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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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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铁道部,电力部,交通部,邮电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石油天燃气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为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并已征求劳动部等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2)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职工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离退休费用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六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原则上实行全额缴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差额缴拨,并积极创造条件向全额缴拨过渡。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项目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离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职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各种补贴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离休、退休、职退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是指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可经同级财政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调整企业缴费比例。

(四)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基金结余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当期结余和前期结余。

第二十五条、基金结余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后的结余额,可根据国家年度国债发行计划,认购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六条、资产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负债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过期无法偿还的各种暂收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后,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报国务院。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养老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有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对有第四十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设帐、单独核算。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中央行业经办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为失业职工提供生活救济及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完全与完整。

第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失业保险的款项。

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或者结余较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及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转业训练费支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业救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失业职工的生活费用。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所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失业职工失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在失业期间死亡的失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用。

转业训练费支出是指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所发生的未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指用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准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救济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转业训练费包括转业训练费支出和购置固定资产支出。转业训练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使用项目和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二十三条、生产自救周转金是指在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出用于帮助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而周转使用的资金。

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铁路行业;养老保险;社会保障;管理

中图分类号:F530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宏观管理的制度安排, 是各级政府主管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能部门及所属的养老保险事业机构为实现法律赋予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而对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务实行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它大致由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管四个体系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到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其管理体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决定着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运行效率和整个社会的稳定。

一 铁路基本养老保险体质改革历程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与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呈现大体相同的发展趋势和脉络, 1951年―1966年初步建立和发展, “”时期到 20 世纪 80年代中期遭到破坏并逐步恢复, 随后进入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改革阶段。

1984 年, 中国政府开始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探索,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开始由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转变。二是实行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制度, 使养老金由企业完全负担向多方负担转变。1991 年, 国务院在总结部分省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颁发了《国务院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提出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到 1992 年底, 全国 2300 个县市 (约占县市总数的95%)实行了企业养老保险统筹。1993 年, 国务院又批准了交通、民航等 6 个部门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 使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部门增加到 11 个。至此, 全国城镇基本上实现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目标。

铁路职工从1986年开始实行合同制,全民固定工并存,双轨制。只有合同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1993年开始实行全员合同制,全部缴纳养老保险,1998年建立个人账户,1998年9月份,铁路社会保险局撤销,全部归属地方统筹。

铁路行业中的养老保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城市养老保险制度面临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等诸多变化,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近些年来,为了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目标,我国城市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相关的深入改革。而对于铁路行业养老保险管理问题,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比如铁路养老保险由企业保险改为行业保险,但是这只是实现了“量”的改变,仍旧是把职工的养老费用“包”起来,并没实现“质”的突破。同时对于铁路行业的养老保险是一个社会保险问题,除了自我保险,还具有调剂互助的作用,而行业统筹则限制了这种作用,使调剂作用只在行业内存在,而对整个社会则削弱了这种作用。这些局限性限制了铁路养老保险发展,使铁路行业管理为寻找发展的空间,最终要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去。下面就主要养老保险管理在铁路行业的问题进行分析。

1、承担的比例失衡和标准制定的不合理的问题

通过分析得知,目前的缴费体系在落实的时候面对着很多的不利现象,比如个体支付的比例非常少,员工自身难度保险思想和权责意识较低,单位承受的太多,此时就无法开展正常的运作活动了。加上,过去的时候存在欠债现象,铁路单位开展的是多累积,少消费,工资不高的体系,工人的退休费用一般是放在运输费用中,不能够动用保险,单位不存在结余现象。此时这些保险费用从总的统筹一直发展到单位的时候,只可以勉强的支付,别的所有的功效都无法实现了。当开展财会革新活动之后,将其放入到管控资金之中,管控资金就由单位结合利润的高低来分配,如果退休的人非常多的话,单位的利润如果不好,此时单位就无法有序的运作了。除此之外,在不涵盖单位和个体两项费用之外,就没有别的资金补给,这就表示着别的保险都没有与之有效的协调,此时单位面对的压力很高,不能够进行分流活动了。

单位压力非常大和管控体系的不合理问题

首先目前的铁路机构是结合“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征集、调剂和拨付养老保险金的。具体来说是铁路企业按单位工资总额的19%缴纳,职工个人交费比例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4%,基金采取现付式,即:已离退休职工需要多少,养老金就向企业和在职职工收多少,收多少就付多少,只留下部分积累;另外是管控体系的不合理,其中就包括人员和组织不合理、财产的管控活动没做好及收入登记体系混乱的问题。尤其是收入登记体系混乱。当前的养老保险缴费措施是结合工作者的前一年的费用来支付的,其具体的收入数字并不明确。很多的基层组织只能结合均数来支付,并非是结合具体的数额来支付的。此时就导致收缴率较低,使得该项费用被浪费。

社会保险意识不到位

社会保险对于铁路这个特殊行业来说,虽然实行个人缴费从1992年开始的,职工个人参保时间相对其他行业来说是比较早的,但是在个别职工思想上仍然有认识上的误区,如社会保障与己无关的思想,退休后继续由企业发放工资简单又省事的思想,养儿养女防老,不需要社会供养的传统思想。有些年轻职工,认为自己退休还早,几十年后政策上还不知道有什么变化。另外,由于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容易引起职工在认识上的误区,产生一些不安定因素,激化矛盾,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因此,在个人缴费上显得不积极主动。还有一部分企业领导主要抓安全生产和经营效益,对社会保险关心、支持不到位,工作推进的力度较为迟缓。这些现象和认识都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险工作推进和实施。

养老保险保值增值难

国务院有关规定中明确提出:确保基金的安全并努力实现保值增值。当前养老金节余额的80%左右用于购买社会特种债券,20%存入银行留作支付2个月的费用。如何求“保值增值”最大化?这是现行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所没有解决的问题。将基金购买债券和存入银行当然安全,但利息不高,如出现高通涨,实难保值增值。

用创新的理念推进铁路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

铁路系统的社会保险事业经历多年努力,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健康发展轨道,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铁路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滞后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此,对于铁路养老保险管理的问题,首先是要重点解决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问题;其次是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是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第四是多渠道多层次使养老金保值增值等一系列的措施,这样才能使得铁路行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促进铁路行业的健康、快速的发展。下面就基于创新的理念推进铁路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进行探析。

3.1、企业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步骤,重点解决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问题

从目前养老保险工作过程看,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主要有五个步骤:第一是建立基础数据;第二是离退休人员居住地调查;第三是确定养老金银行;第四是离退休人员居住地银行网点的调查;第五是确定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具体方式。并重点从四个方面实行解决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问题:一是社会化发放资金的保障问题,省统筹金保障统筹内资金,企业保障统筹外资金。二是严格申报制度。三是建立适应社会化发放的资金流向机制。四是协调解决企业代扣款问题。

3.2、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同时不断的完善模式还要将费用交付相关的管控机构。此举对于资金的运作等有很多的益处。要有序的布局工作者和组织。如果人数大于五百的话就要设置专门的管控人员。对于机构的布局来讲,要确保管控和运作是单独的,这样的话便于监管活动的开展。为了方便运作管控活动的开展,应尽快让离退休人员统一归口,统归保险机构负责。只有责、权、利到位,才能建立起管理和服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3.3、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首先要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社会保障体系就是由现有政策构建的,其中包括国家、省、部和企业的政策规定,能够使广大干部职工明确政策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规定,为职工解惑释疑,消除不安定因素。其次社会保险政策究竟给职工带来哪些好处,也要通过宣传让职工明白自己的权力、义务。及时将社会保险改革发展的趋势、社会保险的特征等向职工讲清,及时通报一些工作动态、信息。第三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解答职工提出的热点、难点问题,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稳定职工队伍思想情绪,为实现铁路跨越式发展创造一个安定祥和的环境。总之,社保基层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把党、国家和上级社保部门关于社会保障的方针和政策落实到基层所有职工中,确保所有职工群众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3.4、应多渠道多层次使养老金保值增值

首先国家把对基金的保值,作为对社会保险事业资助的方式。对存入银行的基金作为特殊的个人储蓄存款对待,给予同样的保值贴补率;对购买国家债券、规定特殊的优惠利率;对购买特种定向的债券、可规定“浮动利率”,使其实际利率永不为负值。其次是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对目前仍属财务部门代管的专项基金应允许购买除特种债券外的其它较高利息的债券。铁路部门可以把基金集中起来用于新线建设或旧线运营改造,以期获得较高收益并降低风险;还可以参与资金同业拆借市场和信贷市场等领域的投资,使保险基金获得较佳投资回报。对用基金进行实业开发要给予一定的优待,以助其发展。

四、结束语

社保体系是当前时代非常关键的一个体系。目前将养老保险当成是关键点的社保体系,因为很多种不利现象的存在,所以使它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实行过渡性的行业统筹办法,搞好行业保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吴永求.中国养老保险扩面问题及对策研究[D].重庆大学,2012.

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已经初步确立,但尚未定型

《报告》显示,经过多年的制度建设,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制度为主干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已经初步确立,使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基本保障,加上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补充保险制度,构成了系统完备的社会安全网。社会保险制度模式逐步清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两个主体制度,都是统账结合模式,一个覆盖正规就业者,单位和个人缴费,一个覆盖未就业者和自雇者,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保险费,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工伤补助或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失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为失业人员支付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金。2011年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五项社会保险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使社会保险成为国家法定的基本社会制度。

同时,也要看到,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还没有完全定型,尚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在养老保险方面,目前,职工养老保险采取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在基金运行上采取部分积累的形式。《报告》显示,2014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5310亿元,总支出21755亿元,如果扣除财政补贴收入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勉强保持当期收支平衡,主要是因为在传统的现收现付制下,老职工没有养老金积累,对他们的养老承诺,在没有特殊渠道补偿的情况下,只能动用现有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此,一些学者认为,现行的职工养老金制度实质上还是现收现付制,有的主张在现收现付制基础上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实行名义账户制。但是,在实践层面,中国政府建立部分积累制的方向并没有改变,而且一直在进行做实个人账户的努力,不过,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提出,完善个人账户制度。笔者认为,互助共济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内在要求,建议在坚持统账结合基本制度模式的前提下,缩小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做实个人账户,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相衔接,进一步扩大社会统筹力度,逐步建立国民年金制度。在医疗保险方面,制度分割仍然没有消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仍然划分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个制度,这完全是因为管理体制分散造成的,应该尽快改变这一局面,加快建立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要进一步明确筹资机制,一些专家担心居民医保出现福利化趋势,关键还是要合理划分政府和个人的筹资责任,按照责任共担的原则,推动制度可持续发展。《报告》显示,2014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累积结余3913亿元,进一步引发了对个人账户的讨论,事实上,高结余的个人账户基金封闭运行,不仅分散了医疗保险基金,削弱了医疗保险制度互助共济功能,而且产生了管理成本高、监管难度大、部分患者账户不够用等问题,应该逐步缩小个人帐户规模并淡化其作用。在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方面,当前,做好事后补偿和保障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要把制度作用发挥得更好,就必须关口前移,建立起预防、康复、补偿相结合的完整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增强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在生育保险方面,要加快建立覆盖所有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制度。此外,要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完整、彻底的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坚定不移地朝着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目标前进。

二、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实现全覆盖仍然需要集中攻坚

《报告》显示,2014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8.42亿,加上正在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保人数将接近9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5.86亿,根据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如果加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率已经达到95%以上。可以看出,中国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两项主干制度的扩面方面已经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覆盖了大部分人群,打牢了社会保险体系的根基,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也分别达到2.06亿、1.70亿、1.70亿,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13亿人口、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建立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险体系,是非常了不起的成就。

中国已经确立了到2020年全面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目标,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实现从制度全覆盖到人群全覆盖的转变,仍然是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根据测算,目前还有1亿人左右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大部分是非公经济组织员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以及部分农村居民等,主要是执法监督力度不足,制度吸引力弱,一些企业和个人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责任,此外,现行制度模式不能适应他们收入低、就业方式多元化、跨地区流动等情况也是重要原因。对此,一方面,要加强政府的征缴责任,加大执法力度,推动用人单位和个人依照《社会保险法》参保,另一方面,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针对中小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采取优惠扶持政策,促进这些单位和个人参保。此外,要推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全部参加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争取到2020年使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亿。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虽然参保率很高,但是重复参保和漏保现象并存,这主要因为医疗保险仍然按城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分别管理,信息难以共享,导致了很多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可以在参保环节逐步解决这一问题,关键还是要推进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统一,让所有医疗保险项目划归一个部门来管理,但是,这个问题既重要又敏感,可以专文论述,笔者主张,在行政机构的设置上,最好将医疗保险与卫生服务统筹管理,这样才能提高医疗保险管理的质量和水平。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将农民工和大学生纳入制度范畴,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力度,积极探索适合建筑、矿山等行业特点的农民工参保方式,尽快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障范围,费率可适当考虑降低,推动生育保险从在职职工向城镇非在业妇女、失业妇女、农村妇女劳动者以及外籍员工覆盖,让所有生育女性都能享受到免费或少量付费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社会保险基金总体运行良好,一些薄弱环节不容忽视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载体,是观察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状况最直观的指标。当前,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总的是好的,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39828亿元,其中,基金征缴收入32734亿元,表明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体,这符合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制度自我调节、自我平衡。社会保险基金总支出33003亿元,累计结余52463亿元,比2009年增加33456亿元,年均增幅高达22.5%,表明基金运行是稳健的,尽管个别地区的个别项目出现收支缺口,但主要与当地的人口结构、劳动力流动情况、历史遗留问题等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整体是好的,制度是可靠的。

当然,这些只是基本面上的情况,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社会保险基金运行仍然有一些薄弱环节,不容忽视。首先是基金征缴不确定、不稳定。《报告》显示,企业缴费人员占参保职工的比例近六年来持续下降,2014年企业缴费人员19431亿,占参保职工的比例81.2%,比2013年的占比下降2.8个百分点,比2009年下降6.5个百分点,主要是一些行业企业、灵活就业者和农民工的参保意愿容易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加上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出现了中断缴费等情况。另外,我国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但是,一些地方非正常提前退休现象严重,职工平均退休年龄只有54岁,导致在职缴费人员不断减少,退休享受保障人员急剧增加。其次,积累性基金没有建立制度化的投资管理办法。目前,五项社保基金累计结余52463亿元, 比2013年增加6875亿元,增长15.1%;比2009年增加33456亿元,年平均增长22.5%。按照现行规定,对如此庞大的积累性基金,只能进入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实际上起不到保值增值的作用,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巨大损失。最近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上限,为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也提出,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有关改革进展值得期待。第三,基金收支风险不容忽视。2014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1755亿元,比2009年增加12861亿元,年均增长19.6%;抚养比(参保职工人数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数的比值)为2.97∶1,比上年(3.01∶1)下降0.04,随着人口结构变化,这一趋势将长期保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将不断增大。医疗保险支出形势也很严峻,201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人次为15.2亿人次,比2009年增加6.8亿人次,年均增长12.6%,2008至2014年,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7147元、7630元、8413元、8780元、9313元和10095元,呈快速增长趋势。2014年,城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门诊就诊1.2次,比上年增加0.2次。医疗服务需求的快速释放固然有不合理的体制、政策因素,但是人口老龄化导致的疾病谱变化、医疗技术进步等也是关键原因,其带来医疗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将是长期的、不可逆转的,对医疗保险基金提出了严峻挑战。此外,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支出也都呈快速增长趋势。

四、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制度的效益和质量仍需全面评估

在“保基本”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水平、保障对象收入水平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群众受益面,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报告》显示,2005年以来,国务院连续十年部署实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推动退休人员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2014年,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2061元(离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4664元),当期发放无拖欠,其中,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2050元,比2009年增加825元,增长67.3%,养老金替代率为67.5%,与2010年(67.6%)基本持平,2008―2013年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为66%,总体平稳,也达到了1967年国际劳工组织《老年、残疾、遗属保障待遇公约128号》提出的45%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是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阶段性成就。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达到90元/月,每个月90元的养老金,对于过去主要依靠家庭养老的5亿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来说,提供了更加可靠、更加幸福的养老预期,成为社会广泛赞誉的民心工程。201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82.1%,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70.9%,两项制度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社会保险权益,既要管好社会保险收支,也要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机制,提高管理绩效。相比较而言,目前《报告》对社会保险发展状况的总结和分析还是初步的,其实,作为一项社会公共事业,人民群众不仅关心社会保险待遇,也越来越关心社会保险制度是否“可靠”,是否“高效”,能否给自己带来稳定的预期,比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投资效益怎么样,能不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医疗保险政策是否合理,医疗保险基金在减轻就医负担、提高健康水平上效果如何,等等。事实上,目前围绕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等重点难点问题的讨论,最后都要落到对制度质量和水平的评价上来,而社会保险质量水平评价恰恰是社会保险决策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价能够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既有利于改善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的行政管理,推动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也有利于对基金管理形成正确的导向,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质量。这次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主动公布社会保险年度发展情况,就是一次宝贵的尝试,建议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年度报告制度,全面建立社会保险信息主动公示、公告制度。要丰富社会保险评估主体,拓宽评估视野,特别是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科学,今年,国务院连续作出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的决定,就是在统筹社会保险制度与宏观经济管理方面作出的重要努力。同时,要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的作用,由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实施相关评价工作,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保险监督与评价,开展对用人单位、参保者、困难人群等的满意度调查等等。要发挥评价的诊断导向和激励作用,建立健全政府和经办机构对评价意见的反应机制,完善政策设计,建立限期整改和复查制度,健全问责机制。

五、经办服务体系不断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需进一步优化

经过不懈努力,目前中央、省、地(市)、县(区)、镇(街道)五级经办网络已经全面覆盖,服务能力不断增强,2014年工作人员年人均服务人次达1∶10174,与2009年相比,增加了3815人次,全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也达到7.12亿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占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的80.2%。

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在中央财政支持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分级负责、财政支持的保发放机制,健全基本养老金发放定期通报制度、重点监控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凡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工作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市人民政府继续实行扩面、征缴目标责任制,纳入市、区政府一级绩效管理,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目标奖惩机制和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市、区分担机制。各区要切实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领导,要根据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扩面征缴工作专项经费,用于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地方都不得以不参保、不缴费或减免社会保险费作为招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的条件。

四、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全市参保企业与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与单位为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缴费比例统一为20%。参保企业与单位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全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06年、2007年分别可以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2008年至2010年分别可以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80%、9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从2011年起,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按照国家及省统一部署,在中央财政支持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2006年个人账户按3%的规模做实,以后按照省统一部署逐步提高做实规模。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认真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征缴制度,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把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作为重要监察内容,对拒不参保缴费、瞒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恶意欠费的企业,要依法处理;要加大欠费的督查、追缴和处罚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等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扩面、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照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为逐步实现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省统一制度并轨,促进我市企业和单位及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凡按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和单位及其职工,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的时间统一规定为1996年1月1日。

(二)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四)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退职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调节金标准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五)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实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新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与原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待遇低于原办法的待遇标准,按照原办法的待遇标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待遇高于原办法的待遇标准,在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2006年度至2010年度分别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的30%、50%、70%、80%、90%。2011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计发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的规定,统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新办法执行。

(六)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如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七、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审批政策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退休审批政策,切实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主动接受社会与职工的监督,杜绝违规审批现象的发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完善退休审批管理政策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退休审批条件及程序,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凡是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须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申报、公示,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方可退休。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及省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政策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

九、加快提高统筹层次

抓紧做好市级统筹的相关工作,为参加省级统筹创造条件。要以实施本意见为契机,将*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社会保险先行纳入市级统筹,进一步加强对各远城区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业务指导,加快金保工程实施步伐,逐步实现全市养老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的统一,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扩面和确保发放工作中的责任,严格考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强化收支预算执行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十、发展企业年金

发展企业年金,对于提高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推进我市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的政策宣传及实施指导,会同有关方面制订和完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企业年金方案报备和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确保基金安全。

十一、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要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文化、城建、国土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制定完善为退休人员服务的优惠政策。具备条件的,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综合系列服务。

十二、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要不断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我市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问题对策

一、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加强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国家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