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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培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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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培训方案

劳动教育培训方案范文第1篇

五一劳动节主题活动策划案(1)

一、指导思想

全区庆五一系列活动要以五一同庆为主题,努力营造共建和谐、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唱响劳动创造幸福的主旋律。按照职工欢迎、广泛参与、社会互动、立足实效的要求,通过新颖的载体、丰富的活动、扎实的工作,让先进模范人物感到自豪、困难职工群体感到温暖,让广大职工群众振奋精神,展示风采,凝聚力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胜利召开。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宣传发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做好各级先进模范评选推荐工作。推荐山东省富民兴鲁先进模范1人;推荐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0人;开展区级五一劳动奖状(章)、工人先锋号和金牌职工评选表彰工作,在全区营造弘扬先模精神、建设幸福xx的浓厚氛围。

(二)开展庆祝五一系列宣传活动。自四月中下旬开始,区总工会将在新xx、日照电视台和区总工会网站等主流媒体开辟专栏,集中宣传先模人物的事迹,宣传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的五一庆祝活动,在全社会掀起宣传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工会工作的热潮。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庆祝五一的有利时机,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把更多的镜头对准工人阶级,更多的版面、时段留给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更多的笔墨用在一线职工身上,进一步加大对工人阶级和先进模范的宣传力度,大力营造劳动光荣、工人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各级工会还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座谈会、报告会、演讲比赛、征文活动等形式,努力在全社会掀起学先模、比贡献的热潮。

(三)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文体活动。区总工会已于3月下旬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五一节庆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从4月中旬开始,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文体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营造昂扬向上的良好氛围。各级工会组织要立足实际,以文化建设年活动开展为契机,深入推动职工文化和企业文化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开拓创新、聚力发展的能动性。区总工会将会同区直机关工委、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共同举办xx 区首届机关职工运动会、五一同庆职工文艺展演比赛;四月底举行全区五一国际劳动节庆祝大会和职工文艺汇演等。进一步丰富和活跃广大干部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集中展示我区各行业优秀劳动者的风采,同时以富有朝气活力的文体活动烘托劳动光荣主旨和创业创新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区职工文化素质,激发广大职工推动幸福xx建设的热情。

(四)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积极开展以抓班组,提高管理水平;重教育,推进安全文化为主题的安康杯竞赛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全面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与管理,广泛开展群众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排查治理活动。切实做好推荐评比表彰区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班组)、优秀组织单位和先进个人。

(五)积极推进企业职工文化阵地建设。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丰富和活跃一线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各级工会组织要抢抓文化建设年发展机遇,以一线职工作为服务对象,以规模以上企业为重点,充分利用五一节庆活动载体,切实加强职工文化阵地建设。力争在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成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职工书屋示范点,并以此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文化建设机制,搭建职工才艺展示平台,激发职工的创造力,组织开展职工文体活动。

三、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好庆祝五一系列活动,是我区各级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方面要按照区总工会各项活动的具体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全区性的庆祝活动;另一方面,各镇街道总工会、高新区工委工会要结合实际,利用文化活动场地,举办大型节日庆祝活动,区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要积极争取支持,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活动要面向一线职工群众,丰富职工文化生活,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活力。

(二)突出主题,务求实效。各级工会在今年庆祝五一活动中要突出主题,创新活动载体,广泛宣传广大劳动者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伟大作用和光辉业绩,弘扬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时代新风。同时,要将开展庆祝活动与开展工会维权主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扎实开展职工有困难找工会活动,通过开展关爱职工尤其是为外来员工办好事实事的活动,扩大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为使庆祝五一职工群众系列活动及时、深入地向社会宣传、扩大影响,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渠道,借助现代化的传播工具,共同营造浓厚的宣传舆论氛围,认真做好系列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四)做好总结,及时上报。各级工会在五一节前后,要把节日各项活动情况加以收集整理、做好总结,及时书面上报区总工会办公室。

五一劳动节主题活动策划案(2)

五一劳动节是教育幼儿热爱劳动的最好时机,为了让幼儿了解和懂得尊重他人的劳动,激发幼儿的劳动激情,培养幼儿的劳动意识和劳动能力。我们在五月将开展幼儿园五一劳动节活动方案的一系列活动,使幼儿懂得劳动最光荣的道理。

随着五一劳动节的临近,各班幼儿将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迎接劳动节的到来。以下是结合幼儿的能力特意设计的幼儿园五一劳动节活动方案,通过专题教学、讨论谈话、比赛等渠道,来教育影响幼儿,使幼儿养成爱劳动的好习惯,懂得劳动最光荣的道理,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活动目的:

为了让幼儿在活动中培养劳动意识,学习劳动技能,体验劳动生活,幼儿将结合每月一事,根据体验教育、创新教育的要求,以劳动最光荣为题,开展系列劳动教育活动。

活动对象:小班全体幼儿。

活动时间:5月1日--5月31日。

活动主要负责:各班班主任、配班教师。

活动口号:十个手指动动动,什么活儿都会干!

活动过程:

一、且歌且吟故事讲述篇

1、各班搜集各种有关劳动的图片在主题墙上张贴,进行宣传。

2、各班搜集适合小班幼儿的关于劳动为主题的儿歌、故事、歌曲,在活动中让幼儿念一念、听一听、讲一讲、唱一唱。

3、在家园栏里进行有关劳动内容的宣传,达到家园共育的教育目的。

二、小鬼当家劳动实践篇

小班自己的事情自己做

开展 我会自己洗手、我会自己穿衣服、我会自己吃饭等系列活动,让幼儿在日常的劳动中学会生活的自理,逐步培养他们的劳动意识。

1、以劳动最光荣为主题,围绕我会自己穿衣服、我会自己洗手、我会自己吃饭等内容设计活动方案并开展活动。

2、利用晨间谈话,给孩子讲解几种劳动技能。(擦桌子、扫地、叠被子、分餐点、分饭菜)

3、每个人选自己认为做得好的一种劳动,参加班级组织的比赛,根据比赛结果,评选各种劳动之星。

三、我能行 活动展示篇

我能行劳动技能大比武:(小班年级组进行比赛、每班男女各10人)

小班:穿衣服比赛。

劳动教育培训方案范文第2篇

一、校企合作中的瓶颈因素

目前,在校企合作中,尚存在着一些瓶颈因素制约着校企间建立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的合作关系,这些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作目的

目前,学校和企业在合作目的上存在分歧。由于政府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缺乏鼓励和支持的相关政策,学校又限于自身条件不能提供符合企业需要的高技能型人才,也无法解决企业技术、管理、经营方面的难题,致使很多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目光比较短浅,利益需求大于服务需求,追逐短期利润成为其根本目的,企业对产品生产的关注度要远远大于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而学校参加校企合作的初衷,是助推教学改革和教学水平的提高,使学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融为一体,提高就业能力。

2.合作方式

校企间技术共研、服务共促、信息共享、文化共建,应该是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但是目前,校企合作方式比较单一,生产合作成了校企合作的一种主要方式。不管是“进校设厂”还是“招生进企”,为了提高产量,企业在生产中给学生的岗位设置基本是固定的,技能训练片面而不完整,有的岗位能力和专业匹配度不高,致使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而重复单调的劳动,使得教学的连续性和层次性不强。学生专业成长出现了模糊化现象,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出于多种因素的考虑,有时学校对企业的管理方式和运作模式也只能采取默认的态度。

3.管理方法

对学生管理简单,是很多校企合作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每个学生的特性和能力都是不同的,所以在教育时要注意因人而异,还要肯定“成功始于错误”。但企业在培养教育学生时主动性不高,缺乏差异性和纠偏性。学生管理视同员工管理,体现更多的是一种劳动教育,思想教育相对滞后,不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此外,学校和企业双方相互沟通联系还存在着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

4.考核评价

考核不完备、评价不科学也是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例如,校企间考核内容不够明确,不利于学生考核的顺利对接;校企间考核职责不均衡,学校考核责任相对偏重;很多企业有考核但不细化、量化,对学生激励度不够;等等。在评价方面,考核缺乏动态的评价机制,很多企业实行一刀切的结果评价,学生工作任务未完成会被简单地认定为不合格甚至要求离职。企业培训人员水平的参差不齐也直接影响了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

二、校企合作中学校发挥主导作用的内涵和必要性

1.学校发挥主导作用的内涵

在校企合作中学校发挥主导作用是指在重大问题上,如要不要合作、与谁合作、在哪些方面合作以及通过什么方式合作等,学校应有自己的原则和主张,并有较大的话语权。学校的这种原则和主张是基于学生的根本利益的。

2.学校发挥主导作用的必要性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大多数的职业学校在科研优势、技术服务优势和人才培养质量优势方面并不明显,与企业合作的能力不高,因而难以吸引行业企业开展深层次的校企合作。出于利益考虑,很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目的只停留在单纯选择人才的层面,认为培养人才是职业学校的责任和义务,不参与或很少参与学校人才的培养。职业学校与企业间无论是沟通的深度还是合作的紧密度,都还在初级阶段,学校在合作中的地位也比较尴尬甚至比较被动,这对于学校专业的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优化、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和高水平职业学校的创建都有着极大地影响。所以,学校应建立大实习基地来增强自身的实力和优势,吸引企业与其合作,发挥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主导作用,提高办学水平和学生就业竞争能力。“厂中校”的培训教育模式只能作为一种过渡。

三、建立大实习基地,学校实现自有、自立、自强

1.大实习基地的含义

大实习基地是在认真分析学校现有资源与规模的基础上,主要由地方政府出资在学校内建立的,集实训、培训、科研于一体的综合场所,其涉及的专业行业广,项目丰富。大实习基地的显著特点是投资大、规模大、实力强和服务范围广。

2.建立大实习基地的必要性

一方面,很多企业不愿意甚至也没能力为学生提供时间久、要求高、环节性强的真正意义上的实践教学基地,有些项目要求学生达到的技能,只有在大实习基地内才容易实现。另一方面,企业也需要有资源优势的学校提供技能型人才输送,员工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等各方面的支持。共同培养社会与市场需要的人才是校企合作的显著特征之一,而人才培养过程的各个阶段,都不应该忽视学校的主导作用。

有实力才有能力,有能力才有影响力。学校只有建立大实习基地,提高自身实力,在科研、技术服务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具有了明显的优势,才能建立起品牌吸引力,在校企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3.大实习基地的职能

建立大实习基地,就是要发挥出职业学校在当地的科研引领、技术引领、人才引领和服务引领职能,使职业学校在校企合作中占有主导地位,最终推动校企合作向深层次发展,使校企互惠双赢,提升职业教育综合实力,培养出区域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技能型人才。

4.建立大实习基地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学校要想通过建立大实习基地来发挥自身在校企合作中的主导作用,必须要有高标准,具体来说,就是要站在高起点建设学校,达到高水平管理学校。根据这一原则,建立大实习基地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引入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技术、生产流水线和经营管理模式。

(2)吸收企业文化的优点和长处,实现校园文化和企业文化的融合。

(3)设置完整的岗位群,保证学生能进行轮岗操作,全面提升学生技能水平,并实行流程和实物的双重考核。

(4)强化升级发展的能力,制定各个项目的教育质量标准,加强质量意识,提高校内、校外的服务水平。

(5)加快培养大实习基地高水平的专业教师团队和有行业影响力的专业大师。

(6)提供各种员工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企业技术支持与服务,显著提高学校的区域服务能力,积极发挥其示范、辐射、带动的作用。

(7)避免出现校企间低层次的生产合作,设“校中厂”不应该是企业对学校资源的占用,而应是企业技术的提供。

劳动教育培训方案范文第3篇

甘肃省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拘留的顺利执行,根据《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 拘留所应当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第二章 设置和保障

第六条 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者撤销拘留所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设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人。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不具备执法条件的拘留所可以责令其停止收拘被拘留人。

第七条 拘留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拘留所。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XX铁路(交通、森林)公安局(处)拘留所,公安边防部门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XX公安边防总队(支队)XX拘留所。

第八条 拘留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以上,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政治委员或者教导员。

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收拘、管教、监控、巡视、技术、财会等民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等参与、协助拘留所的综合文秘、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疗卫生、监控技防、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从事拘留所勤杂工作。

第十条 拘留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通信、信息、技术防范、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应急处置、心理矫治、生活卫生、医疗、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十二条 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

第三章 收 拘

第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凭作出拘留、拘留审查、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决定或者判决的机关(以下统称拘留决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拘留审查决定书、恢复执行拘留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驱逐出境决定书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收拘被拘留人。

异地收拘的,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和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收拘被拘留人。

拘留所收拘异地办案机关临时寄押被拘留人的,应当经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相关寄押证明收拘。临时寄押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铁路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人交由铁路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就近交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

第十四条 收拘时,拘留所应当查验送拘人员的工作证件和法律文书,核实被拘留人的身份。

第十五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现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

发现被拘留人携带违禁品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违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单(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决定机关各一份),由送拘人员、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第十六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

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出具可能错误拘留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 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 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第十九条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二十条 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成瘾的,拘留所应当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责令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吸食、注射成瘾人员,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第二十一条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所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出具收拘回执。

第二十二条 收拘被拘留人时,拘留所应当告知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二十三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填写被拘留人登记表,采集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照片等信息,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应当安装并使用监控录像等技术防范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实时全方位安全监控。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15天。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身体受到伤害,可能提起国家赔偿要求的,拘留所应当将相关监控录像资料予以刻录留存。

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出入所登记制度。非本所工作人员进入拘留区需经所领导批准,并由本所民警带领。

第二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所领导带班、2名以上民警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加强巡视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并做好值班记录,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八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人员应当现场交清被拘留人数、拘室管理动态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应当与其他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第三十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拘留期间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拘留所实行管教民警管理拘室责任制。每个拘室除配备主管民警外,还应当配备协管民警,承担对被拘留人管理、教育等工作。

管教民警应当熟知负责管理的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健康状况、简要案情、思想动态和所内表现。

第三十二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并落实被拘留人管理规定和生活制度,规范被拘留人行为,合理安排被拘留人生活、学习、文体等活动,并由民警组织实施,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日常在所表现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被拘留人奖励和惩罚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一)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表现突出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

表扬和奖励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三十五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体罚、虐待、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吞食异物以及隐藏违禁品的;

(五)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六)袭击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七)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被拘留人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三十六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对其使用警械:

(一)因病出所治疗,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残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二)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由管教民警提出,填写使用警械审批表,由拘留所所长批准。使用警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安全危险消除或者被拘留人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警械。

第三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拘室安全检查每日不少于1次,由主管或者协管拘室的民警负责。安全大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由拘留所领导组织拘留所民警实施。

第三十八条 拘留所应当定期对被拘留人思想动态进行分析、研判,查找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依法处置。

第四十条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国家赔偿,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登记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被行政拘留的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决定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送达拘留所。

第四十一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或者被拘留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对获取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登记并制作违法犯罪线索转递函通知有关机关处理,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查证并反馈拘留所。

第四十二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被拘留人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入出所相关法律文书、被拘留人登记表、入所健康检查表、奖惩情况记录、财物保管记录等应当保存的资料。

查阅被拘留人管理档案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四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第四十四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

第四十五条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第四十六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巡诊、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对需要出所治疗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并派民警监管。

被拘留人毒瘾发作或者出现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拘留所应当及时予以治疗,并视情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同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和被拘留人的亲属。

第四十七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死者近亲属。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被拘留人死因鉴定及善后处理等事宜。

第六章 通信、会见、询问

第四十八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与他人的通信、通话、会见,应当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2个小时以内予以回复。

第五十条 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记、收发。发现信件内有可能夹带违禁品的,拘留所民警可以责令被拘留人当面打开信件予以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 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被拘留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第五十三条 外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可以依照有关条约、公约会见本国籍被拘留人。

第五十四条 被拘留人书面明示拒绝会见的,拘留所应当同意并告知要求会见人。

第五十五条 办案人员询问被拘留人应当持办案单位的公函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填写询问被拘留人登记表,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在所内询问室进行。

因侦查办案需要提解被拘留人出所的,提解人员应当持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批准文书和提解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经主管拘留所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填写提解被拘留人登记表,方可带出所外,并于当日送回。

询问、提解每名被拘留人,询问、提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询问、提解出所前以及询问、提解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带出或者送回拘室。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在询问、提解后情况异常的,应当要求办案单位作出说明。拘留所认为办案单位的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第七章 请假出所

第五十六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拘留所接到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申请后,应当立即提出审核意见,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审批表,报拘留决定机关审批。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以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请假出所的,拘留所发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证明,安排被拘留人出所。

准假出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五十七条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按剩余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被拘留人案件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拘留所。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及时退还交纳人;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第五十八条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通知书及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对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将其带回拘留所继续执行拘留。

第八章 教 育

第五十九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条 对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

拘留所应当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谈话教育,在解除拘留前进行一次谈话教育。

对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

第六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每日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拘留所应当开展所内文化建设活动,营造有益于被拘留人身心健康,促进被拘留人知错、认错、改错的文化环境和氛围。

第六十三条 拘留所在确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在所内开展适当的劳动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拘留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九章 解除拘留

第六十四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停止执行拘留的,或者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应当核实其身份,查验有关法律文书,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

第六十五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办案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执行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移交时,拘留所民警应当核实被拘留人身份,查验办案单位工作人员的证件以及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函。办案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注明被拘留人出所时间、原因、去向并签名后,拘留所移交被拘留人。

移交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进行。

第六十六条 异地收拘的被拘留人,拘留决定机关要求带回原地执行的,拘留所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公函,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拘留决定机关移交被拘留人。

第六十七条 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时,拘留所民警应当对其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民警在被拘留人登记表上登记被拘留人出所原因、时间及去向并签名,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第六十九条 拘留所的执法和管理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七十条 拘留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七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