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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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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外汇管理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范文第1篇

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是偿付能力风险,如保费费率确定不合理、承保责任超过其偿付能力(资本金和总准备金之和)、公司赔付率过高和财务处理不当等业务因素,导致保险公司资不抵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监管部门是中国保监会。

但如果保险合同涉及到外汇保费和外汇赔偿的收支,保险公司经营这些外汇保险业务时还涉及到外汇管理,如保险公司外汇账户的开立和监管;收取外汇保费的对象和险种;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购汇支付分保费;购汇支付外汇理赔;以及考察咨询等保险中介费的收支等。从监管职能的角度看,外汇保险监管可以分成两个层次:一是对外汇保险的经营风险监管,二是对外汇保险项下外汇收支活动的监管。

本文主要探讨第一层次问题。虽然,保险经营风险监管的职能部门是保监会,但是如果保险理赔金额比较集中且较大,可能会影响人民币即期汇率,也可能会给国家外汇储备带来不良作用。从这个角度看,外汇局也应参与保险外汇经营风险的管理。在实践中,就曾出现保险公司提出购汇支付分保费或赔偿,当地银行和外汇局难于办理的情况。而且,随着国内保险市场开放和国际再保险业务的发展,境内保险公司将人民币的外汇保险向境外分保时,外汇管理部门也必然需要介入到保险公司本外币资金风险分析和管理中来。

外汇保险的对外债权债务关系

按照国际收支统计,从交易双方的属性判定对外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在保险服务项下,保险公司提供外汇保险可能形成的对外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保险的受益人是非居民,从而保险公司形成对外负债(财产保险引起的是或有债务,人寿保险引起的是必然发生的债务);保险公司承接非居民再保险分入业务,约定向非居民再保险公司给付资金,从而产生或有的对外负债;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出业务,在约定得到非居民保险公司赔偿,从而形成对外的或有债权。

可以说,保险公司进行每一项涉及外汇收付的保险活动,只要保费或赔偿的收、支对方是非居民,就必然会产生上述三种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种。在单笔保险(再保险)行为中,这些债权债务是有对价的,其风险和收益对整个国家对外负债和资产的影响是均衡的。然而,这些债权债务关系的集中者保险公司,他们能否有效控制风险,从而对国家的对外资产负债产生均衡甚至良性影响,则是外汇管理选择需要重视的内容。

保险公司的购汇需求

根据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从事外汇保险的保险公司拥有外汇资本金和限额外汇结算账户,这就是将保险公司作为一个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会要求购汇。基于管理政策和现实,可以形成以下判断:保险公司通过账户发生收支属于正常状态;提出购汇需求,可以判断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情况出现异常状态,管理者应该重点监管。此外,在银行结售汇体制下,购汇行为会对外汇储备和汇率产生最直接的影响。因此,本文重点分析保险公司购汇需求,包含调节性购汇需求和流动性购汇需求。

保监会在设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比率以监管保险经营风时,将公司本外币资金统一计算,对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没有提出单独的要求。这样,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没有超过保监会设定界限时,其外汇资金部分会出现局部偿付能力不够,需要用偿付能力相对过剩的人民币购汇抵偿,从而产生保险公司调节结构需求。这种调节性购汇需求是保险公司正常经营中产生的,在需求产生的时点上,保险公司本外币总体的偿付能力没有超标,只是保险公司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之间偿付能力的余缺抵补。典型的调节性购汇需求,就是保险公司将境内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时,要求用人民币保费购汇支付分保费。此外,保险公司要求购汇增加外汇资本金,也属于这一范畴。

具体到单笔保险,还会产生外汇资金流动性不足引起的流动性购汇需求。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使得外汇资金产生结构上的流动性周期,这样,即使外汇资金偿付能力可以抵偿赔付,也有可能在某个时点上由于流动性周期而产生外汇资金的支付缺口。对于这种缺口,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同业资金拆借解决,在拆借等资金融通手段不成立时,也会要求购汇,从而产生了流动性购汇需求。

外汇保险业务对外汇管理目标的影响

即期影响对国际收支产生即期影响的主要是保险公司的购汇行为。

从数量上看,保险公司购汇额具有不确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求购汇总是为了履行特定保险合同的职责,这样,购汇量和某一笔或某一批保险合同联系在一起,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目前我国外汇市场每日主要交易对象是各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限额下的长、短头寸,汇率形成机制的基础尚不够广泛,因此,人民币即期汇率暴露于保险公司购汇的不确定性之下,存在较大的波动风险。

保险公司当期购汇量又具有可预测性。正如在上文所阐述的,保险公司购汇需求与他的偿付能力紧密联系在一起,无论是调节性购汇需求还是流动性购汇需求,购汇量均不会超过——定限度(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购汇的绝对量,不可能超过实收资本金和公积金总和的10%)。因此,经营者和管理者可以根据其赔偿责任和偿付能力的相互配比关系,合理地估测出下一时段的购汇量。

从性质上看,保险公司调节性购汇需求和流动性购汇需求对外汇储备当期余额的影响略有不同。

流动性购汇需求的实质是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流动周期在赔偿时点上出现的缺口。这种缺口在流动周期的其他阶段会得到弥补。因此,满足流动性购汇需求,就相当于外汇储备“垫付”资金,减少了储备的当期余额。如果保险公司在流动性周期其他阶段能够将等量资金结汇回吐储备,则对外汇储备总体没有影响;如果这部分资金不及时结汇,等于保险公司“挤占”一部分外汇储备。

对于调节性购汇需求,其对外汇储备直接效用就是“挤占”。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内保险市场国际化步伐,国内保险公司有将人民币偿付能力转化为外汇偿付能力的偏好,其调节性购汇需求会进一步增加。上述将境内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从而要求用人民币保费购汇支付分保费的购汇活动,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和国内保险公司的发展,已受到越来越多保险公司注意,有的公司己开始进行分保并提出购汇需求。

综合效应

保险公司绝大多数外汇资金收付行为是通过其外汇账户进行的。购汇行为虽然在短期减少外汇储备,但保险公司收取保费与支付赔偿具有数理上的对价关系,一段时期后,与购汇赔偿相对应的保费收入会进入公司的外汇账户中。这样,考察保险活动对国际收支的综合效应,就要抛开局部的购汇、结汇行为,从保险业本身进行分析。

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各栏目差额是不同行业的国内部门和国际部门比较优势与竞争力的反映。保险服务项下收支差额也反映了国内保险公司和国际保险公司竞争力,以及双方在提供保险服务方面的比较优势。如对于再保险,国际保险公司具有较大优势,因此支付境外分保费必然较大;对于境内中资企业和大多数国内自然人,中资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竞争力;对于境内外资企业和驻华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具有较大优势;对于——些多边和数额巨大的国内保险合同,国际保险公司具有分保的竞争优势。但国内保险公司拥有政策选择等有利条件。

因此,对于保险服务差额应该有正确的认识。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经常项目下的保险服务项收支呈逆差不断扩大的趋势。1997年BOP保险服务逆差8.7亿美元,1998年保险服务逆差13.7亿美元,1999年逆差17.3亿美元,2000年逆差23.6亿美元,四年间逆差扩大了近3倍。这种逆差反映的是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服务方面的劣势。由于国内保险行业发展还不成熟,再保险、保险中介、精算等尚处于起步阶段,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必然更多地依靠境外母公司完成有关保险服务,因此,估计保险服务项下逆差会进一步扩大。在国内保险行业发展成熟后,这种逆差状况才会有所好转。

从外汇管理角度看,国际收支保险服务项下逆差将是长期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对其变动的影响是次要和微弱的。

保险公“破产性”赔偿对国际收支的冲击

在上文分析保险公司“购汇需求”时,没有包括一种最具破坏力的情况:保险责任产生的赔偿已经超过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本外币偿付资金不足以支付赔偿。

此时,保险公司需要申请的第——桩事件是“破产”,在清理负债时,才有会涉及购汇的问题。对于这种购汇要求,外汇管理部门应该有以下认识:

一是这是公司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对国家带来的风险,国家外汇储备可以根据债务清偿方案,支付赔偿;二是这种风险是可以预测的,正如因为它在性质上与保险公司的调节性购汇需求相似;这种风险是可以预防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持审慎监管原则,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和偿付能力在每一个时点上均必须符合有关比率要求。

因此,对于“破产性”赔偿,外汇管理可以借重行业管理,防范保险公司破产风险产生,并做好预警工作。

外汇保险业务风险的外汇管理政策选择

政府部门对商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应该对监管的成本和效益进行评判,这是管理学的一个重要原则。需要补充的是,在监管措施还没有开始实行时,首先应该比较监管需求与监管成本。如果监管成本远远大于监管需求,那么实行监管就没有意义。在监管过程中,还必须不断比较监管成本和监管效益,以评价监管的效率。如果效率不高,就有必要修订监管方式,甚至重新审视监管需求。对外汇保险进行管理决策时,也应该遵循上述原则。

根据外汇保险业务对国际收支平衡影响效应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外汇保险业务风险监管应主要由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外汇管理部门参与管理。

保险业对国际收支的综合效应是由国内保险行业竞争力等自身因素决定的,外汇管理政策对之影响不大。因此,外汇管理部门无需深入外汇保险风险监管,并对保险公司购汇行为实施限制。在我国已经承诺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前提下,对保险公司有关业务的外汇管理应该坚持谨慎和有理有利的原则。

第一,对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缺口进行监测预警。外汇局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管手段,要求保险公司定期上报有关信息,与保监会定时、及时沟通,在合理的时段对保险公司的资金缺口进行监测。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离岸再保险;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分离型再保险;

一、离岸再保险市场概述

(一)离岸再保险市场的概念、特征及组成要素

离岸再保险市场,作为离岸金融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传统的保险市场演变而来,是指非居民保险人之间进行的保险业务。它的特征主要有:

1.所在地的非居民,即对于交易地所在地而言,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均为外国人,这一点是离岸再保险市场区别于国内保险市场的最主要特征。

2.易基本不受所在地的金融法规和税收政策的限制,也基本不受交易双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法规和金融税收政策的限制。①

(二)离岸再保险市场的主要类型

离岸再保险市场是从传统的国际保险市场中发展出来的,根据其与传统的国际保险市场和国内保险市场的关系,以及运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伦敦型,亦称混合型。在伦敦保险市场上,国内业务、国际业务和离岸业务都交叉在一起,无论是外国公司,还是本国公司,可以同时开展国内业务、国际业务及离岸业务。②

2.苏黎世型,亦称分离型。苏黎世市场被分离成三个部分,国内市场、国际市场和离岸市场,这三个部分独自运作,各成体系,受的法律法规约束和税收政策都不一样。③

3.百慕大型,亦称单一型。在百慕大市场上,由于其本地居民少,主要经营离岸业务。百慕大以"避税天堂"和"公司天堂"文明,是世界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特点是该市场只拥有在当地注册的公司和金融机构,实际业务则由其母公司经营,以此享有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洋山保税港发展离岸再保险市场的优势条件

(一)洋山深水港的区位条件优势

1.洋山深水港的地理位置优势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位于杭州湾口、长江口外上海南汇芦潮港东南,距离南汇芦潮港27.5公里,距离国际航线仅104公里,是离上海最近的具备15米以上水深的合理港址。经过上海"十一五"期间建设,上海洋山港交通通过东海大桥,联通内陆,并联通内河,附近空港(浦东国际机场),外联各个国际航线,四通八达,交通便利。

2.洋山深水港的自然条件优势

洋山深水港具备建设-15米水深港区和航道的优越条件。大小洋山岛链形成天然屏障,泊稳条件良好。洋山深水港区总体规划至2012年,可形成10多公里深水岸线,布置30多个泊位,通过能力1500万标准箱以上,并可停靠全球最新一代超巴拿马型集装箱船舶,大大降低物流成本。

(二)洋山保税港区的优势

1.洋山保税港区的现状

洋山保税港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2005年12月10日在洋山深水港开港的同时正式启用。港区由小洋山港口区域、陆域部分和连接小洋山岛与陆地的东海大桥组成,规划面积8.14平方公里。首期封关运作面积为7.2平方公里,洋山保税港区及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功能于一身,自2005年12月启动以来,发展十分迅速。④

现在已有中远、中海、中外运阳光速航等大型航运企业落户洋山,跨国公司分拨中心,也纷纷在港区建立。

2.洋山保税港区的政策优势

(1)海关监管和税收政策优势: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出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验许可证件,免予常规的海关监管手续(国家禁止进出口和特殊规定的货物除外)。⑤

(2)外汇管理政策优势:保税港区内实行的外汇管理政策比较灵活、宽松,以方便企业外汇支付,减少企业汇兑损失风险。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境内外的金融、保险机构可在港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3)出入境检验检疫政策优势:检验验疫机构对输入、输出保税港区以及经保税港区转口的应检物,按照简便、有效的原则实施检验检疫。⑥

三、洋山保税港发展离岸再保险市场的局限性

结合上文对其他各大离岸再保险市场和洋山深水港具体特征的分析,洋山保税港发展离岸再保险市场的也存在局限性。

(一)缺乏保险相关人才和经验

我国离岸金融业,尤其是离岸再保险人才紧缺。我国离岸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基本上是一片空白,洋山港发展离岸再保险市场缺乏经验。例如,上海保险市场提供海上保险业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少数公司,与外国相比,还有很大差距。⑦

(二)管理程序受限

世界上很多离岸保险中心的管理程序便利,设限少,表现为:信息披露要求少、注册简便、管理宽松。而在我国,则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限制,对外资设立及注册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洋山保税港发展离岸再保险市场的具体建议

(一)洋山保税港发展离岸再保险市场的模式

开展分离型再保险市场,可以将国内业务,国际业务和离岸业务分离开来,进行不同的监管方法和税收政策,方便管理,又可有效的防止国际保险公司及金融资本对国内市场的影响和渗透。

(二)以发展海上保险原保险业务为切入点,展开离岸再保险市场

如果想要在洋山港发展离岸再保险,必须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以发展海上保险原保险业务为切入点,之后再带动离岸再保险业务,没有原保险业务交易,再保险市场只能是空谈。

(三)法律监管方面的政策建议

政府作为管理者和政策制定者,应给予企业,尤其是金融企业,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足够的支持,及时预见,发现和弥补现有政策和法规中的漏洞,努力为离岸再保险业在洋山港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府软环境,提高监管力度和执法效率。

(四)与离岸再保险业务发达市场地区开展合作,吸引外资金融企业落户,并借鉴国外经验

中国在发展离岸再保险业务几乎没有任何经验,需要借助于外资金融企业的力量。政府在给予足够的政策支持的同时,应掌握好平衡度:一方面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开展此类业务,另一方面大力扶持本土企业发展,并不断加强中外资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学习。

(五)与高校开展合作,培养专门再保险人才,并吸引现有的再保险人才落户洋山港。

洋山港可以与大学开展合作,培养专门的精通航运知识,法律规范和保险业务,尤其是水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的相关人才,以弥补目前人才缺口。

还可以开展计划对现有高端再保险人才进行引进,为他们落户洋山港,在洋山港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开出优厚报酬,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吸引他们在洋山港落户。

注释:

①周力生.离岸保险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上海保险,1997,12

②游桂云,张连勤.伦敦再保险市场组织变化与业务发展研究.上海保险,2007年第5期.

③周力生.离岸保险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上海保险,1997,12

④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综合服务网站http:///

⑤赵燕.保税监管区税收政策浅析--以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为例.金融观察,2008,8

⑥郭京玉,袁象.洋山保税港区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水运管理,2011,10

⑦王淑敏.保税港区的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参考文献:

[1]周力生.离岸保险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上海保险,1997,12

[2] 游桂云,张连勤.伦敦再保险市场组织变化与业务发展研究.上海保险,2007年第5期.

[3] 王淑敏.保税港区构建离岸金融市场的分析与立法对策.海大法律评论,2010-2011

[4] 赵燕.保税监管区税收政策浅析--以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为例.金融观察,2008,8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范文第3篇

中国保监会在2005年正式颁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出台,是对之前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重要补充和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标志着我国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对推动保险机构投资者规范发展、领先一步培养资产全球配置能力创造了难得的契机。

一、当前保险外汇资金的现状

保险外汇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1、三大保险公司海外上市的融资;2、外汇保单业务收入;3、合资公司的外汇资本金;4、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境外投资者后获得的外汇资本收入,这其中以三大保险公司的海外融资为主(三家海外上市的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集资约60亿美元)。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统计,目前保险业有大约100亿美元的外汇资产,符合《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境外投资条件的保险公司约在10家左右。按投资总体80%比例的限制,可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约在80亿美元。

从单个公司来看,中国人寿通过IPO筹集到的外汇资产价值31亿美元,按照去年的年报显示,中国人寿可投资境外的保险外汇投资额度最高可达24.2亿(约188.7亿港元),占全部保险外汇投资资产的四分之一,为单个公司最大投资规模,其资金运用形式目前主要以存款形式存放在商业银行。平安保险是首家获准进行海外投资的保险公司,2005年1月10日,该公司率先获得境外投资资格,国家外汇管理局给予其17.5亿美元的投资额度。

由于人民币的小幅度升值,中国人寿因此对相关资产计提了人民币5亿元的准备,平安保险也为此计提了人民币3亿元的准备。同时投资收益率也一直是困扰保险资金投资的难题。从2001年到2004年期间,保险资金年投资收益率分别为4.3%、3.14%、2.68%和2.4%,保险投资收益近年来一直呈逐年下降趋势。

二、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意义

结合保险资金的投资现状,笔者认为,此次开放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开放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有利于开辟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使保险资金在更宽的范围、地域和币种上进行组合投资,为保险资金提高收益水平、分散投资风险创造条件。

2、开放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也是我国保险业国际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保险资金率先进入全球化的国际金融市场,为我国保险业走向世界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

3、这项政策的出台是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外汇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有利于缓解央行人民币外汇占款的压力。

4、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制度确立了国际化的全托管模式在风险控制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对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作了明晰的界定,在风险控制方面为保险公司开展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建立了基本的框架。

5、有利于保险机构在现有的政策规范下,逐步熟悉国际金融市场,向国际大型资产管理机构学习先进经验,培养相关专业人员,从而提高我国保险资产管理的整体水平。

三、《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的比较

总体上讲,《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对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资格的申报管理,包括对委托、托管等相关事项的规定;二是对投资品种的界定,包括具体的投资比例,及对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规定;三是对投资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的投资主体、投资流程、投资品种等进行总体上的规范,而《实施细则》则是对《暂行办法》的重要补充和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具有比较强的操作性。

(一)《实施细则》与《暂行办法》相比的变化

1、明确投资暂行办法中的具体品种及投资比例、信用评级

《暂行办法》对保险外汇资金的投资范围进行了总体上的分类,新颁布的《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和解释,其中比较大的变化包括允许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的股票,可采用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参与市场,债券方面允许企业投资有政府信用担保的MBS产品。

2、对具体的投资品种明确相应的投资比例和信用等级

对于每项具体的投资产品,《实施细则》也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规定了相应的投资比例和信用等级,比如结构性存款余额按成本价计算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5%,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总额按成本价计算不得超过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住房抵押贷款债券(MBS)的信用评级必须在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等。

3、具体交易币种进行明确

为防范汇率风险,《实施细则》还对委托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币种的配置做出了相应的界定,要求限于美元(USD)、欧元(EUR)、日元(JPY)、英镑(GBP)、港币(HKD)等币种,这样的币种配置,与我国现行人民币汇率机制所参考的一揽子货币的币种基本吻合。

4、对托管、委托等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暂行办法》的颁布明确了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共管的框架,即委托人是钱的所有者,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的意愿,在它的指引下进行投资,托管人负责保管、清算、监督职能,没有投资操作权,这样达到互相监督、各司所职、相互制衡的机制。而《实施细则》对委托、托管相关具体操作程序,托管银行、受托人的资质条件,以及投资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使规定整体具有更好的操作性。

(二)托管与委托

国内的机构投资者初次到海外去投资,对海外市场并不熟悉,在人员、操作流程上都没有优势,对海外的交易所、银行结算等操作也不熟悉,因此需要一些成熟的国际机构帮助其做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协助他们做好专业上和后台上的处理。鉴于这种必要性,《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对委托与托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对委托、托管概念上及流程上的明确是非常重要的。《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中有关托管与委托分布在各个章节之中,且经常交错在一起,难以分辨,本文拟用图示的方法(见附图1)将大致的投资前的准备工作进行说明。

此外,委托/托管的操作模式面临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外汇资金的委托比例,外汇资金的委托比例是指委托给境外专业投资机构的外汇资金额占我公司外汇资金总额的比例。笔者认为该比例的确定应主要参考以下几个因素:a.保监会相关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b.保险公司整体业务对外币资金流动性的需求;c.对利率(或汇率)及拟投资品种未来走势的预期;d.受托机构的资产管理能力及历史业绩。

四、对保险公司外汇资金运用的一点思考

1.首先是加深对保险业务性质和保险资金运用性质的了解。保险是一种互助共济的经济活动,而现代保险业的功能正在由专门提供保障服务转为既提供保障服务又提供资金管理服务。而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两大支柱之一,通过保险资金的运用,来创造最大价值,以弥补单纯依靠保险业务而可能导致的偿付能力不足,同时在当前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格局下,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正愈来愈多依赖投资业务。因此毫不夸张的说,保险资金运用正在成为现代保险企业经营的生命线。

2.其次是做好资产负债匹配,保持充分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匹配工作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重大。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思路正在从对静态的偿付能力指标的监管向对动态的资产负债匹配的监管转变。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顺应这一监管趋势,外币资产的配置应首先建立在对外币负债的详尽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外币负债的期限、币种等因素进行安排,在保持充分的偿付能力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收益。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范文第4篇

一、利用外资方面

(一)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奖励

1奖励范围:当年外资到帐的单个项目。

2奖励标准:

(1)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

(2)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

(3)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奖励15万元人民币。

3奖励对象:招商引资部门(单位)。

(二)奖励依据

1现汇出资以验资报告为考核依据;

2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出资以验资报告、外汇核准件、外汇管理局询征回函、完税证明、董事会决议为考核依据;

3设备出资以验资报告、海关报关单为考核依据;

4股权转让方式出资以验资报告、外汇核准件、外汇管理局询征回函、外资外汇登记证明表、董事会决议为考核依据。

二、对外贸易方面

(一)出口增幅奖励

20*-20*年连续两年自营出口增长(包括20*年新增出口实绩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120*年出口2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1倍。

220*年出口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60%。

320*年出口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5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50%。

420*年出口1500万美元(含15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40%。

520*年出口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30%。

符合上述出口增幅奖励条件,属WTO《农业协定》统计口径中的农产品,出口每增长1美元另增奖励001元人民币。

(二)出口品牌扶持资金

出口企业在20*年获得国家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获得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

(三)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

对企业在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除商务部和财政部给予保费资助外,由市财政给予保费资助30%。

(四)自营出口食品种植基地扶持资金

1经检验检疫部门登记备案的协议种植基地每亩补助10元;企业自有蔬菜基地每亩补助15元,通过进口国有机认证基地每亩补助20元。

2经检验检疫部门登记备案的出口农产品企业实验室,按实验用设备总值的5%给予补助。

以上扶持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本级财政承担20%,县(市)、区财政承担80%。

三、外经合作方面

(一)按当年营业额计奖

1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

2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

3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

(二)对外派劳务企业的奖励

凭签证复印件,当年派出徐州籍劳务人员超过100人部分,每增加1人奖励50元人民币。

(三)企业利用国产设备或成熟技术设立境外投资项目

1投资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奖励05万元人民币;

2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

3投资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

四、受政府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守法经营,无走私、骗税、逃套汇等行为。

五、以上所需扶持资金除自营出口食品种植基地资金由市、县(市、区)共同承担外,其余全部由市财政承担。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范文第5篇

1.1以真实性审核为主要内容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适合我国对外经济发展趋势,符合IMF第八条款的要求。目前我国仍对资本项目实行管制,这就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以避免资本项目收支假借经常项目名义规避管理。因此对经常项目严格进行真实性审查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对外汇管理的要求,也是符合IMF第八条款的。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涉外经济迅猛增长的形势,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适时调整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手段,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消部分限制,不断简化审核手续,缩短业务办理流程,其管理内容、方式及手段日趋完善,极大地促进了贸易便利化,切实履行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承诺。

1.2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情况。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具有监管与服务、日常外汇监管与行政许可相互交织、界线模糊的行业管理特征,其法律依据基本上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根据《条例》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少数的内部操作规程。由于大部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时间早于《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时间,因此,目前列入行政许可范围的经常项目外汇行政许可项目所含内容与《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内容存在一定的差距,如普遍缺失公示和受理时限等。

1.3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

1.3.1不断创新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管理手段,服务被许可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随着我国经济日益融入全球经济,国际资金流量不断增大,对我国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提出了新的要求,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严格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不任意增设行政许可项目,同时不断创新管理手段,以促进贸易便利化。如:外汇局福建省分局从提高行政效能,创新操作模式出发,设计开发了“贸易外汇服务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即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通过外汇局网上核销报审系统审核通过后,可利用“直通车”查询和打印“已核销清单”,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直通车”查询企业的已核销信息,大大方便了出口企业核销退税。通过“直通车”这一交流信息的纽带,向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提供全新、高效、便捷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外汇局、税务部门、银行及企业间的流畅沟通。又如:外汇局福建省分局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改进名录监管方式,开发了新的银行端的名录(单)信息外网查询系统,真正实现全省企业“名录”监管信息的实时公布和共享,提升了进口单位付汇备案核准的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同时,还取消辖内进口异地付汇事前备案制,所辖进口名录企业需到省内异地银行办理售付汇业务的视同本地付汇管理,企业无需逐笔办理备案手续,凭有效商业单证到付汇银行直接办理进口付汇业务,降低了企业成本;此外,在按规定每月定期清理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逾期催核方式,充分利用外汇局“直通车”的功能,定期将企业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明细信息挂到“直通车”上,进口企业无需亲自到外汇局就可及时了解自身进口付汇逾期情况,方便企业管理,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1.3.2许可与监管并举,完善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事后检查和管理工作。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采用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在非现场核查中,主要采用各类外汇收支风险预警指标,运用各种专业化的统计、分析方法,密切关注地区资金交易的关键问题,实现对辖内外汇资金流动的即时监控和管理,完成相关的业务分析及预测,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跟踪检查,从而实现促进贸易便利化和有效监测外汇资金流动的最终目标。在现场核查中,以外汇监管和服务并重为宗旨,注重政策宣传,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的薄弱环节、违规环节进行监督,促其整改,从而确保地方经济稳健运行。

1.3.3做好经常项目依法行政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创新依法行政内部监督方式,采取上级对下级、本级自设检查组、下级对上级的检查方法,从内控制度建设、日常监管及非现场核查等方面开展经常项目依法行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以防范风险。同时,将内部检查与员工业务培训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员工的政策解读能力、系统运用能力和监测分析能力,确保经常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避免发生偏差,进一步提升经常项目依法行政水平。

2.我国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2.1经常项目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层级较低,大多是规范性文件或内部操作规程。经常项目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层级较低,常常只能依据规范性文件甚至内部操作规程执行。依据内部操作规程实施经常项目外汇行政管理,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其行政合法性值得置疑,容易使外汇管理部门在经常项目外汇行政诉讼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如:《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以操作规程形式下发执行,因其中所含内容欠严密性,因而法律效力低,不宜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否则在行政诉讼中极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2.2经常项目行政许可项目的确定不准确。《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但由于管理对象和目标的特殊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领域的行政监督与行政许可常常处于界限模糊的状态,一些原本具有明显行政许可特征的事项因为管理目标和手段的变化,不再具有行政许可的明显特征,而成为事后监督管理行为,相反,一些原本的监督管理行为也会因管理目标变化的需要而成为具有明显行政许可特征的行政行为。可见,经常项目行政许可与经常项目其它行政管理行为常常处于互相转化的不确定状态。《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实行项目管理制度,而项目管理制度中项目设定的相对稳定性就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上述特征构成了矛盾,现行项目表中的16项经常项目行政许可事项,有的就已不具备明显的行政许可特征,而那些具有明显行政许可特征的却又未被列入现行项目表中。如:随着进出口经营权门槛的放宽,企业的外贸经营申请只需办理登记备案,进口名录管理实质上只是进口付汇企业档案信息的管理,不带有行政许可的色彩;同时,进口付汇核销属于日常当场办结的事后数据核销业务,不涉及行政许可内容,而这些却都被列入行政许可范围,给管理者与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程序和麻烦。又如:《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备案具有明显的行政许可特征,但却未被列入现行项目表中。再如:《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外汇局不再核准个人结汇、购汇等业务,但现行项目表中却仍有此项目。

2.3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之间衔接不严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之间衔接不严密,如:作为贸易进口项下发生的从属费用——进口索赔,未被纳入目前贸易进口外汇收支管理规定中,因而,时常被划为非贸易外汇管理所属内容;而在非贸易方面,虽制定了“国际赔偿”售付汇的规定,但又特别指出不含国际贸易项下的赔偿,导致进口索赔资金管理徘徊于贸易和非贸易之间,其资金性质难以有效区分和界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外汇局、银行内部都易产生扯皮或推委现象,出现监管“盲区”。

2.4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与《行政许可法》之间衔接不严密。随着我国融入全球化市场,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无论是交易主体还是交易规模都将大幅度增加,需要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才能适应经济发展。但是,制定行政监管法规或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经过一定程序,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审批,往往滞后于行政监管措施的制定。这就使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在与《行政许可法》的衔接方面产生了问题。《行政许可法》出台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系列法规因涉及面太广,只能针对许可项目和核准时限进行了全面疏理,原有经常项目相关规定与《行政许可法》在细节上的不吻合之处尚未及时全面调整,因此,在日常业务中凡遇这种情况一般按经常项目内控制度办理,未完全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吻合。如:《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此份书面凭证由于内控制度未做规定,因此,日常业务中常常缺失。

3.推进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建设的建议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应将《行政许可法》的精神贯穿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正确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因此,只有建立以《行政许可法》为核心元素、以外汇管理系列法规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的经常项目内控制度为保障的管理框架,培养一支懂法、文明的队伍,才能许可与监管并举,权责分明,有效推进经常项目依法行政进程。

3.1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依法行政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运用,只有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才可使外汇管理准确步入法制化运行的轨道。现阶段,推进经常项目依法行政工作主要应着手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坚持资金流入和流出均衡管理,争取监管与服务双赢,以真正落实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3.2依据《行政许可法》制定或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修正旧法规或出台新法规,应严格遵守《立法法》,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充分考虑上位法与下位法的统一问题,实现立法超前、执法公开透明,以适应新形势的挑战。因此,建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将《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要求作为核心元素,全面开展对外汇管理法规的制订和修改工作,及时重新调整有关办法和规定,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特别应针对外汇管理法规存在监管空白点、法规之间的冲突、目前尚存争议的操作规程等问题,进行统一规范,增强法规的统一性、可操作性,以保证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做到由内而外地将《行政许可法》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机结合。同时,对经常发生的外汇业务,应设计统一格式的文本,且最好植入各相关的系统中,由系统自行打印,以规范操作,便利企业,提高行政审批办事效率。

3.3建立完善的经常项目内控制度,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增强被许可人的自律能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硬约束使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面临开放与管制的矛盾。《行政许可法》限制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便利了被许可人。外汇管理部门只有管理适度,才能正确行使外汇管理职责,有效推进经常项目依法行政进程。因此,外汇局应集中精力,制定完善的内控制度,内部分工应做到明确并细化,以加强自我保护能力,避免责任不明、互相推诿;应加大外汇检查处罚力度,震慑外汇违规行为,以维护外汇市场的经营秩序;应加大外汇法规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银行、企业、个人自觉遵守外汇法规,合法、合规地利用外汇资源,公平、公正地在外汇市场上进行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