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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业;风险防范;发展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看到保险业广阔发展前景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即保险业竞争实力与日益开放的市场环境不相适应,保险企业风险管控能力与其快速发展需求不相适应,保险业监管水平和法制环境与我国金融风险管控要求不相适应,全面提升保险业风险管控能力是化解这些矛盾、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因此,保险业应在继续保持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提升对加强风险管控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保险业发展与风险管控的关系,坚持一手抓业务发展不动摇,一手抓风险防范不放松,实现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统筹协调和相互促进。
一、充分认识保险业风险防范的重要意义
风险防范是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检查等活动来阻止防范风险损失的发生,削弱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以获取利益最大化。保监会近年来一直将“防风险”作为行业发展的主基调和重点工作来抓,出台了一系列防控风险的政策、制度,推动了全行业风险管控能力的提升,全面开展了行业风险排查工作,这都凸显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第一,风险防范是公司稳定经营的基础
长期稳健经营是保险行业的生命源泉,要保证长期稳健经营首先必须重视防范化解风险。保险公司的经营对象是风险,风险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极大的增加了保险经营的复杂性和难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发生在未来,未来的经济和社会环境,我们无法完全控制和预测;保险公司的经营责任是连续的,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风险责任损失的偿付能力。在宏观经济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经营活动更需要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尤其是自身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保险经营无处不在和无时不有遭遇着风险。风险不加防范,风险损失不施以控制,会危及到保险经营财务的稳定,直接关系着公司经营的稳定与否。
第二,风险防范是公司业务发展的前提
保险业在发展初期出现一些风险问题,很大程度上在于保险业发展得很不够,不仅整体实力比较弱,而且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经营管理等方面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有较大的差距。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依靠发展,通过促进保险业全面发展,夯实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的基础。防范化解保险风险必须加强统筹谋划,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做好保险业的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要有系统和整体的观点,通过加快发展提高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的整体实力,通过深化改革完善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的体制机制,通过加强改善监管为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提供有力保障,把解决问题的内因和外因结合起来,把事前预防和事后化解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标本兼治。保险业在开拓新业务领域的同时,必然会不断面临新的风险。既不能忽视发展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头脑发热,一哄而上,也不能在新的风险面前裹足不前、无所作为,要处理好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一方面要在发展中提高保险行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为增强全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要通过不断预防各种新的风险促进保险业加快发展。
第三,风险防范是市场激烈竞争的迫切要求
风险防控水平本质上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对公司业务发展和基础管理的根本检验和反映。风险防控能力的优劣将成为影响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公司竞争能力的根本因素。如果风险防控工作得不到加强,基础建设薄弱的现象不能得到根本性扭转,将有可能影响公司市场主导地位,建设国际一流寿险公司的伟大事业必将严重受阻。
第四,风险防范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
吴定富主席指出,十六大以来,保监会提出了改革、发展、监管三管齐下的风险防范化解整体思路。把改革作为防范化解风险的有效措施,深化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
总之, 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主要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其手段主要是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企业风险主要是为了避免损失或将损失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以内,保证企业的盈利和持续经营,其手段主要是加强全面风险管理,通过风险自留或市场化手段来分散和转移风险。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既要发挥监管机构的主导作用,又要发挥保险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将防范行业风险和防范企业风险有效统一起来。
二、真正落实保险业风险防范的措施
风险管控是保险行业根骨不变的真理,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学习新的管理理念和经验,其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执行力、实现高效管理、真正从管理上出效益。在管理上控风险,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发展。理论经验只有要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才谈得上加强企业执行力;紧抓执行力,就是对制度措施的不折不扣的贯彻。更是对公司风险管控严谨精细的体现。
一要紧抓队伍建设。保险从业人员包括监管干部、公司管理人员和广大一线的展业人员,肩负着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的重要责任。要加强监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机构引领发展的能力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要加强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保险高管人员审慎经营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能力;要加强保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险业风险防范提供强有力的专业和技术支持;要加强保险营销人才队伍建设,增强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改善保险行业形象。
二要强化制度执行。运营方面要牢固树立“制度第一”的理念,一丝不苟、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制度,切实发挥制度内在的激励约束作用,将制度执行转变为全员的自觉行动,实现由“人治”向“制治”的转变。公司应继续加强风险绩效考核,统一考核标准,确保各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能够在收益和风险之间做出更好的把握和权衡。
三要加强基层建设。基层是公司业务发展最重要的环节,也是公司管理最薄弱的环节。我们要下决心逐步解决基层发展基础薄弱的问题,加大资源、费用向基层倾斜的力度,全面推进基层网点的标准化建设,研究探索寿险、财险、养老险基层网点的共建共用,提升品牌形象,促进业务发展,巩固先发优势。同时要着力加强基层的基础管理,夯实业务发展的管理基础。
四要完善指标考评。科学的考核评价是衡量各岗位规范操作、履行职责的标尺。运营方面要逐步建立起一整套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既要设立考核指标,也要设立评价指标,既要侧重结果管理,也要注重过程管理,并逐步引入数据评估,实现考核评价的量化、细化、硬化和阶段化。特别是柜面服务能力、风险管控能力等指标,更是要尽快实行量化考核,促进运营基本职能的履行。
五要加大管理力度。首先要排查违规业务,消除风险隐患。各级公司进行自查自纠,摸清风险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消除风险隐患。二要堵塞管理漏洞,降低发案机率。一是加强执行力建设,切实落实好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比如进一步加强单证和印章管理,严格权限和密码管理,全面落实“零现金”管理。二是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对现有制度进行清理优化,增强制度的有效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比如上收保单借款审批权限,要求保单借款必须由投保人亲自办理等,杜绝保单借款业务中的违规风险。三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风险防范中的积极作用。通过提高技术防范手段,降低人为的操作风险,使违规行为在技术上变得难以实现或不能够实现。
六要坚持合规经营。合规经营、防范风险根本在人,关键在领导干部。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危机意识,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负责、对客户和员工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合规经营、防范风险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始终守住防范风险这条底线。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成为依法合规经营的表率。要通过教育、宣导,引导广大干部员工和营销员,切实强化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筑牢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防线,自觉维护保险业的品牌形象
保险业的广大干部职工要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更加重视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不断提高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的能力,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公司一方面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警惕性,增强洞察力,提早筑牢抵御外部风险的“防火墙”;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高度关注关键领域风险隐患,防范和化解各种经营风险,促进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卿前海.中国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风险管理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13).
关键词:森林保险,农业保险。
我国的森林保险起步较晚, 1982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的探讨,并在198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顾和总结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历程中提到,发展森林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使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起来[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成为研究的热点,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机构和人员也不再局限于林业部门及农林高校,金融机构和其他领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以理论为先导仍然是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与实践中得以借鉴。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 J]·中国林业, 1996(10): 34·
[2]严国清·开展森林保险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4(5): 31-32·
[3]田芸·林业保险浅析[J]·林业经济问题, 1996(2): 51-55·
【关键词】保险;财务管理;体系
1.保险财务管理的特点
财务,通常是指一个单位有计划地筹集,使用和分配资金的活动,它表现为连续性的资金的消耗和补偿。财务管理则是指利用货币形式,以会计为基础,对公司的各种资产、负债、成本及业务成果等进行监督与控制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总称。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保险公司不生产物质产品,其业务经营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筹集、使用和分配保险资金的过程,业务经营表现在资金运动的方式上亦是较单纯的资金收付活动,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在其整个经营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其经营活动不仅关系到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而且更直接关系到众多保险客户的切身利益,因为保险公司若发生财务危机或破产,受损害的是公司的股东和保单持有者。因此,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并不单纯是公司的内部事务。正是由于财务管理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及其涉及到公众利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在自己的保险立法中将财务管理列作重要内容予以规范,各保险公司更是制定有具体详细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险财务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2.1会计主观操作混乱
保险公司要进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要以会计人员提供的财务信息为基础。由于保险行业存在极大的特殊性:收取保费在前、费用支出赔付在后,有时两者的时间差距很大,导致各个会计期间的收益费用分配不合理。
2.2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财务管理工作是要有内部治理结构作为保障的,而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形同虚设,没有相互牵制的作用,体现不出治理的绩效。比如说,众所周知,保险公司的利润往往很高,每天收到的保费收入非常高,致使公司每天增加的资金远远超过规定留存资金的限额,但是分公司或者支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存进银行,反而随意支取,用于临时救急或者私自消费,因为第二天会有更多的资金用来弥补前一天的透支。对于这种现象,首先会计人员是应该予以制止的,因为操作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其次,公司的治理结构应该发挥相应的作用,在事前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2.3预算管理缺乏有效性
预算管理是将企业的决策目标及其资源配置方式以预算的方式量化,对企业相关的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未来情况进行预期、控制、管理及其制度安排,是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分析与考核的过程。我国现有的部分保险企业还没有建立起预算管理体系,即使建立了预算体系的也没有建立专门的预算管理部门,加之保险企业的层级建设较为复杂,遍布全国各地,部门设置繁多,预算管理的理念难以在各部门、各层级之间展开,信息传递效率低下,失去了预算管理的预算意义。此外,各部门之间为了争夺预算,激发了很多矛盾,部门之间的协调也不顺畅,预算管理难以有效的贯彻执行。
3.建立和完善保险财务管理体系
3.1强化财务制度建设
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始终如一的贯彻执行。制定财务制度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1)合规性原则。制定保险公司内部财务制度,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到财务制度中去。国家的财经法规政策是保险公司必须遵循的原则规定,也是制约和引导保险公司制定内部财务制度的因素。(2)适合公司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原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同的组织架构、不同的经营方向、不同的企业文化,决定了其财务活动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从而其财务制度就要做相应地调整。保险公司在制定财务制度时,不能盲目地照搬照抄,只能借鉴吸收,而不能简单模仿,既要遵循国家统一规定,又要充分考虑自身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应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3)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保险公司在组织财务活动和处理财务关系上要贯彻以责任为中心,以权力为保证,以利益为手段的责任制。(4)效益性原则。保险公司在制定财务制度时,要考虑设计成本、运行成本和效益的关系,实现制度科学化,效益最大化。(5)全面性原则。保险公司在制定财务制时必须全面规范各项财务活动,做出明确规定,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形成一个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财务
制度体系。
3.2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我国保险公司对分支公司的财务信息控制制度,首先是明确各级财务报告编制机构责任,建立科学的报告编制和审核汇总流程,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财务报告披露的恰当性。其次,要建立财务信息报告预测制度,加强规范和监督,提高其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3.3健全预算控制和激励体系
(1)设置预算管理委员会作为开展预算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总部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编制预算大纲,审核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的年度预算,审核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预算方案,协调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预算完成情况的分析与考核等。
(2)预算的执行与监督。一是建立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制度。二是借助健全的会计信息系统对预算的执行进行跟踪监控。
(3)预算的分析与评估。定期召开预算管理委员会、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会,对预算执行中的各种差异认真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4)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激励机制。首先要树立全员参与意识,尽可能满足员工的多种需要,要营造有利的环境,注重对员工的激励,推行预算管理的责任化和自主化。
3.4加强审计监督
要加强保险公司对各分支公司的审计监督制度,首先是增强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即审计部门必须在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向最高决策层负责,实行总部对分支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垂直管理或派驻制。其次是要借助外部审计手段、与外部审计专业人员合作,当遇到有特殊要求或由于其它原因无法由现有内部审计人员完成的任务时,可以实行内部审计外包。第三是实行审计监督的电子化,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计算机在审计监督中的应用,对分支公司的业务实行全面监督。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审计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职能。由于内部审计师在内部控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使其对内部控制极为熟悉,为企业的相关部门、组织或员工提供管理咨询便成为内部审计师的一项自然“服务”。尤其是对于拥有众多二级、三级、四级机构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无法有效地实现对下级公司的管理与控制一直是许多保险公司无法根治的“顽症”。内部审计除了监督总公司的贯彻执行外,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为总公司的职能部门和下级公司的管理当局提供有关内部控制的咨询服务。 [科]
【参考文献】
[1]吴冰.财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探讨[J].现代商业,2009(23).
[2]戚德国.对基层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思考[J].科技信息,2009(08).
从银行、证券、保险三个行业的角度看,银行一直在从事混业经营,并不存在分业经营阶段。历史上由监管形成的分业经营实际上只是限制银行从事混业经营核心业务,银行仍可从事核心业务之外的混业经营。商行与投行、保险公司共同对公司、机构、个人提供服务。这一模式通常对应于全面混业经营阶段。可大致细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商行、投行、保险公司交叉销售产品,以商行销售其他行业产品为主;第二阶段集团制定混业经营战略从事业务整合;第三阶段混业产品和业务创新。大部分银行目前仍处于第一、二阶段,少数大银行开始朝第三阶段发展。
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的模式
银行混业经营主要采取三种机构组织形式: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对银行及非银行机构控股,以美国为代表;银行控股公司――由银行对非银行机构控股或设立全资子公司,以英国为代表;全能银行――由银行内各部门从事银行及非银行业务,以德国为代表。这三种形式在风险和效率方面存在以下特征。
在风险控制方面,控股公司的最大优势是风险隔离相对完备,最大缺陷是结构过于复杂,容易发生利益冲突及管理疏漏。例如大通旗下20多个法律实体,各实体间关系并不清晰,与最高管理层和首席风险官相距较远,容易发生利益冲突及管理疏漏,2012年该行因“伦敦鲸事件”造成的数十亿美元衍生品交易损失是典型案例。全能银行风险隔离不如控股公司完备,因此更注重风险防控,反而可能相对安全。例如德意志银行注重全面风险管理,首席风险官具有控制风险的绝对权力,在内部体制上,各部门决策层必须互相独立,危机中其损失比花旗、苏格兰皇家等控股公司更低,收入更稳定。
在经营效率方面,控股公司业务更分散,从事综合服务、交叉销售的难度较大、效率较低;全能银行最大优势在于整合业务板块和流程,效率较高。
新环境下银行的混业经营
银行混业经营环境的新变化
市场需求变化。与市场及客户需求方向更一致。随着资本市场在社会投融资中占比及重要性的上升,企业更需要银行有能力满足其信贷与资本市场的综合金融需求,个人更需要银行有能力满足其银行、理财与保险的综合需求。而混业经营作为高效提供综合服务的模式也将相应增长。全球银行业资本市场与投行(CMIB)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在新监管环境下仍呈现出持续增长趋势,到2015年年底最高可达2460亿美元。
银行创新方向更一致。金融危机的发生主要是由产品异化造成的,危机后的监管措施也主要针对产品及业务创新。未来银行产品的创新可能更多向市场营销、产品组合倾斜,而混业经营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优势正在这些方面。多元化经营、交叉销售会更成为银行价值提升的驱动因素。
与银行功能转型方向更加一致。未来银行将更注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长远发展。而发展资本市场,连接信贷与资本市场,扩展融投资渠道正是未来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要元素。银行突破信贷市场局限,广泛参与资本市场活动,正是集中体现了银行在这方面的努力。
监管政策改革。危机后,各国监管机构对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资本市场业务做出了以机构分离为主的限制并增加了从事投行、资本市场业务的资本流动性要求。各国监管改革的共同特征是:限制银行从事高风险投行业务,主要是自有账户交易;充分承认银行业务多元化的意义,主要限制从事投行业务的机构形式,但对投行业务包括高风险业务本身并没有采取严格监管,其监管初衷在于将高风险投行业务与存款机构分离。风险客户经理团队整合成集团全产品线跨业客户经理机制。混业银行业务分6大类,监管改革对各类业务的影响可概述为:1类:传统商行业务;2类:资产及财富管理、信托;3类:传统投行业务-证券承销、融资及并购顾问。1~3类是监管认定的核心业务,其中2类已逐渐成为传统商行业务。4类:证券、回购或衍生品做市;5类:证券一级经销、对冲或私募股权融资;6类:证券或衍生品自营或代客交易。4~6类(不含政府债券)是主要限制对象。
各国及国际监管法规虽已进入实施阶段,但由于银行及市场反映强烈,各国及国际监管机构不得不重新评估许多法规。监管的不确定性加大了目前银行决策的难度,银行的决策呈现出分化态势,如有些银行试图剥离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而有些仍在扩张该交易业务。
大银行混业经营的新趋势
混业经营作为银行主流模式进一步发展,美国银行控股公司中非商行子公司资产占比已达1/3,其中最大10家控股公司的占比已从1997年的13%上升至2013年的33%。其模式及业务形态正在发生以下变化:
格局和战略的变化。业务结构调整。混业经营银行采取两大类模式:以投行为主和以商行为主,两类模式下业务的调整幅度呈现出较大差异:投行为主的模式由于在危机前4~6类业务扩张太快,在危机中损失较大,其目前主要通过缩减交易、证券化、衍生业务,增加客户存贷款的方式更多服务实体经济,向商行为主的模式靠拢。典型案例有德意志银行,它大幅缩减了交易及衍生资产,增加了客户贷款、现金和待售资产。而商行为主的模式调整幅度则较小。典型案例有桑坦德银行,它的交易资产缩减幅度有限,同时适度增加了客户贷款和现金,并且有些正通过并购扩张投行业务,挤占投行市场,例如一向以社区银行为主的富国银行也制定了大力发展证券业务的战略。
更注重资产组合。从银行实践看,混业经营是业务范围概念而非规模概念,混业经营程度、业绩及竞争力的关键要素也不是规模而是合理的业务及资产负债组合。虽然混业银行的典型代表都是大银行,但规模不是混业经营的必要条件。与市场及监管趋势一致,银行会更围绕核心竞争力从事混业经营,争取成为有选择领域的领导者,在特定市场扩张份额。
更注重业务简约化。实践也证明混业经营不是复杂性概念,混业银行既可高度复杂如德意志也可相对简约如加拿大五大银行。而混业银行会更倾向于相对简约的业务组合。例如全球混业银行普遍减少了复杂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扩大了证券承销发行、资产管理等传统业务。从重自身业务向重服务客户回归,从重机构间业务向重实体经济回归。银行混业经营的意义在于尽量发挥优势条件涵盖客户全生命周期和价值链,从短端向长端延伸,从流动性向增值延伸,从商品、资金流动向资本流动延伸。
业务组合的变化。混业银行正基于环境变化及银行战略考量,在1、2类业务中界定核心业务;在3类业务中选定业务范围;而最大的挑战则是在4~6类中确定具有发展前景、能给集团带来增值的业务,放弃监管限制、成本太高无法带来增值的业务。大公司客户占比大的银行将更注重将公司业务与投行、交易业务的结合;个人客户占比大的银行则会更注重将个人业务与财富管理业务的结合。
风险管理理念的变化。实践证明混业经营的主要风险是高估多元化在降低集团整体风险方面的作用,从而从事过多高风险业务,并放松对个别风险的控制。所以未来混业经营提升经济利润的关键在于降低其承担的个别风险,高估压力下业务收入的相关性,正确评估多元化降低风险总量的效应。此外,由于混业经营各项业务风险状态差异大,银行在制定经济资本计划时可能对不同风险的业务设定差异底线回报率而非单一底线回报率,以限制过高风险偏好,并迫使高风险业务产生更高的回报,以提升集团整体经济利润。
大银行开发混业经营普遍采用的业务模式
全球监管关于混业经营的具体规定尚不确定,银行业模式选择特别是关于全能银行的未来发展也不确定。但在已确定的监管大框架下,银行业务模式调整初显出以下特征。
以商行为业务主体,以存款为负债主体。商行在延伸混业经营中普遍采取的模式是充分利用其存贷业务基础,为资本市场业务提供融资支持,为证券融资客户提供信贷及流动性支持。例如大通的投行业务线在帮助公司上市后,其商行业务线再进一步组织资源帮助客户成长,提供贸易融资、现金管理等日常服务。
业务模式普遍向全能银行收敛。全能银行更加以客户为中心,而控股公司则更具有业务中心特征。为适应以客户为中心的大趋势,以控股公司形式从事混业经营的大银行普遍采用了类全能银行模式:以客户为中心组织混业业务,淡化机构痕迹。其特征为:采取机构隔离、业务一体化的模式,在同一平台围绕客户安排信贷、证券、资产管理、保险业务,从事交叉销售。美国大银行普遍将商行/投行的人员、账户分割,而采用“公司银行与投行”,或“公司银行与资本市场”业务板块将商行及信贷市场与投行及资本市场整合,集中代表了这一趋势。
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为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提高土地规模经营效益,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农村土地承包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土地使用权流转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鼓励土地使用权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是创新农村土地制度的有效途径。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不仅可以促进先进农业科技成果应用和农机化发展,提高耕地产出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而且有利于保障大宗农产品供给尤其是粮食安全,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对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促进农业农村科学发展,都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认识,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加快推进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通过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投入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优质率,促进农业生产实现高产、高效、优质、生态、安全化,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遵循“积极引导,稳妥操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模适度、形式多样,分步推进、逐步提高”的指导方针。在具体工作中必须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操作。土地流转必须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损害农民和集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法定程序,规范承包与流转合同,要通过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激发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坚决避免强迫命令等违反农民意愿搞硬性流转的现象发生。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势利导、因地制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水平、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程度和农民在二、三产业的收益状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既不能急于求成、拔苗助长,也不能消极无为、放任自流;既要积极推动,又不能搞“一刀切”,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切实保证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确保土地承包方和土地受让方的利益。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挠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土地流转形式的选择、流转收益的协商确定等,由流转双方自主决定。坚持有偿流转,受让方应对土地承包方给予合理经济补偿,流转收益归土地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流转补偿应充分考虑土地的增值和农户的切身利益,长期流转应商定分时段价格,提倡以前三年平均亩产量为基数考虑适量增长。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土地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鼓励长期流转、连片开发。推进土地规模经营,要逐步改变过去零星流转、短期流转、分散开发的状况,强化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职能,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引导和协调,达到集中流转,连片开发,以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土地流转期限尽量长些,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规模经营在解决农业问题上的作用。
三、提倡多种类型的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形式
我市农业生产的地区性差异较大,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形式要按照各地的自然条件、生产基础、人地比例、种植习惯、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力转移程度以及农民的思想观念等方面来确定。根据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实际,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有:
(一)出租。即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二)转包。即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三)入股。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成股份公司或者股份合作社等形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入股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四)互换。即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转让。即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经发包方同意,当事人可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除此以外,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土地股份合作、土地信用合作和土地抵押试点。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要坚持慎重、稳妥原则,严格法定程序。无论实行哪种土地流转形式,都要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利,鼓励和引导农民探索新的土地流转形式,促进土地经营方式的创新。流转的土地,要有利于比较效益优势的发挥,原则上应实行规模经营,力争最合理、最有效地利用土地,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规模经营的形式,可依不同地区、不同生产条件而不同。山区半山区,可重点推广“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护,收益分成”或“联合开发,股份合作”的形式。平原地区,可在巩固原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基础上,向合作农场发展。流转的土地,不分地区、性质,不论集体、个人,均可参与承包。要吸引一批有经济实力、有技术专长的市内外企业家、科技人员等投资农业开发。既可吸收农业内部资金参与农业开发,也提倡农业外部资金投向农业。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土地规模经营与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村一品”和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四、加大对土地规模经营的支持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从政策上鼓励和推动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对规模经营成片、土地面积较大的农业科技及农业发展项目应优先立项。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农业信息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应优先安排。对规模经营的大户和单位发展农副产品加工、销售业务,享受农业龙头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对于规模经营者所需流动资金和购置农机等生产性固定资产,各地应予以信贷支持,金融部门要优化生产资金贷款手续,积极支持和帮助规模经营大户发展生产。土地管理部门要对规模经营管理用房等设施建设所需临时用地依法给予优先安排,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工商部门要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对土地规模经营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出台扶持土地规模经营的政策措施。
(二)鼓励和提倡成立“土地规模经营者协会”组织,提高规模经营者的素质和组织程度,保护其合法权益。鼓励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农村土地规模经营。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发挥其对外联结市场或企业,对内联结千家万户,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可以探索农户土地入股等流转方式,自主开发经营农业项目。
(三)在资金方面予以支持。中央、省、市各类涉农专项资金的立项安排上,应充分考虑土地规模经营因素,择优扶持。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高于上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的投入,要重点支持基本农田整理、灾毁复垦和耕地质量建设。
(四)进一步健全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农民自愿”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农民大病救助,农民子女教育补助,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增强农民离土的安全感和稳定感,解除土地流出者的后顾之忧。为土地流转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加强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服务。有关涉农部门和科研单位要与规模经营大户或单位建立定点联系制度,把推广新技术,培育新品种,创办示范园区,建立各类基地等与发展规模经营结合起来,提供信息、推广技术、组织培训等方面的重点服务。乡镇要切实做好土地流转的协调工作,指导转接包双方签订合同,并可接受申请办好合同鉴证等有关手续,以确保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稳步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