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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机关公务用车保险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参加保险,适用本办法。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人民团体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含特殊公务用车)。
第三条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保险公司、投保险种及优惠折扣率或保费。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的集中委托和组织实施部门;市监察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部门。
政府集中采购
第五条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效益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从驻本市保险公司选择2家定点保险公司,按险种确定优惠折扣率或保费,并签订定点保险协议。定点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车辆保险
第八条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市级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到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公司进行保险。
第九条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管理工作遵循“统一折扣率、自主选择险种、节约支出”的原则。
第十条定点保险业务流程
一、各单位根据确定的险种及优惠折扣率或保费到定点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二、单位车辆保险期满前一个月,单位要主动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续保事宜,在该车保险到期前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车辆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由各单位保存,赔偿问题由各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四、建立保险车辆户籍制度:定点保险公司按投保车辆所在单位分别登记造册,一式三份,保险公司、投保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一份备案。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户籍进行动态管理,对新增车辆保险投保、旧车报废、车辆丢失等及时进行补充登记、注销并将变动情况书面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对公务用车保险政府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处理政府集中采购相关投诉。
第十二条市监察局对市级机关公务车辆保险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提出定点保险招标投标资格、条件和标准,确定并委托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公告,由社会机构按照规定发售标书,组织招标;提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单位确定意见,代采购人签订定点协议。
第十四条定点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用户的利益,接受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每季度按投保单位和险种统计填报公务车辆保险情况报表,于季度终了10日内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车辆保险单位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各单位发生的定点保险公司之外的车辆保险支出,市会计中心不予报账。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要做出承诺,积极为市级机关公务车辆提供理赔服务。
第十七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情况进行检查,对保险公司不执行优惠折扣率、不履行服务承诺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对市级机关公务车辆保险中的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为了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门诊急诊基本医疗需求,逐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企业及其退休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退休人员,是指在前款规定的企业中,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的人员。
第三条(门诊急诊医疗保险的原则)
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遵循社会统筹、互助共济、保障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就医和避免浪费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退休人员在《*市城镇企业职工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之外,因门诊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五条(医疗费用的支付和分担)
退休人员每次门诊急诊就医时所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规定范围、项目和费用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根据退休人员就医的一级、二级或者三级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按照不同的比例,由企业和退休人员合理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医疗保险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按照规定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企业不得无故拖欠。
第六条(特殊医疗项目费用的支付)
对退休人员在门诊急诊就医时采用费用较高的检查、治疗方法或者使用昂贵的进口材料、药品的,市医疗保险局可以制订相应的支付办法。
第七条(就医)
退休人员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以在由所在企业选择的约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约定医疗机构的范围,由市医疗保险局另行规定。
居住在外省市的本市退休人员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以在由所在企业选择的当地国有或者集体医疗机构就医。
退休人员需急诊治疗的,也可以就近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第八条(就医凭证)
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治疗时,应当出具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凭证和有关身份证件,约定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核验。
约定医疗机构发现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凭证有伪造、冒用或者涂改的,应当予以扣留或者抄录凭证号码,并及时报告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和有关企业。
第九条(医疗机构服务准则)
约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险范围和项目以及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根据就医退休人员的病情,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和合理收费。
第十条(医疗档案的管理)
约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保管退休人员门诊急诊的医疗档案,提供符合医疗保险审核结算要求的相应资料。
第十一条(记帐)
约定医疗机构对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医疗保险范围、项目和费用标准记帐。
第十二条(结算审核)
约定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医疗保险范围、项目和费用标准记帐并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约定医疗机构向指定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申请结算。
退休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或者在外省市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其他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
市医疗保险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退休人员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补助原则:
一)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补助费用支付水平的原则。
二)实行“分病种、按比例、限额补助”办法。
三)侧重对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及长期药物治疗人员的补助。
第四条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费用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补助标准: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职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65%退休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75%统筹基金支付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确定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几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单据均可纳入报销范围,身患多种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但每人每年多种特殊慢性病的报销费用总额不超过个人报销比例规定的单病种最高限额。
第六条补助病种:
一)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
二)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
三)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
四)冠心病;
五)脑血栓后遗症;
六)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七)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
八)慢性肝炎(活动期)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十)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第七条申报程序:
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参保人员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由本人持相关资料。单位对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符合条件的填报《陇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报表》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三月底以前报送市社会保险局。
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关破企业的参保人员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由本人持相关资料。
第八条申报所需资料:
一)患有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等四种特殊慢性病的人员申报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时。
1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人员提供器官移植术记录;
2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人员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及长期透析记录;
3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人员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手术)病历记录及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放、化疗记录。
二)患有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六种特殊慢性病人员申报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费时。需提供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可证明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医学检查有关资料。
第九条鉴定程序:市社会保险局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工作。市社会保险局接收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请后,按以下程序组织鉴定:
一)参保人员申报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特殊慢性病各病种鉴定标准》鉴定标准见附件二)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的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
二)参保人员申报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慢性肝炎(活动期)医疗费补助的由市社会保险局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医学检查由市社会保险局统一组织。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特殊慢性病各病种鉴定标准》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本人。市社会保险局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确定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对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鉴定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检查所需费用由个人前期垫付。检查费用从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限额内报销;未被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已确定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期满后需继续享受的应重新申报确定。慢性病得到有效医治且达不到鉴定标准的不再享受门诊医疗费补助。
第十一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由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经办大厅办理特殊慢性病登记手续;关破企业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到市社会保险局经办大厅办理特殊慢性病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居住本市的应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异地安置的应在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十三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由所在单位联系人持单位介绍信、特殊慢性病医疗清单、费用发票(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科一次性审核;关破企业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持特殊慢性病医疗清单、费用发票(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直接到市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科一次性审核;基金管理科支付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经查证属实,取消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资格。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执行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把关,并履行应尽的职责,此项工作将作为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门诊记录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社会保险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对出具虚假购药发票的零售药店,取消该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本办法确定的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病种、补助标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服务经费的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各级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机构)及经管,使用管理服务经费的部门、单位,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劳动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其管理服务经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市级养老保险机构,按照委员会批准的比例统一提取管理服务经费,并以“保证需要、统筹安排,厉行节约”的原则,按一定比例分为三项经费管理,即管理经费、服务经费和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市级养老保险机构,将统一提取的管理服务经费,按会计制度规定在“管理费收入”科目中登记入帐。其利息在“利息收入”科目中登记入帐。
第六条 全市管理服务经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各级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预算,严格开支范围,遵守发放标准,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银行、工会的监督。
第七条 从事管理服务经费管理的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会计法》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所明确的职责、赋予的工作权限,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会计人员对于违反制度、法令的事项,不拒绝执行、又不向领导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的,应同有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第八条 管理服务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凡违反本制度及财经纪律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颁发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二章 管理服务经费的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管理服务经费的预算年度,由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预算编报。
(一)区、县养老保险机构的年度预算应于每年预算年度的1月31日前,按上级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和预算表式,参考上一年度批准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新年度的工作需要进行编制,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养老保险机构批准后执行。
(二)市级养老保险机构,根据全市管理服务经费的支出,向市财政局编报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三)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编报年度预算,报送预算时,要附预算编制的说明材料,与编制预算有关的各项数字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假报。
第十一条 在预算年度中,遇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他情况变化引起经费预算发生较大数额增减时,可以相应调整经费预算。调整方法及数额依照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决算编报
(一)各级养老保险机构,于年度终了后,要及时登记、调整、平衡帐目,核对收支数字,分清资金性质,清查财产物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照检查预算执行情况。正确、完整地逐级编审年度决算。对违反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开支,不得列入决算。
(二)各级预算单位,在决算编报时,要认真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管理服务经费对完成工作任务的保证情况,经费支出增减变化的原因,预算管理的主要经验和问题等。
第十三条 各级养老保险机构编报的年度决算,要逐级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核销。
第三章 管理经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管理经费是指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开展正常工作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一)人员经费是指保证养老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经费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二)公用经费是指各级养老保险机构为完成工作任务和实现事业计划进行公务活动的费用开支。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管理经费支出要严格按预算执行,保证必需的经费开支,控制和压缩非必需的经费开支。
第十六条 管理经费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形式。
第十七条 经费包干结余的使用:
(一)本年度经上级核准的包干经费与支出经费的差额为经费包干结余。全部留归预算单位使用,并将差额转入“经费包干结余”科目。
(二)经费包干结余要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并在相应的明细科目登记入帐。各预算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提取比例。
(三)经费包干结余发生支出时,分别在“其他费用”下设的“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费”下设的“集体福利基金”;“补助工资”下设的“奖励基金”等明细科目下列支,年终冲减“经费包干结余”科目。
第十八条 经费包干结余形成的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要量入为出,合理使用。各预算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第四章 服务经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服务经费是指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及所属企业、街、镇等开展退休职工管理服务活动的费用。主要用于组织退休职工学习、座谈、参观、文娱体育活动以及重大节日慰问活动等。
第二十条 服务经费由市级养老保险机构按照市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按预算年度逐年拨付给区、县级养老保险机构及有关从事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部门(综合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
上述机构按市级机构规定的标准及时拨付给各基层企业、街、镇。
第二十一条 服务经费的收支渠道:
(一)市级养老保险机构支付的服务经费,在“管理费支出”科目及下设的二级科目“服务经费支出”中列支。
(二)区、县级养老保险机构,收到上级拨入的服务经费时,在“上级拨入经费”科目中登记入帐;服务经费的支出,在“经费支出”科目及下设的二级科目“服务经费支出”中列支。年终,将支出金额冲减“上级拨入经费”科目。
(三)各基层企业及街、镇服务经费的支出,参照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服务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组织退休职工活动的设备购置费:
1.活动必备的桌、椅、书柜等。
2.活动必备的文体用品。
(二)组织退休职工开展活动的经费:
1.举办讲座,报告会的讲课费。
2.本市范围内的参观、游览活动支付的费用。
3.召开座谈会、运动会、文艺演出所支付的费用。
4.开展管理服务活动的场地、车辆租用费。
5.订阅学习材料、书报、杂志等费用。
6.重大节日慰问退休职工支付的费用。
(三)其它用于退休职工的杂项费用:如组织退休职工活动的临时工作人员补助费等。
第二十三条 以下几项费用不得在服务经费中列支:
(一)为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特长的退休职工有组织有收入的咨询服务或兴办第三产业所需费用。
(二)退休职工的医疗、丧葬、生活困难补助及病残护理费用。
(三)各级负责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机构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奖励性支出、办公用费、建造办公用房和家属宿舍等各项费用。
(四)其他不属于服务经费开支范围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及有关从事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部门,要认真管好、用好服务经费,该下拨的必须下拨,不得中途截留,并负责对本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各基层企业、街、镇使用服务经费时,必须严格开支范围,不得以现金形式平均发放给退休职工个人。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服务经费拨付单位,要将经费分配金额,在“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服务经费、专项经费收支预算表”和“决算表”(表式附后)中的相应栏目填列。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每年应如实将上级养老保险机构报送“服务经费、专项经费收支决算表”(报表时间另行通知)服务经费当年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确保服务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如有挪用和规定范围外开支的,要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将停拨下年度服务经费。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和财经纪律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是指具有特定用途、数额较大、专门立项的专项支出。如:用于购买办公用机动车辆、计算机、办公用房、职工住房及为退休职工建立较大规模活动站的建站经费等专用款项。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收支渠道:
(一)市级养老保险机构支出或拨付的专项经费在“管理费支出”科目及下设的二级科目“专项用款”中列支。
(二)区、县级养老保险机构,收到上级拨入专项经费时,在“上级拨入经费”及下设的二级科目“其他专项经费拨款”中登记入帐;支出或拨付专项用款时,在“经费支出”科目及下设的“其他专项经费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三十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专项经费要单独编制预算说明,报专项用款申请,经市级养老保险机构调查、立项、审批后,按计划进度分期预拨款项,年终决算核销。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计划进度用款或因某种特殊情况停止用款。拨款单位应收回未使用款项。
第三十二条 对需要跨年度核算的专项经费,当年决算不予核销,应将结存额转入下年进行核算。
第三十三条 对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专项经费,原则上预算年度内不予考虑。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界限要严格划清,并设立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在支付过程中不能互相挤占,也不能互相流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服务经费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不一致的,均改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管理验费支出“目”、“节”级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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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编号 | |
--------|科目名称| 说 明
目 | 节 | |
---|----|----|--------------------------
1 | |工资 |按照批准的编制人数和工资标准的实际发放数列入
| | |工资支出、包括:基础工资(含6元粮油统销价格
| | |补偿),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病假期间人员的工资、
| | |仍在本单位编制内的调出、学习进修人员的工资。
2 | |补助工资|
|(1) |取暖补贴|住在非公家供暖宿舍的冬季取暖补贴,标准按现行
| | |规定执行。
|(2) |交通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标准按市财政局现行规定执
| |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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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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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编号 | |
--------|科目名称| 说 明
目 | 节 | |
---|----|----|--------------------------
2 |(3) |临时工工|传达室人员工资(离退休返聘人员必须签订合同)
| |资 |
| | |
|(4) |书报费 |按照市财政局现行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
|(5) |奖励工资|按规定的标准发放的奖金及由经费包干结余开支的
| | |奖励工资、
|(6) |其他 |国家规定发给在职人员并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医院管理体系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劳动法》的普遍实施、国务院关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医院的经营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病人选择医院、医药分开、全新的医保政策,都将医院推入了市场竞争。目前城镇医院的就医患者仍以公费医疗为主,且私立医院的不断扩张,已使医疗市场面临供大于求的局面。能否适应医疗市场的变化,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护质量和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成本,将决定医院的生死存亡,每位医院管理者都应有清醒的认识。
1当前医院管理与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
旧的公费医疗制度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规律,以前是卖方市场,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医院可以通过扩大规模来满足自身的发展要求。患者与医院间的关系是“求医”与“被求”的关系,医院始终有种衣食无忧的感觉。随着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医保政策,并且新的《社会保险法》亦在制定之中,随着法制的完善,医患间的关系亦随之改变,患者作为消费者有了很大的选择空间,并且中间多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对医院的限制也越来越严格,这就要求医院必须转变立场,重新定论,加强自身管理以适应市场。加强医院管理,主要在于管理好人才、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3个方面,培养和吸引高级人才是医院在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前提,也是决定医院能否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的保障,而物美价廉则是吸引客户的不败策略。绝大多数的医院提供的是普通医疗服务,同样是阑尾炎,很难区分出不同医院的医疗质量,而在此时价格则成为病人的首选。在降低成本方面,以前医院做的远不如企业,这也是由行业特性决定的,而随着医改的普遍推行就迫使医院进行改革,以适应市场,医院应当在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吸引病人的基础上,还应该提供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服务。根据国务院的精神,各省纷纷出台了不同的医保政策和实施细则。在城市享受医保政策的职工人数在不断地增加,这就成了一块巨大的奶油蛋糕,谁能把这块大蛋糕的主体弄到手,谁在医疗市场上就占有了主导地位。于是医保定点就诊医院的确定及适宜于医保政策的管理模式就成了各医院的竞争与改革的方向。
2医疗保险对医院管理体系
提出了新的要求医保对医院的信息系统(HIS)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医保实施中,给付和汇总核查工作需要医院的配合,做大量的工作。对于门诊病人来说,各地就诊基本都采用了IC卡,这就要求医院门诊起码要拥有IC卡读写设备。比较理想的方案应该包括医院给医保部门上报就诊病人的费用细目,以供审查和汇总分析使用。这样,医院就需要建设功能比较完整的门诊收费系统和培养一批熟练使用计算机收费的操作人员。目前,全国很多省市建设了医院与医保中心实时联网的收费系统,起到了实时反馈参保患者费用的作用。因为脱机处理不能及时了解患者保险费交纳情况、就诊资格、费用超支情况,可能还有假冒用户就诊。但是,我国城市通讯公网的质量、服务、价格普遍不能令人满意,价格高、速度慢、服务质量差,安全和可靠性不高,在此基础上建设大型实时网络风险度极高,尤其是大型城市。IC卡付费系统与医院门诊收费系统互联有一个十分突出的技术问题,就是IC卡写卡权利是否可以向医院计算机部门开放。如果不开放,医院很难将门诊收费系统和IC卡读卡机互连,造成门诊收费双重操作;如果开放,众多人员拥有写卡权利,很难保证密码不被泄露,不能保证系统安全。如果由医保部门统一配备门诊系统,很难满足不同医院的不同需求,与门诊和医院信息系统其他模块互连又成为难题。因此,需要很好地研究解决的方法。对于住院病人,医院需要分别计算自费部分和医保费用,向医保部门上报病人费用细目。病人在住院处建立计算机病案首页,病房护士每天将病人的全部医嘱输入计算机,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划价收费,病人出院时由计算机结算并打印费用细目。患者持费用清单到相应的医保管理部门报审。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费用计算准确及时,同时强化了住院病人费用管理,堵塞了大量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药品丢失和浪费、检验检查的漏费和搭车开药等问题。这种模式可以很容易地与医保部门连机,通过网络直接报审,满足当前医保细目审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