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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1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信用卡业务发展对于提升银行整体实力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在信用卡发展过程中应当对发展现状有着清晰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信用卡业务发展趋势分析促进信用卡业务发展水平的持续提升。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进行,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并且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总体上呈现出发卡数量增加、发卡速度加快等较好的特点,但是与此同时持卡消费额较低、信用卡消费总额较小、信用卡交易次数较少、信用卡特约商户普及率低等信用卡业务固有缺陷也仍然存在。通常来说,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可以分为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的引入期,其业务整体上处于唤醒和了解信用卡产品概念的阶段,而在成长期许多经济发达的大中型城市其信用卡业务会有着较快发展,而成熟期的信用卡业务的销售速度会不断加快,更多的发卡机构也会进入信用卡市场参与信用卡市场竞争,导致信用卡业务竞争的不断加剧。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较大程度上处于成长期,同时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处于成熟期,即我国的大众市场刚刚开始对信用卡业务进行接纳。从市场结构来看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个清晰的信用卡高中端市场划分。与此同时我国许多商业银行也尚未形成一个基于不同持卡人的清晰的客户结构。目前几个较大的商业银行在信用卡业务的不同领域中各自存在自己的优点与缺点,同时在某些单项信用卡业务中形成了银行自身的的特色和优势,但是相互比较之下这些信用卡业务特色并不突出,优势并不是非常明显,这既是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现状。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发展趋势
在我国商业银行运行过程中信用卡业务的有效发展是提升商业银行综合实力的重要基础与前提。商业银行在发展信用卡业务时应当对信用卡受理环境改善、信用卡业务与国际接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信用卡业务营销模式完善、信用卡业务客户管理水平提升等发展趋势有着清晰的了解。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
1.信用卡受理环境改善
信用卡受理环境改善是我国商业银行银行卡业务改善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信用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对于促进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业务进入良性循环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当注重大力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并通过鼓励大众对于银行卡进行有效使用更好地接受银行卡业务,在促进银行卡业务规模有效扩大的同时使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业务能够更快的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虽然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是一项系统性的庞大工程,但是因为其是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重要趋势,因此商业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应当注重与其他组织和机构进行有效协调与联系,在各司其职、密切分工的前提下有效形成一个既相互合作又有序竞争的信用卡业务市场。从鼓励商业银行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的角度出发建立高效合理的银行卡业务的利益分配机制,从而更好地调动各方的力量进入银行卡业务市场的建设中,使我国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信用卡受理环境不断改善。
2.信用卡业务与国际接轨
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与国际接轨是银行卡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整体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商业银行在许多业务上开始追赶先进国家水平并且许多业务开始与国际接轨。在这之中银行卡业务即是与国际接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业银行银行卡业务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可以有效地提升银行卡业务市场的公平性、合理性和有序性,并且能够更好地促进商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的专业化和市场化,同时能够有效地保证银行卡业务全面规范地发展。除此之外,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与国际接轨还能更好地促进我国各大商业银行通过银行卡业务创新增强商业银行整体的竞争力,有效保护持卡人利益和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金融稳定,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整体水平的不断提升。
3.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完善
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也是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的重要趋势。通常来说我国信用卡业务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商业银行自己业务操作失误造成的。除此之外,一些商业银行在信用卡业务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建立与业务发展配套的内控措施,片面追求发卡量和信用卡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使得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存在着较大风险。因此在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过程中应当注重信用卡内控制度的有效建设,建立专门风险测控部门,同时对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业务的风险进行高效化、科学化管理。另外,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完善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当注重建立标准化的信用卡业务流程,有效提高信用卡业务各环节的风险管理,注重合理采用责任制,更好地在制度层面减少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风险,有效降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风险控制成本。
4.信用卡业务营销模式完善
信用卡业务营销模式完善对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趋势的影响是整体性的。众所周知,信用卡业务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业务。作为现代电子支付手段,信用卡在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有着广泛的应用领域。因此商业银行在信用卡推广水平的不断提升和信用卡业务完善的过程中应当注重信用卡业务营销模式的有效创新。例如在信用卡业务营销模式完善过程中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卡系统运行水平的不断提升促进发卡效率的提升,在信用卡发行过程中能够更快的给客户办卡,将会直接提高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除此之外,在信用卡业务营销模式的完善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当注重建立现代化、信息化、电子化的客户服务中心,从而促进信用卡业务营销信息的有效反馈并促进业务营销模式的有效完善。
5.信用卡业务客户管理水平提升
信用卡业务客户管理水平提升对于提升商业银行信用卡发展水平有着重要影响。在信用卡业务客户管理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当注重坚持信用卡业务及时的推陈出新,同时注重坚持以客户为导向的服务理念,并根据信用卡客户的需求来制定业务目标。除此之外,在信用卡业务客户管理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当注重不断更新服务观念,改进和完善服务水平,有效提高服务效率。例如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对信用卡客户价值进行分析,通过市场细分对不同客户进行有效的管理,在这一过程中商业银行不断加强和完善与信用卡客户的关系,在设计新服务模式的前提下促进信用卡业务质量的有效提升,最终促进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得到不断的扩大。
三、结语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这一过程中银行卡业务的有效开展对于商业银行经济效益的提升有着日益重要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银行卡业务时应当对银行卡业务的现状有着清晰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银行信用卡发展趋势的有效分析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经济效益的有效提升。
参考文献:
[1]周宏亮,穆文全.信用卡风险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9.
关键词:合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监管风险防范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其业务经营方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过程.在目前世界经济逐步趋于一体化,金融趋于全球化的浪潮之下,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也日益明朗。本文拟从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出发,对全球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略作分析。
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史。
作为现代经济金融的强国,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对全球各国的金融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不乏值得借鉴的发展模式,当然也有许多发人深省的经验教训,为此,讨论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
首先,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混合经营,没有严格的业务范围的划分,金融机构的种类也比较少,服务品种也不丰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代表-银行几乎承揽了社会上需要的全部金融服务品种。银行从传统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中解脱出来,开发了中间业务,但是这些业务还远没有形成规模效益,尚处于起步阶段。
随后,30年代一场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的银行体制几乎崩溃。为了挽救危机中的银行体系,美国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因为他们将危机的诞生主要归因于银行发展的多项综合业务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从而为整个金融业与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鉴于此而颁布的银行法便主要着眼于银行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以降低风险。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第一,该法案规定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承销和发行证券,二者必须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严厉禁止交叉业务和跨业经营。其二,该法案对银行支付活期存款利率进行了限制。最初规定对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即零利率,后来提高了利率上限,允许支付少量利息。这主要是为了降低银行的支付危机。其三,该法案规定政府对银行存款给予保险,并据此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实行最后贷款人制度,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储户利益,同时提高银行的信用水平。
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严格限制下,美国金融业在分业状态下迅速发展着。这时候,以前从属于银行的一些金融机构开始独立发展并逐步成熟起来,并有了自己独立的业务经营范围与经营管理模式。在此过程中,金融业逐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大支柱。但是进入60年代以后,逐步出现各种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范围的交叉,严格的业务划分被逐步打破,,经济学家及政府都开始考虑关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否真的有利于金融业的安全发展问题。经过长久的争议与探讨,1999年12月,美国终于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新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
二、业经营的产生原因及利弊分析。
前已述及,金融业自诞生以来,其业务范围及机构设置并没有自动的划分开来。最初几年主要都是由银行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金融产品的需求而在其本身业务(存款与放款业务)之外新开发的金融服务产品。但是在30年代全球经济危机以后,美国率先立法,限制银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业务融合,要求分业经营,随后,许多别的国家纷纷效仿,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分业经营能够使各金融机构更加专注于自己所擅长的优势业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避免盲目开发新产品,新服务,这样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当时主要是银行)的风险并使其收益更加稳定和有保障。其次,分业经营也更有利于政府的监管。实施严格的业务划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都相对单一化,简单化,这样就更有利于政府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并使其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分业经营的立法规定却并未达到其预想的效果,这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这一立法规定本身的局限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首先,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严格的业务划分使投资者失去了方便,快捷而又综合化的服务机会,投资者不得不与多家不同的金融机构往来以满足其多种金融需要。同时,它也削弱了银行业的实力,因为业务范围的严格限制使许多银行丧失了许多盈利机会,所以现实中,许多大银行都力图混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可以说,这也是满足社会需求的结果。并且分业经营降低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性,将过去整个金融业的竞争分散到了几个不同的领域,例如投资银行不必再担心来自于许多大的商业银行的竞争,从而削弱了许多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而投资者也无法享受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另外,尤为重要的是,在二战以后,世界经济贸易迅速发展,这对金融服务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全球化必然要求金融的全球化,而金融业务的分业经营状态无疑不能满足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趋势的要求。于是各个国际性的大银行纷纷朝着业务的综合化方向发展。他们通过金融创新,开发,设计一系列的金融衍生产品,绕开法律的壁垒,达到综合经营的目的。60年代末期出现的新型金融工具,如定期存单,now账户,现金管理账户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都是这一环境中的产物。
分业经营规定的最初动因在于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然而在事实上,面对世界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它反而加剧了银行业的风险,使其生存能力受到限制。正因为此,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逐渐突破了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分工的界限,走上了业务经营全能化的道路。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业务品种,从专业化逐步走向多样化,全能化,从分业走向合业,这是与西方经济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负债业务比例的变化为其业务拓展提供了可能性。近二十年以来,西方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比重逐步下降,定期储蓄存款的比重相应上升,这一结构性的变化为商业银行开拓中长期信贷业务和投资业务提供了较为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第二,银行盈利能力的下降促使各个商业银行寻求更多的盈利渠道。自70年代以来,西方金融业竞争激烈,银行盈利水平普遍下降,这迫使银行业开拓新的业务和品种。他们一直想方设法绕过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等领域扩张,突破传统的业务束缚,开发更多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对于这些积极创新的银行而言,许多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因为通过创新业务的开展,他们可以轻而易举的逃避政府的监管和法规的限制。与此同时,金融管理当局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取消了一些过时的法规,适时的为商业银行开拓新业务提供了方便和支持。第三,金融理论的深入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从最初的资产管理理论到负债管理理论及至70年代末期出现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他们都是为了有效推动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发展而产生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突破了传统的只重视资产或者只重视负债的理论的偏颇之处,使商业银行真正的从其资产负债业务双方着手,同时拓展资产负债业务,使其相匹配,达到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的发展适应当前金融形势,为西方商业银行业务不断走向全能化综合化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他们综合业务的开展。
由此可见,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理论的发展乃至政府监管水平的发展都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做好了准备。分业经营终究只能是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
三、合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1999年12月,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废除了已实施六十余年的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规。这一法案的颁布无疑将会对美国乃至世界的金融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合业经营势不可挡。在此过程中,金融业的兼并与重组将会加剧,银行的综合经营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也会日益加强。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隐含着许多风险。
首先,合业经营将加剧兼并行为,使各金融机构过分重视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综合化,而忽视了稳健经营这一根本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说,金融机构兼并的机会成本就是其稳健程度,稳健经营要求管理人员经常不断敏锐的监督本机构运作情况,而不是分散注意力去过分关注合并以扩大规模和范围,这可能造成在管理文化,预期,策略及日常业务经营等方面潜在的混乱。由于合并各方在企业文化,员工素质,经营理念等各方面都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合并后能使各方的优势结合并发挥其规模效益还取决于整合是否成功,而不同企业之间的整合成本往往是巨大的。
其次,合业经营也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政府,社会以及金融机构自身都更清醒的认识到风险所在并加以防范。而对于某些项目,即使那些较大的金融机构对其所面临的新的风险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对从事金融衍生工具所带来的风险的监管和防范。
综上所述,金融业的合业经营趋势是不容置疑的,但不能急于求成,只有在社会经济金融形势都为此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时,才能够适当放宽对业务范围的限制。目前我国所采取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而一旦我国的金融体系发展更为健全,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国便可朝着业务监管综合化方向迈进一步。
参考文献:
关键词:合业经营 分业经营 金融监管 风险防范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其业务经营方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过程.在目前世界经济逐步趋于一体化,金融趋于全球化的浪潮之下,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也日益明朗。本文拟从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出发,对全球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略作分析。
一, 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史。
作为现代经济金融的强国,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对全球各国的金融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不乏值得借鉴的发展模式,当然也有许多发人深省的经验教训,为此,讨论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
首先,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混合经营,没有严格的业务范围的划分,金融机构的种类也比较少,服务品种也不丰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代表-银行几乎承揽了社会上需要的全部金融服务品种。银行从传统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中解脱出来,开发了中间业务,但是这些业务还远没有形成规模效益,尚处于起步阶段。
随后,30年代一场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的银行体制几乎崩溃。为了挽救危机中的银行体系,美国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因为他们将危机的诞生主要归因于银行发展的多项综合业务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从而为整个金融业与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鉴于此而颁布的银行法便主要着眼于银行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以降低风险。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第一,该法案规定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承销和发行证券,二者必须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严厉禁止交叉业务和跨业经营。其二,该法案对银行支付活期存款利率进行了限制。最初规定对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即零利率,后来提高了利率上限,允许支付少量利息。这主要是为了降低银行的支付危机。其三,该法案规定政府对银行存款给予保险,并据此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实行最后贷款人制度,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储户利益,同时提高银行的信用水平。
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严格限制下,美国金融业在分业状态下迅速发展着。这时候,以前从属于银行的一些金融机构开始独立发展并逐步成熟起来,并有了自己独立的业务经营范围与经营管理模式。在此过程中,金融业逐步形成了银行, 证券,保险,信托四大支柱。但是进入60年代以后,逐步出现各种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范围的交叉,严格的业务划分被逐步打破,,经济学家及政府都开始考虑关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否真的有利于金融业的安全发展问题。经过长久的争议与探讨,1999年12月,美国终于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新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
二、业经营的产生原因及利弊分析。
前已述及,金融业自诞生以来,其业务范围及机构设置并没有自动的划分开来。最初几年主要都是由银行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金融产品的需求而在其本身业务(存款与放款业务)之外新开发的金融服务产品。但是在30年代全球经济危机以后,美国率先立法,限制银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业务融合,要求分业经营,随后,许多别的国家纷纷效仿,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分业经营能够使各金融机构更加专注于自己所擅长的优势业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避免盲目开发新产品,新服务,这样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当时主要是银行)的风险并使其收益更加稳定和有保障。其次,分业经营也更有利于政府的监管。实施严格的业务划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都相对单一化,简单化,这样就更有利于政府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并使其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分业经营的立法规定却并未达到其预想的效果,这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这一立法规定本身的局限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首先,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严格的业务划分使投资者失去了方便,快捷而又综合化的服务机会,投资者不得不与多家不同的金融机构往来以满足其多种金融需要。同时,它也削弱了银行业的实力,因为业务范围的严格限制使许多银行丧失了许多盈利机会,所以现实中,许多大银行都力图混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可以说,这也是满足社会需求的结果。并且分业经营降低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性,将过去整个金融业的竞争分散到了几个不同的领域,例如投资银行不必再担心来自于许多大的商业银行的竞争,从而削弱了许多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而投资者也无法享受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另外,尤为重要的是,在二战以后,世界经济贸易迅速发展,这对金融服务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全球化必然要求金融的全球化,而金融业务的分业经营状态无疑不能满足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趋势的要求。于是各个国际性的大银行纷纷朝着业务的综合化方向发展。他们通过金融创新,开发,设计一系列的金融衍生产品,绕开法律的壁垒,达到综合经营的目的。60年代末期出现的新型金融工具,如定期存单,NOW账户,现金管理账户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都是这一环境中的产物。
分业经营规定的最初动因在于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然而在事实上,面对世界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它反而加剧了银行业的风险,使其生存能力受到限制。正因为此,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逐渐突破了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分工的界限,走上了业务经营全能化的道路。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业务品种,从专业化逐步走向多样化,全能化,从分业走向合业,这是与西方经济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负债业务比例的变化为其业务拓展提供了可能性。近二十年以来,西方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比重逐步下降,定期储蓄存款的比重相应上升,这一结构性的变化为商业银行开拓中长期信贷业务和投资业务提供了较为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第二,银行盈利能力的下降促使各个商业银行寻求更多的盈利渠道。自70年代以来,西方金融业竞争激烈,银行盈利水平普遍下降,这迫使银行业开拓新的业务和品种。他们一直想方设法绕过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等领域扩张,突破传统的业务束缚,开发更多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对于这些积极创新的银行而言,许多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因为通过创新业务的开展,他们可以轻而易举的逃避政府的监管和法规的限制。与此同时,金融管理当局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取消了一些过时的法规,适时的为商业银行开拓新业务提供了方便和支持。第三,金融理论的深入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从最初的资产管理理论到负债管理理论及至70年代末期出现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他们都是为了有效推动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发展而产生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突破了传统的只重视资产或者只重视负债的理论的偏颇之处,使商业银行真正的从其资产负债业务双方着手,同时拓展资产负债业务,使其相匹配,达到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的发展适应当前金融形势,为西方商业银行业务不断走向全能化综合化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他们综合业务的开展。
由此可见,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理论的发展乃至政府监管水平的发展都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做好了准备。分业经营终究只能是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
三、合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1999年12月,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废除了已实施六十余年的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规。这一法案的颁布无疑将会对美国乃至世界的金融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合业经营势不可挡。在此过程中,金融业的兼并与重组将会加剧,银行的综合经营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也会日益加强。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隐含着许多风险。
首先,合业经营将加剧兼并行为,使各金融机构过分重视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综合化,而忽视了稳健经营这一根本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说,金融机构兼并的机会成本就是其稳健程度,稳健经营要求管理人员经常不断敏锐的监督本机构运作情况,而不是分散注意力去过分关注合并以扩大规模和范围,这可能造成在管理文化,预期,策略及日常业务经营等方面潜在的混乱。由于合并各方在企业文化,员工素质,经营理念等各方面都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合并后能使各方的优势结合并发挥其规模效益还取决于整合是否成功,而不同企业之间的整合成本往往是巨大的。
其次,合业经营也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政府,社会以及金融机构自身都更清醒的认识到风险所在并加以防范。而对于某些项目,即使那些较大的金融机构对其所面临的新的风险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对从事金融衍生工具所带来的风险的监管和防范。
综上所述,金融业的合业经营趋势是不容置疑的,但不能急于求成,只有在社会经济金融形势都为此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时,才能够适当放宽对业务范围的限制。目前我国所采取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而一旦我国的金融体系发展更为健全,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国便可朝着业务监管综合化方向迈进一步。
参考文献:
关键词:WTO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法》
中国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g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WTO的统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在外贸业务方面,加入WTO时就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任何地方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外汇服务;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可以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开展人民币业务,到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地域限制;从2002年1月1日,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一句话,从2005年1月1日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有什么两样。[1]中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赋予外资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17条(四)项,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汇投资业务,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却明确禁止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对银行业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即银行不得投资于证券、信托、保险这三项业务)。[2]本文拟对《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这一制度,从“两个前提性思考”、“一个折中方针”、“具体制度构思”这几方面展开论证“混业经营”作为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意见。
一、两个前提性思考
最近一段时间,对于我国金融业是实现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人们的争论很激烈。有人主张商业银行应当实行混业经营,认为这样才能提高银行实力有利于银行业的发展;有人则反对混业经营,认为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将给国家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不利于国家、社会的安定。[3]我认为,在权衡分业与混业孰是孰非时,首先必须提及的是两个前提性思考。
(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和中国加入WTO,逐步与国际接轨,我们有必要去关注一下西方国家金融经营体制演进的历史及当今各国的发展趋势。最典型且对中国最具参考价值的应属美国。[4]美国在1933年以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尤其是20世纪以后,随着诸多大型工业的兴起和繁荣及银行业自身规模的迅速扩大,不少商业银行为了分享巨额利润,开始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跻身证券市场,积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另一方面,投资银行不但通过证券业务大发其财,同时也向商业银行渗透,通融短期资金以扩大资金来源。结果,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业务经营方面的限制被彻底打破,两者最终紧密地相互融合。1929年至1933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给美国的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无论是政府部门、经济学界还是工商人士都普遍认为,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是导致证券市场崩溃,并进而引发经济“大萧条”的主要原因,致使美国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证券业和商业银行严格分离,并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使美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持续了半个多世纪。20世纪80年代后,为了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和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及有效配置,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放松管制的规定,并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娇隙艘幸档幕煲稻J健V劣谄渌幸到戏⒋锏墓遥鹿恢币云洹叭芤小?nbsp;著称,瑞士亦是一直实行混业经营。以前一些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英国、日本,两者也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通过立法明确改革为“混业经营”的模式。[5]混业经营已是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趋势,中国加入WTO后,要有力提高本国银行的生存与创新能力,充分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不得不关注这一发展趋势。
(二)实行分业还是混业,或采取什么样的过渡措施,还要考虑到的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中国的国情。加入WTO后,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即中国是公认的发展中国家,必须以发展中国家享受权利,同时不能承担超过我国经济金融承受能力的金融义务。我国是一个生产力发展严重区域性失衡的国家,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即使在同一东部地区,不同省市、不同区县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创新与吸收能力亦差异很大。所以在承认“混业经营”是必经之路的同时,于实行具体方针政策时,不能搞一刀切,而必须采取试点经营、逐步推广、以点带面、逐步发展的方法,具体措施留待下文。
二、一个折中的方针
就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在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四个行业中,证券业的风险最大(如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病”,限于篇幅,本文不论及)。[6]在选择银行投资方向的时候,2005年之前,可以制定一些行政法规,让银行涉足信托及保险行业,而控制其涉足公司(企业)债券的经营,股票的发行、及买卖等证券业务。等到2005年以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再让银行去从事证券业务。这样,既给银行一个投资准备的时间,又能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过渡,并达到WTO所提出的要求。
三、具体的制度构思
反观当今世界银行投资制度改革热潮,归纳起来,现各国银行的投资模式主要有三种:(1)全能银行模式(UniversalBankingModel),如德国的银行全能制;(2)母银行模式(BankParentModel),商业银行直接投资控股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这时商业银行已经异化;(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HoldingCompanyModel),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置于金融控股公司名下,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实现混业经营的高级模式。[7]如美国的银行持股公司,银行通过设立银行持股公司,并由持股公司下设与银行并列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来进行投资。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是对银行投资的限制,而上述三种模式是在银行投资基本无限制的基础上进行的比较。从发展趋势看,银行投资的三种模式的区别正逐渐消失,其基本特点是银行业务的多样化和投资的无限制。如果我国固守银行投资限制制度,将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提高效益和实力,也不利于其参与国际竞争。所以,顺应银行投资趋势是我们必然的制度选择。
当然,上述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至于具体的制度构思,可考虑以下几方面:
第一,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空间。我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投资的限制仅是一种相对限制,而非绝对限制。从《商业银行法》第3条所规定的银行业务范围可见,商业银行可投资于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等部分证券业务,可经营部分信托业务(主要是一些业务)和保险业务。且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外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对银行之间的投资也未加限制。[8]在法律明确放开投资限制之前,商业银行一定要积极在上述几方面中拓展业务并设置相应的机构及配套体系,以积累更多的投资经验和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到2005年放开对外资银行入境的相关限制后,可以着手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城市(如上海),逐步放开对银行业的投资限制。一方面,要以一些发展势头较强的商业银行为试点(如成立于1983年的光大集团,已经成为典型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另一方面,要严格加强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管及专业人才的输送,等时机成熟,再将取消限制的政策逐步推广。
第三,至于具体的形式,可以采取银行控股公司模式(类似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如下特点:其一,由银行成立银行持股公司,银行将继续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其他风险性金融业务由持股公司本身或下设的非银行子公司而不是银行去直接从事。其二,依法设立“防火墙”,防止持股公司的非银行附属机构金融风险侵袭银行。其三,持股公司的附属证券机构不归银行监管机关监管,因为“防火墙”的存在能够有效阻止持股公司金融困难对银行的波及,并且其附属证券公司的业务应由证券管理委员会监管。[9]正是鉴于其这几方面的特征及其所具有的效益提高和风险防范并重的优点,所以,建议在逐步取消对银行的投资限制时,可以采取此种形式。
四、结语
综合以上论述,我认为,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有必要考虑对《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修改,即应逐步取消对商业的投资限制。在未来的3到8年内,前3年应是分业向混业的转变与磨合,也是中国银行业混业体制的立法准备时间;后5年,随着我国金融服务市场的全面开发,应完成从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平行法的修改到混业模式的最终确立,而且这种模式应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而非别的模式。
至于《商业银行法》中的其他问题,限于篇幅,本文简要提及以下几点:第一,该法中中国人民银行的权限太大。从第3条、第11条、第13条、第18条、第19条、第24条、第62条等诸多条文中可见一斑。[10]]建议法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具体审查事项及明确、具体的审查程序,以赋予商业银行更多的经营自。第二,建议增加对治理结构方面的更明确的规定。银行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在我国比较突出,银行产权仍不够明晰,希望立法者对此有所考虑。第三,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建议增加“银行业务电子化”方面的有关规定,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第四,随着中国银行业对外的逐步开发,在修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同时,可以考虑在《商业银行法》中增设“外资银行”章节,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及监管等问题作专门规定。
“山雨欲来风满楼”,我国《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前进的脚步。为了促进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使我国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我想反思的时刻已迫在眉睫了。
MixedManagingModeandtheDevelopmentoftheBankingSectorinChina
LawSchoolofChinaUniversityPoliticalScienceandLawZhengKunshan
Abstracts:AfterChina''''accessiontotheWTO,thecivilbankwillbefacedwithmoreandmorechallengesandcompetitions.Begorefiguringoutthemanagingmodelofbankingsector,weneedtopayattetiontothefinancialmanagingsystem''''sdevelopinghistoryofwesterncountry,besides,wehavetotakethespecialityofChinaintoconsideration.Whendealingwiththeconcretemeasure,wecantakeacompromise,letingthebankgetasmoothtransition.Aswegraduallydiscardtheconfinationonthebankinginvestment,weshouldchangetowardtheHoldingCompanyModel.Atlast,therewillbesomesuggestionsontherecitionsofCommercialBankLaw.
主要参考书目:
《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商法研究》(第三辑),徐学鹿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版;
《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陆泽峰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银行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韩良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1]《加入WTO:中国金融法律的反思与变革》,《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31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实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
[3]《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杨玉熹,《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3页。
[4]以下有关分业经营在美国演进的历史,本文主要参考了《美国商业银行转变为“全能银行”的过程》、《美国银行业与证券业分合简史》、《美国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经营》等文章,论文来源于中宏网资料(网址:),该网站未能提供详细的文章出处。
[5]关于有关国家变革的具体时间,笔者是从魏敬淼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的课堂讲义中获知的,魏老师没有为我们提供具体的出处。
[6]详细的介绍可参阅《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杨玉熹,《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23页。
[7]《从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析中国银行业从分业走向混业的法律演绎》,吴敏,《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0页。
一、结算业务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
(1)结算业务市场广阔、发展迅速。据统计,2008年国家央行的各类支付业务金额总共是1131.04万亿元,而这个数据则是同年的GDP的37.62倍。而在2009年,央行的同类业务金额上升到了1208万亿元,则是同年GDP的36倍。与此同时,因受各方面的影响,从1998年到2008年这十年间,贷款余额与同年的GDP的比例一直都在100%到117%之间,而到了2009年则为166.59%。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结算业务的市场发展十分迅速。
(2)经济资本成为约束商业银行经营规模的瓶颈之一。如今,随着金融企业会计准则与巴塞尔协定的广泛实施,凡是占用资本较少或者比较少受到经济周期影响的结算或者是现金业务,现在越来越受到商业银行的重视。与此同时,现在的利率越来越受到市场的影响,而且融资方式也呈现出“脱媒”的发展趋势,此外,同业之间的竞争也由以前的依托信贷业务转向依靠结算服务。因此,企业的结算业务对于银行未来的发展来讲至关重要。
(3)结算类产品是商业银行最基础的产品类型。无论是国际结算,还是人民币的结算,都是我国商业银行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而结算作为现金业务的重要基础,不管是进行贸易融资,还是票据管理,以及供应链金融,这些都是从结算业务中衍生出来的,至于存款,那更是与结算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4)客户结算行为对商业银行营销至关重要。每一家企业的日常资金结算都与企业所处的行业,企业的发展状况和规模息息相关。因此,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只有对企业的结算信息了如指掌,才能对商业银行的信贷及风险有一些清楚的了解和把握。
(5)结算服务是提高大多数企业满意度的首要因素。根据前不久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产品中排名第一位的是流动性管理的重要度,此外,账户交易的便利性,以及是否代收付和贸易融资等均排在结算产品的前十位。与此同时,瑞士信贷集团的汉斯?乌里希?德瑞克曾说过,未来全能银行的优势之一就在于其是否拥有自身的网络组织,以及能在其网络组织内进行产品的多样化组合,同时,保持这些产品在变革的节奏和相互依存方面的灵活性,以及产品特性的趋同性和相互之间的关联。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商业银行的未来发展趋势中,结算业务将成为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二、结算市场在未来的竞争情况
与那些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存贷款市场相比,商业银行的主要竞争者,在支付结算方面都拥有抢夺或者是渗透商业银行市场份额的实力和想法,正因为如此,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格局才会越来越复杂。例如,在2009年底,为了有效地实现跨行之间的网银互联,同时,支撑起新兴的电子支付与人民币的跨境支付业务,让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实行对等支付结算,央行推出了第二代支付系统以及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与此同时,还有一些企业也开始涉足资金结算业务,如恒生电子、甲骨文以及用友软件等。这些企业主要是结合客户对于现金管理的具体需求,为客户量身定做现金管理系统,作为客户现金管理的人为其处理相关的业务工作。
现代企业作为资金结算的主要需求方,在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企业无论是财务架构的改革,还是功能外包都显现出越来越明显的趋势。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一方面,会有一些企业成立专门的财务公司,专业从事资金结算等方面的业务,从而通过市场竞争来降低存贷款的水平以及手续费的支出等,从而让商业银行的收益受到很大的冲击;另一方面,有一些企业会开拓更广泛的财务管理外包功能。例如,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现金流的预测以及账务管理等,这些都将成为商业银行新的业务。
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其在资金结算方面潜在的竞争对手也不少。例如,第三方支付服务商、金融物流公司等。主要原因在于商业银行与这些公司在信用中介和支付结算方面的职能具有同质性,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求,如果哪一天国家出台了支付清算组织的管理办法,或者是电子货币管理的办法出台,那么,第三方支付的服务商在支付清算牌照所赋予的权利下,肯定会对商业银行的非现金电子支付市场展开争夺。
三、商业银行资金结算业务未来的发展
(1)加快统一支付结算系统的建设。结算业务作为商业银行联系金融市场信息与资金枢纽的关键点,主要是通过央行和行内的各种类型的支付系统,让商业银行与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和债券市场等多个金融市场相连接,从而体现出央行作为最大的支付平台的理念。对于商业银行的未来发展而言,商业银行应实现其内部不同的产品线与不同币种业务的统一运行,以保证在同一平台能满足多种币种、多个时区、不同语言以及适用于多种监管的要求。
(2)与非金融支付服务商开展合作。央行在2009年有关支付体系的报告中曾表明,央行对一些非金融机构的名称进行了登记,这些金融主要是从事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和清算等方面的业务。央行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在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商的定位明确之前,有机会可以在这些已登记的非金融机构中找出一些资质较高,而在未来可能会获得牌照的企业,与之进行电子商务方面的合作,这对于央行来讲将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机会。
(3)借助客户基础与信贷资源发力。在我国的商业银行资金结算方面,业务的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而且信贷的支持力度大、收费高。因此,物理距离成了影响客户选择银行的主要因素。而信贷危机的存在说明了一家银行在处理日常清算,以及支持企业的流动性方面是具有很重要的作用的。因此,如果商业银行能以现有的客户和信贷资源为基础,将一家企业从基础的账户管理到融资业务等都包囊下来,那将非常有利于增强客户对银行的忠诚度。
(4)参与资金结算业务全球竞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对于本国的企业来讲,也必须有效地争取国内和海外的投资项目,为本国的商业银行进行全球化的资金管理提供机会。同时,对于商业银行本身来讲,也要积极地开展海内外的分行网络,一方面为总部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同时,也要探索出技术以及境外资金管理的客源。
四、结束语
商业银行在未来的发展中,也将面临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必须加快统一支付结算系统的建设,与非金融支付服务商开展合作,并要借助客户基础与信贷资源发力,同时,参与资金结算业务在全球的竞争,这样,才能让商业银行在未来的结算业务中占有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