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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上银行;现状;经营管理;对策
一、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网上业务的现状
自1995年10月加拿大皇家银行在美国建立世界上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以来,网上银行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近年来,国内多家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也纷纷推出网上银行服务,发展网上银行业务无疑已成为当前商业银行竞争的新热点。
从1996 年中国银行首次将传统银行业务延伸到Internet上,目前国内几乎所有大中型商业银行都推出了自己的网上银行或在Internet上建立了自己的主页和网站。目前中国内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基本都设立了银行网站并提供网上银行服务,一些目前尚未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也正在加快网上银行建设步伐。
在网上银行数量和规模扩张的同时,网上银行业务品种也在不断增加。国内网上银行除了普遍提供一般信息服务外,大部分银行都能为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账务查询、资金转账、账户管理、支付、网上支付、银证转账、挂失等服务。一些银行对企业集团客户还能够提供资金监控、指令转账、财务管理、资金划拨等服务,对个人客户提供电子汇款、国债买卖、外汇交易、投资理财等服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网上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网上银行业务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如何对待网上银行这个新业务还有待我国商业银行去摸索和总结。
1.我国商业银行安全性与立法制度的滞后
网上银行是新生事物,我国的各家银行可以说是仓促应战,相应的管理手段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及时到位。目前,我国涉及计算机和网络领域的立法工作还相对滞后,有关金融法规更少。《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均未涉及网上银行业务,仅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一部门规章,致使银行在可能发生的与客户的纠纷中处于无法律依据的尴尬位置。此外,电子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电子记录可否作为证据等均无明确规定。
2.我国银行电子化基础薄弱,网络环境存在技术风险
按照《网上银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金融机构要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必须由经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独立的、权威的、有能力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评估。但由于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在前,《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后,金融机构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时大部分没有经过安全检测评估,安全状况堪忧。
3.我国还没有就网上银行业务制定可行的技术规范和实施标准
对于身份认证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数据加密强度、商用密码产品、通讯安全控制措施等网上银行业务的核心技术,传输数据包括格式、用户接口(如IC 卡)标准等关系行际互联的技术参数,都没有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各家银行各自保密,互相制约。更有甚者,某一商业银行系统内部也不统一,其各省级分行自行开发运行网上银行业务,自己建立身份认证中心,这种状况后患无穷。商业银行自建认证中心,自己为客户颁发数字证书,自己验证客户身份的做法,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商业银行将处于被动局面。
4.行业的经营水平不高
我国尚无纯粹的网上金融机构,网上服务大多通过金融机构自己的网站和网页提供,业务规模有限,盈利能力不强,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同时,我国的网络金融各业发展不平衡。银行业、证券业的网络化程度大大高于保险业及信托业,这种结构的不平衡不仅影响到网络金融业的整体推进,还有可能会影响网络金融的稳定及健康发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网上业务的对策分析
1.加强银行内部使用网上银行的管理
要想加强银行内部使用网上银行的管理是指对银行内部操作网上银行系统、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建立逐级管理和分级授权的制度。必须从以下方面入手:
(1)建立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机制。如同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必须进行审核一样,商业银行总行或管辖分行对下属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营业机构也需具有相应的报批和验收手续,进行业务、技术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和安全评估。只有满足规定技术条件和具有良好风险防范措施的营业机构,才能取得受理客户使用网上银行申请、处理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发起的各种交易的资格。
(2)对网上银行业务内部人员的管理。虽然网上银行的各种交易由客户通过网络发起,但进入银行内部网和业务主机系统后,一般仍需由银行内部业务人员进行相关的后续处理,如打印网上银行的交易凭证,然后通过同城交换或电子联行等资金汇划渠道将付款人的指令发送收款人。例如中行的网上报税业务,因为是时实走账,选择的业务人员就是熟悉网络和业务操作,能够做到及时、准确处理客户提交的交易税单,定期与客户核对交易信息,避免未出账、走错账或重复出账。
2.加强银行对网上银行客户的管理
银行对网上银行客户的管理是指银行对哪些客户可以使用网上银行,客户可以使用哪些网上银行服务,以及客户操作网上银行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对客户的管理是网上银行管理最为重要的环节,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对申请使用网上银行的客户资格条件的审查。鉴于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性,商业银行应对申请使用网上银行的客户规定严格的申请和审批手续。申请网上银行的客户分为单位和个人两大类。单位客户又可分为一般客户和集团客户(如总公司或母公司)。由于账户管理和结算制度方面的要求不同,银行一般对单位的资格审查严于个人,对集团客户严于一般客户。另外,银行还需依据《合同法》等法规制定规范、严密的网上银行业务服务协议文本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明确银行与客户在网上银行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2)网络银行可以使客户群体进行重新划分并对银行业务范围重新定位。网络银行为银行吸引主力客户创造重要条件,频繁使用网上银行业务是那些已经成为网民的年轻人,他们受过良好的教育,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主力,收入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是一个正在成长的客户群体,能为金融服务业带来丰厚利润。抓住这个客户群体,将是银行提高效益,降低成本的重要策略之一。在现代金融体系中,网络银行与资本市场在资金层面的互动对接,必然导致两个市场业务的交叉产生,所以,带动金融业务范围逐步向资本市场边缘业务、部分核心业务甚至衍生业务拓展。
3.加强网上银行业务的宣传和营销
网上业务创新应该从方方面面体现,而体现的是否完美就只能从实践入手,使网络银行可以提供更具价格竞争力的金融产品。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电子商务活动逐渐开展起来,广大商家和消费者希望金融界能提供更丰富、更方便、更快捷、更安全、更高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使用新型的电子金融工具产生了强烈欲望和要求。借助网络银行,各种新的金融工具、金融服务项目不断产生,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各种产品需求和多样化服务需要。
结语
网络银行业务创新的出现向传统银行业提出了严峻挑战,同时也给银行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它正在改变银行现有的结构以及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并进而对金融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目前我国国内各家商业银行竞争的加剧,网上银行业务的拓展将成为各家银行业务发展的重点,随着信息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相关经营管理的不断完善,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也将开启新的篇章。
参考文献:
[1]谢兴龙.中国网络银行的发展策略研究.西北工业大学学报,2002
[2]舒志军.中国网络银行的现状、问题及前景.中国金融电脑,2002
关键词:移动支付;商业银行
一、引言
任何企业开展市场活动都是在一定的营销环境下进行的,金融企业也不例外。因此掌握企业所处环境从而调整自身战略是十分必要的。金融营销的环境是影响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营销的一个重要因素,它与营销活动有着紧密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影响了营销策略的制定以及执行。金融营销环境既会给企业带来机会,也会给企业带来各种各样的威胁。对于金融营销环境的分析的意义在于让企业能够认清所面临的内外形势,并以此作为营销活动的资源基础和制定营销策略的依据。金融市场营销环境可以根据其定义和生态学原理分为外部环境和金融主体两个部分。宏观环境是指影响、制约金融主体的社会要素。包括经济环境、技术环境、政治法律环境、社会人文环境等。而围观环境则是指直接影响金融机构营销能力的各个参与者,包括金融机构自身、顾客、竞争者、替代品及互补品等。
二、宏观环境分析
金融营销的宏观环境由经济环境、技术环境、政治和法律环境、社会人文环境四大因素构成,
1、经济环境
任何行业的景气程度都与其所处的经济环境密切相关,作为我国金融体系核心的商业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整体呈高速增长态势。2010年,中国名义GDP首次超过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虽然近期受到全球经济低迷、投资增速下降以及内需不足的影响,我国经济增长势头明显放缓。但是,2013年中国仍保持了77%的GDP增速,所以就目前而言我国经济增长虽有下行压力,但是总体向好。
移动支付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受到国内整体经济形势的影响主要有:
货币需求大、传统货币不能满足需求;我国是世界上货币流通量最大的国家,目前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约为55万亿。不同于一些发达国家民众习惯于使用信用卡或者支票的支付习惯,我国消费者在很多小额支付时仍习惯使用现金而非使用信用卡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使用现金不仅给消费者带来诸如携带不便、安全性等问题,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了钞票的印制、清算、安保、存放、回收、销毁等诸多问题。而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型支付手段,可以推动我国货币无纸化的进程。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同时可以节省货币流通所产生的各种成本,提升货币流通速度,也便于我国家统计经济数据。
2、技术环境
移动支付主要涉及移动互联网技术、近场通讯技术(RFID和NFC)等电子技术。
(1)远程支付所涉及的技术主要有:
移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设备制造技术。目前三大移动运营商已经各自实现其2G信号的全覆盖和城市3G信号的全覆盖工作,并加速农村和偏远地区的3G信号全覆盖工作。目前国内的2G网络业已能够基本满足现行模式下的远程支付,伴随着3G网络乃至4G网络的推广和普及,移动支付将可以采用更加新颖、更加安全、更加快捷的技术。从而全面的提升用户的使用体验。
(2)近场支付则主要涉及近场通讯技术(RFID和NFC)
目前NFC技术已经较为成熟,在国内的应用标准也已经确定使用银联的1356MHz标准。从这个角度来看,技术因素并不是近场支付发展态势较为缓慢的主要原因。
3、政治和法律环境
政治和法律环境指了法律、政府机构在一个确定的社会环境里影响和制约着各类组织及个人。
就目前来看,我国目前政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金融市场健康有序。与国际社会关系稳定,与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和商贸往来十分密切。金融政策方针较为合理。就以上来说移动支付的政治环境良好。
4、社会人文环境
近些年来,随着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和移动通讯设备价格的下降,移动通讯设备已经在我国大范围的普及开来,工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共有约1146亿移动通信服务用户。且随着我国对教育投入的不断加大,整体国民素质不断提高,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占逐渐提高。
三、微观环境分析
金融营销微观环境是由金融机构本身和能够决定其营销策略的消费者、竞争者、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因素构成。
1、金融客户
根据艾瑞咨询的《2012-2013中国移动支付用户调研报告》显示,移动支付用户的年龄集中于18-30岁的年轻群体,其中25-30岁的群体占比最高,为受访者的327%,18-24岁的用户占比为224%,位列第二。31-35岁的用户群体排名第三。非移动用户的年龄结构偏长。移动用户的年龄段之所以呈现出这种分布,首先是因为18-35岁的年轻群体是我国对支付便捷性需求最强、且购买行为最为活跃的群体,因此占比较高。其次,年轻人群体对手机等移动设备的依赖程度较高,同时也愿意尝试新鲜事物,对于移动支付这样既能够带来便捷性体验又能够尝试最新科技的新型支付方式接受程度较高。
在移动支付用户的地域分布上,华东地区的用户数量占全部移动用户数量的382%,华北地区的比例为182%,我国的人口分布主要集中在华东、华北、华南地区,这些地区商业活动频繁,这就为移动支付创造了更多的应用机会。其次,华东、华北地区的移动互联网基础设备较为完善,移动通讯的用户规模较大,这都为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调查还显示,618%的移动支付用户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硕士及以上为97%,大学本科为521%。
综上所述,可以将目前移动支付用户的特点归结如下:年龄结构偏年轻化、学历层次较高。
2、竞争者
金融竞争者可以分为四个类型:欲望竞争者、类别竞争者、产品竞争者和品牌竞争者。在我国的移动支付市场上目前存在着众多的竞争者,这其中包含了商业银行、银联、第三方支付企业、移动运营商。在银行业内各家商业银行纷纷推出了各自的移动支付产品,与银行的传统产品相比,移动支付产品的同质化程度较低。这是由于目前国内移动支付还处于萌芽和成长阶段,产业模式和标准尚未定型,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市场上各参与者都希望以各自独有的产品来吸引客户,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同时,由于成本的原因,移动支付的一些专用设备普及率还有待提高(如NFC手机和NFC商户端),这也是商业银行创新产品以作为过渡阶段的替代品的原因。
虽然商业银行推出的移动支付产品在功能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着相类似的情况。所以客户在选择相关产品时也会考虑到品牌的因素。
综上所述,对一家商业银行而言,市场上其他的商业银行既是产品竞争者也是品牌竞争者。
(2)欲望竞争者
欲望竞争者是为争取各自客户而满足其不同消费欲望的企业。这一类型属于不同行业的竞争,商业银行主要是为了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而作为其欲望竞争者的移动运营商是为了满足客户的通讯、娱乐的通讯产业。我国的移动运营商作为较早接触移动支付的企业,早在1999年就与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在广东等省市进行了移动支付业务的试点工作。今年来,随着高速移动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等的快速发展,移动运营商启动了其各自的移动支付业务的开发和推广。面对这种类型的竞争者,商业银行应当更多采取合作不是对立的竞争策略。如:浦发银行与中国移动合作开发手机支付业务,中国银行与中国联通合作开展移动支付业务等。
(3)类别竞争者
所谓类别竞争者,是指能够生产替代品从而满足消费者同一需求的两个企业。从这个含义上来看,类型竞争者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业。
按照这种分类方法,在移动支付市场上,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属于商业银行的类别竞争者。就目前而言,移动支付中远程支付的用户认可度和使用频率远高于近场支付,而在远程支付应用中,使用者主要是使用远程支付来完成网络购物和实体店即时支付、购买行为。商业银行在该领域推出了“银行卡快捷支付”、“手机银行”等产品以满足用户的上述支付需求。而第三方支付企业也推出了功能相似的移动支付产品,例如:阿里巴巴集团的关联公司――支付宝公司利用淘宝的海量用户和较高的客户黏性基础推出了手机支付宝和余额宝等系列产品,最新推出的余额宝则更是包含了钱包功能,直接撇开了商业银行,采取和天弘基金合作的模式为用户设立余额宝钱包,用户可以将资金以类似于活期存款的形式存放在余额宝钱包当中,同时享受高于目前一年期定期储蓄的利率,在需要使用时可以直接从余额宝钱包中扣划资金完成交易、转账等操作。
不论是商业银行的“手机银行”、“银行卡快捷支付”还是阿里集团的“余额宝”在功能上都能够满足用户的交易需求,而且“余额宝”作为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创新移动支付产品都相当程度上的撇开了商业银行,自成体系。从这一点上来说,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商业银行在移动支付市场上的类别竞争者是未来商业银行开展移动支付业务、进军移动支付市场的最大的阻碍和威胁。
四、总结
从对于移动支付的环境所进行的分析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开展移动支付业务的整体环境良好,宏观经济增长稳定,法律法规政策有益于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移动支付的相关技术也较为成熟。而微观因素方面,随着普通民众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和越来越多的80后、90后成为市场消费的主要力量,移动支付的市场将会越来越广阔。但是这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现阶段很多人对于移动支付仍抱有怀疑态度,市场上众多的竞争者也对商业银行的移动支付业务造成了不小的冲击,移动支付的安全性问题亟待解决等。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不断成熟,商业银行移动支付业务营销环境将会不断的出现新的变化,这些都十分有持续研究的必要。(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引用文献
[1]雷晴.基于银行的移动支付情景规划实证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1:1-60
[2]程丹.北京市银行业移动支付业务需求分析[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07:1-35
关键词:《物权法》;实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修改,成为中国历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它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物权法》的实施在为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的同时也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物权法》的实施为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1.规范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机构,完善登记制度,明确登记机构错误登记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国长期以来,基本上将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职权,把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与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形成对应关系,从而产生多头登记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不完全统计,针对不动产、动产抵押和有关权利质押的登记部门,分散在15个部门中进行。其中,动产抵押登记部门最为混乱,共有9个,而且这些登记部门相互之间,甚至同一部门内部各地区之间,互不联网,难以查询[1]。因为登记制度不完善,还造成程序繁琐,成本过高等问题,而且对登记机关由于登记失误造成的损失,难以索赔。《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属地原则,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负责登记,从而减轻了抵押人和银行的负担,也方便银行查阅、复制有关不动产的登记资料。与《物权法》登记机构采用实质审查模式相对应的是,在因登记机构的过错造成错误登记时,登记机构必须对因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就为商业银行进行此类索赔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2.设定浮动抵押,扩大了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选择空间
实践表明,现行《担保法》存在诸多缺陷。比如,一些有价值的流通性很好的财产如应收账款、存货、保险单等不能作为担保物,融资担保交易过分依赖于不动产担保,担保法律之间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事实上,沿海一些地区的金融机构已经在尝试接受新的担保物,比如存货和应收账款。福州市商业银行2005年就开始探索存货质押,他们选择容易变现的钢材、棉花甚至海货作为担保物,实际上效果都比较好[2]。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抵押的一项新型担保制度,其标的物覆含范围很广。《物权法》明确规定将抵押权的标的物限定为现有及将有的动产,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这种规定增加了各种市场主体获取贷款的条件和机会,也增大了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选择空间,对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顺利融资和发展壮大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3.修正担保实现规则,简化担保实现程序,有利于商业银行的资产保全
《物权法》明确抵押权实现的途径为协议和诉讼。协商实行抵押权不是银行提讼的前提,只要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具备,银行就可以不与抵押人进行协商,而直接求助司法程序。《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这是一个非诉程序,法院通过对抵押权登记等证据的审查,即可裁判实行抵押权,包括允许强制拍卖抵押财产[3]。这种非诉程序降低了商业银行资产保全的成本,提高了实现抵押权的效率。
4.增加质押物范围,拓宽担保渠道,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展新的业务领域
(1)应收账款出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企业现有应收账款5.5亿元,一般企业流动资产的20%-30%是应收账款。很多高科技企业和中小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不多,厂房和办公楼可以租用,机器设备大多为融资租赁,即使企业未来盈利可以预期,但因缺少有效贷款担保,难以从商业银行取得融资。在国外,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已经是国际银行业通用的担保方式,应收账款通常有着比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更高的担保价值。商业银行通过应收账款作为担保融资业务的开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贷款因过分依赖不动产抵押方式而形成的金融风险,使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利润空间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可以开拓新的客户群体,提高理财水平,创新信贷结构,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增强竞争力。
(2)设立最高额质押,节省商业银行的交易成本。最高额质押权具有普通质押权所不具有的功能,其创设的目的在于配合继续易形态的需要,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因而是具有生命力的。最高额质押权的创设对于银行和质押人来说可以简化手续,满足持续交易的需要,有利于促进企业融资。商业银行在最高额质权的适用上,除质押财产转移质权人占有之外,其最高额质权的确定、效力、作用等方面可参照《物权法》有关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3)用依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设置质押,扩充投资人的融资担保工具。近两年,基金作为一种良好的理财方式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基金份额受益权质押具备较强的流通性和可变现性,设定质权和实现质权比较方便。用基金份额作为担保方式,一方面可以让投资者享有较高收益的同时保证资金运转,另一方面也使银行拓展了新的业务领域。
5.物保与人保并存情形下担保权实现的顺序问题得到修正,体现意思自治,有利于商业银行维护自身权益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担保权的问题,《担保法》所采取的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模式一直颇受争议。《物权法》在此条上采取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和平等主义结合的模式,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一,本条改变了《担保法》“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作为实现债权的条件,扩大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商业银行可以从保护债权的角度出发,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其次,当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当事人可以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对实现债权顺序的约定,掌握未来实现债权的主动性。第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商业银行在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以维护自身权益。
6.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有助于商业银行权益的保障
《担保法》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此条将合同债权的变动和担保物权的变动混为一谈。在不动产物权抵押的实践中,经常出现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约不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的情况,作为抵押权人的商业银行就将面临既不享有抵押权,又不能寻求合同法上权利救济的局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而不动产物权变动未成就的情况下,认定合同有效,这样虽然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但是可以根据生效的抵押合同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债权请求权。同样,在出质人怠于交付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时,质权人有权根据合同请求其交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助于商业银行等质权人权益的保障。
二、《物权法》的实施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1.商业银行必须重视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的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结束后两年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我国民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对主债务提讼的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这一规定比《担保法》司法解释减少两年,不利于商业银行银行接受、处置抵债资产,实现抵押权。今后商业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或管理抵押资产时,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前,及时行使担保物权,避免抵押权因期间届满而失效。
2.商业银行接受异议期间的不动产抵押,将面临无效的风险
异议登记是真正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针对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向登记机关申请的登记。与更正登记不同,异议登记是暂时中断登记簿的公信力,维护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4]。异议登记作为一种保护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临时性措施,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而言,异议登记可以暂时限制其按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去行使权利(将其处分行为规定为无效行为或效力待定行为)。申请人在异议登记十五日内不的,异议登记失效。此规定虽然给予不动产真正权利人在不动产错误登记情况下的权利救济,但是相应对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提出了更高要求。银行必须对抵押物的物权归属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确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如果银行在异议登记期间接收该抵押物,一旦登记更正后的权利人不追认,则抵押不发生效力。因此银行如发现抵押物处于异议登记期间,则不应接受,要求借款人更换抵押物,或待异议登记失效后再办理。:
3.商业银行应当准确适用法律冲突规则
《物权法》颁布后,将会形成《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三足鼎立”的态势。物权法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对这一条文,笔者理解为:《担保法》与《物权法》就同一事实和行为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物权法》;《物权法》没有规定,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依然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关于担保物权规定较为笼统,条文具体适用方面缺乏操作性,因此在担保物权的具体解释上与《物权法》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物权法》。
笔者认为:《物权法》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的登记,动产质押,物权保护等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都与商业银行的日常业务息息相关。作为银行内部控制的需要,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根据法律规定,针对发生的变化,梳理现行的规章条文,与《物权法》的新规定一一对应,调整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将法律新的规章制度科学合理的融入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中。第二,加强对《物权法》的学习和掌握,研究资产业务办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时修改担保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相关合同,避免因《物权法》实施中的新规定带来的风险,确保商业银行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应[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41.
[2]余欣.《物权法》破解金融困局[J].中国金融家,2007,(4):26-28.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SOWT模型;银行创新;电子商务
近几年,供应链金融在我国取得飞速发展。这一方面转变了银行风险管理理念和信息控制方式,有效减小贷款的非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降低企业的融资门槛,拓宽其融资口径,因此受到银行业和产业界的欢迎。自1978年美国将供应链金融付诸实践,在国外已经是一种比较成熟的金融方式,并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表现出强劲的抗风险能力。继深圳发展银行2006年首先在国内开启供应链金融服务品牌以来,五大国有银行和各大股份制银行也纷纷推出了相关服务,如建行的“全流程供应链融资”业务,工行的“财智供应链”业务,中行的“融信达”系列,交行的“蕴通财富供应链金融”等。
供应链金融的巨大潜力不仅仅只吸引了银行的重视,更是让一些以提供平台服务,拥有贸易数据入口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一些外贸服务平台也开始对6.9万亿的金融蓝海虎视眈眈。但是,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电商和银行具有什么样不同的特性呢?
一、供应链金融概念
供应链金融是基于核心企业与上下游厂商的稳定贸易合作关系形成的供应链和销售链,涉及其他金融机构、物流服务提供商和政府部门等的参与,由银行作为资金提供者,并主导设计整条供应链资金管理,以提高整个供应链资金流动效率,提升供应链竞争力的金融解决方案。其中,供应链融资是供应链金融的核心业务。
二、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SWOT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有以下特征:
Strengths优势:资本实力雄厚,资金运行安全性高;金融工具和产品丰富,金融创新能力强;能提供供应链财务管理解决方案;已有企业客户群体数量庞大,掌握其资信和经营状况,能发现和栽培优质行业客户群体。
Weaknesses弱点:不具备供应链管理能力;客户粘着度不高;缺乏有效的信息流控制手段①,;与物流服务提供商合作存在信息成本;银行信用体系自身存在缺陷。
Opportunities机会:我国经济发展迅速,金融危机后进出口回暖②;中小企业亟需通过供应链金融体系进行“资金解渴”;巨额存贷差导致流动性过剩问题,有创新金融产品的诉求;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居民消费能力的攀升使得银行进行战略转型刻不容缓。
Threats威胁:供应链管理风险;行业、产业和市场风险,核心企业经营风险;中间产品因资产专用性而难以通过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和变现;银行信用不完善、商业信用缺失和监管问题;同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电子商务平台竞争;国家政策、经济周期、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战争等系统性风险。
可以看出,商业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最大的优势在于银行雄厚的资本实力和长期金融服务的专业背景,但是面临着企业数据不足、供应链管控能力弱的困难,存在信息劣势。虽然存在庞大的市场需求,然而竞争威胁和行业风险却成为了阻扰商业银行前进的障碍。
三、电商供应链金融业务SWOT分析
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供应链融资服务存在以下特征:
S优势:电商平台聚集了大量商户资源,掌握着第一手的交易信息,便于了解商户的资金、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比银行获取信息的成本低;能实时提供供应链活动流程中的信息数据,使得融资更易于被触发;部分电商拥有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物流提供商合作),可以完整把控物流、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真正做到“四流合一”;没有银行传统审批贷款流程的束缚,能更灵活自主地制定融资规则,有利于金融方案的设计和实施。
W弱点:自身不是银行,仍受资金规模限制,融资规模有限;仅限于对入驻自身平台的企业提供供应链融资服务,具有一定的狭隘性;不是金融机构,金融服务能力相对银行较弱。
O机会:我国经济发展迅速,金融危机后进出口回暖;由于银行传统业务规则的限制,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问题,亟需通过供应链金融体系进行“资金解渴”;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入驻电商平台的商户数量逐年上升。
T威胁:供应链上企业经营风险和商业信用风险;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竞争威胁;国家政策、经济周期、汇率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和战争等系统性风险。
电子商务平台旨在打造线上(Online)交易平台,使得B2B、B2C、G2B等交易模式得以通过网络进行联结,这样不仅掌握了第一手真实交易数据,同时电商平台与物流服务提供商的合作甚至是自建物流系统更使其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拥有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
四、结语
由于银行和电商天生拥有不同的基因,在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时侧重点有所不同。由于数据入口方面的缺陷,银行应想办法补足平台方面的劣势,寻求新的信用评估方式,一方面以降低非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则跳出传统信用评估理念,重塑银企关系,以防在贸易经济中被边缘化的危险。而电商和外贸服务平台则可以利用自己的平台优势,建立一套新型信用评估机制,对平台上的商家进行合理授信,解决商家资金短缺问题,助其发展壮大,反过来又由平台商家数量、质量的上升而得到反哺,可谓一举多得。(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
参考文献
[1] 深圳发展银行——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供应链金融”课题组.供应链金融——新经济下的新金融[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
[2] 李勤,韩凯.供应链融资的现状与问题:93家企业样本[M].财政金融
[3] 李银莲,梁宵.瞄准6.9万亿蓝海空间——银行上演供应链金融卡位战[报纸].中国经营报,2012.10.22:第B04版
[4] 官惠宣.加快供应链融资电子化建设.金融时报,2012.10.29:第011版
注解:
关键词: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博弈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对外资银行经营业务和经营地域限制的放开,标志着中外资银行的竞争将步入正面交锋、全方位比拼的新时代。中资银行如何在传统领域继续保持优势地位,同时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成为了关键所在。因此,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引言
任何事物从产生开始都会不断地发展,金融也是如此。金融的发展来源于它的变化,它的变化来源于金融创新。商业银行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角色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着。从开始仅仅办理短期存贷款,到可以购买政府债券,再到可以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消费者贷款,直至成为今天的“金融百货公司”,这既是社会经济环境不断变化发展的结果,也是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上不断创新的体现和反映。
金融创新使经济得到发展,加强了金融在国家和世界经济中的地位。金融创新因此而具有了无限的魅力,吸引着无数人士去探讨、总结其规律,由此产生了许多不同的理论流派,形成了包罗万象的当代金融理论流派。西尔博提出“约束引致型金融创新理论”,他认为创造新型金融工具的目的是为了放松施加于金融企业的各种约束。凯恩、米勒、霍兰及戈德菲尔德等学者对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认为监管可能是金融创新背后的最主要原因。总的来说,认为影响金融创新的供给因素主要是全球化、技术和竞争,而需求因素包括价格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以上理论是一些主要的金融创新理论。前两者将研究重点放在了政府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监管的宏观因素上,缺乏从微观角度分析微观主体对金融创新的能动作用。同时,前面两种理论均只围绕满足供给动机的金融创新进行分析,未对金融创新满足需求的动机进行讨论。后一理论基本弥补了这些缺陷。
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是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部分。银行业创新发生的领域主要包括规避金融管制,规避、防范金融风险和现代技术的应用。其中的业务创新主要是对微观风险的管理和防范。金融市场体制不健全与飞速发展金融事业之间的不协调,会加剧各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因此,在建立健全市场体制的同时,我们将目光投向了业务创新。
二、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博弈分析过程
下面我们从满足供给和需求动机的角度,利用博弈论分析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对其经营发展的影响。分析涉及银行和客户两个主体,其中的客户包括非银行客户和其他银行。在此,我们将问题简化,认为银行追求的唯一目标是经营业绩最优,而经营业绩只取决于银行办理业务的多寡。
(一)满足供给的动机。影响业务创新供给的因素有全球化、技术、竞争等。全球化、技术等其他因素最终均会引致竞争,为此我们将影响供给的因素归结为竞争。只研究竞争因素下,出于满足供给动机的业务创新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银行作为供给者,要满足自身对业务供给份额占有尽可能高的比率的需求,在竞争中取胜,就必须充分考虑消费者作为业务需求者的偏好。将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满足供给的过程,看作是客户与银行博弈的过程。根据博弈,我们可以设置四个价值级别:5,2,0,-1。价值参数为(客户,银行)。
假设前提:竞争双方处于同样的市场且市场本身的限制忽略不计,外部条件完全相同。金融市场上的客户是需要业务服务的,即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客户办理业务获得的价值级高于不办理业务的情况。同时,市场上无其他金融机构可以为客户办理业务。
1、竞争为单纯价格上的竞争,而不掺杂其他竞争。在此,竞争双方除价格外,本身所具备的其他竞争条件相同。这时,客户作为银行业务的需求者,自然偏好价廉的业务。由于假设银行注重的只是办理业务的多寡,因此,不论他们的定价如何,只要客户办理业务,其价值级就为2,反之,则为-1。根据博弈论讨论单笔业务的情况,可得表1。(表1)
由表1中数据可知:客户在低收费银行办理业务的价值级更高。因此,我们可以推断,低收费银行在提供业务服务的供给方面会获得更多的满足,即低收费银行将比高收费银行更加受客户的欢迎、经营业绩更好。
基于以上结论,我们不难设想:商业银行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必然会争相降低收费,直至价格到达底线――成本水平,甚至低于成本的水平。现实中,经营业绩不只是取决于银行办理业务的多寡,还要取决于每笔业务的收入。收费太低以致于业务收入零增长、甚至负增长,这是不利于银行发展的。单纯的价格方面的竞争只会让竞争陷入非健康的恶性循环,并且在这个高度发展的时代,现在的客户追求的已不仅仅是价格上的优惠,而更多的是服务品质上的保障。因此,仅凭价格优势是很难打动客户的,价格竞争实非长久之计。
2、竞争为非价格水平上的竞争。此时竞争双方价格相同。同时,我们将问题简化,假设其他条件相同,业务的创新性是商业银行间的唯一差别。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日益国际化,相较于其他因素,客户对于风险防范的要求提高了。作为供给者,银行也必须顺应客户需求不断进行业务创新,才能适应新形式下市场的环境。在这里,由于创新业务主要是针对客户关注的风险防范进行的,因此,其带给客户的满足程度要高于在风险防范方面处于劣势的传统业务,故我们假设客户更倾向办理创新业务,则商业银行与客户就单笔业务的博弈结果如表2。(表2)
从表2可以看出,现在市场条件下,扣除价格的竞争中,兼营创新业务的商业银行更切合消费者的需求,从而其经营业绩将会优于只经营传统业务的商业银行。
通过以上两个层次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当代金融市场中,竞争是提升创新业务供给量的主流因素,它推动了业务创新。
传统的银行业务,无论从功能上还是从对现代金融市场的适应能力上,都不及创新的银行业务。因为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大都是以当代金融市场的各种特征为依据的,故在现今金融领域中创新业务比传统银行业务更具吸引力。所以,商业银行为了在竞争中更具优势,应当努力开发新型业务,兼营创新业务。此外,在非价格的竞争中,价格因素相对稳定使得竞争优势的获得只与办理业务的多寡有关,二者是正向变化关系。这种非价格竞争有利于银行向健康的方向发展,是现在乃至未来竞争方向的主流。有鉴于此,我国的银行应当朝多元化经营的目标努力。
(二)满足需求的动机。影响业务创新需求的因素有价格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为简化分析过程,我们在此只以信用风险为例进行分析,其他风险因素以此类推。同样,根据博弈论,我们设置四个价值级别:5,2,0,-1。价值参数为(客户,银行)。此处分析的假设前提与前面供给动机的部分大致相同。
从防范风险因素的角度讲,银行和客户均是创新业务的需求者。银行作为金融市场间接融资中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承担了比一般信用中介更大的风险。因此,在这个逐渐开放、与国际接轨的市场中,他们对所经营业务的抗风险能力尤为重视,进而成为了推广创新业务的最大支持者。可以设想,真正有实力讲诚信的客户,对这些针对自身而推出的创新业务是不会排斥的。同时,银行采取积极的业务创新活动规避风险,正是银行有实力的象征,客户会更倾向于在强势银行办理业务。在此,我们简单地认为创新业务本身的开展是成功的,无风险或风险小于传统业务。而且,创新业务是主要针对风险因素开发的,即其防范风险的效果优于传统业务。
因为银行和客户均是创新业务的需求者,所以应用创新业务一方的价值级会大于相同情形下应用传统业务的一方。于是,我们很容易得到下面的结果。(表3)
显然,客户和银行都会选择应用创新的业务。随着客户及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防范的要求日益提高,对创新业务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兼营创新业务的银行更具竞争实力。
供给和需求的满足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没有需求就没有对供给的要求,没有对供给的要求也就没有对新型业务的广泛需求。因此,满足供给和需求的动机共同促进了业务创新的发展。
三、启示
综上所述,新形势下引发了商业银行对创新业务供给的主动增加和对其需求的满足,中资银行需转换思想、大胆创新,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需要。其中,业务方面的创新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鉴于上述假设,我们应当兼顾理论和实际,使创新业务真正本土化、兼顾国际化,切合实际,为广大客户所接受。
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种重要趋势。20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西方国家兴起的金融自由化浪潮,使各国政府纷纷放宽对金融业活动的管制。由金融市场全球化带来的金融的全球化必将加剧金融领域各行业的竞争压力。商业银行作为其中的重要中介,其业务的创新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有负债业务创新、中间业务创新、资产业务创新、外汇业务创新等。从意识层次上看,银行的这些创新既包括原创性创新,也包括引进性创新,即对已有的新业务方式的应用与借鉴。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体制还不成熟。从这一角度讲,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无论是已经出现的还是将要出现的都是以引进性为主。这就要求我们明确引进的动机,适时进行相应的借鉴创新。
(作者单位:山东财政学院金融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张亦春,郑振龙主编.金融市场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戴建兵等著.金融创新与新金融产品开发[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