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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塘坝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依照国家、水利部有关规程规定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水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等,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塘坝整治办负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乡(镇)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三条塘坝工程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1、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2、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按各自参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现场人员负具体责任
第四条塘坝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县塘坝整治办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五条参与塘坝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教育,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检查体系,建立和完善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机制,设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的设备与材料必须使用国家的合格产品,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重要隐蔽工程以及关健隐蔽部位的工程质量,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程施工。
第八条在工程完工后要按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建设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或补修直至验收合格。否则,不予签证,工程项目部不予支付工程款和验收,施工单位不得离场或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第九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县塘坝整治办申报开工报告,工程验收应当有县塘坝整治办出具的质量合格的评价意见和评定报告,否则,不得进行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章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
第十条工程项目部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核心,从工程开始到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工程项目部对工程负总责。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选定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参建各方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部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对工程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项目部要按照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月报,以文字形式如实反映工程形象进度、已完工程的合格率,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项目质量责任人要对报告的内容签字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部要按照国家档案法和有关行业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初验,评定质量等级;牵头组织参建单位整理各类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县塘坝整治办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设计、施工的质量管理按照《省水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附则
一、加强职责,认真开展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随着我市水利建设投资力度不断加大,质量监督管理任务也随之加大,2004年我市水利工程质监站承担了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段工程、江堤达标工程、城市防洪工程以及地方基建项目等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段工程、江堤达标工程由省水利工程质监站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与我市质监站联合质监,城市防洪工程直接由市质监站负责质量检查、监督工作,地方基建项目按各个工程项目成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项目站,市质量监督站人员为主,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技术人员参加,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等各项工作。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现场质量监督活动,提高质监工作质量。
工程建设过程中,我站要求质量监督员尽可能多进行一些现场质监活动,督促检查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和安全检查,保证体系建立、落实情况。查看工程材料、机械设备质量及已完工工程的外观质量;抽阅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等原始资料;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对已完成工程质量自评和复评情况。对于工程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施工,质监员都会到施工现场巡查、监督,确保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通过开展质量监督活动,一些质量问题和隐患被及时发现并得以整改,避免了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对质监活动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质监人员能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主动服务,帮助出谋划策,督促、参与解决问题,直到妥善处理完毕。
2、加强职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评定关。
工程质量评定是水利质监部门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任务重,责任大。为做好质评工作、把好质评关,质量监督站、项目站高度重视,在平时质监活动中注意收集工程质量有关信息资料,在工程完工时按照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细则,认真查阅资料特别是原材料试验检测资料、半成品、桩基等检测资料和生产厂家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保证资料,关键部位、关键工艺的施工记录和监理检查情况,听取有关方面的介绍和汇报,并进行充分的现场查验,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单位作进一步的检测,同时结合历次的抽查评比和项目站质量监督活动的情况,进行单元、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质评过程中发现问题,一查到底,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处理或返工,否则不予评定。
2004年度,我站受监项目未发生过任何质量安全事故,在省质监中心站的指导下,与省质监中心站共同完成了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段工程、江堤达标工程等项目以及我市城市防洪工程等一批重点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完成质监项目概算投资额约1.7亿,完成工程项目质量优良率达到53%以上,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工程质量,受到工程参建各方的认可和主管部门、工程验收委员会的肯定。
二、强化制度建设,严格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为了使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水利质量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水利行业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努力规范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评定工作。2004年受监的工程主要有: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段工程、江堤达标工程、城市防洪工程以及地方基建项目等,各个受监项目均建立、健全和完善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形成“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明确。重点项目、重点部位项目站全过程跟踪监督,一般项目以定期、不定期地检查为主,强化宣传教育,对工程建设现场、质量保证检查体系、质量管理情况等产品质量、保证措施、工作质量进行完整的检查监督。
三、加强学习及档案管理,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为使我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我站加强对质量监督员的业务技能指导、技术培训等工作,努力提高技术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一是加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学习,二是加强质量监督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学习,三是加强在质量监督和工程质量管理的实践中学习和提高。
在质量监督过程中,注意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有兼职档案人员进行档案管理。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泰州市水利局及省质量监督中心站的领导下,严格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促进了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提高。但是在工作中我们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与繁重的建设任务相比,与上级对我们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要进一步规范管理,继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五、2005年度工作思路
1、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形成一整套系统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
2、进一步充实队伍,努力提高人员素质。经过几年来一批重点工程质监工作的实践和磨练,培养和锻炼了一批质监人员。但是面对面广量大的工程建设,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的队伍还需进一步充实,人员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关键词:电力工程 施工 质量 管理
工程质量对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均具有重大意义,它直接关系着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关系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工程质量不是单一的部门和个人的工作,它是一项社会化工程、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
一、建立工程监理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一个严密的强有力的质量管理体系,是确保质量的关键,有利于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和全过程质量管理的监控作用。为此,即要加强“三个层次”的控制和各层次的职能,即建设单位监督,项目(施工)监理和企业自检,要在建立输变电工程监理制度上,逐步建立起三个层次的管理体制,又要理顺“三者”的关系,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单位三者的关系。概括为:①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是依据工程建设发包和承包合同或协议,构成承发包的关系;②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通过监理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职责、权限和经济关系;③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任何经济关系,而仅仅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同时,还要建立以工程监理为核心的监理、检验和质管组织:①监理工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输变电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本输变电工程承包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对建设单位和承包(施工)单位均具有监督权,以负责保护双方利益。②建设单位要组织检验小组,对施工单位进行质检和抽检。③施工单位要成立各施工点质管小组,负责自检、专检和复检。
二、成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在企业施工过程管理中是一项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工作,组织机构的设置要遵守国家及行业的规定,建设单位要成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组成的本工程组织机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成立本工程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体现高效精于,既有较强的责任心又有一定的吃苦精神;既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法律意识,又有丰富的现场实际经验;既有一定的组织分析能力,又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也就是说组织机构不能是框架,不能是迫于形势要求的一个设置机构。组织机构要对国家法律、法规知识了解掌握;并贯穿到施工现场中去;负责修订和不断完善企业的各项工程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学习、培训企业在职人员施工管理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企业的施工执行情况;负责查处企业施工过程中违章、违规行为。在组织机构建立完善的同时,层层建立施工质量责任制,责任制要深入到单位、部门和岗位。
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是施工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实现制度化管理是一项重要课题,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要符合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定,制度的内容齐全、针对性强,企业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应该体现更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反映企业性质面向施工一线贴近职工生活,让职工体会并理解透彻。
一部合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有利于领导的正确决策,有利于规范企业和企业职工行为,有利于指导企业施工一线施工的实施,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加强企业的质量管理最终实现杜绝或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生存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主要监控管理和方法手段
1.施工质量监控的作用与目的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是现场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有力的质量监控能使工程质量做到防患于未然,能控制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目标,有利于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
2.施工质量监控的范围及重点在施工过程中质量监控的范围较广,从设计图纸、原材料到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每一个环节都不能被忽视,熟悉和掌握监控的范围及重点,有利于事前采取措施,使质量处于预控状态,在一般情况下质量监控的范围及重点为:
(1)学习及会审设计图纸是质量监控的首要环节图纸是施工的主要依据,因此,在施工前必须认真阅读,了解设计意图,因为一个不符合设计的产品是没有什么质量可言的。然而,按图施工是建立在学习与会审的基础上,要把学习与会审结合起来。会审不是简单地审查图纸差错,还要考虑是否有利于施工。有时,虽然设计是符合规范的,但由于施工较困难,为保证施工质量,需要对设计进行适当的优化,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范的要求。
(2)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监控是质量监控的关键环节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因而要对它进行监控。不仅要检查进场实物,还要检查质保书,看它的型号、规格、性能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钢材、水泥、砂、石料等还要根据规定做复试。对易碎、易潮、易变形、易污染的物品,在运输、堆放、安装过程等环节亦要进行监控。
(3)抓分部、分项工程,按规定规程施工是质量监控的主要环节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是单位工程质量的基础,因而质量监控工作应把它作为主要环节来抓。在按图施工和使用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前提下,工作的重点应放在抓规范、规程、规定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按工序进行控制,出现问题应立即纠正,把事故苗子消灭在施工过程中。监控应贯穿于施工全过程。交工前的产品保护,也是一项不容忽视的监控目标。
(4)关键部位、薄弱环节是质量监控的重点单位工程的关键部位与薄弱环节是根据工程对象和队伍素质决定的,如框架结构中的梁、柱是关键部位,铁塔组立过程中的节点间主材弯曲是关键部位,导地线展放过程中的耐张、压接管位置握着力是关键部位,变电站断路器操动机构加热装置的绝缘及控制元件的绝缘情况是关键部位等等。
3.施工过程质量监控的手段质量监控对施工现场来说一般有事前监控、施工中监控和事后监控。如对设计图纸、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的监控,应在有关分项施工前进行,这样能更好地实现事先控制。对于在施工中容易产生的质量问题,则应重点加强过程中的监控,做到随时发现随时纠正,真正做到把质量问题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有些分项工程虽然已经完成,但离整体交工尚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对产品若不注意保护,则产品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还应实行监控,直到交工为止。
质量监控的方法与手段,随着科学的发展必然会越来越完善,逐步走向系列化、科学化。然而当前工作人员还应充分发挥传统的和现有技术、质量管理方法,把它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达到监控目的。
四、结束语工程质量的优劣,不但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而且还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施工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潜伏隐患,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所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施工项目管理的头等大事。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建设的速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自治区鼓励实行科学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建筑材料质量认证制度。
自治区鼓励创建优质工程,提倡优质优价。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 自治区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盟市旗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监督和指导。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经考核合格发给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书,凭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合同,按照下列程序对建设工程质量以及施工现场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实施监督,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和配合。
(一)开工前,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与承接任务相符,审查设计文件签审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完善;
(二)施工中,以抽查为主的方式检查施工质量,重点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特殊部位,重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安装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时,可以采取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强制措施;
(三)竣工后,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对申报竣工的工程进行质量核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申请质量核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勘察设计单位签证,确认完成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二)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签证,确认完成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资料、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以及使用说明书;
(四)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工程质量核验条件。
第十二条 未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付竣工验收,有关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必须经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并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和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测试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对出具的检测、试验报告负责。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
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在进行设有煤气、有线电视、通讯管线、供电、供热、消防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时,应当将配套设施的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涉及建筑主体工程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没有设计文件的,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和不合理缩短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不具备工程质量管理能力和按照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当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合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工程质量,并申请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技术标准,并承担主要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对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并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遵守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以及委托监理合同,确定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配备与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工程监理人员,并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工程项目监理计划和监理实施方案,明确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和监理措施,在监理前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实施监理。对隐蔽工程和重要的工程部位必须按规定实行旁站监理,并审签验收记录。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质量证明进行审核,参加和监督施工单位的检验,并做签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从工程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设计任务书以及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并对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的规定。勘察文件应当评价准确,技术指标数据可靠完整;设计文件深度应当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并负责设计交底;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质量核验;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 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采购和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二条 生产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应当提品合格证明、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安装、使用、保养说明,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第六章 工程质量保修和质量投诉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因用户使用不当或者自行装修造成损坏和质量隐患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将不超过3%的工程承包价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存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专门帐户。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未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质量保修金连同利息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工程质量投诉,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建设行政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开工前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按规定设置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指定生产厂、供应商,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该项材料费2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擅自对涉及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单位工程勘察设计费1倍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单位工程勘察设计费3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不申请质量核验投入使用的或者施工单位将质量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分别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出据虚假检测、试验报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检测、试验费2倍至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的职责范围决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拒绝、阻碍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建设工程,参照本条例执行。
关键词:地质灾害;质量管理;防治效果
湖北省秭归县地处长江两岸的山区,地质灾害频发,地质灾害的危害严重。据调查,全县分布各类地质灾害747处,总体积38.2亿立方米。涉及12个乡镇的农村和乡镇,65175人,预评估直接经济损失18亿元。全县三峡库区分布地质灾害247处,总体积7.38亿立方米,受威胁人数29202人,经济损失11.2亿元。
库区地质灾害中,纳入国土资源部二期《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的地质灾害项目28个。按类型分为:滑坡项目24个,塌岸防护项目4个;按防治方式分为:治理23个,搬迁或监测5个。有来自全国15个省(市)的22家施工单位,5家监理单位,5家勘察单位,4家设计单位,2家检测机构,1家质量监督机构和1家监测单位参建。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分别于2003年1月至2006年5月全面完工,2004年6月前,并顺利通过县、省、国家级初步竣工验收,其中优良工程16个,合格工程3个,优良率达到84.21%。
一、理程序建制度,以制度促管理
三峡库区二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它的防治不仅可以保护库区数十万人民生命财产,巩固移民建设成果,更能有效地保证三峡工程的安全。工程质量关系到治理工程的成败,始终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用制度约束行为,杜绝任何质量事件的发生。
鉴于二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正式启动之初,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三峡库区秭归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工程管理办法》、《三峡库区秭归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工程实施细则》、《三峡库区秭归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三峡库区秭归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了市场准入条件,项目报建到正式开工的程序 (即规划批复以后,从勘查报告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以及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管理中的权力和义务。
正因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建立了比较完善和系统的管理办法,才使二期地质灾害防治过程中的工程管理工作做得有理有节、有条不紊、忙而不乱、疏而不漏。从市场准入开始、招投标、各参建单位的选定、方案的论证、各个阶段的审查、开工报告以及开工后的管理一直到竣工验收,都能做到有章可循,并能在各自的岗位上很好的发挥其资源优势,严格工程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得以最终取得初步竣工验收16个治理项目取得优良工程的好成绩。
二、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任何优秀的设计,主要通过施工反映出来的,质量是工程治理成败的关键,任何一个环节和部位出现问题,都会给工程质量带来严重的后果,直接影响到地质灾害的防治效益,甚至返工重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工程质量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生命,加强施工管理,尤为重要。
(一)加强质量管理培训,增强管理人员素质
为全面提高参建单位工程管理水平,推进地质灾害防治质量,先后组织学习了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规范》,并及时宣传和贯彻质量管理规定和标准,还专题进行重庆綦江虹桥质量事故审判案例警示教育。培养了大批管理人员,建立了较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中心管理人员长驻工地,实行面对面管理,同时充分发挥监理的职能作用,做到分工合作,互相监督,相互配合,保证了工程的各个环节符合建设程序和规范要求。
(二)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检”相结合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秭归县18个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中,除所有项目聘请社会监理外,中心在领取开工报告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请了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进行质量监督。质量监督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主要采取了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门题时,责令改正。社会监理实行二级监理体系,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质量管理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条件、合同图纸、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制止无效的,报告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参与验收。正因为采用了三级质量保证体系,才得以于有效地遏止工程质量滑坡,促使参建各方加强质量管理,促进工程质量稳步提高。
(三)建立分级质量管理责任制
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将业主、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法人、总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明确相应质量管理职责,以责任牌形式进行施工现场公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便于对照检查,同时也是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一种重要举措。
(四)严格审查,杜绝任何质量隐患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我国尚属于一种摸索和探求的过程,没有现成的管理办法和成套的技术标准。因此,在设计文件的审查中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了严格的把关,有些项目,从勘查报告到初步设计甚至要经历十多次的评审。设计文件最重要的是结构安全问题,如果设计有问题,结构受力就不合理,安全系数不够,就不能保证结构安全,更不能有效地防治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一般情况下,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图设计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审查,但秭归县的所有项目都聘请了有关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真正实现了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从源头杜绝了因设计而带来的质量隐患。
质量控制应该是由直接生产者来保证质量。业主单位在选择参建单位时,主要是通过资质管理、市场准入等手段来保证生产者的质量。同时在施工招标过程中,严格进行了资质审查,主要采取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形式,为选择优秀的施工队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五)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解决设计问题
设计质量高,施工单位省心,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也省心。然而,地质灾害最大的特点是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同时设计变更繁杂,变更图纸多。为了有效地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基本上实行每一个项目在施工现场派驻一个政治素质高,技术水平精,实践经验强的设计代表。由于很多原因造成设计地质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相吻合,秭归县19治理工程中设计抗滑桩756根,设计桩长12523.20米,设计施工741根,因变更设计取消抗滑桩15根,实际实施桩长为12250.30米。其中黄阳畔滑坡设计抗滑桩20根,实施20根,设计桩长396米,实际桩长479.3米,比原设计桩长增加21.04%。庙岭包滑坡19号桩设计25米,实际实施37.6米,比原设计超深12.60米,比原设计桩长增加50.40%。正因为派驻了设计代表,在施工中结合实际进行优化,及时调整桩长、重新配筋,并出具了相应变更图纸,减少了施工中带来的诸多麻烦,缩短了施工进度,还避免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六)赋予监理权利,树立监理权威
我国现行体制下的工程监理有相当多是建设单位说什么,他干什么,权威性不够。当然,监理公司是受雇于建设单位,代表建设单位来管好工程,当然要听业主的。但监理公司还有另一面,他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因此,监理公司既要对建设单位负责,也要对社会负责。从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保证工程质量来说,这两个负责是一致的。所以,在签署监理合同时,就明确了监理单位的权利,强调在工程监理中独立行使职能。没有监理工程师签字,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把监理在工程管理过程中的权威性和作用真正强化起来。
同时,结合我国国情,现在大多数监理公司从事施工工作经验多的人比较多,对设计方面的知识掌握不多。另外,对于监理不讲究职业道德,不注意社会形象,出卖资质,出让监理业务,不坚持原则、盲目地听建设单位说什么就干什么,利用监理之便,行个人之私,甚至对于和某些方面勾结起来,弄虚作假,损害工程质量的行为。将是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检查的重点,一经发现,将严惩不待。为提高监理公司素质,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公司在人才结构上自觉进行调整,自己缺乏的人才进行了补充。总而言之,工程监理是我们整个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中的一个环节,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七)抓好三个重点,把好三个关口
即抓好重点工程、重点工序、重点工艺的管理,把好承包人的材料进场、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交工关。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做到四个“监督检查”、三个“参与”。四个“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监督检查;对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施工质量“三检制”、质量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施工质量和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及构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三个“参与”:参与工程的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的验收和质量评定;参与工程的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参与工程的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八)定期检查,及时整改质量问题
中心每月组织一次质量检查,会同监理单位和现场业主代表组成的检查组,进行质量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把任何质量隐患消化在萌芽状态之中。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此同时还建立了质量动态通报制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适时组织各承包人相互交流,相互学习,推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建设期间,政府多次组织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全县的治理工程项目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从效益审计、检查督办、综合评估三方面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监察,受到了较好的效果。省、市专家和领导多次亲临现场检查督办,对提出的问题参建各方都能诚恳接受,认真整改,绝不迁就,对查出个的问题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不找准问题的原因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不吸取教训的不放过。质量大检查直接到施工现场,检查直接生产者的工作情况。检查中发现直接生产者存在不规范运作的问题,特别是对国家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不认真贯彻,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部分单位的质量责任制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放在抽屉里,根本不落实。因此,在现阶段还要靠外力去促进它落实。二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18个项目中,业主累计下达整改通知书42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九)正确处理工程质量、进度与效益的辨证关系
施工单位往往有这样的错误认识,认为要搞好工程质量,就要影响工程进度和效益。其实,搞好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效益并不发生矛盾,他们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发展的矛盾结合体。看问题要全面,不能片面。工程质量搞上去了,减少了返工,相对来讲就节省了时间、加快了进度,也就节省了人力、物力的消耗,提高了经济效益。
在香溪至贾家店库岸治理工程中,虽然我们拆除了柚子树段300多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浆砌护坡,直接经济损失达几万元,但通过这次教训,总结了经验,工作更加认真,在短短的3个月中,顺利完成了浆砌护坡以及抗滑桩的浇筑任务。无论是进度还是质量在全线都是名列前茅,并且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相反,在谢家坝滑坡治理中,由于施工单位,没有正确处理好质量、进度、效益这三者的关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结果在初步竣工验收所有浆砌水沟均不满足要求,最后被迫全面返工重建,验收时间又推迟1个多月,进度上不去,还搞得声名狼藉。因此,作为业主在管理中不能片面的追求质量、进度和效益的任何一面。
(十)严格质量检测,成果令人满意
秭归县所管的19个治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均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委托具有试验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工程初步交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检测凡属于重要部位、特殊工程由中心委托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岩土工程检测中心和湖北省神龙地质工程勘察院岩土测试中心分别进行了检测。一般性工程由地质灾害防治中心组织检测,防治中心最终根据检测结果,对照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采取“随机取样、实地量测、查看资料、归纳汇总”的方法进行评定。
所有项目的分项工程实测主要对断面尺寸、轴线偏位、平面位置、顶、底面高程、平整度、倾斜度、坡度等指标采用全站仪、水准仪、垂直度仪、坡度尺、2米直尺、钢尺等进行抽样检测,所有的砌体均按标准进行了破坏性检验。19个治理项目共抽检2446点(处),合格点2262点(处),合格率92.46%;混凝土及砂浆强度主要查原始试验资料,首先看试验结论是否满足标准和设计要求,然后计算离差系数(CV),用离差系数(CV)进行评定,经查,所有项目均在评价范围之内;抗滑桩由委托单位采用RSM-24FD型主机和SY-1型传感器进行了应力应变检测,按标准要求共计抽检624根抗滑桩,其中I类桩611根,占被检测桩的97.92%,II类桩13根,占被检测桩的2.08%,从检测结果说明,均在合格范围之内。根据外业检测结论,按照《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基本要求、外观鉴定和资料查验的情况进行了综合打分,最高得分94.76分,最低得分81.9分,16个项目被评为优良工程,3个项目被评为合格工程,优良率达到84.21%,其成果令人满意。
三、加强监测和维护力度,巩固防治工程质量成果
通过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有效地保护了库区1635户24616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了5个集镇、3个居民点、1所卫生院、4所学校、1座特大桥、7条公路等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了5434亩土地,改善了库区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为了加强秭归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维护与监测管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防治作用,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县政府决定将19个治理项目交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维护管理,并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秭归县库区二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维护管理的通知》。
2. 统一制定在治理范围内严禁建房、取土、砌渣、排污及破坏监测设施等行为的标志牌,并安放在开阔醒目的位置。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提高人民的法制意识。
3. 按照《湖北省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维护与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了后期工程维护和保养的管理办法,便于巩固地质灾害防治成果。
4. 监测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具体实施,为提高后期效果监测质量,后期效果监测单位聘请了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进行业务指导。
5. 定期进行检查督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修订)[DB/OL].百度文库,201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