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审查意见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充分认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是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我区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和能耗总量的过快增长,以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都具有重要意义,是实施节能降耗源头调控的第一关。2011—2012年,市政府下达给我区的新增能源消费总量为208.6万吨标准煤,到2012年底含齐鲁石化和华能电厂在内全区耗能总量不能超过1634.47万吨标准煤。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区新增能耗量就达93.8万吨标准煤,下半年新增能耗空间非常小,不利于“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全面实现。就当前形势分析,“十二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实行区域能源消费总量收紧政策,新增能源消费的空间越来越小。因此,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严格控制能耗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的过快增长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程序
(一)建立能耗预审制度
从2012年下半年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首先执行能耗状况预审查程序。企业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能耗状况核查申请(各一式三份)等书面材料报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将联合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节能专项审查组,对项目的能源利用状况及能耗指标进行预审核查,经核实能耗符合要求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再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其它程序。
(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一般程序
经区政府预审批准后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对“双高”行业、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由区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初审后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其他项目由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节能评估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预审和审批后,再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
三、严格明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范围和工作重点
根据《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规定,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在节能预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项目的节能审批和经投资主管部门进行的审批:
(一)项目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高能耗限额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单位产值能耗指标大于上年度全区万元产值能耗指标90%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能耗总量超出区域能源消费容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采用的工艺技术落后和设备用能水平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被实施节能降耗调控预警的企业项目;
(六)其它情况。
2012年底前,对高耗能项目一律不再进行审批。未按照要求办理节能评估手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审批,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2011年全市工会经审工作情况
一年来,全市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和广大经审干部不断加强对工会经审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按照全总经审会组织原则的要求,抓基础、抓实务、讲原则,充分发挥了经审会的审计监督作用。
一、各级工会重视、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局面。通过全市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全面开展,大多数基层工会定期听取经审工作和审查审计情况汇报,支持经审会依法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把工会经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级年度工作目标,做到了经审工作与工会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有的单位还将经审监督的有关内容和要求纳入工会领导班子和落实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接受经审会的监督,对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积极整改,以实际行动支持经审工作。同时,针对经审会换届、人员变动大、兼职干部多的实际,各级工会经审组织注重抓好对经审人员的培训工作,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培训、点名调训、赴外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工会经审干部的培训,全年共培训工会经审干部200多人次,经审干部的业务技能有了明显提高。
二、围绕工会工作大局,拓展审查监督领域。一是开展对同级工会经费的审查审计。紧紧围绕工会经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开展了审查审计工作,并把工作重点放到经费预决算情况审查、重大经费开支审计等方面,并积极配合上级开展对本级工会经费的审查审计回访工作。二是开展对下级工会经费的审计监督。市总经审会不断加大对县(区)总工会和下一级单位工会经费的审查审计力度,全年共审计了11家基层工会,把审计监督和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结合起来,针对少数单位存在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比较薄弱、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等问题,及时提出了58条整改意见或建议,督促被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经济责任审计。2011年组织力量对3家单位的工会主席进行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效地强化了对工会干部的监督管理。四是开展对市总直属事业单位审查审计。对市总经济事业部和职工技协站进行了例行审计,特别是对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保证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三、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提高经审工作水平。结合实际先后修改完善了经审工作考核竞赛奖励、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考核等办法,从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审计成效、工作创新等方面对经审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同时,制定了审计回访制度,为全面推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奠定了基础。在具体审查审计中,坚持严格按规范化建设标准开展工作,逐步实现了经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审查审计工作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加强经审工作考核力度,12月上旬,对在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评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进行了通报表彰。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认为:只有紧紧围绕大局,服务工会重点工作,工会经审工作才能在发展中有所创新;只有积极主动争取各级工会的重视支持,工会经审工作才能有坚强的组织领导保证;只有坚持抓规范化建设不放松,工会经审工作才能有坚实的工作基础;只有善于借助各方力量开展工作,工会经审工作才能取得实际成效。
一年来,我们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需要和工会经审工作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经审工作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一是经审工作制度还不够健全,宣传还不够深入,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二是经审组织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经审干部兼职多,缺少专业人员,经审干部培训工作跟不上,经审队伍自身建设还有待加强。三是一些单位工会对经审工作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以审计为基础的经审监督还不够到位,发展也不平衡。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2012年经审工作的主要任务
2012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市总十一大精神,具体实施今后五年我市工会经审工作目标任务的第一年,也是新一届经费审查委员会肩负使命,履行职责、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的起步年。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全市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和经审干部要认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断拓宽工作领域,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努力实现经审监督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在工会全局工作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一、继续加强工会经审工作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会经审干部队伍素质
经审组织基础建设关系经审工作的长远发展。各级经审会要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出发,找准自身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推动经审工作的健康发展。一是认真学习贯彻市总工会十一大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经审工作的责任感,努力增强大局意识、使命意识、责任意识、监督意识和服务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变经审会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工作力量等方面与实际工作需要不相适应的状况,使经审工作融入工会工作的总体格局,努力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加强工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来把握和推进工会经审工作。各级工会经审干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促进工会经费增收节支,加强工会资产管理,努力健全经审监督制约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强工会经审组织建设,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经审会的组织建设,继续坚持“三同时”,配齐配强经审干部,选好用好特约经审员,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能够担负起审查监督职责的经审干部队伍,充分发挥经审组织的作用。三是加大对经审干部的教育培训。为改变目前工会经审干部的业务素质不适应当前经审监督工作要求的现状,市总经审会将有计划地对工会经审干部进行培训,拟办一期工会经审业务培训班,通过教育培训,使工会经审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有所提高。广大经审干部要不断加强自我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遵守党的纪律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在规范监督、落实监督、保证监督上多做工作,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继续推进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审查监督机制
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是一项固本强基的工程,既要优化工作条件,更要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一是要继续按照全总、省总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通过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等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明确工作思路,掌握工作重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的措施办法,增强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二是按照市总制定的《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认真开展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评工作,着力推进县(区)、基层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要坚持工会经济活动拓展到哪里,经审监督就延伸到哪里;哪里存在影响工会资产安全的隐患,就把审查审计的重点放到哪里。要将审查监督关口前移,加强事前防范,实施从“源头”、“过程”到“结果”的全面审查监督,促进工会经费支出结构合理,保证工会重点工作的需要。三是加强审查审计监督,提高审查审计质量,健全经审工作制度,拓宽审查审计范围,完善审计程序、规范审计行为,严格执行审计纪律,推进工会经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尤其在审查审计过程中要抓重点、抓要害、抓关键,查深查透问题,对重点项目、重点资金,要进行跟踪和延伸审查审计;对查出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工会领导班子和上级工会经审会报告,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同时各级工会都要重视审查审计后的整改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依法履行审查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审查监督力度
2、要求被聘人员缴纳岗位风险抵押金2000元,直接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定。
3、第四条约定被聘人员因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信用社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信用社并不能因为这样的约定而免除责任。
4、信用社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一旦因工伤造成伤亡,信用社可能需要承担数万元的补偿金、抚恤金等款项。
5、合同要求临时工提供担保人并约定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被法院认定无效,担保人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这样的约定无丝毫意义。
6、合同对信用社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明确,容易因此引发纠纷。
7、合同第四条约定发放当月报酬后合同解除以及第八条未涉及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2、房屋只有在竣工验收、进行建筑质量评定之后才能办理所有权证件,而本宗贷款抵押物并未进行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直接办理所有权证件不符合法律规格,其是否有效有待考虑!
3、企业之间往来应当开具正规发票,未开具正规发票的,将面临巨额的罚款,因此使用收款收据作为付款凭证明显不合情理,该中心提供的收款收据不能作为正式付款凭证使用!
4、该中心提供的收款收据中:(1)建筑承包合同签订日期为2002年8月8日,其中一张2002年4月22日的收款收据明显与合同时间不符;(2)2003年4月6日的10万元的收款收据中,收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不符,据该中心人员称,系承包方的旧印章,根据规定,企业改变名称必须报经工商部门批准,在缴回就印章后方能刻制新印章,此解释与法,况且2003年的收据使用旧印章而2002年的收据使用新印章与情理不符;(3)收据中其中110万元写明系付“新世纪广场工程款”,60万元写明系付“新世纪广场商品楼工程款”,二者应有区别,并非170万元全部用于商品楼的工程款。(4)根据建筑合同规定,在房屋竣工验收前,该中心只需支付70%的款项即147万余元,在全国工程承包中普遍拖欠工程款的大背景下,超过合同约定提前支付23万余元工程款是明显不正常的。(5)在经初步审查言明收款收据存在问题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该中心马上提供出一张170万元的收款收据,更换收款收据如此迅速又如此随意,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不让人心生疑虑!
一、适用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意义
检察机关行使刑事再审抗诉往往会受到程序多等因素的限制,适用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可以简化程序,有效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有刑事再审抗诉权所没有的独特价值,对强化和完善刑事审判监督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1、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有利于弥补刑事再审抗诉程序的不足
由于受审级的限制,检察机关的刑事再审抗诉工作要进过二级检察机关的审查,上级院的刑事公诉部门同样要承担下级院提请刑事再审抗诉案件的审查、抗诉工作,这样就造成了多重审查的模式,虽然能够确保对案件的审慎处理,但是由于不同环节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存在着很大的主客观干扰因素。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再审抗诉周期长,程序多,占用司法资源大而增加当事人的论累,易于引起当事人不满,引发上访,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而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可以有效的减少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等程序限制,简化再审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2、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有利于最大限度发挥刑事审判监督的作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刑事再审抗诉的法定条件限制,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当事人不服裁判,个别刑事裁判或多或少也存在轻微的错误或法律问题,存在可抗可不抗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基本上是做出不予抗诉的决定,既便下级院提请抗诉,上级院一般情况下也不会予以支持,从而使得一些存在一定的错误的判决不能得到及时纠正,损害了司法的公正,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则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检察机关发现的已生效的刑事裁判,存在可抗诉可不抗诉的问题时,可以采取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法院提出检察机关的意见。这样既保证全面有效地履行了刑事审判监督权,做到有错必纠,同时也可以督促审判机关对存在问题生效裁判予以重视,并及时纠正,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内部的协调与配合
刑事再审抗诉启动的是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程序,履行的是法律监督权,具有强制性,再程序上缺乏必要的协调与配合的内容,易于造成检、法两家矛盾的产生,不利于司法工作的良性开展,这也是近些年来,抗诉难的主要症结所在。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不受审级的限制,与做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同级或上级检察院均可提出,适用时仅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直接向法院提出检察机关的观点,引起法院的重视。这样在客观上,使检察机关的外部强制监督转化为法院内部监督的形式,从而可以达到检察建议与审判监督有效配合,使检、法两机关在处理刑事法律问题上开辟一条良性互动的通道,有效避免法律适用问题的产生与纠纷。
二、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抗诉为主,建议为辅”的原则。对已生效的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抗诉。只有对那些存在问题的已生效裁判,但不宜适用刑事再审抗诉程序,才可以适用刑事再审检察建议。避免“以建议代替抗诉”问题的出现,防止削弱刑事再审监督权的力度。
2、坚持“协商为主,文书为辅”的原则。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对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现阶段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必须要坚持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商,在双方取得共识的情况下才可以行文建议,这样可防止检法两机关产生对立情绪,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3、坚持“全面审查”原则。虽然再审检察建议从法律性质上看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必竞作为法律监督权的一种补充,必须坚持检察建议的正式性、严肃性。因此,全面审查是确保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必须坚持的原则,检察机关不以全面审查为基础,就不能言之有物,提出的建议就没有说服力,这样不仅不利于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更是对检察监督权的一种抵毁。
三、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操作构想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对已生效刑事裁判监督的一程监督手段。因此,在具体的操作应当严格依照检察机关的办案规则和程序操作。具体构想如下:
1、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范围
为了避免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滥用,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范围应当有所限制。即应当提请抗诉以外的其他存在轻微错误或问题的已生效的刑事裁判。
2、适用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具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