重要。所以在对体制进行持续改进的过程中,要充分遵循执行―评价―改进―反馈―再执行的过程,对整个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运行过程进行动态跟踪,构成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运行模式,并在这不断重复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观能动性,结合监督管理体制执行过程中客观存在的问题和实际情况,重视对执行机制效果进行评价,对评价的结果和指标进行具体分析,对反馈的信息进行总结,从而不断的完善和改进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3 结束语
总之,虽然我国建筑业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巨大,社会影响极坏。造成建筑安全管理形势严峻的因素固然很多,然而监督管理体制方面的不足是引起建筑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如何调动政府建设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以及全社会共同参与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构建完善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发生,是我国建筑安全生产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张仕廉,董勇,潘承仕.建筑安全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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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沉.行走在时代背景下的行业安全管理[J].现代职业安全,2005,11.
[6]赵春政.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研究[J].今日科苑,2008(10):9.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质量;评优;管理
引言:该文针对的是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由于取消优良等级的评定而导致建筑工程质量评优管理工作出现脱节的问题.为了能顺利地进行市优、省优以及芙蓉奖、鲁班奖评选,来调动施工企业的创优积极性,建立一种新的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方法实现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评定工作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面临的问题
1.1监督机构定性定位问题
一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仅被委托行使质量监督的执法检查权,而不包括行政处罚权。监督机构的行政职能不完整,造成发现问题只能采取停工整改等少数措施,执法威慑力大打折扣。广大监督人员也普遍感觉到执法时腰杆不够直、手腕不够硬,影响工作成效。二是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基本均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缺乏政府公务人员的身份认同感,对高素质人才缺少足够的吸引力,队伍整体素质难以提高。
1.2监督机制的适应性问题
监督机制仍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影响监督效能目前的质量监督机制存在几个突出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一是随着工程建设量与监督力量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以单个工程为单位的“三到位”的监督模式已不适应工作需要。在一些工程量较大的县(市区),已不可能对每个工程都实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三到位”监督,有关抽查项目和内容的规定也流于形式,得不到严格执行。二是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与市场资质、招投标管理之问缺乏联动,企业在工程建设阶段的违法违规信息不能及时反馈给市场,对企业的惩戒作用不足。
1.3监督工作经费保障面临困难,影响队伍稳定和工作开展
2008年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要求质量监督机构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对建设单位征收质量监督费用。全市共有10家质量监督机构,且均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如果不能及时解决经费来源问题,特别是在财政保障能力较弱的县(市区)不解决好经费问题,势必影响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队伍的稳定,影响到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1.4监督人员工作责任问题
随着工程建设投资规模的快速增长,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越来越大,监督的内容越来越多,监督的工程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监督人员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同时,各种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使我们的监管力量更显薄弱。
2.改进措施
面对在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下进行风险管理所产生的问题,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逐步解决。应该从一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2.1建立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法规体系。
通过确定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的业主财产险与参建各方的责任险的配套实施措施,明确和落实参与建筑工程项目各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更好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2.2建立对风险管理单位的资质认可和监督机制。
由于风险管理单位工作性质的重要性,因此,对风险管理单位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非常重要。应该建立有关风险管理单位资质认可的办法,使风险管理单位可以不断增强技术能力,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管理体系。
2.3整合资源,建立具有充分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的风险管理单位。
从审图机构、设计单位、保险公司等引进人才,与现在的监理公司的技术力量相结合,充分整合相应的人力资源,进行工程保险方面知识的培训和累积,使得监理单位可以顺利的向风险管理单位转变,切实提高风险管理单位的市场地位。
2.4加强风险管理工作的力度,不断弥补实际工作中的不足。
针对风险管理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还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优化方案,落实和加强风险管理措施,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信息平台的作用,提高风险管理人员的水平,使风险管理工作得到不断完善和提高。
3.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3.1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执法理念。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科室的监督人员、科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3.2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过程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3.3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3.4 建立多元化的监控防范体系
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实际上从宏观的层面上实现了对相应建设行业的管理和规范,因此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实际上不仅仅依靠建设工程企业的改革和创新,更是一个行业整体的规范和发展,为相应的建设行业的发展创设良好的规范和发展的环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的创新和发展应建立在多元化的工程质量监控防范体系,将政府的监控和市场的监管调节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控制良好结合起来形成多元化的监控防范体系。强调建立重点的监督管理体系,形成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控和防范模式。
3.5 深化拓展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建立假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体系还应实现建筑行业的整体监督管理水平,向深入的方向发展,通过相应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实现相应工程项目的示范作用,从而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综合化的执法发展,监督管理模式由单一的建设工程行业向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各方面延升,从而实现全方位的监管和服务,因此形成综合化的监督管理体系。同时监督管理体系由规范相应的经营和建设向提升参与建设的行业的社会责任的承担延升,从而扩大了监督管理体系的主体范围,将建设工程置于社会发展的整体范畴的监督管理体系之下,实现更为有效的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且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中的施工质量向工程的建设、检测等各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从而实现了建设工程监督的全过程管理模式。
3.6 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防范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建立相应的防范管理机制,从而防止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对相应的建设工程的结构和相应的基础质量造成的安全隐患进行一一排除。包括相应的建设工程的地基建设、交通的通道旁等工程建设的难点和重点建设技术进行重点关注和检测,明确各工程建设要点的掌握程度,从而对相应的施工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给予其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发挥相应建设企业的建筑优势,强化相应的技术手段,有效集合建设工程中的管理资源,对相应的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严格的监控和安全性能以及工程实施的可行性等方面的分析和控制,最大程度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4.结语: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体系是系统而协调的过程,通过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影响因素的分析和综合整理实现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管理,同时也能实现对建设行业和建筑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的规范和管理模式,建立创新的和发展着的监督管理模式。
身份证:440923197512264833王业汉
参考文献
1.沈洪忠.工程质量监管理论和实践创新与发展[J].住宅产业.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