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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38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浙政发〔*〕1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市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做好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保障粮食安全、维护农民权益、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支撑;是满足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转变,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和根本手段;是贯彻实施《物权法》,健全和规范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做好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对我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完成“十一五”规划的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调查的任务和实施时间进度
(一)调查任务。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全市土地调查的任务主要有6项:
一是查清全市耕地等各类农用地、城乡各类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的权属、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等;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利用统一提供的航空摄影相片及基础图件,按1:1万比例尺,查清耕地、园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各类土地的状况;查清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公路、铁路、河流及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情况。
二是完成全市城镇和主要农村居民点1:500数字地籍调查(包括土地权属核查和地籍测量,下同),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情况,每宗地块的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在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的利用状况,形成各级行政辖区的地籍调查综合及专题调查汇总成果;对于在调查中发现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及时依法调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三是查清全市基本农田数量、分布和利用状况,并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依据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的保护区划定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各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造册。
四是结合农村土地调查,按照耕地后备资源界定标准,利用已建的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等成果,查清全市耕地后备资源的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
五是建立互联共享的市、县二级管理到地块的土地调查数据库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土地权属数据库、地籍管理数据库和基本农田、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进行管理,满足日常变更的业务需要。
六是健全和规范土地登记制度,建立土地变化信息的调查登记、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实施的时间进度。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年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任务。*年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土地调查中的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地籍调查,建立数据库,并完成耕地后备资源的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调查。2009年6月前完成基本农田调查,并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2009年底完成全部城镇、独立工矿和主要农居点的数字地籍调查;完成全市土地基础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建立互联共享的市、县二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土地变更信息的调查、登记、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全市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具体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沟通,通力合作。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共同做好本次土地调查工作。其中,调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国土局牵头负责;调查经费和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收费等方面的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发展改革委负责;调查所需航空航天遥感资料及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由市国土局和规划局负责。按照“统一部署、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负责做好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队伍建设。土地调查登记的政策性、业务性、技术性强,各地要加强土地调查登记队伍建设,按照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精神,全国百强县要在*年6月前建立土地调查登记机构,配备与土地调查登记相适用的人员,负责今后日常土地变更调查登记的具体事务工作,以规范土地调查登记行为、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总体方案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各地土地利用的特点,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要求,科学编制本地区的调查实施方案,明确调点,分解落实具体调查任务。各地要遵循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在国家提供的基础图件基础上,深入实地,细化调查。本次土地调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
(四)落实经费保障。第二次土地调查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抓紧编制调查预算及年度预算,核定调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障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第二次土地调查所需经费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收益中列支。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在对文化遗产资源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和数据库;重要文物保护单位险情基本排除,抢救一批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队伍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到2015年,初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以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基本形成,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文化遗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显著增强。
二、加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一)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年抓好文物资源普查试点,三年内完成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完整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推进文物普查成果转化,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公布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建立档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完整性。
(二)制定科学的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资源状况,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改造、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要统筹安排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文物保护利用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禁止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破坏文化遗产。
(三)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基本建设的关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重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工程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和拆除的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注意保存文物的历史信息,建立完备的文物档案。
(四)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按照全面保护、重点维修的原则,当前重点维修保护一批文化内涵丰富、利用潜力较大、急需抢救的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排除重大文物险情。规范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完善工程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维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验收制度。实施文物维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证,文物维修保护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五)推进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工作。在推进城市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把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文化遗产作为城市化战略的重要内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启动我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普查工作,重点是张家口、承德地区和太行山地区,摸清我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底数。公布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积极指导和推动保护规划的落实,对历史民居、临街店铺及公共建筑进行保护性修复,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整治。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保护规划、随意建设等各种破坏行为,建立群众参与监督和跟踪检查制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六)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建设。积极发展博物馆事业,重点抓好*博物馆建设,到2010年,每个设区市都要建成一座功能完备的博物馆,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鼓励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加强民族民俗类博物馆建设,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和民间手工艺。改善博物馆陈列条件,充实、丰富、创新展览内容,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推出适应社会需求的陈列展览。提高博物馆服务水平,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充分发挥博物馆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七)强化馆藏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本地馆藏文物状况,建设设施完善、达到国家安全技术防范标准的文物库房,提高馆藏文物保管条件。规范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建立和完善保管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建立全省博物馆文物信息数据库,制定和完善保护措施。积极推广科学技术在馆藏文物研究、保护、展示等方面的应用,提高馆藏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
(八)加强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管理。依法实施文物流通市场行政许可,严格把握准入条件。加强文物流通领域的管理和执法检查,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取缔非法文物市场。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收藏行为。完善文物出入境鉴定审核工作,依法加强对文物销售、拍卖前的审核备案,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做好社会文物征集工作,补充藏品缺项。
三、努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规划。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与发展,探索弘扬传统文化的有效措施,制定长远保护目标和阶段性工作任务,以*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为抓手,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开展,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二)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确定一批具有较大历史价值、特色鲜明,又处于濒危状态、急需抢救的项目,制定保护名录,并运用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和数据库。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按照《*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审暂行办法》,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建立省和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逐步形成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加大相关学科建设力度;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制订专门保护方案,通过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建立健全实物资料征集和保管制度,防止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要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展示和传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采取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传习活动,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等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四、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政府行为,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文化遗产保护的近期、中远期目标及基本任务。为切实加强对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省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省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设区市、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及文化遗产较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切实把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遗产保护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文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职责,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法规制度。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和审批建设工程时,应主动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涉及文物保护时应依法征得文物部门的批准。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加强文物安全的综合治理,加大打击文物犯罪活动的力度。旅游、宗教等部门要依法合理有效地利用文物资源,确保不对文物造成损害。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根据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建立“执法(执业)档案”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区局建立执法(执业)档案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执法(执业)档案是将执法(执业)主体的执法(执业)行为以档案的形式记录下来,对执法(执业)的每个环节、整个流程以及执法(执业)行为的优劣进行考核评估、跟踪管理,全面纳入监督视野,形成系统科学的监督体系。建立“执法(执业)档案”是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载体,是规范执法(执业)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业水平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执法(执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范围和内容
根据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分别建立履行法定职能档案(有关科室)和执业档案(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具体范围和内容如下:
范围:
㈠单位执法(执业)档案的范围包括:局机关具有履行法定职能的科室(宣教科、基层科、安置帮教科、法律服务科)、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法律服务所。一个单位一本档案。
㈡个人“执法档案”、“执业档案”的范围包括:局机关、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具有履行法定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律师执业档案按照已建立的诚信档案继续使用,并根据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主要内容:
单位执法(执业)档案:
(一)基本情况:
1、执法(执业)职责范围;
2、执法(执业)具体岗位;
3、领导成员及其分工;
4、执法(执业)人员数量及构成。
(二)执法(执业)情况
5、履行职责情况;
6、履行职责效果,包括检查情况,明察暗访情况,投诉控告、涉案及查处情况,执法守纪情况;
7、执法(执业)工作总结;
8、执法(执业)工作创新及其他执法活动。
(三)专项工作情况
9、围绕区委、区政府、市局中心任务开展的专项工作情况;
10、阶段性重要工作情况;
11、督导、督办案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处理情况;
12、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四)考核情况
13、日常、专项、年度考核及其他考核情况;
14、年度考核结论。
(五)奖惩情况
15、奖励情况;
16、执法过错认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违法违纪查处,国家赔偿追偿等。
个人执法(执业)档案:
(一)基本情况
1、个人简历及家庭情况;
2、学历;
3、执法(执业)资格及岗位;
4、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二)执法(执业)情况
5、执法(执业)数量;
6、履行职责效果,包括案卷评查、执法(执业)检查、明察暗访、投诉控告及涉案、执法遵纪情况;
7、执法(执业)工作总结;
8、执法(执业)工作创新及其他执法活动。
(三)专项工作情况
9、围绕区委、区政府、市局中心任务开展的专项工作情况;
10、阶段性重要工作情况;
11、督办案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处理情况;
12、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四)考核情况
13、日常、专项、年度考核及其他考核情况;
14、年度考核结论;
(五)奖惩情况
15、奖励情况;
16、执法过错认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违法违纪查处,国家赔偿追偿等;
17、依据执法(执业)档案考核结果及单位认定结论做出的评优、记功、奖励、晋职晋级、提拔重用及惩处等。
以上各项,在内容不减少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变通或合并。
三、方式方法
建立执法(执业)档案,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分类建档、跟踪考核、动态管理”的方法进行。
㈠本局具有履行法定职能的部门,负责本部门单位及个人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㈡本局负责各科(处、所、中心)执法(执业)档案的组织建立和管理工作,区局各有关科室建立执法(执业)档案工作主动请求市局各对口部门指导和监督。
㈢各司法所负责本所和负责人、工作人员的执法(执业)档案的组织建立和管理工作,基层科负责指导、监督。
㈣区属各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执业档案和所属律师个人执业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法律服务科负责指导、监督。
㈤公证处负责本单位执业档案和所属公证员个人执业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法律服务科负责指导、监督。
㈥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本中心及工作人员执法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㈦区属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本所执业档案和所属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执业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基层科负责指导、监督。
㈧政工科负责本局局长及副局长个人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并报区委政法委备案。
㈨在执法(执业)档案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办公室(执法执业档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司法行政执法(执业)档案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时间要求
5月份全部建立起执法(执业)档案。从6月1日起按建立执法(执业)档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时将相关材料载入档案。
档案应及时记录。记录的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建好执法(执业)档案,是规范我区司法行政系执法(执业)行为、促进公正执法和诚信执业的一项重要工作。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执法(执业)档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13号)的精神,现就*年本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报名、考试、录取及相关保障机制等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招生计划的制订和管理
1.本县*年初中毕业班学生数为8767人,今年本县计划高中阶段入学率为98%以上,普职比为5.8:4.2。
2.本县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按“办学招生数”计算,即包含本县高中学校在本县的招生数,不含外区高中学校在本县的招生数。本县择校生计划数限定为本县公办高中(不含综合高中、转制高中)计划招生数(不含择校生数)的15%,经批准个别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数)的20%。普通高中的班级学额数控制在50名以内。
根据今年招生计划编制的要求,结合普职比的情况,今年本县高中阶段意向性计划为
高中中专职校技校
外省市公费三限民办转制综高29061654821
963644340480288540
3.职业技术类学校的计划数包含测试入学和统考录取两部分,用于“测试入学”的分流计划,根据往年分割比例的落实情况,作出适当的安排。根据市教委的文件精神,按“全数公布、分批使用”的原则执行。
4.经市教委批准跨区县招生的崇明中学,在外区的招生计划数列入“提前录取”志愿(零志愿),在本县的招生计划不列入“零志愿”。
二、报名工作
(一)报名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学生和18周岁以下(1986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非高中阶段学校在读生),均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2、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初中毕业生,无论是本市或外省市的,均与本市常住户口考生同等待遇,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3、持有有效期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的国内外人员,其子女是本市或外省市初中毕业的应届生,可报考本市普通高中。
4、持有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寄住证》人员的子女,经市政府协作办批准的市外在沪企业在沪工作人员的子女,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的子女,初中阶段已在本市借读的,初中毕业后申请继续借读,经县教育局批准可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入学后户口不迁入学校,不改变户口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市生源”相应的有关办法处理。
5、在沪投资的台湾人士子女、持《香港居民、澳门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子女来沪就读证明》者,到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考普通高中。
6、符合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的外国初中毕业生,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可报考居住区(县)内指定的普通高中学校。没有设立指定学校的区(县),考生可持居住区(县)教育局的证明到邻近区(县)教育局申请报考。
7、上述报考对象之外的初中阶段在沪借读的非本市户口的初中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学校,如有特殊困难要求借读报考本市普通高中者,须按市教委《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精神,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中承诺高中毕业后回原籍报考高等学校。县教育局按有关政策,从严掌握,严格审批。经同意可报考本县招生的普通高中(不含跨地区普通高中)。
8、本市户口初中阶段跨区县就读的考生,可回户口所在区县报考,也可在就读区县报考。在就读区县报考,与就读区县户籍考生同等对待;参加“测试入学”的考生,应在就读区县报考。
(二)“测试入学”和“升学统考”集体报名由县招办委托初中学校审核报名资格及办理手续。集体报名时间从5月8日开始。
(三)“升学统考”个别报名由县招办审核报名资格及办理手续。“升学统考”个别报名时间:6月5日(周六)、6月6日(周日)两天。
(四)上海市回民中学面向外区县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同时兼收汉族学生,列入“提前录取”志愿。
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面向外区县招收特困家庭学生,列入“提前录取”志愿。
(五)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设置“测试入学”和“统考入学”考生志愿表,考生按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加测试入学。参加测试入学的考生,可在“测试入学志愿表”中填报10个以内的志愿。不愿参加测试入学的考生,不在“测试入学”志愿栏中填写志愿。参加“统考入学”的考生,可在“统考入学”志愿栏中填写16个志愿(包括提前录取志愿),参加“测试入学”并已被录取的考生,其“统考入学”志愿自然失效。“测试入学”志愿和“统考入学”志愿分两次填报。
考生志愿表填写完毕,交县招办后,任何人不得要求更改。
志愿表中招生学校“代码”与简称必须保持对应一致;若有误差,投档时以代码为准。
(六)“统考入学”志愿表中设“提前录取志愿栏”,投档顺序为“O”志愿,供考生填报一所列入“O”志愿学校。
考生填报“O”志愿被录取者,原所填1至15志愿自动取消。考生不填报“O”志愿或填报“O”志愿未被录取,不影响其后的15个统考入学志愿的投档、录取。
(七)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须作为一个单独志愿填报,投档时与其它志愿同样按录取总分与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考生被志愿表中“择校”志愿学校录取后,不得要求放弃该志愿而顺延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它志愿。
三、毕业考试(测试入学)和升学考试
(一)毕业考试(测试入学)
1、*年本县初中毕业考试(测试入学)时间为5月21日(周五)、5
月22日(周六)、5月23日(周日)。
初中毕业考试(测试入学)命题由市教委教研室统一提供,由县教育行
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质量分析。
2、初中毕业考试(测试入学)的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开卷)、物理、化学六门学科。
初中毕业考(测试入学)六门学科,卷面分各为100分,文化考试总分满分为600分。
体育测试作为初中毕业考试(测试入学)一门学科。成绩满分为4分。计入考试总分。*年初中毕业考试(测试入学)总分满分为604分。
考试日程:
5月21日上午8:30—10:00语文
下午1:30—2:30物理
下午3:00—4:00化学
5月22日上午8:30—10:00数学
下午1:30—2:30政治(开卷)
5月23日上午8:30—10:00英语
3、考生必须参加毕业考试,并按《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证书。
(二)升学考试
1、*年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文化考试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文化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组织命题。
2、*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的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六门学科。使用二期课改新教材试点区,物理、化学、英语等学科均实行一卷分叉,不单独命题,分值、难度与面上相等,由考生自主选择。
返沪考生的英语和政治学科今年仍单独命题,从2005年起不再单独命题。
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卷面分各为120分;政治学科(开卷)卷面分为50分;理、化两科合卷,卷面分为120分,其中物理部分为70分,化学部分为50分。*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总分为530分。
体育测试属升学考试一门学科。成绩满分为4分,计入考试总分。
*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总分为534分。
3、*年高中阶段招生统一文化考试日期:6月18日(周五)、19日(周六)、20日(周日)。考试日程:
6月18日上午8:30—10:30语文
下午2:00—4:00理化
6月19日上午8:30—10:30数学
下午2:00—3:10政治
6月20日上午8:30—10:15英语
(其中8:30—8:35为听力试音时间)
四、考务工作
1、*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的考务工作,认真贯彻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01]2号文件精神,严格按市教育考试院《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沪教考院中招[2002]6号)文件精神执行,县招办在县教育局的直接领导下,牢固树立依法治考的观念,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工作到位,切实加强对招考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监督机制,确保中考保密、规范、安全、优质运作。
2、阅卷工作由县招办负责,在县教育局的直接领导下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具体指导下进行。阅卷过程中要加强保密教育和管理,严格执行市教育考试院制订的评分标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阅卷场所和干扰阅卷工作正常进行。
3、升学统考考分公布后,县招办在二日内接待考生查分,按“查分不查卷”的原则由考生提出查分申请,由招生工作人员查核卷面成绩,不对答题内容进行复查。
五、录取工作
(一)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专业继续实行提前招生,具体按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专业提前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考院中招[*]1号)文件执行。艺术类专业招生文化考试时间为5月4日。
(二)完善优秀初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优秀生”)免试推荐升入市、区(县)重点普通高中和市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市中职校”)全国中等职业教育示范专业(点)(以下简称“国家级示范专业”)就读制度,进一步加大招生学校的自、增加学生的自主选择机会,引导初中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
1、建立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形成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主要有:基本素养、学业成绩、个性特长、校长推荐意见等。
2、市重点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的10%以内和市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招生计划数的5%以内面向全市招收“优秀生”,经市教委审核、平衡后分别下达。县教育局依据初中学校毕业人数和办学水平将市重点普通高中和市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优秀生”计划全额分别下达至辖区各初中学校。初中学校根据市“优秀生”的有关规定,以公开、民主、自愿的程序,分别产生与下达指标等额的推荐优秀毕业生名单。
3、被推荐的市优秀生,根据下达在本县的市重点普通高中、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的招生计划数,结合自己的综合情况和意愿,可自主填报2个志愿。
4、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按学生志愿顺序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按各区县、基地的推优生计划数进行自主录取,若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择优选择,投档数小于计划数原则上应如数录取,并按规定招收二志愿的推优生。
5、建立操作规范。根据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建立全市招收优秀生工作的统一操作规范和初中学校的推荐程序;指导招生学校认真制定优秀生择优录取原则和操作办法;制定优秀生投档、录取流转程序等规定。
6、建立优秀生公示制度。市教育考试院要根据市教委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推优生的各项公示工作。初中学校必须公示所分配到的计划数,推荐、批准名单要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推荐过程和结果要公平、公正、公开。高中招生学校必须事先公示择优条件和招生录取办法,要公示优秀生录取名单,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7、建立诚信制度。初中学校提供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及校长特别推荐意见必须真实负责,经跟踪反馈检验予以适当的奖惩。招生学校择优录取过程必须按“规则在先、严格程序”的原则进行操作,公平、公正,诚信守诺。
8、被推荐而未能录取的市优秀生,其材料退回县招办,可向县重点高中推荐。
9、县重点普通中学推荐生工作原则上参照市重点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进行。
(三)“测试入学”录取工作
“测试入学”录取县划定文化成绩控制线,录取原则是:按考生的毕业测试成绩和志愿顺序投档,择优录取。
(四)统考入学录取工作
1、经市教委批准跨区(县)招生提前录取(零志愿)的学校,继续实行“区(县)投档、集中录取”的办法,县中招办在市的工作日程表所规定的时间,根据考生的录取总分(统考文化总分+体育测试成绩+政策性加分,下同)和志愿,按计划数1:1.1比例实行差额送档,招生学校按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结合考生的统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意见”等自主择优录取,其余材料按规定时间退回县中招办进入下一批次投档。
2、统考1至15志愿的录取原则:按考生的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投档录取次序:“零志愿”学校---普通高中---中职校---征求志愿。投档方式采用“一次性投档分批录取”。投档录取过程的批次明晰,做到前一批次结清后再启动后一批次的操作,按考生的志愿顺序依次、逐个投放,体现择优原则。
4、部分区重点中学经市教委批准可跨区(县)招生,志愿不列入“0”志愿。
5、部分综合高中经批准可跨区(县)招生,录取批次与其它普通高中相同。
6、民办高中纳入统一招生计划,计划下达、报名、投档、录取均与公办高中相同,各校招生计划数的10%作为调节性计划,自主录取。不得擅自扩大调节性计划比例。
7、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低于20人的学校(专业)终止本年度招生,由县中招办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
8、物理、化学实验技能测试不及格的考生不能录取重点普通高中和重点中职校。
9、*年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初中毕业体育特长生招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体[2002]21号)执行。有资格招收体育特长生的学校应在考前申报招生对象,体育专长生名单由基教科依据体育测试比赛成绩进行审定,审核名单报招办备案,文化考试成绩达到一定要求。招收外区县的考生,应通过考生就读区(县)中招办办理录取手续。
(五)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工作
经市教委批准*年可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的崇明中学,应根据市教委的有关文件精神,严肃招生纪律,遵守工作程序,把握对外宣传口径,处理好与外省市之间的关系,积极稳妥地开展“外招”的各项工作。“外招”计划列入本县“办学招生计划”。
(六)先进奖励加分和政策照顾加分
1、初中毕业生最后学年评为上海市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少先队员加15分计入录取总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初中毕业生最后学年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三好学生加15分计入录取总分。
2、初中毕业生最后学年评为上海市的区(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少先队员加10分计入录取总分。
3、烈士子女加16分计入录取总分。
4、归侨青少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台湾省籍学生加8分计入录取总分。
5、来上海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的随归子女一年及以上有效《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在语言适应期3年以内的,加8分计入录取总分。
6、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青子女,符合回沪入户条件,从外省市初中毕业后来沪报考,加12分计入录取总分。若符合其他加分条件,还可累加一项计算。
7、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军队飞行员的子女加5分计入录取总分。
(七)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无体检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障碍,无男女性别比例的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定性别录取比例。
2、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不得在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前招收应届初三毕业生。
3、招生学校招生宣传材料、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4、县中招办按学校招生计划数投档(另有规定除外),若计划数未名有两人或以上同分,则首先应选取当年校级三好学生,然后比较其统考的数学、语文、外语三科总分,再如同分,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单科考分进行录取,如个别仍无法区分,则有县中招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5、严格执行市制定的“最低投档控制线”。境外考生报考普通高中“指定学校”,录取时参照普通高中最低投档线。情况特殊者,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录取。
6、任何招生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县中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7、继续坚持和完善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县中招办和招生学校必须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中所规定的项目,对考生和社会进行适时公示。
六、升学指导和信息管理工作
(一)要十分重视对毕业班学生的升学指导和择业指导。要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了解毕业班学生的升学取向趋势,以增强升学指导工作的准确性、针对性和适时性。要加强对学校负责招生的领导、毕业班教师的招生政策和升学业务培训,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传口径一致。
(二)继续完善中招工作的计算机网络结构,提高网络的利用率,增加通过网络联系工作、传送资料、汇集数据、通报情况的信息功能,使全市中招工作的指挥调度、动态管理、资源共享、数据汇总等效率再提高一步。
(三)严格执行市中招工作的统计口径和标准。县中招办统一按“中招数据库系统”的要求处理各类招生数据,保证招生数据的统一、准确、迅速、安全。
七、加强领导,勤政廉政。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目标任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利用的政策意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不断推进,应用范围逐步扩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在当前土地、能源等要素资源趋紧、环境承载压力日趋加大的新形势下,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切实把握“因地制宜、堵疏结合、分步实施、加快发展”的工作基调,以节地、节能、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以整治砖瓦行业、发展新墙体材料为主线,以建筑应用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健全标准体系,推进技术进步,加快提升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十一五”期间,我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目标任务是:
(一)大力整治粘土砖瓦行业。按照控制总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淘汰落后的原则,开展对粘土砖瓦行业的整治。市本级和*县、诸暨市、上虞市从2006年1月1日起,新昌县、嵊州市从2007年1月1日起,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到2007年,强制关停和淘汰粘土砖瓦窑50%以上。到2010年,粘土砖年产量控制在12亿标块以下,其中实心粘土砖年产量控制在4亿标块以下。
(二)积极开发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把开发非粘土产品作为重点,逐步形成符合各地建筑市场需求的新型环保节能型主导产品。加快发展以工业尾矿、粉煤灰、建筑渣土、污泥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的符合环保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积极推进隔热保温的节能型产品生产。鼓励和扶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中的应用,促进产品向轻质高强、节能环保方向发展。到2010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年产量达到18亿标块,新型墙体材料(非粘土)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达到60%以上。
(三)加大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力度。进一步落实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等规定,巩固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成果,并逐步向市政工程和农村建房延伸。市区各类临时建筑物和围墙、框架结构的填充墙以及所有厂房、公共建筑等都不得使用粘土砖;市政工程、混合结构应减少使用粘土砖。各县(市、区)要加快扩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范围,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水平;农村的建筑工程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到2010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比重达到70%以上。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工作措施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突出重点,加强落实。
(一)经贸部门主管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推广重点,建立健全新型墙体材料信息制度,规范生产和流通秩序。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征收(委托征收)、管理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工作;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管理。
(二)发展改革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等方面要加强管理。对财政拨款或补贴的建设项目,应要求选用新型墙体材料。
(三)建管、建设部门要把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砖以及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要求纳入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要加快研究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标准,完善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适时扩大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含市政)工程中的应用范围。
(四)国土部门要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和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对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一律不予供地,严格控制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林地上取土,无证采挖粘土,超期、超范围、超规模取土或购土制砖的企业,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五)财政税收部门进一步规范专项基金的收缴和使用,将专项基金及墙改办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同时积极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的税收政策。
(六)质监部门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禁止无标生产和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
(七)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设备的行为。
(八)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落实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一)各县(市、区)应根据砖瓦整顿的目标任务,制定实施细则,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及假冒新型墙体材料的粘土砖瓦企业;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非法占地用地、无证采掘粘土的砖瓦企业;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18门(含)以下粘土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分期分批关停城镇规划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国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对停止生产粘土砖瓦的企业,允许其使用已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实行就地转产;拆窑复耕的,按《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的规定,补助复垦费,复耕后的土地指标按有关规定统一调配使用;砖瓦企业的粘土开采点整理后,视同土地整理,其建设用地复耕指标归地方使用;对砖瓦企业转产要求进入开发区、园区,开办既符合产业政策又符合入园要求的,要优先安排用地,其中对原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要保证其项目用地。
(二)各地要切实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的税收政策。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的产品,经认定,实行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政策。要进一步规范专项基金的使用,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调控引导作用,引导社会多元投资,调动有关各方参与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积极性。对符合工业循环经济内容、满足建筑节能要求、对全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起重要作用的生产项目,具有推广价值且墙体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工程项目,符合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要求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等科研项目,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政财务管理,专项核算。对符合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在经当地墙改办核实后,专项基金的返退可在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实际返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10%。对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方法征收。
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整顿粘土砖瓦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砖瓦整顿和墙体材料改革领导机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砖瓦行业整顿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顿方案,妥善处理好整顿企业的债权债务等问题,切实注意整顿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