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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自之日起施行。所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包括所有有指标的企业、2000年3月17日以前经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论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报送申请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4月1日《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41号)、1999年3月18日《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9]14号)同时废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报送申请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申请文件是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关的资料。整套申请文件应包括两个部分,即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发行人应备有整套申请文件,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且第一部分文件披露后,整套文件可供投资者查阅。
第五条、本准则规定的目录是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有的目录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中国证监会可视审核实际需要要求发行人提供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六条、发行申报是发行核准的法定程序,一经申报,非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材料。
第七条、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负责出具专业意见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等应审慎对待所申报的材料及所出具的意见。发行人全体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在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主承销商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及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的义务,出具核查意见。
第九条、发行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应结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发行人全体董事应对补充内容出具正式回复意见。有关中介机构应履行对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的义务。
第十条、申请文件应为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可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申请文件的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十二条、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X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字样。
第十三条、申请文件的扉页应附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投资银行部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第十五条、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第十六条、申请文件首次报送书面文件五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四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发行人应提供与主承销商签定的承销协议,在首次申报时可提供经签字的包括尚待确定事项的承销协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报送对尚未确定的事项加以明确的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提供书面申请文件。
第十九条、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应按要求补充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有关专项说明或报告等)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第二十一条、对未按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要求重新制作或报送。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准则自之日起施行。
附1:首次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一章、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1-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附录一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1-1-2附录二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及注册会计师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
1-2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1-3发行公告(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第二部分、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二章、主承销商推荐文件
2-1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函”(推荐函后附《发行人基本情况表》)
2-2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2-3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主承销商“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有指标的企业、2000年3月17日以前经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论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不提供)
第三章、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3-1法律意见书
3-2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章、发行申请及授权文件4-1发行人出具的“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4-2发行人股东大会同意本次发行的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4-3在申报时和核准前,发行人全体董事和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4-4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从事资产评估、验资等专业中介机构同意对纳入招股说明书的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同意书
4-5特殊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第五章、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文件
5-1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5-2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
5-3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字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个别董事不同意或弃权,应说明原因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六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文件及章程
6-1批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文件
6-2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协议、历次增加股本的协议
6-3发行人设立时及历次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4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6-5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或其他形式的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应提供变更或改制的法律证明文件
6-6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批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第七章、发行方案及发行定价分析报告(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7-1发行方案
7-2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
第八章、其他相关文件
8-1发行人关于改制和重组方案的说明
8-1-1发行人关于重大资产变化情况的说明
8-1-2发行人关于设立时股权设置及历次股权变更情况的说明
8-1-3发行人关于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情况的说明
8-1-4主要商标、土地使用权证书
8-1-5发行人与股东在非经营性资产、离退休人员剥离方面的协议
8-1-6其他服务协议
8-2发行人关于近三年及最近的主要决策有效性的相关文件
8-2-1发行人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8-2-2历次股东大会决议
8-2-3发行人成立以来有关股本发行与增减、投资项目决策、股利分配、收购兼并等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8-3发行人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
8-3-1发行人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协议或承诺
8-4发行人关于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
8-4-1发行人内部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8-4-2关联交易决策的记录
8-4-3有关重大关联交易的合同
8-5发行人关于其业务及募股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说明
8-5-1污染比较重的企业应附省级环保部门的确认文件
8-6发行人关于技术含量及技术创新能力的依据
8-6-1发行人所拥有的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证书或相关许可协议
8-6-2发行人有关获奖证书、专家评审意见
8-7发行人关于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
8-7-1发行人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
8-7-2有关发行人税收、财政补贴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
8-8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权属证书或相关租赁协议
8-9涉及政府特许经营的发行人,提供的政府特许经营证书
8-10发行人的重大商务合同
8-11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整体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以及其他方式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11-1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告
8-11-2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
8-11-3申报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8-12设立已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含定向募集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12-1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告
8-12-2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
8-12-3申报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8-13发行人的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
8-14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
8-15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签定的承销协议及补充协议
8-14主承销商、其他承销团成员,签字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及其所在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该机构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其中签字律师及其所在机构还需提供通过年检的执业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所属司法局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
第九章、定向募集公司还应提供的文件
9-1发行人关于最近一次募股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9-2发行人关于内部职工股发行和演变情况的说明
9-2-1有关历次发行内部职工股批准文件
9-2-2有关内部职工股发行、过户登记的证明文件
9-2-3托管机构出具的历次托管证明
9-2-4有关违规清理情况的文件
9-2-5律师对上述文件的鉴证意见
9-3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批准、发行、托管、清理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隐患等情况的确认文件
9-4中介机构的意见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10号,以下简称《纲要》)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行政机关要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7号),经区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界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内容
区政府各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统一建立。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实施;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实施。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做好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由区政府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
2.梳理执法依据的范围主要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区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执法主体或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执法职能、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分类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国家和省政府对有关执法部门职能作调整的,有关部门应一并列入。
梳理执法依据,要按照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本部门为主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按效力层次从高到低排列,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注意衔接,避免遗漏。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由具体审核把关或实际操作的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或实际操作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二)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
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理并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责任。各项执法职责和责任要分解落实到具体履行法定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和岗位。
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具体行使的执法职能、权限和责任,分别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作为界定法定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执法主体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行使行政执法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因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而无法确认的,由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执法职能分别按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划分。列举以外的具体执法职能统一纳入其他行政行为类。对每一种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应区别情形归纳出具体执法事项。
(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按权责统一要求,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
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确定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若干意见》等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四)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2.本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3.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4.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5.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6.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7.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要注意与上级部门衔接。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机构变更、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
(五)时间要求和审查程序
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的界定工作必须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报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
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06年4月中旬前完成,报区人事局、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和责任,以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在4月中旬前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区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应接受区政府的评议考核。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区监察局、区人事局、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对内部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工作。
执法评议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增强行政层级监督实效。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报送备案;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其履行情况;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否落实;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等等。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评议考核的内容可以有所侧重。
区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评议考核办法,由区人事局、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制定。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要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区政府将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这项工作由区监察局、区人事局、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保障
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行为合法、高效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都应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骨干力量集中办公,各部门也要安排一定力量具体工作,并在人力、物力和工作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确保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工作配合,发挥各部门作用
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区编办、区监察局和区人事局、区政府法制办要按照《纲要》和《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以及职责分工,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10号,以下简称《纲要》)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各行政机关要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7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界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内容
市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统一建立。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实施;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实施。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做好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主要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自上而下进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三定”方案规定,做好上下衔接。在梳理执法依据时发现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执法依据有遗漏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
2、梳理执法依据的范围主要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区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执法主体或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执法职能、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分类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梳理执法依据,要按照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本部门为主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按效力层次从高到低排列,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注意衔接,避免遗漏。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由具体审核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二)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
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理并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责任。各项执法职责和责任要分解落实到具体履行法定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和岗位。
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具体行使的执法职能、权限和责任,分别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作为界定法定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执法主体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行使行政执法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
因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而无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商同市编委办审核确认,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执法职能分别按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划分。列举以外的具体执法职能统一纳入其他行政行为类。对每一种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应区别情形归纳出具体执法事项。其中,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必须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领《罚没主体资格证》,凭《罚没主体资格证》向市财政局申领罚没票据。
(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按权责统一要求,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
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确定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若干意见》等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四)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2、本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3、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4、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5、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6、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7、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要注意与上级部门衔接。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机构变更、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
(五)时间要求和审查程序。
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的界定工作必须在20*年2月28日前完成,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确定。
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年3月31日前完成,经本部门法制、人事机构审定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人事局备案。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和责任,以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市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应接受市政府的评议考核。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监察、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对内部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工作。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报送备案;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其履行情况;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否落实;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等等。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评议考核的内容可以有所侧重。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要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保障。
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行为合法、高效的长效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应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市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同时承担全市各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骨干力量集中办公,并在人力、物力和工作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工作配合,发挥各部门作用。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市监察局和人事局(编委办)要按照《纲要》和《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以及职责分工,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监督指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系统作风暨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科技防腐工作部署,根据府法发[]16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行政执法流程梳理和行政执法队伍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执法流程梳理工作
(一)梳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具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权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包括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
(二)梳理内容
1、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参照《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样版)》(附件1)分别绘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办理流程图,内容包括从案源或立案到办结的关键步骤和环节。其中,行政处罚流程图应包括一般程序图和简易程序图;行政强制流程图应包括一般程序图和特殊程序图。
2、梳理业务流程环节。行政执法业务流程环节是对执法流程的具体描述,各行政执法部门需对应执法流程图各项工作环节,分别梳理确定环节基本信息,包括环节名称、责任部门(科室或责任人)、需要填报的表单、需要打印的执法文书以及各环节的启动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具体参照《行政执法业务流程图调研表(样版)》(附件3)。
3、梳理行政执法文书。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律文书进行统一梳理汇总,包括案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执法告知书、执法决定书、结案审批表等,形成系统完整的执法文书模板。
(三)工作要求
1、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要求尽快开展梳理工作,认真填写相应表格,务于前将《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行政执法业务流程图调研表》及本部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法律文书模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局审核确认。
2、市监察局、法制局将根据审核确认的行政执法流程,加快行政执法业务系统的研发进度,实现行政执法网上运行和在线监控。
二、关于行政执法队伍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
全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持证在岗、持证不在岗和无证在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式、非正式编制人员。
(二)清理内容
重点对持证上岗的合同工、临时工和因各种原因已离职或离岗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收回并吊销其执法证件。对受到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执法人员,一律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三)工作要求
本次清理工作采取自查自清的方式进行,各镇、街道、开发区及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队伍进行认真清理,并在此基础上填写《市行政执法队伍清理登记表》(附件4),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前报市政府法制局。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行政执法流程梳理、行政执法队伍清理工作,是推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的重要内容,已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并纳入今年全市依法行政考核的范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尽快组成专门班子,制定工作方案,迅速开展工作,确保工作按时按标准完成。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意义和作用
只有充分认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要意义和重大作用,才能不断促使各行政执法机关从强化依法行政程序入手,加强培训与考核,确保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侵权必偿、违法必究,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反映并体现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结果和执法水平、执法质量的高低,由此体现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成效和打造法治政府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是贯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核心工作;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能够树立促进合法行政、程序正当的法制观念;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以此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执法评价标准和奖惩机制,加强行政机关廉政建设;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救济便利,密切了政府和民众关系;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为全面提高政府法制监督力度提供更好的有效措施,打牢了依法行政基础;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是促进行政执法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有效手段。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大作用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着力点;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强化政府层级监督的有力工具;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措施;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做好依法行政的基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是依法行政的保障性措施。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的主要问题
在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不容忽视的共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执法主体的问题。执法主体错误:主要表现执法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办案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有的办案机关虽然是合法的执法主体,但在执法文书中没有加盖办案机关的有效公章或者公章不完整。被处罚主体适格,当事人前后不一致、不规范、不确切等。
第二,执法程序的问题。程序不合法:主要表现为办案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先后顺序和工作步骤不合法;执法人员未能做到亮证执法;文书送达不规范,未注明送达时间,送达回证代收人签收未说明理由等。
第三,事实认定的问题。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主要表现案件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证据材料的证明力不强。在事实认定、取证等方面存在问题,行政处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执法案卷经不起推敲。
第四,法律适用的问题。适用法律不正确:主要表现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不够准确,案件处理不到位,处罚依据不够准确,处罚依据明显错误。法律适用不明确,在行使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案卷中,普遍没有对裁量理由作出说明;处罚过程中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等。
第五,案卷制作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笔录制作不规范:案卷询问、检查笔录过于简单,没有写清违法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相关内容;案卷材料、内容不齐全。受理或不受理没有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处罚案卷没有调查终结报告和结案报告;处罚票据、送达回证等文书没有加盖单位公章;案卷归档装订不符合要求。造成行政执法案卷问题的原因造成行政执法案卷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常见的几种:
第一,组织领导不到位,认识和重视程度不高。对行政执法案卷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理解不够透彻;组织领导对行政执法案卷创新意识不够强;对行政执法案卷指导工作还不够到位;执法人员疏忽大意,相关部门对程序性问题要求不高,审核把关不严格,造成了执法案卷质量不高的问题较为普遍。
第二,行政执法监督缺位、错位,管理力度不强。行政执法机制不健全,政府法制工作在基层的力量不足,行政执法监督力量分散,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导致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较大;外部的监督力量没有发挥作用,由于执法内容和程序公开不到位,社会力量难以对执法部门和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三,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水平、业务素质不够高。行政执法人员不熟悉行政法律规范,最基本的法律素质不具备;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不能及时到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强,水平不高,依法行政意识也不够;缺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实施执法活动的意识。
第四,制定执法案卷标准本身不规范、不统一。在一个行政管理辖区内,制定的标准不统一。各行政执法主体的案卷评查,依据省、市、县的各级不同的行政执法案卷标准;执法主体各自为政规范的内容不规范。没有统一、规范的标准,必然出现混乱,只有统一的标准才能指导和约束行政执法机关规范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解决案卷评查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针对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强化组织领导,将案卷评查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执法责任制。将案卷评查作为规范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大事抓紧抓好抓实,切实加强领导,责任到人,逐项规范,落实整改;狠抓制度建设,促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机制由突击向长效转变;促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主体由单元向多元发展;明确评查责任,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情况交流的职能作用。
第二,不断强化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作用。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政府法制专门的监督作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培训,做好部门案卷评查工作;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抓评点,促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完成任务向取得突破迈进;抓业务指导,促使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由平庸化向专业化转变;抓整改提高,抓责任落实,促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走形式向保实效转变。
第三,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能力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加强对领导干部、业务骨干、执法人员分层次的培训,采取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学理论水平;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理解能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能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运用能力;建设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更新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技能;将实体、程序法并重,合法、合理性兼顾。
第四,统一规范案卷标准,确保各项程序合法有效。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案卷标准的指引作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建立备案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利于行政机关开展业务指导,保证行政执法案卷的合法与规范,提高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