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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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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2008年《办法》刚开始执行时“理赔中心”数量只有5家,经不断发展壮大和“理赔中心”布点工作的完善,目前“理赔中心”数量扩大到21家,基本覆盖了全市所有区域。《办法》实施两年来,“理赔中心”共受理符合条件的物损交通事故684663起,占交通事故警情受理数(2676582起)的25.58%,进“理赔中心”登记定损的车辆有1369330辆,日均1876辆。“理赔中心”在推动当事人快速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一)简化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办事程序经调查了解,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到“理赔中心”处理物损交通事故,普遍感觉方便、快捷。从登记、定损、定责等全过程看,一起交通事故一般只需15至30分钟就能完成,大大减少了保险理赔和事故处理的等候和办理时间,基本消除了当事人对保险理赔的后顾之忧。(二)缓解了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及保险理赔部门的工作压力“理赔中心”分中心启动后,分中心所在区和周边地区的交警支队事故处理部门受理的交通事故总量明显减少,有利于交警部门集中精力处理好其他较大的交通事故案件,提高办案质量。据统计,分别位于徐汇区和普陀区的“绿地”、“众国”分中心启动后,徐汇交警支队和普陀交警支队一周受理的交通事故环比上一周分别下降了30.39%和17.56%。同时,由于分中心布局的普遍性,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也会积极指引当事人就近进入“理赔中心”处理,保险公司的查勘力量相对集中,从而减轻了现场查勘的压力,减少了当事人因查勘力量不到位的投诉,提升了服务质量。(三)有效预防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骗保”行为驻“理赔中心”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事故发生后较短的时间内查勘车辆的实际损坏状况,科学定损,避免了汽车修理厂先期介入和当事人恶意扩大损失、骗取保险金情况的发生。据统计,仅2010年通过“理赔中心”获得并向公安经济侦查部门提供骗保案件线索3起,涉案金额达30余万元。(四)提升了承办“理赔中心”企业的品牌知名度虽然承办“理赔中心”企业为“理赔中心”正常运转无偿提供了场地、桌椅、电脑网络等办公资源,且又严格禁止其对进入“理赔中心”处理的当事人车辆实施强制留修,但是,企业依靠自身的规范化、优质的管理和服务,公道、标准、透明的修理价格,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普遍感觉方便、快捷、规范而自愿将车辆留在“理赔中心”修理的不在少数。据统计,近两年中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愿选择在“理赔中心”修理的事故车辆共136920余辆,约占登记定损车辆数的10%左右,累计修理费用为2亿3千万余元,承办“理赔中心”企业的品牌知名度越来越高。“理赔中心”的发展有利于形成交通事故处理领域警社合作的合力,减少当事人为处理事故耗费的精力,激发承办“理赔中心”企业的活力,为交通事故快处工作增强了推动力。

“理赔中心”一站式服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理赔中心”发展虽然较为顺利,但由于其是新生事物,又具有警社多方合作关系的复杂性,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涉及运营、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一)规范化管理问题随着“理赔中心”的壮大发展,其规范化管理需求日益凸显,“理赔中心”建立之初没有专门的管理组织机构及力量、工作人员接待标准、公开上墙制度、考勤制度等一系列规范化管理体系和制度体系,造成个别“理赔中心”秩序相对紊乱。(二)驻地保险公司查勘定损水平问题“理赔中心”运行之初,驻“理赔中心”保险公司查勘定损水平有限,即使是交强险限额2000元以内的物损亦有常常定损不出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理赔中心”的工作效率和便民服务的目的实现,甚至影响了部分“理赔中心”的生存。以2010年底退出“理赔中心”承办的嘉定嘉检分中心为例,该中心前10个月各大保险公司共受理定损车辆10522辆,能在“理赔中心”直接定损并出具定损单的仅有1513辆,比例仅为14.37%。(三)“理赔中心”定损的价格偏低问题保险公司给予综合修理厂(目前,大部分“理赔中心”承办企业为综合修理厂)的定损价格与4S店的差异较大,定损出单率低、定损价格偏低,影响了“理赔中心”便民利民服务的能力,影响了中心的形象及生存。(四)“理赔中心”信息化管理问题“理赔中心”建立之初,其登记的相关事故信息需通过互联网传输至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公会通过网络安全滤网将相关信息导入“上海市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因网络传输速率、系统安全保障等原因,相关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往往出现差漏,不利于对进“理赔中心”涉及交通事故情况进行科学研判、分析。在长期的发展和实践中,我们紧紧围绕上述问题想方法、求对策,力图建立“理赔中心”良性发展的常态长效机制。

几点启示

(一)启示之一:警社合作的成功运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从“理赔中心”的上述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总结出,要加强警社合作,服务人民群众,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需具备以下三方面的条件:一是警社合作需要有法律上的支撑点。依法办事是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准则。若没有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有关物损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的规定,没有其第七十六条以及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机动车交强险及赔偿的有关规定,就没有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进入“理赔中心”处理的法律基础,就不会有“理赔中心”的存在。二是警社合作需要有多方共赢的共鸣点。公安机关、保险行业监管部门是非竞争非赢利性组织,而保险公司、承办“理赔中心”企业是竞争赢利性组织,它们虽然具有不同的组织属性,但在推进交通事故快处及理赔中心建设上有共赢的基础:公安机关想通过“理赔中心”的高效快捷服务促进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缓解工作压力,维护城市交通畅通、安全、有序;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可通过“理赔中心”加强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各保险公司想通过“理赔中心”减轻其查勘定损压力、缓解其定损力量的不足,提升其服务质量,为其赢得更多客户;承办“理赔中心”企业想借“理赔中心”事故车辆流动量大、公安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对“理赔中心”工作皆给予积极支持的优势,通过其自身规范、优质的管理和服务,使得当事人自愿留中心修理事故车辆,从而为其带来赢利及品牌知名度。三是警社合作需要以为民服务为落脚点。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警社合作项目的推出,不排除多方共赢,但就公安机关来说,必须一切以群众是否方便、是否满意为落脚点,否则警社合作就没有存在的意义,甚至可能成为一部商业赢利的机器。(二)启示之二:警社合作的运维需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1.警社合作需要建立严密的、统一的管理组织体系既然警社合作是一个多方利益的共同体,那么它就极易陷入多头管理的无序状态中,不利于合作关系的维系。根据《办法》有关“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的规定,“理赔中心”合作各方积极会商,建立由同业公会领导的中心管理体系:2010年2月4日,“理赔中心”管理委员会经选举成立,由同业公会、公安机关及绿地、众国、利港、南空、东昌、宝钢6家分中心组成,为“理赔中心”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同年3月1日,经前期积极筹建,“理赔中心”管委会办公室正式启动运转,人员由同业公会聘用相关行业退休的资深专家组成,成为“理赔中心”管委会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对各分中心的规范化管理、日常检查监督及情况收集、研究、协调、反馈等工作;各分中心由驻“理赔中心”公安机关、保险公司、承办企业选取代表组成该“理赔中心”的规范化管理三人领导小组。至此,“理赔中心”的管理组织体系建立,便于对“理赔中心”规范化管理的统一组织和领导。2.警社合作需要建立严格的、规范的管理制度体系“理赔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借助2010年召开上海世博会的有利契机,发起了“理赔中心”开展“迎世博,规范服务”活动,制定下发了《物损交通事故处理及保险理赔流程》、《理赔服务中心服务承诺》、《理赔服务中心规范服务标准》、《理赔服务中心及保险公司服务与投诉指南》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持证上岗、着装、语言态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并统一了“理赔中心”迎世博宣传口号、温馨提示、席卡台卡等,要求各分中心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和张贴,方便办事群众,积极营造世博氛围。在上述基础上,“理赔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又制定实施了《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通过上述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使得“理赔中心”管理运作有章可依,变人管为制度管,避免了人管因素的弊端。3.警社合作需要建立科学的、操作性强的管理监督体系(1)规范服务监管。《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下发后,其配套的《“理赔中心”规范服务考核办法》、《“理赔中心”评分办法》也同步制定实施,规定采取季度考核评比通报的形式加强监管。(2)查勘定损监管。针对各分中心承办单位在联席会议中多次提出的“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工作不规范、技能不佳、核损过慢、定损权限不足,影响中心服务质量”的问题,2010年3月31日,同业公会下发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定损人员服务规范》,要求保险公司须选派素质较好、技能过硬的定损人员进入“理赔中心”,并给予2000元以下(含)的定损权限;2000元以下的赔案必须在15分钟内完成核损;未派定损人员的保险公司,必须在接到查勘信息后半小时内派员赶到“理赔中心”,并对该规定实施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检通报。同时,针对“理赔中心”定损价格偏低的问题,同业公会召集太平洋、平安、人保等6家大型保险企业研商给予“理赔中心”一定的政策倾斜。(3)“理赔中心”流量监管。交警总队结合《办法》实行后的2009年第四季度市区9个区快处率(“理赔中心”处理的区域交通事故数占区域交通事故警情受理数的比例)达到35%的情况,将2010年度的满分设定为40%,列入市区8个区的分局年度自主合议性考核目标,并每月对此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据统计,2010年全年交通事故警情受理数为1343739起,进“理赔中心”处理350442起,占26%。在获得有益经验的基础上,2011年总队更是将此项工作列入了对全市各区县的指令性考核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中心城区、次中心城区、郊区、崇明四个考核区域,分别设置不同的考核标准,从而有力推动了有关公安分(县)局及民警快处工作的积极性,推进了相关分中心的工作。(4)技术信息监管。本市依托已发展多年、较为成熟的“上海市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涵盖车辆基本信息、车辆保险信息、保险费率浮动信息等多方面信息),开发应用了“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理赔服务系统”,通过专线与“理赔中心”相连接,所有进“理赔中心”处理的事故皆纳入该系统进行管理,所有理赔流程信息皆通过该系统进行传输,从而确保了“理赔中心”事故处理工作的规范有序,避免了人为因素造成的偏差甚至是违规操作。此外,“理赔中心”还建立了考勤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系统。(三)启示之三:开展一站式服务需要各方加强合作由于警社合作项目具有多种利益交织的复杂特性,注定了各方必须加强合作,在现有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潜”和“创新”,进一步扩大便民利民的广度和深度,这样警社合作的项目才有生命力。一是警社合作良性发展需要加强凝聚力。既然“理赔中心”是各方利益的共同体,就必须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地沟通和协调,加强警社合作共同体的凝聚力建设。早在“理赔中心”管委会成立之初就规定了管委会季度例会和不定期专题会议制度,通报运行过程中的相关情况、议定相关重大事项等。此外,由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公安机关、各保险公司、各“理赔中心”承办企业负责同志参加,每半年进行“理赔中心”工作小结和召开全年工作总结会议,并在会议结束后进行联欢,加强凝聚力工程建设。通过这种机制,各方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感情越来越深厚,沟通越来越顺畅。二是警社合作良性发展需要加强政策倾斜力。既然“理赔中心”是各方利益的共同体,为求得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就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不断挖潜、创新,给予“理赔中心”较好运行的政策支持。例如,本市目前已实施了物损事故“互碰自赔”制度(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各方均有事故责任,且损失均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由各自保险公司赔偿其被保险车辆损失),但是,机动车物损事故中大部分为一方全责事故(据统计,该类事故占机动车物损事故总量的90%左右),在中国保监会已有政策支持的情况下,上海目前还未尝试“全责自赔”制度(即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中,一方全责,且损失均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亦由各自保险公司赔偿其被保险车辆损失。

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首先,我代表县政府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各位领导,来我县调研指导农业保险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县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做以汇报。

一、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国务院决定在全国6个省(区)开展农业保险试点,我县被省政府定为全省30个试点县(市、区)之一。三年来,我县全面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吉林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县情,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探索工作模式,积极破解各种难题,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全县玉米投保面积116649公顷,大豆投保面积794.15公顷,占种植面积的85.4%,农民自交保费7030706元,各级财政配套28122824元,全县共参保92724户,占总户数的55%。

玉米投保面积123835公顷,大豆投保面积1426公顷,水稻投保面积1299公顷,花生投保面积31797公顷,葵花投保面积50公顷,参保总面积为15.84万公顷,占种植面积的70%,农民自交保费846.39万元。

全县农业保险理赔资金达到7400万元,扣除农民自交保费703万元,参保农户通过农业保险获得现金补偿6697万元,户均达到724元,将农户因灾减产的损失降到了最低限度。在此基础上,我县的农业保险工作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不但保险项目增加到5种,而且参保面积达到了15.8万公顷,较之的大灾之年增加了4.5万公顷,农民的参保意识及参保积极性空前高涨,全县农业保险理赔资金658万元,所有受灾农户均得到了保险补偿。

三年来,我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之所以取得这么好成绩,是县政府与安华保险公司精心组织、密切合作、合力攻坚的结果,是县政府作为行政机构积极引导、强力推动、全力落实国家惠农政策、改善和关注农村民生的结果,同时也是安华保险公司严守信誉、优质服务、热心支农的结果。可以说,三年来,安华保险公司高质量、高标准的优质服务、守诚信、重承诺的经营原则,不但得到了政府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得到了广大农民的认可和好评。作为政府本身,始终坚持“安华的事就是农民的事,农民的事就是政府的事”的原则,全力引导、宣传、助推、支持农业保险工作,才赢得了今天我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县委、县政府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主管农业副县长任组长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经局,负责具体业务操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站在政治高度来充分认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为卓实有效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县政府又成立了农业保险灾情核定专家组,对参保农户的受灾情况查勘定损,以确保受灾情况的真实可靠。并制定出台了《县农业保险工作管理办法》,《县农业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等规范性文件,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二)广泛宣传引导,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县政府召开了全县农业保险试点动员大会,由县广播电视管理局录制,并会议全程在县电视台专题播放,制作了农业保险知识专题讲座,在县电视台滚动播出。同时,县政府要求各乡镇(场)都要召开乡村两级干部会议及由基层党员和农民代表参加的宣传会议,并印发了大量的宣传单,在村屯张贴悬挂了参加农业保险的宣传标语。通过大量的宣传措施,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广大干部群众对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真正做到农业保险这项惠农政策了家喻户晓,众人皆知。

(三)积极筹措资金,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为使农业保险配套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县政府县长亲自召开了由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农业保险补贴资金调度会议。并重点强调了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及时筹措到位的重要性。明确要求财政部门将农业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并及时划拨到保险帐户。确保了农业保险补贴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使我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四)科学查勘定损,为农业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我县把灾情查勘作为理赔的重要依据。组织农业保险灾情核定专家组对参保农作物进行了一次初步查勘定损。农业专家深入到村屯田间地块,每个村分好、中、差取3个地块,每个地块都深入到50米以外,取样本,量穗长,查穗粒,仔细测算。农业专家们不辞劳苦,辛勤工作,实事求是地测产,科学的查勘为理赔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得到了群众的认同。

(五)强化服务措施,扎实有效地推进农业保险试点理赔工作。理赔工作是农业保险试点最关键的一个环节,事关农业保险试点的成败,事关农村 稳定的大局。为此,我县强化服务手段,把理赔工作做到了实处。制定了《县农业保险试点理赔兑现方案》,对工?一流信息监控拦截系统

监控拦截系统提醒您:很抱歉,由于您提交的内容中或访问的内容中含有系统不允许的关键词或者您的ip受到了访问限制,本次操作无效,系统已记录您的ip及您提交的所有数据。请注意,不要提交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内容!本次拦截的相关信息为:群体性事?训氖杖。?サ奶畋ǎ?智榈纳媳ǎ?档乜安椋?┮当o张飧蹲式鸷硕ā⒎⒎牛?┮当o丈戏梦侍獾牡鞔φ裙ぷ鳎?庑刹课?o展ぷ髯龀隽俗恐?墓毕祝??0按总额的5%拨会经费。而,降到了“按总额的3%拨会经费”,这样导致我们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基层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四是实际运行与监管的冲突。农业保险是惠农政策,不同于其它保险。在政府主导、推动农业保险过程中,受保险法规约束过多,不利于工作开展。政策性保险不同于其他的商业性保险,完全按照商险的运行模式去做,很难实现,政策性保险应该有自己独具特色的开办模式及操作规则,处理好运行与监管之间的冲突。

五是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够。国家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每年都在调整,一年一样,并且出台时间较晚,导致承保期工作异常紧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建议

针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降低县级补贴及农民自交保费比例。中央和省已经考虑了县级财政的困难,降低了县能配套资金的比例,可是15%的配套资金,对于捉襟见肘的扶余县财政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比例。农民自交保费能否降低或不收。既然是惠农政策,能不能象粮食直补或良种补贴那样,一分不收,把好处都直接给农民。建议把农民自交比例调到5%左右,能更好地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二是农业保险由农民自愿向准强制方向转变。建议国家将农业保险与其他惠农政策相结合,制度出台农业保险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发展,实现农业保险由农民自愿向依法准强制参保的转变,

三是适当提高农业保险工作经费。建议适当提高农业保险经费比例,以缓解基层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不足的矛盾,以此来调动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

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道德风险 政策性桑蚕险

一、引言

海安县位于江苏省东部的苏中地区,全县有区域化、专业化的生产基地,共有蚕桑15.5万亩。近年来 ,海安县已形成了从栽桑养蚕到收购蚕茧、缫丝、织绸、印染、服装加工、出口的一条龙产业链,桑蚕业已成为当地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海安蚕茧产业有三大特点,一是桑园连片种植面积大,现有桑园面积1万公顷,约占江苏省的1/10、全国的1/70;二是蚕茧总产量多,每年蚕茧生产总量约占江苏省总产量1/6、全国总产量1/28;三是蚕农饲养规模较大,全县共有10万户蚕农,平均每户0.093公顷桑园面积、养蚕4.5张、产茧179kg,蚕茧收入达4500元。

为了分散养殖户的风险,保障农民的收入稳定,海安县在开展多项政策性保险的同时,针对当地的产业特点增设了桑蚕险种。养蚕技术包括栽桑和养蚕,涉及种植业、养殖业两大领域,技术环节多而复杂。政策性桑蚕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家蚕,桑蚕生产受气候变化、病虫害影响很大,有时甚至会出现粒茧无收的情况。桑蚕保险事故具有原因多样化,种类复杂,分布广泛的特点,尤其是遭受巨灾时涉及农户范围广,损失集中,赔付率远高于其他险种。桑蚕保险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的自身特点,必然导致高赔付率,对保险公司而言,高赔付率必然导致高费率。高费率降低了蚕农的投保意愿,高赔付率使保险公司难以经营,这是一对难以逾越的矛盾。本文分析了江苏省海安县桑蚕险的发展现状,并针对理赔过高的现象进行了原因分析,并最后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海安县桑蚕险的现状

海安县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县。全县25.77万农户,蚕农10.4万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40.35%;耕地面积79.39万亩,年投产桑园面积12.5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5.7%。常年发种量一般稳定在30—40万张,最高年份发种60多万张,生产蚕茧2万吨左右,蚕茧总值近4亿元,蚕茧产量、综合质量指标均保持全省领先水平,蚕茧生产收购连续29年跃居全国县级第一。蚕桑生产是海安县农业的支柱产业,也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海安县在全省首创将蚕桑保险作为高效农业的自选保险品种,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范围。

(一)政策性桑蚕保险条款分析

目前海安县开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包括大宗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蔬菜大棚保险、养殖业保险以及农机具保险等几大类。其中种植业保险包括水稻、小麦和油菜,保险费率均为5%,保险金额分别为每亩400元、400元、300元,政府补贴利率为70%;蔬菜大棚保险包括钢架大棚、竹木大棚、棚内蔬菜和薄膜4种,保险金额分别为每亩3000元、800元、2000元和600元,保险费率分别为3%、5%、6%和18%,政府补贴比例为50%;养殖业包括桑蚕、育肥猪、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保险金额为桑蚕400元/张,育肥猪400元/头,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4000元;保险费率分别为5%、5%、6%、6%,政府补贴比例为50%、60%、80%和60%。

桑蚕险的保险责任为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煤气中毒、农药中毒等导致的桑蚕死亡,按照保成本的原则,每张蚕种的成本保险金额为400元,保险费率为5%,保险费为20元/张蚕种,农民承担30%,即6元/张。受损规定:在接到被保险人的报案通知后,保险人员通过实地勘测,确定被保险蚕的受灾范围和受灾数量,并将测算结果记录备案,形成原始损失记录。桑蚕生长期分为稚蚕期、壮蚕期和上蔟采售期,理赔时根据生产期和绝产损失或部分损失的情况按比例进行赔付。

若被保险人的蚕实际养殖张数大于投保张数,并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无法区分未投保张数部分,保险人按投保张数与实际养殖张数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被保险蚕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同时又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的损失,应从总损失中扣除。

桑蚕受气候、病害的影响特别大,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农药污染物中毒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就造成桑蚕养殖的高风险性。而我们通过表1发现,海安县的种养两业的保险除了蔬菜大棚外,基本上采取统一的费率5%-6%,也就是说桑蚕养殖的风险等同于大宗农作物的种植业,或者还低于能繁母猪和奶牛。这与实际的情况是不相符合的。因此,我们根据保险费率可以预测桑蚕险的赔付率一定会很高。

(二)政策性蚕桑险的现状分析

2007年,海安县开办了中秋蚕保险。2007—2011年蚕农共投保171.08张蚕种,筹保费2033.6万元,其中蚕农参保交费1017.1万元,其余为各级财政补贴。共涉及参保农户76.87万户次。2007—2011年共理赔1891.92万元,简单赔付率为90.14%。

表1 历年投保情况 (单位:万张、万元、万户)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安县支公司。

蚕桑生产受气候变化、病虫害影响很大,春季病虫害发生率总体低于秋季,春季出险率低,资金赔付率、出险面一般低于中秋蚕。5年来全县蚕茧平均简单赔付率90.14%,其中春蚕资金简单赔付率80.64%,中秋蚕资金简单赔付率达98.75%,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农业保险从2008年至2011年的简单赔付率平均为37%(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与桑蚕险的赔付率相差甚远。这就说明海安县桑蚕险总体资金赔付率较高,存在以其他险种保险弥补蚕桑保险的情况。

三、桑蚕险的高赔付与道德风险问题

桑蚕险的高赔付除了上文条款分析中指出的费率设计不合理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道德风险。养殖业的道德风险要远远高于种植业,主要原因在于养殖业的价格波动较大,给了农户不道德的动机;养殖业在技术层面上更容易实施道德风险行为。在保险市场上,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保险公司很难预知投保后投保人的个人行为,如果投保人不按合同要求理赔或者故意制造险情来获得赔款,就会使保险公司承担的赔付率超过正常概率。道德风险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上升,并导致保险市场效率低下。下面分别从市场因素和技术因素分析道德风险的存在可能性。

(一)蚕茧价格与赔付率的关系分析

在蚕桑政策性保险中,由于保险公司与参保蚕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若蚕农对保险的期望收益较高,则购买保险的倾向较大。

蚕农购买桑蚕险后,灾害发生的概率取决于大自然,假设概率为q,保费为Cp,蚕农防止灾害发生投入的成本为C,灾后能获得的理赔款为RI(-C),销售蚕茧收入为Rs(C),农民的净收益为:U(c)=qRI(-C)+RS(c)-Cp-C,其中RI'(-c)〉0,RS'(c)〉0(灾害发生的前提下),最优化的一阶条件为U'(c)=-qRI(-c)+Rs'(c)Cp-C,其中RI(-c)〉0,Rs'(c)〉0(灾害发生的前提下),最优化的一阶条件为:U(c)=-qRI(-c)+Rs'(c)-1=0,即

其中, 为蚕农防止灾害投入的边际收益,RI'(c) 为防止灾害投入的边际成本,当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蚕农收益最大。

保费Cp是蚕农的沉没成本,而大自然发生灾害的概率q是不可预知的,若灾害没有发生,cov[C,Rs(c)]=0意味着即使蚕农增加防止灾害的投入成本,只能增加成本而不会增加销售收入,故农民在日常生产中可能会通过减少防护措施来降低生产成本。若灾害发生,防护措施在增加成本的基础上以保险理赔款RI(-c)为代价换取销售收入Rs(c) ,是否能使净收益增加仍然存在不确定因素,故农民可能会疏于救灾。虽然目前桑蚕农业保险是成本保险,相对于农户的收入较低,但事实上的确存在农民的骗赔行为。 因为养蚕单张蚕茧的收入为650元左右,而每张蚕茧的成为约为150元左右,每张蚕茧的纯收入约为500元。海安县政策性桑蚕险中,春(秋)蚕保费为400元/张,养蚕的单张收益与单张保费收入差异不大。2007至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蚕茧价格持续走低,农民对蚕茧市场没有信心,蚕茧市场的收益不高,农民极有可能疏于生产管理,寄希望于保险理赔的收益。数据显示2007年秋蚕的简单赔付率为109.09%,2008年达到了117.59%,超高的赔付率表明道德风险确实存在。

(二)桑蚕养殖的特殊性导致的道德风险

养殖业中,一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用保险标的分散的特点,和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识别和管理困难或管理中的漏洞,偷梁换柱,更换保险标的,或将畜群选择性投保,病畜带病投保,养殖鱼虾发生疫情之后才投保,甚至以无中生有制造假赔案的方式骗保的案件累累发生。

桑蚕养殖中,桑蚕个体形态小,做保险标的的做法无法实现,另一方面,目前桑蚕勘察定损技术还停留在相关人员手估目测的方式上,由于信息不对称,若投保农民将不属于自家的病蚕混入其中,理赔工作人员也无法察觉,将极有可能发生道德风险。

蚕农养蚕既要栽桑又要养蚕,技术环节多且复杂。桑蚕生产受气候变化,病虫害影响很大,在实际理赔中,蚕桑保险事故种类繁多,原因复杂,分布广泛,个体差异大,赔付容易超过真实情况,损害承保方的利益。海安县养蚕农户多,分布广泛,而蚕病灾害的爆发时间集中在上簇阶段, 理赔人员需要要在短时间内走完需要理赔的各家农户, 对人力物力要求都很高,而此时正是下一季蚕订种、备种时间, 导致蚕桑站人力不够。

桑蚕的发病存在突发性,特别是到了上山结茧期往往会出现不结茧的现象。出险蚕农索赔心切,农险人员现场勘查工作量大。如果勘查不及时,会影响社会稳定;如果平时不出险也供养大量勘查人员,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会不堪重负,且人员使用的效率低下;如果保险公司一味追求自身效益而减少保险人员的配置,又会造成勘查力量不足。最主要的是,如果不及时勘查,桑蚕将坏死,化成积水消失,出险现场将不复存在,桑蚕不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果会更加严重。

四、政策建议及对策

(一)切实加强领导及宣传工作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和服务网络体系,县镇各职能部门和联办共保保险公司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职。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镇村公开栏、引发保险条款和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广大蚕农对桑蚕保险的知晓率和认识率。继续做好基层干部、县镇农险干部的业务培训,从政策条款、保险知识、勘查定损、电脑操作等方面,提升农险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二)拓展保险品种

海安县政策性蚕桑保险目前主要针对养蚕的生产风险,建议增加桑园生产保险以及桑苗保险。此外,蚕茧市场中的风险也可以考虑加入保险条款,建议保险公司承保蚕茧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的桑蚕产业的经营风险。同时,在蚕桑保险发展过程中,保险公司也应关注增加其他各农业保险的品种,积极推广,提升公司运营能力,也可以从侧面带动蚕桑保险的顺利实施。

(三)建立蚕业合作社和救险互助会,化解道德风险

蚕业合作社以技术服务为主,社员之间可以互相交流技术经验及自然灾害、病虫害信息,形成相互约束和监督,有效降低了养蚕的生产风险和市场经营风险。建立养蚕救险互助会,桑蚕生产中一旦发生毒害风险等事故,互助会及时到场,进行抢险和技术指导,把损失降到最低;发生事故需要理赔时,通过互助会来配合保险公司进行桑蚕保险的定损理赔,可以有效解决保险公司的信息不对称难题,增加定损理赔的准确度,提高了理赔效率,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成本。

(四)从保险制度上规避风险

制度上应做出改变,由于投保人的情况不同,保险费率应视情况做出变化。以理赔的原因为依据,可以将投保人分类管理。由于疏于生产管理或者疏于防范灾害而产生的保险事故,若属于保险范围,办理理赔;但应该降低该类投保人的资质类别,在之后的保险期间内,提高该类保险人的保险费率或者降低保险金额。对于自然灾害、大范围的农药中毒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保险事故,对此类投保人不做处理,不改变其之后的理赔标准。

在实际理赔程中应始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报案后现场勘查要及时,事故处理后要对保险理赔案例进行公示,包括蚕农姓名、保险事故情况、事故原因分析、理赔的方案和金额等信息,从减少桑蚕险错赔的角度降低赔付风险。

(五)对蚕桑保险覆盖区域进行划分

蚕桑生产的区域化、基地化、规模化有一个过程,有些蚕桑养殖地区交通不便,通讯落后。蚕桑保险覆盖区域小,总保费收入较低,风险发生较为集中,保险理赔需要的人力物力大,导致蚕桑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大大增加。可借鉴重庆市做法,规定县域范围的计划发种量不得低于3.5万张,扩大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满足了大数法则从而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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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在整体推进面上,保持水稻、三麦、棉花、玉米和油菜等5个主要种植业品种的承保面达80%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2个主要养殖业品种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在保障程度上,继续推行低保费、低保额、有限责任的初始成本保险,主要种植品种的保险金额在每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四个档次中,以县(市、区)统一选择一个档次〔原则上在300元及以上,具体由各县(市、区)根据财力和群众意愿研究确定〕,费率为5%;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奶牛的保险金额为每头4000元,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的费率均为6%。在保费补贴上,主要种植业品种保险,中央和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60%,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10%;能繁母猪保险,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50%,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30%,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含5万头)的县(市、区),省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外再增加10个百分点的保费补贴;奶牛保险,省级财政补贴比例为50%,县(市、区)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10%。在时间要求上,7月底前要完成水稻、棉花、玉米、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保费的收缴及相关工作,11月底前,完成三麦、油菜的保费收缴及相关工作。

二、扎实推进高效农业、农机等保险

突出围绕我市现代农业建设和“高效农业突破年”活动,大力发展蔬菜大棚(含棚内蔬菜)、规模猪场、规模禽场、桑蚕等高效农业保险。适时开展其他高效农业保险试点项目。在整体推进面上,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应努力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5%以上。在保费补贴上,包括高效农业在内的其他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50%,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10%。各县(市、区)及承保公司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扎实抓好。在时间要求上,9月底前要完成70%,11月底全部完成。年终市将对高效农业保险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考核。

要进一步做好农机保险工作,力争达到“应保尽保”。在保费补贴上,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40%,县(市、区)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10%。积极启动渔船、渔民保险,渔船、渔民承保面达到30%以上,具体待省相关保险条款下达后实施。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一)巩固完善联办共保模式

继续采取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共保”的农业保险运行模式,政府与保险公司仍按6:4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农机保险统一采取承办保险公司自营模式,即:由保险公司单独承办、自主经营,政府及有关部门除做好财政补贴、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外,不参与保险的具体运作和理赔。

(二)坚持全市统一的农业保险条款

农业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全市统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主要种植业和主要养殖业保险严格按《年省农业保险条款(第一批)》(金融办发〔〕8号)执行;蔬菜大棚(含棚内蔬菜)、规模猪场、规模禽场、桑蚕按《年省农业保险条款(第二批)》(金融办发〔〕71号)、《市高效农业保险试点条款(试行)(年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业保险试点几项工作的通知》(政办发〔〕118号)执行。实行无赔款优待制度,对上年参保未发生赔款的农户在本期给予相应险种自交保费部分10%比例下浮的优待。

(三)规范农业保险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

管理费仍按当年总保费(含财政补贴部分,下同)的15%提取,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动、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其中承保保险公司展业等管理费用为8%(其中0.5%由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用于市级农业保险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信息管理、专家咨询等相关费用支出);县(市、区)、乡(镇)、村行政组织推动费用为7%(其中大部分应用于乡、村)。在提取的顺序上,先将农业保险资金总额(含农民缴纳的保费和各级财政补贴的保费)按4:6比例分别转至承保保险公司和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然后各按15%提取管理费,即承保保险公司为6%,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9%。在此基础上,由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农业保险当年总保费的2%再划拨给承保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资金和管理费必须按规定比例及时、如数划拨,不得以任何借口迟转或少转。农业保险管理费用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滚存使用。农机保险管理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按农险办〔〕1号文件执行。

(四)建立健全农业保险财务核算监督体系

各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按要求全面建立农业保险财务会计核算账目,专项核算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取、补贴、划拨、理赔资金支出、农业保险基金积余,管理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结余,农业保险政府巨灾风险金的提取、使用和积余等情况。并定期与财政部门、承保保险公司核对相关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各县(市、区)要指导乡镇农经部门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基础管理分户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承保、查勘、理赔到户。

市及各县(市、区)承保保险公司要对农业保险保费、管理费用和农业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可与其他保险资金混用。县(市、区)承保保险公司实行报账制的,也要在报账时复印有关票据和文件,建立专门账目,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市及县(市、区)承保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资金账户余额要定期进行核对。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专账核算和管理农业保险保费、基金、政府巨灾风险金等,实行滚动积累、封闭运行、定向使用、专款专用,并及时与本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对有关账目。农业保险专项资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继续纳入农业保险资金使用,确保有偿增值。

(五)大力推进使用“一折通”支付受灾农户理赔款

为加强对农业保险赔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理赔效率,各县(市、区)应充分利用粮食直补“一折通”发放平台,切实做好有关基础工作,大力推进使用“一折通”支付受灾农户赔款,确保保险理赔及时到户。已使用的要规范流程,减少农业保险理赔资金中间层次滞留时间。同时,各地可充分利用农民负担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等农经信息资源,做好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到户、实行信息化管理的有关基础工作。

(六)规范实务流程

从农业保险实际出发,突出为农服务和有利规范两个重点,根据省有关规定,制订和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实务和理赔实务规程,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规范化水平。

四、充实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

各地应充分认识到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的重要性,并按照《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外金〔〕49号)规定不断充实该项基金,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增强我市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继续充实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5月底前将上年度的小麦、油菜保费总收入的10%上缴至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10月底前将本年度投保水稻、棉花、玉米保费总收入的10%上缴至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市财政部门收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上缴资金后,要在15日内及时将本级财政应负担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划入专户,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助申请。

同步建立和充实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各县(市、区)政府原则上要按照本地当年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的5-10%比例安排资金,连同上级财政部门的保费奖励、县级政府管理的农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县级政府保费收入当年结余、可以用于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的其他资金等,不断充实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各承保保险公司按补贴险种当年保险公司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或进行再保险),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效性高,必须强化组织领导,抓紧组织,积极推进,加强协作,宣传发动到位、认识到位、政策到位、工作推进到位、赔付到位、督查规范到位。

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及宣传、农经、农业、农机部门和承保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通过墙体标语、进村入户等各种形式和途径,营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浓烈氛围,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意义,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培养农户保险意识,使投保农民了解掌握农业保险险种、保费金额、保障程度和保险责任等内容,自愿投保。各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定期进行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农业保险真正深入人心。注重典型示范引导,大力宣传农险受益的典型案例,提高农户参保积极性。

二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间要不断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农办和农经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了解农业保险面上情况,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相关推进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编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预算,积极做好与省(市)的衔接工作,保证农民参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以及理赔资金及时划拨到位,做好农业保险资金及巨灾风险资金的管理;承保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增强农业保险力量,加强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建设,建立健全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村“三农”保险服务点,积极开发适应农村发展、符合农民需求的农村保险险种,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切实做好业务培训、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农业(林牧)、海洋与渔业、农机、粮食等部门要加强农业知识培训,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和组织专家参与定损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气候趋势分析,及时灾害性天气预报;其他部门按职能做好农业保险的相关工作。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各地积极开办符合农民需求的农村保险险种,开展以险养险,各地在政府采购商业保险业务时,可优先考虑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车辆保险;经营管理;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2

一、车险在财险中的地位及发展现状

(一)车险在财险中的地位

我国从2007年开始实施交强险制度,作为产险的支柱险种,机动车辆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得到扩大,其保费收入成为产险保费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表现在车险保费收入增速高于产险整体的增长速度。以及车险对产险的贡献率高达84.33%。机动车辆保险收入的主要部分是通过交强险得到的保费收入;二是车险的市场广阔占有率高。车险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绝大部分,占我国财产险市场份额最多的前四家公司各自的车险业务占总业务份额超过60%,甚至90%以上。由于车险业务增长过快,使整个财产险市场的效益均由机动车险的经营情况决定;三是车辆险还有盈利空间可供挖掘。过大的业务规模以及过快的上升趋势,导致车险的经营压力过大,盈利状况差强人意。交强险与机动车险的高赔付率增加了经营管理的难度,考验着经营者的管理能力。而经营者的管理能力直接影响着产险和非寿险行业的发展前景;四是车均保费很低,增加了经营车险承担的风险。因此,各保险公司关注的重点从车险业务的规模转向提高车险业务的利润。

(二)车险的发展现状

作为财产保险的重要支柱险种,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状况不容乐观。最近几年车险保费收入增长速度逐年上升。据统计,2011年车险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总额的57%,其中市场份额最多的3家公司,车险保费收入占总营业额的72%左右,中小公司的车险占比更是在82%左右,更有甚者能达到88%以上。2012年各公司车险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继续增加,已经超过了81%,赔付率高和整体效益差是目前车险行业的两大特点,2012年绝大多数的车险公司都没有盈利基本上算是全线亏损。2012年车险的利润率是负的,这种情况虽然在2013年第一季度有所改善,但仍无法改变全行业亏损的状况。因此,只有车险取得效益才能保证整个产险公司的效益,车险的地位举足轻重。财险公司的业务集中在车险这一部分,对车险的经营管理关系到公司的发展情况,把车险作为发展重点的基础上,各公司也应该优化险种结构。自2008年以来,车险赔付率攀升,增幅可能进一步加大。赔付率增长过快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使公司的支出超过预算,降低了公司的赢利能力,车险行业“保费高、赔付高、效益低”的经营特点不利于整个行业良好的可持续发展。

二、车险经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营销方式及产品趋同

各保险公司的车险品种和营销策略大抵相同。合同的责任范围和附加险组成结构也都相似,对车险市场的定位和分类没有各自的特色,策划方案不成熟。这些原因的存在使得各保险公司的成本结构类同。而各公司的保险品种又类似,其经济价值大致相同,可以提供的服务也差不多,费率差别不大,因此投保方向大都和关系有关也就不奇怪了。许多新的保险公司哪怕经营了好几年,公司的盈利状况还是不容乐观。因为传统的营销机制要求公司具备庞大的社会关系网,而新公司的客户群规模并不大,依靠传统方式很难取得竞争优势。这就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改善产品开发策略和营销方法,创新管理方法,提高产品的服务质量,建立灵活的营销制度,从而提高对车险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车险竞争成本较高

目前保险公司营业费用虚高、降费竞争以及理赔政策宽松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方面大量的新建公司进入保险市场后为了扩展业务不惜通过支付高工资和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高昂的手续费,从而增加了营业费用进而倒逼经营成本增高。另一方面作为一种车险的营销方式汽车经销商兼业车险。汽车经销商为了完成销售指标,被动的压缩汽车经销利润并希望通过卖保险挽回。另外保险公司间的恶意竞争产生降费,客户会选择投标的方式投保车辆保险,而激烈的价格竞争导致一些公司忽略了业务的服务质量,牺牲成本恶意竞标,产品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本末倒置,用效益换来的规模不但降低了保费还增加了经营风险,提高了发生亏损的可能性。另外,宽松理赔方式的竞争手段也增加了经营成本。理赔作为一种服务形式,一旦被用于竞争,必然大幅度地提高了赔付水平,也加大了对赔案水分的控制难度,保险公司要承担的赔付和管理成本都增加了。高费用、高赔付和低费率是保险公司很难获得利润的主要原因。在车险业务保费绝对数量增长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利润下滑,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

(三)车险管理机制存在弊端

1.约束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保险公司的承保质量普遍不高,比如高达70多万元的凌志400轿车的保险价值被定为35万,出险后不能及时的按比例进行赔付;而1985年生产的兰鸟轿车的保险价值却被定为30万元,不但不折旧仍按30万承保车险行业中类似的由于不负责任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现象不在少数。约束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权利和义务不匹配,从事车险业务人员中很少具有处理车险业务问题和承担相应责任的权限。虽然有些公司建立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可执行力度不大,使其成为一种摆设。

2.考核机制不够科学

目前对车险行业的考评方法仍过于依赖数量。一年四个季度都在考核业务的进度只有年终考核利润;在整个考评过程中,针对管理质量的指标很少,且大都是辅的指标。如人保公司曾经实施的针对单险种考核。从签单、验险承保、核保核赔到勘查事故现场的每一个环节都比较规范科学,但从整体上看,对管理质量的考评还不够,在考核中占比不大,仍过于依赖数量。为了实现业务管理的“保赔分离”,业务发展和理赔服务中心应运而生,虽然改变了管理形式,但考核机制仍不完善,现在是由地市理赔中心承担大部分的理赔。而原来的保费收入以及效益考核是针对基层的,针对经济效益的考核缺乏科学的管理办法,对象可以是地市理赔中心也可以是基层。

(四)车险理赔风险较大

车险过高的支出赔付率增加了公司的经营收益压力。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开始走进千家万户,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在逐年升高,有效报案和已决赔案的数量增速不断提高。人保财险公司2012年平均每月处理赔案120多万件。三责险的赔付率持续上升以及关于人伤案件诉讼越来越多,涉及人伤的案均赔款占比居高不下。对于理赔的关键环节管控力度不够,管理理赔的手段比较落后,现场查勘比较粗糙,一些理赔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够等原因,造成了许多财险公司的理赔质量不过关、对车险的理赔水分很高。随着保险欺诈行为的不断扩散,增加了保险行业的道德风险,滋生了骗保、徇私赔付等现象。

三、关于车险经营管理问题的改进对策

(一)建立新的车险业务发展战略

目前保险市场呈现出多元化的竞争格局,保险公司的竞争关键在于服务质量的竞争。作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保险理赔是否及时准确、是否为保户考虑等成为拷问企业良心的标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把保户的满意程度作为评价自己公司服务质量的标准,尽量简化投保手续,提高理赔的及时性等,通过切实有效的方法,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保险市场的占有率。保险公司与各分公司要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机制,通过对车险市场科学的分析,保证车险产品与市场发展相适应,能够及时为客户提供所需产品,在保证服务质量提升的同时降低经营成本,实现车险经营管理的粗放向精细化转变。

根据英国学者格里芬的研究表明车险用户对保险的需求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所以车险经营公司应该在能保证提供差异化服务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车型,不同需求的客户制定相应产品,与银行或中介机构形成规模效应,不断降低车险产品中介费用,使车险产品的附加保费不断下降,保证一些客户在购买多种车险产品的基础上并不花费太多金钱,使客户愿意购买多种车险产品,不但能够分担车险的风险,还能够提升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经营效益。

(二)加强车险成本管理

保险公司应该不断培养公司内部员工对于成本控制的意识,协助员工树立效益观念。对于车险业务而言,盈亏临界点的含义就是,在充分考虑各项费用等因素的条件下,如果赔付率达到60%,同时支付10%的手续费,那么盈亏临界点即是70%,根据盈亏临界点,对单笔业务而言,若盈利低于临界点就应该舍弃此业务。即使对于与公司已经有长久合作的客户,也应该利用盈利临界点对其业务进行分析判断,保证每笔业务都能为保险公司带来收益,同时不断降低保险公司的成本,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同时削减保险中间过程的支出。制定科学合理的承保方案,可将业务风险从低到高分为六个类别A,B,C,D,E,F,通过对险种的精细划分,从而制定有针对性的承保策略。先对各客户群所属险别的业务进行盈利性分析,确定各客户群所属的效益险种风险类型,根据得到的分类有针对性地对低风险客户加大营销力度,限制亏损险种的营销,提高每单保险的盈利能力。具体说来“全力巩固A类业务,积极发展B类业务,有效提升C类业务,控制D类业务,重点管控E,F类业务,提高优质业务续保率”。

(三)建立健全车险管理机制

严格把控车损险查勘定损的过程,将理赔第一关掌控好。现场查勘力度直接影响车险经营的好坏,加强现场查勘力度,加强对查勘定损环节的时限管理,强化对现场的第一时间的查勘:首先,对非双方事故处理案件可采取“快捷服务程序”,第一现场查勘率(复勘事故第一现场查看率)不能低于95%,否则不得采取“快捷服务程序”操作。其次,如果出险后未能及时报案或出险案件有疑问必须对第一现场进行查勘,如果案件由汽车修理厂代办,则被保险人和事故当事人必须有知情权,经当事人同意再对出险情况进行核实和再次查勘事故第一现场。再次,在关键时间当场报案的关键车型出险的车损案件必须对第一现场进行查勘,如出险车损却未及时报案的,要重新查勘第一现场。其中关键时间主要指下午的一点半与傍晚的七点半这两个时间点,关键车型主要以一些年限老旧的机动车。还要建立完善理赔后复查机制,坚持定损复查的开展。查勘案件复查率必须高于10%,核损案件复查率必须高于3%。还要加强异地查勘案件的受理,对于大型案件,如车损数额过大要派出高级别定损员前往出险地查勘定损。要由职业责任感强,业务精通的理赔人员到出险现场查勘,避免出现骗赔案件,提高现场的查勘准确率。最后要重新制定定损准则,加强报价与核损的管理,遇险车辆要先进行维修,实在无法修理才可更换,明确理赔定价的标准,一定要明确与4S店是否有合作关系,避免出现定损的错误性。保险公司应该不断提高对车险经营管理的能力,由于车险的赔付与收益要受未决赔款的制约,所以对于位居赔款数据的准确性要求较高,通过信息交流或其他措施不断提高对于理赔数据的把握能力,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协助保险公司制定经营战略,不断提高盈利能力,同时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和车险客户的交流,在理赔工作进行时,通过与客户的联系保证理赔数据信息的准确程度,避免传统未决赔款出现核算失误的情况,不断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四)防范车险理赔风险

首先加强核保工作力度,正确严肃的对待核保制度。核查每个保单,不允许出丝毫纰漏,从根源切断理赔风险。核保工作人员必须铭记公司车险条款费率,充分了解客户情况,熟悉市场环境。要定期对核保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防止由于业务压力和自身的因素降低核保真实性。为降低承保业务的风险,要坚决执行公司车险条款与费率。其次建立基础数据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大管理力度,确保原始数据的真实性,落实责任制,完善业务数据积累与业务分析。再次通过进行数据分析,动态监控公司的经营情况,建立重点指标的风险预警系统,准确详细的风险数据,是车险理赔稳定运营的基础。最后对工作人员严格监督考核,不能有用承保信息造假,无赔款支付优待与人为降低保费等现象出现,不得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或将家庭用车作为营业用车性质承保,不得更改承保信息如初始登记日期、出险记录与使用性质等。展业人员由于可以掌握客户大量的风险信息,必须要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要全方位多角度的了解客户风险信息,在车险承保中要严查客户的风险信息,防止“病从口入”从根源上杜绝风险的发生。

细化风险,健全核保制度,针对不同险种制定核保规定。不同性质车辆的风险特征不同。营业用车辆作为一种工作工具,基本都是长途行驶,有非常高的使用频率,“三超”现象十分严重,因此出现交通事故的概率较高,有较高的三者险赔付金额。所以,对于营业性车辆三者险的赔偿限额要合理确定,对不计免赔的承保进行限制。一些非营业性车辆,那些高档车辆更换的配件和维修价格非常高,而且出险后客户对车辆维修的要求要比一般客户高很多,导致车损险有较大的风险,因此控制高保额或高龄车辆等非营业性车辆的承保也非常重要;对于新上手的私家车,由于驾驶员基本都在实习期,驾驶不够熟练,有较高的出险率,会出现很多小碰撞小摩擦,再加之新车开始处于磨合期阶段,因此,要限制对新上手的私家车的不计免赔险承保,用来提高驾驶员驾车的责任意识;单保三者险的车辆由于有着均赔款太高的特点,所以要避免高限额承保,要制定准确完善的核保政策,同时提高数据分析的精准度、将车辆风险分门别类。防微杜渐从根本上降低风险,并推出一系列的辅助政策保证政策顺利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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