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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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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

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范文第1篇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具有一个完全不同于其他发达国家的基本特征,就是建国以来的绝大部分时间里我国保险业是在一个几乎完全封闭的国内市场中恢复和发展的。直到1992年,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在上海设立,揭开了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新篇章。到2002年,共有34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设立了54个营业机构。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由政府主导型转向政府调控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数量、公司种类、国别和进入时间完全由政府监管部门掌控,这主要是因为国内保险业规模小、竞争力低,属“幼稚产业”,还需要保护。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和中资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监管部门主导市场开放的空间变小。遵守世贸组织原则和履行保险市场开放承诺成为当前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

2.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市场份额稳步上升。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发展战略已由初期的宣传公司品牌、稳步经营转向依靠产品创新和优质服务,大力拓展业务和实现业务快速增长。2002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29.5万元增长到46.2亿元,占全国市场份额的1.51%.在国内最大的保险开放城市上海,外资公司占当地市场份额已上升到目前的13%.

3.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的方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直接参股中资保险公司成为外资金融保险公司的重要选择。继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等4家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外资股东后,2002年美国ACE集团属下的3家保险公司以1.5亿美元拥有华泰保险公司22.13%的股份,汇丰集团以6亿美元认购平安保险公司10%的股份,这是因为,直接参股可以绕开市场准入、经营区域和营业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节省公司筹建和前期运营的巨额支出,充分利用中资保险公司布局完善的机构网点和庞大的客户资源,直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

4.保险市场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去年成为保险市场开放以来步伐最快的一年,今年将会有新的突破。在市场准入上,2002年共有6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批准了16家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正式开业,这是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最多的年份。在开放地域上,外资保险公司相继在天津、苏州、北京和大连落户,开放地域开始由南向北、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部地区扩展。外资再保险公司第一次获准进入市场。首家合资寿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使外资保险公司由区域性公司向全国性公司的扩展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今年年内外资非寿险公司将可以向中国境内外客户提供各种非寿险服务,其设立形式的限制将予以取消;成都、武汉等十个城市将首次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市场准入数量限制的取消、经营地域的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放宽,预示着今年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5.法规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1992年9月,为适应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而制定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新形势的地方。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现有法规进行了清理。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资格、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及时限要求等作了较为规范和透明的规定,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外资保险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国内保险市场的影响

外资保险公司作为国际性商业机构,经营目标自然是业务拓展和利润最大化。从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实现其商业运作目标的同时,所具有的强调盈利和风险控制原则、经营规范、管理严谨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推动国内保险市场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培训保险专业技术人员,推广大众保险风险意识,对传播现代保险知识起了先导作用。

二是引入了新的经营制度,使国内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对我国保险业建立现代市场运作模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1992年,友邦保险率先在上海采用的寿险个人营销模式,引起了国内寿险业销售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极大地促进了寿险业的发展。国内个人营销占寿险保费收人的比重从1993年前的5%提高到目前的90%.外资保险公司不仅与中资公司同台竞争,它们对承保、理赔、和投资等保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外包和强调核心业务的现代市场运作方式,对中资保险公司改变长期以来“大而全、下而全”的经营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促进了中国保险业调整和重组的步伐。

三是改变了市场竞争格局,激发了市场需求,引导保险业进入高层次的竞争,促进了开放地区保险业的发展。以上海为例,1992年率先开放后,上海的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到2002年的15家,位居保险开放城市之首。同期,上海地区整个市场的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18.2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239亿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严谨、经营规范和重视产品服务创新的经营理念,对中资保险公司转变以费率价格和高投入为主要竞争手段的经营策略,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四是加快了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对政府监管转向市场取向和采取国际通行原则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外资保险公司的母公司大都在较为先进的监管方式下经营。它们要求改变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监管方式,这无形中加快了我国保险监管改革的步伐。如监管部门在确立监管市场取向原则、注重依法监管、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和增强监管政策法规透明一致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证明,保险市场开放对提升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促进现代保险市场的初步建立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资保险公司并没有被挤垮,相反,保险市场出现了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局面。

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对中资公司产生了影响

1.在经营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发展,坚持规范经营的战略。1997年银行存贷款利率降低,引发了中资保险公司销售高预定利率保单的狂潮,某外资公司在其业务受到冲击的严峻形势下依旧坚持不调高预定利率。中资公司虽多收了上百亿元保费,也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再如,在航意险共保前,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中资公司支付的手续费远高于法定水平,但外资公司宁愿放弃业务也不去违反法规。

2.在产品创新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以产品创新构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经营策略。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产品创新成了公司发展的生命线。外资保险公司通常把产品开发作为经营的核心环节,不惜投入巨资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它们不盲目跟风,稳扎稳打,不断有新产品问世,常常引领潮流。

3.在客户服务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提供全程和高附加值服务的经营理念。现代经营理念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从以业务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通过提供全程和个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务,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同时增加公司的利润。与中资公司的某些做法如单纯依靠人增员、拼保费规模的粗放式经营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4.在公司信誉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注重品牌经营和企业形象的管理原则。公司信誉构成了公司品牌的核心内容,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信誉的竞争。外资保险公司十分注重通过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一个强势的金融品牌,以提高服务的品质和层次,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服务需求。政府监管要通过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扩大保险市场的开放

当前,在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把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抓紧研究和制定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开放政策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世贸组织对我国过渡期长达九年审议的应对措施。

二是抓紧制定各种法律规章,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注意保持中资公司监管法规与外资公司的一致性,尤其是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单独立法时,要注意法规的可操作性,处理好“国民待遇”问题。

三是鼓励外国金融保险资本参股中资保险机构。对全资子公司、合伙制法律形式和股权转让、公司并购等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在相关法规上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应对准备。

四是采用国际保险监管做法,加强和改善对外资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监管,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目前,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只侧重于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缺乏对外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和监控等风险防范措施,国际通行的注册地监管机构与经营地监管机构进行协同监管的制度尚未建立。要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外资保险公司,实行侧重点不同的监管。对外资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重点监控。建立与外资公司母国监管机构信息共享和分工协作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的实效。

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范文第2篇

在经济衰退阶段可能会导致经济进一步萎缩,这种周期行为尤其客观规律性,国外对保险周期的研究较多,相应的对策较多,而我国保险市场客观上尚没有出现明显的周期,因此这方面的研究较少,缺乏有效的对应之策,如几年后出现衰退周期,则可能不能有效应对。保险信息公开程度不够。目前,在制度、技术、人员等条件限制下,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偿付能力、盈利预期等重要敏感信息的披露程度不佳,不能很好满足公众对信息公开的需求。虽然各级保监会已经建立并正在不断完善信息化平台,但是仍不能达到理想状态。另外,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也不能全面满足相关需求,有待进一步公开信息。

信息公开是我国当前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中也指出,保险监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尽其所能将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关方需要的数据等信息公开,以确保被监管保险企业能够得到及时、全面、真实的了解。所以我国保监会也要制定相关措施,以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为主要依据,结合我国特殊国情和目前保险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科学地处理数据,及时全面地公开相关方面信息,以确保各家保险机构以及整个保险体系的各种情况都能在阳光下运作。完善保险法律体系建设。完善保险法律体系是基础性的工作,能够促使保险业更稳定有序、健康科学地发展,只有健全和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真正做到依法监管、执法必严,就能够有效增进保险监管的力度和效果。为此,笔者建议:一是根据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情况,动态跟进,配合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努力建立以《保险法》为基本法律,各种具体行政法规和条例为主体的、层次分明且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二是做好保险法制宣传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确保社会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三是执法必严,做好执法监察、纠正工作,对错误市场行为要曝光、追究责任,尽可能严肃处理、以儆效尤。建立保险机构内控评级及分级管理制度。美国金融机构统一评级制度(UniformFinancialInstitutionsRatingSysten)由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于1979年11月颁布实施。这套评级制度包括五个基本项目,即: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squality);管理能力(Management);盈利性(Earning);流动性(Liquidity)。通过以上五个方面评价以衡量金融机构的资信等级。由于这五个项目的第一个字母组成CAMEL一词,因此,也被叫做“骆驼评级制度”。鉴于我国保险监管方式方法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待改进之处,笔者以为,要大力借鉴美国的“骆驼”制度,从严控制,加强管理,对我国保险机构的内控制度进行评级,建立分类并以类别管理。

不必对这类机构进行过于频繁的检查以免干扰其自然发展。对信用等级低、风险等级高的低级别机构要加强考评和管理指导,及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通过强化对这类机构的检查、监督,可以严格控制其经营行为。改善保险监管方法与手段。很多发达国家的保险业有众多可借鉴之处,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也要结合特色国情,适当借鉴当代国际通行的做法,确保方式方法有所创新。具体来说,在手段上应该尽可能电子化、信息化、远程化,以形成条块结合、网络健全的保险业信息网络系统。另外,要全力做好保险监管信息系统的开发,实现保险监管手段先进化、现代化,提高保险监管的效率。加快培养高素质的保险监管专业人才。效率的提升不仅要依靠技术和机器,还必须重视最重要的因素——人的因素。对于保险监管工作来说,既要求专业性,又要求道德性,只有兼具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才能完全适应现代化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能力要求。另外,我国保险业国际化进程正在加快,这要求监管人员还必须熟悉国际保险法律法规。

作者:田畅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监管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不断持续快速地增长。在这一发展阶段,我国保险业先后进行了保险经营体制改革和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体制和机制的限制得以进一步解除,逐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提高了我国保险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但是我国保险在公司治理机构方面仍然不是很完善,因此如何借鉴国际组织和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在保险公司治理制度建设方面的有益经验,促使我国保险公司完善和发展公司的治理结构就变得非常紧迫。通过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可以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实现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等保险监管的目标,最终推动我国保险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二、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一)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有关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公司法》是规范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直接法律依据。2009 年最新版的《保险法》也对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但是目前有关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法律法规仍然处于不断的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中。在现有的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法律框架下,怎样进一步完善框架体系和提高相关规定的约束力,从而重视保单持有人及股东的诉讼权等问题仍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监管目标的实现途径有待进一步探索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基本目标是保护保单持有人和中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一目标在保险监管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执行。但是与英、美等保险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公司想实现保护保单持有人和中小股东利益,单纯依靠通过治理监管实现这一目标仍然比较有限,而且我国的一些监管规定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也比较弱。因此,在对保险公司进行治理监管的过程中,保护保单持有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途径和方法仍需进一步探索,同时相关监管政策的效力还需进一步提高。

(三)监管框架有待进一步完善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治理的基础,但是市场选择或是内外部治理机制能否很好的约束经理人行为以及控制成本是保险公司治理目标实现的关键。近几年来,虽然我国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保险公司基本建立了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然而,由于治理机制有效率的缺失,导致国内保险公司整体治理水平不高。总体而言,现阶段监管机构仍需重点监管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并探讨如何促进保险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形成。

(四)监管手段及方式有待进一步转变

从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发展历程来看,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建设的主要外部力量是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而且公司治理监管的手段主要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为主的行政监管手段,这两种行政手段的针对性不强,并且忽视了保险公司自我约束的作用,导致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效率并不是很高。因此无论是从监管手段还是监管方式上都需要进一步的转变,这样才能有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

(五)监管的独立性及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核心目标有两个,一个是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另一个是形成有效的内外部治理机制,并最终保护保单持有人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然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行为目标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保险产业政策和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另一方面是监管人员行为的影响。由于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保险监管机构既要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又要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因此,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能否始终保持独立性,是否独立的对被监管者进行监督和检查,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保险公司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如设租、寻租以及公司的经营者谋取私人收益等,从而保护保单持有者和中小投资者等相关主体的利益,是现阶段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实践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目标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目标,是保险监管机构通过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活动力求实现的最终目的。基于我国保险监管体制、保险业发展所处的阶段、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特殊性和保险监管的一般性目标,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应遵循以下几个目标:1.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是保险行业实施监管的根本出发点,因而也是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核心目标。公司治理监管则是通过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引导和规制,促使保险公司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避免作为人的保险公司经理人和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可能损害。2.保护股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规制,促进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发挥作用,旨在协调、解决保险公司共同关系中作为人的经理人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这两类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见,作为出资方的股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保护,也是保险公司治理监管需实现的目标。由于国内保险公司存在产权不明晰和大股东及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势必会影响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应着重关注股东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保护。3.防范经营风险。由于保险具有负外部性,个别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可能导致整个保险行业风险的增加,因而防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一直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目的。国内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构架还不甚完备,大多数保险公司还是多重视业务而忽视对风险的管理。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目标是防范风险,在引导保险公司构建、完善治理制度时应特别强调其风险防范功能。

(二)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更侧重于对保险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和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责和义务的规定。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保护保单持有人等治理主体利益的监管目标,可以通过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公司治理进行规制,对董事、高管等主体的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直接赋予保单持有人及股东以诉讼权得以实现。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治理法律法规对保单持有人和股东诉讼权尚缺乏明确而操作性较强的规定。我国保险公司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应由单纯强调 “行政制裁”向“行政制裁与司法裁判并举”转变。继续推进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需对该法律体系进行调整和扩充,并做好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工作,以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法律框架。

(三)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建设,强化其监督职能

董事会制度始终是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的核心,是受托行使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等利益相关者权利的制度安排,兼具战略决策和监督评价的重要职能。我国保险公司在完善保险公司董事会结构的方面已取得初步成效,国内保险公司的董事会一般都设置了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独立董事的比例也有所提高。然而,保险公司董事会的勤勉尽职义务、监督的有效性和决策的专业性,不仅需要人员、机构设置等方面的保证,更重要的是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并明确其职责,建立对董事任免、董事会决策程序等方面规范化、制度化的安排。

参考文献:

[1]郭宏彬.保险监管体制比较[J].生产力研究,2006(7).

[2]郭金龙,曹顺明.IAIS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核心原则及对我国的启示[J].保险研究,2006(8).

[3]袁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及监管问题研究[J].保险研究,2005(10).

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范文第4篇

关键词 银行经营风险 经济全球化 存款保险机构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

存款保险制度是针对银行挤兑或倒闭而设计的,其最初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其雏形可追溯到19世纪。现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依据该法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末,各国纷纷效仿美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设立存款保险机构作为投保机构,由存款机构缴纳保险费,在存款机构因意外事故破产时可对债务清偿进行金融保障。同时由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投保的银行出现支付困难或破产倒闭等危机,而无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时,存款保险机构就通过流动性资金援助或代替投保银行向存款人全额或部分赔付等方式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的金融保障制度。

二、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导致了巨大的道德风险的产生。在银行发生亏损时,存款人特别容易信任站在银行身后的国家这一坚强后盾,从而忽略对开户银行的选择和对开户银行风险情况的关注,进而在无形中削弱了存款人对存款银行的监管作用,助长了其高风险经营的行为。同时,现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阻碍了银行市场的公平竞争。中小商业银行无法与四大国有银行进行公平的竞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一些外资银行也开始进入中国市场,中小银行还得受到外资银行的猛烈冲击,其生存条件将变得更加艰难。

(二)中国储户需要显性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目的就是保护人数众多的储户利益,尤其是最广大的中小储户的财产利益。 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居民的收入水平也大大提高,由于国民有着传统的储蓄倾向,大部分居民都会选择储蓄这种方式来保留剩余资金。当这种资金源源不断地注入银行体系,某种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体系存在的问题;再加上市场经济具有信息不对称性,公众对银行的真实情况并不是很了解,所以因为某种负面问题导致银行资金链条割断,后果不堪设想。此种情况下,需要建立一种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显性保障。一旦银行倒闭,存款保险制度会起到对该损失进行赔偿的作用,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会得到提升。

(三)中国银行业经营存在脆弱性

银行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近年来银行业经营处于健康平稳的轨道中,但是金融业是一个竞争十分激烈的行业,银行业在所难免面临着大量的竞争,经营风险也与日俱增,大量问题出现,使银行业经营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如,银行业积累的不良贷款比例较高,若不及时处理,由此造成的潜在风险就会转化成现实风险,使银行业偏离健康运行的轨道。同时,银行资本充足率低。同国外银行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些因素都使得银行经营具有一定的脆弱性。

三、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注意的问题

(一)实行有差别的保险费率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应实行股份制的形势,这样利于资本筹集和积累,股东应由三个主体构成,国家、银行业和非金融机构,初期的资本筹集不仅缓解了国家的压力,还能保证存款保险机构工作的顺利开展。规模相同的投保机构实行同样的保险费率,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险费率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公众存款总额等方面综合科学确定。

(二)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协调

作为中央银行的附属机构,我国的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对参保机构的监管,属于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其组织构成上看,董事会成员由中央银行行长、审计署副署长及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等人组成,与中央银行的其他职能部门有明显的区别。为有效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目标,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在通过对参保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参保机构的日常营运及风险状况,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实施相应的解决办法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如中央银行的其他职能部门、财政部、审计署、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与协调。

(三)存款保险融资模式

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是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从哪里筹集,以此确保存款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和高效运作的关键资金的充足和来源渠道的可靠。我国应采用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的方式,原因在于如果采用政府全额出资的方式,会加大中央财政的负担,而且银行对财政的过度依赖极易使银行的道德风险扩大;如果采用资源型存款保险方式即银行全额出资,一方面会加大银行负担,另一方面也会弱化中央财政的职能。

参考文献:

[1]吴青俊.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贵州大学,2009:16.

[2]罗漾.存款保险:理论与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经营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09-0177-02

所有监管的本质上都是由于市场的不完全性,需要政府或其他部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管理。金融监管也不例外。由于金融市场机制的失灵,导致政府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和市场体制进行外部监管。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不断被打破,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和不同金融工具之间的区别日益模糊,金融国际化和国际资本流动不断扩张,与此同时,金融领域的风险也在急剧增大。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和金融在经济体制中的地位显著增强,通过监管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日益成为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1.金融全球化及混业经营的趋势对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冲击

在我国金融业发展初期,实行分业监管体制对于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交叉以及金融机构的融合,外资金融机构的引入,使现存分业监管体制所隐含的矛盾日益突出。首先,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混合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不同种类金融机构提供具有替代性的金融产品,扩大了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混业经营的基础。其次,以中信、光大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已经拉开了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序幕,而分业监管难以综合评价混业金融机构特别是金融集团的风险。

2.金融监管的手段,方式及内容的缺陷

我国传统上一直比较重视对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和现场监管,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和金融创新产品的日益增加,金融市场的风险也随之增大,仅仅依靠传统的监管方式已不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安全,需要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转轨,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并重的现代监管方式。我国传统的监管手段也不适应目前的金融国际化需求和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即市场准入,风险性监管尚不完善,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严重缺乏。

3.金融监管的配套法制建设不完善

近几年来,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先后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票据法》、《担保法》等,初步建立了金融法规框架。但是,当前金融法规还存在前瞻性不强、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等问题。目前我国原有的金融法规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金融监管的要求,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此外,目前尚没有运用于金融机构关闭、破产的法规。

二、改革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在目前分业经营的体制下完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联席会议可以追溯到2000年9月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之间建立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并确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银监会成立后,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联席会议再次被提出。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指导原则》明确了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操作依据。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促进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政策沟通和协调。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既鼓励金融创新又提高了监管效率。虽然虽然三大监管机关以《备忘录》的形式对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了设计,但是目前在我国法律上尚未有相关的依据,或者说法律没有为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从组织体制上形成合力创造条件。并且通过《备忘录》的形式建立的联席会议制度对于三个监管机构在具体监管业务上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协调交叉领域监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约束和保障手段上其实施效果并不容乐观。从国际上金融业和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来分析我国金融业,建立更高层次上的监管协调机制是一种必然选择。作为一种过渡或尝试,在具体的金融业监管机构之间率先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完善,无论对未来更高层次的协调机制来说,还是对现行监管模式的补缺来说都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在全球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适当探索混业经营以及统一监管的可行性

从我国新阶段的情况看,仍然是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尚不成熟。但是,从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以及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变革历程上看,中国金融业最终要走上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道路。新阶段分业经营的现状和中国金融市场尚不成熟,运作不够规范,体制不完备,风险控制和监管水平不高等因素密切相关。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金融国际化的发展,我国实现混业经营的步伐不得不大大加快。就现实而言,我国应先进入“分混合营”阶段,然后逐步向混业经营迈进。与此相适应,金融监管模式也应该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经营基础上的统一监管体制过渡,适应金融多元化发展趋势,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引导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