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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坐收坐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 2011 年 7 月 1 日的正式实施,如何依法行政、依法经办社会保险业务,进一步发挥机构职能成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面对的严峻挑战。而认识各级经办机构的管理现状并解决其中的问题成为应对这一挑战的前提条件。当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中存在着征缴机构不统一、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未落实、服务意识弱化等问题。与国际上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各险种业务的费用征缴模式和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还有不同程度的差距。
从行政设置和职能划分来看,中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省、地(市)和县(区)三级。省、地两级负责指导和经办的双重职能,县(区)一级主要负责经办工作,他们直接为参保单位和参保者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也有部分乡镇和城市社区还设有社会保障事务所作为业务平台,从事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相对于县(区)一级经办机构,乡镇和城市社区的社会保障事务所不仅因为行政区划而更加贴近民众,在业务种类上,更增加了除社会保险(障)之外诸如低保、劳动手册、廉租房申请等各项民生需求。因此,后者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直接决定了民众的满意程度。本文讨论的重点便是地方层次的省、地(市)、县(区)一级经办机构以及乡镇和城市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
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部门征缴,也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到 2002 年上半年,相继有部分省、自治区、市实行了税务部门征缴。从全国来看,到目前为止,既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也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还有的地区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共同征收这三种情况并存的局面,并由此引发了如下问题:
1.征缴部门不统一,工作不易协调。目前,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不能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只能依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而后者并没有明确哪个部门是征缴主体。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中,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相互传递涉及征缴工作的多项信息,工作环节和工作量增多,在一些地区这两个部门对社会保险征缴计划很难达成共识,计划下达难,两个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矛盾。
2.征缴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相脱节,参保人权益受损。社会保险从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数核定到费用征缴、权益记录以及待遇支付是一个有机整体。例如,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情况相对应,且个人缴费记录要伴随参保人员一生。再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待遇享受情况也与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紧密挂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同时征缴导致参保人员管理信息与缴费信息分别在两个信息系统运行,由于两个部门沟通不及时,造成本应统一的费用征缴信息流与基金流分割,影响个人账户记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待遇核定。同时,参保单位和个人对于往返于两个部门之间意见颇多,不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人为地增加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参保负担。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现状和问题。
近几年来,全国社会保险总收入都超过了 1 万亿,其中,2010年更是达到18 823亿元。
老百姓的养命钱逐年在增加,一方面能起到稳定民心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会引起民众及社会各界更多的担忧。而 2006 年的“上海社保案”更是让全体民众忧心忡忡。在此之后,尽管以上海为代表,全国许多地区纷纷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中引入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然而,因为诸多因素的掣肘,这种管理方式并未有效落实。使得以下问题依然存在:
1.社会保险费的坐收坐支。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之后进入基金收入户,而基金支出户负责待遇发放等各种支出项目,且这两个账户之间还需经过财政部门直接监管的财政专户。然而,全国很多地区依然存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之后并未经过这三个账户且直接支取的所谓“坐收坐支”现象。
2.社会保险基金挤占和挪用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公共资金本应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现实情况却是:部分地区没有将社保基金当做公共资金,对基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将其作为地方性的资金。甚至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作财政支出和违规投资的现象。
即便是于 2011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相应条款当中也存在不足。首先,该法并未引入“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这使得“收支两条线”仅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地的行政法规,其法律约束力明显不足。其次,该法中尽管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挪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和监督职能;经办机构对基金管理的信息披露机制。但却未对发生上述情况之后该如何惩罚做出具体规定。
因此,难以从法律方面有效解决以上问题。
(二)对策建议。
普遍推行并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并强化监管力量,落实监管责任,构建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基金监管结构。“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早已建立,缺的是普遍推行并落实;行政部门、财政、审计早已参与监管环节,《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要求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同样也缺少落实。
2010 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已接近 2 万亿,理应强化并落实相关监管力量,以满足社保基金运营、管理的需要。在监管组织结构方面,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基金监管组织结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体,从制定相关政策开始,对社保基金运营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通过对财政专户的管理来进行,对基金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监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事后的审计监督。
各部门的监督各有侧重,在相关的监管领域,都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三、服务理念、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
(一)现状和问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运行和管理当中,相当一部分机构和工作人员尚未形成“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的工作理念,缺乏“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意识,相反,“主仆不分”的意识和现象依然普遍。在接待参保者个人和单位时,许多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语言粗俗;自恃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而对服务对象的询问或质疑冷嘲热讽;经办机构或部门之间相互踢皮球;将服务对象晾在一边,置之不理;因办理程序复杂而推诿、拖延。在工作时间安排上向其他政府部门看齐,“朝九晚五”、周末双休,因而工作时间和服务对象的工作时间重叠,很多时候参保者个人需要在工作时间请假来办理业务。
即使请假,又因为经办机构中午午餐及休息时间两三个小时,有效服务时间进一步压缩而多次往返。这样不合理的时间安排给服务对象造成极大的不便。以上种种现象使得长期以来形成的所谓“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民众进一步延伸的乡镇和城市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近年来为集中办事流程而在社会保险经办之外增加的诸如低保、公共就业服务咨询、廉租房申请等便民服务项目也因为上述现象的存在而未能收到应有的服务效果,民众对服务的满意度不高。
(二)对策建议。
1.树立“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理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由财政供款、免费为参保单位和参保者个人提供经办服务的专门机构,是服务型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机构,是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是不折不扣的公共服务。
2.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要实现“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方式。市场经济中的买方市场时刻体现顾客偏好,由此成为公共服务理念的源泉。建设服务型政府,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价值观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而提出的。服务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要求将服务对象(即参保者个人和企业)视为顾客,公共资源的使用必须以人为本,以满足顾客(服务对象)需求为己任,提供服务的满意度应尽量不受服务提供者的主观意识和态度的影响。为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并通过内部考核来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方式,才能杜绝办事推诿、拖拉、态度生硬和踢皮球等常见现象。也正是因为“以人为本”服务意识的建立,经办机构才能够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方便服务对象。具体建议是:借鉴邮局和银行等窗口服务行业的工作时间。这些服务行业上班时间早、中午照常办理业务、周末单休、节假日休息时间较短,因而其有效服务时间较长。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商务出版社,2000.
>> 收入分配、产权保护与社会冲突: 现代经济学视角下的冲突管理与和谐社会构建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收入分配改革 公平收入分配与构建和谐社会 收入与分配 失业与收入分配 收入分配与“中等收入陷阱”辨析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构建和谐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更应关注收入分配 调整收入分配 构建和谐社会 改善收入分配 构建和谐社会 改善收入分配是构建和谐社会之本 收入分配:困惑与认同 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 公平效率与收入分配 金融公平与收入分配 专题三 收入与分配 专题三 收入与分配 《收入与分配》专题复习 专题三 收入与分配 《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教学设计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13年9月12日。和讨论。成为目前我国社会冲突的主要表象之一,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中对整个社会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重要矛盾。
现代经济学家对社会冲突的研究已取得很多新的进展。如果单从冲突主体来分类,经济学家切入社会冲突主要有两条路径: 一是国家层面的冲突,如国际冲突、战争,包括内战[12]、种族冲突[3]以及冲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4],主要在宏观经济学领域; 二是个体层面的冲突,如对某些特定社会现象的研究(如犯罪、寻租等),主要在微观经济学领域[5]。Hirshleifer将社会冲突现象融入到主流经济学的研究范式之中,认为冲突经济学应该与交易经济学一起,并行构成微观经济学的两大分支: 基于双方均势基础之上的交易与互利行为以及基于单边优势基础之上的斗争与互害行为[68]。
古典经济学认为,任何竞争活动必然意味着某种类型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只要冲突行为发生在市场经济规则内部,那么冲突行为就是“系统中性”(system neutral)或“超系统性”(prosystemic)的[9],如古诺模型、斯塔克伯格模型等在一些基本行为假设如理性和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对竞争、寡头垄断和垄断的策略分析。换言之,古典经济学家将各种形式的冲突都理解为与“合作行为”或“交易行为”相对应的“冲突行为”。在继承了这种传统的现代经济学文献中,冲突和社会冲突这两个概念也经常被交替使用。直观看来,冲突是一个比社会冲突更为宽泛的概念,对冲突行为的理解也涵盖了社会冲突,但现代经济学并不愿意强调其社会性或阶级性。这样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冲突被概念化为与交易、合作等相对应的理人的某种行为,但西方现代经济学缺乏对转型国家特有的社会冲突现象的研究,淡化了不平等对社会冲突的影响。概略而论,就是现有的经济学文献忽视了转型国家社会冲突现象中普遍存在的两个特征: 一是冲突的“群体性”特征,以及由此衍生而出的收入分配性问题; 另一个是冲突的“产权不完全性”特征。
首先,转型国家的社会冲突更多的是介于国家层面和个体层面之间的中间层面的冲突现象,因此,转型国家的社会冲突带有明显的“群体性”特征,冲突主体是阶层而非国家或种族。那么,群体的划分和由此而致的收入分配问题对冲突的影响就显得至关重要。虽然Esteban和Ray最新的研究显示,经济不平等和两极分化是社会冲突的重要诱因[1011],但他们研究更多的是种族冲突而非社会阶层间的冲突。其次,转型国家由于技术和制度的不成熟,对产权的保护和相关法律建设滞后也是引起冲突的重要原因。Skaperdas和Syropoulos曾指出,不完全产权的危害之一是造成为获取有争议财富而起的冲突行为[12]。由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最新的《2012年研究报告》可以看到,征地强拆成为2012年我国社会秩序不稳定的重要因素,22.2%的与征地强拆相关,但产权保护并未成为现代经济学理解冲突的主要思路。
针对转型国家社会冲突的这两种特征,如何来调节和管理由此引致的冲突行为和现象呢?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必定具有合理、公正、顺畅的社会稳定机制。通过完善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并构建良好的社会稳定机制来调节和管理社会中的各种冲突行为,应是当前我国政治经济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
本文试图以产权保护和收入分配为出发点来讨论群体性社会冲突加剧的政治经济学原因,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在转型期的社会稳定机制构建建言献策。基本逻辑描述如下: 随着经济制度的重大变革,在社会资源配置从扩散转变为重新聚集的背景下,整个社会也出现了一个再分层化的过程――贫富分化日益加剧,两极社会基本形成,社会结构出现多方面的断裂[13]1。这种社会分层化的扩大与两极社会的形成无疑为社会冲突提供了良好的土壤。根据社会资本的多少,本文将社会阶层分为掌握较多资源的精英阶层和较少资源的社会公众阶层; 政府提供不完全的产权保护,即由于法律并未健全,社会公众的部分私人产品会流入公共领域,而精英阶层由于拥有较高的社会资本和其他资源可以很好地保护自己的产品; 于是对于流入公共领域的产品以及本来就在公共领域的公共产品,精英阶层和社会公众通过博弈(投入各自的资源)来重新分配; 分配规则不仅依赖于投入资源的多少,同时也依赖于斗争的效率,而斗争的效率取决于相对于社会资本的另一种资源,即人力资本。我们认为,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一部分社会资本稀缺但自身人力资本较高的“能力型精英”,而这种“能力型精英”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谈判的能力或者改变斗争的方式,从而增加社会公众的斗争效率; 反之,这部分人如果在精英集团内部,他们又可以瓦解社会公众的冲突。如果精英不能很好地吸纳社会公众中的“能力型精英”,则其斗争效率就会降低,因此,精英就会愿意吸引社会公众中的部分“能力型精英”来提高自己的斗争效率,但又不至于因这些能人数量太多而降低自己所分配到的份额,为此,精英必须就如何对社会公众进行收入分配以安抚社会公众中的“能力型精英”来进行决策。
二、 模型分析
Hirshleifer首次将描述冲突行为的函数式称为“冲突的技术”(technologies of conflict)[6],而此函数式后来被经济学家广泛采用的名称则是“斗争成功函数”(contest success function)。本文借鉴了Hirshleifer的基本分析框架[68],即在一个“投入―冲突”的类生产函数中分析产权保护、收入分配和冲突的问题。当然,根据分析问题的需要,本文对经典理论框架进行了适当改造。
首先,对于冲突主体的分类,通过简单的两分法来分出两个对立的群体显然是不完善的,但这种两分法对转型国家来说又是可以借鉴的。因为转型国家往往在特殊时期伴随着财富的重新分配而形成较为明显的利益集团,而以精英和社会公众来区分则可以反映出这种利益集团与社会公众的分歧。
其次,以往的经济学文献通常以财富的大小来划分阶层,但笔者认为,在对社会冲突的研究中,财富是冲突的结果,而冲突的过程中起更大作用的是政治权力、身份地位、社会关系网络等以社会资本形态体现的资源。另一方面,相对于社会资本,人力资本同样会对冲突产生影响,上文所指的这种人力资本较高的“能力型精英”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谈判的能力或者改变斗争的方式,从而影响斗争的效率。相对于精英和社会公众这两个较为笼统的阶层,本文中的“能力型精英”并不是独立的第三个阶层,只是一种影响冲突效率的流动的资源,这种资源精英阶层可以用,社会公众阶层也可以用。
最后,只是精英与大众冲突中的一种可见的比较剧烈的形态,事实上,包括犯罪、舆论争斗、政策的制定与出台等在内的各种冲突往往共同组成了整个社会转型期冲突的真实写照,但本文以为主要分析对象。
根据上文的均衡分析可以发现,在第二阶段,最后均衡的结果取决于R/G的大小,只有在R/G较大时,冲突才会发生。R是标的产品,G是受产权保护的产出,R/G也就是标的产品与受产权保护产品之间的比值。由于G越大,受到产权保护的产品就越多,那么被竞争的产品就越少。因此,若定义G/R为产权保护度,(R-G)/R为可竞争度,那么G/R越大,则可竞争度就越小,G/R越小,则可竞争度就越大。当G/R=1时,产权此时受到完全保护,可竞争度为0。但在现实中政府的产权保护是不完全的,对于社会资本较小的社会公众来说,其产出会较多地流入可竞争的领域。
虽然本文并未分析产权保护和收入分配两者之间的直接作用机制,但可以看到,这两者对于社会冲突的化解存在替代的作用,即一者的不足或可以用另一者的强化来弥补,这就为政策制定者(文中的“能力型精英”)短期内的政策时效打开了空间。当产权保护不够时,政策制定者可以适当强调收入分配,当收入分配难以进行时,政策制定者就必须加强产权保护。但从长远看,这两者得到制度上的支持才是平衡冲突的真正基础。
四、 产权保护与收入分配: 和谐社会的微观基础
从经济学说史看,社会冲突被视为和不平等现象密切相关的孪生问题。亚当・斯密指出: “一个社会如果不对社会贫富差距加以必要的引导,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平等,那么富人的阔绰,会激怒贫者,贫者的匮乏和嫉妒,会驱使他们侵害富人的财产,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14]272273阿马蒂亚・森在介绍他的专著《论经济不平等》时就将不平等和动乱视为同一而不可分的问题[15]。如何化解冲突、调和,一直是当今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提出,政府越来越关心分配改革问题,盖因政府同样认识到了不平等对社会冲突的重要影响。
1、保险管理公司内部监督。在德国,保险管理公司对保险基金的管理必须经过管理机构中的两方代表人员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做出预算。在保险公司内部,任何一笔钱的使用必须有两个人签字才能支出。如果要转帐或者去银行办理手续,也必须有两个人签字才能转出。资金流动情况每天结算一次,资金的支出和使用必须合理合法,由总经理安排专管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对比。同时,在保险管理公司内部,一年要有两次随机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交总经理存档。如果发现有贪污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责任人将会受到刑罚处罚,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2、行业内部工会监督。德国行业内部工会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由各行业内部工人工会、职工工会、公务员联合会等代表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董事会谈判,共同协商决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和社会保险未来的待遇水平等,并且通过对政府相关部门的决策产生影响,从而有效地保障了行业内部职工的合法权益。3、政府监督。为了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保险管理公司是否依法依规运行,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的银行帐户、帐单等所有运营的业务和财务情况。
二、德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继续完善社保经办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德国各项社保基金的支出程序严密,基金支出必须有两个人签字把关,每天有审核,每段有检查,每年还有随机抽查。此外,德国社保基金还实现了高度的计算机管理,只有完成计算机设定的所有程序,才能通过审核。这些规范的工作流程和严格的内控机制保证了社保基金的安全。我国社保经办机构内部虽然也制定有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禁止挤占、挪用社保基金,但没有建立明确的监督机制与制约机制,使得实际运行中总有违法违规操作的事件发生。这一方面是因为制度上还不够严密,存在漏洞,缺乏监督与制约机制;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现有规定的刚性不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漠,一些个人和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损害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因此,我国必须要进一步细化社保基金管理的程序性规则,使制度更加完善、严密,让违法犯罪分子无隙可钻。此外,还要强化对社保基金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其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综合治理,建立起一整套严谨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
(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多方参与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社保基金的管理以行业为基础,强调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平衡,因此,社会保险基金与政府保持了一定的距离。近年来,欧洲发生了多起围绕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风波,究其主要原因,是因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各个行业开始不断地调整本行业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因此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压力。而政府为了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能有一个稳定的环境,只能向强大的行业工会让步,由政府出资来弥补社会保险基金的缺口,从而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从建立之初就主要以政府为主导,在制度的设计、实施、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政府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无疑也加重了政府的负担。因此,在管理过程中就要避免这种状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分配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责任。对于个人,相关机构要进行大力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社会保险的广覆盖目标;对于政府,则应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不断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的水平,最低实现保基本的目标;对于企业,既要加强它们的投保意识,又不能使它们负担过重,挫伤它们的积极性,实现社会保障可持续的发展目标。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德国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实行自治管理,董事会和行政管理委员负责其具体工作,同时通过强化雇员的权利,调动其积极性,加深雇员对社保基金管理的参与程度,促使其监督社保基金管理的意识不断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参保人员的利益不受非法损害。德国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独立性还体现在政府不能对社保基金进行干预,其财务状况和组织结构都是独立的,具有公法人的地位。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缺乏统一性和独立性,导致其权利和责任不清晰,社保基金的管理较为混乱,使得一些单位和个人有隙可乘,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利益。我们认为,各级政府应当重视我国社保基金管理“碎片化”的现象,不断提高统筹层次,统一缴费与待遇支付标准,在统一的制度框架内,减少行政权对社保基金管理的不当干预,严禁“批条子”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的现象发生,为未来政府统一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扫清障碍,确保社保基金管理沿着法治化轨道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要想增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激发工作人员积极性是十分必要的。但目前管理服务体系中人力资源存在一些不足,制约管理服务工作水平提高。文章将分析管理服务体系中的人力资源制约因素,探讨其成因,并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希望能够为实际工作提供指导。
1 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人力资源的制约因素
1.1 人员数量不足。调查显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人员存在超负荷现象,实有工作人员与参保人员之比在1:500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达到1:9000,保险机构经办人员数量严重偏少,但业务量出现迅速增加的趋势。导致工作人员超负荷工作,很多工作人员要加班加点甚至带病工作,大大降低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1.2 人员综合素质偏低。工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偏低,专业技能不足,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工作人员较多,约占20%,拥有本科学历的人员不多,约占30%,拥有初级技术职称的约占15%。一些工作人员专业技能不足,整个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中,工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对提升工作效率带来不利影响。
1.3 管理工作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资金投入不足,奖惩激励机制不完善,关于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目前还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培训不足,影响工作人员综合技能提升,制约工作水平提高。
2 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人力资源制约因素的成因
2.1 思想认识不足。社会保险管理过程中,将工作重心放在其他工作方面,对人力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社保机构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不足,导致社保机构办公条件差,管理服务手段落后,职工待遇难以提高,制约社保机构工作效率提升。
2.2 工作量不断增加。随着加入社保人员数量的增多,关于社会保险管理的工作量不断增加,给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带来较大挑战。而一些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偏低,不能很好应对实际工作需要,难以有效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质量。
2.3 其他方面成因。例如,管理机构的增员机制不完善,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模式不健全,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存在不足,奖惩激励机制不完善,对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带来不利影响。
3 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人力资源的应对措施
3.1 实行混合编制并推动人事制度改革。社保机构具有准政府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混合性质,对其中的工作人员可以采用混合编制方式,也就是在公务员编制外,增加事业单位编制,双制并存。对非公务员人员,要完善技术职称评审,做好对他们的聘用工作,以吸引和留住高素质工作人员。优先录用具有社保保险管理服务技能的工作人员,吸收专业技术扎实,工作技能较高的工作人员,让他们为社保机构做出更大贡献。可以给予社保机构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适当的灵活性,给予一定自主分配权,并加强对这笔资金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
3.2 建立合理的动态增员机制。根据社保机构的业务量和管理工作量的增长情况,及时增加相应的人员编制,为解决人力资源问题提供制度保障。可以成立专门的工作组,测算社保工作岗位所需工作人员,计算各工作岗位所需人员数量,实现科学定岗、定量和定员,确保社保机构基本的编制人员数量。及时统计新增参加社保工作人员数量,并合理增加工作人员,更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3.3 改进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模式。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好征收职能,并加强征收管理,征管工作完成之后,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可以将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划转给社保部门,相关奖励政策和激励制度不变,并将这部门款项用于人力资源建设,从而激发工作人员热情,促进工作水平提高。
3.4 建立统一的法人制度。加快社保系统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统一的法人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优化人力、物力、财力的配置,并对内部机构设置做出适当调整,更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另外还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征缴、操作,规范各项工作流程,促进工作水平提高。
3.5 重视网络及先进管理平台应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加快统一、集中、先进的管理平台建设,重视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平台和管理决策平台,为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社保机构工作效率提升创造有利条件。同时,采用这种方式还能更好应对社保保险业务量迅速增加、经办机构人员不足、工作效率低下等制约因素,有利于提高社保机构各项工作的执行能力、监督水平、管理水平。要认识当前社保工作的形势和实际需要,明确建设管理平台的紧迫性,从而规范各项业务操作,更好应对实际工作需要,推动社保机构工作效率提高。
3.6 健全绩效评价和奖惩激励机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奖惩激励机制,健全绩效评估,加大各项制度执行力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从而激发工作人员热情,调动他们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专业化工作队伍,提高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质量提升。
关键词:煤炭企业 社会保险 管理体制
社会保险是政府建立且安排其落实,利用劳资双方共同缴费的方式来开展,为职工提供保障,使他们在生育、失业、医疗、退休的时候能够得到生活保障,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职工提供支持,为他们分担风险,同时还属于社会进步的其中一个关键标志。长期以来,因受到历史原因的影响,煤企的失业、生育、养老险等多数公司仍然停留在受当地政府委托封闭运行的状态。这种模式在煤炭行情好时可以顺利发挥作用,然而,现在煤炭行情下滑,一些公司不能缴费,使他们陷入欠费停保的局面,伴随时间的推移,这种问题越来越严重,对整个社会造成很大的负面作用,已经发展成现阶段整个煤炭行业的一个普遍问题。所以,本文探讨了新形势下煤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创新。
一、国外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对煤企社会保险体制的启示
分析国外社保管理体制,能够为我国煤企社会保险体制提供一定的启示,不难看出,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不同的模式,依次是集中、分散、以及两者结合。其中,对于前者来说,其主要是将养老保险和别的险种至于相同的管理体系中,并且组建起一个统一的社保管理组织,利用该组织机构来开展管理工作,从而实现统一运营的目的。该模式具有统一的个人社保账户以及统一的管理组织,最终使管理水平明显改善。利用集中的管理,能够妥善处理一系列的社保问题。
对于分散管理模式来说,即根据各种社保险种加以细分,最终构建起每个险种的管理机构,每一机构制定相应的执行机制,构建起社保执行部门,每一部门相互独立,彼此间的资金无法互通,因此,该模式体现出非常浓厚的分散化特点,并且体现出多部门的特征。德国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出这种模式的作用,成效显著,该国已构建起医疗、养老、失业、工伤事故保险为核心的体系,利用分散管理社保机构,能够推动每一机构逐渐优化工作,从而可以使每一机构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为改善社保管理水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对于后者来说,其基本上按照每一险种的具体特征,统一各种保险的共同特点实施集中管理,然后针对彼此间存在的区别实施分散管理,对许多具有明显特性的项目实行单列,以尽可能地体现出它们的特征,该种模式已经为国外许多国家推行,也取得非常不错的成效。因此,煤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改革当中必须按照自己的具体状况,科学合理的学习国外的经验,不断创新体制,构建起科学合理的体制,最终能够不断优化管理体制。
二、国外管理体制对煤企社保管理体制创新的启示
历经一百多年的风雨历程,国外构建起较为全面的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在实践中取得不错的成效。无论是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层面进行分析,或者从设备体制的层面进行分析,均具有各自的特点,为我国煤企创新社会保险体制提供了良好的参考依据。
国外非常突出的特征之一是政府部门的主动干预,全球一些国家和地区均构建起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管社保工作,该模式属于工业化与社保事业日益前进的结果。在工业化以前,西方同样开展了社保方面的工作,然而,通过政府出面负责推行的相对较少,政府硬性干预就更少了。伴随工业化的不断推进,政府逐渐开始重视社保工作,该模式非常值得我国煤企的借鉴与学习。我们知道,煤企之中具有大量的职工,社会保险问题非常繁琐,必须建立相应的部门来统一监管该项工作,从而充分确保煤企社会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国外在实践中注重采用集中管理模式,然而,根据各种险种设立相应的管理结构,通过集中和分散有机结合的方式来进行运作,促进了社保事业的突破性进展,对确保社会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分析不难得知,各个国家和地区尽管非常注重进行集中管理,然而,对具体保险模式上也选择分散管理方法,究其根源,各种保险的特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所以,必须按照各种保险的具体状况选择相应的措施,唯有如此,才可以不断提高社保的科学化管理水平。国外完全是政府直接管理,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一定比例的国家和地区采用政府与别的组织进行结合来开展社保管理工作。煤企社会保险管理属于各项险种之中最为繁琐的一种,牵扯到大量的职工,同时覆盖范围非常广泛,所以,实际工作当中能够选择分散和集中有机结合的方式来进行,最终能够促进煤企不断创新管理体制,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三、煤企创新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对策
国内煤企社会保险体制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当中构建起来的,所以,现阶段其业务基本上以部门管理模式来进行。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社保事业逐渐获得发展,先后在每一个大型事业单位推行,煤企社保体制恰恰形成于该过程之中,然煤企社会保险模式却并未实现完全的统一,机关职工与合同制职工两者具有很大的差异,并未实行统一的标准,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必须从管理体制的层面入手来妥善处理该问题,推动煤企社会保险体制创新,使其公平性不断提高,这对于煤企的长期健康发展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煤企在创新当中必须首先明确自身的目标,这样才可以构建起良好的制度框架,其社会保险管理模式才可以不断朝着市场化、规范化的方向前进,作为传统的资源大国,我国具有许多煤企,煤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建设当中应当积极吸收其他国家好的做法,另外,也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国情。通过分析别的国家和地区的好的做法与经验我们得知,比较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险体制必须注重下列几点:首先,必须构建起统一的主管机构;其次,必须将办理部门与管理部门两者进行分离,使其能够在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开展工作,现实之中可以根据相关制度指导开展工作,可以开展切实有效的监管;再次,从社保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的层面开展工作,能够切实确保煤企社会保险的安全性,可以构建起一个科学合理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基金可以运行于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之中,从而促进我国煤企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最后,构建相对全面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从法律的层面来为该项工作有序推进奠定基础,最终可以保证机构设置、基金使用、征收、运作与监管的严肃性。
从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层面进行分析,现阶段,煤企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仍然具有一系列的不足之处,和制定的目标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当前,我国已经发展进入到转型阶段,而社会保险体制建设进度非常缓慢,同时,法律建设严重落后,所以,在今后需要不断进行改进。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转轨正在进行,鉴于此,煤企必须构建起一个统一机构管理模式,而最终的目标是达到法治完备、政事分开、机制健全、监督有力,使其管理体制可以和国际接轨。合理完善的社会保险体制对煤企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尤其是在当今全球高度重视能源问题的大背景之下,煤企在经济社会之中的功能愈发凸显,唯有构建起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才能确保煤企获得健康持续发展,才能确保其在经济社会之中的地位。
综上所述,煤炭企业要想实现自身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首先构建起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险管理机制,同时不断进行创新,这样才能够适应新时期的新要求,充分确保广大职工的权益,才能全面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为企业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参考文献
[1]王新芳.如何完善煤炭社会保险管理体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5(7):26-27
[2]韩风贤.试论国有煤炭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J].现代经济信息,2015(1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