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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职业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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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职业医疗保险

高危职业医疗保险范文第1篇

    “猪链球菌”无疑是危害人类健康的又一场灾难。这几天,随着人们对“猪链球菌”的关注,很多人想知道万一得了“猪链球菌”,保险能不能赔?

    为此,记者咨询了沪上几家寿险公司,他们的答复是,“猪链球菌”带给人们的主要风险是医疗费用风险和死亡风险,很多人身保险产品可以提供这两种保障。目前,在国内的保险产品中,大概有两类险种能为“猪链球菌”病人提供保险赔偿。

    第一种是医疗保险类产品。医疗保险类产品以给付被保险人患病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主要特征,由“猪链球菌”引发的医疗费用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目前,多数保险公司都有此类产品。

    第二种是人寿保险。此类保险的主要特征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目前,各保险公司都有此类产品,而且由于目前保险合同中并没有把“猪链球菌”列为除外责任,因此,保户投保后,万一被保险人因“猪链球菌”不幸身故,其受益人能获得身故保险金赔偿。

    太平洋安泰保险市场部人士告诉记者,“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患有猪链球菌病的患者,有两类保险是不赔的。”

    首先,重大疾病保险是不赔的。由于目前国内的重大疾病保险将所有的重大疾病名称都列在保险合同中,所以只有首次被确诊患有这些罗列出来的疾病中的任何一项,才能得到赔偿,而“猪链球菌”是最新出现的疾病,没有被列在其中。

    其次,意外伤害保险也是不赔的。“猪链球菌”是一种传染疾病,它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因此也就无法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利益。

    “猪链球菌”这场灾难突如其来的袭击,让很多人突然意识到,应该马上买份保险了。这也反映消费者对于保险意识的不成熟和偏颇。

    由于在前年“非典”期间,有十几家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针对非典的险种,这些险种主要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住院津贴保险、疾病保险和身故寿险。于是,便有消费者向记者提出“是否可以推出专门针对猪链球菌的保险产品”的意见。

    对此,海尔纽约精算部的直挺告诉记者,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是不会轻易承担不熟悉的风险的,当初很多公司推出非典保险,更多的是强调保险的社会救援功能,而不是经济效益。而猪链球菌是新发疾病,其发病规律、治愈和死亡概率还不可知,风险也不能准确测算。当初推出的非典保险的费率实际上也是无法进行系统的精算,只是一个大致“粗算”的结果,也没有对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作出区分,即使对于属于高危人群的医务人员,也采用统一费率。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表示,在保险业相对成熟且一样遭受过疫情肆虐的欧美国家,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推出针对疫情的主险,都是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的,就是因为疫情的风险系数无法掌握,一旦失去控制,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由于记者无法联系“猪链球菌”患者,因此他们是否购买了商业保险,也无从得知。但从社保的角度来说,如果他们参加了社保,应该是可以得到一些补偿的。

高危职业医疗保险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农民工 医保关系 转移接续。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逐渐加快,工业化程度越来越深,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他们在从事农业生产之外,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入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劳动。对这种“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村户口的工人”,我们简称为农民工。由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在一段时间内的长期存在,农民工在城市从事最艰苦的工作,却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医疗保障体制,大部分农民工在家乡参加的新农合医保不能在各省市地区之间自由转移接续。

一、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含义。

“农民工”一词最早出现在 1984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通讯》中,随后这一称谓因比较准确、简洁、符合我国国情,并且约定俗成而被广泛引用。借助于一般社会常识,我们主要从职业与地域方面来界定农民工:一是职业,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职业,或者以非农工作为主要职业,他们的绝大部分劳动时间花在非农活动上,他们的收入中相当一部分来自非农活动;二是地域,农民工来自农村,是农村人口。

医疗保险是指当劳动者因患病、生育或身体遭到伤害时,社会对其所需要的医疗费用提供的物质帮助,是属于社会保障的一个种类。农民工医疗保险实际上是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因疾病、生育或遭遇意外伤害时,对其需要治疗和花费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偿。农民工医疗保险接续转移就是要在适应农民工不稳定性的基础上,使其即使在短时间的失业期仍能够获得所迫切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障。

二、城乡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国际比较。

城市化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国外也有许多进城务工人员,下面有借鉴性的分析和研究几个国家在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方面的做法,总结其经验教训,对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社会实践有所启示。

(一)德英医保关系及转移接续。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1881 年德国颁布《黄金诏书》,开始对工人因事故和伤病造成的经济困难进行保障。1883 年德国国会通过《疾病保险法》,规定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雇主承担其中的绝大部分。1972 年,德国颁布《农民医疗保险法》,该法规定,法定农业医疗保险机构有义务为农民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医疗保险。只要是缴纳了一定费用的农民及其共同劳动超过 15 年的家庭成员都可以是医疗保险的受益人。同时,政府为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民医疗保险提供津贴,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具体承受能力确定。德国的医疗保险实行法定强制参与,其医保体系由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共同构成,其中社会强制保险覆盖了德国 91%的人口。

英国的农村人口流动始于工业革命时期。为解决大量人口从农村涌入城市,英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制度。从 1871年通过了《地方政府法》到 1948 年英国国会通过并实施了《国民救助法》,该法规定没有收入或是收入太低的英国居民,可以领取国民救助金。1948 年,英国建立了国家保健服务制度,对包括农民在内的全国居民实行免费医疗保健服务。

由此看来,德英两国都建立了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在转移接续方面,人口流动到异地只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二)日本医保关系及转移接续。

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医疗社会保险的国家,早在 1916 年日本出台的《工场法》就规定,15 人以上的工场,场主应当为雇员提供疗养费。1938 年,日本制定的《国民健康保险法》首次针对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自雇人员,这标志着农村居民开始有了基本的公共医疗保险。到 1961 年,日本强制实施全民医疗保险制度。20 世纪 50 年代以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日益频繁,为了较好的解决转移接续问题,政府设计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全国统一管理”的制度体系。日本全国各级政府都设立独立的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实行“户籍随人走”的制度,人口流动的同时享受当地的所有福利,从而实现了转移接续。尤其是出台了网络户籍登记制度之后,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更加顺利。

(三)美国医保关系及转移接续。

美国是商业最发达的国家,但是 20 世纪 30 年代的经济危机使得社会保障成为现实和紧迫的问题。1935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和 1939 年通过的《立法补充》奠定了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二战后美国的医保水平不断提高,直至克林顿执政后,首次提出建立全民医保计划,并且主张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保险费用。总的来看,美国实行的是市场主导模式,政府仅负责老年人、贫困人群和特殊群体的医疗卫生服务。在商业保险的前提下,各地都建有医疗保险分支机构,公民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不因地域的变化流动产生影响。

三、我国农民工医保关系及转移接续的紧迫性和改善对策。

首先,流动人口的固有特性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能够转移接续。流动人口的突出特点是流动性强以及由此引发的低收入、行业的高危性。较低的工资收入使大多数流动人口面临医疗服务供给不足、异地报销困难等问题。患病后流入到地县级以上医院就医者不到 70%,近一成选择回老家治疗,仅有26.8%的参保人员表示可报销部分医疗费,超过六成的人员仍需全部自己支付。可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能对流动人口发挥应有的保障功能,流动人口的基本医保需求并没有得到满足。其次,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保证制度持续运行的内在要求。各地外来人口退保频发的现象表明,医疗保险关系无法跨地区转移接续尤其是无法跨省转移接续是主要原因。可见,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的范围扩展程度将直接影响参保人数的增长和覆盖面的扩展程度,从而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面临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力流动日益频繁等诸多因素挑战的形势下,实现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对制度持续运行的重要性愈发突出。

最后,城市化发展目标迫切需要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我国正在实施的城市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主要目的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的缺失严重阻碍着城乡之间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从而延缓了城市化进程。2010 年 10 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使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有了法律支持,流动就业人口理应在社会保障方面享受平等的待遇。因此,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制度政策,维护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权益,理应成为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受我国户籍制度的影响,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二元化分立长期存在,直接影响了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顺利完成。《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类。该法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具体政策和细化制度各有差异,配套措施尚未完善,致使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水平仍然比较低,尤其是跨统筹区域转移转移接续时,显现出较差的便携性。

为更好的解决实际中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存在的问题,实现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医保”的战略目标,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立法上,虽然《社会保险法》对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还需进一步制定《医疗保险法》、《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在立法层面实现统一的权利分配和制度设计,克服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第二,在具体操作上,加强政府职能,由政府主导制定符合本地方具体情况的制度框架,在现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由市(县)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渐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广泛的信息共享系统,克服局部地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统一的信息网络管理下,实现各地的医保信息兼容,提高农民工在不同区域间流动时医疗保险的便携性。第三,构建行政、司法、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制。农民工的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的运行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涉及很多个环节和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办理,单靠某一种监督方式显然不能对这一制度的运行形成有效的全面的监督,因此需要依靠行政、司法和社会的多种手段、多种途径进行,才能保证这一制度的合理运行。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教育论文" target="_blank">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3]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高危职业医疗保险范文第3篇

来到当地疾控中心的门诊部,满怀希望的王辉却得到了这样的回答:“这里没有这种药,你可以到性病艾滋病防治所去问问。”到了性病艾滋病防治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他,这种药物国家只对职业暴露人员免费发放。如果想要,只能去传染病医院开处方,然后自费购买。

王辉又赶往传染病医院,找到艾滋病科主任,告诉对方自己的情况,希望可以得到阻断药物。但该主任明确回答“没有”。“我当时真的快绝望了。”王辉说,绝望中他想起了当地的男同组织。“志愿者接待了我。经过商议,大家决定陪着我去卫生局试试看。”王辉说。来到卫生局,在来访登记处,工作人员一脸茫然地看着他,完全不懂他在说什么。最后保安告诉他“去大厅”。

办的一位工作人员接待了王辉。“我去了疾控中心和传染病医院,却得不到阻断药物。我不想坐等感染。”王辉急切地说。对方听后,与疾控中心和传染病医院进行了电话沟通。随后告诉王辉:“疾控中心只是负责药品保管,没有处方权。只有去传染病医院,而传染病医院还没有回复。”

又等了一会儿,这位工作人员告诉王辉:“可以去传染病医院了,那边已经在联系处理此事。”路上,王辉接到了传染病医院的电话,告诉他到院后如何挂号,并叮嘱带好身份证。

“我觉得终于有救了。”王辉回忆说。在距24小时时效期不到两个小时的时候,他终于吃上了药。“我们这样的性暴露人群用上阻断药物为什么这么难?”王辉对此很不解。

“从保护生命的角度看,性暴露者也应同样用上阻断药物。”中国疾控中心预防干预室副主任徐杰说,目前,我国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以性传播为主,占90%。从预防的角度来看,当前主要的手段是推广使用安全套,较为单一。“从实际效果看,男同中坚持使用安全套的比例不到40%,明显低于异性中安全套的使用率。因此,服用阻断药物应该作为一种补充手段。”

从王辉的遭遇看,问题到底出在哪儿?

“这实际上暴露出我国艾滋病药物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双轨制’问题。一边是药品基本上由政府采购并严格按计划和要求免费发放,另一边则是个人用药不像其他药品一样容易买到。”徐杰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以及职业暴露人员所服用的阻断药物,是按照“四免一关怀”政策和职业暴露处理的要求由国家全额买单的,国家对这两类人群有着明确规定。而“计划外”的群体就很难顾及,因而成为“被遗忘的角落”。

将性暴露者纳入免费发放范畴面临着诸多问题。

青岛大学医学院张北川教授说:“高危者的数量远远高于职业暴露和母婴阻断人群,如果纳入免费发放,国家财政势必要承受很大负担。”在他看来,相比职业暴露,性暴露的真实性更难确定。如果仅凭个人声称自己有了高危行为,疾控部门就对其发放阻断药物,将很难避免有人借机出售免费药从中牟利。

张北川介绍,在这方面,欧美发达国家主要是通过医疗保险的形式,让有需求的性暴露者有渠道购买阻断药物。“但在我国的保险条例中,艾滋病患者属于免赔对象。所以,目前可行的方案是对这类人群收取一定的费用,并在一些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张北川说,最重要的是国家要尽快对这些人群的用药渠道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说明。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疾控人员也表达了同样的心声:“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性暴露者,我们只能按照为感染者发放抗病毒药物的流程来操作。在这个流程中,疾控部门负责确诊,但没有处方权,感染者要拿着确诊报告到传染病医院,由医生开具抗病毒药物。”

高危职业医疗保险范文第4篇

一、基本生活救助

1.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包括乡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并予以差额或定期定额救助。

2.对城市低保对象当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抚养或赡养关系的“三无”人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75岁以上老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予以救助。

3.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单亲家庭中有未成年人的、有公费在校大学生的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予以救助。

4.对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由本人申请,经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可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对每月每户用水10立方米以下(含10立方米)的城区低保家庭,实行每立方米1.12元的最低水价。

6.对年满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稳定的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老人,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市民政局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对民办养老机构予以补助;居家养老的,由政府购买服务,按每月每人200元标准予以补贴。

7.对城乡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市老龄办负责为其每人每月发放补助费200元。城乡9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老人,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由市老龄办负责为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补助费。

8.对因遭遇突发性事故或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职工家庭,由市总工会一次性给予每户200—1000元救助。

二、教育救助

9.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课本费及校内服务性收费,对寄宿学生给予一定生活补助;对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给予1000元的入学补助。

10.对城乡低保家庭中考入正常收费全日制高等院校(不含免收学费的院校)的学生,给予3000元入学补助。

11.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在读大学生,实行由政府和高校贴息的国家高校助学贷款,大学毕业后只偿还本金。

12.对年龄在7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生活自理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城乡孤儿,由民政部门负责给予就学援助。

三、医疗救助

13.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低保待遇的原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实施城市合作医疗。对农村居民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免收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应承担费用。

14.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区低保对象,实行基本医疗救助。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政府承担门诊医疗费用的60%,个人承担40%,每年每人享受门诊救助的最高金额为10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政府承担住院医疗费用的60%,定点医院减免10%,个人承担30%,每年每人享受住院救助的最高金额为2000元,仅限本人住院享受。

15.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区低保对象,实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和腹膜透析的、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肺结核、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以及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躁狂型精神病人和重度抑郁症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的50%,个人承担50%,每年每人享受医疗救助的最高金额为4000元。

16.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实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重症肝炎及并发症、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住院抢救或手术治疗、严重脑血栓急性发作住院抢救治疗、肺结核、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以及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躁狂型精神病人和重度抑郁症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的40%,个人承担60%,每年每人享受医疗救助的最高金额为3000元。

17.对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并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无工作单位且户籍关系在我市的在乡复员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7-10级在乡残疾军人,实施医疗补助。每人每年发放医药费500元;对到指定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在2500元以下的,由县(市)、区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的60%,超过2500元的部分,市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的60%,每人每年住院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2000元。

18.通过110报警服务联合行动,对“三无”(无亲属、无工作单位、无固定住址)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19.对城区内享受低保待遇,独生子女在14周岁以下,其父母均无业的家庭,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每年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20元。

20.对农村只有1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计划生育夫妇,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按人年均600元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21.对城市双无业及失业特困育龄人员、无工作单位的流动人口和农村户籍的育龄人员,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实行计划生育节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

22.对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白内障患者,予以白内障复明手术治疗救助。

四、就业援助

23.城镇“4050”(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棚户区失业人员和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可持相关手续经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认定后,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享受免费的普惠制再就业培训服务。

24.城镇“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棚户区失业人员和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可持相关手续经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认定后,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

25.有创业愿望的城镇“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棚户区失业人员和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可免费享受创业培训、项目推荐以及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创业服务和优惠政策。

26.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城镇“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棚户区失业人员和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对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额度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7.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满一年或申请公益性岗位一年以上未得到安置已实现灵活就业的“4555”(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下岗失业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

28.在低保对象求职登记60个工作日内,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优先为其提供3次就业推荐并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服务。

29.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自批准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登记费、证照费;对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的低保对象,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0.对实现就业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对象,就业后3个月内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住房援助

31.对居住危房、险房、茅草房、土坯房的农村低保户,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住房援助计划,由市民政局负责给予补贴。对翻建住房的,每户补贴5000—10000元;对维修住房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

32.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保户可申请核减租金。核减租金按租金核减面积×租金核减标准缴纳,租金核减面积的计算方法为低保证标注人口数×8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核减标准自2006年起暂定为每月0.8元/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按正常租金缴纳。

33.对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拆迁区域内的低保户,可在建成区内按一居室合法住房予以安置,免收代建费用,被拆迁人不享有房屋产权,按租金核减标准交纳房租。

34.对省财政厅、省残联确定的农村危房改造的残疾人家庭,给予建房户每户5000元补贴。

六、供暖救助

35.对城区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居住暖气房的低保户,在住房限额标准(建筑面积60平方米)内的一处住房实际发生的采暖费,给予全额减免。对低保户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且单位已经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则扣除单位补贴,只补贴其住房采暖费的差额部分。

36.对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在住房限额标准内的一处住房实际发生的采暖费,给予补贴42.5%;对离异、丧偶或配偶方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的,给予补贴85%。

37.对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离休干部遗孀,按照离休干部生前级别,补贴其一处住房在住房限额标准内采暖费的85%。对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或离休干部遗孀所在单位已经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则扣除单位补贴,只补贴其一处住房采暖费差额部分的85%。

38.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离休干部及干部,按照离休干部、干部级别计算采暖费补贴金额并发给本人。

39.对城区低保家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无暖气房自行取暖的,每户每年给予200元取暖补助。

七、应急救助

40.对遭遇突发性灾害损失,靠自身力量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居民,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其受灾情况一次性给予每户500—1000元款物救助。

41.在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较大并持续一定时间,导致低保家庭生活水平出现明显下降时,为低保家庭发放一定数额的临时生活补贴。

八、社会互助

42.由市民政局协调市、县(市)区机关干部对城乡特殊困难户、贫困残疾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对口帮扶,保障其基本生活。

43.慈善机构积极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慈善捐赠和社会服务,有针对性地对困难群众进行扶持和帮助。

44.生活特殊困难急需必要生活用品的低保家庭,可在街道或社区的“扶贫超市”免费领取日常生活必需品。

45.城乡低保户和经济确实困难的我市居民,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条件,由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实施法律援助,为其指派援助律师,代为参与诉讼。

46.对因遭受家庭暴力,需要到家庭暴力致伤中心鉴定的低保家庭妇女,免收鉴定费。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暂无居住场所的妇女、儿童,由市妇联、市民政局提供法律帮助和食宿救助。

47.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为低保对象提供免费电影,图书馆免费为低保对象办理图书借阅证。

高危职业医疗保险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市委第九届十一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高度关注民生,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就业和再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实际问题,不断提升全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水平,确保“民生工程”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在实施“民生工程”工作中,要具体把握好以下六项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实施原则;二是执行上级要求原则;三是分级落实责任原则;四是群众直接受益原则;五是项目动态管理原则;六是当年即能实施原则。

三、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任务

1、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城镇新增就业人数6500人、城镇就业率94%、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000人、“4050”人员就业人数300人、零就业家庭就业安置率100%、购买公益性岗位288个、免费培训省内工业园区员工3800人、创业培训420人、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100人、其他培训170人、小额贷款发放450万元、劳动合同签订率94%、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945元/年。

2、养老保障工作: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含离退休人员)4871人(其中:缴费人数4365人,参保率107%,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人数802人、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人数3512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数1447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总量1372万元,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60%,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1066元/人·月。

3、医疗保障工作:(1)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16778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104%);城镇职工参加工伤保险5704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2211人。(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5446人。

四、工作措施

1、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努力扩大就业。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位置,继续把新增就业和提高就业率、控制失业率纳入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目标,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就业目标责任制。努力推动开放型经济、城市产业、中小企业、个私民营经济、非正规就业组织发展,广开就业门路,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容量。

2、实施培训基地建设工作,提升培训就业。近年来我区在开发建设迅猛发展的同时也被管理人员与技术工人的缺乏这一难题所困扰,这一难题大大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甚至危及到企业的生存。据调查显示,在进区企业所招收的员工中,下岗职工、进城务工农民和新增长的劳动力所占比率达到了80%以上,他们缺乏系统性的训练,不具备工作所需的基本技能,不能完全甚至完全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生产的需要,这种状况也是于我区作为的现代制造业的重要基地的要求所相去甚远的。我区把失地农民的劳动力转移做为工作重点来抓,同时带动下岗失业人员、复转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采取“订单培训”办法和企业、劳动者、培训机构“三位一体”培训模式,大力实施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圆满完成市里下达我区培训任务。做好技能人才培训与工业园区技术岗位对接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为切实保证“民生工程”中培训任务的顺利实施,迅速改变我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匮乏的局面,为我区作为现代化制造业基地和可持续发展培训充足的各类人才。

3、以“零就业家庭”为重点,援助安置就业。就业援助重点对象为:“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双下岗人员、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开展就业援助的主要措施:一是要建立长效机制。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作用,重新开展入户调查,建立台帐,做到随时发生即时解决;二是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发展社区就业和社会服务业,集中开发一批社会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确保“零就业家庭”有一人上岗;三是切实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四是帮助搭建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今年要在我区大中专院校全面建立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改善就业服务条件和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活动,全面开展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和免费就业服务工作。积极开展以大中专毕业生为主要对象的青年见习和创业见习工作,努力提高我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率。

4、全面推进政策落实,着力扶持就业。一是按规定落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二是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商贸型、服务型企业、小型加工型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同时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和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三是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增强他们就业的积极性。四是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求职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今年公共就业服务重点抓好“再就业援助月”、“春季系列招聘洽谈”、“春风行动及送岗下乡”、“民用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项活动。加快充分就业社区建设,推行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险动态实名制管理,为他们提供个、贴心服务、人本服务和“一对一”的帮扶,努力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启动区人力资源市场的网络和服务设施建设,提升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功能。

5、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全面提高合同签订率。

建立经济开发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依据《市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办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规范和指导,针对不同行业及不同类型用工特点,制定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范本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强化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情况的动态管理。继续实施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以非公有制企业、国有重组改制企业以及建筑、餐饮等行业和农民工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把劳动合同签订作为今年的重点监察内容,在实施劳动用工年检时严格把好合同签订关,确保今年签订率达94%以上。

6、进一步促进金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根据《关于市各县区养老保险数据整理及上线工作安排的通知》人社字号的文件要求,我处重点抓金保工程信息系统上线工作,通过缩短工作周期,加快工作效率,确保了金保工程数据全面整理完成。本部门充分认识金保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克服畏难情绪,化压力为动力,杜绝形式主义,发挥核心工作的作用,加大社会保险数据分析应用力度,加快联网数据上报工作。

7、上门服务、走进社区办医保,推动了全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

针对我区点多面广较为分散的现状,为更好地服务社区居民办医保,我处走进社区、工厂、学校、农村,上门登记办理。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群众,几乎所有的参保人员都是上门办理的,在办理居民医保的过程中,区社保处领导带领医保办的工作人员发扬“吃苦耐劳、连续作战”的精神,无论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在公休日,只要居民需要办医保,都能及时深入到社区第一线,经常拖班加点,工作起来没有怨言。经过区医保办的努力,实现全区参保总数达七千余人,为全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8、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一是按省出台的《省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若干意见》,大力推进农民工和高危行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二是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全面完成市里下达我区工伤保险参保2500人的任务。三是着力抓紧工业园区及城市餐饮、旅游、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四是加强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构建工伤保险体系。同时,逐步提高工伤保险社会化程度,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五、工作制度。

1、工作小组会议制度。(1)各工作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主要是小结全区就业再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部署安排下一步工作;(2)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主要是调度总结全区“民生工程”月度完成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部署安排下月工作。

2、项目推进责任制度。各工作小组根据所承担的责任目标,制定项目推进实施方案,做到项目推进的工作要求、时间进度、责任人员三落实。

3、统计报表制度。各工作小组根据所承担的目标任务,指定专人负责“民生工程”目标任务统计工作,每月的2月日前向综合办公室上报上个月全区“民生工程”劳动保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

4、定期通报制度。及时传达民生工程有关政策,综合办公室按月对“民生工程”就业再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专项目标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5、督促检查制度。局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形势分析会,工作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各处室开展督查,必要时召开工作现场会,确保各项目标顺利完成。

六、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