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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购生产用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类型
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则,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于纳税人的生产资料中的非固定资产项目,如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燃料、动力包装物等,都允许扣除。但对于购入固定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等是否扣除,如何扣除,则不尽相同。
1.消费型增值税。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生产用固定资产的已纳增值税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企业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再课税之列,全部中间产品都不在课税的范围内,只对最终消费品课税。这样,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对象实际上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
2.收入型增值税。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已纳增值税款款。这样,就整个社会来说,其课税基础与国民生产总值扣除折旧后的余值相当,即与国民生产净值相当,课税的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这样类型的增值税,同消费型增值税近似,也允许对生产用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进行扣除,只是扣除的时间和方法不同。消费型增值税将外购生产用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一次性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则只允许在应纳税款的所属期内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费用中的已纳增值税款。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
3.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生产用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款。课税的依据既包括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相当于生产的固定资产和各种消费产品的生产总值。这样,就整个社会来说,课征的范围与国民生产总值一致,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从税制本身来看,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较大缺陷,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因此对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增值税部分存在重复重征税问题。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外购生产用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在使用期内以折旧形式构成产品的成本。产品收入包含产品成本,也就包含了以折旧形式存在的已支付增值税。按照产品收入计算销项增值税,也必然再次对已支付的增值税额计征增值税,显然是重复计征了增值税。
二、适应不同的生产结构和经济形势,各类型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不同
生产用固定资产价值随着固定资产使用而逐步转到生产的产品成本中,这部分转移的价值即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并在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企业一般以取得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作为计算基数,而历史成本包含了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这样计算出来的折旧也包含了已支付的增值税的分摊额。
【例】甲公司2008年4月以银行存款购入生产用设备1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4000元,增值税4080元,该设备预计使用期限2年,报废时无残值收入。
1.消费型增值税。设备的原始价值为24000元,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月折旧额1000元。账务处理分别如下:
(1)购买时:
借:固定资产 2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80
贷:银行存款 28080
(2)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1000
贷:累计折旧 1000
2.收入型增值税。设备的原始价值为28080元,其中包含4080元的增值税。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月折旧额1170元,其中包含了170元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分别如下:
(1)购买时:
借:固定资产 28080
贷:银行存款 28080
(2)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累计折旧 1170
3.生产型增值税。设备的原始价值为28080元,其中包含4080元的增值税。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月折旧额为1170元,其中包含了170元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分别如下:
(1)购买时:
借:固定资产28080
贷:银行存款 28080
(2)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1170
贷:累计折旧 1170
三、我国应实现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
我国现阶段选择生产型增值税,首先与当时我国的面临的财政与经济形势相适应。一方面,税制改革前我国的财政收入形式十分严峻。另一方面,当时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过快,通货膨胀的压力很大,多年来所累积的固定资产投资膨胀问题十分严重。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可以在一定生产方式上抑制固定资产投资,有助于控制通货膨胀。
一、关于企业自营建造中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税法依据
企业自营建设中的固定资产不仅包括生产机械、运输工具等生产所必须的设备,还包括土地附着物,主要是指建筑。前者称为用于生产的可动固定资产,后者则是用于生产的不动产固定资产。我国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后,又于2008年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些有关增值税的法律都对企业自营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计算做出了规定。首先,增值税一定要有专用的发票或者其他专用凭证才能收取,不然不能收取。其次,企业自营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只代表用于生产的动产固定资产,并不包括其他。再次,用于生产的不动产固定资产不能以及其他自建工程不收取增值税。最后,对消费型增值税的收取只对一般纳税人起作用,一般来说,即使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取得了固定资产支付,那么增值税的额度依然需要计入到固定资产的价值当中去。所有这些关于增值税的规定都为企业自营建设中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依据与准则,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免产生错误。
二、企业购买所需物资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在进行自建时需要购买建设所需的物资,一般的形式都是企业购买之后,各单位来领取。这些购买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应该进行核算,核算的项目主要包括物资的买价、运送物资的费用、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等,这些项目会成为核算税收的依据,一般详细登记在“工程物资”中借方这一栏,而对这一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主要分为三种情况,那么具体的处理方式也就有三种。第一种情况就是企业采购的物资全部都用于工程建设中,这些物资都是用于生产需用的动产,而且明细非常清晰。根据税法的规定,用于生产的动产固定资产允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销售生产用动产固定资产也是增值税增收的项目之一。因此,所购的生产用动产固定资产不应该计在工程所需的物质成本之内。第二种情况就是企业采购的物资全部用于工程建设,这些物资都是都用于生产需用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明细非常清晰。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自建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销售生产用不动产固定资产并不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因此,所购的生产用不动产固定资产应该计在工程所需的物质成本之内。第三种情况就是企业采购的物资没有明确是动产固定资产还是不动产固定资产,分类比较模糊。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做的就是对物资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认证。在建设过程中,若领用的物资是生产用动产固定资产,则按照第一种情况来处理;若领用的物资是生产用不动产固定资产,则按照第二种情况来处理。
三、领取企业内部物资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内部物资就是指企业自行生产的产品,正好这些产品又可以用于企业自营建设。这种物资并不是独立的,所有权没有脱离企业,因此在进行会计学的核算时,这些物资不应该做销售处理,自然也就不能确认其收入。关于这种物资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作为凭证,一般分两种情况来看,也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第一种情况就是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资全部用于生产需要用到的动产固定资产,明细清晰。这种业务并不在增值税税法规定的销售范围之内,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作为凭证。但是有时候也需要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作为税收凭证,但是这一项目的所有抵扣联与记账联都需要在企业当中。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按照将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在“在建项目”科目中,而对“库存物资”进行贷记。第二种情况就是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资全部用于生产需要用到的不动产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一定要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作为凭证,在进行税务申报之时,需要按该产品的销售价格来计算。根据增值税税法规定,将企业内部的物资全部用于生产需用的不动产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该产品在增值税的销售范围之内。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将企业内部被领用的自产产品的实际成本与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借记在“在建项目”科目中,而对“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进行贷记。
四、施工完毕后剩余物资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在施工完毕之后,可能存在一些没有使用或者使用后还有剩余的物资,针对这些物资的处理方法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售出剩余物资,剩余物资售出后,产品的净损益如果是利得,那么需要记载在营业外收入之内;如果产品的净损益属于损失,那么需要记载在营业外支出之内,一边计算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销售剩余物资手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凭证,需要分两种情形来看。第一种就是物资在建设时用于自营建设等生产用动产固定资产之上,那么需要开具发票作为凭证。第二种就是物资在建设时用于自营建设等生产用不动产固定资产之上,需要考虑两个问题,即购买物资之时并没有做增值税相关进项税额的认证抵扣与增值税的税负是否公平。一般来说,这种剩余物资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凭证,也可不进行申报。第二种情况就是将剩余物资重新利用,转化为生产所需要用到的原材料来使用。如果物资在建设时用于自营建设等生产用动产固定资产之上,由于在购买之时已经进行了增值税的认证抵扣,那么就不需要在将它转出来,直接将其记录在剩余物资中的“原材料”账目中即可。如果物资在建设时用于自营建设等生产用不动产固定资产之上,根据增值税税法的相关规定,在税法上不允许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此时可以进行税务抵扣。但是在实际的会计处理中,这一项工作非常复杂,容易产生错误,因此,不建议抵扣原进项税额,直接按照剩余工程物资的账面余额记录在“原材料”账目中即可。
五、结语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核算;影响
自2009年我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产生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这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降低税度最大的一次改革。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很大,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税收以及财务核算等均有很大影响。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降低时是否缴纳增值税,而固定资产升高时是否可以将其增值税抵扣掉。
一、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初始确认、计量的影响
(一)自建固定资产初始入账成本的确定
增值税转型对自建固定资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是否能够将企业购进物资所产生的进行税额抵消掉,所以应当详细分析工程物资的主要用途。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工程物资有建造房屋、安装设备这两种。但是,企业把工程物资用在房屋的建设中,这种应税项目是属于非增殖税的,所以是不可以将进项税额抵扣掉的,仍然要把它归在工程物资成本里;但是,是能够抵扣仪器设备中的工程物资所产生的进项税额的。例如:某公司自己生产了一大型的设备,为项目购进了专用物资200000元,缴纳增值税34000元,具有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购进的专用物资均用在机械设备项目中,工程已经竣工并且付诸应用,会计处理为:(1)购进物资时:借:工程物资200000应交税费-进项税额34000贷:银行存款234000(2)领用原材料、物资时:借:建设中的工程200000贷:工程物资200000(3)竣工时的交付使用:借:固定资产200000贷:建设中的工程200000
(二)外购设备初始入账成本的确定
在生产型增值税政策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过程中,应当在销项税额中将其产生的进项税额抵扣掉,这样一来,企业在购买仪器设备的时候就要承担非常中的税负。为了减小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政府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产生的进项税额这一规定删除了,这样一来,纳税人就能够抵扣掉购进仪器设备产生的进项税额。依照修订过的增值税条例,通常纳税人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应当对其进行单独确认,不用再将其算到固定资产成本,所以就会减小固定资产入账的价值。比如,某企业购进一台机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为51000元。具有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所有的交易均通过银行存款来支付。在不考虑运输费的情况下,增值税转型后:借:固定资产300000应交税金-进项税额51000贷:银行存款351000此外,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是,为了弥补增值税转型造成的某些税收漏洞,新的增值税条例中明确规定,和企业中技术升级更新没有关系、并且容易与个人消费品混淆的消费产生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比如游艇、小汽车以及摩托车等等。所以,就这种固定资产来说,会计核算和增值税转型之前是一样的[1]。
二、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影响
(一)影响固定资产的处置
1.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这种固定资产指的是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资产丢失、变质、霉烂、被盗等问题。但是,增值税经过转型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所产生的进项税额能够被抵扣消除,所以,固定资产的不能抵扣掉的进项税额就包含进了非正常损失额度中。对于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当根据其适用税率、净值进行相应的计算,并利用“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将该科目转出去。在还没有转型增值税前,固定资产购进时的进项税额并没有抵扣掉,一旦造成了非正常损失,就没有必要核算进项数额的转出了。2.看作销售的固定资产:转型增值税之后,视同为销售的固定资产包括了无偿捐赠给别人、分配给股东、个体经营以及投资等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将委托他人或者自己加工的固定资产用在个人消费、集体福利以及非应税项目等等。在转型增值税前,没有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掉,所以,在对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时,是不用计算它的销项税额的。3.固定资产的出售:企业在出售固定资产之前,应当先清理固定资产,然后处理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接着将对固定资产出售的收入进行处理,最后处理固定资产的清理损益。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的出售是具有很大影响的,具体体现在处理固定资产出售收入的过程中。在转型增值税后,能够抵扣掉购进固定资产时的进行税额,出售固定资产时也会对销项税额计算。与销售普通货物相同,企业中固定固定资产的销售业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但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征收模式中,是不征收固定资产销售产生的增值税的。经过修订之后的增值税条例,在判断固定资产出售产生销项增值税的税率时主要是依据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固定资产时是否抵扣掉了进项税额来进行的。所以,转型增值税之后,对出售时已经用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根据实际的情形来合理征收增值税。
(二)影响固定资产的折旧
折旧指的是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内,根据合理的方法来有效分摊应计的折旧额。在增值税转型之后,处理固定资产产生进项税额的方法是不同的,进而导致了固定资产的原价或者说成本产生一定的差异,而固定资产的成本对其折旧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因此增值税转型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固定资产的折旧。增值税经过转型后,企业能够抵扣掉购进固定资产产生的进项税额,进而使得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小。这样一来,与增值税转型之前相比,固定资产折旧也会有所降低[2]。
三、面对增值税转型,企业应当采取的应对对策
(一)企业应当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速度进行合理的规划
应为增值税应缴纳税额与销项减进项相同,所以企业应当对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进行合理的规划,防止销项税额不够减、过剩等问题的发生。应当确保固定资产投资的稳定性,对其分批更新,并且通过税收的优惠政策来提高企业的收益。
(二)尽可能地所要增值税专用的发票
增值税经过转型之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将购进固定资产时产生的进项税额抵扣掉。所以,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应当尽可能地所要增值税专用的发票,哪怕购进固定资产时还未明确其用途,也应当先索要发票,等到明确了固定资产的用途之后再决定是否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三)尽可能地在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固定资产
为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在小规模纳税人未提供更加优惠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尽量不向其购买固定资产。尽管提供固定资产的小型纳税人可以去税务机开设专门的增值税发票,但是在普通纳税人处买进的固定资产更加划算[3]。
四、结语
增值税转型不仅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减税政策,更是积极财政政策中十分关键的一部分,所以企业应当紧抓此次机会,享受增值税转型这一优惠政策。而增值税转型严重影响着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然而,随着增值税转型完善,其对固定资产核算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正在慢慢减小。
参考文献:
[1]周会林.解析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J].中国证券期货,2012,07:172-173.
[2]李丽萍.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分析[J].商业会计,2012,24:82-84.
关键词:增值税 投资 纺织行业
一、引言
增值税转型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一项宏观调控政策,目的在于降低税负、鼓励投资、促进产业升级。我国增值税转型于2004年首先在东北老工业基地试行,后在中部6省26市推广实行,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施行。近几年有不少学者对增值税转型的效应及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进行了广泛探讨和分析,取得了许多积极的研究成果。黄明峰,吴斌(2009)通过对实施增值税转型的中部6省26市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发现,消费型增值税减轻了企业税负,为固定资产更新创造了条件,整体上带动了投资规模的扩大,但不同行业受到的影响不同,固定资产比例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受到的影响较小,从长期来看其规模会因此而相对萎缩。李成、杨斌(2007)从资本使用者成本角度,通过计量分析发现,增值税转型导致资本使用者成本降低了14.5个百分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因此大约上升12个百分点。王洪海(2007)的研究认为,消费型增值税较生产型增值税更有利于促进投资,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企业在转型前后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存在显著差异。纺织行业曾是陕西省第一大行业、第一利税大户和创汇大户,具有良好的纺织工业发展基础。但是19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陕西纺织行业的发展停滞下来,棉纺织行业勉强维持生存,与终端市场靠近的印染、针织、毛纺织等行业被淘汰出局。陕西风轮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树生认为,影响陕西省纺织工业发展的最主要原因是投资严重不足。1990年代后,陕西省纺织工业固定资产年均增长速度一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资金的严重缺乏制约了企业的技术改造、规模扩大和产品的升级改造。那么增值税转型是否对陕西省国有纺织企业扩大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产生有利影响,成为值得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建立固定资产投资与增值税转型之间的关系模型,运用面板数据分析方法,分析增值税转型对陕西省国有纺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产生的影响,一方面为陕西省纺织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发展思路,另一方面为我国消费型增值税实施效应的研究作出一些补充。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增值税转型将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减轻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企业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1:增值税转型将与陕西国有纺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存在正向相关关系
2008年底,陕西省国资委对原唐华集团下属5家国有纺织企业进行政策性破产重组,为陕西纺织行业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对其他国有纺织企业来说,这也是难得的发展机遇,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2:国有纺织企业投资受政府行为影响较大,破产可能性越大、财政投入资金越充足,其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越快
关键词: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业务会计处理探析
收录日期:2013年6月2日
一、固定资产增加的业务处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1、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2009年1月1日,甲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的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5,900元,增值税6,103元。购入过程中本企业支付包装费197元,运杂费300元。以上款项用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 3639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103
贷:银行存款 42500
2、自制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2009年2月1日,甲企业自制生产用设备一台,购入工程物资支付价款价款32,800元,增值税5,576元。企业自制设备,领用工程物资30,000元,领用本企业生产产品一批,按售价计算为1,800元,应交增值税306元,按产品的成本计算为1,494元。领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3,000元。
借:工程物资 32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76
贷:银行存款 38376
借:在建工程 34800
贷:工程物资 30000
库存商品 14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
原材料 3000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2009年3月1日,甲公司以自己的存货与乙公司的固定资产A设备进行交换。乙公司换入的存货作为固定资产。甲公司换出存货的账面成本是50,000元,市场售价为7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11,900元。乙公司换出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7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11,900元。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甲企业做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
4、债务重组取得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2009年3月10日,甲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乙公司,应收款项500,000元,合同约定6个月后结清款项。6个月后,乙公司由于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支付货款,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经双方协议,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以一台设备偿还债务。该项设备的账面原值为350,000元,已提折旧50,000元,公允价值为360,000元,增值税额61,200元。甲公司已提取坏账准备20,000元。抵债设备已运抵甲公司。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3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1200
坏账准备 2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58800
贷:应收账款 500000
5、接受捐赠取得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2009年3月15日,A企业接受捐赠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增值税由A企业支付,各项合法凭证均已取得,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则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00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7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
银行存款 1000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
二、固定资产减少的业务处理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甲企业2009年3月购入一项机器设备,购进价格351,000元(含增值税),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10年,残值率5%。2013年3月,甲企业将该资产出售,取得价款257,400元(含增值税)。企业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出售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6000
累计折旧 114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借:银行存款 257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74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34000
贷:营业外收入 34000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该项固定资产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未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八种货物视同销售行为,分别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其中,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2003年9月,甲公司向乙公司捐赠一座办公楼,原价1,000,000元,已使用10年,计提折旧250,000元,支付清理费用5,000元,公允价值900,000元,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750000
累计折旧 25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
借:营业外支出 770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70300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待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几种情况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其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而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009年5月31日,甲企业接受国内某机床厂投资的一台机床,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50,000元,增值税25,500元。该设备按10年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5%。该设备2010年5月由于人为管理不善被火灾烧毁(不考虑清理过程中的支出和收入),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0
贷:实收资本 1755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5750
累计折旧 14250
贷:固定资产 15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307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3077.50
借:营业外支出 158827.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8827.50
企业将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应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